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更(三)字第2號公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王梵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外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1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