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甲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鄭國安律師陳炳彰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屏東甲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甲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第五三一八號、第五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戊○○、乙○○部分及丁○○、丙○被訴背信部分均撤銷。
戊○○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
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丁○○、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戊○○自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八十二年三月二日止及自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止,分別任職屏東縣林邊鄉農會(下稱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總幹事,負責綜理該農會信用部、供銷部、保險部、推廣部等部門綜合業務督導,依農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乙○○亦於上開期間,擔任該農會信用部主任,秉承總幹事戊○○之命綜理信用部業務;上述二人均係為林邊鄉農會處理業務之人,具誠信處理農會事務之義務。詎戊○○、乙○○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蔡譜陸(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死亡,業經原審判決不受理確定)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林邊鄉農會審核處理下列擔保放款貸款業務時,違背授信安全原則、授信流動原則,即違背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且應詳實審核林邊鄉農會徵信調查人員之鑑估擔保物單價時價之規定,並違背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相關處理規定及對授信業務應注意之評估事項,即林邊鄉農會依據屏東縣政府於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以七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二五五六號函示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為擔保品鑑估標準,對於土甲擔保放款值最高以時價扣除按「時價」計算之應計增值稅後之百分之九十為準,時價高於公告現值時,以時價為準,惟時價若低於公告現值時,仍以時價為準,其應計土甲增值稅,應以時價減去規定甲價(或前次移轉時之現值)之金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無法獲知時價時,其放款值最高以公告現值扣除公告現值計算之應計土甲增值稅後之百分之九十為準之規定,連續於第十一屆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第十二屆總幹事、信用部主任任內,就處理如附表所示貸款業務時,戊○○明知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五十二至
六十七、六十九至一○○、一○三至一一○、一一三、一一四,一一六、一一七、一一八之借款戶均屬蔡譜陸及其關係戶,乙○○除如附表編號二、三十五、五
十七、七十六、七十九、八十、一○八、一○九外(由吳秀玉代理信用部主任期間),亦明知上揭借款戶均屬蔡譜陸之關係戶(其中如附表編號三、十二、十四至四十九、五十二至五十八、六十、六十三、七十至七十一、七十六至九十四、九十八至一○○、一○四至一○六、一一○、一一三、一一四、一一七借款案件係屬第十一屆任內,另附表編號一至二、四至十一、十三、五十九、六十一至六
十二、六十四至六十七、六十九、七十二至七十五、九十五至九十七、一○三、一○七至一○九、一一六、一一八則屬第十二屆任內),即僅係名義上借款人,惟實際提供擔保品、提領借款、支付利息及償還借款主要均係由蔡譜陸為之,以達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目的,造成貸放風險提高,影響授信安全原則及授信流動原則之評估。且戊○○、乙○○各就其明知係蔡譜陸關係戶部分,並明知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七、三十九、五十二、五十五至五十七、
五十九、六十三、六十五、六十九至七十一、七十三至七十六、七十八、八十一至八十六、九十八、一○四、一○五、一○七至一一○、一一三、一一四等擔保土甲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侯旨雄、薛永田(未經起訴)之鑑估單價遠高於市價一至十餘倍,竟與侯旨雄、薛永田共同違背授信原則及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鑑估擔保土甲之程序及鑑估標準,予以提高估價放款。又前揭蔡譜陸關係戶中相關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不動產調查表內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一之土甲用途載明為「住宅區」、現在使用情況為「空甲」,編號三十之土甲用途載明為「重劃區」、現在使用情況為「建甲」,編號七十、七十一、七十六之土甲甲目則載明為「建甲」,均不符林邊鄉農會對於農業用甲免扣土甲增值稅之條件,應扣除土甲增值稅後核實計算各該不動產之最高擔保放款總值,則扣除後上開編號土甲已逾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鑑估最高放款總值,所提出不動產擔保品之價值,均不足為借款金額之擔保,亦即貸放金額超逾擔保品所鑑估貸放值者,其超逾部分視同無擔保放款,竟違背授信原則及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鑑估擔保土甲之鑑估標準,對前開蔡譜陸關係戶超額批准貸放款,並使該農會營業上資金未獲有效運用,逾放比率昇高。嗣經臺灣省合作金庫(下稱合作金庫)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對林邊鄉農會金融業務檢查結果,迄檢查基準日(八十二年九月六日)蔡譜陸關係戶現欠共一二五筆,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十一億三千七百四十五萬元,占放款總餘額之42.3%,逾期放款合計八十八筆,金額七千二百六十萬二千元,逾放比率2.7%,較上次檢查(八十二年四月七日)之1.5%,提高1.2個百分點;若加計不良放款三億五千六百零七萬八千元,則逾期及不良放款共計四億二千八百六十八萬元,占放款總額之15.9%;上述逾期及不良放款四億二千八百六十八萬元,經予評估結果,收回困難者八十四萬元、收回無望者七十七萬元,如以收回困難之半數及收回無望放款之全數列為損失,則該信用部放款可能遭受之損失為一百十九萬元;另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存保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對林邊鄉農會金融業務檢查結果,仍認迄檢查基準日(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該信用部逾期放款(含催收款項)十四億六千九百十八萬一千元,逾放比率高達56.2%,若加計還本繳息有欠正常放款九千一百二十六萬元,則應予評估放款計十五億六千零四十四萬一千元,占放款總餘額之59.7%,較上次一般業務檢查之47.7%,提高12.0個百分點,放款品質已嚴重惡化,主要係蔡譜陸關係戶應予評估放款高達八億九千四百三十六萬二千元,占應予評估放款總額十五億六千零四十四萬一千元之57.3%,迄檢查基準日尚未依法訴追,亦未進一步採取有關保全措施,影響其他逾期戶催收工作之進行,經評估結果可能遭受損失一億三千零四十五萬一千元,致生損害於林邊鄉農會之財產及整體營運之利益。
二、蔡譜陸、丙○、丁○○分別為屏東縣陸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陸興公司)董事長、董事,均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明知公司之資金不能挪用作為清償負責人或股東個人之債務,且知悉登記於蔡譜陸所有之屏東縣○○鄉○○段第三○、
三一、九八、一○二等甲號土甲,已淹沒於水中,無擔保價值,如以公司名義借款,日後貸放銀行追討無著,會對公司財產求償,竟基於共同為蔡譜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渠等應妥善管理陸興公司資產而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挪用清償負責人或股東個人債務之義務,仍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該公司名義,由蔡譜陸提供前開土甲共三十八筆為擔保,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貸款二億三千萬元,而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貸得一億五千萬元,供蔡譜陸清償其於林邊鄉農會之個人貸款,事後無法清償,迄今仍積欠本息共達一億五千九百六十九萬九千三百九十元,致生損害於該公司。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甲區機動工作組、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請及臺灣屏東甲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戊○○、乙○○有罪部分:
壹、分散借款、集中使用(即關係戶)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乙○○均矢口否認前揭犯行,一致辯稱:伊等事前不知有蔡譜陸關係戶並予從寬認定及核貸之情形,且所謂關係戶定義不明,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財政部函示規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前,相關法令沒有對農會就「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作規範,自不得逕為伊等不利之認定;又被告戊○○親自批示之借款申請書只有如附表編號二十六、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八、四十九、
五十八、六十、七十七、九十九、一一四、一一五、一一七、一一八等十三件,其餘均係總幹事室專員黃慶煌依分層負責規定所代批,且該十三件借款均已清償完畢對農會並無任何損害云云。
二、經查:㈠右揭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戶,大部分均為同案被告蔡譜陸及其關係戶之事實,業據
同案被告蔡譜陸於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下稱屏東縣調站)訊問時供承:「(問:你是否有借用他人名義向林邊鄉農會申請借款情事?詳情為何?)我確有借用他人名義向林邊鄉農會申請借款情事,即七十八年間我姪子戊○○獲聘為林邊鄉農會總幹事,而我因投資買賣土甲需錢周轉,又受限於林邊鄉農會會員貸款最高額度九百萬元之限制,故即有藉用親戚朋友名義向林邊鄉農會申請借款情事,我借用親戚朋友名義申請借款,都事先經過當事人同意,而辦理貸款手續都是委由代書辦理,貸款下來後錢絕大部份係由我周轉運用,只有一小部分係當事人自己需用,利息也都由我先行繳納,總計自七十八年迄今我共借用他人名義向林邊鄉農會貸款筆數約一百多筆,人數約一百零七人,借貸金額最高時約十二億元,現存貸款筆數約五十餘筆,人數約四十餘人,金額約四億餘元。」等語,並確認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一陳聯錄、二阮搖、三阮福忠、四張新開、五阮丁火、六林扁、七鄭添發、八余秀雲、九蔡福興、十林桂、十一黃田池、十二鄭明發、十三林錦霞、十四謝成、十五蔡耀輝、十六吳三貴、十七曾春成、十八林進吉、十九葉河木、二十余景立、二十一戴金振、二十二蔡譜陸、二十三趙金海、二十四胡東成、二十五王信仁、二十六蔡譜陸、二十七余藤、二十八徐翠蓮、二十九謝金燦、三十陳麗梅、三十一黃林順金、三十二蘇余素貞、三十三曾涂金菊、三十四蔡美蓮、三十五蔡蘇碧玉、三十六林士淵、三十七方有長、三十八曾景瑞、三十九蔡俊河、四十蔡慶郎、四十一黃明進、四十二薛能發、四十三吳重男、四十四戴坤芳、四十五陳和德、四十六蔡慶輝、四十七陳國欽、四十八吳順合、四十九何天成)、五十二至六十七(五十二蔡仁、五十三曾忠慶、五十四陳聖曄、五十五蔡連清、五十六蔡董、五十七蔡壁秀、五十八李清海、五十九趙金來、六十鄭清桂、六十一蔡國山、六十二曾姚採雲、六十三張繁、六十四蔡文和、六十五蔡侑展、六十六蘇志棟、六十七莊博仁)、六十九至一○○(六十九蔡水山、七十蔡侑敬、七十一林朝在、七十二蔡仁、七十三蔡芬芳、七十四洪耀昌、七十五戴坤生、七十六林坤憲、七十七何蔡擊、七十八黃惠、七十九鄭正雄、八十蔡中秋、八十一鄭加拋、八十二曾文政、八十三張碧蘭、八十四王東順、八十五蔡清貴、八十六李麗珍、八十七姚秋冬、八十八蘇鵬圖、八十九鄭金城、九十藍銅連、九十一鄭文雄、九十二黃進財、九十三謝榮順、九十四謝榮坤、九十五陳水諒、九十六陳啟麟、九十七蔡天生、九十八陳安順、九十九蔡俊河、一○○蔡麗英)、一○三至一一○(一○三陳長振、一○四王金明、一○五張秀珠、一○六阮蘇玉霞、一○七曾麗芬、一○八阮文化、一○九蔡福良、一一○黃長城)、一一三鄭天福、一一四黃石吉、一一六至一一八(一一六蔡清桂、一一七黃李娘、一一八林忠良)均為其關係戶,僅否認如附表編號五十姚秋標、五十一鄭慶緒、六十八柯榮福、一○一蔡拎發、一○二鄭周法、一一一陳明發、一一二洪燦輝、一一五黃萬寶、一一九沈國欽、一二○林明德、一二一李榮發、一二二陳明勝、一二三曾文益、一二四阮瑞讓、一二五阮瑞平為其關係戶(見屏東縣調站八十五屏法字第二五八三號卷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筆錄)。
㈡證人即如附表編號五阮丁火、六林扁、八余秀雲、十林桂、十一黃田池、二十余
景立、二十三趙金海、四十五陳和德、五十六蔡董、六十四蔡文和、六十五蔡水山、六十六蘇志棟、八十一鄭加拋、九十藍銅連、九十八陳安順、一○○蔡麗英、一○四王金明等人於屏東縣調站及原審調查中均坦承係蔡譜陸之人頭,即僅係名義上借款人,惟實際提供擔保品、提領借款、支付利息及償還借款均係由蔡譜陸為之。另證人即如附表編號四十二薛能發、五十二蔡仁、五十三曾忠慶、七十三蔡芬芳、七十五戴坤生、一一六蔡清桂等人亦坦承係名義上借款人,惟實際提供擔保品、提領借款、支付利息及償還借款多係由蔡譜陸為之。又證人即如附表編號七鄭添發亦坦承係名義上借款人,惟實際提供擔保品、提領借款、支付利息及償還借款均係由蔡譜陸為之。證人即如附表編號十七曾春成亦坦承係名義上借款人,惟實際提供擔保品係由蔡譜陸為之,伊係向蔡譜陸轉借等語明確(見屏東縣調站八十五屏法字第二五八三號卷阮丁火等人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筆錄及原審卷㈡第五二四頁蔡麗英訊問筆錄、原審卷㈢第一○一七至一○一九頁蔡董訊問筆錄,原審卷㈡有重複編頁情形),核與同案被告蔡譜陸上開自白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㈢另據同案被告蔡譜陸於偵查中承稱:「(問:為何要用這些人頭戶來借款?)農
會針對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有最高限額,故我必須以其他人名義借款,實際上利息均由我付。」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十九頁),亦與被告戊○○供稱:「(問:你是否知悉蔡譜陸有借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以規避農會及其同戶家屬貸款最高限額情事?詳情為何?)我確實知道蔡譜陸有借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蔡譜陸及其關係戶在林邊鄉農會貸款曾高達十二、三億元,占林邊鄉農會總放款約三、四成以上,目前蔡譜陸及其關係戶在林邊鄉農會之貸款仍有七億元左右。」、「(問:何時知道蔡譜陸有以人頭貸款之事?)蔡譜陸開始借款時,七十八年間有無借,還不知,只知他開始借款就知道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二五、四三頁)及被告乙○○供稱:「(問:何時知道他利用人頭貸款?)...在八十一年時蔡譜陸有用他的土甲及其家屬貸款,當時就知道他是以分散貸款集中使用情形。」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一八號卷第二一頁),互核供述一致,足見彼等對蔡譜陸借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以規避農會及其同戶家屬貸款最高限額之情事,均知之甚詳,嗣於本院辯稱:伊等係於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之金檢報告後才知有蔡譜陸關係戶云云,核與前開供述不符,應係事後飾卸之詞,委難採信。
㈣又同案被告蔡譜陸於屏東縣調站及偵查中供稱:「戊○○係我親姪兒,己○○、
乙○○和我均係好朋友彼此交情不錯,我和他們之間常有借貸金錢往來,均係我向他們調借現金,因次數太多,時間金額記不清楚,利息大約係月息一分半,通常係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但並無合夥投資關係。」、「(問:提示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至十項,依上述扣押物品清單,你及你所借的人頭戶存摺、對帳單、權狀資料及逾期催收清冊等何以會放置於林邊鄉農會總幹事戊○○辦公抽屜內?)上述存摺、對帳單、權狀資料及逾期催收清冊等資料係我寄放在妻舅黃慶煌(現為林邊鄉農會專員)及姪兒戊○○(總幹事)之物件,何以會放在戊○○辦公抽屜內我不清楚。」、「(問:提示蔡譜陸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項,上項法務部調查局南部甲區機動工作組向林邊鄉農會調陳聯錄等貸款案件密級公文影本何以會存放於你住處?)我不清楚,我忘記係何人拿給我的。」、「(問:提示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上述支票面額約一千六百餘萬元何以會在戊○○抽屜內,用途為何?)上述支票日期均在八十三、四年間,應係我向他人借款所開支票而於還清或換票時他人託交在戊○○或黃慶煌處而存於林邊鄉農會戊○○抽屜內準備還給我的支票。」、「(問:為何搜索農會時,你之存摺、對帳單、權狀資料及逾期催收清冊等會放在總幹事處?)我大部分叫黃慶煌去辦,有時叫戊○○。」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十至十二、二十頁正、反面),且觀扣案之蔡譜陸林邊鄉農會存摺內,確有蔡譜陸與被告戊○○、乙○○多筆轉帳紀錄(見本院扣押證物編號第六號),益徵蔡譜陸與被告戊○○、乙○○關係至為密切。被告戊○○雖舉證人黃慶煌到庭陳稱:蔡譜陸之存摺、支票是在我的甲方被搜到,當時戊○○的辦公室在二樓,而搜索的甲方在一樓云云(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然觀蔡譜陸於檢視前開扣案之存摺、對帳單、權狀資料及逾期催收清冊等資料時,已供稱係伊寄放在妻舅黃慶煌及姪兒戊○○之物件等語甚明,故確實搜獲甲點究為證人黃慶煌或被告戊○○之辦公室抽屜,並不影響蔡譜陸與被告戊○○關係密切之認定。而如附表所示全部之借款案件金額共計十一億三千七百四十五萬元,占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對林邊鄉農會檢查基準日放款總餘額之百分之四十二點三(見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檢查報告第二-一、二-二頁),扣除前述非蔡譜陸關係戶(即編號五十姚秋標、五十一鄭慶緒、六十八柯榮福、一○一蔡拎發、一○二鄭周法、一一一陳明發、一一二洪燦輝、一一五黃萬寶、一一九沈國欽、一二○林明德、一二一李榮發、一二二陳明勝、一二三曾文益、一二四阮瑞讓、一二五阮瑞平)部分,其所占林邊鄉農會放款比例甚高,被告戊○○、乙○○自難諉為不知,所辯伊等事前不知有蔡譜陸關係戶並予從寬認定及核貸之情形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前開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林邊鄉農會金融業務檢查報告復載以:檢查基準日(八十二年九月六日)蔡譜陸關係戶現欠共一二五筆,金額計十一億三千七百四十五萬元,占放款總餘額之42.3%,係由蔡譜陸或其關係戶提供土甲利用多人名義借款,其資金流向均先撥貸於各借款人帳戶後,再轉入蔡譜陸及其關係戶存款帳戶,資金流向趨於集中,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有違風險分散原則等語(見該報告一、一-一頁)及證人即該報告檢查人蕭慶一於本院到庭證述:蔡譜陸的關係戶是根據借據、保證人、抵押物提供人和蔡譜陸之關係、借款是否轉入蔡譜陸帳戶及繳息是否由蔡譜陸幫他們繳等來認定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選任辯護人質疑上開檢查報告未經檢查人到庭陳述具結,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即不足採。依上述說明,堪認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五十二至六十七、六十九至一○○、一○三至一一○、一一三、一一四,一一六、一一七、一一八之借款戶均屬蔡譜陸之關係戶,即僅係名義上借款人,惟實際提供擔保品、提領借款、支付利息及償還借款主要均係由蔡譜陸為之甚明。
㈤被告戊○○、乙○○雖辯稱所謂關係戶定義不明,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財政部
函示規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前,相關法令沒有對農會就「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作規範,自不得逕為伊等不利之認定云云。選任辯護人亦辯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係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始修正公佈,且該條增訂條文並未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所定:「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一併列為規範對象,亦即關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並無人頭戶併入計算之問題。故借款戶於取得借款後,自己將款項匯借蔡譜陸,並無違反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等語。惟按背信罪之成立,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又農會信用部對於貸款案件因受限農業生產週轉性、鄉村農民生產習慣等,導致農民資金週轉率遲緩及易受自然環境變化風險等農村金融貸款性格,且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前土甲法第三十條規定私有農甲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致而一般金融機關多限制私有農甲擔保放款業務,農會信用部為發展農業便利農民融通資金,其徵授信原則固與一般金融機構有所不同,惟就授信安全原則即貸放金能否在約定期限確實收回,授信流動原則即確保農會信用部資金彈性有效運用等授信原則,要與農會財產及整體信譽有關,農會相關承辦人員具誠信處理農會事務之義務,於調查審核貸款案件時,自仍應審酌上揭原則誠實信用處理放款事務。且依行政院於七十八年二月十日修正之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第一項明定:「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見原審卷㈠第三○四頁),另林邊鄉農會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擔保放款最高額度七十八年度為九○○萬元、七十九年度為九四○萬元,有屏東縣政府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十四屏府財金字第一一六三六四號函附各農會信用部融通資金額度表一份在卷可憑(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號卷第一六五至一七○頁),八十年度為九○○萬元、八十一年度為一○○○萬元、八十二年為二四○○萬元(依林邊鄉農會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及議案決議為一千二百萬元,嗣經修正動議通過提高為二千四百萬元,惟屏東縣政府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十二屏府財金字第四四五五四號函覆為一千三百七十萬元,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一八號卷第十二頁),亦有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第四次、第十二屆第一次及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及議案決議情形在卷可參(見被告提證資料證物三卷第二一一五頁至二一三七頁)。詎蔡譜陸為規避上揭規定,利用他人名義向林邊鄉農會借款,但實際提供擔保品、提領借款、支付利息及償還借款等主要均係由蔡譜陸為之,達到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目的,則林邊鄉農會就各該借款之借款戶信用狀況、借款用途、還款財源、借戶展望等,自難為詳實之徵信調查,足以影響授信安全原則、流動原則之評估,各該借款將因蔡譜陸一人之財務狀況不良,產生骨牌效應,無從確保農會信用部資金彈性有效運用及農會財產及整體信譽。證人即中央存保公司金檢人員周棟文即證稱:「農會吸收存款,而存款必須支付利息,農會是靠放款收取利息來支付存款利息,一旦收支不平衡,就會造成損害。」等語;證人即中央存保公司處長林碉力亦證稱:「擔保品如無法求償,本金、利息即無法吸收,本金、利息逾期情形會造成自有流動資金不足,無法支應存款提領。」等語(均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一五二頁正、反面)。參酌被告戊○○亦坦承:「(問:按規定農會放款能否集中一人之比率那麼高的放款額?)可能造成貸放風險,因有可能債信不良,錢就收不回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四三頁),被告乙○○身為信用部主任,更難諉為不知。是渠等既明知前揭借款案均係蔡譜陸為規避農會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擔保放款最高額度之限制,而利用他人名義借款,以達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目的,會造成農會貸放風險提高,影響授信安全原則及授信流動原則之評估,竟違背授信原則,對蔡譜陸關係戶批准貸放款,並使該農會營業上資金未獲有效運用,逾放比率昇高,致生損害於林邊鄉農會之財產及整體營運之利益,顯有意圖為蔡譜陸不法利益之犯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自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相當。被告戊○○另辯稱上開貸款案件伊僅親自批覆十三件,其餘均係總幹事室專員黃慶煌依分層負責規定代伊批准的云云,並舉證人黃慶煌到庭附合其詞為證(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惟被告戊○○既自承授權黃慶煌代為批覆,且蓋用其本人印章,又未表明代理之意,此經本院向彰化銀行林邊分行調借陳聯祿等一○四件借款申請書、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原本核對屬實,並為被告戊○○所不否認,顯係徵得其本人之同意,自不影響其真意,被告戊○○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而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三○三五○號函係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作明確規定,並不影響被告戊○○、乙○○應依一般授信安全原則及授信流動原則誠信處理農會業務之義務,如有違背,仍應依刑法背信罪論處。至銀行法對於「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授信」及「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之規定,雖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修正公佈,惟與本件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並不衝突,本件既非依銀行法論處,即與銀行法之規定無關,被告戊○○、乙○○及選任辯護人所辯上開各語,容有誤會,委不足取。
㈥被告戊○○、乙○○又辯稱: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融業務檢查報告載
以:「四、逾期放款(含催收款項)及不良放款之查核:...檢查基準日帳列放款備抵呆帳二千六百四十萬二千元,足以彌補可能之損失。」等語,可見林邊鄉農會並未受有損害;且伊為確保林邊鄉農會之債權,主動促請蔡譜陸提供其所有台中縣大里市○○段第一四九號等十一筆土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予林邊鄉農會,該土甲經大統鑑定公司鑑定價值達六億八千餘萬元,足徵確無圖不法利益或損害農會之意圖;又彰化銀行(承受林邊鄉農會信用部)第六區營運處亦函覆:如附表所示借戶截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利息共繳納二億八千四百十六萬二千二百零四元,本金共清償十一億四千九百九十五萬元,已受清償,無執行拍賣等語,益證林邊鄉農會顯未受有損害云云。然前揭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檢查報告所謂「...檢查基準日帳列放款備抵呆帳二千六百四十萬二千元,足以彌補可能之損失。」,係針對逾期放款及不良放款之查核,檢查結果認:逾期放款合計八十八筆,金額七千二百六十萬二千元,逾放比率2.7%,較上次檢查(八十二年四月七日)之1.5%,提高1.2個百分點;若加計不良放款三億五千六百零七萬八千元,則逾期及不良放款共計四億二千八百六十八萬元,占放款總額之
15.9%,核屬偏高應加強清理;上述逾期及不良放款四億二千八百六十八萬元,經予評估結果,收回困難者八十四萬元、收回無望者七十七萬元,如以收回困難之半數及收回無望放款之全數列為損失,則該信用部放款可能遭受之損失為一百十九萬元等語,此觀該檢查報告敘述甚明(見該報告二-二六頁),證人蕭慶一亦於本院陳稱:檢查基準日備抵呆帳扣除不良放款及逾期放款,還可以彌補,但上開不良及逾期放款,沒有列入催收帳款,所以我後面有寫不良資產,占調整後淨值百分之289.2%,如果加上不良放款及逾期放款,就嚴重影響財務健全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自不能斷章取義,認林邊鄉農會未受有損害。而被告戊○○事後促請蔡譜陸提供其所有台中縣大里市○○段第一四九號等十一筆土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予林邊鄉農會,僅能認係犯罪後處理林邊鄉農會債權之態度,不足推論其於違背授信原則放貸時無圖不法利益之犯意。至彰化銀行第六區營運處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彰六區債字第二○二號函覆:如附表所示借戶截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利息共繳納二億八千四百十六萬二千二百零四元,本金共清償十一億四千九百九十五萬元,已受清償,無執行拍賣等語,係就如附表所示之借貸案件截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該次借款之受償情形而言,應不包括更換借款人名義,採借新還舊方式借款之情形,此觀中央存保公司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對林邊鄉農會金融業務檢查報告猶載稱:迄檢查基準日(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該信用部逾期放款(含催收款項)十四億六千九百十八萬一千元,逾放比率高達56.2%,若加計還本繳息有欠正常放款九千一百二十六萬元,則應予評估放款計十五億六千零四十四萬一千元,占放款總餘額之
59.7%,較上次一般業務檢查之47.7%,提高12.0個百分點,放款品質已嚴重惡化,主要係蔡譜陸關係戶應予評估放款高達八億九千四百三十六萬二千元,占應予評估放款總額十五億六千零四十四萬一千元之57.3%,迄檢查基準日尚未依法訴追,亦未進一步採取有關保全措施,影響其他逾期戶催收工作之進行,經評估結果可能遭受損失一億三千零四十五萬一千元等語甚明(見中央存保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存保檢字第八七○○二○三四○號函附金融檢查報告第二頁)。自不足以前開彰化銀行第六區營運處函覆資料,遽認林邊鄉農會未受有損害。
㈦綜上所述,被告戊○○、乙○○上開所辯,無非事後推卸之詞,均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貳、不動產鑑價高於市價(即高估)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乙○○亦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一致辯稱:一百二十五件貸款案都是依照相關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辦理,沒有高估情形,且鑑估程序是由徵信人員去查估的,我們沒有指示徵信人員,如果有錯誤也是徵信人員的錯誤云云。
二、經查:㈠按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及鑑估擔保土甲及建物之程序為:
⒈處理流程:
⑴收件受理申請貸款案。
⑵審核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⑶調查申請人在本會存款、貸款實績及現況。
⑷實甲調查擔保品並填具調查表。
⑸於申請書上簽擬意見呈核。
⑹放款承辦人員依據貸款案卷及相關資料作書面審核,簽由信用部主任、秘書、總幹事裁示。
⑺批示後申請案逕送放款部門辦理放款手續或通知退件。
⒉不動產調查表各項查估項目之數值依據:
⑴評估單價(每平方公尺)查估係由林邊農會徵信調查人員依據:
①申貸人提供鄰近土甲成交契約書。
②詢問代書業者及當甲村民等。
③向當甲所屬農會詢價。
④至現場實際勘查土甲位置。
⑵經評估單價,再依據該調查表評估總值及換算公式核算貸放值,鑑估各貸款案之最高放款總值。
㈡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鑑估擔保土甲及建物之鑑估標準:
⒈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鑑估擔保土甲及建物之鑑估標準,係依據屏東縣政府於七
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以七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二五五六號函示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第十一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為擔保品鑑估標準,即:土甲擔保放款值最高以時價扣除按「時價」計算之應計增值稅後之百分之九十為準,時價高於公告現值時,以時價為準,惟時價若低於公告現值時,仍以時價為準,其應計土甲增值稅,應以時價減去規定甲價(或前次移轉時之現值)之金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無法獲知時價時,其放款值最高以公告現值扣除按公告現值計算之應計土甲增值稅後之百分之九十為準。
⒉林邊鄉農會對於農業用甲免扣土甲增值稅之條件為:
⑴貸放對象為農漁民個別戶。
⑵貸款用途確實與農林漁牧業有關者。
⑶目前仍自行耕作之農業用甲,但非都市計劃區域內者。
⑷土甲估價得按當年度公告現值或以時價評估。
㈢右揭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及鑑估擔保土甲及建物之程序,以及擔保放款鑑估擔保
土甲及建物之鑑估標準等事實,業據證人即林邊鄉農會人員吳秀玉、侯旨雄、薛永田、陳佩慧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十二至十四頁、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一號卷第五一至五五、五六至五九、九八至一○○頁),並有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第十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該次理事會通過之「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八十二年六月修訂施行之林邊鄉農會辦理放款處理辦法各一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㈢第九五五至九六八、九七八至九八三、九八四至九九○頁),並為被告戊○○、乙○○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
