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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重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丁○○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陳炳彰 律師上 訴 人 丙○○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劉家榮 律師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莊雯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2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迄民國94年3 月21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復經第2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洪慶鐘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