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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上重訴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嘉瑤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張嘉瑤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嘉瑤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謝宏宗法官 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鄭翠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