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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上易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五О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七號,移第六0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富比世國際集團」董事長,分別擔任該集團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二二樓之二「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甲司」,及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二一樓之一「世界神算金頭腦股份有限甲司」、「天越行銷顧問股份有限甲司」(以下分別簡稱:富比世甲司、世界神算甲司、天越甲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由馮利傑(在外化名自稱為馮國峰,此部分犯行已另行起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擔任集團總經理,其等明知上開三家甲司均未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之許可准許經營證券承銷之證券商業務,依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且明知上述甲司均未登記經營證券之相關業務項目,二人竟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開始籌備,並自同年九月間起,以富比世甲司名義,利用業績獎金制度,對外招攬不知情之業務人員,教導以甲司股票投資訓練、市場分析等課程,並利用其等向不特定客戶提供、銷售如附表一所示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甲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甲司、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甲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甲司、鴻迅電腦股份有限甲司、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甲司等之股票,其經營模式為由乙○○等人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甲司之簡介、營運計畫、獲利情形等資料,再由富比士甲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買賣股票,由業務員向客戶收取股款、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由客戶親自填寫或由業務人員代為填寫委託購買書、股東申購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空白)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東印鑑卡、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及繳件明細等相關文件後,由甲司財務部門股務行政室收件後,核對、覆審上開文件資料而辦理股票請領、發放、移轉事宜,並據以從事人員業績彙整及列印獎金明細,俟股票於完成相關手續後,交予客戶,所得股款扣除獎金後,匯入乙○○在合作金庫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經營未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業務。經營期間,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地點,乙○○復與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黃琪琇、陳麗玉、周素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彭香貽(均業據判處有罪確定,詳後述)等人,明知其等所開設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甲司均未經證期會許可核准經營證券相關業務,亦以上揭方式招攬不特定人買賣前開甲司之股票牟利。迨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經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人員前往上述富比世等甲司搜索始發現上情,並扣得乙○○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詎乙○○於八十九年三月間起,仍延襲先前之概括犯意,與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馮利傑、劉姿君(以上二人業經起訴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陳麗玉(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詳附表)共同開始籌備,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設立登記之日起,在高雄市○○區○○路○○號二一樓之二開設「德瑞博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甲司」(以下簡稱德瑞博強甲司,後遷至同路三八號十樓之一,並更名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甲司」),該甲司與世界神算甲司、天越甲司復成立「德瑞博強集團」,三人分別擔任該集團董事長、總裁、財務主管,陳麗玉則為該集團全國董事。德瑞博強集團分別在如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地點,設有各該甲司作為德瑞博強集團之分支部門,分別由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陳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陳麗玉如前所述已判決確定,其餘者均業經起訴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等人擔任負責人。乙○○、馮利傑、劉姿君、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陳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明知上開甲司之營業登記項目均無證券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均非證券商,亦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詎乙○○、馮利傑、劉姿君、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陳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以德瑞博強集團名義,利用業績獎金制度,對外招徠業務員加入如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甲司,教導以甲司股票投資訓練、市場分析等課程,再由德瑞博強甲司找尋適合買賣之未上市、上櫃甲司之股東陳建基、魏澂(不知情)等人洽談股票經銷事宜,談妥後即由乙○○以其個人名義辦理過戶。乙○○等人於以私人名義過戶取得所欲買賣之股票後,即利用德瑞博強集團所屬各甲司之各部門(包括會計、行銷等部門)人員,並利用業績獎金制度,而向不特定客戶提供推銷該集團甲司所自訂股價如附表四所示之甲司股票,除富比世集團即仲介銷售之股票外,尚包括華氫科技股份有限甲司、鴻福生態生技股份有限甲司、譽源工業股份有限甲司、群雄電子有限甲司、真敏國際股份有限甲司、華齡電子股份有限甲司、慈聖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佑臻股份有限甲司、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甲司、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甲司、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甲司等未上市、上櫃甲司之股票,而以德瑞博強集團所屬各甲司之人員及軟硬體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業務。其經營方式為由德瑞博強集團先行找尋適合買賣之甲司股票並與該甲司股東洽談經銷事宜,俟談妥承銷價格後,則以承銷價格之二至三倍價格作為定價,交由德瑞博強集團所屬各甲司業務人員向客戶推銷。客戶同意買受股票後,即由該集團甲司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股款、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由客戶親自填寫或由業務人員代為填寫委託購買書、股東申購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空白)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東印鑑卡、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及繳件明細等相關文件,並將支付股款之現金或支票匯、軋入乙○○或馮利傑設於合作金庫之銀行帳戶,再由業務人員將上開資料郵寄至德瑞博強甲司之財務、股務部門(對外稱為資源部,其辦甲室設在高雄市○○○路○○號十二樓之九)。財務、股務部門收到上開過戶資料後,即由劉姿君統籌指派不知情之吳曉琳、黃麗禎、黃惠芬、施淑芬等行政人員,核對上開過戶資料以辦理股款對帳、股票過戶登記、請領等交易作業手續,再將已辦理過戶手續之股東寄回各地分支甲司,由業務人員交予客戶,並據以彙整各地分支甲司業務人員業績,以計算核撥其薪資、現金獎、超額獎金等項目之佣金。嗣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及同年月二十六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搜索票,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調查局南機組)人員,分別至上述德瑞博強及各分甲司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詳如附表五之一至附表五之八)。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以下簡稱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證券交易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業經修正,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該次修正中,該法第六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均有修正,且第一百七十五條就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業已加重刑度),嗣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分別修正或增訂部分條文(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後之歷次修正,均未涉及與本案犯行相關之要件或刑度變更,故無庸比較新舊法)。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係自八十八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亦即被告行為終止之日係在該法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該次修正之後,是本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法規論處,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故本案所稱「證券交易法」均指目前現行之證券交易法而言,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供承有於右揭時地分別擔任「富比世國際集團」、「德瑞博強集團」等甲司之董事長,並有代親友、客戶等買賣右揭股票之事實,惟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這全部都只是我個人的買賣行為,並非富比世甲司或德瑞博強甲司經營的業務,並無經營證券商業務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問題,我本人購買股票所用及所得資金,均係以個人帳戶為之,與甲司完全無關,而甲司員工或業務員有處理買賣股票業務之行為,那是我個人私下交辦的業務,此外,甲司幹部或員工有時也會向我購買股票,我會依照對象之親疏關係而有不同之價格,因此產生價差,並不是所謂的「獎金制度」,至於黃琪琇、陳麗玉、周素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彭香貽、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是我的朋友,他們都是我們甲司的加盟商,但都係負責經營銷售電子商務的東西,而不是以銷售仲介股票為甲司業務,不過他們個人私底下有向我及馮利傑買賣股票云云。

