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更(一)字第140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D○○○選任辯護人 侯永福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莊雯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8 號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8025號、89年度偵字第1323號;併辦案號:同署90年度偵字第1268號),提起上訴(併辦案號:同署90年度偵字第6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D○○○部分撤銷。
D○○○無罪。
甲○○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D○○○原開設和春機車行,目前在琉球鄉經營和春機車出租行,從事機車出租業務,自民國82年4月7日起至88年4月19日間,明知甲○○(大益機車行)、未○○(清霖機車行;已經本院上訴審判決確定)、E○○(政昌機車行;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己○○(合成機車行;原審判決確定)及綽號「阿俊」之不詳成年男子所出售之如附表所示31輛機車均係引擎號碼已遭磨損、重行打造,且外殼顏色亦已變換之來源不明贓車,仍基於故買贓物之故意,分別在屏東縣○○鎮○○里路○○○○○○號等地,向彼等買受該等贓車,販入後一部分出租予觀光客騎用,一部分轉賣予不知情之民眾,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因認D○○○涉犯刑法第350 條常業故買贓物罪及第210 條為造私文書罪等語。
(二)被告甲○○係大益機車行之負責人,於82至88年間,明知附表編號1-4、8、9、11、12、16、18、22、23、25、29號之機車,均係他人失竊而引擎號碼重新打造,車殼顏色亦已變更之贓車,竟仍基於故買贓車之故意,向不詳之人購入後,轉賣予D○○○,並以之為常業,因認甲○○涉犯刑法第350條常業故買贓物罪及第210條為造私文書罪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本罪無非係以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之警詢陳述及贓物認領收據、及附表所示各失竊機車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盜料個別查詢報告表」為據,並以附表編號2、3、4、5、6、8、9、10、11、12、13號等機車係0000持有該等機車現存合法車籍期間,各該編號之被害人始遭竊,又附表編號1 、16、18、22、23、25、29號等7 部機車係在被告甲○○轉賣予D○○○之前,由甲○○持有該等合法車籍資料期間遭竊為理由,認定被告2 人均係先收購合法車籍,再依各該合法車籍資料,自行或委由他人偽造所購贓車之引擎號碼。
三、訊之被告D○○○及甲○○均堅決否認犯行,D○○○辯稱:伊遭警方扣案之本件機車均係向其它機車行合法購得,伊買入後並未變造引擎號碼,亦不知係贓車等語;甲○○則辯稱:伊曾販賣機車予D○○○,數量大約10輛,但車牌號碼因未記錄,已不記得,伊未變造機車引擎號碼,所賣機車亦非贓車等語。經查:
(一)關於警員查獲附表所示機車後,是否均以電解方法查明各該機車原引擎號碼,而循線查獲機車主失主之問題,本件承辦警員羅永享固於本院前審及本審法官訊問時證稱:「我們是電解出原來的引擎號碼,循線找到失竊車輛的車主」;「我自己至少電解30幾部,當時是和另1 個被告合起來電解」、「號碼都有電解出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19頁反面、本院本審卷第127 頁),警員N○○亦證稱:伊有參與本件扣案機車引擎號碼之電解任務,大部分機車係伊與羅永享共同電解等語。惟就本件電解扣案機車引擎號碼時,為何未就電解過程及結果拍照存證,羅永享於本院上訴審稱:因為電解腐蝕會有泡沫,故要拍照時,拍不出來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119 頁反面),與其於本院本審所稱:電解出來的引擎號碼,照片可以照的出來,因伊第
1 次承辦贓車案件,故伊電解之部分並未拍照等語,顯不一致。又警方究竟有無將電解出來的原機車引擎號碼給被害人看,供被害人辨認?羅永享於本院上訴審證稱:伊並未會同嫌犯或觀看電解情形,被害人只是看機車外觀來辨認等語(見本院上訴審第119 頁反面),與其於本院本審所證:「(你們是否有帶被害人去看電解出來的號碼,還是只有告訴被害人說電解號碼是被害人的?)假如電解出來的號碼有看到就會叫被害人看,但如果看不清楚,就看車子」等語亦不相符(見本院本審卷第152 頁)。此外,羅永享於本院前審所證:「(電解的時候有無協同嫌犯在場看?)沒有,因這牽涉到機密,沒有會同嫌犯、被害人觀看」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119 頁反面),與其上開所稱:「伊當時是和另1 個被告合起來電解」等語亦顯不相同。