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三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上訴人即被告 乙○○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四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乙○○則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漁業法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均不知悔改;緣甲○○係中華民國籍「曜靖嘉」號漁船船長,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夥同非該船船長亦非船舶所有人之船員洪文書、黃福龍(以上二人均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乙○○,基於共同直航大陸之犯意聯絡,駕駛「曜靖嘉」號漁船由澎湖縣烏崁漁港報關出海,駛往將軍嶼後山,接運亦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許吉群(已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上船後,未經許可,擅自駕駛「曜靖嘉」號漁船,直航大陸地區。嗣於同年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曜靖嘉」號漁船抵達大陸地區福建省漳浦港後,將該漁船停泊在漳浦港港外處,至同年月二十三日,甲○○、乙○○等人共同基於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向當地勞務公司僱用魏福水、林金獅、陳瑞民、陳阿河、陳志強、陳壽南、及其他四名不詳姓名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等共計十名大陸漁工後,旋於同日中午十二時許,在漳浦港港外漁船停泊處,將十名大陸漁工接駁上船,即啟航私行運送未經合法聲請僱用之大陸漁工返回澎湖之臺灣地區,待該漁船航抵澎湖縣將軍嶼後山海域處,許吉群即與上開四名不詳姓名之大陸漁工在(台灣地區尚未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搭乘另艘由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金松(已經原審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所駕駛之「金惠吉」號漁船,接運返回望安鄉後,將四名大陸漁工安置在許吉群所有之「金玉成」號漁船上予以僱用。甲○○、洪文書、乙○○及黃福龍等人,則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航行至烏崁港內時,為警查獲,並循線查獲許吉群及陳金松。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固不否認有於前述時間,駕駛漁船至大陸附近接駁未經合法申請之大陸漁工之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均辯稱:我們是在金門附近海域,等候接駁大陸漁工,並非進入○○○區○○○○○道要事先聲請,才能帶大陸漁工來台云云。惟查:
(一)前開事實,業據上訴人甲○○、乙○○及原審共同被告黃福龍、洪文書、許吉群等人分別於警、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大陸漁工陳志強、林金獅、陳壽南、魏福水、陳瑞民、陳阿河等人於警訊中所證稱:甲○○等是從漳浦縣舊鎮碼頭內載我們出港等情相符,足見上訴人甲○○、乙○○等人確實有駕船進入大陸地區,是其等辯稱係在金門海域附近等候接駁大陸漁工等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共同被告黃福龍於本院前審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調查時陳稱:「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我們回港,船長甲○○有請我去烏崁檢查哨申請派員到船上來安檢,我們一般都是大陸漁工進來後才去申請辦理入境手續,那天我純粹申請警察上船來安檢,並辦理進港手續,沒有申請大陸漁工的入境手續,因為大陸漁工的入境手續要到馬公漁會辦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七十五頁),而證人即案發當時在澎湖烏崁港負責檢查之人員林柏緯於本院前審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調查時陳稱:「我九十年一月七日退伍,退伍前在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我是擔任檢查漁船及在哨所辦內勤。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午『曜靖嘉』號漁船進入烏崁港的時候,是否船上的人上岸到安檢所檢查哨申請我們派人下來船上安檢?我們有否在檢查以後在檢查表上蓋章?因時間太久我已忘記了,但一般而言,他們不需要上港申請,只要他們一進港,我們就會派員去檢查。如遇到漁船有請大陸漁工,一般而言,我們不會叫他們去馬公港補辦手續,我們會通報哨長,至於他們如何處理,我們不管,如果哨長有叫我們通知他們去補辦手續,我們就會通知,本件因為時間太久,我記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七頁),然證人亦即案發當時在澎湖烏崁港負責檢查之人員甘育傑於本院前審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調查時結證:「我是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在澎湖的烏崁檢查哨退伍的。通常有船入港,我們就自行下去漁船,然後就在船上蓋章,做安檢的工作。」、「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午『曜靖嘉』號漁船進入烏崁港的時候,這艘船長官有特別交代,他們一進港,我們就報告長官,並實施安檢的工作。當時我們有看到一些大陸的用品,及大陸漁工,那時我們就在船上將船押到馬公,然後我們就自行搭車回安檢所,我們對大陸走私物品的船,都要押到馬公。」、「(該船有無派人上船申請僱用大陸漁工的事?)他們還沒有入港上岸,我們就下去了,是我們先找到大陸走私物品及大陸漁工,他們才拿出文件。我們有接到要注意這艘船的線報,他們一進港,我們突然看到一艘比較大的漁船進來,就知道是『曜靖嘉』號漁船。至於被告等人是否有拿出文件說他們從大陸僱用漁工進來要辦手續,我則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一九頁至第一二一頁),可見上訴人等人所駕駛之「曜靖嘉」號漁船於入港前,澎湖烏崁港檢查哨已接獲通報,對於該船入港時間已加以注意,因此該船一入港,該檢查哨之人員即下船檢查,而發現該船有走私大陸管制物品及非法僱用大陸漁工一事,而將該船押到馬公港,因此上訴人甲○○抗辯係其叫黃福龍先行上案申請派員安檢及申請受理大陸漁工入境手續之申辦等語,顯係無何根據,不足採信。
