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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金上重更(二)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錫玉選任辯護人 黃呈祿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世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稅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三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丙○○、乙○○、甲○○部分撤銷。

丙○○、乙○○、甲○○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發行,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內營業員李天賜之偽造印文及李天賜偽造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王文貴、丙○○、乙○○、甲○○分別係設址於高雄縣路○鄉○○路○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實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察人,均為○○實業公司業務經營決策者;黃明和則係總經理室襄理,負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財務調度;戊○○係會計室經理,負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會計帳務;劉建欽係○○實業公司台北辦事處經理,負責大宗物資採購、關係企業勝王貿易公司暨董事長王文貴私人財務、資金調度與證券商金鼎證券公司協調聯繫股票上市發行事宜,顏宏文係稽核室經理,直屬總經理,負責會計等各項營業事務之稽核督導及控管事宜,均係○○實業公司實際營運業務者,為從事業務之人。王文貴、丙○○、乙○○、甲○○、黃明和、戊○○、劉建欽、顏宏文等決策或實際營運人員,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至八十年度等三年度內,明知○○實業公司之獲利能力尚未達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至第三目第一類股票上市標準,竟為使符合前述第一類股票上市標準,而共同基於製作假帳提高銷貨單價、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方式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於七十九年間,由王文貴、丙○○、甲○○、乙○○及戊○○等人,在○○實業公司內共同謀議,推由戊○○指示基層下屬會計人員丁○○、辛○○、庚○○以作假帳方式,連續於七十九年間起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核准股票公開上市備查前,依大宗物資之時價、成分,訂定年度虛增總額,並報決策人員(王文貴、丙○○、乙○○、甲○○)核可同意,並由戊○○選擇作價物品及虛增單價,並分別諭示辛○○、庚○○負責大宗物資部分之製作,其方式係利用如附表所示之不知情客戶黃昭雄、林健立、楊麗花及其他等多人名義,詳情如附表一(七十九年)、二(八十年)、三(八十一年)所示,將其實際訂貨過程等之一系列單據全數抽換,易以提高單價之假訂單、對帳清單、傳票、繳款及帳款沖抵單(部分由黃明和提供);並由戊○○指使不知情之總務人員盜刻營業部營業員李天賜之印章蓋於偽造內容不實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完成偽造假帳私文書之製作,並將之輸入資訊室電腦存檔,足以生損害於李天賜,另由不知情之會計依據指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藉以提高○○實業公司營業額績效。戊○○於製作假帳行徑未幾,為顏宏文於查帳稽核時發覺,惟經戊○○告以原委後,顏宏文為配合公司政策而未為舉發,任令為之。就大宗物資客戶所繳之貨款,○○實業公司為虛列作帳起見,遂使客戶將買受人客戶所應繳交之貨款指定客戶分別匯入○○實業公司之關係企業澄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澄達公司)於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活期存蓄第○○○○○號帳戶,由於買受人客戶匯入款項金額與○○實業公司實際作帳金額有相當之差額(即虛增金額),差額多寡則由戊○○向乙○○、丙○○報知後,轉黃明和填具匯款單呈請甲○○、乙○○、丙○○或王文貴批准後,分別自○○實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勝王貿易、○○畜牧、澄達貿易、高苗企業、勝利鐵路承攬運輸、○○油廠等公司,暨個人「丙○○」「王錫珍」「王文貴」調撥資金匯入上述帳戶及第○○○○○號高苗企業帳戶內,將差額補足,繼命辛○○依已完成虛增之各客戶貨款金額製作請款通知單,由黃明和轉交出納子○○,至第一商業銀行路竹辦事處依客戶名單、金額等俱轉出匯入○○實業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第○○○○○○號帳戶,完成虛增營業額,其間即七十九年起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核准股票公開上市時止,○○實業公司自本公司及勝王貿易、○○畜牧、澄達貿易、高苗企業、勝利鐵路承攬運輸、○○油廠等公司,暨個人「丙○○」「王錫珍」「王文貴」調撥資金計新台幣(下同)七千九百六十四萬六千零二十七元,作為虛增○○實業公司營業額之用,○○實業公司為求順利申請股票公開上市,自七十九年十一月間起,接受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與輔導,並經會計師簡俊雄簽證財務帳冊時,即將前述所作虛偽憑證提供查核,復持以交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改制為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承辦人員審查通過,而向○○實業公司員工及社會大眾不特定人,公開招募認購○○實業公司股票,致使他人誤信該公司實績而認購之,並於募集完成後,製作並交付○○實業公司股票給認購投資者,終使○○實業公司股票得以於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如期公開上市發行。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甲○○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辯護意旨狀中爭執:證人丁○○非辦理大宗物資之會計人員,所供述上訴人與其他相關人員如何謀議及如何製作假帳,顯然均為揣測或傳聞自他人,因此主張證人丁○○於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同年月十五日調查站之調查筆錄無證據能力;證人壬○○、己○○非○○公司辦理大宗物資會計人員,民國七十八年至八十一年並非○○公司之員工,證人壬○○、己○○於調查站所供述上訴人與其他相關人員如何謀議及如何製作假帳,均非其親自見聞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另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執證人辛○○、庚○○於調查站之筆錄係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