三、經查: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營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如欲經營銷售甲司股票業務者,應登記為「證券商」,而非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又「甲司股票無論是否辦理甲開發行,如有前述證券交易法第七條對非特定人為甲開招募股份之行為,即屬同法第六項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如對之為經營承銷、自行買賣、買賣之居間業務,即屬證券商之特許業務,非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不得為之,違者,亦負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刑責」;以上有經濟部商業司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經(九0)商六字第0九00二0四七0五0號函、證期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八九)台財證(二)字第八0五二三號函可證。

㈡由被告乙○○擔任負責人之富比世、德瑞博強、天越、世界神算等甲司均非證券

商,有卷附各該甲司之甲司執照在卷可證(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四五七號偵查卷第一七九頁至第一九六頁)。而被告乙○○與馮利傑共同以「富比世甲司」名義僱用不知情人員藉以向外招攬客戶並代為交割股票,於客戶股票買賣過程中從中獲取報酬,並依招攬業績之情形設置獎金制度,其等並與黃琪琇、陳麗玉、周素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彭香貽、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加盟店方式在各地廣設分甲司經營相同類型之股票買賣業務等情,已據證人黃琪琇、陳麗玉、蔡慶雲、周素卿、賴月圓、彭香貽(以上見其等所涉刑事案件卷證)、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簡光亮、卓儇(以上見另案九十一年重訴四號之影印卷)分別在調查站訊問時供述綦詳,並有附表所示富比世等甲司銷售他甲司股票之相關物品〔如:銷售、評估、收集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甲司之資料、股票請領明細表、股票請領單、客戶委託購買書、客戶購買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資料、稅額繳款書、繳件基本資料、銷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單價資料〕等扣案可稽,而其中黃琪琇、陳麗玉、蔡慶雲、周素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彭香貽等人因上述行為,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四號(賴月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上訴字第三八二0號(黃琪琇、陳麗玉、蔡慶雲)、九十一年上易字第六八七號(周素卿)、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彭香貽)、該院九十年訴字第三七六號(黃江碧玉)等刑事判決在卷可證,從而右揭犯罪事實堪信為真。

㈢證人即富比世甲司之客戶黃素芬,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在高雄市調查處證稱:

