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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15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原名黃義雄)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五號、第六一三三號、第七00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二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迄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間,連續為陳蔡銀粉、許鄭掽、田蘇花孃、吳張盛和妹、林李荏、柯金木、楊吉春、楊潘玉葉、王伍玉梅(已死亡)、潘金里、林王玉盆、楊粉蓮、劉林親、劉春萬等十四人(除王伍玉梅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外,其餘均為無罪之判決)代辦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手法,向勞工保險局(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前,偽造或變造如附表一所示申請人之殘廢診斷書,使各該申請人之傷殘程度較醫師原來診斷內容更嚴重,以符合農保殘廢給付之要件或領取較多金額之保險給付,再由甲○○抽取一至二成之佣金,使勞保局於陳蔡銀粉等十四人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時間申請時均不疑有詐,因而陷於錯誤,致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給付金額,詐得之財物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二百元,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及如附表一犯罪手法欄內所示遭偽造、變造之醫院、診所及院所醫師權益。嗣經勞保局於陳蔡銀粉、林王玉盆、劉春萬之申請案提出後發現渠等之殘廢診斷書係經變造或偽造,而未給付保險給付,始未得逞,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勞保局移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陳蔡銀粉、許鄭掽、田蘇花孃、吳張盛和妹、林李荏、柯金木、楊吉春、楊潘玉葉、王伍玉梅、潘金里、林王玉盆、楊粉蓮、劉林親、劉春萬等十四人在檢察官訊問或原審審理中明確陳稱:我們都是去醫院申請診斷書後,再交給被告黃義雄(即甲○○)去辦,領到錢後才給黃義雄佣金等情相符,並有勞工保險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保受字第六0七四0四六號函檢附之請領殘廢給付之匯款證明相關資料及匯款清單(偵五二七五號卷第九十三頁至第一0九頁)、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保受字第一00五九六四號函檢附之殘廢給付申請書及殘廢診斷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一0一頁至第一三三頁)。且證人即沐恩眼科診所醫師鄧映平在檢察官訊問時及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扣案的沐恩眼科殘廢診斷書,其中由我開立的部分都是偽造的,而偽改的部分都是「視力障礙」等語(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一六七頁、第一六八頁及原審卷㈡第十六頁至十九頁)。另證人即沐恩眼科診所醫師陳成章在原審審理時證稱:陳蔡銀粉的診斷書的內容部分是相符的,但視力的數據部分是不符的,因為視力的部分,在零點一以下,我們會開立零點零五,所以不可能會有零點零二與零點零八的數據;而王伍玉梅的部分,視力的數據是改的,字跡不是我寫的等情(原審卷㈠第九十頁、第九十一頁)。另同案被告劉林親、楊粉蓮之診斷書部分,經原審函請郭智誠眼科診所醫師郭智誠說明稱:劉林親及楊粉蓮的診斷書上之內容及印文都是偽造的等情(原審卷㈡第三十七頁)。同案被告劉萬春之部分,經原審函請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說明,亦稱:「該診斷書的醫師印章、開業執照印章及醫院地址印章與本院所用印章有所出入」等語,有該院 (九一) 民服字第00一號函可參(原審㈡卷第三十九頁、第四十頁)。再者,原審將同案被告陳蔡銀粉、許鄭掽、田蘇花孃、吳張盛和妹、林李荏、柯金木、楊吉春、楊潘玉葉、王伍玉梅、潘金里、林王玉盆、楊粉蓮、劉林親、劉春萬等十四人殘廢診斷書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許鄭掽、田蘇花孃、吳張盛和妹、林李荏、柯金木、楊吉春、楊潘玉葉、王伍玉梅、潘金里、林王玉盆、楊粉蓮、劉林親、劉春萬等十三人之診斷書上印文的紋線均為噴墨網路所組成,為使用噴墨印表機複製輸出列印之印文,並非印章實體所蓋之真印文;而陳蔡銀粉之殘廢診斷書上之印文與「沐恩眼科診所」、「醫字009712鄧映平」、「醫字021423陳成章」之印文相符,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調科貳字第0九一00一三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可憑(原審二卷第五十五頁)。綜上所述,被告的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殘廢診斷書,係表彰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公務機關之證明書應屬公文書;另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及九至十四所示之殘廢診斷書均有如附表一所示診所之名稱,以表彰係如附表一所示之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均屬私文書之性質。又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殘廢診斷書上偽造或變造後再向勞保局申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應分別視為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被告行使偽造或變造上述之文書,均足生損害沐恩眼科診所、郭智誠眼科診所或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管理公眾業務之正確性及其醫師之權益。