二、經查:

(一)證人係指一個人對於過去發生之事實所目睹或經歷之感知及記憶等所為之陳述,惟於一個人基於經驗而對相關事證具有意義及實質之證據價值時,亦得立於證人之地位就其經驗、知識為意見表達或陳述。證人己○○雖係於民國七十年至七十五年間在○○公司任職,於本件犯罪事實發生時已離職,惟證人己○○於任職期間係擔任會計及稽核職務,對於○○公司內部會計作帳方式及流程知之甚稔,對於○○公司之會計帳冊等資料有何不符常情之部分,自得立於證人之地位,據其經驗及知識判斷表示意見,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但書之規定,證人以實際經驗為基礎之推測之詞得為證據,因此觀之證人己○○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於台南市調查站之筆錄,亦就調查員所提示之搜索扣押物(即銷貨帳、月報表、傳票交易單檢核表等)就根據其個人知識認為有何弊端所為之陳述,並非對於被告等人是否或如何共同謀議作假帳之事實所為之陳述自明。又證人壬○○自民國七十八年即進入○○實業公司,擔任該公司關係企業○○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部門之會計工作至八十四年一月廿七日離職,證人壬○○並於七十八年至八十二年間與辛○○於同一辦公室辦公,對於○○公司內部會計流程亦相當熟悉,對於○○公司之會計作帳亦親自參與,自得以證人之身分證述其所見所聞。另證人丁○○於民國七十八年於○○公司高雄廠會計室二課,辦理稅務會計業務,負責財務會計、辦理應收、應付帳款、總帳(含傳票)等業務,與會計室課長辛○○自有相當之聯繫及配合,且證人丁○○本身亦承認參與本件事實並經起訴,對於其所經歷、所見所聞當然得立於證人之地位為陳述,並非傳聞自他人之傳聞陳述,先此敘明。

(二)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傳聞證據之排除法則,惟在法律有特別規定下,例外允許得作為審判之證據。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又,所謂證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與一般傳聞陳述不同。一般而言,傳聞陳述不得為證據之主要理由,在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宣誓,亦未經詰問,裁判者又未能親自見聞,具有真實性之疑慮。而證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係指先前於審判外陳述之人(證人)現於法院作證,且該審判外之陳述與該證人於審判中之證詞相較有不一致之情形。因此後者既於審判中作證,即處於法院得親自觀察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之反應,以判斷究何者較為可採,且就詰問而言,因該證人現於法院作證,被告不但得對證人現在之證詞進行詰問,亦得就其先前之陳述為詰問。此時,如法院認為先前之陳述較可信、更具證據價值時,自得為證據,此亦為刑事訟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之意旨。