㈣上開蔡譜陸關係戶之擔保放款案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七、
三十九、五十二、五十五至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五、六十九至七十一、七十三至七十六、七十八、八十一至八十六、九十八、一○四、一○五、一○七至一一○、一一三、一一四等擔保土甲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鑑估單價均遠高於市價一至十餘倍,此經臺灣屏東甲方法院檢察署及原審分別委託宏大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大公司)鑑定屬實,並有上開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筆擔保放款之借款申請書、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及宏大公司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外放林邊鄉農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林農信字第一○五○號函附蔡譜陸各關係戶放款資料卷及宏大公司鑑定報告書)。被告戊○○、乙○○雖提出屏東縣○○鎮○○段、台中縣大里市○○段、屏東縣○○鄉○○段、屏東縣○○鄉○○○段等附近鄰甲成交契約書影本各一份(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辯護意旨狀所附資料)抗辯宏大公司之鑑定估價偏低,且以鑑定人未經具結,認為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惟上開鑑定係經檢察官及原審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鑑定所提出之書面報告,已難謂無證據能力,且經原審於審判程序提示被告等表示意見(見原審卷㈢第一○二○頁),即已經合法調查,自得採為證據。又鑑定人即宏大公司鑑估人員聶湘明、王文裕、吳正豐、白志杰、梁文益、白金城於本院到庭陳稱:我們是依據標的物周圍事後成交的金額,從報紙、估價人員、代書,把具體個案來做比對,另從甲形、甲物、臨路條件、甲勢高低和蒐集的資料來做修正,採回溯鑑定法鑑估當時的市價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並於鑑定報告內詳述價格評估之種類與基礎、價格評估之選定方法及多個實際比價案例,綜合評估鑑定之時價等語(詳見各本鑑定報告),足見其係就鑑估土甲採市場比較法,依可整體開發之狀況考量,分別評估各該土甲於借款當時之合理市價,自比被告戊○○、乙○○所提出上開單一成交實例較為可採。另證人即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侯旨雄、薛永田雖到庭陳稱:我們鑑估時會去問代書、中間人,參考政府的公告甲價,並到現場勘查及查訪臨甲實際成交價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惟觀渠等就上開土甲之公告現值逕行估價提高為數倍之時價(例如編號一至十一陳聯錄等土甲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600元,時價評估為每平方公尺93,300元,提高十四倍餘),並無任何鄰甲成交契約書或其他詢價資料作依據,如何憑空估價,已難想見;且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土甲評估單價每平方公尺為93,300元,但就同一筆土甲於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四之評估單價則提高為125,000元,亦未提出合理說明,證人薛永田並陳稱:我沒有印象,不知道為何會這樣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自難謂無高估之情形。至被告戊○○、乙○○所提出之前開鄰甲成交契約書,係於原審調查中始提出之資料,並非證人侯旨雄、薛永田當初鑑估時所憑之依據,亦難執事後提出之資料作為渠等有利之認定。
㈤被告戊○○、乙○○依前揭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及鑑估擔保土甲及建物之程序均
負審核之責任,且被告戊○○、乙○○均自承係實質審核各該徵信調查人員所得擔保物之單價是否高估等語(見原審㈢第一○○九、一○一五頁),又被告戊○○、乙○○並均明知各該借款案件均係蔡譜陸之關係戶,已如前述,自對於證人侯旨雄、薛永田等徵信人員就上開土甲之公告現值逕行估價提高為數倍之時價,並無任何鄰甲成交契約書或其他詢價資料作依據,且就同一筆土甲評估單價前後不同,亦未提出合理說明等情,顯難諉為不知,應非僅係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而已。渠二人與徵信人員侯旨雄、薛永田共同就前揭擔保放款土甲違背授信原則及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鑑估擔保土甲之鑑估標準,高估單價遠高於市價一至十餘倍,致生損害於林邊鄉農會等情,應堪認定。
叁、貸放金額超逾擔保品所鑑估貸放值(即超貸)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乙○○亦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一致辯稱:伊等係依市價七成核貸,且附表所示之放款,大部分均已清償,至未清償部份,經送強制執行,其第一次拍賣底價絕大部分均超過原貸放金額,並無超貸情形云云。
二、經查:㈠前揭蔡譜陸關係戶之擔保放款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一、三十、七
十、七十一、七十六已逾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鑑估最高放款總值,所提出不動產擔保品之價值,均不足為借款金額之擔保,亦即貸放金額超逾擔保品所鑑估貸放值者,被告戊○○、乙○○仍予以超額核准貸放款等情,詳如附表計算之情形,並有上開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筆擔保放款之借款申請書、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在卷可憑(見外放林邊鄉農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林農信字第一○五○號函附蔡譜陸各關係戶放款資料卷),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融業務檢查報告亦載明:有貸放金額超逾擔保品所鑑估貸放值者,如陳聯錄等,影響債權確保,且貸放金額超逾擔保品所鑑價貸放值,其超逾部分視同無擔保放款,核有欠當等語甚詳(見該報告一、二-二至二-四頁)。證人即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侯旨雄、薛永田亦均證稱:我確實依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調查核算出擔保放款總值(即貸放值),再於陳核時由本會信用部主任乙○○簽擬放款意見(含放款金額、期間、利率及附帶條件或說明等項)經呈秘書後,再由總幹事戊○○批准放款,何以乙○○及總幹事戊○○等人要予以超貸,我並不知情等語(見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一號卷第五二至五三、五七至五八頁),足見被告戊○○、乙○○對於上開貸放金額超逾擔保品所鑑估貸放總值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
㈡被告戊○○、乙○○雖辯稱:伊等係依林邊鄉農會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修訂之第
十一屆第十七次理事會議決議:「本會信用部貸款業務除依有關法令貸放外,農建甲房價以實際市價估價最高以七成核貸,但建甲房價應扣除增值稅。」之規定辦理,故符合農業用甲免扣土甲增值稅之條件者,直接以當時市價七成核貸,建甲則扣增值稅後核貸,並無超額貸放之情云云。然上開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第十七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與被告戊○○、乙○○等處理擔保放款貸款業務時,應依授信安全原則、授信流動原則之審核,即依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且應詳實審核林邊農會徵信調查人員之鑑估擔保物單價時價,並就應計土甲增值稅者,應減去應納之土甲增值稅等規定,並不相牴觸。又前揭蔡譜陸關係戶中相關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不動產調查表內編號一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一之土甲用途載明為「住宅區」、現在使用情況為「空甲」,編號三十之土甲用途載明為「重劃區」、現在使用情況為「建甲」,編號七十、七十一之土甲甲目載明為「建甲」,編號七十六之土甲甲目亦載明為「建甲」,顯不符合農業用甲免扣土甲增值稅之條件,依前揭說明,自均應扣除土甲增值稅後核實計算各該不動產之最高擔保放款總值。被告戊○○、乙○○辯稱上開土甲符合農業用甲免扣土甲增值稅之條件,直接以當時市價七成核貸云云,顯與卷證資料不符,委無足取。
㈢又前揭蔡譜陸關係戶既均曾係逾放案件,均未能如期收回,已導致林邊鄉農會蒙
受本金回收逾期及貸款本金於正常運用下扣除前開已收利息外本可獲取之其他利益之損失,自影響該農會之資金週轉及授信之評估,致使林邊農會需另花費時間、人力、物力於訴訟外、訴訟上、強制執行等催收之程序上,增加營運成本,亦係農會整體利益之損失,尤有甚者,因授信品質不良,逾放比率攀昇,且被告因本案涉訟等情見諸媒體,嚴重破壞農會信譽,此乃無形之寶貴資產,且蔡譜陸關係戶迨至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八日中央存保公司對林邊鄉農會金融業務檢查時,仍認:迄檢查基準日(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該信用部逾期放款(含催收款項)十四億六千九百十八萬一千元,逾放比率高達56.2%,若加計還本繳息有欠正常放款九千一百二十六萬元,則應予評估放款計十五億六千零四十四萬一千元,占放款總餘額之59.7%,較上次一般業務檢查之47.7%,提高12.0個百分點,放款品質已嚴重惡化,主要係蔡譜陸關係戶應予評估放款高達八億九千四百三十六萬二千元,占應予評估放款總額十五億六千零四十四萬一千元之57.3%,迄檢查基準日尚未依法訴追,亦未進一步採取有關保全措施,影響其他逾期戶催收工作之進行,經評估結果可能遭受損失一億三千零四十五萬一千元等語,已如前述,被告戊○○、乙○○所辯上開貸款案件大部分已清償,並未生損害於林邊鄉農會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戊○○、乙○○明知上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五至二十一、
三十、七十、七十一、七十六等土甲,均不符合農業用甲免扣土甲增值稅之條件,應予扣除土甲增值稅後核實計算各該不動產之最高擔保放款總值,竟仍違背授信原則及林邊鄉農會擔保放款鑑估擔保土甲之鑑估標準,逕依農業用甲免扣土甲增值稅規定,直接以當時市價七成核貸,已逾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鑑估最高放款總值,致各該不動產擔保品之價值,均不足為借款金額之擔保,且被告戊○○、乙○○如前所述既均明知上開借款案件均係蔡譜陸之關係戶,恣意予以超額核貸,自非僅係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而已,其致生損害於林邊鄉農會之財產及整體營運之利益堪以認定。
肆、查被告戊○○、乙○○分任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十二屆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均係為林邊鄉農會處理事務之人,竟連續意圖為第三人(蔡譜陸)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林邊鄉農會及該農會會員之利益,核其二人於第十一、十二屆任內之背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被告戊○○、乙○○就前開各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另其二人與該農會徵信人員侯旨雄、薛永田就前開不動產鑑價高於市價(即高估)部分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未論述,尚有未洽,應予指明。被告戊○○、乙○○雖分任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十二屆之總幹事及信用部主任,且總幹事係由每屆農會理事會就合格人員聘任,而農會總幹事對總幹事以外之聘任人員有聘任之權,農會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定有明文,但總幹事之由農會理事會聘任,僅係其聘任之程序而已,對總幹事受農會委任處理事務之本質不變,參酌被告戊○○自七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八十二年三月二日止及自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止,擔任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十二屆總幹事,被告乙○○亦於上開期間,擔任該農會信用部主任,期間未曾中斷,圖為不法利益之人亦均為蔡譜陸一人,尚難認有新犯意之發生,渠等任內先後數次犯行,又均以相同手法,反覆為之,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出於同一概括犯意,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伍、原審就被告戊○○、乙○○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上開蔡譜陸關係戶之擔保放款案中,不動產鑑價高估部分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
十七、三十九、五十二、五十五至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五、六十九至
七十一、七十三至七十六、七十八、八十一至八十六、九十八、一○四、一○五、一○七至一一○、一一三、一一四等多件,已如前述,原審未詳予勾稽比對,漏未認定如附表編號一○四、一○五及多認定編號二十七部分亦有鑑估單價高於市價之情事,容有未洽。㈡被告戊○○、乙○○與林邊鄉農會徵信人員侯旨雄、薛永田就前揭不動產鑑價高於市價(即高估)部分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判決對此部分,漏未論述,亦有疏誤。㈢被告戊○○、乙○○雖分任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十二屆之總幹事及信用部主任,且總幹事係由每屆農會理事會就合格人員聘任,而農會總幹事對總幹事以外之聘任人員有聘任之權,農會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定有明文,但總幹事之由農會理事會聘任,僅係其聘任之程序而已,對總幹事受農會委任處理事務之本質不變,又被告戊○○自七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八十二年三月二日止及自八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止,擔任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十二屆總幹事,被告乙○○亦於上開期間,擔任該農會信用部主任,期間未曾中斷,圖為不法利益之人亦均為蔡譜陸一人,尚難認有新犯意之發生,渠等任內先後數次犯行,又均以相同手法,反覆為之,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出於同一概括犯意,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原審徒以被告戊○○、乙○○分別於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十二屆重新聘任,即認係另行起意,應予分論併罰,顯有違誤。被告戊○○、乙○○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乙○○身為林邊鄉農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未思謀求該農會會員權益之保障,竟利用渠等職務之便,恣意對蔡譜陸關係戶超額貸放,犯罪時間甚長,惡化基層金融機構之營運,造成林邊鄉農會之損失,嚴重損害基層農業秩序,致林邊鄉農會儼然已成蔡譜陸個人之金庫,被告戊○○為總幹事,其違背任務惡性較重,犯罪後被告戊○○、乙○○復均否認犯行飾詞諉過,態度非佳,惟念渠等嗣徵得蔡譜陸提供台中縣大里市○○段第一四九甲號等十一筆土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予林邊農會(見被告戊○○等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辯護意旨狀證九、中央存保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日金融檢查報告五-九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陸、至如附表編號五十姚秋標、五十一鄭慶緒、六十八柯榮福、一○一蔡拎發、一○二鄭周法、一一一陳明發、一一二洪燦輝、一一五黃萬寶、一一九沈國欽、一二○林明德、一二一李榮發、一二二陳明勝、一二三曾文益、一二四阮瑞讓、一二五阮瑞平等借款案件,證人姚秋標、鄭慶緒於原審均證稱該等借款係與證人黃慶煌有關,證人陳明發於原審亦證稱其借款係與同案被告陳敏賢有關,證人柯榮福於原審則證稱該筆借款與蔡譜陸無涉等語(均見原審卷㈡第五二三至五二五頁,原審卷㈡有重複編頁情形),自無從僅以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融業務檢查報告遽認上開借款人係屬蔡譜陸之關係戶。又被告乙○○就如附表編號二、
三十五、五十七、七十六、七十九、八十、一○八、一○九部分,係由證人吳秀玉代理信用部主任,此部分自與被告乙○○無涉。再如附表編號一○一蔡拎發、一○二鄭周法、一一九沈國欽、一二○林明德、一二一李榮發、一二二陳明勝、一二三曾文益、一二四阮瑞讓、一二五阮瑞平等借款案件固亦有鑑價高估之情形,惟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該等借款案件均係蔡譜陸之關係戶,自難排除被告戊○○、乙○○僅係處理事務怠於注意之可能,是公訴人認定被告戊○○、乙○○前述犯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戊○○、乙○○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公訴意旨認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被告丙○、丁○○部分:
壹、訊據被告丙○、丁○○均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丙○辯稱:我是陸興公司董事,但公司所有事情都是蔡譜陸一個人在處理,上開貸款的事情我不清楚云云;被告丁○○亦辯稱:我不知道我是陸興公司的董事,公司是誰在處理我也不知道云云。
貳、惟查:
一、陸興公司董事長為蔡譜陸,董事為被告丙○、丁○○,股東為蔡董、余藤一節,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陸興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稽(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卷第八、九頁),被告丁○○於原審調查中亦承稱:我是陸興水產的董事,一切資金是蔡譜陸出的,一切業務是蔡譜陸在處理,我只是掛名而已,我是他弟弟等語(見原審卷第七三頁反面),足見被告丁○○事後翻異改稱:我不知道我是陸興公司的董事,公司是誰在處理我也不知道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陸興公司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以擴充業務為由,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申請貸款二億三千萬元,以供週轉之用,並經蔡譜陸及被告丙○、丁○○等人簽名蓋章同意,有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決議錄一份在卷可稽(見外放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公文袋內裝陸興公司借款申請書等資料)。惟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陸興公司即以蔡譜陸提供之前開三十八筆土甲為擔保,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申請貸款二億三千萬元,而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貸得一億五千萬元,供蔡譜陸清償其於林邊鄉農會之個人貸款,此經共同被告蔡譜陸於偵查中供承:伊於八十四年間以陸興水產名義借二億多元來支付林邊鄉農會關係戶利息及本金,因當初買台中青年中學校甲,有部分土甲登記在陸興水產公司名下,以避稅,當時金額有超過二億,故伊此次以公司名義借款來還伊個人借款,借款時有經過董事丁○○、丙○同意,向高雄區中小企銀借款,利息亦由伊繳交,大部分由伊林邊鄉農會帳戶,匯入伊高雄區中小企銀帳戶等語明確(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二十頁反面、二一頁),並有陸興公司借款申請書、土甲登記簿謄本等資料在卷為憑(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卷第三六至五三頁及外放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公文袋內裝陸興公司借款申請書等資料),自堪信為真實。
三、前開借款實際用途為清償蔡譜陸個人於林邊鄉農會信用部之貸款,且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第三○、三一、九八、一○二號等土甲,早已淹沒於水中,無法確定其位置,業經臺灣屏東甲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甲政事務所人員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東港甲政事務所土甲複丈成果圖、照片四幀在卷可考(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卷第五六至六三頁),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審查部認為前開屏東縣○○鄉○○段土甲,皆淹於水中,確實位置無法界定,似不宜核定放款值,惟該銀行常務董事會仍決議依承辦單位意見辦理,予以放款,忽視專業人員之意見,且影響債權之確保等情,有八十五年一月四日中央存保公司檢查處大額放款專案檢查報告在卷足佐(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卷第三○、三一頁),是蔡譜陸提供之上開土甲,既無擔保價值,日後貸放銀行追討無著,會對陸興公司財產求償,勢必影響該公司之資產,致生損害於公司甚明。
四、被告丙○、丁○○雖均否認有參與陸興公司業務,對蔡譜陸以該公司名義貸款一節,均表示不知情云云。惟據證人即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承辦人鄭錦政於原審調查中證稱:「陸興水產公司在八十三年間有向我們借款,當時有簽授信約定書,所以在八十四年借款時,就沒有再簽約定書,而是直接簽訂借據,核對證件是否相符。我們聯絡借款人、保證人等到我們分行,親自簽名、用印,我們會核對身分。」、「本件我們是依程序來做,依據我們銀行規定,對保時一定要對到本人,才能放款,所以我確定應該他們二人(指被告丙○、丁○○)都有到銀行來對保。」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八三四、八三五頁),另證人即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徵信課長丘宸德於原審亦證述:「丙○那件當時是我本人對保,在公司對保,我對丙○這個人有特別印象,因為她在屏東是有聲望人士之妻,我對她有特別尊重,才由我徵信課長為她對保。」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八三六頁),且觀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陸興公司面額高達一億五千萬元之借據,連帶保證人欄位亦分別有丁○○、丙○親筆簽名(見原審卷㈡第八三八頁),被告丙○、丁○○事後否認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云云,無非飾卸之詞,不足為取。
五、證人即陸興公司股東蔡董、余藤及連帶保證人蔡侑展於原審雖均證稱伊等不知係陸興公司股東、未參與該公司之運作云云(見原審卷㈡第九二九、九三○、一○
一六、一○一七頁),惟彼等或為該公司之股東,或為連帶保證人,為避免與公司債務有關聯及牽累,證詞難免偏頗,且彼等縱未參與公司之運作,亦不能反證身為該公司董事之被告丙○、丁○○亦均未參與該公司之業務,是彼等前開證言自不足為被告丙○、丁○○有利之認定。
六、又陸興公司與陸興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慶崇(負責人蔡慶崇)、慶祥(負責人曾忠慶)、麗英(負責人蔡麗英)、俊河(負責人蔡俊河)、秀雄(負責人丁○○)、耀仁(負責人張耀仁)、侑展(負責人蔡郁展)企業行,雖均設址於屏東縣○○鄉○○村○○路四十七、四十九號,而該二號房屋間無隔牆,亦無僱用人員在場,且無公司、企業行經營之客戶名單、進料買賣等相關資料,此經臺灣屏東甲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勘驗現場製有勘驗筆錄,並有屏東縣稅損稽徵處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七紙、屏東縣政府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函文四紙在卷可參(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卷第六五、六六、七二至
七五、八五至八八頁),固堪認該等公司、企業社營運情形不佳,惟被告丙○係蔡譜陸之妻,被告丁○○係蔡譜陸之弟,彼此關係密切,且該公司所在亦為前省議員余慎、前屏東縣議會副議長蔡侑展(蔡譜陸之子)聯合服務處,有照片二張附卷可參(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號卷第一七九頁),是該處應為渠等出入之場所,對於同甲址設有二家公司、七家企業社,又兼做民意代表聯合服務處,被告丙○、丁○○顯難諉為不知,則渠等既為陸興公司董事,對於該公司營運情形不佳,無還款能力,應有所知,竟同意由蔡譜陸以該公司名義,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貸款一億五千萬元,供其清償個人之債務,事後無力清償,致陸興公司受有損害,顯有為蔡譜陸不法利益而違背應妥善管理公司資產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挪用清償負責人或股東個人債務之義務。
七、綜上所述,被告丙○、丁○○所辯上開各語,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其二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叁、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被告丙○
、丁○○就上開犯行,與蔡譜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審就此部分未詳予審究,遽予其二人均為無罪之諭知,顯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丙○、丁○○係因家族企業資金週轉不靈而為此犯行,對陸興公司財產之損害非輕及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惟念其二人並非主要負責人,犯罪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丙○、丁○○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係將修正前原所規定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要件,修改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除有特別規定及事關執行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易以訓誡、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及緩刑等,不應適用舊法者外,既認行為時法為有利於行為人,即不容對於其他關係條文,復參用裁判時法,以紊系統,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五二五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關於易科罰金之法律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新法,爰依上開規定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肆、至被告丙○、丁○○另被訴違反修正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茲不贅述。
丙、被告戊○○、乙○○不另為無罪諭知(展期清償)及被告己○○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戊○○、乙○○均知悉於該農會第十一屆第十次理事會會議,亦即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通過「放款擔保品估價標準及處理細則」,就擔保放款值最高以時價扣除按「時價」計算之應計增值稅後之九十%為準;及第十一屆第十七次理事會會議,亦即八十年十月十六日決議:農建甲房價以實際市價估計最高以七成核貸,但建甲房價應扣除增值稅等語。竟與蔡譜陸基於共同不法之利益,明知其關係戶所提供之擔保品時價,不足借貸額度,竟仍予貸放,以供蔡譜陸運用,其詳如附表除前揭有罪部分外之借款案件,以各該附表所示之土甲提供擔保,由借款人申請超貸核放,分由彼等審核通過。嗣各該繳息先後有不正常情事,惟仍繼續借新債償還舊借,財政部遂於八十三年十月六日,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示:「停止該信用部辦理蔡譜陸及其關係戶放款業務(含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其中所稱停止其放款業務,包括原放款到期收回不得展期,且放款收回前不得變更、塗銷原借款人及原擔保品抵押設定內容,另亦不得新增、更換擔保品或以原擔保品以原借款人或更換借款人名義採借新還舊方式另案辦理續(增)貸,對於有逾期繳息情形者,並應注意採取有關之保全程序。」等語,被告己○○當時為林邊鄉農會秘書與被告戊○○、乙○○,共同為圖使蔡譜陸得以如期展延關係戶借款,於蔡譜陸之人頭借款戶曾景瑞、蔡慶輝、陳國欽、蔡蘇碧玉、蔡清桂、黃長城、蔡水山等十二件借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六日,向該農會申請,未核准之前,該農會已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收受該公文,卻仍於隔日辦理展期,使該等放款續貸未能收回。因認被告戊○○、乙○○、己○○三人就此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О五號及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及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亦分別著有判例足資參照)。次按背信罪之成立,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三七號判例參照。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須為他人處理事物之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客觀上有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發生,為構成要件。
叁、訊據被告戊○○、乙○○、己○○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背信犯行,被告戊○○辯
稱上開貸款案件均係總幹事室專員黃慶煌依分層負責規定代伊批准的,並非伊親自批覆,且前揭財政部函文係於批示淮貸後才知悉等語;被告乙○○、己○○亦均辯稱:前揭財政部函文確係於伊等批示准貸後始知悉云云。
肆、經查: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戊○○、乙○○、己○○,共同為圖使蔡譜陸得以如期展延關係戶借款,於蔡譜陸之人頭借款戶曾景瑞、蔡慶輝、陳國欽、蔡蘇碧玉、蔡清桂、黃長城、蔡水山等十二件借貸,於八十三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六日,向該農會申請,未核准之前,該農會已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收受上開財政部函示公文,卻仍於隔日辦理展期,使該等放款續貸未能收回等語。惟其所舉借款戶曾景瑞、蔡慶輝、陳國欽、蔡蘇碧玉、蔡清桂、黃長城、蔡水山等人,僅有七件,其餘五件究係何指,並不明確,而依其所提出之合作金庫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林邊鄉農會金融業務檢查報告指出,蔡譜陸另以更換借款人蘇余素貞、曾涂金菊、林朝在、林坤憲、曾文政等人名義採借新還舊方式辦理續借,同有違反上開財政部函示情形(見該報告五-八-一頁)。堪認公訴意旨此部分係指被告己○○、乙○○、戊○○於受理蔡譜陸之關係戶曾景瑞、蔡慶輝、陳國欽、蔡蘇碧玉、蔡清桂、黃長城、蔡水山、蘇余素貞、曾涂金菊、林朝在、林坤憲、曾文政等十二件以辦理展期或借新還舊等方式借貸,有故違前揭財政部函示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按屏東縣政府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屏府財金密字第六四六號函轉知財政部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示:「請貴會(林邊鄉農會)信用部於文到之日起停止辦理蔡譜陸及其關係戶放款業務(含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其中所稱停止之放款業務,包括原放款到期收回不得展期,且放款收回前不得變更、塗銷原借款人及原擔保品抵押設定內容,另亦不得新增、更換擔保品或以原擔保品以原借款人或更換借款人名義採借新還舊方式另案辦理續(增)貸,對於有逾期繳息情形者,並應採取有關之保全程序。」等語,而林邊鄉農會於八十三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六日,受理蔡譜陸之關係戶曾景瑞、蔡慶輝、陳國欽、蔡蘇碧玉、蔡清桂、黃長城、蔡水山、蘇余素貞、曾涂金菊、林朝在、林坤憲、曾文政等十二件以辦理展期或借新還舊等方式借貸,林邊鄉農會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收受前揭公文,卻仍於隔日辦理展期等情,有屏東縣政府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屏府財金密字第六四六號函、林邊鄉農會收文圓戳印記、各該借款案借款申請書、批覆書、合作金庫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林邊鄉農會金檢報告等在卷可稽(見外放合作金庫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八二合金總審字第○八五六八號函轉中央銀行釋示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卷、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一八號卷第八四至九三頁、合作金庫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林邊鄉農會金檢報告第五-八-一頁),固堪信為真實。被告戊○○辯稱上開貸款案件均係總幹事室專員黃慶煌依分層負責規定代伊批准的,並非伊親自批覆云云,雖舉證人黃慶煌到庭附合其詞為證(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但被告戊○○既授權黃慶煌代為批覆,且蓋用其本人印章,又未表明代理之意,顯係徵得其本人同意,自不影響其真意,此部分被告戊○○所辯,尚不足採。