(三)上訴人甲○○、乙○○等人均係從事漁業工作之人,對於如何依合法管道僱用大陸漁工,均應知之甚詳,其等諉稱不知需先聲請始能僱用大陸漁工等語,亦不足採信,且上訴人甲○○、乙○○等人駕駛之中華民國籍「曜靖嘉」號漁船已將大陸漁工私行運送至台灣地區(澎湖烏崁港檢查哨)甚明。
(四)至上訴人甲○○、乙○○等於本院前審調查時所聲請傳喚之證人伍正長,其並未隨「曜靖嘉」號漁船出海,自無法知悉該船之確實接駁地點,其所證該船之接駁地點應在金門外海等語,顯係其個人之推測之詞,自難作為有利於上訴人甲○○、乙○○等之證據。
綜上所述,足見上訴人甲○○、乙○○等人確有駕船進入大陸地區,並有將大陸漁工私行運送至台灣地區情事,事証明確,上訴人甲○○、乙○○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已堪認定。
二、上訴人甲○○係「曜靖嘉號」漁船船長,與其他船員乙○○、洪文書、黃福龍、許吉群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未經核准,航行至大陸地區,以及中華民國船舶「「曜靖嘉號」漁船,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之漁工前往澎湖之臺灣地區,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上訴人甲○○及其他不具船長身分之上訴人乙○○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故上訴人甲○○、乙○○二人均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又公訴人雖指上訴人等尚犯該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惟該罪與同條例第七十九條之罪間,係屬法條競合,不另論以上開之罪,併此敍明。上訴人甲○○、乙○○與洪文書、黃福龍、許吉群五人彼此間,就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及未經許可直航大陸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訴人甲○○、乙○○二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罪處斷。上訴人甲○○曾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駕駛「曜靖嘉」號漁船抵達大陸地區福建省漳浦港後,將該漁船停泊在漳浦港港外處,至同年月二十三日,被告基於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由甲○○、黃福龍向大陸地區不詳之成年男子,採買大陸米八百二十五公斤、繩索五百公斤及蒜頭、柚子、花生、大陸酒類、菸類、藥品等物,詳如附表一所示,總重量約為一千四百三十五餘公斤之大陸物品,購得後放置於前開漁船上,欲攜回澎湖擬供在澎湖地區海上船屋之大陸漁工使用,因認被告甲○○、乙○○涉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共同走私罪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均否認犯走私罪,均辯稱:我們是在金門附近海域,等候接駁大陸漁工,並非進入大陸地區,而上開大陸地區物品是大陸漁工自己帶上船或向大陸的舢舨買的,是大陸漁工來台要食用的或使用的等語;又被告甲○○另辯稱:船上查扣之繩索是我向船東陳北胡買「曜靖嘉」號漁船時連帶一些日用品送我的,是原來就有的,並非從大陸地區載進來的等語。經查:扣案繩索五百公斤,經本院前審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函查如何認定是大陸地區產製之物品,經該局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以高普緝字第一○○二四七號函覆稱:「本件繩索,黃龍福於筆錄中承認委請大陸漁工在大陸福建漁省漳浦縣舊港鎮岸上購買,故認定是大陸物品」等語,惟查在大陸所購買得之物品,未必即是大陸地區所生產、製造、加工之物品,以該五百公斤繩索是在大陸購得而認定是大陸物品,尚嫌速斷,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亦認僅依船員黃福龍之警訊筆錄而認該五百公斤之繩索係大陸產製之物品,亦有未妥(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五號刑事判決第五頁倒數第三行)。又該五百公斤繩索已經海關沒入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標售售出,此有海關所檢送之緝私報告表上之註記可憑,該五百公斤繩索既已經海關標售出去,自無從再送鑑定。又該五百公斤繩索甚為精緻,此有扣案照片可証(見警卷第五十七頁背面照片),而一般大陸物品較為粗糙,該五百公斤繩索較為精緻,該繩索是否確係大陸產製,亦有疑義。因該繩索既已經海關標售出去,無從再送鑑定,則該五百公斤繩索尚不能確切証明是大陸產製或加工之物品,扣除該五百公斤之繩索,前開私運進入之物品已不足一千公斤(00000-000=9350),已不得再論以懲治走私條例所公告管制之丙項及丁項之走私物品論,且該五百公斤繩索完稅價格僅五千元,白米八百廿五公斤完稅價格僅七千四百廿五元,有海關所送之前述緝私報告表可憑(見同前),其餘蒜頭、柚子、花生、大陸酒類、菸類、藥品等物,數量均零碎甚少,並非大量,應屬該漁船船員及大陸漁工個人船上所用或隨身攜帶使用之物品,而全部私運之物品(包括白米八百多公斤及繩索五百公斤)完稅價格亦僅三萬二千八百九十元,則上訴人甲○○、乙○○是否具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走私罪犯意,亦有疑義。