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更(三)字第2號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王梵緖律師上列被告因外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圖利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94年2 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94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