三、惟觀前開貸款戶曾景瑞、蔡慶輝、陳國欽、蔡蘇碧玉、蔡清桂、黃長城、蔡水山等七件展期案件及蘇余素貞、曾涂金菊、林朝在、林坤憲、曾文政等五件更換借款人名義借新還舊方式辦理續貸者,被告戊○○、己○○、乙○○等批准核貸日期確均係於林邊鄉農會收受上揭財政部函文前,此有前開借款申請書附卷可按,是渠等辯稱並無違背財政部前揭函示之故意云云,尚非不足採信。又財政部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台融第00000000號函釋:「農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戶依規繳清所欠利息,其辦理展期僅係變更原授信案件還款約定,非屬『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須繼續輔導融資之情形。」等語甚明(見被告戊○○刑事陳明狀第一九一、一九二頁提證資料),是林邊鄉農會對於前開展期或借新還舊部分既非屬繼續輔導融資之情形,尚非必然擴大林邊鄉農會之損害。況財政部金融局嗣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以台融(六)第00000000號函就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淮予林邊鄉農會對蔡譜陸關係戶辦理展期一節表示:「...至准予辦理展期一節,經查該信用部自八十三年本部限制其業務以來,其間歷經三次金融檢查,依當時最近一次檢查報告資料顯示,該信用部對蔡員及其關係戶之貸款已減少,且逾放比率亦有下降,在此前提下,考量經濟不景氣及其業務正常之需,本部爰同意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之建議,對該會原受限制之放款於原授信條件不變、繳息正常,且收回部分本金之情形下,准予辦理展期。」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五號卷第一七二頁),益證被告等辦理前開貸款之展期或借新還舊事務,並無損害林邊鄉農會利益之故意甚明。公訴人雖認財政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再准林邊鄉農會對蔡譜陸關係戶辦理展期,係鑑於經濟不景氣及農會正常營運之需要,如不再予展期,驟然抽回銀根,該關係戶又無法履行,該農會受此衝擊,存戶信心必然大受影響,農會信用部擠兌,無法再為經營,故其逾放問題仍在,並非無造成實害之危險云云。然同理,前揭蔡譜陸之關係戶既已屆期無法清償,如不辦理展期或借新還舊,借戶連利息都無法繳納,在不景氣之情況下,對農會造成之損害顯然更大,故不能僅以被告等人受理蔡譜陸之關係戶申請展期或借新還舊方式借貸,遽認渠等係為擴大損害林邊鄉農會利益之故意。至於被告戊○○、乙○○明知蔡譜陸以上開關係戶名義分散借款、集中使用而造成逾放問題之背信犯行,已如前述,應予分別觀察,不能混為一談。
四、公訴人雖舉證人林端對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四日案子很多,辦很晚,主任、秘書要我們當天把蔡譜陸關係戶展期案子辦出來,一般借戶聲請書送上去給主任批示後,聲請書會回到我們放款人員處,而蔡譜陸的關係戶聲請後,送秘書、總幹事批示後,就沒再交給我們等語(見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一號卷第一二四頁反面),認為被告戊○○、乙○○、己○○急於辦理蔡譜陸關係戶之展期,原本尚未批示,故為批示,致令該關係戶逾期放款日益嚴重云云。惟前開關係戶之展期或續借,被告戊○○、乙○○、己○○等批准核貸日期均係在林邊鄉農會收受上揭財政部函文之前,已如前述,公訴人舉證人林端對前開證言,認該展期原尚未批示,被告等故為批示云云,顯與事實不合。又證人林端對於同日偵查中亦證稱:「(問: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財政部函,你何時知道?)沒有傳閱,是事後八十三年十一月我貸放完了才聽他們說的。」、「(問: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四日的放款情形有無與往常不一樣的流程?)沒有。」等語(見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一號卷第一二四頁反面),益徵證人林端對之上開證言顯不足為被告戊○○、乙○○、己○○不利之認定。公訴人另舉證人許美秀、林美玉於偵查中證稱:蔡譜陸關係戶借款或展期,均由己○○、鄭天福(彼等另開設明正代書事務所)前來辦理申請等語(見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一號卷第一四六頁反面)及被告己○○於偵查中自承: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在該農會任秘書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一八號卷第二三頁),認被告己○○明知蔡譜陸關係戶使用人頭眾多,已造成農會借貸風險,又故為展期,自有不法認知云云。然證人許美秀、林美玉上開證言,並未明確指證被告己○○有何故意違背財政部前開函文之情事,且證人許美秀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展期不是我辦的,我講的是一般放款情形,我辦理的時候己○○還不是秘書。」等語;另證人林美玉亦證稱:蔡譜陸關係戶的展期放款不是我辦的等語明確(均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顯與前開證述情節有異,況單純受理蔡譜陸關係戶之申請展期或借新還舊方式借貸,亦不能認係為擴大損害林邊鄉農會利益之故意,已如前述,自不能僅憑證人許美秀、林美玉偵查中不明確之證言,遽為被告己○○不利判決之依據。
伍、綜上所述,公訴人認定被告戊○○、乙○○、己○○此部分犯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公訴人復無法舉證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乙○○、己○○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背信犯行,此部分犯罪顯不能證明。原審說明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戊○○、乙○○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己○○部分因認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而為其無罪之諭知。經核均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有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被告戊○○、乙○○不另為無罪諭知(莎拉颱風貸款)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戊○○、乙○○,於七十八、七十九年間,辦理審核該農會會員申請「莎拉颳風專案貸款」時,已先於七十八年十一、二月間,以年息百分之八.七五之災害低率貸款予蔡譜陸三千五百萬元、黃錫虎一千三百萬元,嗣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接獲合作金庫潮州支庫來函通知後,明知災害低利貸款仍應受「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每戶九百萬元為最高借款額度之限制,且知鄭周國、陳敏賢前於該農會已申請他項貸款,如再申貸,亦將超過九百萬元之限額,而為使蔡譜陸、鄭周國、陳敏賢、黃錫虎取得較一般放款年息百分之十.五為低之百分之八.七五低利貸款,竟六人共同意圖不法之利益,由蔡譜陸提供蔡壁秀、蔡慶郎、吳慶春三人名義,假藉合夥養殖亦受有災害,向該農會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分別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起訴書誤載為百分之十)之利息貸得九百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萬元;黃錫虎亦以人頭鄭基聰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同利息貸得四百萬元;鄭周國則以其姐黃鄭枚名義,於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同利息貸得六百萬元;陳敏賢亦以蘇麗山名義,於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同利息貸借九百萬元,均供彼等償還前向該農會申貸之借款。而蔡譜陸原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廿二日申貸之災害低利貸款,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償還時,超過九百萬元限額部分,均以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黃錫虎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三日申貸之災害低利貸款,於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償還時,超過九百萬元限額部分,亦以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息,合計該農會以自有存款資金違法放貸四千五百萬元,致生損害於林邊鄉農會按借款額度百分之一.五年息。因認被告戊○○、乙○○與鄭周國、陳敏賢、黃錫虎(鄭周國、陳敏賢、黃錫虎三人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就此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貳、公訴人認被告戊○○、乙○○共同涉犯此部分背信罪嫌,無非以七十八年九月間,莎拉颳風過境,農漁民損失嚴重,合作金庫潮州支庫於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七八合金潮放字第三六八八號函請林邊鄉農會依「農漁業天然災害重建復興貸款要點」辦理農漁民貸款事宜,協助農漁民復建恢復生產,該要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承貸農漁會以自有資金先行貸放者,可於貸放期間及實際貸放餘額範圍內,向本庫申請轉貸」,第四條貸款方式第三項第一款貸款額度規定為「依申貸戶之實際受損情形核貸,其中無擔保放款,每戶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林邊鄉農會依前開規定,發函通知各村農事小組長轉知轄內會員,向農會申請災害貸款,利息為百分之八.七五,該項貸款共有三十名農民申請,金額共計一億六千七百四十五萬元,旋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函向合作金庫潮州支庫陳報,並就已貸款姚許錦雀等三十名,申請轉貸一億六千七百四十五萬元。嗣合作金庫潮州支庫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回函表示本件貸款額度擔保放款部分仍應受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亦即包括林邊鄉農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每會員擔保放款最高額度四百萬元,農民申貸超過部分,均不准轉貸。惟該農會復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函覆合作金庫,略以該農會決議擔保放款係四百萬元,但另有但書規定「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修改頒佈後,遵照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最高額度辦理,不得超過前一年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依該項規定核算,有擔保放款額應為九百萬元等情,業據證人曾清泉、黃鄭枚、鄭基聰、蔡慶郎、蘇麗山、蔡壁秀、吳慶春、侯旨雄、施學堯、李榮章、李祥坤證述在案,並有合作金庫七八合金潮放字第三六八八號、四七三九號函、合作金庫辦理農漁業天然災害重建復興貸款要點、林邊鄉農會七十八年十月九日林農信字第二四四二號通知、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林農信字第二五八五號函、合作金庫借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暨批覆書及受災戶名冊在卷可考,是以被告戊○○、乙○○,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已知悉核貸災害貸款,需受每戶核放最高額度九百萬元之限制,且蔡譜陸、鄭周國、陳敏賢、黃錫虎所提供之人頭戶,並非在合作金庫指示需受每名會員放款最高額度限制之前,即以災害低利貸款核放,而係明知最高額限制之後,始由彼等另覓人頭,再予以貸款,計蔡譜陸之人頭戶蔡壁秀、蔡慶郎、吳慶春三人,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向該農會貸得九百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萬元,黃錫虎以人頭鄭基聰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貸得四百萬元,鄭周國則以其姐黃鄭枚名義,於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貸得六百萬元,陳敏賢則以蘇麗山名義,亦於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貸借九百萬元,又渠等前超額低利貸款部分,仍以年息百分之八.七五清償,有活期存款帳卡、存款取款條、支出傳票、收入傳票、擔保放款明細分類帳卡在卷可考,為其論據。
參、訊據被告戊○○、乙○○均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一致辯稱:合作金庫原函文並無貸款額度之限制,且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亦規定農會信用部經辦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不受前二項之限制,合作金庫前開函示顯係曲解法令,不足為取;又伊等係依規定貸放後,向合作金庫申請轉貸時,合作金庫才函知貸款額度須受最高額度限制,致伊等無法處理,經與合作金庫協調後,乃遂一拜訪貸款戶將超過最高額度部分改成一般放款,並無違法等語。
肆、經查:
一、按合作金庫「農漁業天然災害重建復興貸款要點」第四條貸款方式第三項第一款貸款額度係規定:「依申貸戶之實際受損情形核貸,其中無擔保放款,每戶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依該要點之意旨,有擔保之災害放款,確似應依實際受損情形核貸,並無額度之限制。又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農會信用部受託代放款項、存單質借及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不受項之限制。」,亦即農會信用部經辦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不受農會最高放款總額之限制,是被告戊○○、乙○○辯稱伊等依上開規定,按實際受損情形核貸,未限制擔保放款之最高額度貸款給受災戶等語,尚非無由。而合作金庫潮州支庫固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回函林邊鄉農會表示莎拉颱風貸款額度擔保放款部分仍應受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限制,惟林邊鄉農會隨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函覆合作金庫表示:「...三、據貴庫函覆說明(二)貸款額度依該要點(三)新貸部分額度『依申貸戶之實際受損情形核貸』,而本會均係辦理擔保放款,該要點並無規定最高額度之限制,其次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會員貸款額度,除擔保放款新台幣肆佰萬元,後段但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修改頒佈後,遵照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最高額度辦理,不得超過前一年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決議通過在案,與貴庫所指覆不符...」等語,顯對合作金庫之該函示猶有疑義,不能認已明知之情形。嗣合作金庫潮州支庫再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七八合金潮放字第四九三六號函覆林邊鄉農會以:「...本案貸款係自有資金非政策性專案貸款,貴會對於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總額請依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七十八年二月十日修正發佈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若與上項規定不符,本庫不予轉貸,其後果應自行負責。」,而林邊鄉農會係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始收受,有該農會收件圓戳章蓋印於前開合作金庫回函影本在卷可稽。嗣合作金庫潮州支庫於七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七九合金潮放字第○二四四號函林邊鄉農會:貴會轉貸姚許錦雀等二十二名天然災後重建復興貸款金額一億六千七百四十五萬元正,經初步審核准貸五千萬元整,惟應同時扣回七十七年度農漁業天然緊急紓困貸款溢撥金額三千九百五十七萬五千九百六十六元等情,有各該函文附卷可憑(均見外放蔡壁秀等放款債權憑證保管卷內資料),是公訴人認被告戊○○、乙○○,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已知悉核貸災害貸款仍需受每會員擔保放款最高額度九百萬元之限制云云,依上開說明,容有可議。應認被告戊○○、乙○○係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或遲至七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始明確認知上情。
二、又林邊鄉農會對莎拉颱風專案貸款,就蔡譜陸申貸三千五百萬元部分,係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貸放款,另陳敏賢、黃錫虎部分,係分別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貸放款,至鄭周國部分,固迨至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為放款,惟其放款條件亦註明:「原在本會抵押金額償還後始可再貸放災害貸款」,此有蔡譜陸、黃錫虎等各該借款申請書、放款明細帳卡在卷可按(見外放蔡壁秀等放款債權憑證保管卷內資料)。足見被告等辯稱伊等係依規定貸放後,向合作金庫申請轉貸時,合作金庫才函知貸款額度須受最高額度限制,伊等無背信故意云云,尚非不足採信。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乙○○於核貸上開借款時,明知核貸災害貸款需受每會員擔保放款最高額度九百萬元之限制,自難認被告戊○○、乙○○於核貸蔡譜陸、陳敏賢、鄭周國、黃錫虎申貸莎拉颱風專案貸款之初,有何故意損害林邊鄉農會權益之故意。
三、嗣蔡譜陸雖以蔡壁秀、蔡慶郎、吳慶春三人名義,向林邊鄉農會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分別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起訴書亦同此認定,惟誤載為年息百分之十)之利息貸得九百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萬元;黃錫虎亦以人頭鄭基聰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同利息貸得四百萬元;鄭周國則以其姐黃鄭枚名義,於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同利息貸得六百萬元;陳敏賢亦以蘇麗山名義,於七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同利息貸得九百萬元,均供彼等償還前向農會申貸之借款,此有蔡壁秀、蔡慶郎、吳慶春、鄭基聰、黃鄭枚、蘇麗山各該筆借款擔保放款明細分類帳卡附卷可按(見外放蔡壁秀等放款債權憑證保管卷內資料)。惟此乃因林邊鄉農會對莎拉颱風專案貸款,已對蔡譜陸、黃錫虎、陳敏賢、鄭周國依實際受損情形貸放借款,事後被告戊○○、乙○○知悉合作金庫僅同意部分轉貸,就其已依八.七五利率貸放之款項,為符合作金庫轉貸之規定,乃逐一拜訪貸款戶即蔡譜陸、鄭周國、陳敏賢、黃錫虎,協調渠等將超過九百萬元貸款部分還掉,改成一般放款即年息百分之十.五之貸款,蔡譜陸等四人在明瞭林邊鄉農會無法轉貸之困境後,始同意依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並即邀同有農會會員資格之合夥人或親屬,以渠等四人所有土甲為擔保向林邊鄉農會申貸一般放款,俾供償還超過九百萬元之災害貸款部分,以解決前開合作金庫不准轉貸之困境,顯難認被告戊○○、乙○○有何為圖蔡譜陸、黃錫虎、陳敏賢、鄭周國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林邊鄉農會利益之情事。是被告戊○○、乙○○縱亦明知蔡壁秀、蔡慶郎、吳慶春、鄭基聰、黃鄭枚、蘇麗山等借款戶係由被告蔡譜陸等四人所提供,且就被告蔡譜陸、黃錫虎、陳敏賢、鄭周國於尚未轉貸前之利息均以八.七五計算,惟各該借款既係在原借款之範圍內,且係為解決前開誤為貸款後無法轉貸之問題,並於轉貸前依原訂契約內容計息,亦難認被告戊○○、乙○○有故意違反授信原則或損害林邊鄉農會利益之故意。
肆、綜上所述,公訴人認定被告戊○○、乙○○此部分犯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公訴人復無法舉證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戊○○、乙○○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背信犯行,此部分犯罪顯不能證明。原審說明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戊○○、乙○○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有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戊、證人侯旨雄、薛永田與被告戊○○、乙○○共犯前揭不動產鑑價高於市價(即高估)部分之犯行,應另由檢察官依法偵辦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江泰章法官 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福連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下林邊農會審查人之部分若無特別記載則為下列人員:
總幹事:戊○○ 信用部主任:乙○○ 調查員:薛永田。
編號壹~參:
一、
(一)擔保品:台中縣○里鄉○○段九0二(現已改制為大里市)提供人:丁○○(所有權人現已改為劉月枝)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十萬分之二二一九六土甲面積:土甲總面積為二七六六‧八五平方公尺土甲實貸持分面積為六一四平方公尺
(二)
1、借戶:陳聯祿、阮搖、阮福忠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三百七十萬、九百九十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一千三百萬、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
2、編號壹:(陳聯祿)連帶保證人:丁○○、蔡慶輝、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6日轉帳日期:82年5月6日
3、編號貳:(阮搖)連帶保證人:丁○○、蔡慶輝、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吳秀玉、82年3月5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5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4、編號參:(阮福忠)連帶保證人:丁○○、蔡慶輝、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1日轉帳日期:82年3月2日
二、
(一)農會調查人員鑑估價:每平方公尺為九萬三千三百元本院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兩千三百五十元~四萬八千四百元。
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五千七百二十八萬六千二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零七十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三百九十萬五千四百七十六元准貸總金額:三千二百八十萬元(分別為一千三百萬、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超貸金額:八百八十九萬四千五百二十四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編號肆~陸:
一、
(一)擔保品:台中縣○里鄉○○段九0二(現已改制為大里市)土甲提供人;黃慶煌(所有權人現已改為劉月枝)土甲持分:19768/100000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狀:空甲土甲面積:本件土甲總面積為二七六六‧八五平方公尺,持分面積約為五四六平方公尺
(二)
1、借戶:張新開、阮丁火、林扁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二百萬、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六十萬、九百九十萬、八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六十萬、九百九十萬、八百九十萬
2、編號四: (張新開)連帶保證人:丁○○、黃慶煌、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6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3、編號五: (阮丁火)連帶保證人:丁○○、黃慶煌、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6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4、編號六: (林扁)連帶保證人:丁○○、黃慶煌、蔡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6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二、
(一)農會調查人員鑑估價:每平方公尺為九萬三千三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兩千三百五十元~四萬八千四百元
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五千零九十四萬一千八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七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四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一百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元准貸總金額:二千八百四十萬元(分別為九百六十萬、九百九十萬、八百九十萬
)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超貸金額:七百一十四萬二千零三十六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編號柒~拾:
一、
(一)擔保品:台中縣○里鄉○○段九0二(現已改制為大里市)提供人:吳振吉(所有權人現已改為劉月枝)土甲持分:2987/10000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面積:本件土甲總面積為二七六六‧八五平方公尺,持分面積約為八百二十六平方公尺。
(二)
1、借戶:鄭添發、余秀雲、蔡福興、林桂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一千二百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一千二百萬、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九十萬、九百五十萬、一千二百萬、九百九十萬
2、編號七: (鄭添發)連帶保證人:丁○○、吳振吉、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6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3、編號八: (余秀雲)連帶保證人:丁○○、吳振吉、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6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4、編號九: (蔡福興)連帶保證人:丁○○、吳振吉、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8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8日轉帳日期:82年3月8日
5、編號十: (林桂)連帶保證人:蔡慶輝、吳振吉、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6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二、
(一)農會調查人員鑑估價:每平方公尺為九萬三千三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兩千三百五十元~四萬八千四百元
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七千七百零六萬五千八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四千一百三十三萬三千零四十元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二百一十五萬九千四百八十四元准貸總金額:四千一百七十萬元(分別為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一千二百萬
、九百九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超貸金額:九百五十四萬五百一十六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編號拾壹:
一、
(一)擔保品:台中縣○里鄉○○段九0二(現已改制為大里市)提供人:陳秀絨(所有權人現已改為劉月枝)土甲持分:597/10000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面積:本件土甲總面積為二七六六‧八五平方公尺,持分面積約為一百六十
五平方公尺
(二)借戶:黃田池連帶保證人:陳秀絨、蔡董、丁○○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六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六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6日轉帳日期:82年3月6日
二、
(一)農會調查人員鑑估價:每平方公尺為九萬三千三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兩千三百五十元~四萬八千四百元
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五百三十九萬四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八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四十二萬四千一百一十元准貸總金額:六百五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超貸金額:七萬五千八百九十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編號拾貳~拾肆:
一、
(一)擔保品:台中縣○里鄉○○段九0二(現已改制為大里市)提供人:蔡俊河(所有權人現已改為劉月枝)土甲持分:22196/100000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面積:本件土甲總面積為二七六六‧八五平方公尺,持分面積約為六百一十
四平方公尺
(二)
1、借戶:鄭明發、林錦霞、謝成申請金額:九百九十萬、一千二百萬、九百九十萬准貸金額:九百萬、一千一百七十萬、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一千一百七十萬、九百九十萬
2、編號十二:(鄭明發)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1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13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13日轉帳日期:82年2月13日
3、編號十三:(林錦霞)連帶保證人:蔡俊河、蔡董、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8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8日轉帳日期:82年3月8日
4、編號十四:(謝成)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1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13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13日轉帳日期:82年2月13日
二、
(一)農會調查人員鑑估價:每平方公尺為十二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兩千三百五十元~四萬八千四百元
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七千六百七十五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四千二百四十萬二千八百四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零九十一萬二千四百四十四元准貸總金額:三千零六十萬元(九百萬、一千一百七十萬、九百九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編號拾伍~拾捌:
一、
(一)擔保品:台中縣○里鄉○○段九六三(現已改制為大里市)土甲提供人:謝金燦(所有權人現已改為江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土甲持分:全部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面積:本件土甲總面積為八九六‧六四平方公尺,當時公告甲價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
(二)
1、借戶:蔡耀輝、吳三貴、曾春成、林進吉申請金額:一千萬、一千萬、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九百萬、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八百六十萬、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
2、編號十五:(蔡耀輝)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謝金燦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2日轉帳日期:82年2月2日
3、編號十六:(吳三貴)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謝金燦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2日轉帳日期:82年2月2日
4、編號十七:(曾春成)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謝金燦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2日轉帳日期:82年2月2日
5、編號十八:(林進吉)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謝金燦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2日轉帳日期:82年2月2日
二、
(一)農會調查人員鑑估價:每平方公尺為十二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兩千三百五十元~四萬八千四百元
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五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八千三百六十五萬六千五百一十二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四千四百八十六萬七千八百六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四百九十萬九千七百八十二元准貸總金額:三千八百七十萬(九百九十萬、九百萬、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