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富比世甲司一位業務主任李潮國主動來找我及我丈夫王瑞誠,遊說我們投資購買該甲司承銷的「圓益」未上市(櫃)甲司股票,並強調圓益是臺積電的上游廠商,未來有極大潛力,我們就決定購買「圓益」股票一張。是以每股三十元購買,我將股款三萬元以現金、身分證影本、印鑑章一併交給該業務主任,由他轉交富比世甲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等過戶至我名下後,該業務主任再將股票轉交給我。購買股票時,實際上我不認識股票出賣人,完全由富比世甲司該業務主任向我推薦圓益股票,說將來可有高額獲利,我才購買。該業務主任要我買後放著,不要急著賣,所以我不清楚該股票可否再回賣給富比世甲司。扣案物品中之「黃素芬」客戶委託購買書,是我購買圓益股票時,由該業務經理代為填寫的。另我於八十九年一月底,又經李潮國遊說,以每股四十五元購買長青生物科技甲司之未上市(櫃)股票一張,已交付股款四萬五千元,但尚未收到股票等語(見調查筆錄第十一至十三頁)。另證人鄭竹軒、陳良益、邱淑麗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各自接受市調處人員訊問時,亦均供述富比世甲司人員向其等招攬購買甲司股票之情節綦詳,有各該調查筆錄可按,其等並分別提出由富比世甲司人員介紹所購得之圓益甲司股票影本多紙附卷可證。此外,證人陳奉宏(經查係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至富比世甲司擔任副總裁陳賞賜之特別助理,負責協助陳賞賜推展承銷股票之相關業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時亦證稱:富比世甲司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設立登記,營業處所在新光路三八號二二樓之二,為擴大營業,另在二一樓之二、之四另以富比世財務顧問有限甲司設立營業處,由林錦章掛名負責人,該二家甲司實際上仍均由乙○○負責,本甲司係「富比世集團」底下設在高雄之營業據點,對外營業時通常以富比世集團名義招攬客戶;本甲司銷售之股票,有圓益、鴻迅、上暐、騰錄、長青等甲司,經營方式是,由甲司業務員以電話或親自登門拜訪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宣傳前述各家甲司股票具有極大發展潛力,並提供上開甲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供參考,以提升客戶承購意願。甲司內部設有「成海部」、「葳宏部」(前稱紅頂部)、「妙勝部」及「事業一部」等四個行銷部門,各設主任一名,負責對外推展銷售股票業務,有意願購買股票之客戶,需繳交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及蓋妥所欲購買甲司股票之「股東印鑑證明卡」,並由客戶自己或業務人員代填「委託購買書」一式三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高雄市國稅局代徵稅額繳款書等資料後,一併交由甲司辦理股票過戶事宜,在辦妥股票過戶後,再由業務員將股票交給客戶保管;客戶在填妥購買委託書後,應即依所申購張數每股面額核算股款,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給甲司會計洪春美收執,洪春美即會將客戶所繳股款,透過合作金庫前金支庫匯款給甲司負責人乙○○在該銀行設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業務員每承銷一張股票可獲得報酬最低一千元,最高六千元之獎金,另外再核計最低一萬四千五百元,最高二萬一千七百五十元之「PV值」作為另外加計獎金之參考值;又為增加股票之銷售量,本甲司依承銷不同之甲司股票,會給予業務員相當報酬以資鼓勵等語(見調查筆錄第二十頁);嗣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曾經在富比世甲司擔任副總裁陳賞賜先生的特別助理,當時總裁是馮利傑;我於高雄市調查處之證言筆錄寫的與我說的有些不一致;股票是同事覺得不錯,所以直接向乙○○買的,同事覺得股票不錯,透過老闆幫忙同事買,所以沒有承銷的意思。承銷要有商業互動在,我們是同事之間的關係,不是承銷,甲司股票買賣是個人的行為,與甲司無關」云云,核係事後迴護之詞,當以其初之調查處之供述為正確可信。而證人莊崔揚即富比世甲司之總務專員,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時亦證稱:富比世甲司係富比世集團關係企業之一,集團負責人為乙○○,總裁馮國峰。甲司實際營運項目為未上市、上櫃甲司股票之銷售,銷售方式係由業務部業務員向不特定大眾推銷,若客戶欲購買,需將購買價格股款之匯款水單或現金及身分證影本、私章,交予業務員轉交甲司股務室,再由股務室人員親自或寄交至該股票甲司辦理股票交割,交割完股票再由股務室人員交給業務員轉交給客戶等語(見調查筆錄第二八至三0頁),而證人陳賞賜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調查時亦證稱:富比世甲司主要經營項目為仲介銷售他甲司之股票,並定有業務人員之銷售獎金等情,於原審審理時仍證稱:甲司業務員有兼職銷售未上市(櫃)甲司股票,因他們可以因此得到董事長乙○○額外的獎勵,在甲司裡一般業務人員、行政人員都以為是甲司在買賣股票等語,並表示在調查處所為供述實在(見原審卷㈠第一二九頁),嗣於本院調查時亦稱:「被告買賣股票之事實我沒有參與,我不知道怎麼講;我不清楚買賣股票究是乙○○、馮利傑個人的事抑或是甲司的事,我不知道如原審判決書附表所載之持股究是何人持股」,卻對於調查處之筆錄「富比世甲司確係經營仲介買賣未上市上櫃甲司股票等證券業務」一節,改稱:「我好像沒有這樣講,這份筆錄簽名是我簽的沒有錯。我知道有買賣股票,但沒有說是甲司也沒有說是仲介。」等語,不無迴護被告之意。從而,被告乙○○辯稱:富比世甲司人員從事買賣股票行為,係為其處理私人事務云云,自不足採信。證人黃惠芬於本院調查時稱:「我沒有參與被告買賣股票的事。黃惠芬答股票是何人的持股我不知道。」、「對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三月二十六日在調查筆錄三月二十三日最後一個問答,我是說我不清楚,他們就說這些就是啊,是訊問者調查員把搜索到的資料拼湊上去的,我是德瑞博強甲司的會計,我在調查站所檢視的資料有部分是我任職於德瑞博強甲司時職務上所製作的。三月二十三日筆錄第三五頁的問答,當初我說我不知道,但他說他們知道,他們就把它寫出來,我說那些甲司與我們甲司沒有關係,但最後我有簽名。」等語。證人吳曉琳於本院調查時稱:「我有參與買賣股票的事,但那是董事長個人的事;關於證交稅的繳納及匯款的部分,因為我是出納,我的職責就是到銀行提款給甲司運用;德瑞博強甲司販售那些未上市上櫃股票的部分,不是甲司銷售的,是馮利傑、乙○○個人的行為,我是甲司的出納,我辦理的事務,是甲司與個人的事務,乙○○、馮利傑這兩個人的事務我有處理,還有部分主管的事務也是我處理的。」等語。證人周春娥稱:「我二年前在德瑞博強甲司擔任行政工作;我負責網頁的買賣、文件審核;我本身沒有買過股票,也沒協助同事買過股票;我只是做文書的審核。當時我不知道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我不清楚什麼是股票仲介。」等語。證人施淑芬稱:「我在德瑞博強甲司的商品部任職行政助理;德瑞博強甲司是做網際網路,行政助理負責主管交代我的文件,我要處理,幫忙處理股票,我不知道甲司跟股票有何關連,對筆錄沒有意見。我有經手股票買賣交割,股票來源我不知道,主管交代我做我就做;當時分甲司都有從事股票買賣,我在母甲司有經手過股票買賣;股票買賣我只知道是主管交辦的,其他我無法分辨。」等語。無非事後迴護被告,亦不足採信。參諸被告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所提出之答辯狀中乃自承:賣出股票後所得之資金,扣除獎金後,仍回到我個人之帳戶內(見原審卷㈠第四十一頁,即九十年七月十日答辯狀),核與前開證人所指甲司人員推銷股票之獎金制度情節相符,則衡情若系爭股票之買賣行為均係被告個人行為,何需設立「獎金」制度?足徵被告所經營之富比世甲司確係以仲介銷

售股票為主要業務。復參諸被告於偵查中所陳稱:八十八年八至九月間,部分已是法人代表之朋友,表示希望由我幫他們介紹優質股票,讓他們可以有較好的投資商品,所以當時我便開始籌組富比世甲司,籌組期間經由幾位熟悉法律之朋友提醒、分析,發現依目前法令甲司並無「從事未上市股票銷售行為」此項營業項目,也就是甲司不得從事未上市甲司股票之買賣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八頁),益徵被告主觀上已明知不得為之而仍違法從事仲介銷售甲司股票之行為。

