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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訴字第 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惠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幣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陳啟造法官 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