證人羅永享就上開與電解引擎號碼有關之事項前後證述歧異甚多,其究竟有無遂輛對本件扣案機車之引擎號碼為電解,藉以查證原引擎號碼,並據此循線查明原機車失主,並非無疑。再者,本院上訴審法官會同羅永享對附表編號6 、13、20號機車之引擎號碼進行電解,除現存引擎號碼外,並未呈現其它引擎號碼,此有刑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上訴卷第177 頁)。本院委請高雄市警察局對附表編號1 、4 、12、14、21號機車引擎號碼,以矽膠拓印(完成引擎原始號碼鑄模)、砂紙刨光,再以棉花沾DAVIS 電解液實施電解反應結果,均未重現出其它字樣等情,並有該局94年2 月22日高市警鑑字第0940011734號、同年8 月29日高市警鑑字第0940060511號鑑驗通知書各1 份存卷可查(見本院本審卷一第209 頁、卷二第11頁),足見上開警員羅永享所稱附表機車均係依電解出來之原引擎號碼,循線通知失主具領等情,顯非實在。另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91年3 月4 日東警分刑字第0910001839號函檢附之報告書(90年10月8 日)第3 項固稱:本件扣押之機車至報告日已逾1 年,該機車引擎號碼材質均為鋁合金,電解後其表面均會殘留電解液繼續腐蝕,因而破壞組織結構,且表面氧化嚴重,故再予電解只會造成凹陷處繼續侵蝕,無法看出任何資料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90頁),惟本院本審委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上開電解鑑驗,各該鑑驗之機車並無不適合電解鑑驗之情況,此有上開鑑驗通知書可憑,且並無上揭報告所稱:「破壞組織結構,且表面氧化嚴重,故再予電解只會造成凹陷處繼續侵蝕」之情形,此亦有電解前後引擎號碼之相片在卷可按(見本院本審卷第13-39 頁),上揭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91年3 月4 日函所附報告書第3 項內容尚無可採。
(二)本件附表所示被害人(編號6被害人丙○○缺警詢筆錄;編號4被害人亥○○由其父地○○接受警詢;編號24由卯○○接受警詢)於警詢時,對警員詢問:「警方以電解法查明引擎號碼為... 號,是否與您所失竊之機車引擎號碼相符?」之問題,雖均為肯定之答覆(見東港分局警卷(一)、(二)內之被害人警詢筆錄),然警員所告知之者既為車主失竊機車之引擎號碼,車主即被害人為肯定之答覆自屬當然,非得據此推認警方係先以電解之方法查明附表所列機車之原引擎號碼,循線通知失主。
(三)本件如附表所示機車,雖經被害人具領完畢,而簽有贓物保領結31張在卷可參(見東港分局警卷(一)、(二)),然各被害人均未指出任何足資辨認該機車確為其失竊之機車的特徵,此有各該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可為佐證。其中附表編號1、4、7、9-11、15、18、20、22-27、29、31之被害人於警詢時,均表示無法確認領回之機車是否為彼等所失竊,其餘表示領回之機車為其所失竊者,亦僅係就機車外觀、車型、廠牌為判斷。然各該被害人失竊時間最近者為87年11月10日,距88年12月8日本案查獲日,即已逾1年,其餘機車失竊時間距本案查獲時,更多有數年之久者,距指認之時點89年2 月11日更加久遠,不僅被害人對機車之外觀、特徵記憶易有模糊之情事,且機車歷經數年之騎用自亦無可能保持原狀,被害人於多年後,僅依車外觀、車型、廠牌為判斷,其正確性自難無疑。況附表編號1、2 、4 、5 、6 、7 、9 、10、11、12、14、15、17、
20、23、24、25、27號所列機車之合法車籍資料所記載之車身顏色,與原失竊機車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身顏色或本件扣案相對應機車之顏色均不相同(見東港分局警卷一第
28、30、34、36、46、48、52、54、64、66、82、85、89、91、93、95、111 、113 、123 、125 、131 、133 、
135 、137 、142 、143 、147 、149 、156 、158 、17
4 、176 、191 、193 、234 、236 頁,警卷三之扣案機車相片),此部分機車車身顏色與被害人遭竊之機車顏色全然不同,被害人更無從依車身外觀辨認是否為本人失竊之機車甚明。又附表編號20號G○○失竊引擎號碼EE097755號機車之汽缸為81CC,警方查獲而由G○○領回懸掛
IVX ─119 號車牌之機車則為125CC ,此並有該2 部機車之車籍資料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86、83頁)G○○所領回者與並非其所失竊之機車甚明。此尤足徵上開警員羅永享所稱警方依電解而得之機車原引擎號碼,循線通知失主領回等情,並非事實,蓋依引擎號碼循線通知車主具領失車,豈有可能出此差錯。綜此,自難以附表所示被害人具結領回各該機車,並於警詢中陳稱警員所告知之引擎號碼確與其失竊機車之引擎號碼相合等情,即逕予認定,附表所示各機車即為各該被害人失竊之贓車。