㈣德瑞博強甲司復與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各分甲司共同從事經營非上市(櫃

)甲司股票之仲介買賣業務等情,業據證人吳曉琳(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任德瑞博強甲司會計)、黃惠芬(自八十九年六、七月間起擔任德瑞博強甲司會計)、黃麗禎(自八十九年八月底進入德瑞博強甲司擔任會計部之出納人員)、施淑芬(自八十九年三月起負責德瑞博強甲司行政工作),翁壽山、邱昭銓(以上二人任職員林分甲司)、方如玉(任職大甲分甲司)、廖敏男(任職豐原加盟店)等人,及另案被告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等人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在德瑞博強甲司及各該分司內所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可稽。證人吳曉琳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接受訊問時,證稱:乙○○為德瑞博強甲司董事長,馮利傑為總裁,總甲司在高雄市○○路○○號十樓,其中資源部設於高雄市○○○路○○號十二樓,劉姿君任協理,廖凰秀任經理,岑惠敏任副理,會計有黃惠芬、鄧慧雯及我本人,出納為黃麗禎,而林雅靜、周春娥、杜思瑩、許碧真、吳佩珍、施淑芬等六人為金服處人員,主要負責未上市股票之交割、買賣等業務,目前員工約五、六十人,乙○○除設立德瑞博強甲司外,另在同一處所設立天越甲司,亦為負責人。我在甲司主要業務,是負責每日核對各分甲司經銷未上市、上櫃甲司股票買賣之股款與匯款至總裁馮利傑設於合作金庫前金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及台中商銀乙○○帳戶之款項是否一致,如一致即製作收入傳票,並鍵入於電腦檔案之甲司明細帳內,另依據周春娥提供之報表每月製作支出傳票,並將業績獎金、薪資地區津貼等費用由總裁馮利傑之前開合作金庫帳戶匯款給各甲司負責人,另將本甲司每月銷售未上市(櫃)股票所應付予該未上市(櫃)甲司之股款(即成本價),亦製作支出傳票,並匯款給股票原有人(包括甲司負責人、股東、董監事不等),德瑞博強甲司目前銷售的有上暐電動車、微路半導體、台灣可樂娜科技、海麗光碟科技、華齡電子甲司等未上市、上櫃甲司的股票,還有達灣、真敏、慈聖等股份有限甲司等語(見九十年偵字第六0三七號併辦卷第三一至三三頁及六十頁)。證人黃惠芬、黃麗禎、施淑芬等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人員調查訊問時,均分別證稱:乙○○、馮利傑、劉姿君各為德瑞博強甲司之董事長、總裁、財務主管,德瑞博強甲司營業項目主要係從事未上市(櫃)甲司股票買賣、交割業務等情。證人黃蕙芬並證稱:扣案之富比世甲司、天越甲司明細分類帳各一冊,是由我及吳曉琳依據德瑞博強各分甲司銷售未上市(櫃)甲司股票後匯款至本甲司之資料所製作等語;證人黃麗禎另證稱:我主要負責德瑞博強甲司之應付帳款管理,本甲司應付帳款包括:應付貨款及各分甲司人員仲介買賣未上市(櫃)甲司股票之現金獎金等,扣案物中之「德瑞博強甲司票據兌現統計表」,係記載每週分甲司所送件購買未上市(櫃)甲司股票客戶用以支付股款之票據兌現明細,每週股務人員算出各業務代表買賣未上市(櫃)甲司股票所應得獎金並與各分支單位負責人核對無誤後,便將該兌現統計表交給我,由我依據該表所載之「現金獎」金額,由馮利傑設於合作金庫之帳戶分別匯至各分支單位之代表人等語;證人施淑芬並證稱:德瑞博強甲司之各分甲司在仲介客戶買賣他甲司股票後,當日會先將「舉績請領日報表」傳真到德瑞博強甲司,並將客戶交付用以辦理股票交割之證件資料郵寄至德瑞博強甲司,再由本甲司人員審查後,等客戶確實繳款後,甲司會派員處理過戶程序,完成各項手續後,再由我將所有資料連同繳稅之稅單寄給各該未上市(櫃)甲司,之後等資料再寄回本甲司、完成審查後,再寄回原送件之各分甲司等語(見九十年偵字第六0七三號偵查卷第二九、三0、三四至三六頁、四0至四二頁)。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時間、地點,加入成為德瑞博強甲司之加盟店或分甲司等情,業據證人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在另案接受調查人員訊問時陳述明確,而黃凡紜、簡光亮、卓儇等人雖否認加盟德瑞博強甲司共同從事仲介銷售股票業務之情,然其等亦均不否認自己或甲司員工有依德瑞博強甲司提供之資訊而銷售他甲司股票、代為交割並由德瑞博強甲司發給獎金之事實,參以證人翁壽山、邱昭銓、方如玉、廖敏男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乃分別陳稱:附表二編號八、九、十一號之員林、大甲分甲司及豐原加盟店,均有經營仲介銷售由德瑞博強甲司提供之未上市(櫃)甲司股票,並領取佣金等語(筆錄見前開併辦偵查卷第一一頁、一九頁、第一0頁、二六頁),足證上開各分甲司確有與德瑞博強甲司共同經營仲介銷售甲司股票之行為。綜上各情,足證被告乙○○、馮利傑、劉姿君等人所經營之德瑞博強集團甲司,與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陳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所示分甲司負責人,確均有共同違法從事仲介銷售甲司股票之行為。

㈤證人即會計師張逸民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富比世甲司八十八、八十九年的所得

稅申報會將帳務委託我審核,是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申報的內容相符,有無違法,德瑞博強甲司八十九年度有委託我做稅務簽證(由我們做帳務查核,營利所得稅的申報)。從甲司交給我的帳上來看是沒有看到買賣股票的情形。」此係其所受託審核之資料,被告並無提出買賣股票之資料任其查核簽證,並不足為被告並無犯罪之證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已可認定。

四、按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另未上市(櫃)甲司之股票亦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而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仲介或自行買賣,均屬經營有價證券業務,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論處。被告乙○○就右揭犯罪事實「一、二」之行為,分別與另案被告馮利傑、劉姿君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六號、七至十二號所示各該分甲司負責人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屬共同正犯。又被告與其他共犯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或內部人員對外招攬客戶或為之處理股票交割之相關業務,為間接正犯。被告乙○○先後經營富比世集團、德瑞博強集團而為上述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甲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乙○○另與馮利傑等人共同經營德瑞博強集團並與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之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即併辦部分),但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自屬有權全部審判。

