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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更(一)字第 2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更(一)字第294號上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3人共同 柳聰賢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