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更(一)字第3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N○○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86號中華民國92年8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7881、12732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
762 、11763 、399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269 號、91年度偵字第11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N○○部分撤銷。
N○○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附表七、八、九所示扣案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N○○與蔡順旺、樊啟明謀議合組汽車竊盜、恐嚇取財集團,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0年2 月間某日起,由N○○糾集有前述常業竊盜、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之林銀樹、陳茂霖、陳茂元、溫俊雄等人,蔡順旺亦糾集有犯意聯絡之陳華有、郭有志、潘玉義、籃琮評等人陸續加入(以上共犯除林銀樹外,蔡順旺等人均另案偵辦)。此集團成員之分工如下:蔡順旺收購銀行或郵局人頭帳戶供失竊車輛車主匯款之用,再由林銀樹、陳茂霖一組、溫俊雄與陳茂元一組,各自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之螺絲起子、T 型扳手等兇器,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竊取該附表所示之車輛後,將行竊之車輛移置他處,再將車內所搜得之車主連絡資料或車牌號碼彙整交給N○○,N○○再依車牌號碼循線查出車主聯絡方式,彙整後再將車主連絡資料輾轉經由潘玉義以行動電話告知樊啟明,郭有志則駕車搭載樊啟明在外,樊啟明於獲知車主連絡資料後,便於車上依車主連絡資料逐一以行動電話向失竊車輛車主恫嚇:需以新台幣(下同)8, 000元至
8 萬元不等之款項贖回失竊之車輛,並將款項匯入指定之銀行或郵局人頭帳戶,否則要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一所示失竊車輛車主心生畏懼,將款項匯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另有部分車主並未依指示匯款,詳見附表一所載),樊啟明再通知陳華有、籃琮評(籃琮評於陳華有遭逮捕後始加入擔任提款之工作)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各地金融機構設置之提款機提款,將提領之款項交給樊啟明分配贓款,N○○每部車輛分得25,000元,其中15,000元分給負責竊取車輛之林銀樹等人,另分給潘玉義2,000 元;負責提款之陳華有、籃琮評則由樊啟明給付每部車輛2,000 元,郭有志則由樊啟明每次給予2,000 至3,000 元不等之酬勞,其餘款項則由樊啟明與蔡順旺平分。期間,陳華有於90年4 月19日為警緝獲。
二、嗣N○○因與蔡順旺分贓帳目不清,遂自90年5 月初某日起,即不再提供車主連絡資料予蔡順旺與樊啟明,自組汽車竊盜、恐嚇取財集團,除仍由前述之林銀樹、陳茂霖、陳茂元負責竊取車輛外,另再糾集有前揭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高吉成、陳富祥(此2 人另案偵辦)負責行竊車輛,。此集團成員分工如下:由N○○提供其收購之銀行或郵局人頭帳戶供失竊車輛車主匯款之用,林銀樹等人分組各自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之螺絲起子、T 型扳手等兇器,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竊取該附表所示之車輛後,將行竊之車輛移置他處,再將車內所搜得之車主連絡資料或車牌號碼彙整交給N○○,N○○再開車搭載潘玉義、籃琮評外出,由潘玉義在車上依車主連絡資料逐一以行動電話向失竊車輛車主恫嚇:需以5,000 元至7 萬元不等之款項贖回失竊之車輛,並將款項匯入指定之銀行或郵局人頭帳戶,否則要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二所示失竊車輛車主心生畏懼,將款項匯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另有部分車主未依指示匯款或未遭恐嚇,詳見附表二所載),再由籃琮評下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近金融機構設置之提款機提款,俟領得贓款後,N○○每部車輛給付25,000元予負責竊取車輛之林銀樹等人,潘玉義、籃琮評每部車輛各分得2,000 元。期間,潘玉義、籃琮評、樊啟明、郭有志於90年6 月9 日先後為警查獲。迄至90年7 月16日凌晨6 時許,警方持搜索票至高雄縣○○鄉○○路○○ ○○○號8 樓N○○住處搜索時,適有陳茂元、高吉成、陳富祥以前揭攜帶兇器方式竊取附表三所示6 部車輛後,欲將該6 部車輛之車主連絡資料前往上址,交給N○○時,併同查獲,並於陳茂元駕駛之7M-2787 號自小客車內查扣如附表七所示之物。
三、N○○於90年11月15日羈押釋放後,仍不知改過,又承前揭常業竊盜、恐嚇取財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另與王子豪謀議籌組汽車竊盜、恐嚇取財集團,由N○○糾集有犯意聯絡之溫俊雄、高吉成、陳茂元、陳崑隆、尤基隆、林銀樹、黃志明、高清源等人,王子豪則糾集有犯意聯絡之王明義、林家旺、及綽號「阿彥」、「阿泰」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加入(以上共犯除林銀樹、黃志明外,溫俊雄等人均另案偵辦)。此集團成員作案分工如下:由王子豪、N○○收購人頭帳戶供失竊車輛車主匯款之用,由高吉成、陳茂元、陳崑隆、尤基隆、林銀樹、黃志明、高清源等人分組各自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之螺絲起子、
T 型扳手等兇器,於附表四、五所示時、地,竊取該附表四、五所示之車輛,將車輛移置鄰近路旁或特定隱蔽處停放,再將車內所搜得之車主連絡資料或車牌號碼彙整交給N○○或溫俊雄,N○○再依車牌號碼循線查出車主聯絡方式,彙整後將車主連絡資料以行動電話告知王子豪,王子豪於獲知車主連絡資料後,再依車主連絡資料以行動電話逐一向失竊車輛車主恫嚇:需以新台幣(下同)25,000元至8 萬元不等之款項贖回失竊之車輛,並將款項匯入指定之銀行或郵局人頭帳戶,否則要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四、五所示失竊車輛車主心生畏懼,將款項匯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另有部分車主未依指定匯款,詳見附表四、五所載),王子豪再通知王明義、林家旺等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各地金融機構設置之提款機提款,負責竊取車輛之林銀樹等人每部車輛可分得15,000元,負責提款之王明義等人每部車輛可分得2,00
0 元。嗣為警先後於91年4 月16日在高雄縣○○鄉○○路○巷○○號旁查獲黃志明,並扣得附表八所示之物;於91年5 月
26 日 在台南市○○路○○○ 號查獲王明義,並扣得附表九所示之物。另林銀樹、林家旺、溫俊雄、陳崑隆及N○○亦先後經警詢線查獲;高清源則於91年9 月4 日在屏東市○○路○○○ 號 前,因駕車衝撞警方,遭警方開槍擊斃。
四、案經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暨苓雅分局、高雄縣警察局暨仁武分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查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卷內證人林銀樹等人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人林銀樹等人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其於警詢、偵查筆錄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N○○(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我僅係向偷車之高清源、林銀樹、陳茂元等人購買贓車,再將贓車轉賣與王子豪、蔡順旺等人,並未參與偷車或向失竊車輛車主恐嚇之犯行,且我所購買涉及之車輛只有53部(如93年3 月8 日所提附表影本之紅色打勾部分)云云。
二、經查:㈠關於附表一部分(即91年度偵字第11號併辦部分),被告於
警詢時已坦承:「我有與他們共同犯下汽車竊盜恐嚇取財案件,我個人是負責將陳茂元行竊得來之汽車車主資料及贓車放置地點交給潘玉義轉達給蔡順旺(即綽號眼鏡),樊啟明負責打電話恐嚇被害人」、「我們是按件計酬,陳茂元每輛贓車分得15,000元... 另外我再給潘玉義每件2,000 元,至於籃琮評與樊啟明分贓方式則由蔡順旺自己處理」(90偵字第13269 號卷㈠第228 至239 頁)、「我是從90年2 月下旬至3 月初開始提供贓車給蔡順旺、樊啟明等人恐嚇勒索金錢。當時我和蔡順旺、樊啟明提議共組竊盜汽車恐嚇集團時,我帶蔡順旺至通訊行購買10張行動電話和信關懷卡門號,蔡順旺及樊啟明2 人各使用5 個門號供我聯絡報贓車資料」、(同上偵卷第346 至352 頁)、「90年3 月中旬,我主動找陳茂元談竊車勒索的事,我告訴陳茂元有人要購買失竊車的資料,用來向失竊車主恐嚇財物」、「我所稱的失竊車輛資料,是指失竊車輛之車牌號碼、失竊地點及失竊車輛停放地點等資料及車主連絡電話等」、「我以每件15,000元向陳茂元購得失竊車輛資料」等語(90年偵13269 號卷㈡第811 至
817 頁);證人即共犯蔡順旺於警詢中陳稱:「於90年2 月20日我與樊啟明共謀合組汽車竊盜恐嚇取財集團,雙方言明由我負責提供被害人匯款帳戶(含提款卡)、贓車來源,樊啟明負責恐嚇失車車主,... 再分別僱請陳華有、籃琮評負責提領贓款」、「陳華有是自2 月中旬至4 月25日我與樊啟明做恐嚇取財案件時所僱請提款之人,陳華有到案後,我另僱請籃琮評領贓款,一直做到5 月初」、「我是向N○○以每輛25,000元代價購得」、「陳華有及籃琮評是按件計酬,每件分得2,000 元,我與樊啟明分帳方式是被害人匯入贖款扣除2,000 元及買贓車25,000元後2 人平分」、「我只向N○○購買贓車」(90年偵13269 號卷㈠第311 至316 頁)、「N○○當時有買了10張和信易付卡,其中交給我5 張門號做為連絡之用,另5 張門號交給樊啟明做為連絡用」等語(同上偵卷第357 至361 頁);另證人即共犯樊啟明於警詢中亦陳稱:「於90年3 月間,『眼鏡』帶我至本市○○路與復興路附近某泡沫紅茶店與N○○見面,三人共商組合竊盜汽車恐嚇取財之犯行,由我負責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勒索,竊盜汽車之被害人資料由N○○負責,『眼鏡』負責提供人頭帳戶、行動電話易付卡及找人頭提領贓款,N○○每報一件被害人失車資料給我,由我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勒索,不管勒索金額多寡或成不成功,都要付給他25,000元」、「N○○將失車資料交給潘玉義,由潘玉義將失車資料報給我,再由我打電話恐嚇勒索」等語(同上偵卷第240 至244 頁)、「我和蔡順旺於90年2 月20日共組汽車竊盜恐嚇取財集團,犯案至90年5 月初,當初是我與蔡順旺說好後,自與N○○見面共商組合汽車竊盜恐嚇取財集團」(刑警卷第34、35頁)、「眼鏡仔(指蔡順旺)在集團內應為首謀,阿義仔(指潘玉義)、忠仔(指籃琮評)及郭有志均是眼鏡仔找的,並與上線竊車集團牽線,並負責將人頭帳戶、金融卡及電話卡交給我使用」、「阿義仔將失車車主連絡資料及失車停放地點告訴我,供我聯絡勒索被害人」、「籃琮評持我或眼鏡仔拿給他的金融卡至不特定銀行櫃員機領取贓款再朋分贓款,籃琮評是於90年4 月20日陳華有遭警查獲後參加犯案」、「郭有志於90年5 月份參與犯案,他係於我以電話向被害人勒贖時擔任駕駛車子的工作」、「陳華有於90年4 月份參與犯案,他負責領取贓款工作」(同上偵卷第149 至155 頁);證人即共犯林銀樹於警訊中陳稱:「我於90年3 、4 月參與N○○竊車恐嚇集團,我是與陳茂元之弟弟陳茂霖一組,一起外出竊盜汽車」、「(你和陳茂霖竊得汽車後,失車資料交與何人﹖做何用途﹖)由我和陳茂霖將失車資料交給N○○,大部分均由我交給N○○,再由N○○整理後交給他人恐嚇勒索用」、「(除你和陳茂霖竊車交給N○○外,還有何人竊盜汽車交給N○○﹖)還有陳茂元及溫俊雄一組,後來溫俊雄退出,由陳富祥加入與陳茂元一組」、「我將失車資料交給N○○時,有1 、2 次潘玉義也在現場」等語(刑警卷第36至38頁);證人即共犯籃琮評陳稱:「我參加此集團是負責持提款卡提領現金,每次都由樊啟明打我行動電話叫我持編號幾號提款卡去提領」(同上偵卷第194 至199 頁)、「我自90年4 月中旬加入,我是負責提領贓款的」、「由綽號『眼鏡』之男子將贓車資料以電話連絡告之潘玉義,再由潘玉義以電話轉告樊啟明進行恐嚇車主,當樊啟明恐嚇完車主,確定交易金額,會以0000000000號電話告訴我用第幾號帳號提領多少錢」(刑警卷第48、49頁)、「蔡順旺、N○○2 人就是在我們竊車恐嚇集團中,負責操控及分贓之人無誤」(刑警卷第291 至294 頁);證人即共犯潘玉義於警詢中陳稱:「是由眼鏡仔告訴我失竊車主資料,再由我以行動電話將資料報給樊啟明,樊啟明在打電話向車主恐嚇,令失主匯錢至指定之銀行帳號內,籃琮評再利用提款卡將贓款領出」、「我知道還有N○○... 負責集團內提供所竊得的車籍資料給我,再由我將資料轉交給樊啟明,每件資料得25,000元,得到的款項全數交給N○○,在分給我每件2,00
0 元」(同上偵卷第177 至185 頁)、「『眼鏡仔』將失車車主姓名、車牌號碼及聯絡電話交給我,或以電話報給我時,叫我等綽號『蕃薯仔』樊啟明打電話與我聯絡,再將失車資料報給他,由樊啟明打電話向失主恐嚇勒索金錢贖車」等語(刑警卷第52、53頁)、「經我本人親自指認確定... 陳茂元、溫俊雄、林銀樹等人,就是在N○○主持之竊車恐嚇集團中,負責行竊之竊車師傅無認」等語(刑警卷第53至55頁);另於偵訊時亦陳稱:「是『眼鏡』告訴我N○○電話,我與N○○連絡後到他住處拿被害車主資料,再用行動電話告訴樊啟明」、「(有無見過他人將竊車資料拿給N○○﹖)鄭榮吉、陳茂元他們有拿竊車資料給N○○,也有叫我轉交給N○○」、「是N○○自組竊車勒贖集團,被害車主資料是鄭榮吉與陳茂元交付,由N○○開車,我打電話,由籃琮評提款」等語(同上偵卷第761 至763 頁)。經核上開各人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堪予採認。證諸附表一所示各次竊盜、恐嚇被害人匯款等情,亦分據被害人周碧珠等人(詳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載)指訴明確(刑警卷第60至97頁),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匯款單可稽(刑警卷第101 至125 頁),事實欄一所載犯罪事實已堪認定。
共犯陳茂霖、陳茂元、溫俊雄雖自始否認此部分犯行,證人林銀樹於本院前審翻異前詞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均不足採。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僅坦承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列之竊盜犯行,惟查:附表一編號19、20、22所示犯行,其用以向被害人恐嚇之行動電話號碼與編號18所列之行動電話相同;編號23所用以恐嚇被害人之行動電話亦與編號13之號碼相同。
再者,編號18至23號所示犯行,其要求被害人匯款之帳戶,亦分別與編號17、18所載帳號相符,佐以證人蔡順旺陳稱:
我只向N○○購買贓車之語(刑警卷第20頁),足認被告亦犯有附表一編號19至23所載犯行甚明。被告此部分辯解,顯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
㈡關於附表二所載事實部分,據證人籃琮評於警詢時陳稱:N
○○於90年5 月初開始另組竊車恐嚇集團,由N○○自行取得失車車主資料後就帶潘玉義一同駕車外出,由N○○開車,潘玉義負責以電話恐嚇車主,當車主將贖金匯入指定銀行後,由我下車提領贓款,領得贓款後就由N○○分贓等語(刑警卷第50、51頁);證人潘玉義於警詢時亦陳稱:因N○○與蔡順旺間因分贓帳目不清,於是N○○於同年5 月初就開始另組竊車恐嚇集團,由專門行竊之竊車師傅溫俊雄、林銀樹、陳茂元等人負責行竊車輛,將行竊車輛所得資料交給N○○,再帶同伊與籃琮評駕車外出,由N○○開車,伊負責以電話恐嚇車主,再由籃琮評下車提領贓款交給N○○分贓等語(刑警卷第53至55頁),證諸被告於審理時亦坦承有為附表二所示部分犯行,是已足堪認被告於90年5 月份後,另組竊車恐嚇集團甚明。此外,附表二所示犯行,亦已分據被害人郭森源等人(詳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載)指訴明確,並有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輛協尋(尋獲)證明單、贓物認領收據、匯款單據在卷為憑。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雖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查:附表二編號10至12號、33號與被告自承犯行部分即編號6 、7 號二者所用以恐嚇被害人之行動電話同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17至20號、23號、26至28號、34號與被告自承犯行部分即編號16號二者用以恐嚇被害人之行動電話同為0000000000號,已徵前述被告否認之犯行亦為被告所為無疑;另依據被告所自承犯行部分及前述認定被告所為之犯行中,被告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再予推認,編號22號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與編號13、15、16號之人頭帳戶相同、編號35號之人頭帳戶與編號14號之人頭帳戶同,而編號21、24、25號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又與編號22號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相符,再者,編號30、31、32、36、37、38號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亦與前述編號12號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相同,而編號29號使用之行動電話又與編號30號者同。綜上比對,佐以前揭附表二所示犯行乃被告親自參與恐嚇及提款之認定,足認附表二所列各次犯行應係被告所組集團所為,已然明確。被告空言否認部分犯行,顯然無據。
㈢關於附表三所載事實部分,已經被告坦承在卷,並經證人即
共犯陳富祥於警詢中陳稱:「我是因為竊盜汽車於90年7 月16日7 時許,在高雄縣○○鄉○○路28之42號8 樓大門前被警查獲,當時我手中提著竊得之5 部車內資料及已填寫好的竊來之汽車牌號及停放之位置共4 張一併被警查獲」、「連續竊得5 部汽車都是以同樣手法得逞,至凌晨5 時左右做案完畢後,在車上開始整理車籍資料,於7 時許準備把車籍資料交給溫俊雄或N○○時,在其租屋大門前被警當場查獲」、「溫俊雄與N○○為兄弟關係,我認識他們兄弟已有10幾年的朋友... 由他們兄弟介紹我與陳茂元認識,再叫陳茂元帶我出去共同幫忙竊盜汽車,供他們兄弟勒索財物,我也賺些錢做家庭生活費用」(82250 號警卷第40至45頁)、「90年7 月15日約24時許,由陳茂元駕車到高雄縣○○鄉○○路28之42號8 樓N○○租屋處載我,我們2 人再到鳳山市○○路高吉成住處載高吉成一起出發,由我負責駕車,陳茂元負責尋找要竊取之汽車,並於竊得汽車後由陳茂元駕駛竊得之汽車到我於第一次警訊筆錄中帶同警方起獲贓車之地點藏放,高吉成坐在車上負責記錄陳茂元所竊得汽車之車牌號碼、地點及藏放贓車地點」、「該住處是N○○租的,溫俊雄是N○○的哥哥,陳茂元要我將這些抄有車號、失竊地點、藏車地點的資料交給溫俊雄是要向車主恐嚇取財用的」(90年偵13269 號卷㈠第55至60頁)、「90年7 月中旬,我因經濟不佳,問溫俊雄是否有工作可做,溫俊雄向我說可以頂他的缺。開車載陳茂元外出竊車」(刑警卷第41至43頁、同上偵卷第275 至279 頁);證人即共犯高吉成於警詢中亦坦承共同竊車(同上偵卷第79至83頁);證人陳茂元於警詢中亦坦承共同竊車,並稱:「(當時起獲6 輛贓車資料由何人竊得?)均是我下手行竊,陳富祥開車接應,高吉成坐在右前座整理贓車資料」、「我每輛車以15,000元賣給N○○」(刑警卷第24、25頁、同上偵卷第353 至356 頁)、「這些資料都是由陳富祥拿去交給N○○的」、「我是在N○○住處賭博時,陳富祥跟我提起這竊盜集團的事,叫我也加入共同做做看,而我即答應加入竊車勒索集團的」(90偵13269 號卷㈡第825 至829 頁)。經核上開各人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堪予採認。證諸附表三所示各次竊盜等情,亦分據被害人李富酉等人(詳如附表三被害人欄所載)指訴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關於附表四、五部分,除其中附表四編號6 至14號、附表五
編號1 至7 號部分已經被告於審理時坦承在卷外,另關於附表四部分,亦經證人即共犯林銀樹於警詢中陳稱:「我於90年12月間起至91年3 月初,與綽號發董男子(指高清源)共同在屏東縣、市竊取他人自小客車,另於91年3 月中旬起至
