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二)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右列被告因外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陳啟造法官 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