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更(三)字第2號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王梵緖 律師上列被告因外患、圖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圖利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8 月16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