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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訴字第 8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法官 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