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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聲字第 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蕙芳法官 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