(三)而證人辛○○、庚○○、丁○○、己○○業經本院傳喚到庭具結作證,如前所述,已然賦予被告對於證人於本院所為之陳述、及先前於調查站、偵訊及前審陳述為詰問之機會,於證人在調查站中與審判中不一致之陳述,被告有機會詰問其真實性,法院自得就其陳述之內容何者較為可信以為判斷。而本院認為證人辛○○、庚○○、丁○○等人於調查站中所為之證述非但距案發事實時間較近,證人之記憶較為清晰,較之審判中之陳述更為詳盡,且衡諸證人庚○○、丁○○二人於案件調查約談初始除陳述○○公司作假帳情形外,甚至陳述對於自己不利之部分,即坦承參與作假帳部分,加以無其他理由認為證人庚○○、丁○○二人有何對被告等人挾怨報復之情事,且其等於調查站之陳述亦無遭不法取供之情形,其等於調查站中所述應屬較為可信,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有證據能力。另證人辛○○於調查站中對於調查員問及○○公司有無作假帳之情形,均答不清楚等語,對於自己及被告等不利之部分已多有保留,又參之證人辛○○對於大宗物資買賣流程及證人庚○○曾向其反映繳款單之單價及匯款額與對帳單之單價及金額不符,其亦曾就此向戊○○反映等情,核與庚○○等人所述相符,可知其於調查筆錄中述及單據金額不符等情亦屬可信,難謂其於調查站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又證人己○○經本院訊問:「你在台南市調查站的陳述實在否?」,其回答:「實在」,並稱當時是依據作會計之經驗而為陳述等語,既以證人於審判中所述與調查筆錄中所述一致(雖證人無逐字為相同之陳述,事實上亦不可能),自屬證人已於審判中結證,該證人業已於審判中有受被告交互詰問之機會,則無證據能力爭執之必要。另證人壬○○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因嗣於審判中均未到庭結證,是為傳聞證據,惟查證人壬○○於○○公司之關係企業○○畜牧公司擔任會計,惟據其所述實際上係與○○公司人員一起辦公,因此對○○公司之會計流程相當清楚,且證人壬○○負責○○畜牧之會計,其對於○○畜牧並無實際運作及○○畜牧與○○實業間之資金往來亦知之甚詳,另證人壬○○僅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職員,與被告等人並無私人恩怨等情,其在調查站所為之證述應足為採信,證人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惟其證詞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之存否有證明之必要,因此,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認為證人壬○○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在台南市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有證據能力,均核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坦承分別擔任○○實業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監察人職務,○○實業公司僱用黃明和擔任總經理室襄理,負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財務調度;戊○○擔任會計室經理,負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會計帳務;劉建欽擔任○○實業公司台北辦事處經理,負責大宗物資採購、關係企業勝王貿易公司暨董事長王文貴私人財務、資金調度與證券商金鼎證券公司協調聯繫股票上市發行事宜;顏宏文擔任稽核室經理,直屬總經理,負責會計等各項營業事務之稽核督導及控管事宜。○○實業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未上市前,係家族公司,由王文貴、王錫珍、丙○○三兄弟分別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被告乙○○、甲○○係董事長王文貴之子),另經營勝王貿易、○○畜牧、澄達貿易、高苗企業、勝利鐵路承攬運輸、○○油廠等公司,作為○○實業公司之相關企業。○○實業公司為求順利申請股票公開上市,先前接受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與輔導,並經會計師簡俊雄簽證財務帳冊,連同公司所作憑證提供查核,持交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承辦人員審查通過,終使○○實業公司股票得於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公開上市等情,均坦承或對之並不否認。雖被告丙○○、甲○○、乙○○三人均否認右揭犯行,被告丙○○辯稱:我雖擔任○○實業公司總經理,但當時因身體不好,且兒子又生病,很少到公司上班,公司有無製作假帳,浮增營業額,我不清楚等語;其於原審辯稱:

關係企業只有○○畜牧有員工,其餘沒有,是為取得配額虛設之公司,我於證管會審核時有去報告公司之短期、中期、長期應如何作,公司業務由兄弟中之一人同意即可,又很少到公司處理業務,公司及關係企業、個人銀行帳戶都由王玉焜、王錫珍保管使用,不可能處理公司關係企業之財務等語。被告甲○○辯稱:我擔任公司監察人,監察公司之月報,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實業公司業務實際上由家父及二位叔叔(按:即丙○○、王錫珍)負責,我不負責公司業務之經營決策,監察人依法固負有查核帳冊之責,該帳冊不惟經公司會計部門核對無訛,更經會計師查核屬實,因此,查帳時,均已經極為完整,各項憑證,均確實無誤,帳冊中無從發現有無虛增營業額之情事,平日僅負責○○畜牧之業務,並不參與○○實業之業務,對○○實業公司製作假帳浮報營業額之事,並無明知,亦未參與,應無不法之可言。被告乙○○辯稱:我七十五年自美返台進入○○實業上班,七十七年、七十八年擔任總經理特別助理,協助總經理執行交辦事項,屬於學習階段無決策權,八十年五月間升任副總經理,惟主要職務是國外市場調查,行情調查,研究發展等,七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公司決策權均操之王錫珍之手,本案公訴人所指之虛增營業額之大宗物資交易單,係高雄辦事處完成交易後填具繳款單,送交公司,公司收到繳款單後,均先經副董王錫珍之手,再交各單位處理,我對公司營業額有無虛增不實,確實不知情;於七十九年至八十二年公司任何報表,先經過每個單位,再送到我這裡,後再送我叔叔丙○○他任總經理;係由我父親及叔叔三人之一決定,股票上市係負責各單位之聯絡,我對○○實業公司有製作假帳浮報營業額並未明知,亦未參與等語。