4 月11日止,與黃志明共同在高雄縣大樹鄉、大寮鄉及林園鄉等地竊取他人自小客車」、「是一綽號叫「小溫」姓名N○○之男子叫我竊取車輛要恐嚇車主勒贖金錢用的,竊得車輛將車開走,搜尋車上有無車主放置證件之類資料,再將贓車丟置路旁,再以行動電話通知叫我竊車之男子N○○,告訴N○○贓車丟置地點,再由N○○向車主勒贖金錢」、「N○○告訴我如果竊得之車輛內,有車主的連絡電話或資料,三陽雅哥2000cc型每輛贓車佣金是新台幣2 萬元,沒有車主的連絡電話或資料,則是新台幣15,000元,另竊得之三陽喜美1600cc型,有車主的連絡電話或資料時,每輛贓車佣金是新台幣15,000元,沒有車主的連絡電話或資料,則是新台幣1 萬元,另外如果竊得之車輛,在他向車主恐嚇勒贖金錢尚未取得贖款時,贓車就被警方尋獲就沒有佣金」、「是N○○唆使我竊取他人汽車,而黃志明是我找來一同竊盜他人汽車之同夥,N○○有告訴我他唆使竊車是要向被害車主恐嚇勒贖金錢之動機,但我只是因缺錢及基於好奇心下才答應幫N○○竊車的」、「N○○找我唆使我竊車的,然後我再找黃志明犯案的」等語(林園警卷第3 至6 頁、高屏警卷第10至16頁)、於偵訊時陳稱:「與黃志明約偷10件,與高清源做了30件」之語(91他2173卷第5 頁);證人即共犯黃志明於警詢中亦陳稱:「由我與林銀樹負責竊取車輛,再由林銀樹負責打電話給我們集團的人告知所竊取車輛之藏置地點,其餘集團有多少人我不知道,亦不知其他人如何分工」、「我是自91年3 月底開始參與至4 月16日止」(高屏警卷第17至20頁);於偵訊時供稱:「共偷10部車」之語(91偵7881卷第133 頁);另據證人即共犯陳崑隆陳稱:曾分別與陳茂元、高吉成、與陳茂元、尤基隆共同在高屏地區竊取車輛後,由陳茂元將車籍資料交給N○○、溫俊雄之語(苓雅警卷第12至14頁),證人高吉成證稱:自91年2 月間起開始與陳茂元、陳崑隆於高屏地區等地行竊車輛,再由陳茂元將車籍資料轉交給N○○之語(苓雅警卷第4 至7 頁),經核證人黃志明與林銀樹2 人、及證人高吉成與陳崑隆2 人彼此間供述情節大致相符。證諸被告供承:「均是綽號『發董』與我一起去竊車,再賣給王子豪」、「高清源之相片就是『發董』之男子」、「除了賓士、BMW 、國瑞及豐田等未竊過該車種外,其他應該均是我們竊得後賣給王子豪,但車子大部分是高清源與林銀樹去竊得,是高清源負責竊車,我負責聯絡王子豪賣車給他」、「我交給王子豪之贓車大約80餘輛均是以日產、三陽車種為主,警方提示之遭竊車種賓士、BMW、國瑞及豐田等車種不是我交給他的,應該是王子豪他們另外竊得」、「他們竊得車輛後,打電話給我或打電話給王子豪,告訴我說車子放那裏,如果打給我的部分,我就將車子停放於何處告訴王子豪,由王子豪再去向車主被害人恐嚇取財」、「林家旺(綽號阿華)負責領取勒贖款項,他都是拿提款卡去提款機領取」、「有關人頭帳戶是王子豪提供的」(台南警卷第84至101 頁);於偵訊時供稱:「都是高清源、林銀樹去偷的」、「竊得的車不是只有台南縣市,而是分布在南部地區」、「我偷車到阿華(指林家旺)被抓為止」等語(91偵9328卷第79、139 頁;91聲羈297 卷第10頁);及證人即共犯林家旺於警詢中陳稱:「主謀是一名綽號叫『小溫』之男子,其他成員有偷車部分有綽號叫『牛哥』『發董』『阿草』等三人,恐嚇被害人部分有綽號『阿泰』『阿彥』等二名男子,領錢部分有我及王明義二人,指揮我及王明義領錢的是王子豪,另外尚有綽號『阿木』『阿源』等二人負責將偷車的資料,包括車牌、車主及電話等相關資料給綽號『老溫』之男子,再由『老溫』之男子將資料交予綽號『小溫』之男子(該二人為兄弟關係)」(台南警卷第27、28頁)、「主謀為N○○,我們是以車手(偷車之人)竊取汽車後,由N○○交代綽號『阿彥』之男子恐嚇被害人,交付贓款至指定帳號,再由王子豪交代王明義去提領,王明義再將要提領之提款卡交給我,開車載我至不定之提款機提領贓款,我再將所提領之贓款交給王明義,王明義再將贓款交給王子豪」、「應該是以王子豪為首」、「均是以竊取日產、三陽等車種為主」等語(台南警卷第30、31、33、34、36頁);證人即共犯王明義於警詢中亦陳稱:「係由一位綽號叫『小溫』者負責策劃及領導」「『小溫』負責策劃全盤竊車勒贖事宜,『阿草』『牛哥』『發董』三人為車手(即行竊車輛者),每行竊一輛車由『小溫』付予新台幣15,000至17,000元不等酬勞,『阿泰』『阿彥』二人負責與被害人洽談竊車勒贖之匯款事宜,林家旺及我本人負責提領款事宜」各語(台南警卷第47至51頁),堪認被告確有將林銀樹、黃志明、高清源、陳崑隆、高吉成、陳茂元等人所竊取之車輛車主連絡資料交予王子豪恐嚇被害人匯款贖車,王子豪再通知王明義、林家旺以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分贓等事實,至為明確。而附表四、五所示各次犯行,亦分據被害人玄○○等人(詳附表四、五被害人欄)指述明確,且觀之卷附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可知,附表四、五所列車輛多數為日產、三陽牌之車輛,合計有80輛,且車輛失竊地點亦多在南部地區,經核與被告所述車種、數量及失竊地點等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匯款資料附卷可稽,及附表八、九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被告空言否認部分犯行,顯然無據,委不足採。
㈤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前揭犯行,被告或為該竊車恐嚇集團之首謀,或是明知集團其他成員欲以車輛失竊向被害車主恐嚇匯款,竟仍提供贓車車主資料供該集團其他成員恐嚇被害人匯款,足徵被告與集團其他成員就事前竊車及事後恐嚇勒贖等情,事先均有犯意之聯絡,而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該集團竊車恐嚇之目的,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被告就該集團負責行竊車輛及事後負責恐嚇被害車主部分之犯罪行為,自應共負全部之責任甚明。被告辯稱伊僅是單純收購贓車再轉賣予他人一情,非僅與前揭論述所認定之事實已然不符,且其抗辯伊僅應負故買贓物罪刑云云,亦與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有違,均不足採。
三、本院前審依辯護人之聲請,曾傳喚證人林銀樹、林家旺、高吉成、陳茂霖、梁參寶、梁正民,其中證人林銀樹經到庭後,辯護人以林銀樹乃本案共同被告,已經訊問,不再詰問;證人高吉成證述:除附表三所示6 輛有參與行竊外,其餘附表所列犯行則未參與;證人梁參寶、陳茂霖均證稱附表所列犯行未參與;證人林家旺證稱:伊僅負責領錢,並沒有參與行竊;證人梁正民證稱:林銀樹曾叫他用提款卡去領錢,並不認識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又傳喚證人陳茂元、陳富祥、籃琮評、陳崑隆、黃志明、潘玉義等人,證人黃志明仍證稱:與林銀樹一起去偷車後,由林銀樹將車賣給被告,不會超過10輛,被告買贓車之用途為何不清楚;證人籃琮評證述:僅負責領錢,與潘玉義一起做,不清楚集團負責指揮是誰;證人陳崑隆仍證稱;與高吉成、陳茂元一起偷車,是高吉成、陳茂元將車籍資料交給被告,其他成員或如何分工均不清楚;證人陳茂元證稱:並沒有參與附表所列竊盜案件:證人陳富祥證述:僅承認參與附表三所示6 件竊盜案,之後陳茂元叫我將車子資料拿給姓溫的,其餘犯行則均予否認;證人潘玉義證稱:被告於90年3 月至5 月間,有拿25件左右之車主資料給我。綜觀上述證言,證人或全盤否認參與犯行,或言確有將竊得之車輛車主資料交給被告之情,故均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另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王明義、樊啟明、陳華有3 人,已歷經本院2 次傳喚未著,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時亦當庭陳明捨棄傳喚(見本院94年10月26日審判筆錄)。另聲請傳喚之證人蔡順旺、王子豪、黃自成部分因其等所參與之犯行,待證事實已然明確(理由詳前述),且王子豪、黃自成2 人於本案警詢及偵查時均未曾到庭,而依前揭論述,其2 人乃附表四、五所列犯行之共犯,縱然傳喚到庭,亦難期待其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故無予以傳喚調查之必要;另證人林清木、尤基隆部分,因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六編號1 至64號部分)經本院認其所舉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應退還檢察官另為妥適之偵處(理由詳後述),故此部分證據調查亦無必要。此外,聲請傳喚證人劉錦文、溫俊雄、鄭榮吉部分,因此3 人於警詢時已否認參與犯罪,縱使予以傳喚詰問,應可推知其等仍可能為相同之陳述,故對於待證事項實無澄清之效能,是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上開原委捨棄傳喚(本院94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均併此敘明。
四、按刑法規定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6551號判決參照)。被告所參與之該竊車恐嚇集團竊取自小客車,再向車主恐嚇匯款以贖回車輛,其所竊取之自小客車多達100 餘輛,堪認被告有以竊取車輛為業之意思及行為。是核被告如附表一至五所列各次竊取車輛犯行,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如附表一、二、四、五所列恐嚇被害車主匯款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被害人有匯款者);另如附表一、二、四、五所列被害人接獲恐嚇匯款電話,未予匯款之犯行部分,則係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如附表被害人未匯款者)。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與蔡順旺、樊啟明、潘玉義、陳華有、籃琮評、郭有志、林銀樹、陳茂霖、陳茂元、溫俊雄間;就附表二所示犯行,與潘玉義、籃琮評、林銀樹、陳茂霖、陳茂元、陳富祥、高吉成間;就附表三所示犯行,與陳茂元、陳富祥、高吉成間;就附表四、五所示犯行,與王子豪、王明義、林家旺、溫俊雄、高吉成、陳茂元、陳崑隆、尤基隆、林銀樹、黃志明、高清源等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被告所犯上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被告所為附表一、二、三、五所示犯行,雖未經起訴,惟此部分之恐嚇取財部分與起訴之恐嚇取財部分(即附表四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竊盜部分與起訴之竊盜車輛部分有常業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共犯即被告林銀樹、黃志明所駕車輛懸掛偽造之A9-6919 、X6-4116 各2 面車牌作為竊盜掩飾部分,與林銀樹、黃志明2 人就此行使偽造車牌犯行,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訊據被告否認此部分之偽造文書犯行,辯稱:我沒有行使偽造車牌等語,經查:證人即共犯林銀樹供稱上開偽造車牌乃高清源所交付,又該4 面偽造車牌是共犯林銀樹、黃志明輪流懸掛在行竊時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以供逃避追查等情,已如前述,則依此僅足認定該4 面偽造車牌於高清源交付後,由證人林銀樹、黃志明2 人使用之事實,公訴人復未指出任何證據佐證被告就使用偽造車牌部分與林銀樹、黃志明有何犯意聯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此部分行使偽造車牌之犯行,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原審就被告N○○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就被告所為附表一、二、三、五所示犯行未予審究,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認並未參與偷車,僅係故買贓車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有關被告部分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有關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進取,以勞力謀生,而以竊車、勒贖車主獲取不法錢財為手段,危害被害車主之財產權非輕,且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其為竊車勒索集團之主謀,犯罪後猶圖卸刑責,並無悔意,態度不佳,所竊車輛甚多,竊車範圍遍及南台灣,危害甚大,前開事實認定較原審增加,量刑亦應比照增加等一切情狀,爰量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情節非輕,為培養其正確工作謀生觀念,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仍依原判決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之諭知。附表八所示扣案之螺絲起子4 支、T 型扳手2 支、C型鋏刀1 支、萬能鉗1 支、管鉗1 支、手電筒2 支、鑰匙2 支、行動電話2 支,分屬共犯林銀樹、黃志明所有,且為供共同實施竊盜犯罪所用之物;又附表九所示之勾型把手1 支、起子1 支、尖嘴鉗1 支、黑色手套2 雙、帽子2 頂係共犯王明義所有,且均為供共同實施竊盜犯罪所用之物;另附表七所示之活動扳手4 支、梅花型扳手1 組、剪刀1 支、斜口鉗1 支、鋸尺4 片、六角扳手1 支、鐵條(勾汽車門鎖用)1 支、斜口剪刀1 把、自製鑰匙5 支、活動扳手柄1 支、手套1 雙、縲絲起子5 支、鋸子1 支、T 型扳手1 支、帽子1 頂,係共犯陳茂元所有,供共同實施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90年7 月16日在被告處查扣之林清木等人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等物,因非屬被告及共犯所有;另於被告、陳茂元、王明義處查獲之手機共6 支、門號卡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犯本案所用之物;另於被告處查扣之T 字型工具、鉤車門鎖工具、尖嘴鉗、L 型工具、手套等物,因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行竊,故上開工具與本案並無直接關連性,均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偽造之A9-6919 、X6-411
6 號車牌各2 面雖是共犯林銀樹行竊車輛時懸掛於所駕駛車輛之車牌,但被告就共犯林銀樹此部分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並無犯意之聯絡,已如前述,故此偽造之車牌與被告之罪行無直接關連性,亦不予宣告沒收。
七、附表六所列移送併辦部分:㈠附表六編號1 至64號部分(即91年度偵字第25042 、23424
、22443 號部分):此部分因移送警察機關及檢察官均未對被告予以訊問,另審諸⒈移送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僅有訊問共犯梁正民、陳崑隆及高吉成;⒉移送機關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亦僅訊問共犯高吉成、陳崑隆、溫俊雄,且其等所提問之問題均未就附表六編號1 至64號所列各次竊盜犯行具體查證,並另影印本案起訴部分共犯林銀樹、黃志明之警詢筆錄,及本案91年度偵字第11762 、11763 號送併辦部分被告之歷次警詢筆錄,再併同被害人警詢筆錄、有關匯款單據、行照等書證,即行報請檢察官偵辦,再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嗣被告於本院前審及更一審審理時,均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而觀諸前揭移送警察機關所列證據,已難直接證明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況被告於90年7 月16日經警拘提後,遭羈押至90年11月15日始釋放,有被告出入監資料在卷可查,而上開警察機關報請偵辦之64件案件中,卻有多件案發時間是在被告羈押期間所發生,益顯警察機關並未詳加查證,即行報請檢察官偵辦。
㈡附表六編號65至77號部分(即91年度偵字第11762 、11763
號移送併辦之部分案件):據被告陳稱:「除了賓士、BMW、國瑞及豐田等未竊過該車種外,其他應該均是我們竊得後賣給王子豪,但車子大部分是高清源與林銀樹去竊得,是高清源負責竊車,我負責聯絡王子豪賣車給他」、「我交給王子豪之贓車大約80餘輛均是以日產、三陽車種為主,警方提示之遭竊車種賓士、BMW 、國瑞及豐田等車種不是我交給他的,應該是王子豪他們另外竊得」、「竊得的車不是只有台南縣市,而是分布在南部地區」、「我偷車到阿華(指林家旺)被抓為止」等語(台南警卷第92、93頁、91偵9328卷第
139 頁;91聲羈297 卷第10頁)證諸證人即共犯林家旺陳稱:「應該是以王子豪為首」、「均是以竊取日產、三陽等車種為主」等語(台南警卷第34、36頁),已知被告陸續交付給王子豪失竊車輛車主資料之車種應不包含國瑞車種甚明。參酌被告上述竊車之地區在南部地區之情,則此部分附表六編號64至76號所列之失竊車輛車種,或是其失竊之地點,均與被告自承之情不符,況本案91年度偵字第11762 、11763號併辦所列其餘44件竊車犯行(即附表五所列),加上前述附表四所列36竊盜犯行,合計有80件竊盜案件,經核亦與被告自承有將約80餘輛贓車交給王子豪之情相符,足徵被告前揭所述並非子虛。此外,綜觀卷證,並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有附表六編號64至76號之犯行。
㈢附表六編號78至92號部分(即90年度偵字第13269 號移送併
辦之部分案件):此部分犯行亦已為被告所否認,而綜觀此件併辦部分所有證據資料,並無積極直接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有關。
㈣綜上所述,前揭㈠、㈡、㈢所列犯行,檢察官移送併辦時所
舉證據資料,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有前述之犯行,自與前揭有罪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此部分又未經檢察官起訴,故宜退還卷證,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偵處,合此敘明。
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號移送併案審理另以:㈠被告N○○與林銀樹、蔡順旺、陳茂元等人共組擄車勒贖集團,認被告N○○涉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而移送併辦,惟查該竊盜集團內部並無管理結構,成員也無職稱,此部分(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尚不生牽連犯之關係,此部分(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㈡以被告N○○與蔡順旺、梁參寶等人改裝AB車並偽造出廠証明、行車執照等証件,認被告N○○偽造文書部分,惟查此部分是89年3 至6 月間之事,與論罪部分犯罪時間相隔約1 年,且犯罪型態據N○○供稱是購贓車改裝販賣,與論罪部分之竊車恐嚇不同,此部分(偽造文書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尚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偽造文書部分)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
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762 、11763 號移送併辦另以:被告N○○為逃避警方追緝,而將其本人相片貼在被害人許華鐸遺失之身分証上,認N○○涉嫌偽造特種文書部分(見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第2 項),應係另行起意,與前述論罪部分無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
