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外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號),經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業經立法院通過廢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