二、經查:

(一)按國內大宗物資採購買賣慣例,客戶購貨單價甚少有變動之情形,原買賣單價若有所變動,自亦應依一定程序經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後,再循各該買賣雙方依本身權責而為單價之變動者,非單方面所可為之,衡之商情,此乃定論,亦為一般公認之會計、審計準則所為依循者。且依據證人即會計室經理戊○○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調查站證述:「○○公司銷售貨物是由營業部負責各項貨物價格(單價),其視市場實際供需情形,每天由營業部門決定,價格決定後,即接受客戶下單,決定數量單價,並填寫交易單(即訂單)輸入電腦,出貨後由營業部門製作出貨單,會計部門即據以製作轉帳傳票,以及對帳清單交營業員收款,收款後營業部門製作繳款及帳款沖抵單交會計室據以製作轉帳傳票,完成全部手續。」、「同一筆交易單價一經與客戶議定後,正常狀況下均不會再有變動,日後客戶提貨,也不會再變動。」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二九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會計室課長辛○○及證人即負責大宗物資訂購、收取貸款、會計憑證製作之高雄辦事處副理李天賜於調查站中之證述相符,應可堪認定。

(二)參之○○公司之大宗物資買賣之流程,據證人辛○○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調查站調查時證述:「○○公司對大宗物資買賣流程如下:客戶向○○公司高雄辦事處下訂單後,由高雄辦事處開列二聯式訂單送回高雄路竹廠予總經理王鍚玉批准後一聯留會計室輸入電腦,一聯送回高雄辦事處,然後高雄辦事處根據客戶提貨之事實填具運輸日報表(即出貨單)送會計室,會計室在接獲運輸日報表後即輸入電腦,產生出貨傳票後,經會計室我與戊○○審核後過帳。至客戶將貨款匯入公司帳戶後,再由業務員填繳款單(三聯式)後送總經理室(財務部)確定收訖,再將繳款單中之兩聯送會計室輸入電腦沖帳,產生沖帳傳票。至於其中單價之訂定係由業務員與客戶協商後再簽報總經理王鍚玉核准。」等語(參調查卷第三三頁背面、第三四頁)。至證人辛○○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我不清楚被告丙○○有無參與本案製作假帳,虛增營業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二一三頁),然證人辛○○於調查站時已將○○公司大宗買賣之整個過程證述甚詳,其對於被告丙○○有否參與本案之製作假帳及虛增營業額之事,豈有不清楚之理,可見其於本院之證詞,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三)依前所述,既然○○實業公司於大宗物資買賣之單價,一經與客戶確定後即不會再變動,則據證人李天賜於調查站就其處理大宗物資訂單之程序所為之證述:「大宗物資之進口係由台北辦事處負責採購,俟貨品進口後,由台北辦事處將報關資料直接寄給我,我即將報關資料委託報關行辦理通關手續,貨品則寄存港倉內,公司若使用存倉貨品,由我負責安排運送至公司,若客戶向公司購買,會以電話直接向高雄辦事處訂購,其數量、單價亦在電話敲定,客戶一般會在訂購後二、三日內提貨,亦有分批提貨,雖分批提貨,惟其單價仍係以當時電話中雙方約定之價格為準,不會發生變動。」、「接受客戶訂貨後,於當日即由我填寫交易單(二聯式),單內載明客戶名稱、品名、數量、單價等資料,貨品出貨後,填寫運輸日報表(三聯式),客戶付款後,由我填寫繳款及帳款沖抵單(二聯),前述單據各於發生時之當日填寫後即送○○公司總經理室,由總經理室經理王玉崑收件,王玉崑退休後,由該室專員凌吉雄收件,另○○公司於收到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後,財務人員於確實收到款項後,會將其中一聯退回給我,至此該筆交易完成。」等語,可知證人李天賜確係負責於接獲大宗物資訂單後,將單價、數量等內容填妥於交易單,於貨品出貨後,填寫運輸日報表,並於客戶付款後填寫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後,交由王玉崑或淩吉雄送至總經理室。據證人李天賜於調查局訊問時,並進一步證述:「不可能有一筆交易有兩份交易單。交易單係皆由我親自填寫製作,每一筆交易我僅填寫乙次,若有新交易單絕非由我填寫,貴單位可從筆跡確認。」、「貴單位於○○公司所查扣之繳款及帳款沖帳單,於該單內之付款銀行欄內未註明某家銀行之某分行(亦即於該欄內留空白)之單據應非我製作,另填單欄蓋有我本人之印章,惟非皆我所蓋,發現有兩種不同印文,我自於○○公司擔任高雄辦事處副理即使用貴站提示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單號05864)內之該枚圓章,迄今未曾更換,若公司製作之任何表格,單據使用與該枚圓章不同之印文,皆非我所為。」、「(經提示扣押物編號1─172、1─1

