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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被 告 甲○○ 男 五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右列被告因外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耀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日

裁判案由:外患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