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一號
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丙○○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一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等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穎宏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上訴人甲○○承攬海軍陸戰隊司令部PC六六0一風扇驅動變速器研改包件,確實已侵占原設計人即上訴人乙○○所設計之「風扇驅動變速器之配管設計總圖及文解說明書之圖形」,當初上訴人提出此圖時,只同意與被上訴人二人及訴外人黃邦和四人共同投資包件時適用,絕不准其中任何一方私自使用,四人並約定若有違反者,應賠償上訴人二千萬元之著作權利保證金,事後被上訴人等通知上訴人設計圖已審核通過,但研發期限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必須研發峻工,當時上訴人認期限太短,無法完成,故與被上訴人等商議放棄此研改案,日後大家都不能使用此圖,被上訴人丙○○即提出收回當初他簽下之保證書,直至八十七年五月間,上訴人輾轉獲悉被上訴人侵占使用本人之著作,被上訴人等心圖不軌,先將設計人「郁星機械有限公司乙○○」部分刪改後,擅自竄改為「穎宏公司」為製圖人,再騙稱研改期限,足見被上訴人共同基於犯罪之意思,意圖侵占上訴人之設計總圖及文解說明書,使上訴人蒙受精神之損失及著作權之權益,爰依法請求被上訴人等負連帶損害賠償,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證據:引用刑事卷內所提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何聲明或証据,惟依其在刑事之陳述略稱:伊等並未偽造文書及詐騙,也未構成犯罪,自無賠償其損失之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有原審及本院刑事判決書可按,根據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盛喜
法官 洪兆隆法官 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文常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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