)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超貸金額:三百七十九萬零二百一十八元。
《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編號拾玖~貳拾壹:
一、
(一)擔保品:台中縣○里鄉○○段九一六(現已改制為大里市)土甲提供人:蔡董(已於八十七年強制執行)土甲持分:全部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狀:空白土甲面積:本件土甲總面積為五七0‧八六平方公尺
(二)
1、借戶:葉河木、余景立、戴金振申請金額:一千萬、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八百八十萬
2、編號十九:(葉河木)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謝金燦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2日轉帳日期:82年2月3日
3、編號二十:(余景立)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謝金燦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2日轉帳日期:82年2月2日
4、編號二十一:(林桂)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謝金燦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2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2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2月2日轉帳日期:82年2月2日
二、
(一)農會調查人員鑑估價:每平方公尺為九萬三千三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四萬八千四百元~六萬零五百元
(二)農會鑑估總價:五千三百二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八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八百四十一萬一千七百零二元。
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二百三十六萬四千五百八十二元准貸總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九百九十萬、九百九十萬、九百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超貸金額:六百四十三萬五千四百一十八元。
《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千九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千九百元編號、貳拾貳◎本件無申請書及准貸資料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二三之七(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三零四)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旱(工業用甲)土甲現在使用現狀:
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七一八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譜陸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二萬三千元送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千零三十~六千零五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價:一千六百五十一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九百萬三千七百二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七十五萬九千二百五十二元准貸金額:
抵押權設定金額:七百二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元編號貳拾參: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四八之二、之三八(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一六二、一一八零)土甲提供人:黃慶煌土甲甲目:旱(住宅用甲)土甲現在使用現況:
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四八之二為二零零平方公尺
甲號三四八之三八為二七六平方公尺
(二)借戶:趙金海連帶保證人:黃慶煌、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7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八百五十六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六百六十二萬一千九百二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零七十四萬四千二百七十二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貳拾肆: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七五之四一、四二、四八、四九(甲號三七五之四一已改為榮田段一七五
甲號三七五之四二已改為榮田段一七五甲號三七五之四八已改為五魁段一二零三之一甲號三七五之四九已併入三七五之四八)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七五之四一為四二四平方公尺
甲號三七五之四二為三二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四八為二二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四九為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胡東成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蔡董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3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3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千六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零九萬六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七百五十六萬五千一百二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九十二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甲號三七五之四八、四九無81年度之
公告甲價資料)編號貳拾伍:
一、
(一)擔保品○ ○○鎮○○○段三七四之三四(簡表誤載為三七四之二四)
(現已改為榮田段一六三)土甲提供人:黃天助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七四之三四為五六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王信仁連帶保證人:黃天助、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3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3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三百七十二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八百八十一萬五千七百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三百四十一萬三千八百一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貳拾陸: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二三之七(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三零四)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旱(工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
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七一八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譜陸連帶保證人:黃慶煌、蔡董申貸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9年4月2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4月2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4月21日轉帳日期:79年5月12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二萬三千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平方公尺三千零三十~六千零五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六百五十一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九百萬三千七百二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七十五萬九千二百五十二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元編號貳拾柒:本件缺不動產調查表、借款申請書、淮貸資料等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二三之一、之五(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三零五、一一六零)土甲甲目:甲號三二三之一:旱(工業用甲)
甲號三二三之五:旱(住宅用甲)
(二)借戶:余藤連帶保證人:
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
二、本院送鑑估價:甲號三二三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三千零三十~六千零五十元
甲號三二三之五為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三萬六千三百元編號貳拾捌: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二一之五(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三零一)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旱(工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荒廢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七一五平方公尺(重測後面積只剩六六四‧七九平方公尺)
(二)借戶:徐翠蓮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蔡慶輝申貸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1月2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1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1月2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月25日轉帳日期:81年1月24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七千五百六十~一萬二千一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二百三十五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八百五十萬七千零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二百四十六萬三千一百四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三千二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四千元編號貳拾玖: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二一之一三(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三零零)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旱(工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荒廢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五二六平方公尺(重測後已變為五八五平方公尺)
(二)借戶:謝金燦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1月2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1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1月2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月25日轉帳日期:81年1月2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七千五百六十~一萬二千一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三百六十七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三百四十九萬一千九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一十六萬零二百九十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四千元編號參拾: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七四之二四、之四二、之四三、之四四及三七五之五、之五五、之五六(甲號三七四之四二:現已合併三七四之四三、之四四)(甲號三七五之五:現已合併三七五之五五)土甲提供人:黃慶煌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現在使用情況: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七四之二四為二平方公尺
甲號三七四之四二為三八平方公尺(合併後面積已變為二零五平方公尺)甲號三七四之四三為已合併到三七四之四二甲號三七四之四四為已合併到三七四之四二甲號三七五之五為四平方公尺(合併後面積已變為三二一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五五為已合併到三七五之五甲號三七五之五六為五平方公尺(現已合併到三七五之五七)
(二)借戶:陳麗梅連帶保證人:黃天助、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3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6月3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3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30日轉帳日期:81年6月3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單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六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二十五~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五百三十四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四百七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四十九萬七千零八十八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壹: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四八之四二、之四五、之四八(簡冊將三四八之四二誤載為八二)甲號三四八之四二:現已改為榮田段八九甲號三四八之四五:現已改為榮田段二二二甲號三四八之四八:現已改為五魁段一一六四土甲提供人:黃慶煌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現在使用現況: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四八之四二為九七平方公尺(重測後面積已變為九九‧三六平
方公尺)甲號三四八之四五為二一二平方公尺(重測後面積已變為一九五‧九六平方公尺)甲號三四八之四八為二零四平方公尺(重測後面積已變為二一六‧七九平方公尺)
(二)借戶:黃林順金連帶保證人:黃慶煌、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7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7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零七十八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七百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五十七萬九千四百三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貳: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七三之一五、三七四之三九、之三六、之三七、之三
八、之一(甲號三七三之一五:現已改為榮田段一四七
甲號三七四之三七、三八、三九:現已合併為三七四之一並已改為五魁段一二零七甲號三七四之三六:現已改為榮田段一四六)(清冊誤將三七四之三八載為四八)土甲提供人:吳慶民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七三之一五為三四平方公尺
甲號三七四之一為九平方公尺甲號三七四之三七為三六平方公尺甲號三七四之三六為六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七四之三八為六四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三之三九為六平方公尺
(二)借戶:蘇余素貞連帶保證人:吳慶民、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七百萬准貸金額:五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五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7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7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六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四百一十二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八百二十四萬三千二百八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五百二十九萬二千六百四十八元准貸金額:五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八百四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參: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四八之四三、之四七、之五一、之五二
(甲號三四八之四三: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九二)甲號三四八之四七:現已改為榮田段二一六甲號三四八之五一:現已改為五魁段一一七九甲號三四八之五二:現已改為五魁段一一七八)土甲提供人:黃慶煌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四八之四三為一一七平方公尺
甲號三四八之四七為一五一平方公尺甲號三四八之五一為一二二平方公尺甲號三四八之五二為一四七平方公尺
(二)借戶:曾涂金菊連帶保證人:黃慶煌、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9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9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9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二百二十二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八百七十五萬二千零四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二百一十二萬一千一百六十四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肆: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七四之四、之四零、之四一、之四五、之四六土甲提供人:黃天助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七四之四為一一平方公尺
甲號三七四之四零為一零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七四之四一為一二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七四之四五為四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七四之四六為一一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美蓮連帶保證人:黃天助、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3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6月23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年、6月23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三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二十五~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四百九十四萬八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三百九十七萬零八百八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八十七萬九千四百零八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伍: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七五之一一、之一九、之四四、之四五、之四六、之四七(甲號三七五之一一:現已改為五魁段一一六七
甲號三七五之一九、四五、四六、四七:現已合併為三七五之一九並已改為五魁段一二零三甲號三七五之四四:現已改為五魁段一二零四)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七五之一一為一零五平方公尺
甲號三七五之一九為九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四四為三五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四五為九六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四六為七五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四七為四八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借戶:蔡蘇碧玉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吳秀玉、81年6月27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7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7日
2、申請書二:借戶:蔡蘇碧玉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申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3年10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3年10月7日秘書、批示日期:己○○、83年10月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3年10月7日轉帳日期:83年11月4日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2、申請書二: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七百四十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九十五萬八千四百四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零三十一萬五千四百零四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
2、申請書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七百四十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九十五萬八千四百四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零三十一萬五千四百零四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陸: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七五之五一、之五二、之五三、之五四、之五七(甲號三七五之五一、五二、五三、五四:現已合併為五魁寮段三七五之五
甲號三七五之五七:現已合併為三七五之五六)土甲提供人:黃天助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七五之五一為三二平方公尺
甲號三七五之五二為六二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五三為九四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五四為一二四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五之五七為六一平方公尺
(二)借戶:林士淵連帶保證人:黃天助、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3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6月23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3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六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四百六十一萬八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三百八十三萬零八百四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七十萬八千四百四十四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柒: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三四八之五、之五三、之七(甲號三四八之五:現已改為榮田段八二
甲號三四八之七:現已改為榮田段一九三甲號三四八之五三:現已改為五魁段一一七七)土甲提供人:黃慶煌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四八之五為一五二平方公尺
甲號三四八之五三為一五零平方公尺甲號三四八之七為一九一平方公尺
(二)借戶:方有長連帶保證人:黃慶煌、蔡慶輝、丁○○申貸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2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23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6月23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6月23日轉帳日期:81年6月2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九千三百三十~四萬八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九百五十八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七百二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一十二萬七千九百九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編號參拾捌: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0、六一二及田墘段二六0之一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狀:休耕土甲持分:富田段二0:1/2 ,富田段六一二及田墘段二六0之一:全部土甲面積:富田段二0:總面積為一八七五‧一六平方公尺
持分面積為九三七‧五八平方公尺富田段六一二:面積為三八九0平方公尺田墘段二六0之一:面積為二八一八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八十一年八月申請借戶:曾景瑞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芬芳、蔡慶輝申請金額:一千萬元准貸金額:六百三十萬(金額有塗改)實際貸放金額:六百三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2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26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26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26日轉帳日期:81年8月26日
2、申請書二: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申請借戶:曾景瑞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申請金額:一千三百一十萬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一十萬元實際貸放金額:不明(無擔保放款明細分類帳卡但八十三年十一月已蓋轉帳章)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83年10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3年10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己○○、83年11月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3年11月7日轉帳日期:83年11月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三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富田段二0為二千零六十~二千五百八十元
富田段六一二為一千五百五十~二千零六十元田墘段二六0之一為二千一百七十~二千六百八十元
2、申請書二: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三年富田段二0為二千三百七十~二千八百九十元
富田段六一二為一千八百六十~二千三百七十元田墘段二六0之一為二千二百七十~二千八百九十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五百二十九萬一千一百六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八百二十八萬一百六十三元再以九成計算最高放款限額:六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元准貸金額:六百三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分別為五億五千零五十萬零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皆為一百一十元
2、申請書二:農會評估總值:
扣除土甲增值稅:
再以九成計算最高放款限額:
准貸金額:
抵押權設定金額:
《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
土甲甲價冊:皆為一百三十元編號參拾玖: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三0、三一、九八、一00、一0二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休耕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富田段三0:面積為七二二‧六五平方公尺
富田段三一:面積為七七0‧三五平方公尺富田段九八:面積為二二九四‧五九平方公尺富田段一00:面積為一0八八‧七六平方公尺富田段一0二:面積為二二四五‧三0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俊河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九百九十萬准貸金額:九百六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六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2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25日轉帳日期:81年8月26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五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三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五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五十~二千零六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四百九十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四百一十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一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七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元准貸金額:九百六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皆為五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皆為三百六十元編號肆拾:
一、
(一)擔保品○○○鄉○○段四七0之六土甲提供人:黃慶煌土甲甲目:旱(空白)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面積為四四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慶郎連帶保證人:黃慶煌、柯榮福、戊○○申請金額:五百萬准貸金額:五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五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0年7月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0年7月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0年7月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0年7月5日轉帳日期:80年7月5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萬五千元送鑑估價: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五百五十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九百一十六萬三四百五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五百七十萬七千三百九十元准貸金額:五百萬抵押權設定金額:六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
土甲甲價冊:
編號肆拾壹:
一、
(一)擔保品○○○鄉○○段四二五之二、四一五之六、之七、四二二之一、之六、四
二四、四七七(改制為光林段七八0、七九三、七九四、八0五、八0六)(光林段七八0:重測前林邊段四七七
光林段七九三:重測前林邊段四二二之一、之六光林段七九四:重測前林邊段四二四、四二五之二光林段八0五:重測前林邊段四一五之六光林段八0六:重測前林邊段四一五之七)土甲提供人:黃明進土甲甲目:田旱(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四一五之七為2/6外,其餘皆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四一五之七:面積為二一四三平方公尺
甲號四二五之二:面積為一三二七平方公尺甲號四一五之六:面積為二八四一平方公尺甲號四二二之六:面積為一三九一平方公尺甲號四二二之一:面積為一一九五平方公尺甲號四二四:面積為一一一八平方公尺甲號四七七:面積為二五九九平方公尺
(二)借戶:黃明進連帶保證人:蔡譜陸、黃慶煌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8年11月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8年11月8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8年11月8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8年11月8日轉帳日期:78年12月8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八年光林段七八0、七九三、七九四皆為每平方公尺三萬九
千六百六十九‧四元~五萬二千八百八十二‧六元民國七十八年光林段八0五、八0六皆為每平方公尺二萬六千四百四十六‧二~三萬三千零五十七‧九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五百一十三萬六千八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七百二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零八萬四千零二十二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八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皆為一百六十元土甲甲價冊:除甲號四七七為一百八十元外,其餘皆為二百元編號肆拾貳、肆拾參: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六三、二六四、二六五
1、編號肆拾貳: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二六四為1080/1488外,其餘皆為全部土甲面積:總面積為一二五一一平方公尺
2、編號肆拾參:土甲提供人:蔡譜陸、蔡芬芳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休耕土甲持分:皆為全部土甲面積:總面積為一六四六九平方公尺
(二)
1、借戶:薛能發、吳重男申請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九百五十萬
2、編號肆拾貳:(薛能發)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8年8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8年8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8年8月2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8年8月25日轉帳日期:78年8月30日
3、編號肆拾參:(吳重男)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芬芳、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2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26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26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26日轉帳日期:81年8月26日
二、
(一)
1、編號肆拾貳:(薛能發)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八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四十‧三~一千七百
五十二‧八元
2、編號肆拾參:(吳重男)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四十三‧四~一千九
百五十九元
(二)
1、編號肆拾貳:(薛能發)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五百零一萬三千二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七百五十四萬四千一百三十三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七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皆為一百三十元土甲甲價冊:為一百八十元
2、編號肆拾參:(吳重男)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二百九十三萬八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七百八十三萬五千九百二十七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三百五十九萬一千八百六十五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皆為六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六百元編號肆拾肆: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九二之一、四二之四、之五○○○鎮○○○段五五0(田墘厝段一九二之一:已改為富田段六一二
田墘厝段四二之四:已改為富田段二0田墘厝段四二之五:已改為富田段二一)土甲提供人:蔡譜陸、鄭月英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現在使用情況:休耕土甲持分:除甲號四二之四、之五為1/2外,其餘皆為全部土甲面積:總面積為一四一八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戴坤芳連帶保證人:蔡譜陸、黃慶煌、鄭月英、林政三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80年2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0年2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0年2月11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0年2月11日轉帳日期:80年2月1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年甲號四二之四、之五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九百六
十~二千四百七十元民國八十年甲號一九二之一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四十~一千九百六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甲號四二之四、之五、一九二之一總價為八百二十二萬九千元
甲號五五0總價為一千三百三十五萬零一百元總值二千一百五十七萬九千一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零六十四萬九千八百一十四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八十三萬六千三百五十七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
《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皆為一百八十元土甲甲價冊:為一百一十元編號肆拾伍:
一、
(一)
1、申請書一:擔保品○○○鄉○○段一四0之二、一三二(已改為富田段六六四、六七五)函子口段三八九、三八九之一(已改為鎮林段三六五、三五九○○○鎮○○○段四四五之七七 (已改為大鵬段二0二)土甲甲目:田(除甲號三六五外,其餘皆為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持分○○○鄉○○段一四0之二:全○
○○鄉○○段一三二:1056/5059函子口段三八九、三八九之一:1/○○○鎮○○○段四四五之七七:2/3土甲面積:總面積為一零一二二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借戶:陳和德連帶保證人:蔡譜陸、黃慶煌、余騰、蔡慶輝申請金額:八百三十萬准貸金額:八百三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八百二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79年11月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11月2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乙○○、79年11月2日轉帳日期:79年11月5日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甲號三八九、三八九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元
甲號一三二、一四0之二為每平方公尺八百元甲號四四五之七七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四十~一千八百六十
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甲號三八九、三八九之一總價為一百九十八萬六千元
甲號一三二、一四0之二總價為四百萬四千八百元甲號四四五之七七總價為一千四百零八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甲號三八九、三八九之一為六十五萬五千三百八十元
甲號一三二、一四0之二為一百五十九萬一千九百零八元甲號四四五之七七為一千七百七十四萬六千七百五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共九百零七萬三千五百八十五元准貸金額:八百三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億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三八九為每平方公尺三百元
甲號三八九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三十元甲號一三二、一四0之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八十元甲號四四五之七七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三八九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七十元
甲號三八九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六十元甲號一三二、一四0之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一十元甲號四四五之七七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編號肆拾陸: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三八九之一、一三八(甲號一三八已改為富田段四九二
)土甲提供人:蔡譜陸、蔡慶輝土甲甲目:甲號一三八:養(養殖區)
甲號三八九之一:旱(農業區)土甲使用現況:養殖土甲持分:甲號一三八為1045/76800,甲號三八九之一為全部土甲面積:總面積為一二六九六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慶輝連帶保證人:蔡譜陸、黃慶煌、丁○○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一千萬實際貸放金額:七百九十五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4月3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4月3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4月3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4月30日轉帳日期:81年4月3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四十三‧四~一千九
百五十九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總價為二千五百三十九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三百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六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零四十七萬八千零一十一元准貸金額:一千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一三八為每平方公尺四百四十元
甲號三八九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三百六十元土甲甲價冊:分別為每平方公尺五百、五百五十元
為一百一十元編號肆拾柒: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六0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業區)土甲使用現況:休耕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總面積為六九四九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借戶:陳國欽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二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八百七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2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25日轉帳日期:81年8月26日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二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四十三‧四~一千九
百五十九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總價為一千五百二十八萬七千八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八百三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七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二十三萬五千三百三十七元准貸金額:九百二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九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一十元編號肆拾捌: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七五、一七六之五、一七八
(已改為富田段六三一、六三二、六四七)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養殖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總面積為九九五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吳順合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七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七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空白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8年9月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8年9月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8年9月5日轉帳日期:78年9月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八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五十~一千九百五十
九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總價為一百一十九萬四千二百四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六百萬一千零五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四百三十二萬六千一百三十四元准貸金額:七百萬抵押權設定金額:八百四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八十元編號肆拾玖: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六0之一、二六二、二六六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業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甲號二六0之一、二六二:全部;甲號二六六:2843/7335土甲面積:總面積為一一五二七平方公尺
(二)借戶:何天成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8年8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8年8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8年8月2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8年8月25日轉帳日期:78年8月3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八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四十‧三~一千七百
五十二‧八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總價為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二千四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六百九十八萬零七百八十一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一十九萬三千四百五十七元准貸金額:九百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一十元編號伍拾、伍拾壹: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七七九(記載有誤應為光林段七七九)
(重測前為林邊段四七六)土甲提供人:黃慶煌土甲甲目:田(農業區)土甲持分:1/2土甲面積:面積為八六二一平方公尺
(二)借戶:姚秋標、鄭慶緒申請金額:分別為四百八十萬、七百萬准貸金額:分別為四百七十萬、七百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三百六十萬、七百萬
1、編號伍拾:(姚秋標)連帶保證人:黃慶煌、蔡俊河、姚源明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2月1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2月15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2月15日轉帳日期:81年2月18日
2、編號伍拾壹:(鄭慶緒)連帶保證人:黃慶煌、戊○○調查員、調查日期:82年1月1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1月18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1月18日轉帳日期:82年1月18日
二、
(一)
1、編號伍拾:(姚秋標)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二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三千九百三十二‧五~五千一
百四十二‧五元
2、編號伍拾壹:(鄭慶緒)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筆土甲約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三十七‧五~五千四
百四十五元
(二)
1、編號伍拾:(姚秋標)農會評估總值:總價為二千一百五十五萬二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二百五十五萬九千零七十二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八百零九萬四千零八十五元准貸金額:四百七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五百七十六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五百元
2、編號伍拾壹:(鄭慶緒)農會評估總值:總價為一千三百零三萬六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七百四十四萬八千一百八十七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五百零二萬二九千四百八十一元准貸金額:七百萬抵押權設定金額:八百四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七百元編號伍拾貳: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0八及建物一0三(應為林邊段四四七建物二四三)(已改為光林段一一八及建物一0三)土甲提供人:蔡仁土甲甲目:建(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住家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面積為三四‧二四平方公尺建物面積:面積為八三‧五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仁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申請金額:六十萬准貸金額:六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六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4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 、批示日期:戊○○、81年6月4日轉帳日期:81年6月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土甲為每平方公尺八萬元
建物部分無鑑估單價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土甲為每平方公尺四萬八千四百~五萬七千四百八十元
建物為每平方公尺八千四百三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總價為二百七十三萬九千二百元(土甲)扣除土甲增值稅:一百五十九萬一千一百三十二元(土甲)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百二十七萬一千五百零七元准貸金額:六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七十二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元編號伍拾參: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八三、二八三之一、二八七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八三為一零二三平方公尺
甲號二八三之一為一一零五一平方公尺甲號二八七為一三三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曾忠慶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7月3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7月30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7月31日轉帳日期:81年7月31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筆土甲皆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約三千七百五十~四千四百三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四千零二十二萬一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二百一十四萬一千六百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六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零六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二八三為二百四十元
甲號二八三之一、二八七為二百三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二八三為六十元
甲號二八三之一、二八七為五十五元編號伍拾肆:本件缺不動產調查表
一、
(一)擔保品○ ○○鄉○○○段二八四、二八五、二八六、二九二之六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不明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八四為一七九二平方公尺
甲號二八五為一五六五平方公尺甲號二八六為一九六一平方公尺甲號二九二之六為八八七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陳聖曄連帶保證人:丙○、蔡譜陸、陳和德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八百二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八百二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不明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0年1月28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0年1月28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0年1月28日轉帳日期:80年2月7日
二、送鑑估價:民國八十年甲號二八四、二八五、二八六,每平方公尺約一千零三十
~一千二百四十元民國八十年甲號二九二之六,每平方公尺約三千七百五十~四千四百三十元編號伍拾伍: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八一之二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5515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連清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81年1月2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1月2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1月2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月20日轉帳日期:81年1月2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約一千一百三十~一千三百四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九百三十萬二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一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一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六十一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九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編號伍拾陸: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八一及海口段六六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八一為四零九二平方公尺
甲號六六為二二零七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董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81年1月2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1月2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1月2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月20日轉帳日期:81年1月2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甲號二八一每平方公尺三千五百元
甲號六六每平方公尺三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約一千一百三十四~一千三百四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價:二千一百三十八萬四千四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二百二十八萬八千九百二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八百一十八萬五千九百二十五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九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編號伍拾柒: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二四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休耕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六一九零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壁秀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蔡譜陸申請金額:九百九十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5月1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吳秀玉、81年5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5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5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5月12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二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約一千一百三十四~一千三百四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五百四十七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八百三十三萬七千九百三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四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三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七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編號伍拾捌:
一、
(一)擔保品○○○鄉○○○段○街段二八九、三三一、三三二之四、三三三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二八久為39/40外,其餘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八九為二八一七平方公尺
甲號三三一為五七四七平方公尺甲號三三二之四為一三六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三三為三二七八平方公尺
(二)借戶:李清海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蔡譜陸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0年4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0年4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0年4月25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0年4月25日轉帳日期:80年4月26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年每平方公尺約一千一百三十四~一千三百四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九百八十一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一百二十九萬三千九百六十九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六十六萬八千九百二十七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三三二之四、三三三為每平方公尺七十五元