是核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十、十二、十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甲○○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國軍總醫院屏東分院公印文及診所、醫師印文之行為,及偽造、變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殘廢診斷書之低度行為,均分為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或變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其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或變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雖有既遂、未遂之分,仍成立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公訴人就附表一編號八之部分,漏未斟酌被告甲○○行使偽造國軍總醫院屏東分院診斷書之事實,而認其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尚有未洽,因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三、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詐得之財物共計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二百元,原判決認定詐得一百七十一萬三千六百元,即有違誤;附表一編號八劉春萬部分,被告另偽造「民診處主任錢偉中(A)」 印文一枚,原判決未予認定,亦未宣告沒收,尚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檢附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五號被告蔡振國詐欺八十五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被告陳清道詐欺六十九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指摘本案詐得金額較多,原審率予緩刑不當,難認無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之品性、犯罪之動機、手段、詐得金額,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示之刑,附表二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殘廢診斷書上之印文、署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另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正本十四張,雖係供被告甲○○犯本罪所用之物,惟其已行使交付予勞保局,已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公訴人請求宣告沒收,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法官 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武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偽造或變造│申請人│申 請│犯 罪 手 法 │保 險 給 付 │給付日期 ││號│時間、地點│ │時 間│ │金 額 │ │├─┼─────┼───┼───┼──────┼──────┼─────┤│ │八十八年八│許鄭掽│八十八│偽造沐恩眼科│二十一萬七千│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三日│ │年八月│診所醫師鄧映│六百元 │月九日 ││ │至同年月二│ │二十六│平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十六日間某│ │日 │斷書,並使用│四萬四千元)│ ││ │日,在不詳│ │ │噴墨印表機複│ │ ││一│地點 │ │ │製「沐恩眼科│ │ ││ │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十枚及偽│ │ ││ │ │ │ │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 │八十八年八│田蘇花│八十八│偽造沐恩眼科│七萬四千八百│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七日│孃 │年八月│診所醫師鄧映│元 │月六日 ││ │至同年月三│ │三十日│平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十日間某日│ │ │斷書,並使用│一萬五千元)│ ││ │,在不詳地│ │ │噴墨印表機複│ │ ││二│地 │ │ │製「沐恩眼科│ │ ││ │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十枚及偽│ │ ││ │ │ │ │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 │八十八年九│吳張盛│八十八│偽造沐恩眼科│十四萬九千六│八十八年九││ │月二日至同│和妹 │年九月│診所醫師鄧映│百元 │月十四日 ││ │年月三日間│ │三日 │平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某日某時,│ │ │斷書,並使用│三萬元) │ ││ │在不詳地點│ │ │噴墨印表機複│ │ ││三│ │ │ │製「沐恩眼科│ │ ││ │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十枚及偽│ │ ││ │ │ │ │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 │八十八年八│林李荏│八十八│偽造沐恩眼科│五萬四千四百│八十八年九││ │月三十一日│ │年九月│診所醫師鄧映│元 │月二十三日││ │至同年九月│ │十日 │平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十日間某日│ │ │斷書,並使用│一萬零八百元│ ││ │,在不詳地│ │ │噴墨印表機複│) │ ││四│地 │ │ │製「沐恩眼科│ │ ││ │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十枚及偽│ │ ││ │ │ │ │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 │八十八年十│劉林親│八十八│偽造郭智誠眼│十四萬九千六│八十八年十││ │月四日 │ │年十月│科診所醫師郭│百元 │月二十九日││ │至同年月十│ │十八日│智誠所開立診│ │ ││ │八日間某日│ │ │斷書,並使用│ │ ││ │,在不詳地│ │ │噴墨印表機複│ │ ││五│點 │ │ │製「郭智誠眼│ │ ││ │ │ │ │科診所」印文│ │ ││ │ │ │ │一枚、「醫師│ │ ││ │ │ │ │郭智誠」印文│ │ ││ │ │ │ │八枚及偽造「│ │ ││ │ │ │ │郭智誠」署名│ │ ││ │ │ │ │一枚。 │ │ │├─┼─────┼───┼───┼──────┼──────┼─────┤│ │八十八年十│楊粉蓮│八十八│偽造郭智誠眼│十四萬九千六│八十八年十││ │一月八日 │ │年十月│科診所醫師郭│百元 │二月一日 ││ │至同年月十│ │十八日│智誠所開立診│(支付佣金:│ ││ │八日間某日│ │ │斷書,並使用│一萬五千元)│ ││ │,在不詳地│ │ │噴墨印表機複│ │ ││六│點 │ │ │製「郭智誠眼│ │ ││ │ │ │ │科診所」印文│ │ ││ │ │ │ │一枚、「醫師│ │ ││ │ │ │ │郭智誠」印文│ │ ││ │ │ │ │八枚及偽造「│ │ ││ │ │ │ │郭智誠」署名│ │ ││ │ │ │ │一枚。 │ │ │├─┼─────┼───┼───┼──────┼──────┼─────┤│ │八十九年一│柯金木│八十九│偽造沐恩眼科│二十一萬七千│八十九年一││ │月六日至同│ │年一月│診所醫師鄧映│六百元 │月二十日 ││ │年月十日間│ │十日 │平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某日,在不│ │ │斷書,並使用│六萬元) │ ││ │詳地點 │ │ │噴墨印表機複│ │ ││七│ │ │ │製「沐恩眼科│ │ ││ │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十七枚、│ │ ││ │ │ │ │偽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八十九年一│劉春萬│八十九│偽造國軍高雄│十四萬九千六│未給付 ││ │月四日至同│ │年一月│總醫院屏東分│百元 │ │││年月十日間│ │十日 │院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某日,在不│ │ │斷書,並使用│六萬元) │ ││ │詳地點 │ │ │噴墨印表機複│ │ ││八│ │ │ │製「國軍高雄│ │ ││ │ │ │ │總醫院屏東分│ │ ││ │ │ │ │院」之公印文│ │ ││ │ │ │ │一枚、「OPH │ │ ││ │ │ │ │林師賢」印文│ │ ││ │ │ │ │十二枚、「民│ │ ││ │ │ │ │診處主任錢偉│ │ ││ │ │ │ │中(A)印文│ │ ││ │ │ │ │一枚及偽造「│ │ ││ │ │ │ │林師賢」署名│ │ ││ │ │ │ │一枚 │ │ │├─┼─────┼───┼───┼──────┼──────┼─────┤│ │八十九年一│楊吉春│八十九│偽造沐恩眼科│二十一萬七千│八十九年二││ │月二十六日│ │年一月│診所醫師鄧映│六百元 │月十七日 ││ │至同年月三│ │三十一│平所開立之診│ │ ││ │十一日間某│ │日 │斷書,並使用│ │ ││ │日,在不詳│ │ │噴墨印表機複│ │ ││九│地點 │ │ │製「沐恩眼科│ │ ││ │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十五枚及│ │ ││ │ │ │ │偽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八十九年六│楊潘玉│八十九│偽造沐恩眼科│十八萬三千六│八十九年六││ │月十六日至│葉 │年六月│診所醫師鄧映│百元 │月三十日 ││ │同年月二十│ │二十一│平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一日間某日│ │日 │斷書,並使用│二萬元) │ ││ │,在不詳地│ │ │噴墨印表機複│ │ ││十│地 │ │ │製「沐恩眼科│ │ ││ │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九枚及偽│ │ ││ │ │ │ │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 │八十九年七│陳蔡銀│八十九│變造沐恩眼科│ │未給付 ││ │月十九日至│粉 │年七月│診所醫師陳成│ │ ││ │同年月三十│ │三十一│章所開立之診│ │ ││ │一日間某日│ │日 │斷書,變造診│ │ ││ │,在不詳地│ │ │斷殘廢時視力│ │ ││十│地 │ │ │為未矯正時左│ │ ││一│ │ │ │眼為零點二、│ │ ││ │ │ │ │右眼為零點一│ │ ││ │ │ │ │,矯正後左眼│ │ ││ │ │ │ │為零點六、右│ │ ││ │ │ │ │眼為零點二。│ │ ││ │ │ │ │。 │ │ │├─┼─────┼───┼───┼──────┼──────┼─────┤│ │八十九年七│王伍玉│八十九│偽造沐恩眼科│十四萬九千六│八十九年八││ │月二十六日│梅 │年八月│診所醫師陳成│百元 │月九日 ││ │至同年八月│ │二日 │章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二日間某日│ │ │斷書,並使用│三萬元) │ ││ │,在不詳地│ │ │噴墨印表機複│ │ ││十│地 │ │ │製「沐恩眼科│ │ ││二│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一枚、「│ │ ││ │ │ │ │醫字021423陳│ │ ││ │ │ │ │成章」印文八│ │ ││ │ │ │ │枚及偽造「鄧│ │ ││ │ │ ││映平」、「陳│ │ ││ │ │ │ │成章」署名各│ │ ││ │ │ │ │一枚 │ │ │├─┼─────┼───┼───┼──────┼──────┼─────┤│ │八十九年七│潘金里│八十九│偽造沐恩眼科│十四萬九千六│八十九年八││ │月三十一日│ │年八月│診所醫師鄧映│百元 │月九日 ││ │至同年八月│ │二日 │平所開立之診│(支付佣金:│ ││ │二日間某日│ │ │斷書,並使用│三萬元) │ ││ │,在不詳地│ │ │噴墨印表機複│ │ ││十│地 │ │ │製「沐恩眼科│ │ ││三│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十三枚及│ │ ││ │ │ │ │偽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 │八十九年八│林王玉│八十九│偽造沐恩眼科│ │未給付 ││ │月二十三日│盆 │年八月│診所醫師鄧映│ │ ││ │至同年月二│ │二十八│平所開立之診│ │ ││ │十八日間某│ │日 │斷書,並使用│ │ ││ │日,在不詳│ │ │噴墨印表機複│ │ ││十│地點 │ │ │製「沐恩眼科│ │ ││四│ │ │ │診所」印文一│ │ ││ │ │ │ │枚、「醫字00│ │ ││ │ │ │ │9712鄧映平」│ │ ││ │ │ │ │印文廿二枚及│ │ ││ │ │ │ │偽造「鄧映平│ │ ││ │ │ │ │」署名二枚。│ │ │└─┴─────┴───┴───┴──────┴──────┴─────┘附表二:

┌──┬───────────┬────────────┬───┬───┐│編號│文書名稱(就診人) │ 沒 收 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一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許鄭碰)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 十枚 │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二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田蘇花孃)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 十枚 │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三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吳張盛和妹)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 十枚 │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四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林李荏)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 十枚 │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五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郭智誠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劉林親) ├────────────┼───┼───┤│ │ │「醫師郭智誠」印文 │ 八枚 │ ││ │ ├────────────┼───┼───┤│ │ │「郭智誠」署名 │ 一枚 │ │├──┼───────────┼────────────┼───┼───┤│六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郭智誠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楊粉蓮) ├────────────┼───┼───┤│ │ │「醫師郭智誠」印文 │ 八枚 │ ││ │ ├────────────┼───┼───┤│ │ │「郭智誠」署名 │ 一枚 │ │├──┼───────────┼────────────┼───┼───┤│七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柯金木)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十七枚│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八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一枚 │ ││ │ │」公印文 │ │ ││ │(劉春萬) ├────────────┼───┼───┤│ │ │「民診處主任錢偉中(A)」│ 一枚 │ ││ │ │ 印文 │ │ ││ │ ├────────────┼───┼───┤│ │ │「OPH林師賢」印文 │十二枚│ ││ │ ├────────────┼───┼───┤│ │ │「林師賢」署名 │ 一枚 │ │├──┼───────────┼────────────┼───┼───┤│九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楊吉春)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十五枚│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十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 │(楊潘玉葉)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 九枚 │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十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一 │(王伍玉梅)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 一枚 │ ││ │ ├────────────┼───┼───┤│ │ │「醫字021423陳成章」印文│ 八枚 │ ││ │ ├────────────┼───┼───┤│ │ │「鄧映平」署名 │ 一枚 │ ││ │ ├────────────┼───┼───┤│ │ │「陳成章」署名 │ 一枚 │ │├──┼───────────┼────────────┼───┼───┤│十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二 │(潘金里)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十三枚│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十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沐恩眼科診所」印文 │ 一枚 │ ││三 │(林王玉盆) ├────────────┼───┼───┤│ │ │「醫字009712鄧映平」印文│廿二枚│ ││ │ ├────────────┼───┼───┤│ │ │「鄧映平」署名 │ 二枚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