(四)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供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則在測謊儀器上愈會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時,雖得供審判上之參酌,然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91年台上字第359 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D○○○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於測謊時所稱:其未整理(換車牌)過機車。經測試呈情緒波動,研判有說謊。此固有該局(90)陸(三)字第9013391 號鑑定通知書1 份在卷(見本院上訴審第103 頁)。然本件公訴人所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及贓物領結,以及警員羅永享、N○○所稱附表所示機車引擎號碼係經逐輛電解出原引擎號碼,始循線追查通知失主具領等語,均不足採信,而無法證明附表所列機車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所失竊之贓車,已如前述。揆諸上開意旨,自不得僅以此測謊結論,即論斷被告D○○○有本件故買贓物及偽造機車引擎號碼之犯行。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嫌偽造如附表所示機車引擎號碼,係以附表編號2 、3 、4 、5 、6 、8 、9 、10、11、12、13號等機車係0000持有該等機車現存合法車籍期間,各該編號之被害人始遭竊,及附表編號1 、16、18、22、23、25、29號等7 部機車係在被告甲○○轉賣予D○○○之前,由甲○○持有該等合法車籍期間遭竊為理由,進而推認被告2 人均係先收購合法車籍,再依各該合法車籍資料,自行或委由他人偽造所購贓車之引擎號碼。惟本件附表所示機車無法證明係附表各該被害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點失竊之贓車已如前述,則公訴人認定上開附表編號之機車係在D○○○或甲○○先取得合法車籍後,始取得贓車,而將該等合法車籍用於該等贓車,以達借屍還魂之目的,就時間點而言,即已失所依據。且附表編號1、2、4、
5、6 、7 、9 、10、11、12、14、15、17、20、23、24、25、27號所列機車之合法車籍資料所記載之車身顏色,與原失竊機車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身顏色或本件扣案相對應機車之顏色均不相同,及附表編號20號G○○失竊引擎號碼EE097755號機車之汽缸為81CC,警方查獲而由G○○領回懸掛IVX ─119 號車牌之機車則為125CC ,兩機車之汽缸CC數顯不相同等情,均如前述。此與車輛借屍還魂係將其他車輛合法之車籍套用於同廠牌、同型式、同顏色之贓車以為掩飾之情形亦不相符合。蓋機車所套用之車籍資料就廠牌、型式、顏色等資料如與該機車不符,則遇警攔檢時,一出示該車籍資料,警方比對其機車外觀,即可識破該機車與套用之車籍資料不合,自難以達到掩飾之目的。公訴意旨僅以上開附表編號之機車失竊時間,在被告2 人過戶時間之後,即遽認被告2 人有先收購合法車籍,伺機自行或委由他人依造該等車籍資料偽造引擎號碼,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承辦警員羅永享所稱:警方係由扣得之機車引擎,電解出原來的引擎號碼,循線找到失竊車輛的車主等情既不足採信,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警詢陳述,復未能佐證附表機車確係各被害人失竊之贓車,且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拓印之引擎號碼「FG036936」、「EF038248」經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因拓印字體模糊不清,無法做進一步鑑定」,亦有該公司91年10月01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卷第196 頁),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件附表所示機車均係他人失竊之贓車,亦未能證明該等機車現存之引擎號碼係經偽造,公訴意旨所指被告D○○○、甲○○之犯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原審認被告甲○○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原判決關於被告D○○○部分予以論科,尚非正確,被告D○○○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D○○○部分應予撤銷改判,而為無罪之諭知。
