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羈押期間業已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凃裕斗法官 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郭榮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