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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訴字第 8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丙○○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惠光霞

法官 李淑惠法官 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新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