六、本案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D○○○無罪及甲○○上訴駁回(原審判決甲○○無罪)之判決,併辦部分(90年度偵字第1268被告D○○○竊盜;90年度偵字第6855號甲○○竊盜)與起訴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七、同案被告己○○、未○○部分,均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被告E○○經本院前審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心欣附表一┌──┬──────┬─────┬───────────┬────────────┐│編號│失竊時間地點│被害人(或│失竊機車原始車籍 │改懸號牌車籍(含異動日期││ │ │登記車主)│ │) │├──┼──────┼─────┼───────────┼────────────┤│1 │85.03.21 │戌○○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市新興區│ │引擎號碼4HP-71246 │引擎號碼4CW-0000000 ││ │中山路與中正│ │ │異動日期84.09.23過戶予曾││ │路口 │ │ │洪麗卿 │├──┼──────┼─────┼───────────┼────────────┤│2 │85.10.18 │酉○○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市苓雅區│ │引擎號碼GY6B0-000000 │引擎號碼GY6D-628182 ││ │尚禮街5 號前│ │ │異動日期84.09.08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 │├──┼──────┼─────┼───────────┼────────────┤│3 │87.08.17 │宇○○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市民權東│ │引擎號碼SA25AX-143421 │引擎號碼GY6D-606561 ││ │路2 段1 號 │ │ │異動日期85.09.11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 │├──┼──────┼─────┼───────────┼────────────┤│4 │87.08.28 │亥○○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雲林縣虎尾鎮│ │引擎號碼HG083543 │引擎號碼FG014843 ││ │正義路6 號 │ │ │異動日期87.01.07過戶予曾││ │ │ │ │玉柱 │├──┼──────┼─────┼───────────┼────────────┤│5 │87.07.06 │申○○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市○○路│ │引擎號碼FG232548 │引擎號碼FG223310 ││ │3 段148號前 │ │ │異動日期83.11.01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 │├──┼──────┼─────┼───────────┼────────────┤│6 │85.05.02 │丙○○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市左營區│ │引擎號碼FG420345 │引擎號碼FG036936 ││ │榮民總醫院旁│ │ │異動日期84.03.31過戶予曾││ │ │ │ │玉柱 │├──┼──────┼─────┼───────────┼────────────┤│7 │86.12.26 │辰○○ │車牌號碼000-000(起訴書│車牌號碼000-000(起訴書附││ │台北縣新莊市│ │附表誤為XMC-331) │表誤為PFC-175) ││ │和興街15號 │ │引擎號碼GY6D-244883 │引擎號碼GY6D-202686 ││ │ │ │ │異動日期84.07.01過戶予曾││ │ │ │ │玉柱 ││ │ │ │ │ │├──┼──────┼─────┼───────────┼────────────┤│8 │84.08.26 │B○○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縣美濃鎮│ │引擎號碼GY6B0-000000 │引擎號碼GY6D-197239 ││ │福安里中山路│ │ │異動日期84.08.16過戶予曾││ │二路 │ │ │洪麗卿 │├──┼──────┼─────┼───────────┼────────────┤│9 │86.12.18 │F○○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中市南區美│ │引擎號碼4UF-023153 │引擎號碼4DM-034971 ││ │村南路303 │ │ │異動日期86.10.21過戶予曾││ │巷內 │ │ │玉柱 │├──┼──────┼─────┼───────────┼────────────┤│10 │85.07.29 │M○○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縣樹林鎮│ │引擎號碼ET214223 │引擎號碼ET216422 ││ │佳園路1 段 │ │ │異動日期85.01.09過戶予曾││ │二路 │ │ │洪麗卿 │├──┼──────┼─────┼───────────┼────────────┤│11 │87.03.16 │H○○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中市烏日鄉│ │引擎號碼HN047239 │引擎號碼FG006708 ││ │湖日村新興路│ │ │異動日期86.03.20過戶予曾││ │上(起訴書附│ │ │玉柱 ││ │表誤為新與路│ │ │ ││ │) │ │ │ │├──┼──────┼─────┼───────────┼────────────┤│12 │87.03.13 │癸○○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桃園縣龜山鄉│ │引擎號碼HN073528 │引擎號碼HN033240 ││ │萬壽路1 段 │ │ │異動日期87.03.05過戶予曾││ │ │ │ │玉柱,87.03.31再出售予陳││ │ │ │ │玉龍 │├──┼──────┼─────┼───────────┼────────────┤│13 │85.06.23 │寅○○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縣新莊市│ │引擎號碼GY6D-744341 │引擎號碼GY6D-781041 ││ │思源路539巷 │ │ │異動日期83.10.27過戶予曾││ │6 弄7 號 │ │ │洪麗卿 │├──┼──────┼─────┼───────────┼────────────┤│14 │86.10.31 │宙○○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市左營區│ │引擎號碼GY6B-328248 │引擎號碼GY6B-319149 ││ │大中二路632 │ │ │異動日期86.10.23過戶予曾││ │號前 │ │ │玉柱,86.11.27再出售予陳││ │ │ │ │洪葉 │├──┼──────┼─────┼───────────┼────────────┤│15 │80.07.17 │丑○○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市前金區│ │引擎號碼GY6D-195138 │引擎號碼GLXE-102661 ││ │七賢二路310 │ │ │異動日期81.08.08過戶予曾││ │號前 │ │ │洪麗卿之妹妹洪麗惠 │├──┼──────┼─────┼───────────┼────────────┤│16 │83.12.10 │玄○○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市羅斯福│ │引擎號碼FG334428 │引擎號碼FG062773 ││ │路與基隆路口│ │ │異動日期84.08.16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 │├──┼──────┼─────┼───────────┼────────────┤│17 │86.03.19 │庚○○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市大安區│ │引擎號碼4TF-048880 │引擎號碼4CW-057807 ││ │溫州街11巷8 │ │ │異動日期87.07.24過戶予曾││ │號 │ │ │洪麗卿 │├──┼──────┼─────┼───────────┼────────────┤│18 │86.01.21 │K○○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縣永和市│ │引擎號碼FG252348 │引擎號碼FG052963 ││ │豫溪街57巷 │ │ │異動日期86.10.15過戶予曾││ │11弄2 號 │ │ │玉柱 │├──┼──────┼─────┼───────────┼────────────┤│19 │80.08.03 │壬○○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縣林園鄉│ │引擎號碼GY6E-106940 │引擎號碼125BE-115925 ││ │東林村福興路│ │ │異動日期80.08.12過戶予曾││ │101號 │ │ │洪麗卿之友人蔡黃春蘭 │├──┼──────┼─────┼───────────┼────────────┤│20 │77.06.04 │G○○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高雄市前鎮區│ │引擎號碼EE097755 │引擎號碼EF038248(起訴書││ │林森路、廣西│ │ │附表誤載為EF038243) ││ │路口 │ │ │異動日期83.04.14過戶予曾││ │ │ │ │玉柱 │├──┼──────┼─────┼───────────┼────────────┤│21 │87.11.10 │天○○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南市東區大│ │引擎號碼RR040234 │引擎號碼FG210184 ││ │學路成大光復│ │ │異動日期88.04.19過戶予曾││ │校區前 │ │ │洪麗卿 │├──┼──────┼─────┼───────────┼────────────┤│22 │82.06.28 │巳○○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縣三重市│ │引擎號碼GY6B-325587 │引擎號碼GY6D-271969 ││ │大勇街12 號 │ │ │異動日期85.09.16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 │├──┼──────┼─────┼───────────┼────────────┤│23 │85.06.10 │丁○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中縣豐原市│ │引擎號碼FG468572 │引擎號碼FG151836 ││ │中山路 │ │ │異動日期86.06.19過戶予曾││ │ │ │ │玉柱 │├──┼──────┼─────┼───────────┼────────────┤│24 │80.12.05 │張家順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市中山區│ │引擎號碼ET010992(起訴│誤載為WHO-517) ││ │松江路431巷 │ │書附表漏載ET) │引擎號碼AY101330 ││ │8號前 │ │ │異動日期82.05.22過戶予曾││ │ │ │ │玉柱 │├──┼──────┼─────┼───────────┼────────────┤│25 │85.10.09 │辛○○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南投縣埔里鎮│ │引擎號碼HG028223(起訴 │引擎號碼FG036963 ││ │中正三路客運│ │書附表誤載為HG0000000)│異動日期86.03.25過戶予曾││ │站前 │ │ │玉柱,86.05.05再出售予蔡││ │ │ │ │神加 │├──┼──────┼─────┼───────────┼────────────┤│26 │84.09.16 │L○○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起訴書附││ │台中市西區忠│ │引擎號碼FG354343 │表誤載為KIG-496) ││ │明國中前 │ │ │引擎號碼FG063666 ││ │ │ │ │異動日期85.09.11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85.11.25再出售予││ │ │ │ │黃○○ ││ │ │ │ │ │├──┼──────┼─────┼───────────┼────────────┤│27 │84.05.13 │午○○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中市○○路│ │引擎號碼GY6C0-000000 │引擎號碼GY6C-212991 ││ │ │ │ │異動日期84.07.03過戶予曾││ │ │ │ │玉柱,7再過戶予鄰居││ │ │ │ │J○○名下 │├──┼──────┼─────┼───────────┼────────────┤│28 │81.11.27 │戊○○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縣板橋市│ │引擎號碼EF283172 │引擎號碼EY038000 ││ │四川路1 段 │ │ │異動日期83.01.11過戶予曾││ │393 號 │ │ │洪麗卿,83.02.23再過戶予││ │ │ │ │C○○○。 │├──┼──────┼─────┼───────────┼────────────┤│29 │80.04.11 │I○○○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桃園市○○路│ │引擎號碼EF144225 │引擎號碼EF161962 ││ │與民生路口 │ │ │異動日期83.05.07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83.06.28再出售予││ │ │ │ │陳黃阿葉。 ││ │ │ │ │ │├──┼──────┼─────┼───────────┼────────────┤│30 │79.07.04 │子○○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北市中正區│ │引擎號碼EF042442 │引擎號碼EF000608 ││ │南陽街7 號前│ │ │異動日期82.12.01過戶予曾││ │ │ │ │洪麗卿,83.04.14再出進予││ │ │ │ │乙○○。 │├──┼──────┼─────┼───────────┼────────────┤│31 │87.01.07 │A○○ │車牌號碼000-000 │車牌號碼000-000 ││ │台中市北屯區│ │引擎號碼HN077246 │引擎號碼FG377317 ││ │昌平路2 段5 │ │ │異動日期87.03.13過戶予曾││ │巷16號 │ │ │玉柱,87.04.18再出售予陳││ │ │ │ │瑞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