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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更(一)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一)字第2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被 告 甲○○上列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姜宜君律師邱佩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走私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1號,中華民國93年2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國卿法 官 洪慶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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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