十、共同被告林銀樹、黃志明部分,已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不再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2 條、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珠附表一:(91偵字第11號併辦)┌──┬───────────┬──────┬────┬─────┬─────────┐│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帳號 │├──┼───────────┼──────┼────┼─────┼─────────┤│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2、26日 │周碧珠 │ YT-9218│4 萬元 ││(1)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5時許 │ │ │ ││ │電話 │高雄市小港區│ │ │華南銀行鳳山分行,││ │ │康莊路71號前│ │ │姜雅文,0000000000││ │ │ │ │ │47694 │├──┼───────────┼──────┼────┼─────┼─────────┤│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30日 │(吳淑茹)│ XY-5678│6 萬元 ││(2)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14時許 │ │ │ ││ │電話、0000000電話、091│高雄市三民區│吳芳木 │ │大眾銀行博愛分行,││ │0000000電話 │重慶街173巷5│ │ │鄭普文,0000000000││ │ │號前 │ │ │41 │├──┼───────────┼──────┼────┼─────┼─────────┤│3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6、8日 │(車主: │ P3-3548 │27,000 元 ││(3) │17電話、0000000000電話│7時許 │黃霈汝) │ │ ││ │ │高雄市新興區│ │ │高雄銀行鹽埕分行,││ │ │復興一路137 │梁順騰 │ │許耀丹,0000000000││ │ │號前 │ │ │62 │├──┼───────────┼──────┼────┼─────┼─────────┤│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23日 │黃冠欽 │ S4-0028 │45,000 元 ││(6) │0000000000電話,打被害│7時30分許 │ │ │ ││ │人所有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苓雅區│ │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 │ │武營路439號 │ │ │邱滄碧,0000000000││ │ │前 │ │ │3900(ATM) │├──┼───────────┼──────┼────┼─────┼─────────┤│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3日 │(車主: │ ZB-7015│1 萬元 ││(7)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8時許 │徐陳金英│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上海商業銀行苓雅分││ │ │民族路與天祥│ │ │行,蔡素卿,122030││ │ │路口前 │徐書佳 │ │00000000 │├──┼───────────┼──────┼────┼─────┼─────────┤│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13日 │(車主: │ P3-1959 │8 萬元(未匯款) ││(8)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6時許 │林美麗) │ │ ││ │ │高雄市小港區│ │ │板信銀行前鎮分行,││ │ │新豐街71號前│黃松光 │ │黃燕玲,0000000000││ │ │ │ │ │0798 │├──┼───────────┼──────┼────┼─────┼─────────┤│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6、8日 │楊文慶 │ F7-7568 │3 萬元 ││(10)│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7時許 │ │ │ ││ │電話 │高雄市苓雅區│ │ │合作金庫南高雄分行││ │ │建國路與正言│ │ │,張瑋玲,00000000││ │ │路口 │ │ │86482 │├──┼───────────┼──────┼────┼─────┼─────────┤│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0日 │李孟池 │ J9-9051 │8 萬元(未匯款) ││(11)│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5時許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無,自行找回失車 ││ │ │鼎中路667號 │ │ │ ││ │ │前 │ │ │ │├──┼───────────┼──────┼────┼─────┼─────────┤│9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6、1日 │劉平原 │ F7-3735 │35,000 元 ││(12)│01電話、0000000000電話│7時30分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大眾銀行博愛分行,││ │ │鼎中路593號 │ │ │鄭普文,0000000000││ │ │前 │ │ │41 │├──┼───────────┼──────┼────┼─────┼─────────┤│1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9日 │蘇瑞璋 │ 2G-7135 │4 萬元(未匯款) ││(13)│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8時40分許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台北中研院郵局,陸││ │ │堅如路38號前│ │ │勤英,000000000000││ │ │ │ │ │62 │├──┼───────────┼──────┼────┼─────┼─────────┤│1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6日 │(能揚興 │ P2-4891 │2 萬元 ││(14)│打被害人00-0000000電話│8時許 │業有限公│ │ ││ │、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司) │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覺民路285巷 │ │ │文斐,000000000000││ │ │19號前 │王妙玲 │ │88 │├──┼───────────┼──────┼────┼─────┼─────────┤│12 │歹徒打電話至被害人公司│90、3、29日 │(南美冷 │ ZC-4669│4 萬元 ││(15)│00-0000000電話、093699│8時許 │凍材料有│ │ ││ │0066行動電話 │高雄市鹽埕區│限公司) │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五福四路322 │ │ │文斐,000000000000││ │ │號前 │吳治明 │ │88 │├──┼───────────┼──────┼────┼─────┼─────────┤│1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10日 │(車主:香│ CQ-7319│4 萬元(未匯款) ││(16)│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6時10分許 │港商法西│ │ ││ │電話 │高雄市前金區│奈工程( │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中山一路體育│股)台灣 │ │光,00000000000000││ │ │館大門旁 │分公司)│ │2 ││ │ │ │梁君逸 │ │南港郵局,陸勤英,││ │ │ │ │ │00000000000000 │├──┼───────────┼──────┼────┼─────┼─────────┤│1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30日 │(車主:海│ 6M-9789 │2 萬元(未匯款) ││(17)│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9時50分許 │宏青果行│ │ ││ │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 │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菜公一路860 │ │ │文斐,000000000000││ │ │號之1前 │姚秋榮 │ │88 │├──┼───────────┼──────┼────┼─────┼─────────┤│1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12日 │(車主:協│ YX-8733│15,000 元 ││(18)│打被害人公司00-0000000│凌晨 │聯機械有│ │ ││ │電話 │高雄市鹽埕區│限公司)│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公園二路129 │ │ │光,00000000000000││ │ │號 │蕭世章 │ │2 │├──┼───────────┼──────┼────┼─────┼─────────┤│1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12日 │(車主: │ YT-1062│35,000 元 ││(19)│打被害人00-0000000之公│3時許 │民族企業│ │ ││ │司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社陳俊夌│ │彰化銀行中華分行,││ │ │民族一路1086│) │ │胡懿光,0000000000││ │ │之6前 │張玲梅 │ │1200 │├──┼───────────┼──────┼────┼─────┼─────────┤│1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10日 │(車主: │ J8-1969 │3 萬元 ││(20)│打被害人 │7時許 │高冠蒸餾│ │ ││ │電話 │高雄市前鎮區│水有限公│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廣西路與桂林│司) │ │光,00000000000000││ │ │路口 │吳榮杰 │ │2 │├──┼───────────┼──────┼────┼─────┼─────────┤│18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0、4、17日 │(車主: │ ZF-0966│3 萬元 ││(21)│號電話、0000000000號電│22時許 │邱進金學│ │ ││ │話 │高雄市苓雅區│) │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青年二路53號│ │ │光,00000000000000││ │ │前 │廖月桂 │ │2 │├──┼───────────┼──────┼────┼─────┼─────────┤│1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7日 │(車主: │ YR-5419│4 萬元 ││(22)│打被害人00-0000000電話│4時許 │惠坤企業│ │ ││ │、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有限公司│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建國一路403 │) │ │文斐,000000000000││ │ │號前 │簡誌緯 │ │88 │├──┼───────────┼──────┼────┼─────┼─────────┤│2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14日 │(車主: │ DN-2647│1 萬元 ││(23)│打被害人0000000000號之│7時許 │台灣通用│ │ ││ │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傳動機械│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孟子路與立大│股份有限│ │光,00000000000000││ │ │路口 │公司) │ │2 ││ │ │ │查笑蒼 │ │ │├──┴───────────┴──────┴────┴─────┴─────────┤│附註:本件移送併辦原編號5、6、9號案件移列至附表二編號39至41號。 ││ 編號欄中()中之數字係表示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五原編號。 │└──────────────────────────────────────────┘附表二:(90偵字第13269併辦)┌──┬───────────┬──────┬────┬─────┬─────────┐│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帳號 │├──┼───────────┼──────┼────┼─────┼─────────┤│01 │(在嫌犯N○○住處查獲│90、6、14日 │郭森源 │ 6K-3083 │ × ││(1) │被害人所有 6K-3083號 │22時許 │(未遭恐 │ │ ││ │之筆跡) │台南市建平里│嚇) │ │ ││ │ │永華路二段二│ │ │ ││ │ │四八號前 │ │ │ │├──┼───────────┼──────┼────┼─────┼─────────┤│02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18日 │朱美香 │ K2-5191 │2 萬元 ││(2)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7時許 │ │ │ ││ │06電話 │屏東縣中華路│ │ │彰化銀行苓雅分行,││ │ │429號前 │ │ │黃敏雄,0000000000││ │ │ │ │ │4800 │├──┼───────────┼──────┼────┼─────┼─────────┤│03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18日 │林怡君 │ D6-0176 │35,000 元 ││(3)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10時許 │ │ │ ││ │29電話 │屏東市○○路│ │ │彰化銀行苓雅分行,││ │ │31號旁 │ │ │黃敏雄,0000000000││ │ │ │ │ │4800 │├──┼───────────┼──────┼────┼─────┼─────────┤│04 │不詳(無相關筆錄記載)│90、6、19日 │陳廷光 │ F5-8736 │有遭恐嚇 ││(4) │ │2時許 │ │ │金額不詳,未匯款 ││ │ │高雄市苓雅區│ │ │ ││ │ │漢陽街50巷17│ │ │ ││ │ │號前 │ │ │ │├──┼───────────┼──────┼────┼─────┼─────────┤│05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19日 │蘇毓婷 │ E2-8862 │2 萬元(車找回) ││(5) │,打被害人家所有之0770│7時許 │ │ │ ││ │25027電話 │高雄縣大寮鄉│ │ │忘記 ││ │ │鳳屏一路498 │ │ │ ││ │ │號前 │ │ │ │├──┼───────────┼──────┼────┼─────┼─────────┤│06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19日 │郭建男 │ M2-1326 │6 萬元(車找回) ││(6) │,打被害人公司所有之07│8時許 │ │ │ ││ │0000000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未及告知,亦未匯款││ │ │青年路2段588│ │ │ ││ │ │巷口 │ │ │ │├──┼───────────┼──────┼────┼─────┼─────────┤│07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0日 │陳俊男 │ YP-413 │7 萬元(皆找回) ││(7) │話,打被害人所有之0922│凌晨許 │ │ YU-7712│ ││ │076196之行動電話 │高雄縣仁武鄉│ │同時失竊 │玉山銀行高雄分行,││ │ │新生路16號住│ │ │黃敏雄,0000000000││ │ │處前 │ │ │794 │├──┼───────────┼──────┼────┼─────┼─────────┤│08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0日 │張世名 │ TL-8626│6 萬元 ││(8) │話,打被害人所有之家中│7時許 │ │ │ ││ │00-0000000電話 │高雄縣路竹鄉│ │ │彰化銀行苓雅分行,││ │ │北嶺里民治路│ │ │(其他忘記) ││ │ │69之3號住宅 │ │ │ ││ │ │前 │ │ │ │├──┼───────────┼──────┼────┼─────┼─────────┤│09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0日 │李文瑛 │ P2-9133 │45,000 元(車找回││(9) │話,打被害人所有之家中│8時許 │(車主: │ │) ││ │00-0000000電話及高銘隆│高雄市前鎮區│高銘隆) │ │ ││ │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瑞豐國小旁 │ │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電話 │ │ │ │黃敏雄,0000000000││ │ │ │ │ │9362 │├──┼───────────┼──────┼────┼─────┼─────────┤│10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1日 │黃俊傑 │ YV-4242│3 萬元(車找回) ││(10)│話,打被害人所有092153│1時許 │ │ │ ││ │2966之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忘記 ││ │ │漢慶街96巷1 │ │ │ ││ │ │號前 │ │ │ │├──┼───────────┼──────┼────┼─────┼─────────┤│11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1日 │李鳳嬌 │ YU-3053│8,000元(車找回) ││(11)│話,打被害人所有07-215│8時許 │ │ │ ││ │3098之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不詳 ││ │ │維新路117號 │ │ │ ││ │ │前 │ │ │ │├──┼───────────┼──────┼────┼─────┼─────────┤│12 │(兩次) │(失竊兩次)│蔡秀娟 │失竊兩次 │25,000 元 ││(12)│90、6、22日上午8時許,│90、6、22日 │ │ P3-1229 │ ││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3時許 │ │ │聯信銀行萬丹分行(││ │話打被害人所有之092921│高雄縣鳳山市│ │ │其他不詳) ││ │8842號行動電話 │文德里文化西│ │ │ ││ │ │路120號前 │ │ │ ││ ├───────────┼──────┤ │ ├─────────┤│ │90、7、12日上午9時許,│90、7、11日 │ │ │2 萬元 ││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7時許 │ │ │ ││ │話打被害家機中所有07-7│高雄縣鳳山市│ │ │華南銀行南台中分行││ │416487號電話 │文德里文化西│ │ │,林水海,00000000││ │ │路120號前 │ │ │2451 │├──┼───────────┼──────┼────┼─────┼─────────┤│13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2日 │王炳榮 │ F7-7983 │25,000 元(車找回││(13)│話,打被害人所有之07-3│5時許 │ │ │) ││ │838323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 ││ │ │九如一路397 │ │ │聯信銀行萬丹分行,││ │ │號前 │ │ │黃敏雄,0000000000││ │ │ │ │ │0285 │├──┼───────────┼──────┼────┼─────┼─────────┤│14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2日 │許聰哲 │ E2-7287 │35,000 元(車找回││(14)│話,打被害人妻子浦翠珍│7時許 │ │ │) ││ │0000000000行動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 ││ │ │八德路與文德│ │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 │路口前 │ │ │黃敏雄,0000000000││ │ │ │ │ │9362 │├──┼───────────┼──────┼────┼─────┼─────────┤│15 │歹徒以0000000000 號電 │90、6、22日 │林枝連 │ YP-6945│5 萬元 ││(15)│話,打被害人所有之0931│7時30分許 │ │ │ ││ │810899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聯信銀行萬丹分行,││ │ │熱河一街371 │ │ │黃敏雄,0000000000││ │ │號前 │ │ │0285 │├──┼───────────┼──────┼────┼─────┼─────────┤│16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洪金福 │ YN-5551│3 萬元(車找回) ││(16)│,打被害人所有之07-384│5時許 │ │ │ ││ │0846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聯信銀行萬丹分行,││ │ │澄照街8號前 │ │ │黃敏雄,0000000000││ │ │ │ │ │0285 │├──┼───────────┼──────┼────┼─────┼─────────┤│17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李文勝 │ J8-0507 │未及告知匯款,車即││(17)│,打被害人所有之091500│6時許 │ │ │找回 ││ │3419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 ││ │ │鼎金後路517 │ │ │ ││ │ │號前 │ │ │ │├──┼───────────┼──────┼────┼─────┼─────────┤│18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張萬禎 │ J9-6013 │35,000 元(車找回││(18)│,打被害人所有之07-741│6時許 │ │ │) ││ │2456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 ││ │ │光華東路81號│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 │前 │ │ │謝展戎,0000000000││ │ │ │ │ │0000000 │├──┼───────────┼──────┼────┼─────┼─────────┤│19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宋隆倉 │ J8-2229 │28,000 元(車找回││(19)│,打被害人所有之092835│7時許 │ │ │) ││ │1971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 │大福街87號前│ │ │黃敏雄,0000000000││ │ │ │ │ │9362 │├──┼───────────┼──────┼────┼─────┼─────────┤│20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張海堂 │ YO-8102│4 萬元(車找回) ││(20)│,打被害人所有之07-342│7時許 │ │ │ ││ │0507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 │鼎金後路上 │ │ │謝展戎,0000000000││ │ │ │ │ │0000000 │├──┼───────────┼──────┼────┼─────┼─────────┤│21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車主: │ P3-3537 │3 萬元(車找回) ││(21)│,打被害人所有之07-783│不詳時 │正祥機車│ │ ││ │8826電話 │高雄縣大寮鄉│行) │ │中國農民銀行,黃敏││ │ │鳳林三路813 │ │ │雄,00000000000 ││ │ │號住家前 │蔡秋祥 │ │ │├──┼───────────┼──────┼────┼─────┼─────────┤│22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洪啟峰 │ F7-2076 │4 萬元(車找回) ││(22)│,打被害人所有之07-238│7時30分許 │ │ │ ││ │1002電話及0000000000行│高雄縣鳥松鄉│ │ │聯信銀行萬丹分行,││ │動電話 │鳥松村文前路│ │ │黃敏雄,0000000000││ │ │一巷口處 │ │ │0285 │├──┼───────────┼──────┼────┼─────┼─────────┤│23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顏能曉 │ VN-7021│1 萬元(車找回) ││(23)│,打被害人所有之093075│8時許 │ │ │ ││ │2870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不詳 ││ │ │建安街70號前│ │ │ │├──┼───────────┼──────┼────┼─────┼─────────┤│24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6日 │陳美華 │ K2-3603 │3 萬元(車找回) ││(24)│,打被害人所有之07-610│6時許 │ │ │ ││ │9468電話及0000000000電│高雄縣林園鄉│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話 │鳳林一路42巷│ │ │謝展戎,0000000000││ │ │80弄口 │ │ │0000000 │├──┼───────────┼──────┼────┼─────┼─────────┤│25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7日 │(車主: │ E4-4511 │20,100元 ││(25)│,打被害人所有之公司電│凌晨 │小博士企│ │(車找回) ││ │話及行動電話 │高雄市苓雅區│業股份有│ │ ││ │ │林安里金門街│限公司)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 │80號前 │ │ │謝展戎,0000000000││ │ │ │高慶忠 │ │0000000 │├──┼───────────┼──────┼────┼─────┼─────────┤│26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7日 │陳敏訓 │ P2-9370 │3 萬元(車找回) ││(26)│,打被害人所有之093285│7時許 │ │ │ ││ │0889電話 │高雄市苓雅區│ │ │由提款機轉帳,忘記││ │ │仁愛三街309 │ │ │ ││ │ │號前 │ │ │ │├──┼───────────┼──────┼────┼─────┼─────────┤│27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7日 │(車主: │ YT-0241│3 萬元(車找回) ││(27)│,打被害人所有之095519│8時許 │潘水籐) │ │ ││ │3346電話 │高雄市苓雅區│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 │河北路60號前│潘家豪 │ │謝展戎,0000000000││ │ │ │ │ │0000000 │├──┼───────────┼──────┼────┼─────┼─────────┤│28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7日 │謝銘羽 │ ZC-3900│45,000 元(車找回││(28)│,打被害人所有之093504│8時30分許許 │ │ │) ││ │5942電話及00-0000000電│高雄市前鎮區│ │ │ ││ │話 │瑞華里瑞華路│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 │35號前 │ │ │謝展戎,0000000000││ │ │ │ │ │0000000 │├──┼───────────┼──────┼────┼─────┼─────────┤│29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6日 │洪志宗 │ J8-6359 │35,000 元 ││(32)│、0000000000號電話,打│5時30分許 │ │ │ ││ │被害人所有之00-0000000│高雄市三民區│ │ │帳號00000000000000││ │ │本館里12鄰昌│ │ │37(其他不詳) ││ │ │富街15號前 │ │ │ │├──┼───────────┼──────┼────┼─────┼─────────┤│30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6日 │(車主: │ F5-5247 │3 萬元(車找回) ││(33)│、0000000000號電話,打│8時0分許 │加昌塑膠│ │ ││ │被害人所有之00-0000000│高雄市三民區│企業股份│ │華南銀行南台中分行││ │與0000000000電話 │鼎中路203號 │有限公司│ │,林水海,帳號4222││ │ │前 │) │ │00000000 ││ │ │ │王浚加 │ │ │├──┼───────────┼──────┼────┼─────┼─────────┤│31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6日 │黃培峰 │ YP-7067│3 萬元(車找回) ││(34)│,打被害人所有之07-558│8時0分許 │ │ │ ││ │7089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 │ │帳號000000000000(││ │ │新上路忠貞路│ │ │其他不詳) ││ │ │與忠言路口 │ │ │ │├──┼───────────┼──────┼────┼─────┼─────────┤│32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11日 │(車主: │ YO-3667│1 萬元 ││(38)│,打被害人所有之07-384│9時許 │魏玉美) │ │ ││ │1443號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林水海(其他不詳)││ │ │澄清路361巷 │莊進昌 │ │ ││ │ │口 │ │ │ │├──┼───────────┼──────┼────┼─────┼─────────┤│33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1日8│(車主: │ F7-2711 │35,000 元 ││(42)│,打被害人所有之07-771│時許 │蔡梅蘭) │ │ ││ │5598電話、0000000000電│高雄縣鳳山市│ │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話 │南華路137號 │蔡志賢 │ │黃敏雄,0000000000││ │ │前 │ │ │9362 │├──┼───────────┼──────┼────┼─────┼─────────┤│34 │竊盜車輛後,再以電話恐│90、6、26日 │(車主: │ K2-1882 │5,000元 ││(43)│嚇失主,如不匯款要將其│6時許 │吳貴美) │ │ ││ │車解體。 │高雄市三民區│ │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大裕路180巷4│李雨潔 │ │黃敏雄,0000000000││ │,打被害人0000000000電│1號前 │ │ │9362 ││ │話 │ │ │ │ │├──┼───────────┼──────┼────┼─────┼─────────┤│35 │竊盜車輛後,再以電話恐│90、6、26日 │吳鎮鴻 │ J9-6197 │3 萬元 ││(44)│嚇失主,如不匯款要將其│8時許 │ │ │ ││ │車解體。 │高雄市前鎮區│ │ │匯通銀行四維分行,││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鎮川三巷94號│ │ │黃敏雄,0000000000││ │,打被害人所有之住所07│旁 │ │ │9362 ││ │-0000000電話、00000000│ │ │ │ │├──┼───────────┼──────┼────┼─────┼─────────┤│36 │竊盜車輛後,再以電話恐│90、7、6日 │(車主: │ YO-3933│33,000 元 ││(46)│嚇失主,如不匯款要將其│7時許 │賴育崑) │ │ ││ │車解體。 │高雄市苓雅區│ │ │華南銀行南台中分行││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國治路32號對│賴黃育美│ │,林水海,帳號4222││ │、0000000000號電話,打│面 │ │ │00000000 ││ │被害人00-0000000電話 │ │ │ │ │├──┼───────────┼──────┼────┼─────┼─────────┤│3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7、10日8│李昆龍 │ E4-6746 │5 萬元 ││(51)│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時許 │ │ │ ││ │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華南銀行南台中分行││ │ │一甲里11鄰南│ │ │,林水海,帳號4222││ │ │江街46巷3號 │ │ │00000000 ││ │ │旁 │ │ │ │├──┼───────────┼──────┼────┼─────┼─────────┤│38 │竊盜車輛後,再以電話恐│90、7、9日 │李亮坤 │ F7-6270 │36,000 元 ││(53)│嚇失主,如不匯款要將其│7時50分之前 │ │ │ ││ │車解體。 │不詳時 │ │ │華南銀行南台中分行││ │ │高雄市苓雅區│ │ │,林水海,帳號4222││ │ │五權街65號騎│ │ │00000000 ││ │ │樓 │ │ │ │├──┼───────────┼──────┼────┼─────┼─────────┤│3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6、21日 │王立君 │ J7-5650 │8,000元(未匯款) ││ │打被害人所有 │7時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忘記 ││ │ │建國一路與凱│ │ │ ││ │ │國路口 │ │ │ │├──┼───────────┼──────┼────┼─────┼─────────┤│4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6、22日 │鄭世進 │ P5-6911 │3 萬元 ││ │打被害人老闆所有之0955│7時許 │ │ │ ││ │055825電話 │高雄市大寮鄉│ │ │中國農民銀行潮洲分││ │ │永芳村萬丹路│ │ │行,黃敏雄,002448││ │ │232巷口 │ │ │00000000(ATM) │├──┼───────────┼──────┼────┼─────┼─────────┤│41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7-315│90、6、20日 │王中民 │ YN-8172│1 萬元 ││ │6722電話、0000000000電│7時50分許 │ │ │ ││ │話 │高雄市三民區│ │ │玉山銀行,忘記 ││ │ │本上里澄和路│ │ │ ││ │ │陽明公園旁 │ │ │ │├──┴───────────┴──────┴────┴─────┴─────────┤│附註:編號39至41號案件是由附表一附註欄所載案件移列。 ││ 編號欄中()中之數字係表示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四原編號。 │└──────────────────────────────────────────┘附表三:(90偵字第13269併辦-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三)┌──┬───────────┬──────┬────┬─────┬─────────┐│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帳號 │├──┼───────────┼──────┼────┼─────┼─────────┤│01 │(陳富祥手提資料,有被│90、7、16日 │(車主: │ J9-5245 │ × ││ │害人所有 J9-5245號車 │6時許 │李富酉) │ │ ││ │,並經陳富祥帶領查扣到│高雄市三民區│ │ │ ││ │車子) │大昌路與皓東│(未遭恐 │ │ ││ │ │路口 │嚇) │ │ │├──┼───────────┼──────┼────┼─────┼─────────┤│02 │(陳富祥手提資料,有被│90、7、16日 │張家春 │ YT-3506│ × ││ │害人所有 YT-3506號車│3、4時許 │(未遭恐 │ │ ││ │,並經陳富祥帶領查扣到│高雄市三民區│嚇) │ │ ││ │車子;並在陳茂元車上查│本安里皓東路│ │ │ ││ │獲被害人所有之汽車音響│246巷70弄4號│ │ │ ││ │及玻璃吸盤) │前 │ │ │ │├──┼───────────┼──────┼────┼─────┼─────────┤│03 │(陳富祥手提資料,有被│90、7、16日 │張銘聰 │ F7-9443 │ × ││ │害人所有 F7-9443號車 │16時30分許 │(未遭恐 │ │ ││ │,並經陳富祥帶領查扣到│高雄市苓雅區│嚇) │ │ ││ │車子) │義勇路151號 │ │ │ ││ │ │前 │ │ │ │├──┼───────────┼──────┼────┼─────┼─────────┤│04 │(高吉成手提資料查獲;│90、7、16日 │曾崇瑞 │ 6M-6835 │ × ││ │並在大寮鄉查扣到被害人│1時許 │(未遭恐 │ │ ││ │失竊之 6M-6835號自小 │高雄市○○路│嚇) │ │ ││ │客車;另在陳茂元所有7 │路邊停車場 │ │ │ ││ │M-2787號車內查扣到被│ │ │ │ ││ │害人所有之汽車電腦) │ │ │ │ │├──┼───────────┼──────┼────┼─────┼─────────┤│05 │(陳富祥手提資料,有被│90、7、16日 │姚百周 │ P2-4703 │ × ││ │害人所有 P2-4703號車 │凌晨 │(未遭恐 │ │ ││ │,並經陳富祥帶領查扣到│高雄市三民區│嚇) │ │ ││ │到車子) │本揚里天民路│ │ │ ││ │ │61號前 │ │ │ │├──┼───────────┼──────┼────┼─────┼─────────┤│06 │(陳富祥手提資料;並依│90、7、16日 │(車主)姜│ P3-1158 │ × ││ │資料查扣到被害人所有 │2時40分許 │黃錦蓮 │ │ ││ │ P3-1158號車) │高雄縣鳳山市│ │ │ ││ │ │和德里中山路│姜伯文 │ │ ││ │ │73號前 │(未遭恐 │ │ ││ │ │ │嚇) │ │ │└──┴───────────┴──────┴────┴─────┴─────────┘附表四:(91年偵字第7881、12732 號起訴部分- 即本院前審判
