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外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江泰章法官 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福連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