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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訴字第 1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附一(選任辯護人 黃宏綱律師

呂富田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5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6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2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5 日起,第7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洪慶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A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