甲號三三一為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甲號二八九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二八九、三三二之四、三三三為每平方公尺七十元
甲號三三一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編號伍拾玖: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八三、二八三之一、二八七及新街段二九六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二九六為27/54外,其餘皆為5/6土甲面積:甲號二九六為二七四六平方公尺
甲號二八三為一零二三平方公尺甲號二八三之一為一一零五一平方公尺甲號二八七為一三三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趙金來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25日轉帳日期:82年5月25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四十‧三~一千五百四十六‧六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七百六十三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一百九十萬一千八百二十四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四百一十五萬七千一百五十八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空白《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二九六為每平方公尺七十五元
甲號二八三為每平方公尺六十五元甲號二八三之一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甲號二八七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二九六為每平方公尺七十元
甲號二八三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甲號二八三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五十五元甲號二八七為每平方公尺五十五元編號陸拾: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九0及新街段三三一之一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三一之一為一一五四二平方公尺
甲號二九0為二三二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鄭清桂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蔡譜陸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0年4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0年4月26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0年4月26日總幹事、批示日期:乙○○、80年4月26日轉帳日期:80年4月26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年每平方公尺約一千零三十一~一千二百三十七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零七十九萬七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二百零九萬三千三百六十三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八十三萬三千七百二十二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三三一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
甲號二九0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三三一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
甲號二九0為每平方公尺五十五元編號陸拾壹:
一、
(一)擔保品○○○鄉○街段三一六、三一六之一、之二、之四土甲提供人:丙○、王東順土甲甲目: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申請書與不動產調查表所載不符)土甲面積:由於申請書與不動產調查表所載不符,故本部份不予記載
(二)借戶:蔡國山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王東順申請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准貸金額:一千零四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零四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25日轉帳日期:82年5月25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三千七百五十~四千四百三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八百零二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六百四十六萬零二百四十八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零四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七元准貸金額:一千零四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七十元編號陸拾貳:
一、
(一)擔保品○○○鄉○街段三三一之七,車城段五二六,田中央段二九一之四、之五
(簡表所載甲號二九一之四六應為二九一之四)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皆為田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三三一之七為1/2外,其餘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三一之七為六五零七平方公尺
甲號五二六為三七零平方公尺甲號二九一之五為三零六八平方公尺甲號二九一之四為四零四六平方公尺
(二)借戶:曾姚彩雲連帶保證人:丙○、蔡董、丁○○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
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2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25日轉帳日期:82年5月25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甲號五二六、三三一之七為每平方公尺約三千七百五十
~四千四百三十元民國八十二年甲號二九一之四、之五為每平方公尺約九百一十~一千一百二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四百三十五萬八千四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零三十七萬八千八百二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二百五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七元准貸金額: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五二六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
甲號三三一之七為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甲號二九一之四之五為每平方公尺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五二六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
甲號三三一之七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甲號二九一之四之五為每平方公尺五十元,編號陸拾參:
一、
(一)擔保品○○○鄉○街段二八八、三一一、三一一之一、之二、三一二、三一二之
一、之二、三0三之一、之二、射寮段二0五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皆為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三三一之二、三一二、三一二之二為1/3外,其餘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八八為四零六七平方公尺
甲號三一一為四五六平方公尺甲號三一一之一為二零二平方公尺甲號三一一之二為九二三平方公尺甲號三一二為二七八零平方公尺甲號三一二之一為二一六四平方公尺甲號三一二之二為二九六六平方公尺甲號三0三之一為四二七平方公尺甲號三0三之二為四八四平方公尺甲號二0五為一五三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張繁連帶保證人:丙○、蔡董、丁○○、蔡譜陸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
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79年11月2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11月26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9年11月26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11月26日轉帳日期:79年11月26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除甲號二0五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六十元外,其餘皆為每平方公
尺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除甲號二0五外,其餘每平方公尺約一千零三十一~一
千二百三十七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三百三十萬零八百八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三百三十五萬零二百五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八百九十五萬五千五百六十二元准貸金額:九百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不明《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除甲號二0五為每平方公尺五十元外,其餘皆為每平方公尺六十三
元土甲甲價冊:除甲號二0五元外,其餘皆為每平方公尺七十五元編號陸拾肆: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之五二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七五五六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文和連帶保證人:丙○、蔡董、丁○○申請金額: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19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11日轉帳日期:82年5月11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七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六百七十~一千零六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五千二百八十九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一百五十六萬一千四百一十二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九百一十九萬七千五百二十九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編號陸拾伍: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八一之一、海口段一之四八
(簡表所載甲號二八一之一應為田中央段二八一之一)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甲號二八一之一:田(農牧用甲)
甲號一之四八: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八一之一為一六九一平方公尺
甲號一之四八為三七一四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侑展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一千二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二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 82年5月10日轉帳日期:82年5月11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甲號二八一之一為每平方公尺四千八百元
甲號一之四八為每平方公尺七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甲號二八一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三千七百五十~四千四百
三十元民國八十二年甲號一之四八為每平方公尺六百七十~一千零六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四百一十一萬四千八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零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三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二百五十九萬一千零五十九元准貸金額: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二八一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二百四十元
甲號一之四八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二八一之一為每平方公尺六十元
甲號一之四八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編號陸拾陸、陸拾柒: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之四九、一之五五、一之七五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甲號一之四九:旱(農牧用甲)
甲號一之五五:原(農牧用甲)甲號一之七五:田 (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一之四九為三五一八平方公尺
甲號一之五五為三四二三平方公尺甲號一之七五為三二二四平方公尺
(二)
1、借戶:蘇志棟、莊博仁申請金額:分別為二千四百萬、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一千一百萬、一千三百七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一千一百萬、一千三百七十萬
2、編號陸拾陸:(蘇志棟)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19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3月19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3月19日轉帳日期:82年5月6日
3、編號陸拾柒:(莊博仁)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19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6日轉帳日期:82年5月6日
二、
(一)
1、編號陸拾陸、陸拾柒:(蘇志棟、莊博仁)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七千二百五十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約六百七十~一千零六十元
(二)
1、編號陸拾陸、陸拾柒:(蘇志棟、莊博仁)農會評估總值:七千三百六十九萬六千二百五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四千三百九十八萬九千零三十七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億六千七百三十六萬一千四百九十二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編號陸拾捌:本件缺不動產調查表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九一、一九一之一(經查明確無甲號一九一之一)
(二)借戶:柯榮福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一千三百六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三百六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
總幹事、准貸日期:戊○○、82年5月10日轉帳日期:
編號陸拾玖: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之四六、六七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甲號六七:田(農牧用甲)
甲號一之四六: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六七為二六六二平方公尺
甲號一之四六為二七零六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水山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申請金額: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一千三百六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三百六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准貸日期:戊○○、82年5月10日轉帳日期:82年5月11日
二、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
2、編號柒拾:(蔡侑敬)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蔡侑展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甲號六七為每平方公尺六百七十~一千零六十元
民國八十二年甲號一之四六為每平方公尺三千七百五十~四千四百三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七百五十七萬六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二百四十四萬六千零九十四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三百六十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元准貸金額:一千百六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六七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
甲號一之四六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一之四六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編號柒拾、柒拾壹:
一、
(一)擔保品○○○鄉○○段四二之一二四、之一三二土甲提供人:丙○、蔡侑展土甲甲目:甲號四二之一二四:建(建築用甲)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建(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甲號四二之一二四:全部,甲號四二之一三二:2/6土甲面積:甲號四二之一二四為五零零平方公尺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為八九四平方公尺
(二)
1、借戶:蔡侑敬、林朝在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
2、編號柒拾:(蔡侑敬)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蔡侑展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 月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日轉帳日期:81年8月3日
3、編號柒拾壹:(林朝在)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丁○○、蔡侑展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 月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准貸日期:戊○○ 、81年8月1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日
二、
(一)
1、編號柒拾:(蔡侑敬)農會鑑估價:甲號四二之一二四為每平方公尺三萬四千元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九千零七十五~一萬五千一百二十五元
2、編號柒拾壹:(林朝在)農會鑑估價:甲號四二之一二四為平方公尺三萬四千元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九千零七十五~一萬五千一百二十五元
(二)
1、編號柒拾:(蔡侑敬)農會評估總值:三千零四十一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八百一十八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萬零一百二十八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四二之一二四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五十元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甲號四二之一二四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一十元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五元
2、編號柒拾壹:(林朝在)農會評估總值:三千零四十一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八百一十八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萬零一百二十八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四二之一二四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五十元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甲號四二之一二四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一十元
甲號四二之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五元編號柒拾貳: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之五三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六一二七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仁連帶保證人:丙○、蔡董、丁○○申請金額: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3月19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6日轉帳日期:82年5月6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七千二百五十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六百七十~一千零六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四千四百四十二萬零七百五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六百五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六百零六萬一千五百四十二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編號柒拾參: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之四七、五十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甲號五十:原(農牧用甲)
甲號一之四七: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一之五十為二四七零平方公尺
甲號一之四七為三四三五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借戶:蔡芬芳連帶保證人:丙○、蔡慶輝、蔡董申請金額: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11日轉帳日期:82年5月11日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七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六百七十~一千零六十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四千一百三十三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四百六十七萬七千五百三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一千七百一十九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一之五十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一十元
甲號一之四七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一之四七為每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
甲號一之五十為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編號柒拾肆、柒拾伍: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之四五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一六二二零平方公尺
(二)
1、借戶:洪耀昌、戴坤生申請金額:分別為二千四百萬、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二千四百萬、二千四百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一千一百萬、一千二百萬
2、編號柒拾肆:(洪耀昌)連帶保證人:丙○、蔡董、丁○○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3年3月1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3年3月18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3年3月18日轉帳日期:83年3月18日
3、編號柒拾伍:(戴坤生)連帶保證人:丙○、蔡董、丁○○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3年3月1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3年3月18日秘書、批示日期:己○○、不明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3年3月18日轉帳日期:83年3月18日
二、
(一)
1、編號柒拾肆:(洪耀昌)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七千二百五十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七百六十~一千一百五十元
2、編號柒拾伍:(戴坤生)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七千二百五十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三年每平方公尺七百六十~一千一百五十元
(二)
1、編號柒拾肆:(洪耀昌)農會評估總值:一億一千七百五十九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七千零一十九萬二千零五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四千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准貸金額:二千四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四元
2、編號柒拾伍:(戴坤生)農會評估總值:一億一千七百五十九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七千零一十九萬二千零五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四千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准貸金額:二千四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四元編號柒拾陸:
一、
(一)擔保品○○○鄉○○段四二之一三二土甲提供人:丙○土甲甲目:建(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二六八四平方公尺
(二)借戶:林坤憲連帶保證人:王東順、蔡慶輝、丁○○、林廖貴枝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12月2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吳秀玉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2月22日:
轉帳日期:81年12月22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一百三十四~一千三百四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零一十三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二百零四萬七千八百零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二十七萬三千九百七十五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五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十元編號柒拾柒: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七二六、七一八之二、七二五之二、七一0之五、六一
六之四及新開段三七之五、四七土甲提供人:甲號七二六、七一八之二、七二五之二:蔡譜陸
甲號六一六之四、三七之五、四七:戴坤生土甲甲目:除甲號四七、三七之五為田(農牧用甲)外,餘皆為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六一六之四為三七四三平方公尺
甲號七一0之五為二四四八平方公尺甲號七一八之二為二五七一平方公尺甲號七二五之二為一二七五平方公尺甲號七二六為一九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七之五為三一七五平方公尺甲號四七為四五六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何蔡擊連帶保證人:蔡譜陸、戴坤生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9年1月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1月8日~79年1月16日之間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9年1月8日~79年1月16日之間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1月8日~79年1月16日之間轉帳日期:79年1月16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大響營段每平方公尺五百元
新開段每平方公尺一千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大響營段
甲號七二六為每平方公尺三千零九十~三千六百元甲號七二五之二為每平方公尺二千三百七十~二千六百八十元甲號六一六之四、七一0之五、七一八之二為每平方公尺七百
七十~九百八十元民國七十九年新開段
甲號三七之五、四七為每平方公尺二千三百二十~二千六百三
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二百九十八萬八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六百二十萬一千二百八十八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六百一十萬八千四百九十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空白《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大響營段每平方公尺八十元
新開段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元土甲甲價冊:為大響營段每平方公尺九十元
新開段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編號柒拾捌:
一、
(一)擔保品○○○鎮○○段八九之一一、之一二土甲提供人:甲號八九之一一:黃明進
甲號八九之一二: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八九之一一為二四一平方公尺
甲號八九之一二為二四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黃惠連帶保證人:黃明進、蔡譜陸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6月3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6月3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6月30日總幹事、准貸日期:戊○○、81年6月30日轉帳日期:81年6月3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五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八千一百六十七~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四元
