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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聲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偵字第一八五號起訴書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三四號刑事判決以管轄錯誤為由,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刻由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少連訴字第四三號審理中,又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開庭審理時,承審法官當庭公開心證本件亦不屬於高雄少年法院管轄,為免因管轄法院無法確定,致被告疲於應訊,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聲請鈞院指定本案件之管轄法院等語。

二、經查,本案現既在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審理中,該院既尚未裁判,自無管轄權爭執問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張意聰法官 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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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