綜上所述,因一般大陸物品較為粗糙,該五百公斤繩索較為精緻,該五百公斤繩索尚不能確切証明是大陸產製或加工之物品,扣除該五百公斤之繩索,前開私運進入之物品已不足一千公斤(00000-000=9350),又全部私運之物品(包括白米八百多公斤及繩索五百公斤)完稅價格亦僅三萬二千八百九十元,已不得再論以懲治走私條例所公告管制之丙項及丁項之走私物品論,是尚難論上訴人甲○○、乙○○走私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上訴人甲○○、乙○○有此部分之犯走私罪情事,此部分犯罪不能証明,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原審就上訴人甲○○、乙○○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上訴人甲○○、乙○○等尚不構成走私罪,已如前述,原審遽論以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尚有未洽。(二)公訴人認上訴人甲○○、乙○○亦牽連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而使魏福水等十名大陸地區男子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原審就此漏未審判,亦有未洽。上訴人甲○○、乙○○上訴均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甲○○、乙○○非法引進大陸漁工十人,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上訴人甲○○是船長,又是累犯,居主導地位,上訴人乙○○係船員,居次要地位等一切情狀,各依情節分別量處上訴人甲○○有期徒刑六月,上訴人乙○○有期徒刑三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物品,其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至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七至三十六項、第四十一至六十項,已由高雄關稅局予以沒入,有該局八十九年第一九0一(二之一、二之二)號處分書附卷可稽,其餘項目物品(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未論以走私罪,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同案被告洪文書、黃福龍、許吉群、陳金松部分,均已經判刑確定,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任森銓法官 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茱宜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左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 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 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 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 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台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一:
┌──┬─────────┬──────────┬────┬─────┐│編號│品 名 │數 量 │產 地│備 註│├──┼─────────┼──────────┼────┼─────┤│一 │米 │三十三包(825公斤) │大 陸│由海關沒入│├──┼─────────┼──────────┼────┼─────┤│二 │蒜頭 │一包(39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 │柚子 │一包(65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 │紅花生 │一包(4.5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 │繩捆 │十捆(500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六 │熱水瓶 │一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七 │船錨 │十三把 │同 右│由海關沒入│├──┼─────────┼──────────┼────┼─────┤│八 │豐收紅葡萄酒 │十二瓶 │同 右│ ││ │@750ml │ │ │ │├──┼─────────┼──────────┼────┼─────┤│九 │高梁王 │二瓶 │同 右│ ││ │@2500ml │ │ │ │├──┼─────────┼──────────┼────┼─────┤│十 │竹枕 │六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十一│多功能調壓器 │一組 │同 右│由海關沒入│├──┼─────────┼──────────┼────┼─────┤│十二│美福營養麥片 │二包(1.2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 │@0.6公斤 │ │ │ │├──┼─────────┼──────────┼────┼─────┤│十三│大富貴麥片 │一包(0.6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 │@0.6公斤 │ │ │ │├──┼─────────┼──────────┼────┼─────┤│十四│中老年杏仁糊 │一包(0.64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十五│枇杷罐 │二罐 │同 右│由海關沒入│├──┼─────────┼──────────┼────┼─────┤│十六│八寶粥 │二罐(0.64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十七│玉配 │一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十八│玉鐲 │四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十九│信號燈 │二十五具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二十│電池 │二十七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二一│食用油 │三桶(30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二二│福建煙 │四十三條 │同 右│ │├──┼─────────┼──────────┼────┼─────┤│二三│友誼煙 │三條 │同 右│ │├──┼─────────┼──────────┼────┼─────┤│二四│沉香煙 │二條 │同 右│ │├──┼─────────┼──────────┼────┼─────┤│二五│牡丹煙 │一條 │同 右│ │├──┼─────────┼──────────┼────┼─────┤│二六│大衛杜夫煙 │一條 │德 國│ │├──┼─────────┼──────────┼────┼─────┤│二七│蟲草雞精 │十二盒(8.04公斤) │大 陸│由海關沒入│├──┼─────────┼──────────┼────┼─────┤│二八│葡萄糖酸 │一盒(100ml)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二九│龜鹿補賢 │一盒(100ml)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十│皇后牌珍珠霜 │三四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一│海狗丸 │二十盒(小)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二│神馬追風膏 │六包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三│胃得安 │一盒(十小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四│武夷名種茶 │三盒(0.37公斤)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五│樓龍刀 │四把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六│骨刀 │二把 │同 右│由海關沒入│├──┼─────────┼──────────┼────┼─────┤│三七│神力鹿鞭酒 │二十一瓶 │同 右│ ││ │@75ml │ │ │ │├──┼─────────┼──────────┼────┼─────┤│三八│種子家酒 │十二瓶 │同 右│ ││ │@500ml │ │ │ │├──┼─────────┼──────────┼────┼─────┤│三九│五谷液 │二瓶 │同 右│ ││ │@500ml │ │ │ │├──┼─────────┼──────────┼────┼─────┤│四十│墨子宴酒 │三瓶 │同 右│ ││ │@500ml │ │ │ │├──┼─────────┼──────────┼────┼─────┤│四一│相框 │二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二│壺組 │一套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三│枕頭 │一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四│草蓆 │一件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五│四方椅墊 │三個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六│毛毯 │三件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七│棉被 │一件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八│毛巾被 │二件 │同 右│由海關沒入│├──┼─────────┼──────────┼────┼─────┤│四九│中藥西藥丸 │一包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十│皮康王 │二盒(四十瓶)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一│金龍痰咳滑 │九包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二│補血口服液 │一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三│玉嘴解毒顆粒 │一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四│胎寶膠囊 │一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五│感冒清 │一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六│荔枝牌珍珠霜 │四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七│皇后牌珍珠膏 │十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八│養血生髮 │三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五九│羊胎素 │二包 │同 右│由海關沒入│├──┼─────────┼──────────┼────┼─────┤│六十│漳州片仔癀 │二十二小盒 │同 右│由海關沒入│└──┴─────────┴──────────┴────┴─────┘附表二┌──┬─────────┬──────────┬──────┐│編號│品 名 │數 量 │備 註 │├──┼─────────┼──────────┼──────┤│一 │福建煙 │四三0包 │ │├──┼─────────┼──────────┼──────┤│二 │友誼煙 │三十包 │ │├──┼─────────┼──────────┼──────┤│三 │沉香煙 │二十包 │ │├──┼─────────┼──────────┼──────┤│四 │牡丹煙 │十包 │ │├──┼─────────┼──────────┼──────┤│五 │大衛杜夫煙 │十包 │ │├──┼─────────┼──────────┼──────┤│六 │豐收紅葡萄酒 │十二瓶 │ │├──┼─────────┼──────────┼──────┤│七 │高梁玉 │二瓶 │ │├──┼─────────┼──────────┼──────┤│八 │神力鹿鞭酒 │二一瓶 │ │├──┼─────────┼──────────┼──────┤│九 │種子家酒 │十二瓶 │ │├──┼─────────┼──────────┼──────┤│十 │五谷液 │二瓶 │ │├──┼─────────┼──────────┼──────┤│十一│墨子宴酒 │三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