決附表一)┌──┬───────────┬──────┬────┬─────┬─────────┐│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帳號 │├──┼───────────┼──────┼────┼─────┼─────────┤│1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1、1、21日 │玄○○ │8M-5846 │4 萬元(未匯款) ││ │,打被害人之妻蔡依靜之│屏東市○○路│ │ │ ││ │0000000000號電話、08-7│62之20號前 │ │ │不詳 ││ │331836家中電話 │ │ │ │ │├──┼───────────┼──────┼────┼─────┼─────────┤│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1、24日 │W○○ │3S-2882 │3 萬元(未匯款) ││ │打被害人0000000000電話│4時許 │ │ │ ││ │ │屏東市○○街│ │ │華南銀行彰化分行,││ │ │2號前 │ │ │黃怡盈,0000000000││ │ │ │ │ │60 │├──┼───────────┼──────┼────┼─────┼─────────┤│3 │歹徒打被害人家之08-753│91、1、24日 │丑○○ │J9-1006 │4 萬元 ││ │5035電話 │7時許 │ │ │ ││ │ │屏東市大武里│ │ │帳號000-0000000000││ │ │武順街103巷 │ │ │0900 ││ │ │2號前 │ │ │ │├──┼───────────┼──────┼────┼─────┼─────────┤│4 │歹徒打被害人家之08-752│91、1、28日 │丙○○ │YX-9063 │4 萬元 ││ │1941電話 │7時許 │ │ │ ││ │ │屏東市自立南│ │ │安泰銀行員林分行,││ │ │路142號前 │ │ │吳昭緯,000-000000││ │ │ │ │ │00000000 │├──┼───────────┼──────┼────┼─────┼─────────┤│5 │歹徒打被害人家中08-795│91、1、31日 │D○○ │P4-8008 │6 萬元 ││ │7804電話 │5時30分許 │ │ │ ││ │ │屏東市高樹鄉│ │ │安泰銀行員林分行,││ │ │南華村大關巷│ │ │黃怡盈,000-000000││ │ │1至7號 │ │ │00000000 │├──┼───────────┼──────┼────┼─────┼─────────┤│6 │歹徒打被害人家中08-831│91、2、1日 │(車主: │P4-7001 │3 萬元 ││ │2299電話,並轉接到被害│11時許 │黃淑卿) │ │ ││ │人之手機0000000000電話│屏東縣鹽埔鄉│ │ │帳號00000000000000││ │,且留下0000000000電話│鹽北村勝利路│戌○○ │ │4 ││ │做為聯絡 │158號對面 │ │ │ │├──┼───────────┼──────┼────┼─────┼─────────┤│7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2、5日 │未○○ │D6-7099 │5 萬元 ││ │電話 │3時許 │ │ │ ││ │ │屏東縣內埔鄉│ │ │安泰銀行員林分行,││ │ │中正路354號 │ │ │黃怡盈,000-000000││ │ │ │ │ │00000000 │├──┼───────────┼──────┼────┼─────┼─────────┤│8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2、5日 │(車主: │6K-1717 │6 萬元 ││ │電話,並留下0000000000│4時許 │劉素妹) │ │ ││ │電話做為聯絡 │屏東縣鹽埔鄉│ │ │匯通商銀,00000000││ │ │維新路213之 │K○○ │ │00000000(轉帳) ││ │ │10號 │ │ │ │├──┼───────────┼──────┼────┼─────┼─────────┤│9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2、6日 │(車主: │C5-6836 │5 萬元 ││ │電話 │6時許 │曾惠淑) │ │ ││ │ │屏東縣內埔鄉│ │ │台中企銀,000-0000││ │ │北寧路69號前│乙○○ │ │130478 │├──┼───────────┼──────┼────┼─────┼─────────┤│10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2、18日 │(車主: │S8-6893 │3 萬元(未匯款) ││ │電話、0000000000電話 │17時許 │巳○○) │ │ ││ │ │屏東市○○路│ │ │不詳 ││ │ │段 │紀白隨 │ │ │├──┼───────────┼──────┼────┼─────┼─────────┤│11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2、19日 │(車主: │8M-0778 │45,000 元(未匯款││ │電話、00-0000000電話 │2時許 │洪撰治) │ │) ││ │ │屏東市○○路│ │ │忘記 ││ │ │294號前 │王年君 │ │ │├──┼───────────┼──────┼────┼─────┼─────────┤│1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2、20日 │邱清蓉 │C7-1466 │25,000 元 ││ │電話 │9時許 │ │ │ ││ │ │屏東市○○路│R○○ │ │台中商銀,忘記 ││ │ │62之22號前 │ │ │ │├──┼───────────┼──────┼────┼─────┼─────────┤│13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2、26日 │辛○○ │ZD-7569 │65,000 元 ││ │電話 │3時許 │ │ │ ││ │ │屏東縣新園鄉│ │ │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南││ │ │仙吉路150巷 │ │ │分行,呂東興,0655││ │ │12號前 │ │ │0000000 │├──┼───────────┼──────┼────┼─────┼─────────┤│14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3、6日 │宙○○ │D6-7011 │45,000元 ││ │電話,及被害人之朋友楊│8時許 │ │ │ ││ │貴南0000000000,及被害│屏東市○○路│ │ │安泰銀行台南分行,││ │人家中00-0000000電話 │81號前 │ │ │忘記 │├──┼───────────┼──────┼────┼─────┼─────────┤│15 │歹徒以0000000000之電話│91、3、7日 │C○○ │D9-8723 │5 萬元 ││ │,打被害人00-0000000之│9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誠泰銀行,000-0000││ │ │80巷口 │ │ │000000000000(轉帳││ │ │ │ │ │) │├──┼───────────┼──────┼────┼─────┼─────────┤│16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3、8日 │卯○○ │S7-9422 │6 萬元 ││ │電話 │凌晨 │ │ │ ││ │ │屏東市復興南│ │ │郵局,林添順,0191││ │ │路一段249之3│ │ │000-0000000 ││ │ │號前 │ │ │ │├──┼───────────┼──────┼────┼─────┼─────────┤│17 │歹徒打被害人家中電話,│91、3、8日 │(車主: │S8-6831 │4 萬元 ││ │再找到被害人0000000000│6時許 │梁劉秋騰│ │ ││ │之電話 │屏東縣內埔鄉│) │ │郵局,林添順,0191││ │ │中正路340號 │ │ │000-0000000 ││ │ │前 │酉○○ │ │ │├──┼───────────┼──────┼────┼─────┼─────────┤│1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3、14日 │(車主: │D6-5976 │匯二次3 萬元,共6 ││ │打被害人0000000000之電│5時許 │張景豪) │ │萬元。 ││ │話 │屏東市○○路│ │ │ ││ │ │454之2號前 │申○○ │ │91.3.14日13時匯款 ││ │ │ │ │ │,3 萬元。 ││ │ │ │ │ │萬泰銀行,宋星甫,││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91.3.14日17時匯款 ││ │ │ │ │ │,3 萬元。 ││ │ │ │ │ │郵局,林添順,0191││ │ │ │ │ │000-0000000 │├──┼───────────┼──────┼────┼─────┼─────────┤│19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3、21日 │(車主: │ZC-7028 │35,000元 ││ │電話 │2時至4時許 │李素莉) │ │ ││ │ │屏東縣鹽埔鄉│ │ │台灣銀行台南分行,││ │ │彭厝路66之2 │癸○○ │ │黃任賢,0000000000││ │ │號 │ │ │40 │├──┼───────────┼──────┼────┼─────┼─────────┤│20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3、21日 │甲○○○│8M-0388 │6 萬元 ││ │電話 │4時許 │ │ │ ││ │ │屏東市○○路│ │ │王仲波,0000000000││ │ │609號前 │ │ │9561 │├──┼───────────┼──────┼────┼─────┼─────────┤│2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3、22日 │宇○○ │8M-8055 │5 萬元 ││ │打被害人00-0000000之電│2時許 │ │ │ ││ │話 │屏東市○○路│ │ │郵局,000000000000││ │ │三段247號前 │ │ │90 │├──┼───────────┼──────┼────┼─────┼─────────┤│2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3、27日 │(車主: │D6-9615 │7 萬元 ││ │電話 │4時50分許 │陳吳紡絲│ │ ││ │ │屏東市○○路│) │ │郵局,林瑞隆,0041││ │ │97號前 │ │ │000-0000000 ││ │ │ │黃○○ │ │ ││ │ │ │ │ │ │├──┼───────────┼──────┼────┼─────┼─────────┤│23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3月間 │宋介文 │D8-7707 │6 萬元 ││ │電話、00-0000000電話 │ │ │ │ ││ │ │屏東縣鹽埔鄉│ │ │忘記 ││ │ │四維路34之8 │ │ │ ││ │ │號前 │ │ │ │├──┼───────────┼──────┼────┼─────┼─────────┤│24 │無。 │91、4、2日 │(車主: │ZF-5935 │尚未勒贖 ││ │ │8時許 │信揮企業│ │ ││ │ │高雄縣林園鄉│有限公司│ │ ││ │ │王公路485號 │) │ │ ││ │ │前 │張景揮 │ │ │├──┼───────────┼──────┼────┼─────┼─────────┤│25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3日 │(車主: │YV-7350 │7 萬元 ││ │電話,並留下0000000000│6時許 │許李鳳茹│ │ ││ │電話與被害人聯絡之用 │高雄縣大寮鄉│) │ │郵局,林志謙 ││ │ │大寮路1001號│ │ │ ││ │ │前 │地○○ │ │ │├──┼───────────┼──────┼────┼─────┼─────────┤│26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3日 │庚○○ │YV-9059 │7 萬元 ││ │電話 │6時許 │ │ │ ││ │ │高雄縣林園鄉│ │ │黃曉梅,0000000000││ │ │林內路14號前│ │ │9574 │├──┼───────────┼──────┼────┼─────┼─────────┤│2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4、3日 │(車主: │D6-8628 │5 萬元 ││ │打被害人00-0000000電話│6時30分許 │楊靜美) │ │ ││ │、0000000000電話 │屏東縣佳東鄉│ │ │郵局,黃曉梅,0041││ │ │佳和路132之 │盧政杰 │ │0000000000 ││ │ │29號 │ │ │ │├──┼───────────┼──────┼────┼─────┼─────────┤│28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3日 │蕭剛明 │P3-3626 │5 萬元 ││ │電話 │9時許 │ │ │ ││ │ │屏東縣佳冬鄉│ │ │郵局,黃曉梅,0041││ │ │啟南路89號附│ │ │0000000000 ││ │ │近 │ │ │ │├──┼───────────┼──────┼────┼─────┼─────────┤│29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8日 │己○○ │ZI-1603 │35,000元 ││ │電話 │6時許 │ │ │ ││ │ │高雄縣大樹鄉│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 │ │久堂村湖底二│ │ │雄分行,邱春成,忘││ │ │巷110號前 │ │ │記 │├──┼───────────┼──────┼────┼─────┼─────────┤│3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4、8日 │A○○ │ZG-0436 │5 萬元 ││ │打被害人00-0000000之電│6時許 │ │ │ ││ │話 │高雄縣大樹鄉│ │ │郵局,黃曉梅,0041││ │ │中正一路381 │ │ │0000000000 ││ │ │號前 │ │ │ │├──┼───────────┼──────┼────┼─────┼─────────┤│31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9日 │(車主: │D7-8669 │5 萬元 ││ │電話 │2時至4時許 │林怡廷) │ │ ││ │ │屏東縣鹽埔鄉│ │ │郵局,黃曉梅,0041││ │ │光復路71號前│曾景亮 │ │0000000000 │├──┼───────────┼──────┼────┼─────┼─────────┤│3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9日 │莊蕭紡系│ZB-9417 │45,000元 ││ │電話 │6時許 │ │ │ ││ │ │高雄縣大樹鄉│亥○○ │ │郵局,林瑞隆,0041││ │ │實踐街220號 │ │ │000-0000000 │├──┼───────────┼──────┼────┼─────┼─────────┤│3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4、10日 │T○○ │F7-1035 │3 萬元 ││ │打被害人電話 │6時許 │ │ │ ││ │ │高雄縣林園鄉│ │ │郵局,黃曉梅,0041││ │ │五福村沿海路│ │ │0000000000 ││ │ │一段280巷6弄│ │ │ ││ │ │4號前 │ │ │ │├──┼───────────┼──────┼────┼─────┼─────────┤│34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0日 │B○○ │ZB-1823 │5 萬元(未匯款) ││ │電話,並留下0000000000│7時許 │ │ │ ││ │電話聯絡用 │高雄縣大樹鄉│ │ │歹徒未給帳號 ││ │ │建村街49號前│ │ │ │├──┼───────────┼──────┼────┼─────┼─────────┤│3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4、11日 │(車主: │E5-1651 │4 萬元 ││ │打被害人00-0000000電話│7時許 │林黃瑞美│ │ ││ │,並留下0000000000電話│高雄縣大寮鄉│) │ │邱春成,0000000000││ │供聯絡 │翁園路59之21│ │ │4700 ││ │ │號 │林見發 │ │ │├──┼───────────┼──────┼────┼─────┼─────────┤│36 │歹徒打被害人之兒子趙軒│91、4、12日 │(車主: │ZF-9507 │5 萬元(未匯款) ││ │聖0000000000電話、07-6│4時許 │陳淑嬌) │ │ ││ │561339電話 │高雄縣大樹鄉│ │ │歹徒尚未告知 ││ │ │大坑路73之3 │Q○○ │ │ ││ │ │號 │ │ │ │└──┴───────────┴──────┴────┴─────┴─────────┘附表五:(92偵字第11762 、11763 號併辦)┌──┬───────────┬──────┬────┬─────┬─────────┐│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帳號 │├──┼───────────┼──────┼────┼─────┼─────────┤│01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4、8日5 │(車主: │YW-9176 │38,000 元 ││(1) │(趁人不備竊車電話勒贖│時許 │張巍耀) │ │ ││ │) │高雄縣大社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保社村旗楠路│林鴻穎 │ │,林志謙,00000000││ │ │與立民路口 │ │ │241114 │├──┼───────────┼──────┼────┼─────┼─────────┤│0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6日 │陳榮齊 │D5-3998 │35,000 元 ││(2) │之電話 │4時許 │ │ │ ││ │ │台南縣七股鄉│ │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七股村3號之4│ │ │儒,00000000000000││ │ │前 │ │ │ │├──┼───────────┼──────┼────┼─────┼─────────┤│03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6日 │(車主: │E2-4355 │28,500元 ││(3) │之電話 │7時許 │神昌貿易│ │ ││ │ │台南縣七股鄉│有限公司│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玉成村3之35 │) │ │儒,00000000000000││ │ │號前 │林西昌 │ │ │ │├──┼───────────┼──────┼────┼─────┼─────────┤│0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4、17日 │Z○○ │N2-0440 │6 萬元 ││(4) │打被害人之電話 │5時許 │ │ │ ││ │ │台南縣鹽水鎮│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康樂路146號 │ │ │,林志謙,00000000││ │ │之3 │ │ │241114 │├──┼───────────┼──────┼────┼─────┼─────────┤│05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7日 │(車主: │ E9-2832 │3 萬元 ││(5) │電話 │4時許 │楊慧雯) │ │ ││ │ │台南市○○路│ │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6段515號 │王贊成 │ │儒,00000000000000│├──┼───────────┼──────┼────┼─────┼─────────┤│06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7日 │丁○○ │ N6-6687 │60,100元 ││(6) │電話 │7時許 │ │ │ ││ │ │台南縣佳里鎮│ │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新生路283號 │ │ │儒,00000000000000│├──┼───────────┼──────┼────┼─────┼─────────┤│07 │歹徒被害人之電話 │91、4、17日 │郭忠浤 │ ZA-3255 │5 萬元 ││(7) │ │6時許 │ │ │ ││ │ │台南縣麻豆鎮│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大埕12之7號 │ │ │忠,00000000000000│├──┼───────────┼──────┼────┼─────┼─────────┤│08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8日 │謝惠觀 │ N2-6487 │6 萬元(未匯款) ││(8) │電話 │5時許 │ │ │ ││ │ │台南縣鹽水鎮│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和平路65巷30│ │ │忠,00000000000000││ │ │號前 │ │ │ │├──┼───────────┼──────┼────┼─────┼─────────┤│09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23日 │(車主: │ N7-6738 │3 萬元 ││(11)│電話 │3時許 │林陳美枝│ │ ││ │ │台南縣後壁鄉│)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墨林村菁寮22│ │ │忠,00000000000000││ │ │2號 │林火爐 │ │ │├──┼───────────┼──────┼────┼─────┼─────────┤│10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2日 │I○○ │ G5-2328 │4 萬元 ││(12)│電話 │7時40分許 │ │ │ ││ │ │台南縣新營市│ │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鎮○○路│ │ │儒,00000000000000││ │ │24巷6號前 │ │ │ │├──┼───────────┼──────┼────┼─────┼─────────┤│1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2日 │G○○ │ 3A-0969 │65,000 元 ││(13)│打被害人之0000000000號│8時許 │ │ │ ││ │電話 │台南縣鹽水鎮│ │ │高雄岡山郵局,林秀││ │ │忠孝路20巷內│ │ │娟,00000000000000│├──┼───────────┼──────┼────┼─────┼─────────┤│12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6日 │壬○○ │ Y8-3818 │35,000 元 ││(14)│ │8時20分許 │ │ │ ││ │ │台南市東區富│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農街2段89巷 │ │ │,林志謙,00000000││ │ │口 │ │ │241114 │├──┼───────────┼──────┼────┼─────┼─────────┤│1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6日 │何敏淑 │ DU-8162 │33,000 元 ││(15)│打被害人電話 │8時許 │ │ │ ││ │ │台南市○○街│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1段15號前 │ │ │,林志謙,00000000││ │ │ │ │ │241114(先要求) ││ │ │ │ │ │ ││ │ │ │ │ │高雄岡山郵局,林秀││ │ │ │ │ │娟,00000000000000││ │ │ │ │ │(後要求) │├──┼───────────┼──────┼────┼─────┼─────────┤│14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6日 │(車主: │ 2S-6888 │45,000 元 ││(18)│ │5時40分許 │林蔡桂枝│ │ ││ │ │台南市○○街│)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1段68號前 │ │ │,林志謙,00000000││ │ │ │林坤志 │ │241114 │├──┼───────────┼──────┼────┼─────┼─────────┤│15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7日 │黃惠娟 │ VM-9858 │3 萬元 ││(19)│ │11時30分許 │ │ │ ││ │ │高雄市小港區│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高鳳路杭州大│ │ │忠,00000000000000││ │ │廈旁 │ │ │ │├──┼───────────┼──────┼────┼─────┼─────────┤│16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8日 │(車主: │ C5-5131 │75,000 元 ││(20)│ │5時許 │顏清鴻) │ │ ││ │ │台南縣下營鄉│ │ │高雄岡山郵局,林秀││ │ │紅厝村紅毛厝│顏志明 │ │娟,00000000000000││ │ │73之7號 │ │ │ │├──┼───────────┼──────┼────┼─────┼─────────┤│17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8日 │(車主: │ C3-5930 │3 萬元 ││(21)│ │7時許 │許明福) │ │ ││ │ │台南縣鹽水鎮│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南門路80巷25│范漢良 │ │,林志謙,00000000││ │ │號前 │ │ │241114 │├──┼───────────┼──────┼────┼─────┼─────────┤│18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5、8日 │林淑瓊 │ P5-1336 │5 萬元 ││(22)│16電話 │7時10分許 │ │ │ ││ │ │高雄縣旗山鎮│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中學路15號前│ │ │,林志謙,00000000││ │ │ │ │ │241114 │├──┼───────────┼──────┼────┼─────┼─────────┤│1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8日 │陳永崑 │ ZH-1692 │45,000 元 ││(23)│打被害人之電話 │12時許 │ │ │ ││ │ │高雄縣鳳山市│ │ │萬泰銀行永康分行,││ │ │文化西路、自│ │ │劉謙信,0000000000││ │ │強路橋下 │ │ │02 │├──┼───────────┼──────┼────┼─────┼─────────┤│20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5、8日 │黃志龍 │ YT-1851 │3 萬元 ││(25)│69電話 │7時許 │ │ │ ││ │ │台南縣東山鄉│ │ │高雄岡山郵局,林秀││ │ │東正村24鄰東│ │ │娟,00000000000000││ │ │勢173號 │ │ │ │├──┼───────────┼──────┼────┼─────┼─────────┤│21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5、8日 │L○○ │ 9L-1997 │4 萬元 ││(26)│83電話 │9時許 │ │ │ ││ │ │台南縣六甲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龜仔港77號前│ │ │,林志謙,00000000││ │ │ │ │ │241114 │├──┼───────────┼──────┼────┼─────┼─────────┤│2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8日 │辰○○ │ TL-4999 │4 萬元 ││(27)│打被害人電話 │6時許 │ │ │ ││ │ │台南縣下營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後街村和平街│ │ │,林志謙,00000000││ │ │88號車庫內 │ │ │241114 │├──┼───────────┼──────┼────┼─────┼─────────┤│23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8日 │謝璦如 │ N7-9229 │45,000 元 ││(28)│ │6時許 │ │ │ ││ │ │台南縣柳營鄉│ │ │高雄岡山郵局,林秀││ │ │光福村成功街│ │ │娟,00000000000000││ │ │190號 │ │ │ │├──┼───────────┼──────┼────┼─────┼─────────┤│2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9日 │Y○○ │ YQ-2593 │8 萬元 ││(29)│打被害人00-0000000號之│7時許 │ │ │ ││ │電話 │台南縣新營市│ │ │台南縣永康市二王郵││ │ │民治路78之14│ │ │局,林志謙,004116││ │ │號前 │ │ │00000000 │├──┼───────────┼──────┼────┼─────┼─────────┤│25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9日 │E○○ │ 3M-7258 │45,000 元 ││(30)│ │5時許 │ │ │ ││ │ │台南縣白河鎮│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國泰路215號 │ │ │忠,00000000000000││ │ │前 │ │ │ │├──┼───────────┼──────┼────┼─────┼─────────┤│26 │歹徒打被害人公司06-205│91、5、10日 │吳鍾貴英│ ZJ-3250 │2 萬元 ││(32)│7844之電話 │7時30分許 │ │ │ ││ │ │台南縣仁德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土庫六街95號│ │ │,林志謙,00000000││ │ │ │ │ │241114 │├──┼───────────┼──────┼────┼─────┼─────────┤│27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12日 │楊雯惠 │ A5-6827 │6 萬元 ││(34)│ │15時許 │ │ │ ││ │ │高雄縣鳳山市│ │ │萬泰銀行永康分行,││ │ │瑞隆東路187 │ │ │劉謙信,0000000000││ │ │巷口 │ │ │02 │├──┼───────────┼──────┼────┼─────┼─────────┤│28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5、13日 │S○○ │ UP-5665 │2 萬元 ││(36)│64電話 │9時許 │ │ │ ││ │ │台南市東區林│ │ │萬泰銀行永康分行,││ │ │森路二段57號│ │ │劉謙信,0000000000││ │ │ │ │ │02 │├──┼───────────┼──────┼────┼─────┼─────────┤│29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14日 │黃香華 │ J4-5952 │4 萬元 ││(39)│ │5時許 │ │ │ ││ │ │台南市○○路│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481巷6號前 │ │ │忠,00000000000000│├──┼───────────┼──────┼────┼─────┼─────────┤│30 │歹徒打電話給被害人姪子│91、5、14日 │高宗儀 │ YS-1555 │15,000 元 ││(40)│高瑞鴻之0000000000電話│8時許 │ │ │ ││ │,留下0000000000、0939│高雄縣岡山鎮│ │ │高雄郵局,陳品亨,││ │776832之電話,再由被害│竹圍西街54號│ │ │0000000-0000000 ││ │人以0000000000之電話與│ │ │ │ ││ │歹徒聯絡 │ │ │ │ │├──┼───────────┼──────┼────┼─────┼─────────┤│31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14日 │(車主: │ R3-2273 │4 萬元 ││(41)│之電話 │8時許 │謝王岸) │ │ ││ │ │台南縣善化鎮│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成功新村12號│X○○ │ │忠,00000000000000││ │ │7樓 │ │ │ │├──┼───────────┼──────┼────┼─────┼─────────┤│3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5日 │M○○ │ XH-4878 │4 萬元 ││(43)│打被害人之電話 │5時許 │ │ │ ││ │ │高雄市新興區│ │ │萬泰銀行,劉謙信,││ │ │中山一路191 │ │ │000000000000 ││ │ │號前 │ │ │ │├──┼───────────┼──────┼────┼─────┼─────────┤│33 │歹徒打被害人公司之電話│91、5、15日 │F○○ │ F5-7346 │15,000 元 ││(44)│ │0時許 │ │ │ ││ │ │高雄縣大社鄉│ │ │大眾銀行,劉謙信,││ │ │大社路138號 │ │ │000000000000 │├──┼───────────┼──────┼────┼─────┼─────────┤│34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16日 │李旺威 │ C9-9109 │45,000 元 ││(45)│ │3時許 │ │ │ ││ │ │台南市○○路│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3段66巷與林 │ │ │忠,00000000000000││ │ │森路口 │ │ │ │ │├──┼───────────┼──────┼────┼─────┼─────────┤│3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6日 │杜順興 │ D3-4115 │25,000 元 ││(46)│打被害人之電話 │7時許 │ │ │ ││ │ │台南市東區崇│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明12街47號 │ │ │忠,00000000000000│├──┼───────────┼──────┼────┼─────┼─────────┤│3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6日 │周淵福 │ D6-1553 │4 萬元 ││(47)│打被害人之電話 │4時許 │ │ │ ││ │ │台南市東區前│ │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鋒路87號 │ │ │儒,00000000000000│├──┼───────────┼──────┼────┼─────┼─────────┤│3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6日 │賴香蘭 │ YX-4007│6 萬元 ││(48)│打被害人先生0000000000│5時許 │ │ │ ││ │之電話 │台南縣官田鄉│ │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官田183號之 │ │ │儒,00000000000000││ │ │17 │ │ │ │├──┼───────────┼──────┼────┼─────┼─────────┤│3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7日 │V○○ │ Y6-0957 │6 萬元 ││(49)│打被害人00-0000000之電│6時40分許 │ │ │ ││ │話 │台南縣麻豆鎮│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東角里同仁街│ │ │忠,00000000000000││ │ │10號之1 │ │ │ │├──┼───────────┼──────┼────┼─────┼─────────┤│3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7日 │天○○ │ UK-1919│2 萬元 ││(50)│打被害人之電話 │7時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大順二路568 │ │ │忠,00000000000000││ │ │號前 │ │ │ │├──┼───────────┼──────┼────┼─────┼─────────┤│4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20日 │寅○○ │ D6-8332 │7 萬元 ││(51)│打被害人00-0000000之電│6時許 │ │ │ ││ │話 │屏東縣萬丹鄉│ │ │高雄郵局,陳品亨,││ │ │加興村加禮濫│ │ │0000000-0000000 ││ │ │71之2號 │ │ │ │ │├──┼───────────┼──────┼────┼─────┼─────────┤│41 │歹徒以電話打被害人06-7│91、5、20日 │吳志誠 │ N8-7361 │3 萬元 ││(52)│225969之電話 │6時許 │ │ │ ││ │ │台南縣佳里鎮│ │ │高雄郵局,陳品亨,││ │ │長安街134號 │ │ │0000000-0000000 ││ │ │前 │ │ │ │├──┼───────────┼──────┼────┼─────┼─────────┤│4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20日 │劉宗翰 │ YN--4568 │(匯款兩次,1萬元及││(53)│打被害人0000000000之電│7時許 │ │ │ 2萬元,共計3萬元)││ │話 │台南縣佳里鎮│ │ │高雄郵局,陳品亨,││ │ │自由街130號 │ │ │0000000-0000000 │├──┼───────────┼──────┼────┼─────┼─────────┤│4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21日 │午○○ │ D2-8509 │5 萬元 ││(56)│打被害人0000000000之電│6時許 │ │ │ ││ │話 │台南市○○路│ │ │高雄市土地銀行中正││ │ │22巷5之1號 │ │ │分行,李萬春, ││ │ │ │ │ │00000000000 │├──┼───────────┼──────┼────┼─────┼─────────┤│4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21日 │蘇寶樓 │ Y8-6310 │6 萬元 ││(57)│打被害人電話 │6時許 │ │ │ ││ │ │台南市南區新│ │ │高雄郵局,陳品亨,││ │ │建路57巷1之1│ │ │0000000-0000000 ││ │ │號 │ │ │ │├──┴───────────┴──────┴────┴─────┴─────────┤│附註:編號欄中()中之數字係表示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二原編號。 │└──────────────────────────────────────────┘附表六:(91偵字第22443 、23424 、25042 號併辦全部;90年
偵字第13269 號併辦部分;92年偵字第11762 、11763號併辦部分)┌──┬───────────┬──────┬────┬─────┬─────────┐│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帳號 │├──┼───────────┼──────┼────┼─────┼─────────┤│01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 │90、12、7日 │裘維德 │ J5-4645 │2 萬元 ││ │之電話 │1時30分許 │ │ │ ││ │ │台南市○○路│ │ │忘記 ││ │ │二段與三官路│ │ │ ││ │ │口 │ │ │ │├──┼───────────┼──────┼────┼─────┼─────────┤│0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1日 │陳國良 │ Y8-3016 │35,000 元 ││ │之電話 │10時許 │ │ │ ││ │ │台南市南區大│ │ │土地銀行中正路分行││ │ │成路二段路旁│ │ │,忘記 │├──┼───────────┼──────┼────┼─────┼─────────┤│03 │歹徒打被害人公司592038│91、4、11日 │藍陽錫 │ E2-2460 │3 萬元 ││ │1之電話 │6時許 │ │ │ ││ │ │高雄縣岡山鎮│ │ │彰化銀行七賢分行,││ │ │大遼路109之2│ │ │王沐芳,0000000000││ │ │號前 │ │ │5600 │├──┼───────────┼──────┼────┼─────┼─────────┤│04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0、12、6日 │胡昭容 │ N6-3752 │4 萬元 ││ │之電話 │5時許 │ │ │ ││ │ │台南市○○路│ │ │忘記 ││ │ │3段206號前 │ │ │ │├──┼───────────┼──────┼────┼─────┼─────────┤│05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4、19日 │吳政瑞 │ C9-9273 │30,100元 ││ │ │6時10分許 │ │ │ ││ │ │台南市西區正│ │ │華南銀行屏東分行,││ │ │興街114號前 │ │ │楊尚儒,0000000000││ │ │ │ │ │26 │├──┼───────────┼──────┼────┼─────┼─────────┤│06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4、19日 │林高水菊│ 3K-5736 │不詳(未匯款) ││ │ │6時0分許 │ │ │ ││ │ │台南縣官田鄉│ │ │不詳 ││ │ │隆本村忠孝街│ │ │ ││ │ │132號前 │ │ │ │├──┼───────────┼──────┼────┼─────┼─────────┤│07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0、12、7日 │林仕乾 │ D2-1309 │35,000 元 ││ │之電話 │8時許 │ │ │ ││ │ │台南市南區明│ │ │屏東郵局,忘記 ││ │ │興路1443號前│ │ │ │├──┼───────────┼──────┼────┼─────┼─────────┤│08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1、7日 │呂國竣 │ C7-3588 │6 萬元 ││ │之電話 │6時許 │ │ │ ││ │ │台南縣善化鎮│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 │ │文正里文正路│ │ │南分行,張義雄,00││ │ │25巷1之1號前│ │ │000000000 │├──┼───────────┼──────┼────┼─────┼─────────┤│09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18日 │黃正鋒 │ ZI-5705│5 萬元 ││ │之電話 │9時許 │ │ │ ││ │ │台南縣新營市│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 │隋唐街295巷4│ │ │忘記 ││ │ │1弄25號前 │ │ │ │├──┼───────────┼──────┼────┼─────┼─────────┤│10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8日 │顏志明 │ C5-5131 │75,000 元 ││ │之電話 │5時30分許 │ │ │ ││ │ │台南縣下營鄉│ │ │高雄縣岡山郵局,02││ │ │紅厝村73之7 │ │ │000-5,0000000,林││ │ │號 │ │ │秀娟 │├──┼───────────┼──────┼────┼─────┼─────────┤│11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8日 │林政帆 │ N7-9229 │45,000 