五、原審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之犯罪,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違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期間將近二年,於犯罪後仍飾詞矯飾、毫無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復依法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另敘明扣案之如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物,或為被告所有,或為其等共犯所有,且為非法銷售未甲開發行、或已甲開發行之未上市(櫃)甲司股票,經營證券商業務所用之物,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甲訴意旨另以:被告之右揭犯行同時違反甲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甲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規定,應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刑罰規定論處等語。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查甲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其相關罰則,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廢除,施行生效,亦即於被告此部分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是核諸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本應諭知免訴判決,惟甲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不另為免訴之諭知。經核亦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白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富比士集團所仲介銷售之甲司股票):

┌────────────────────────────────────│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甲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甲司、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甲│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甲司、鴻迅電腦股份有限甲司、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甲司(以上除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甲司之股票於88.07.30業經證期會同意甲開│發行以外,餘甲司之股票均尚未甲開發行)└────────────────────────────────────附表二(共犯):

┌──┬───┬───────┬────┬─────┬──────────│編號│共犯 │甲司名稱 │加入時間│甲司設址 │備 註├──┼───┼───────┼────┼─────┼──────────│一 │黃琪琇│富比士甲司屏東│八十八年│屏東縣屏東│黃琪琇業經台灣高等法│ │ │分甲司(對外名│七月間 │市○○路82│院以90年上訴字第3820│ │ │稱) │ │號3樓 │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 │ │ │ │ │定├──┼───┼───────┼────┼─────┼──────────│二 │陳麗玉│環總國際投資顧│八十八年│台中市台中│陳麗玉業經台灣高等法│ │ │問有限甲司 │八月間 │港路1段160│院以90年上訴字第3820│ │ │(於參加富比世│ │巷22樓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 │集團遭查獲後,│ │ │緩刑三年確定│ │ │嗣後又加入德瑞│ │ ││ │ │博強集團,在同│ │ ││ │ │址以相同方式經│ │ ││ │ │營,嗣再於90.0│ │ ││ │ │3.23被查獲,扣│ │ ││ │ │得附表五之二所│ │ ││ │ │示之物) │ │ │├──┼───┼───────┼────┼─────┼──────────│三 │周素卿│富比士甲司宜蘭│八十八年│宜蘭市民權│周素卿業經宜蘭地方法│ │ │分甲司(對外名│八月間 │新路62號4 │院以90年易字第126號│ │ │稱) │ │樓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 │ │ │ │ │刑三年在案├──┼───┼───────┼────┼─────┼──────────│四 │黃江碧│君弼富國際企業│八十八年│桃園縣中壢│蔡慶雲業經台灣高等法│ │玉、蔡│有限甲司 │八月間 │市○○○路│院以90年上訴字第3820│ │慶雲 │ │ │88號17樓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 │ │ │ │緩刑三年確定;│ │ │ │ │ │黃江碧玉另案審理├──┼───┼───────┼────┼─────┼──────────│五 │賴月圓│裕暉國際開發股│八十八年│嘉義市大雅│賴月圓業經嘉義地方法│ │ │份有限甲司(對│八月間 │路2段629號│院以89年易字第734號│ │ │外名義為富比士│ │7樓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在案│ │ │甲司嘉義分甲司│ │ │├──┼───┼───────┼────┼─────┼──────────│六 │彭香貽│超盛有限甲司 │八十八年│南投縣草屯│彭香貽業經台北地方法│ │ │ │八○○ ○鎮○○路60│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 │ │ │1之7號6樓 │緩刑三年在案├──┼───┼───────┼────┼─────┼──────────│七 │黃凡紜│申珮有限甲司 │八十九年│台北市長安│台北加盟店(以下為加│ │ │ │十月間 │東路2段114│入德瑞博強甲司之加盟│ │ │ │ │號10樓 │店或分甲司),扣案物│ │ │ │ │ │詳如附表五之三├──┼───┼───────┼────┼─────┼──────────│八 │劉德成│總來國際投資顧│八十九年│台中縣大甲│大甲加盟店,扣案物詳│ │ │問股份有限甲司│○○ ○鎮○○路2 │如附表五之四│ │ │ │ │號9樓 │├──┼───┼───────┼────┼─────┼──────────│九 │李樺暄│豐臣秀吉科技有│八十九年│台中縣豐原│豐原加盟店,扣案物詳│ │ │限甲司 │八月 │市○○○路│如附表五之五│ │ │ │ │23號7樓│├──┼───┼───────┼────┼─────┼──────────│十 │吳世雄│力堅數位科技有│八十九年│彰化縣彰化│彰化加盟店,扣案物詳│ │ │限甲司 │八月 │市○○○路│如附表五之六│ │ │ │ │170號11樓 │├──┼───┼───────┼────┼─────┼──────────│十一│簡光亮│高兆數位科技甲│八十九年│彰化縣員林│員林加盟店,扣案物詳│ │ │司 │○○ ○鎮○○街86│如附表五之七│ │ │ │ │號3樓 │├──┼───┼───────┼────┼─────┼──────────│十二│卓儇 │德瑞博強甲司草│八十九年│南投縣草屯│草屯分甲司,扣案物詳│ │ │屯分甲司 │○○ ○鎮○○路21│如附表五之八│ │ │ │ │0號4樓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之扣案物品):

┌────────────────────────────────────│富比世甲司執照、營業制度高薪獎金晉升辦法、員工薪資作業規定、員工工作職掌│、股務作業送件收件檢查表、員工名片影本、寄件明細表、代刻客戶印章名單、宣│傳文宣資料、富比世集團活動資料、契約繳件作業須知、合約書、銷售未上市(櫃│)股票甲司資料、評估未上市(櫃)股票甲司資料、收集未上市(櫃)股票甲司資│料、收件明細表、現金收入日報表、富比世甲司錄音帶、磁片、組訓資料、全甲司│業績總表、銷售明細表、現金收入日報表、股票請領明細表、股票請領單、客戶委│託購買書、客戶購買未上市(櫃)股票資料、稅額繳款書、繳件基本資料,乙○○│帳戶存款憑條、客戶資料卡、人員資料、銷售未上市(櫃)股票單價資料及錄影帶│等資料└────────────────────────────────────附表四(德瑞博強集團所仲介銷售之股票):

