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九0號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官 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九0號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官 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