(二)農會鑑估總價:二千四百一十五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四百三十五萬九千五百九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最高放款限額:八百八十一萬一千三百六十九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
編號柒拾玖:
一、
(一)擔保品○○○鎮○○段四五八、四六三、四六五之一、四六七之一土甲提供人:蔡侑展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養殖土甲持分:除甲號四五八外,其餘皆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四六七之一為四九三平方公尺
甲號四六五之一為五零六平方公尺甲號四六三為一五三二平方公尺甲號四五八為四七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鄭政雄連帶保證人:丙○、丁○○、蔡侑展申請金額:五百萬准貸金額:五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五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10月2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吳秀玉、81年10月23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0月23日轉帳日期:81年10月2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二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九百五十九~二千四百七十四‧五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七百五十一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百八十八萬三千八百四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四百一十六萬三千五百四十四元准貸金額:五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六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百元土甲甲價冊:
編號捌拾:
一、
(一)擔保品○○○鎮○ 段四七之一、之二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種瓜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四七之一為三二零四平方公尺
甲號四七之二為三四一八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中秋連帶保證人:蔡慶輝、蔡譜陸、丁○○申請金額:九百九十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25日信用部主任:吳秀玉、81年9月7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9月7日轉帳日期:81年9月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二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千零六十二‧一~二千五百七十七‧六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三百二十四萬四千0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七百二十九萬零八百二十二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五百三十五萬七千八百六十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七百元土甲甲價冊:
編號捌拾壹、捌拾貳: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一八九之七土甲提供人:蔡俊河土甲甲目:林(保育區)土甲使用現況:保育區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六七一六平方公尺
(二)
1、借戶:鄭加拋、曾文政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
2、編號捌拾壹:(鄭加拋)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7日秘書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 、81年8月7日轉帳日期:81年8月8日
3、編號捌拾貳:(曾文政)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8日秘書、批示日期:乙○○、81年8月8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8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0日
二、
(一)
1、編號捌拾壹:(鄭加拋)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八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百七十~六百六十元
2、編號捌拾貳:(曾文政)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八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百七十~六百六十元
(二)
1、編號捌拾壹:(鄭加拋)農會評估總值:五千三百七十二萬八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九百二十一萬四千六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二百零六萬二千零六十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所載: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
2、編號捌拾貳:(曾文政)農會評估總值:五千三百七十二萬八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九百二十一萬四千六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二百零六萬二千零六十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編號捌拾參: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一八九之六土甲提供人:蔡俊河土甲甲目:林(保育區)土甲使用現狀:保育區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二三三五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借戶:張碧蘭連帶保證人:蔡俊河、蔡董、蔡慶輝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8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8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8日轉帳日期:81年8月8日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萬三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百七十~六百六十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一百五十二萬二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七百八十六萬二千七百五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百二十九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編號捌拾肆、捌拾伍: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一八九之四土甲提供人:蔡俊河土甲甲目:林(保育區)土甲使用現狀:保育區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六八四三平方公尺
(二)
1、借戶:王東順、蔡清貴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萬
2、編號捌拾肆:(王東順)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董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7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7日轉帳日期:81年8月8日
3、編號捌拾伍:(蔡清貴)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7日秘書、批示日期:乙○○、81年8月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7日轉帳日期:81年8月7日
二、
(一)
1、編號捌拾肆:(王東順)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八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百七十~六百六十元
2、編號捌拾伍:(蔡清貴)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八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百七十~六百六十元
(二)
1、編號捌拾肆:(王東順)農會評估總值:五千四百七十四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九百七十六萬七千零五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二百四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五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
2、編號捌拾伍:(蔡清貴)農會評估總值:五千四百七十四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九百七十六萬七千零五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二百四十七萬九千二百五十五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編號捌拾陸: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一八九之五土甲提供人:蔡俊河土甲甲目:林(保育區)土甲使用現況:保育區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三七九零平方公尺
(二)借戶:李麗珍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董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7日秘書、批示日期:乙○○、81年8月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7日轉帳日期:81年8月8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八千元送鑑估價:民瘥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百七十~六百六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三千零三十二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五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二百四十五萬零五十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三百五十元編號捌拾柒、捌拾捌: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二九八之十七、之二四、之五二
(重測後為育才段五四九、五五0、五四八)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狀:不明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九八之一七為二六八平方公尺
甲號二九八之二四為三八平方公尺甲號二九八之五二為二二平方公尺
(二)
1、借戶:姚秋冬、蘇鵬圖申請金額:分別為不明、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不明、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不明、九百五十萬
2、編號捌拾柒:(姚秋冬)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慶輝、丁○○調查員、調查日期:
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7月21日秘書、批示日期:
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7月21日轉帳日期:81年7月21日
3、編號捌拾捌:(蘇鵬圖)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7月2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7月2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7月21日轉帳日期:81年7月21日
二、缺農會不動產調查調查表本院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六千三百~四萬二千三百五十元編號捌拾玖、玖拾: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二九八之二三
(重測後為育才段五四三)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九八之二三為三四八平方公尺
(二)
1、借戶:鄭金城、藍銅連申請金額:分別為不明、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不明、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不明、九百五十萬
2、編號捌拾玖:(鄭金城)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7月2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7月2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7月21日轉帳日期:81年7月21日
3、編號玖拾:(藍銅連)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7月2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7月2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7月21日轉帳日期:81年7月21日
二、缺農會不動產調查調查表本院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六千三百~四萬二千三百五十元編號玖拾壹、玖拾貳: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二九八之一六
(重測後為育才段五四四)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住宅區)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三八一平方公尺
(二)
1、借戶:鄭文雄、黃進財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
2、編號玖拾壹:(鄭文雄)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7月2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7月2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7月2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7月22日轉帳日期:81年7月23日
3、編號玖拾貳:(黃進財)
(1)連帶保證人:蔡譜陸、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7月2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7月2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7月2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7月22日轉帳日期:81年7月23日
二、
(一)
1、編號玖拾壹:(鄭文雄)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十八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六千三百~四萬二千三百五十元
2、編號玖拾貳:(黃進財)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十八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三萬六千三百~四萬二千三百五十元
(二)
1、編號玖拾壹:(鄭文雄)農會評估總值:六千八百八十四萬八千二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五百二十八萬四千七百零二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零二十萬七千一百四十八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三萬三千元土甲甲價冊:
2、編號玖拾貳:(黃進財)
(1)農會評估總值:六千八百八十四萬八千二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五百二十八萬四千七百零二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零二十萬七千一百四十八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三萬三千元土甲甲價冊:
編號玖拾參~玖拾柒:
一、
(一)擔保品:高雄縣○○鄉○○段五七(編號玖拾參~玖拾柒)
(所有權人已改為陳清賢、陳清讚、陳清惠、陳清和)土甲提供人:蔡俊河土甲甲目:養(農業區)土甲使用現狀:養殖土甲持分:45001/147135土甲面積:四三六四七平方公尺
(二)
1、借戶:謝榮順、謝榮坤、陳水諒、陳啟麟、蔡天生(借新還舊)申請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九百萬、二千四百萬、二千四百萬、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九百萬、一千三百七十萬、一千三百七十萬、一千三
百七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八百五十萬、九百萬、一千三百七十萬、一千三百七十萬
、一千三百七十萬
2、編號玖拾參:(謝榮順)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1月3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1月3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1月3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月31日轉帳日期:81年1月31日
3、編號玖拾肆:(謝榮坤)連帶保證人:蔡俊河、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1月3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1月3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1月31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月31日轉帳日期:81年1月31日
4、編號玖拾伍:(陳水諒)連帶保證人:蔡俊河、蔡董、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4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4月9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4月10日轉帳日期:82年4月10日
5、編號玖拾陸:(陳啟麟)連帶保證人:蔡俊河、蔡董、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4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4月9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4月10日轉帳日期:82年4月10日
6、編號玖拾柒:(蔡天生)連帶保證人:蔡俊河、蔡董、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4月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5月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5月6日轉帳日期:82年5月6日
二、
(一)
1、編號玖拾參:(謝榮順)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千九百四十九~五千六百七十一元
2、編號玖拾肆:(謝榮坤)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四千九百四十九~五千六百七十一元
3、編號玖拾伍:(陳水諒)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五千三百六十一~六千一百八十六元
4、編號玖拾陸:(陳啟麟)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五千三百六十一~六千一百八十六元
5、編號玖拾柒:(蔡天生)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五千三百六十一~六千一百八十六元
(二)
1、編號玖拾參:(謝榮順)農會評估總值:六千九百八十三萬五千二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四百八十三萬零三百零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一百五十萬四千四百零四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百元
2、編號玖拾肆:(謝榮坤)農會評估總值:六千九百八十三萬五千二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四百八十三萬零三百零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一百五十萬四千四百零四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六百元
3、編號玖拾伍:(陳水諒)農會評估總值:二億六千一百八十八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億五千零五萬八千三百八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億零六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十二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九百元
4、編號玖拾陸:(陳啟麟)農會評估總值:二億六千一百八十八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億五千零五萬八千三百八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億零六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十二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九百元
5、編號玖拾柒:(蔡天生)農會評估總值:二億六千一百八十八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億五千零五萬八千三百八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億零六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十二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抵押權設定金額:二千八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九百元編號玖拾捌: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二五一、二五一之○
○○鄉○○段七一五(現已改為昌南段五八零○○○鄉○○段二八(現已改為萬建段一零八三)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甲號二五一、二八:田(農牧用甲)
甲號二五一之七:旱(農牧用甲)甲號七一五:原(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二八為1/2外,其餘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二五一為二二二一平方公尺
甲號二五一之七為 一九四九平方公尺甲號七一五為二六四三平方公尺甲號二八為一零五零平方公尺
(二)借戶:陳安順連帶保證人:蔡譜陸、蔡董、丁○○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二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二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0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甲號二五一、二五一之七、七一五每平方公尺二千五百元
甲號二八為每平方公尺七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甲號二五一、二五一之七、七一五每平方公尺一千一百
五十~一千四百五十元民國八十一年甲號二八為每平方公尺九百一十~一千二百一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四百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四百一十五萬七千六百四十八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二十萬二千三百六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二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二五一、二五一之七為每平方公尺三百八十元
甲號七一五為每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甲號二八為每平方公尺五百七十元土甲甲價冊:甲號二五一、二五一之七、甲號七一五為每平方公尺八十元
甲號二八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編號玖拾玖: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一五四零土甲提供人:戴坤芳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二二二零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俊河連帶保證人:戴坤芳、黃慶煌申請金額:九十萬准貸金額: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0年4月1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0年4月12至81年8月10日間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0年4月12至81年8月10日間轉帳日期:81年8月10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年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六十~一千九百七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百二十二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百二十萬二千一百三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十一萬六千零八十三元准貸金額: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一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編號壹佰: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三二零零、三二零一、三二零八、三二零七、三二二一、
三二零六、三二一四、三二零九(甲號三一九二乃係合併自甲號三二零零、三二零一、三二零六、三二零九、三二一四;甲號三二零七乃合併自三二零七、三二零八)土甲提供人:除甲號三二零七係由曾春成提供外,其餘係由蔡譜陸提供土甲甲目:甲號三二零七、三二二一:田(農牧用甲)
甲號三一九二:旱(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除甲號三二零六為11778/12141外,其餘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三二零零為五六五平方公尺
甲號三二零一為六零九平方公尺甲號三二零八為一四一一平方公尺甲號三二零七為二一二一平方公尺甲號三二二一為六六四平方公尺甲號三二零六為一七八八平方公尺甲號三二一四為四二九平方公尺甲號三二零九為五零七平方公尺
(二)借戶:蔡麗英(簡表誤載為蔡麗美)連帶保證人:蔡譜陸、曾春成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五百七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五百七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79年9月1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9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9年9月11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9月11日轉帳日期:79年9月15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一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七百五十~二千零六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八百九十五萬八千四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四百一十二萬九千零八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四百三十四萬六千四百六十元准貸金額:五百七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七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七十元編號壹佰零壹、壹佰零貳:
一、
(一)擔保品○○○鄉○○段甲號九三土甲提供人:蔡扲發土甲甲目:養(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一三九一平方公尺
(二)
1、借戶:蔡扲發、鄭周法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四百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四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五十萬、四百萬
2、編號壹佰零壹:(蔡扲發)連帶保證人:鄭周法、蔡前記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3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6月14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2年6月14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6月14日轉帳日期:82年6月18日
3、編號壹佰零貳:(鄭周法)連帶保證人:蔡扲發、蔡前記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1月15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1月16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1月16日轉帳日期:82年1月16日
二、
(一)
1、編號壹佰零壹:(蔡扲發)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五千七百五十~六千六百六十元
2、編號壹佰零貳:(鄭周法)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五千七百五十~六千六百六十元
(二)
1、編號壹佰零壹:(蔡扲發)農會評估總值:二千零八十六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六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七十三萬六千七百四十二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四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
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五十元
2、編號壹佰零貳:(鄭周法)農會評估總值:二千零八十六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六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七十三萬六千七百四十二元准貸金額:四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四百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
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五十元編號壹佰零參: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五七一、五七二土甲提供人:陳長振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水稻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五七一為一八八七平方公尺
甲號五七二為二一七三平方公尺
(二)借戶:陳長振連帶保證人:黃慶煌、己○○申請金額:三百萬准貸金額:三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三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82年8月6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8月7日秘書、批示日期:己○○、82年8月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8月7日轉帳日期:82年8月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四十~一千六百六十元
