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外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