56、1─168、1─279、1─88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經檢視後,單號P059044、P059047、P06760 1、P067602、P067603、P067604、P067605、P067606、P067607、P067608‧‧‧等填單印章非我所蓋,印章亦非我專用印章,所以上述繳款單絕非我所填單。」、「顯係另有人假我名義填單。」等語(以上參李天賜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調查站筆錄),證人李天賜並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調查站筆錄:「我會依公司之指示要求將某些筆交易電匯至澄達貿易有限公司於第一銀行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開設立之活儲000000帳戶內,一般交易應是要求客戶將貨款匯入○○公司在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合庫路竹分行之帳戶內。」等語、其於偵查中並稱:「我依照公司指示將匯款分別匯入各公司,每一段時間匯入的公司不一樣。」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九一頁);此經本院檢視扣押證物後,亦認前揭填單上之職章與證人李天賜提供於調查站參考之職章顯非同一,證人李天賜前開證詞應可採信。且倘若係正常交易,被告等人又何需指示李天賜要求客戶匯入○○實業公司以外之澄達貿易有限公司等帳戶,不無可議。

(四)對於⑴被告丙○○等三人與王文貴、戊○○等共五人究於何時?何地?共謀虛增公司營業額。⑵又由何人指使戊○○召集丁○○、辛○○研議作帳方式?何時呈報予何人同意?等情。然:⑴據證人丁○○於調查站時供述:「我明確了解的是從七十九年即已開始,之前尚未全盤了解,故不能肯定。」等語(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四十一頁反面)。且自查扣之庚○○記載之會計內帳、唐雅禎製作之七十九年至八十一年日曆記項,可認為於七十九年之某時,被告等人始與戊○○等人為達股票公開上市之標準,共謀虛增公司營業額。⑵據證人即共犯戊○○於調查站時證述:「【(提示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辛○○之調查筆錄第四頁)辛○○曾多次向你反映繳款通知書單說明欄之數字(單價、貸款數)和對帳清單上之單價及貨款不一樣,你如何解釋?】因公司自從電腦化以後,公司規定以電腦內資料為主,我即指示辛○○,以電腦叫出之對帳單為準製作傳票,而繳款單和對帳清單數目不足時,以客戶欠收款入帳處理後,我再依公司規定向上呈報處理,而公司如何處理我不清楚。依公司職權,我的主管包括副總經理乙○○、總經理王鍚玉、副董事長王鍚珍、董事長王文貴,由於交易次數甚多,時間太久,已不記得當時由何位主管提示處理。」等語(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三十一頁);證人戊○○於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審理時結證均否認有作假帳之事,亦否認證人丁○○於調查站所證述之情節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一五三頁、第一五四頁),然其本身亦是利害關係之人,故事後對於案情而有所隱瞞,乃人之常情,因此依前所述,自應以其在調查站之筆錄較為可信,併此敘明。⑶據證人李天賜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調查站證述:「(客戶匯貨款入澄達貿易公司在一銀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000000帳戶後,你是否需通知何人?為何?)我於填寫繳款單及帳款沖抵單前除會與客戶聯絡,於客戶表示匯入後,亦會與○○公司總經理室襄理黃明和聯絡,請黃明和向銀行查詢是否有該筆款項匯入澄達之帳戶內,俟黃明和確認後,即填單送○○總經理室。」等語;⑷另證人丁○○於調查站證述:「本案製作假帳,虛增營業額之決策人員有董事長王文貴,副董事長王鍚珍,總經理王鍚玉,副總經理乙○○,監察人甲○○,‧‧,知情參與的員工有會計室經理戊○○,稽核室經理顏宏文,負責會計勾稽,資訊室主任癸○○負責電腦程式設計控制,高雄辦事處副理李天賜,負責大宗物資部分,總經理室黃明和襄理,負責資金匯入,‧‧‧。」