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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重上更(三)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乙○○共同選任辯 戴國石律師辯 護 人 蔡吉記律師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俊卿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並諭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宣判在案,惟因是日適值端午節之國定假日,全國停止上班一日,爰改定於翌日即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