元 ││ │之電話 │6時0分許 │ │ │ ││ │ │台南縣柳營鄉│ │ │高雄縣岡山郵局,02││ │ │光福村成功街│ │ │000-5,0000000,林││ │ │188號前 │ │ │秀娟 │├──┼───────────┼──────┼────┼─────┼─────────┤│12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832│90、8、29日 │周元彰 │ F6-8222 │45,000 元 ││ │1592電話 │5時許 │ │ │ ││ │ │屏東縣新園鄉│ │ │台新銀行岡山分行,││ │ │南興路193巷5│ │ │忘記 ││ │ │弄8號前 │ │ │ │├──┼───────────┼──────┼────┼─────┼─────────┤│13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77│90、8、29日 │李品 │ P2-8562 │35,000 元 ││ │3699電話 │6時許 │ │ │ ││ │ │屏東縣萬丹鄉│ │ │中國農民銀行,黃敏││ │ │惠崙路35號前│ │ │雄,0000000000 │├──┼───────────┼──────┼────┼─────┼─────────┤│14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3362│90、8、21日 │朱浩昌 │ E5-1653 │3 萬元 ││ │2103電話 │8時許 │ │ │ ││ │ │屏東市公園東│ │ │忘記,謝展戎,忘記││ │ │路80號 │ │ │ │├──┼───────────┼──────┼────┼─────┼─────────┤│15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3275│90、8、30日 │羅淮濱 │ D4-4041 │4 萬元 ││ │3599電話 │1時許 │ │ │ ││ │ │屏東縣竹田鄉│ │ │台新銀行楠梓分行,││ │ │竹田村中山路│ │ │謝展戎,忘記 ││ │ │二號前 │ │ │ │├──┼───────────┼──────┼────┼─────┼─────────┤│16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1912│90、12、19日│楊仁誠 │ J9-1039 │3 萬元 ││ │1343電話 │4時30分許 │ │ │ ││ │ │屏東市○○路│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76號之2前 │ │ │00000000000000 │├──┼───────────┼──────┼────┼─────┼─────────┤│17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38│91、2、6日 │陳璧華 │ D7-8186 │5 萬元 ││ │3467電話、0000000000電│7時許 │ │ │ ││ │話 │屏東市○○路│ │ │銀行帳號000-000000││ │ │58號之51前 │ │ │000-0000 │├──┼───────────┼──────┼────┼─────┼─────────┤│18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38│91、1、9日 │陳登發 │ K2-1333 │3 萬元 ││ │3081電話 │6時許 │ │ │ ││ │ │屏東市○○路│ │ │屏東郵局,忘記 │├──┼───────────┼──────┼────┼─────┼─────────┤│19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32│91、1、9日 │李清茂 │ P2-9625 │3 萬元 ││ │7409電話 │6時許 │ │ │ ││ │ │屏東縣萬丹鄉│ │ │屏東郵局,忘記 ││ │ │和平東路660 │ │ │ ││ │ │巷附近 │ │ │ │├──┼───────────┼──────┼────┼─────┼─────────┤│20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22│91、1、22日 │劉櫻玫 │ D9-4646 │4 萬元 ││ │9556電話 │7時許 │ │ │ ││ │ │屏東市○○路│ │ │銀行帳號000-000000││ │ │一巷68號 │ │ │301504 │├──┼───────────┼──────┼────┼─────┼─────────┤│21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79│90、12、11日│朱俊源 │ K2-8198 │5 萬元 ││ │1274電話 │晚12時許 │ │ │ ││ │ │屏東縣內埔鄉│ │ │屏東郵局,忘記 ││ │ │學人路737號 │ │ │ ││ │ │前 │ │ │ │├──┼───────────┼──────┼────┼─────┼─────────┤│2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19日│林文星 │ S8-3762 │3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電│7時許 │ │ │ ││ │話 │屏東縣九如鄉│ │ │屏東郵局,忘記 ││ │ │九如二路113 │ │ │ ││ │ │號對面 │ │ │ │├──┼───────────┼──────┼────┼─────┼─────────┤│2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0、18日│張耀元 │ D6-9428 │3 萬元(未匯款)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6時許 │ │ │ ││ │電話、00-0000000之電話│屏東市○○路│ │ │不詳 ││ │ │5號前 │ │ │ │├──┼───────────┼──────┼────┼─────┼─────────┤│24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1631│91、1、22日 │李俊雄 │ M9-5139 │2 萬元 ││ │0595電話 │8時許 │ │ │ ││ │ │屏東市○○路│ │ │忘記 ││ │ │91之1號前 │ │ │ │├──┼───────────┼──────┼────┼─────┼─────────┤│2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17日│李英發 │ 8M-4742 │25,000 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6時許 │ │ │ ││ │電話 │屏東縣林森路│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一巷附近 │ │ │00000000000000 │├──┼───────────┼──────┼────┼─────┼─────────┤│2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31日│楊駿煬 │ CL-7720│2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1506號附近 │ │ │00000000000000 │├──┼───────────┼──────┼────┼─────┼─────────┤│2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2、7日 │許育誠 │ D9-6290 │3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縣琉球鄉│ │ │匯豐銀行 ││ │ │中山路228號 │ │ │忘記 │├──┼───────────┼──────┼────┼─────┼─────────┤│2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0、29日│賴萬光 │ WD-5810│15,000 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2時許 │ │ │ ││ │電話 │屏東縣內埔鄉│ │ │忘記 ││ │ │大同路二段92│ │ │ ││ │ │之2號前 │ │ │ │├──┼───────────┼──────┼────┼─────┼─────────┤│2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2、8日 │林祥帆 │ 9M-5393 │3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9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忘記 ││ │ │218巷7號前 │ │ │ │├──┼───────────┼──────┼────┼─────┼─────────┤│3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4日 │湯文監 │ 8M-1599 │6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縣潮州鎮│ │ │忘記 ││ │ │介壽路48號前│ │ │ │├──┼───────────┼──────┼────┼─────┼─────────┤│3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1、21日 │吳明進 │ 9M-3370 │5 萬元(未匯款) ││ │被害人女婿蔡義龍所有之│8時許 │ │ │ ││ │0000000000電話 │屏東縣長治鄉│ │ │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 │長興路101號 │ │ │忘記 ││ │ │前 │ │ │ │├──┼───────────┼──────┼────┼─────┼─────────┤│3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1、20日 │林鴻隆 │ DU-5690│(匯2 次,共65,000││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10時許 │ │ │ 元) ││ │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 │ │4 萬元 ││ │ │文自路129巷 │ │ │ ││ │ │33號前 │ │ │長治郵局,王天福,││ │ │ │ │ │00000000000000(遭││ │ │ │ │ │凍結) ││ │ │ │ │ │25,000元;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3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9日 │張美香 │ S8-8697 │2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縣崁頂鄉│ │ │世華銀行分行,忘記││ │ │中正路110號 │ │ │ ││ │ │前 │ │ │ │├──┼───────────┼──────┼────┼─────┼─────────┤│3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兩次) │玄○○ │ S8-3909 │35,000 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90、1、8日 │ │ │ ││ │電話 │7時許 │ │ │合作金庫帳號,忘記││ │ │屏東市○○路│ │ │ ││ │ │178號之3前 │ │ │ ││ │ ├──────┤ │ ├─────────┤│ │ │91、1、21日 │ │ │未匯款 ││ │ │7時許 │ │ │ ││ │ │屏東市○○路│ │ │ ││ │ │20之26號前 │ │ │ │├──┼───────────┼──────┼────┼─────┼─────────┤│3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1日 │陳振榮 │ WN-9025│6 萬元(未匯款)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縣長治鄉│ │ │忘記 ││ │ │中興路2號前 │ │ │ │├──┼───────────┼──────┼────┼─────┼─────────┤│3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1、9日 │黃梅香 │ P3-3875 │5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2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郵局之帳號,忘記 ││ │ │97號前 │ │ │ │├──┼───────────┼──────┼────┼─────┼─────────┤│3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2日 │陳月珠 │ D8-1837 │3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銀行帳戶,忘記 ││ │ │326巷23號旁 │ │ │ ││ │ │空地 │ │ │ │├──┼───────────┼──────┼────┼─────┼─────────┤│3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6日 │許慶禮 │ D7-2959 │3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4時許 │ │ │ ││ │電話 │屏東縣萬丹鄉│ │ │屏東郵局,忘記,00││ │ │萬榮路113號 │ │ │000000000000 ││ │ │前 │ │ │ │├──┼───────────┼──────┼────┼─────┼─────────┤│3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6、20日 │董文禮 │ D4-4772 │不詳(未匯款)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友愛一│ │ │銀行帳號,忘記 ││ │ │街與勝利東路│ │ │ ││ │ │口 │ │ │ │├──┼───────────┼──────┼────┼─────┼─────────┤│4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0、16日│田春禮 │ 8S-3955 │10萬元(未匯款)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安心四│ │ │忘記 ││ │ │橫巷65號前 │ │ │ │├──┼───────────┼──────┼────┼─────┼─────────┤│4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6、20日 │鄧幸佳 │ D8-3321 │4 萬元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4時許 │ │ │ ││ │電話 │屏東市清溪里│ │ │忘記 ││ │ │清溪120號前 │ │ │ │├──┼───────────┼──────┼────┼─────┼─────────┤│42 │竊盜車輛後,再以電話恐│90、7、22日 │(林陽實 │ J8-6108 │2 萬元(未匯款) ││ │嚇失主,如不匯款要將其│7時許 │業股份有│ │ ││ │車解體。 │高雄市同盟三│限公司) │ │因拒絕而不知 ││ │ │路與中華橫巷│ │ │ ││ │ │口 │吳裕仁 │ │ ││ │ │ │ │ │ │├──┼───────────┼──────┼────┼─────┼─────────┤│43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10、26日│楊秀鳳 │ E8-5763 │2 萬元 ││ │22電話 │8時許 │ │ │ ││ │ │高雄市楠梓區│ │ │富邦銀行,徐嘉浩,││ │ │旗楠路126巷 │ │ │00000000000000 ││ │ │98號前 │ │ │ │├──┼───────────┼──────┼────┼─────┼─────────┤│44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0、12、7日 │王德忠 │ 6K-1107 │25,000 元(未匯款││ │31電話 │23時許 │ │ │) ││ │ │屏東東港碼頭│ │ │ ││ │ │附近 │ │ │不詳 │├──┼───────────┼──────┼────┼─────┼─────────┤│45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0、12、12日│許景添 │ J8-8766 │4 萬元 ││ │67電話 │9時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大安商業銀行中和分││ │ │建興路與六合│ │ │行,陳建仲,023560││ │ │路口 │ │ │072487 │├──┼───────────┼──────┼────┼─────┼─────────┤│46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0、12、16日│沈德美 │ G6-6677 │2 萬元 ││ │08電話、00-0000000電話│7時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吉林街82號前│ │ │00000000000000 │├──┼───────────┼──────┼────┼─────┼─────────┤│47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12、26日│楊樹蘭 │ J8-9663 │45,000 元 ││ │12電話 │6時許 │ │ │ ││ │ │高雄市前鎮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瑞西街138號 │ │ │00000000000000 ││ │ │前 │ │ │ │├──┼───────────┼──────┼────┼─────┼─────────┤│48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2日 │朱美華 │ YN-5319│4 萬元 ││ │96電話 │7時10分許 │ │ │ ││ │ │高雄市鼓山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九如四路578 │ │ │00000000000000 ││ │ │號 │ │ │ │├──┼───────────┼──────┼────┼─────┼─────────┤│49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3日 │王勝正 │ YQ-7191│4 萬元 ││ │97電話 │6時30分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銀行帳戶,不詳 ││ │ │建興路416號 │ │ │ ││ │ │前 │ │ │ │├──┼───────────┼──────┼────┼─────┼─────────┤│50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4日 │盧冠宇 │ ZE-5260│55,000 元 ││ │21電話 │8時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灣中街20號前│ │ │00000000000000 │├──┼───────────┼──────┼────┼─────┼─────────┤│51 │歹徒打被害人妹妹之0931│91、1、9日 │蔡桂春 │ YT-8877│17,000 元 ││ │208322電話 │8時許 │ │ │ ││ │ │高雄縣燕巢鄉│ │ │郵局帳戶不詳 ││ │ │筆禿路5號前 │ │ │ │├──┼───────────┼──────┼────┼─────┼─────────┤│52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1、17日 │蔡清江 │ YN-6752│6 萬元(未匯款) ││ │35電話 │7時許 │ │ │ ││ │ │高雄市苓雅區│ │ │不詳 ││ │ │英明路90巷25│ │ │ ││ │ │號 │ │ │ │├──┼───────────┼──────┼────┼─────┼─────────┤│53 │歹徒打被害人公司之副董│91、1、17日 │顏美玉 │ J5-9900 │2 萬元 ││ │事長葉念福0000000000之│7時30分許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慶豐銀行高雄分行,││ │ │力行路與中仁│ │ │張義雄,0000000000││ │ │街口 │ │ │9900 │├──┼───────────┼──────┼────┼─────┼─────────┤│54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1、18日 │許文才 │ YU-6290│3 萬元 ││ │70電話,向被害人之兒子│6時許 │ │ │ ││ │許家源要求匯款 │高雄市三民區│ │ │岡山郵局14支局,張││ │ │九如一路118 │ │ │李嫌,0000000-0000││ │ │號前 │ │ │298 │├──┼───────────┼──────┼────┼─────┼─────────┤│55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20日 │蔡碧純 │ ZE-8326│45,000 元 ││ │26電話 │11時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郵局,王天福,0071││ │ │同盟二路51號│ │ │0000000000 ││ │ │前 │ │ │ │├──┼───────────┼──────┼────┼─────┼─────────┤│5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1、21日 │許梅蘭 │ YZ-8390│5 萬元 ││ │打被害人先生許鴻啟之09│7時30分許 │ │ │ ││ │00000000電話 │高雄市小港區│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 │金城路1之1號│ │ │高企營業部,055001││ │ │前 │ │ │00000000000 │├──┼───────────┼──────┼────┼─────┼─────────┤│57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22日 │黃漢民 │ YX-1220│2 萬元(未匯款) ││ │99電話、00-0000000電話│2時許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不詳 ││ │ │正義路與水源│ │ │ ││ │ │路口 │ │ │ │├──┼───────────┼──────┼────┼─────┼─────────┤│58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1、23日 │林榮德 │ ZH-9389│35,000 元 ││ │03電話 │6時許 │ │ │ ││ │ │高雄市苓雅區│ │ │華南銀行彰化分行,││ │ │和平一路52號│ │ │黃怡盈,0000-0000-││ │ │前 │ │ │7760 │├──┼───────────┼──────┼────┼─────┼─────────┤│59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3、12日 │陳棨宣 │ K3-4567 │8 萬元 ││ │ │17時許 │ │ │ ││ │ │高雄市前金區│ │ │郵局帳號不詳 ││ │ │自強路前金國│ │ │ ││ │ │小側門 │ │ │ │├──┼───────────┼──────┼────┼─────┼─────────┤│6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4、11日 │曾素玉 │ F5-7060 │2 萬元 ││ │打被害人之0000000000之│6時30分許 │ │ │ ││ │電話 │高雄市楠梓區│ │ │彰化銀行七賢分行,││ │ │楠梓新路261 │ │ │王沐芳,0000000000││ │ │巷16弄22號前│ │ │5600 │├──┼───────────┼──────┼────┼─────┼─────────┤│61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4、11日 │曾功榮 │ E5-6037 │3 萬元 ││ │ │8時許 │ │ │ ││ │ │高雄市鼓山區│ │ │不詳 ││ │ │九如四路1019│ │ │ ││ │ │巷6號前 │ │ │ │├──┼───────────┼──────┼────┼─────┼─────────┤│62 │歹徒以0000000000之電話│91、4、11日 │林榮一 │ D6-3636 │4 萬元 ││ │,打被害人00-0000000之│7時許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 │鼎金後路獅湖│ │ │王沐芳,000000-000││ │ │國小大門旁 │ │ │822 │├──┼───────────┼──────┼────┼─────┼─────────┤│63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16日 │林大森 │ YZ-0033│2 萬元 ││ │之電話 │7時30分許 │ │ │ ││ │ │高雄市楠梓區│ │ │第一銀行楠梓分行,││ │ │海專路205巷2│ │ │忘記 ││ │ │5號前 │ │ │ │├──┼───────────┼──────┼────┼─────┼─────────┤│64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23日 │曾祥 │ J8-2776 │4 萬元 ││ │之電話 │8時許 │ │ │ ││ │ │高雄市小港區│ │ │不詳 ││ │ │松金街5號前 │ │ │ ││ │ │騎樓下 │ │ │ │├──┼───────────┼──────┼────┼─────┼─────────┤│65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22日 │O○○ │ Y8-5897 │28,200元 ││ │電話 │7時許 │ │ │ ││ │ │嘉義縣水上鄉│ │ │鳳山五甲郵局,黃國││ │ │粗溪村粗溪20│ │ │忠,00000000000000││ │ │號之63 │ │ │ │├──┼───────────┼──────┼────┼─────┼─────────┤│66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22日 │陳良丞 │ 7R-6748 │4 萬元 ││ │電話 │6時許 │ │ │ ││ │ │嘉義縣太保市│ │ │高雄岡山郵局,林秀││ │ │前潭里後潭 │ │ │娟,00000000000000││ │ │132號之1前 │ │ │ │├──┼───────────┼──────┼────┼─────┼─────────┤│67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7日 │蔡炳坤 │ S6-1789 │6 萬元 ││ │ │早上 │ │ │ ││ │ │嘉義縣民雄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後興路附近 │ │ │,林志謙,00000000││ │ │ │ │ │241114 │├──┼───────────┼──────┼────┼─────┼─────────┤│68 │歹徒以0000000000,打被│91、5、9日 │(車主:劉│ C4-7757 │6 萬元 ││ │害人之電話 │7時30分許 │貞誼) │ │ ││ │ │嘉義縣水上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中正路155巷 │子○○ │ │,林志謙,00000000││ │ │2號前 │ │ │241114 │├──┼───────────┼──────┼────┼─────┼─────────┤│69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5、8日 │蔡正容 │ YF-4752 │15,000 元 ││ │32電話 │9時30分許 │ │ │ ││ │ │高雄縣鳥松鄉│ │ │華南銀行屏東分行,││ │ │公園旁 │ │ │楊尚儒,0000000000││ │ │ │ │ │36 │├──┼───────────┼──────┼────┼─────┼─────────┤│7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5、10日 │林峰帆 │ 3K-4785 │5 萬元 ││ │打被害人之00-0000000之│6時許 │ │ │ ││ │電話 │嘉義縣水上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粗溪村粗溪38│ │ │,林志謙,00000000││ │ │之13號 │ │ │241114 │├──┼───────────┼──────┼────┼─────┼─────────┤│71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10日 │戊○○ │ S2-9289 │3 萬元 ││ │ │9時許 │ │ │ ││ │ │雲林縣元長鄉│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下寮村東興路│ │ │,林志謙,00000000││ │ │418號 │ │ │241114 │├──┼───────────┼──────┼────┼─────┼─────────┤│72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13日 │(車主: │ N4-0719 │6 萬元 ││ │ │6時許 │何麗華) │ │ ││ │ │雲林縣斗六市│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雲林2段356號│J○○ │ │,林志謙,00000000││ │ │前 │ │ │241114 │├──┼───────────┼──────┼────┼─────┼─────────┤│73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13日 │H○○ │ N5-7298 │6 萬元 ││ │ │7時許 │ │ │ ││ │ │雲林縣斗六市│ │ │華南銀行岡山分行,││ │ │西平街209之1│ │ │林秀娟,0000000000││ │ │9號 │ │ │666 │├──┼───────────┼──────┼────┼─────┼─────────┤│74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13日 │P○○ │ R8-8312 │6 萬元 ││ │ │6時許 │ │ │ ││ │ │雲林縣斗六市│ │ │高雄社東郵局16支局││ │ │上海路96巷之│ │ │,林志謙,00000000││ │ │2號 │ │ │241114 │├──┼───────────┼──────┼────┼─────┼─────────┤│75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15日 │潘清輝 │ S5-4300 │5 萬元 ││ │之電話 │3時許 │ │ │ ││ │ │雲林縣虎尾鎮│ │ │屏東里港郵局,楊尚││ │ │過溪64之3號 │ │ │儒,00000000000000│├──┼───────────┼──────┼────┼─────┼─────────┤│76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21日 │U○○ │ E9-9086 │5 萬元 ││ │ │6時許 │ │ │ ││ │ │雲林縣虎尾鎮│ │ │土地銀行,李萬春,││ │ │中興路83號 │ │ │00000000000 │├──┼───────────┼──────┼────┼─────┼─────────┤│77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5、21日 │吳素珠 │ B2-8589 │5 萬元 ││ │ │8時20分許 │ │ │ ││ │ │雲林縣斗六市│ │ │世華銀行,李萬春,││ │ │成功路509號 │ │ │000000000000 ││ │ │前 │ │ │ │├──┼───────────┼──────┼────┼─────┼─────────┤│78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8日 │陳盛得 │ F6-5552 │3 萬元 ││ │,打被害人所有之08-793│許 │ │ │ ││ │2135轉58號電話 │屏東縣鹽埔鄉│ │ │世華銀行台南分行,││ │ │維新路161號 │ │ │林源益,0000000000││ │ │前 │ │ │87 │├──┼───────────┼──────┼────┼─────┼─────────┤│79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8日 │古東郎 │ K2-5858 │4 萬元 ││ │、0000000000號電話,打│6時許 │ │ │ ││ │被害人所有之00-0000000│屏東縣長治鄉│ │ │世華銀行台南分行,││ │ │新民路65號之│ │ │林源益,0000000000││ │ │2前 │ │ │87 ││ │ │ │ │ │ ││ │ │ │ │ │ ││ │ │ │ │ │ │├──┼───────────┼──────┼────┼─────┼─────────┤│80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8日 │翁翠鴻 │ D7-0319 │2 萬元 ││ │,打被害人所有之093764│7時50分許 │ │ │ ││ │1889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台北銀行台南分行,││ │ │漢慶街11巷口│ │ │林源益,0000000000││ │ │ │ │ │59 │├──┼───────────┼──────┼────┼─────┼─────────┤│81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11日 │盧憲宏 │ F6-6050 │35,000 元 ││ │,打被害人所有之07-742│6時許 │ │ │(車找回) ││ │2650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 ││ │ │五甲一路235 │ │ │台新銀行金華分行,││ │ │巷14號前 │ │ │林源益,0000000000││ │ │ │ │ │7500 │├──┼───────────┼──────┼────┼─────┼─────────┤│82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11日 │(車主: │ YN-4382│35,000 元 ││ │,打被害人所有之093275│8時許 │銓韋企業│ │(車找回) ││ │7550號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有限公司│ │ ││ │ │建國路三段45│) │ │台新銀行金華分行,││ │ │9號前 │ │ │林源益,0000000000││ │ │ │張明哲 │ │7500 │├──┼───────────┼──────┼────┼─────┼─────────┤│83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13日 │尤淑惠 │ ZF-0746│5 萬元 ││ │,打被害人所有之07-745│20時許 │ │ │ ││ │8617號電話 │高雄市新興區│ │ │台新銀行金華分行,││ │ │同心路71號前│ │ │其他忘記 │├──┼───────────┼──────┼────┼─────┼─────────┤│84 │(在嫌犯住處查獲被害人│90、7、13日 │(謝佩秀 │ P3-1523 │65,000 元 ││ │所有之技嘉手提電腦) │4時許 │車主) │ │ ││ │ │高雄縣鳳山市│ │ │台中商業銀行健行分││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之0932│中和里中樂街│陳璉勛 │ │行,羅德申,017200││ │866417電話 │14號前 │ │ │053452 │├──┼───────────┼──────┼────┼─────┼─────────┤│85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19日8│(車主: │ M2-1326 │2 萬元 ││ │,打被害人所有之07-227│時許 │安豐鋼鐵│ │ ││ │3147電話、0000000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股份有限│ │忘記 ││ │、0000000電話 │文德里青年路│公司) │ │ ││ │ │2段588號前 │洪秀玉 │ │ │├──┼───────────┼──────┼────┼─────┼─────────┤│86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6、28日 │陳淑芬 │ ZB-2552│5 萬元 ││ │、0000000000號電話,打│4時許 │ │ │ ││ │被害人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前鎮區│ │ │忘記 ││ │ │保泰路與瑞雄│ │ │ ││ │ │街口 │ │ │ │├──┼───────────┼──────┼────┼─────┼─────────┤│87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6日 │曾定江 │ YW-7217│25,000 元 ││ │、0000000000號電話,打│8時許 │ │ │ ││ │被害人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 │ │博愛里凱旋一│ │ │中分行,忘記 ││ │ │路與民族一路│ │ │ ││ │ │口陸橋下 │ │ │ │├──┼───────────┼──────┼────┼─────┼─────────┤│88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6日 │(車主:松│ YK-7771│3 萬元 ││ │、0000000000電話,打被│8時許 │記有限公│ │ ││ │害人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司) │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 │ │達明里熱河一│ │ │行,羅德申,036221││ │ │街404號前 │葉經義 │ │071404 │├──┼───────────┼──────┼────┼─────┼─────────┤│89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90、7、9日 │周平德 │ YQ-9259│5 萬元 ││ │、0000000000電話,打被│8時許 │ │ │ ││ │害人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新興區│ │ │忘記 ││ │ │林森一路141 │ │ │ ││ │ │號前 │ │ │ │├──┼───────────┼──────┼────┼─────┼─────────┤│90 │竊盜車輛後,再以電話恐│90、7、10日6│呂文智 │ S7-3860 │6 萬元(未匯款) ││ │嚇失主,如不匯款要將其│時30分許 │ │ │ ││ │車解體。 │高雄市前鎮區│ │ │已找回失車,歹徒未││ │歹徒以0000000000號電話│少康街3號旁 │ │ │告知 ││ │、0000000000電話,打被│ │ │ │ ││ │害人0000000000電話 │ │ │ │ │├──┼───────────┼──────┼────┼─────┼─────────┤│9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7、11日 │黃國瑞 │ J8-7985 │4 萬元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6時許 │ │ │ ││ │電話 │高雄縣鳳山市│ │ │忘記 ││ │ │五甲一路772 │ │ │ ││ │ │巷16號前 │ │ │ │├──┼───────────┼──────┼────┼─────┼─────────┤│9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0、6、4日 │王鎮國 │ E8-9910 │6 萬元(未匯款) ││ │電話 │高雄市前鎮區│ │ │ ││ │ │英德橫巷口 │ │ │歹徒未告知 │├──┴───────────┴──────┴────┴─────┴─────────┤│附註: ││⒈編號1至11號為91年偵字第25042號移送併辦部分。 ││⒉編號12至41號為91年偵字第23424號移送併辦部分。 ││⒊編號42至64號為91年偵字第22443號移送併辦部分。 ││⒋以上編號1至64號案件原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所列案件。 ││⒌編號65至76號為92年偵字第11762、11763號移送併辦部分(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二編號9、10 ││ 16、17、24、31、33、35、37、38、42、54、55號所列案件。 ││⒍編號77至92號為90年偵字第13269號移送併辦部分(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9、30、31、 ││ 35、36、37、39、40、41、45、47、48、49、50、52、54號所列案件。 │└──────────────────────────────────────────┘附表七┌───────────────────────────┐│活動扳手4 支、梅花型扳手1 組、剪刀1 支、斜口鉗1 支、鋸││尺4 片、六角扳手1 支、鐵條(勾汽車門鎖用)1 支、斜口剪││刀1 把、自製鑰匙5 支、活動扳手柄1 支、手套1 雙、縲絲起││子5 支、鋸子1 支、T 型扳手1 支、帽子1 頂 │└───────────────────────────┘附表八┌───────────────────────────┐│螺絲起子4 支、T 型扳手2 支、C型鋏刀1 支、萬能鉗1 支、││管鉗1 支、手電筒2 支、鑰匙2 支、行動電話2 支 │└───────────────────────────┘附表九┌───────────────────────────┐│勾型把手1 支、起子1 支、尖嘴鉗1 支、黑色手套2 雙、帽子││2頂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2 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