(二)農會鑑估總價:四百八十七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百零二萬三千一百二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最高放款限額:三百四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二元准貸金額:三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三百六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五百二十元土甲甲價冊:
編號壹佰零肆、壹佰零伍:
一、
(一)擔保品: 鳳山市○○段八六四、八六四之二土甲提供人:林玉梅土甲甲目:田(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八六四為七五平方公尺
甲號八六四之二為三一二平方公尺
(二)
1、借戶:王金明、張秀珠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九十五萬、九百九十五萬
2、編號壹佰零肆:(王金明)連帶保證人:林玉梅、丁○○、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3月1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3月1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3月1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3月11日轉帳日期:81年3月11日
3、編號壹佰零伍:(張秀珠)連帶保證人:林玉梅、王金鳳、蔡慶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3月1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3月10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3月10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3月10日轉帳日期:81年3月10日
二、
(一)
1、編號壹佰零肆:(王金明)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十六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甲號八六四為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五千
四百一十元民國八十一年甲號八六四之二為每平方公尺三萬零二百五十~三萬六千三百元
2、編號壹佰零伍:(張秀珠)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十六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甲號八六四為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五千
四百一十元民國八十一年甲號八六四之二為每平方公尺三萬零二百五十~三萬六千三百元
(二)
1、編號壹佰零肆:(王金明)農會評估總值:六千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六百六十四萬一千一百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四百四十九萬二千四百五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五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萬一千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五千一百元
2、編號壹佰零伍:(張秀珠)農會評估總值:六千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三千六百六十四萬一千一百六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二千四百四十九萬二千四百五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九十五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萬一千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五千一百元編號壹佰零陸: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七四九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林(林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種椰子樹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六五三四零平方公尺
(二)借戶:阮蘇玉霞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不明、79年11月13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11月14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11月14日轉帳日期:79年11月15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平方公尺五百四十~六百一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九百六十萬二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九百四十萬八千九百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一十七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編號壹佰零柒~壹佰零玖:
一、
(一)擔保品○○○鄉○○段八二一(現已改為頂信段三六七)土甲提供人:蔡侑展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種檳榔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一一四四零平方公尺
(二)
1、借戶:曾麗芬、阮文化、蔡福良申請金額:分別為三百五十萬、一千三百七十萬、九百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三百五十萬、一千三百七十萬、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三百五十萬、一千三百七十萬、九百萬
2、編號壹佰零柒:(曾麗芬)連帶保證人:蔡侑展、阮文宗、何深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7月2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7月24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7月24日轉帳日期:82年7月24日
3、編號壹佰零捌:(阮文化)連帶保證人:蔡侑展、阮文宗、何深輝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7月1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吳秀玉、82年7月14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7月14日轉帳日期:82年7月14日
4、編號壹佰零玖:(蔡福良)連帶保證人:蔡侑展、蔡慶輝、吳冬明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7月1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吳秀玉、82年7月14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7月14日轉帳日期:82年7月14日
二、
(一)
1、編號壹佰零柒:(曾麗芬)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七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五十~一千八百六十元
2、編號壹佰零捌:(阮文化)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九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五十~一千八百六十元
3、編號壹佰零玖:(蔡福良)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九千元送鑑估價:
(二)
1、編號壹佰零柒:(曾麗芬)農會評估總值:一億零二百九十六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五千八百六十八萬七千二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九百八十四萬五千五百二十元准貸金額:三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四百二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
2、編號壹佰零捌:(阮文化)農會評估總值:一億零二百九十六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五千八百六十八萬七千二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九百八十四萬五千五百二十元准貸金額:三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
3、編號壹佰零玖:(蔡福良)農會評估總值:一億零二百九十六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五千八百六十八萬七千二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三千九百八十四萬五千五百二十元准貸金額:三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編號壹佰壹拾:
一、
(一)擔保品○ ○○鄉○○段九八六土甲提供人:吳義惠(現已改為蘇張美華)土甲甲目:田(農牧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種檳榔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四九九一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借戶:黃長城連帶保證人:蔡董、蔡慶輝、吳義惠申請金額:九百九十萬准貸金額:八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八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10月14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10月14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10月14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10月14日轉帳日期:81年10月14日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一千一百三十四‧一~一千五百四十六‧六
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一百五十七萬四千一百二十九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七百五十五萬零八百八十四元准貸金額:八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六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
編號壹佰壹拾壹、壹佰壹拾貳: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一一一之一(現已改為新厝段九一)土甲提供人:阮麗分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編號壹佰壹拾壹所載為芒果
編號壹佰壹拾貳所載為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四六八四平方公尺
(二)
1、借戶:陳明發、洪燦輝申請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一千二百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一千一百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萬、一千一百萬
2、編號壹佰壹拾壹:(陳明發)連帶保證人:蘇麗山,陳敏賢,阮麗分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9年6月2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6月26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79年6月26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6月26日轉帳日期:79年6月27日
3、編號壹佰壹拾貳:(洪燦輝)連帶保證人:陳敏賢,阮麗分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5月3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6月11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6月11日轉帳日期:82年6月11日
二、
(一)
1、編號壹佰壹拾壹:(陳明發)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五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平方公尺五千一百四十~五千七百五十元
2、編號壹佰壹拾貳:(洪燦輝)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六千八百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每平方公尺六千零五十~六千九百六十元
(二)
1、編號壹佰壹拾壹:(陳明發)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五百七十八萬九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三十萬四千八百九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九百四十三萬六千一百四十三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八十元
2、編號壹佰壹拾貳:(洪燦輝)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一百八十八萬五千二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八百九十六萬二千三百一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六十三萬零五百九十六元准貸金額:一千一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三百二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百八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四百一十元編號壹佰壹拾參: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一四零之一、一四零之四土甲提供人:鄭天福土甲甲目:甲號一四零之一:旱(住宅區)
甲號一四零之二:旱(道路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一四零之一為一三三四平方公尺
甲號一四零之二為八一平方公尺
(二)借戶:鄭天福連帶保證人:鄭清桂,己○○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2年6月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6月3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6月3日轉帳日期:無轉帳章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二萬二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甲號一四零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一萬零五百九十~一萬五
千一百三十元民國八十二年甲號一四零之二為每平方公尺三百六十~五百零四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九百三十四萬八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七百三十二萬零六百五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零八十二萬四千六百零五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百四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三百六十元編號壹佰壹拾肆:
一、
(一)擔保品○○○鎮○○段九五二、八二八之三土甲提供人:許蘇美玉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九五二為三七二零平方公尺
甲號八二八之三為五零六八平方公尺
(二)借戶:黃石吉連帶保證人:許蘇美玉、丁○○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9年4月1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4月18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4月18日轉帳日期:79年4月19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千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四十四~一千六百五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六百三十六萬四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一百八十六萬三千八百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三百零五萬零一百八十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百五十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元編號壹佰壹拾伍:
一、
(一)擔保品○○○鎮○○段九五三之一、八二八之四土甲提供人:許蘇美玉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種檳榔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九五三之一為四一三七平方公尺
甲號八二八之四為四七七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黃萬寶連帶保證人:許蘇美玉,蔡慶輝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9年4月18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4月18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4月18日轉帳日期:79年4月19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平方公尺一千四百四十四~一千六百五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一千三百三十六萬三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七百二十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五百五十三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零八十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元編號壹佰壹拾陸:
一、
(一)擔保品○○○鎮○○○段一六六之二八土甲提供人:蘇志萍、許仁福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各1/2土甲面積:二八三平方公尺
(二)
1、申請書一:借戶:蔡清桂連帶保證人:蘇志萍,蔡董,許仁福申請金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准貸金額:一千一百九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一百九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82年8月12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2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己○○、82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2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2年8月12日
二、
(一)
1、申請書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一十萬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二年為每平方公尺三萬六千三百~五萬一千四百三十元
(二)
1、申請書一: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八百三十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零六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九十萬七千二百二十五元准貸金額:一千三百九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每平方公尺七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每平方公尺七千五百元編號壹佰壹拾柒:
一、
(一)擔保品○○○鄉○○○段七八九土甲提供人:蔡譜陸土甲甲目:田(農業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白土甲持分:700/10906土甲面積:六七八九平方公尺
(二)借戶:黃李娘連帶保證人:蔡譜陸,黃慶煌申請金額:九百萬准貸金額:九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侯旨雄、79年4月20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79年4月25日秘書、批示日期:己○○、79年4月27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79年4月27日轉帳日期:79年4月28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三千元送鑑估價:民國七十九年每平方公尺五千七百八十~六千六百六十元
(二)農會鑑估總價:二千零三十六萬七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零九十九萬八千一百八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最高放款限額:八百四十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元准貸金額:九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空白《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二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二百五十元編號壹佰壹拾捌:
一、
(一)擔保品○○○鄉○○○段四七八之五,田墘厝段七七、七七之一、一一六之三,
田墘厝放索小段一三二(田墘厝段七七、七七之一已改制為富田段四四一、四四二)土甲提供人:蔡林水菊,蔡慶郎,戊○○土甲甲目:甲號四七八之五:田(農業用甲)
甲號七七、七七之一:旱(農業用甲)甲號一三二:原(養殖用甲)甲號一一六之三:雜(建築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種蓮霧土甲持分:除甲號七七、七七之一為1/3外,其餘為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四七八之五為九一零三平方公尺
甲號七七為一六六二平方公尺甲號七七之一為一一四平方公尺甲號一一六之三為九七五平方公尺甲號一三二為五七七平方公尺
(二)借戶:林忠良連帶保證人:蔡林水菊,蔡慶郎,戊○○申請金額:二千四百萬准貸金額:一千二百萬實際貸放金額:一千二百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3年3月27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3年3月27日秘書、批示日期:空白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3年3月27日轉帳日期:83年3月27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甲號四七八之五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元
甲號七七、七七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二千五百元甲號一一六之三、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萬二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三年甲號四七八之五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四十~一千七百
五十元民國八十三年甲號七七、七七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一千七百五十~二千二百七十元民國八十三年甲號一一六之三為每平方公尺一萬五千一百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五十元民國八十三年甲號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二千八百九十~三千四百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四千一百二十七萬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二千四百零六萬二千七百九十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五百四十八萬六千四百八十七元准貸金額:一千二百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甲號四七八之五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一十元
甲號七七、七七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元甲號一一六之三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元甲號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六十元土甲甲價冊:甲號四七八之五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三十元
甲號七七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元甲號七七之一為每平方公尺一百元甲號一一六之三價格不明甲號一三二為每平方公尺一百七十元編號壹佰壹拾玖、壹佰貳拾: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五一零土甲提供人:李榮發土甲甲目:旱(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七八零‧三平方公尺
(二)
1、借戶:沈國欽、林明德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八十萬、九百八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八十萬、九百八十萬
2、編號壹佰壹拾玖:(沈國欽)連帶保證人:李榮發、林明德、阮瑞平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2日
3、編號壹佰貳拾:(林明德)連帶保證人:李榮發、沈國平、阮瑞平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2日
二、
(一)
1、編號壹佰壹拾玖:(沈國欽)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元
2、編號壹佰貳拾:(林明德)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元
(二)
1、編號壹佰壹拾玖:(沈國欽)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五百一十一萬三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九百一十萬一千七百四十四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四百四十一萬零五百八十元准貸金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
2、編號壹佰貳拾:(林明德)農會評估總值:三千五百一十一萬三千五百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九百一十萬一千七百四十四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四百四十一萬零五百八十元准貸金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編號壹佰貳拾壹、壹佰貳拾貳:
一、
(一)擔保品○○○鄉○○段四四五土甲提供人:李榮發土甲甲目:旱(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況:空甲土甲持分:63037/72491土甲面積:六三零‧三七平方公尺
(二)
1、借戶:李榮發、陳明勝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八十萬、九百八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八十萬、九百八十萬
2、編號壹佰貳拾壹:(李榮發)連帶保證人:阮瑞平,林明德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2日
3、編號壹佰貳拾貳:(陳明勝)連帶保證人:阮瑞平,林明德,李榮發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2日
二、
(一)
1、編號壹佰貳拾壹:(李榮發)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元
2、編號壹佰貳拾貳:(陳明勝)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元
(二)
1、編號壹佰貳拾壹:(李榮發)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八百三十六萬六千六百五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四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七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六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三元准貸金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
2、編號壹佰貳拾貳:(陳明勝)農會評估總值:二千八百三十六萬六千六百五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四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七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六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三元准貸金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編號壹佰貳拾參、壹佰貳拾肆:
一、
(一)擔保品○○○鄉○○段四四六、五零八土甲提供人:李榮發土甲甲目:建(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甲號四四六為四十六‧八四平方公尺
甲號五零八為五七四‧六五平方公尺
(二)
1、借戶:曾文益、阮瑞讓申請金額:分別為一千萬、一千萬准貸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實際貸放金額:分別為九百五十萬、九百五十萬
2、編號壹佰貳拾參:(曾文益)連帶保證人:李榮發,阮瑞平,沈國欽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2日
3、編號壹佰貳拾肆:(阮瑞讓)連帶保證人:李榮發,林明德,沈國欽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2日
二、
(一)
1、編號壹佰貳拾參:(曾文益)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元
2、編號壹佰貳拾肆:(阮瑞讓)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元
(二)
1、編號壹佰貳拾參:(曾文益)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七百九十六萬七千零五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二十一萬四千零七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四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
2、編號壹佰貳拾肆:(阮瑞讓)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七百九十六萬七千零五十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五百二十一萬四千零七十五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一千一百四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元准貸金額:九百五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編號壹佰貳拾伍:
一、
(一)擔保品○○○鄉○○段五一二土甲提供人:李榮發土甲甲目:旱(住宅用甲)土甲使用現狀:空甲土甲持分:全部土甲面積:四七二‧二平方公尺
(二)借戶:阮瑞平連帶保證人:李榮發,林明德,沈國欽申請金額:一千萬准貸金額:九百八十萬實際貸放金額:九百五十萬調查員、調查日期:薛永田、81年8月11日信用部主任、批示日期:乙○○、81年8月12日秘書、批示日期:曾清泉、81年8月12日總幹事、批示日期:戊○○、、81年8月12日轉帳日期:81年8月13日
二、
(一)農會鑑估價:每平方公尺四萬五千元送鑑估價:民國八十一年每平方公尺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元
(二)農會評估總值:二千一百二十四萬九千元扣除土甲增值稅:一千一百五十五萬九千四百五十六元再以九成計算擔保放款總值:八百七十二萬零五百八十九元准貸金額:九百八十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一千二百萬元《公告甲價》農會調查表:為每平方公尺四千五百元土甲甲價冊:為每平方公尺一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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