┌────────────────────────────────────│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甲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甲司、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甲│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甲司、鴻迅電腦股份有限甲司、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甲司(以上為富比世甲司時即已從事仲介、銷售之股票);及華氫科技份有限甲司│、鴻福生態生技股份有限甲司、譽源工業股份有限甲司、群雄電子電子有限甲司、│真敏國際股份有限甲司、華齡電子股份有限甲司、慈聖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佑臻股│份有限甲司、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甲司、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甲司、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甲司等未上市、上櫃甲司之股票└────────────────────────────────────附表五(犯罪事實二之扣案物品,扣押物品清單附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一四三六六號影印偵查卷內),詳如下:

附表五之一(德瑞博強甲司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明細分類帳 │二冊 │├──┼──────────────────────┼───┤│2 │年度銷售利潤表、損益表 │一冊 │├──┼──────────────────────┼───┤│3 │送件檢查表 │一冊 │├──┼──────────────────────┼───┤│4 │委託購買書 │一冊 │├──┼──────────────────────┼───┤│5 │金融商品流程一覽表 │一冊 │├──┼──────────────────────┼───┤│6 │郵寄清單 │二冊 │├──┼──────────────────────┼───┤│7 │成立新營業處工作會辦單 │一冊 │├──┼──────────────────────┼───┤│8 │簽呈 │二冊 │├──┼──────────────────────┼───┤│9 │台灣可樂娜科技(股)甲司營運計劃書 │一冊 │├──┼──────────────────────┼───┤│ │金融商品介紹資料 │一冊 │├──┼──────────────────────┼───┤│ │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暨完款可領取清單 │一冊 │├──┼──────────────────────┼───┤│ │舉績表 │一冊 │├──┼──────────────────────┼───┤│ │出納收支日報表 │六冊 │├──┼──────────────────────┼───┤│ │舉績總表 │七冊 │├──┼──────────────────────┼───┤│ │請領明細表 │一四冊│├──┼──────────────────────┼───┤│ │內帳傳票 │一三冊│├──┼──────────────────────┼───┤│ │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甲司授權契約書 │一冊 │├──┼──────────────────────┼───┤│ │舉續請領日報表 │三冊 │├──┼──────────────────────┼───┤│ │人事基本資料檔 │四張 │├──┼──────────────────────┼───┤│ │德瑞博強數位科技甲司整理文件 │一冊 │├──┼──────────────────────┼───┤│ │銀行帳號明細表 │一張 │├──┼──────────────────────┼───┤│ │年9月份薪資收入排行表 │一冊 │├──┼──────────────────────┼───┤│ │8905各單位銷售張數明細一覽表 │二三張│├──┼──────────────────────┼───┤│ │德瑞博強數位科技總管理處組織圖 │一冊 │├──┼──────────────────────┼───┤│ │會辦單 │一冊 │├──┼──────────────────────┼───┤│ │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記帳單 │一冊 │├──┼──────────────────────┼───┤│ │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討帳單 │二一張│├──┼──────────────────────┼───┤│ │營業管控表 │一冊 │├──┼──────────────────────┼───┤│ │股務代銷、送件、收件檢查表 │一冊 │├──┼──────────────────────┼───┤│ │仲介未上市股票統計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舉績完款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股票委託購買書 │八冊 │├──┼──────────────────────┼───┤│ │舉績完款總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存摺 │八冊 │├──┼──────────────────────┼───┤│ │德瑞博強甲司存款憑條暨匯款回條 │四冊 │├──┼──────────────────────┼───┤│ │德瑞博強甲司金融商品收入明細暨完款可領取清單│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業績統計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票據兌瑞統計表 │一冊 │├──┼──────────────────────┼───┤│ │員工資料表 │一冊 │├──┼──────────────────────┼───┤│ │每週票據兌現累計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工作週報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組織、個人組織圖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販售未上市股票成本、售價及獎金分│四三張││ │配卡 │ │├──┼──────────────────────┼───┤│ │德瑞博強甲司金融商品各項費用比例及利潤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金融商品業務津貼暨薪津明細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廠商資料暨金融商品買賣流程資料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金融商品業務、薪津及津貼匯款明細│一冊 │├──┼──────────────────────┼───┤│ │譽源工業股份有限甲司八十九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一冊 │├──┼──────────────────────┼───┤│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甲司上市上櫃股權分散 │一冊 │├──┼──────────────────────┼───┤│ │鴻迅電腦股份有限甲司上櫃上市投資計劃書 │一冊 │├──┼──────────────────────┼───┤│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甲司簡介 │一冊 │├──┼──────────────────────┼───┤│ │華氫科技股份有限甲司簡介 │一冊 │├──┼──────────────────────┼───┤│ │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甲司準備上櫃上市計劃書 │一冊 │├──┼──────────────────────┼───┤│ │海麗集團擴廠營運計劃書 │一冊 │├──┼──────────────────────┼───┤│ │真敏國際股份有限甲司財務報表 │一冊 │├──┼──────────────────────┼───┤│ │真敏國際股份有限甲司簡介 │一冊 │├──┼──────────────────────┼───┤│ │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甲司證件與訂單 │一冊 │├──┼──────────────────────┼───┤│ │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甲司簡介 │一冊 │├──┼──────────────────────┼───┤│ │群雄電子股份有限甲司簡介暨營運計劃 │一冊 │├──┼──────────────────────┼───┤│ │佑臻股份有限甲司上櫃前股權分散說明書 │一冊 │├──┼──────────────────────┼───┤│ │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甲司簡介資料 │一冊 │├──┼──────────────────────┼───┤│ │營業資料 │一冊 │├──┼──────────────────────┼───┤│ │未上市股票數量管理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登記表 │一冊 │├──┼──────────────────────┼───┤│ │買賣股票交割封裝袋 │一五袋│├──┼──────────────────────┼───┤│ │委託購買書 │五六冊│├──┼──────────────────────┼───┤│ │請領明細表 │三六冊│├──┼──────────────────────┼───┤│ │內帳傳票 │三四冊│├──┼──────────────────────┼───┤│ │舉績回報表 │二七冊│├──┼──────────────────────┼───┤│ │舉績完款總表 │七冊 │├──┼──────────────────────┼───┤│ │財務行政教材 │七冊 │├──┼──────────────────────┼───┤│ │租稅規劃會議紀錄 │一冊 │├──┼──────────────────────┼───┤│ │股票印鑑更正名單 │一冊 │├──┼──────────────────────┼───┤│ │股務送件收件檢查表 │一冊 │├──┼──────────────────────┼───┤│ │兌現張數統計表 │一冊 │├──┼──────────────────────┼───┤│ │認股憑證明細表 │一冊 │├──┼──────────────────────┼───┤│ │簽呈 │五冊 │├──┼──────────────────────┼───┤│ │存摺 │一冊 │├──┼──────────────────────┼───┤│ │銷售利潤表及損益表 │一冊 │├──┼──────────────────────┼───┤│ │營運計劃書 │七冊 │├──┼──────────────────────┼───┤│ │財務報表 │一冊 │├──┼──────────────────────┼───┤│ │心得報告 │一冊 │├──┼──────────────────────┼───┤│ │清算申報書 │一冊 │├──┼──────────────────────┼───┤│ │人事薪資總表 │一一冊│└──┴──────────────────────┴───┘附表五之二(德瑞博強集團台中分甲司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業績統計表 │一冊 │├──┼──────────────────────┼───┤│2 │業績受理明細表 │一冊 │├──┼──────────────────────┼───┤│3 │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暨完款可領取清單 │一冊 │├──┼──────────────────────┼───┤│4 │簽呈簡記 │一冊 │├──┼──────────────────────┼───┤│5 │微路半導體投資權利預估表 │一冊 │├──┼──────────────────────┼───┤│6 │業績排行榜 │一冊 │├──┼──────────────────────┼───┤│7 │業績表 │一冊 │├──┼──────────────────────┼───┤│8 │以小博大致富法 │一冊 │├──┼──────────────────────┼───┤│9 │個人薪資明細 │一冊 │├──┼──────────────────────┼───┤│ │委託購買書 │一冊 │├──┼──────────────────────┼───┤│ │委託買賣股票資料 │一冊 │├──┼──────────────────────┼───┤│ │陳麗玉萬泰銀行、合作金庫存摺 │三本 │├──┼──────────────────────┼───┤│ │馮利傑合作金庫存摺 │一本 │├──┼──────────────────────┼───┤│ │陳麗玉(別名陳薪雅)名片 │三張 │├──┼──────────────────────┼───┤│ │績優潛力股票一覽表 │五張 │├──┼──────────────────────┼───┤│ │德瑞博強甲司台中分甲司磁碟片 │五片 │├──┼──────────────────────┼───┤│ │台灣可樂娜科技甲司槳投資獲利預估表 │一張 │├──┼──────────────────────┼───┤│ │德瑞博強甲司台中分甲司RGM日報表(7月份)│五張 │├──┼──────────────────────┼───┤│ │現金獎明細表 │一冊 │├──┼──────────────────────┼───┤│ │委託購買書 │一冊 │├──┼──────────────────────┼───┤│ │買賣交割股票封裝袋 │五二袋│├──┼──────────────────────┼───┤│ │(未含股票)買賣交割股票封裝袋 │二三袋│├──┼──────────────────────┼───┤│ │股票請領明細等資料 │一冊 │└──┴──────────────────────┴───┘附表五之三(德瑞博強集團台北加盟店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業績統計表 │一冊 │├──┼──────────────────────┼───┤│2 │現金獎發放清冊 │一冊 │├──┼──────────────────────┼───┤│3 │申珮甲司帳冊 │一冊 │├──┼──────────────────────┼───┤│4 │員工名冊 │一冊 │├──┼──────────────────────┼───┤│5 │申珮甲司員工薪資表 │一冊 │├──┼──────────────────────┼───┤│6 │業務員個人PV值對照表 │一冊 │├──┼──────────────────────┼───┤│7 │舉績日報表 │一冊 │├──┼──────────────────────┼───┤│8 │紅包袋 │四個 │├──┼──────────────────────┼───┤│9 │金融商品流程一覽表及相關表 │一冊 │├──┼──────────────────────┼───┤│ │甲司執照 │四張 │├──┼──────────────────────┼───┤│ │匯款單 │一冊 │├──┼──────────────────────┼───┤│ │甲文流程說明書及簽呈 │一冊 │├──┼──────────────────────┼───┤│ │網巨甲司營運狀況資料 │一冊 │├──┼──────────────────────┼───┤│ │天騵甲司營運狀況資料 │二冊 │├──┼──────────────────────┼───┤│ │可樂娜甲司計劃表 │二冊 │├──┼──────────────────────┼───┤│ │達灣生化甲司營運狀況資料 │一冊 │├──┼──────────────────────┼───┤│ │業務人員勳章申請表 │一冊 │├──┼──────────────────────┼───┤│ │確認單統計表 │一冊 │├──┼──────────────────────┼───┤│ │總甲司企劃部資料 │一冊 │├──┼──────────────────────┼───┤│ │訓練教材 │一冊 │├──┼──────────────────────┼───┤│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 │一冊 │├──┼──────────────────────┼───┤│ │印章 │一九枚│├──┼──────────────────────┼───┤│ │委託購買書 │一宗 │├──┼──────────────────────┼───┤│ │會計傳票 │一冊 │├──┼──────────────────────┼───┤│ │雜項資料 │一冊 │└──┴──────────────────────┴───┘附表五之四(德瑞博強集團大甲加盟店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委託購買書 │一冊 │├──┼──────────────────────┼───┤│2 │舉績日報表 │一冊 │├──┼──────────────────────┼───┤│3 │業績統計總表 │二冊 │├──┼──────────────────────┼───┤│4 │股票請領明細表 │三冊 │├──┼──────────────────────┼───┤│5 │金融商品現金收入明細暨金額可領取清單 │二冊 │├──┼──────────────────────┼───┤│6 │拜訪客戶明細 │二冊 │├──┼──────────────────────┼───┤│7 經銷未上市甲司股票獎金表 │ │└─────────────────────────┴───┘附表五之五(德瑞博強集團豐原加盟店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舉績請領日報表 │一冊 │├──┼──────────────────────┼───┤│2 │委託購買書 │一冊 │├──┼──────────────────────┼───┤│3 │銀行匯款單據 │二份 │├──┼──────────────────────┼───┤│4 │天騵甲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 │一份 │├──┼──────────────────────┼───┤│5 │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 │一冊 │├──┼──────────────────────┼───┤│6 │業績統計總表 │一冊 │├──┼──────────────────────┼───┤│7 │薪資明細表 │二份 │├──┼──────────────────────┼───┤│8 │金融商品流程等資料 │一冊 │├──┼──────────────────────┼───┤│9 │聯絡電話等資料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員工保證書 │二份 │├──┼──────────────────────┼───┤│ │筆記本 │五本 │├──┼──────────────────────┼───┤│ │豐臣秀吉甲司行政人員注意事項 │一冊 │├──┼──────────────────────┼───┤│ │未上市甲司介紹資料 │十本 │├──┼──────────────────────┼───┤│ │獎金發放資料 │一份 │└──┴──────────────────────┴───┘附表五之六(德瑞博強集團彰化加盟店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德瑞博強彰化分甲司(力堅數位科技甲司加盟店)股│一冊 ││ │票申購資料 │ │├──┼──────────────────────┼───┤│2 │德瑞博強彰化分甲司九十年度元月份財務報表 │一冊 │├──┼──────────────────────┼───┤│3 │德瑞博強彰化分甲司員工薪資資料 │一冊 │├──┼──────────────────────┼───┤│4 │匯款單 │一冊 │├──┼──────────────────────┼───┤│5 │德瑞博強彰化分甲司(力堅科技加盟店)簽呈信函 │一冊 │├──┼──────────────────────┼───┤│6 │未上市、上櫃甲司經營計畫書 │一冊 │├──┼──────────────────────┼───┤│7 │馮利傑代收票據存摺 │一冊 │└──┴──────────────────────┴───┘附表五之七(德瑞博強集團員林加盟店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上暐電動車科技(股)甲司股票壹仟股 │一張 │├──┼──────────────────────┼───┤│2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RGM報表 │一冊 │├──┼──────────────────────┼───┤│3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電腦磁片資料 │一四片│├──┼──────────────────────┼───┤│4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舉績請領日報表 │一冊 │├──┼──────────────────────┼───┤│5 │存摺(簡光亮、馮利傑) │五本 │├──┼──────────────────────┼───┤│6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買賣股票委託資料 │一冊 │├──┼──────────────────────┼───┤│7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簽呈 │一冊 │├──┼──────────────────────┼───┤│8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業績統計總表 │一冊 │├──┼──────────────────────┼───┤│9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差勤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暨完│一冊 ││ │款可取清單 │ │├──┼──────────────────────┼───┤│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未上市股票資料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收入日報表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薪津資料 │一冊 │├──┼──────────────────────┼───┤│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電腦列印報表 │一冊 │├──┼──────────────────────┼───┤│ │莊為添現金獎紅包袋 │一三袋│├──┼──────────────────────┼───┤│ │德瑞博強甲司員林分甲司員工名片 │四二張│└──┴──────────────────────┴───┘附表五之八(德瑞博強集團草屯分甲司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1 │草屯分甲司CRO股票請領明細表 │一冊 │├──┼──────────────────────┼───────┤│2 │台中商銀無檔存款存入通知聯 │一冊 │├──┼──────────────────────┼───────┤│3 │年1月至3月舉績請領日報表 │一冊 │├──┼──────────────────────┼───────┤│4 │德瑞博強分甲司簽呈 │一冊 │├──┼──────────────────────┼───────┤│5 │真敏甲司股東印鑑卡轉讓過戶申購書 │一冊 │├──┼──────────────────────┼───────┤│6 │草屯分甲司業績統計表 │一冊 │├──┼──────────────────────┼───────┤│7 │草屯分甲司郵寄清單 │一冊 │├──┼──────────────────────┼───────┤│8 │草屯分甲司業務人員勳章申請書 │一冊 │├──┼──────────────────────┼───────┤│9 │草屯分甲司確認單統計表 │一張 │├──┼──────────────────────┼───────┤│ │卓儂、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 │草屯分甲司 位表 │一冊 │├──┼──────────────────────┼───────┤│ │草屯分甲司金融商品流程表 │一冊 │├──┼──────────────────────┼───────┤│ │草屯分甲司客戶通訊錄 │一冊 │├──┼──────────────────────┼───────┤│ │草屯分甲司產品資料 │一冊 │├──┼──────────────────────┼───────┤│ │草屯分甲司工作項目及注意事項 │一冊 │├──┼──────────────────────┼───────┤│ │草屯分甲司委託購買書 │一冊 │├──┼──────────────────────┼───────┤│ │空白收據 │一冊 │├──┼──────────────────────┼───────┤│ │票據收入日報表 │一冊 │├──┼──────────────────────┼───────┤│ │台灣可樂娜科技甲司營運計劃書 │一本 │├──┼──────────────────────┼───────┤│ │草屯分甲司人事基本資料 │一冊 │├──┼──────────────────────┼───────┤│ │草屯分甲司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 │一冊 │├──┼──────────────────────┼───────┤│ │草屯分甲司變更申請書 │一冊 │├──┼──────────────────────┼───────┤│ │草屯分甲司GRM日報 │一冊 │├──┼──────────────────────┼───────┤│ │草屯分甲司現金獎冊 │一冊 │├──┼──────────────────────┼───────┤│ │草屯分甲司薪資匯款明細表 │一冊 │├──┼──────────────────────┼───────┤│ │草屯分甲司條戳、私章 │一袋(九枚) │├──┼──────────────────────┼───────┤│ │草屯分甲司電腦磁片 │一袋(十二片)│├──┼──────────────────────┼───────┤│ │草屯分甲司客戶電腦委買委賣股 │一袋(十六張)│└──┴──────────────────────┴───────┘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