、「假帳的單價是由老闆們(總經理(含)級以上職務)決定今年帳上要賺多少,交待會計室經理戊○○,會計室二課課長辛○○及我評估當時大宗物資之時價及成本,訂定虛增之出售價格,後由林經理選定品類及虛增之金額大小後,客戶訂貨品類,由我負責混合飼料、黃豆粉及油類,趙課長負責大宗物資,新的訂單(即已虛增單價)我的部分由我自行製作,大宗物資部分由趙課長負責‧‧‧。」等語(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四十二頁、第四十四頁)、「虛增之金額數由戊○○決定,但我想戊○○也是接受指示後才決定的,至於受何人指示,我判斷是王文貴、丙○○或乙○○。」、「我把假帳作好後,會告知戊○○及辛○○,戊○○再命辛○○去通知黃明和,由黃明和填單經丙○○核准後匯款進來沖帳。」等語(見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四十七頁反面),雖證人丁○○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審理時結證:「(你在八十四年三月十日調查筆錄,你是如何知道假帳單價是由老闆們決定?)我們○○公司組織非常建全,以我的層級是不可能知道的,是我自己推測的,因為經理戊○○交代我做,他一定是受到上面的指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二0八頁),然依前所述,本院認證人丁○○之調查站筆錄較為可採,故其在本院之證詞,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⑸證人王玉崑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調查站時供述筆錄:「○○公司本身有多少弊端我並不清楚,因財務部分實際上是由黃明和襄理直接向老闆們負責(實際上負責人是乙○○),黃明和每天要作資金運用預計表(包括支出、收入)向乙○○報告,乙○○再根據會計部門統計之資料指示黃明和和該部門出納子○○向銀行調度筆數及資金。而黃明和和子○○是依據會計室辛○○課長所寫客戶匯款明細表後,由子○○負責路竹地區銀行,黃明和負責台南地區銀行(如貴站扣押物31─6三月三十一日之日曆記項中銀行帳戶00000號有二十家客戶名稱及金額共新台幣21,587,740元,由子○○向第一銀行路竹辦事處將該筆金額拆開為上述二十家客戶名稱,金額匯至第一銀行高雄苓雅分行000000號○○公司帳號。」、「因我雖無直接參與,但因銀行通知存入、存出明細表均要經過我蓋章,雖知有異常,但因憑證均由會計部門製作,也不敢表示意見,且因年歲已大,將屆退休,故也不便表示意見。」等語;證人己○○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調查站供述:「依據國內大宗物資買賣之慣例,客戶訂貨後要變更單價之可能性非常少,而依○○公司內部作業規定,營業部於接獲訂單後送總經理批示後即生效,若單價要變動,營業部要填寫變更通知單附在原訂單下送總經理批准後才生效。」等語;⑹又證人即經理室出納子○○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陳稱:「(丙○○是否很少到公司上班?)對。」、「(他沒有上班,是誰在代理?)乙○○。」、「(資金轉撥表妳是呈給襄理黃明和、總經理丙○○核章?)是。」、「(甲○○、乙○○有無在妳公文上蓋章?)有。他們會蓋王鍚玉的一個橡皮章,橡皮章有(一)跟(二)的註明。我拿去他們就會蓋了,一般是先找王鍚玉,王鍚玉不在就找乙○○,乙○○不在就找甲○○。」、「(有關財務調度的公文也是如此:一般是先找王鍚玉,王鍚玉不在就找乙○○,乙○○不在就找甲○○嗎?)是。」等語(見本院上重訴卷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訊問筆錄);⑺證人唐雅禎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調查站證稱:「(黃明和如何覆核你所製作的現金收付日報表?流程?)黃明和均依據我所提供的日曆記項核對日報表上的本日結存,及本日存入。核過後再呈王玉崑經理、黃炳文稽核及大老闆們。」、「○○公司監察人甲○○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晚上七時許約我在台南市文化中心見面,指示我如調查局找我談話,要去時一定要請律師陪同,最好是避不見面,我表面應允敷衍。」等語;證人子○○於調查站中證稱其於總經理室擔任出納工作,主要負責現金、收付工作及承副總經理乙○○、總經理室襄理黃明和決定資金調撥後赴各金融單位辦理轉帳工作等語(見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調查筆錄),均指證歷歷,且被告丙○○於偵查中亦自承公司決策、人事任免至股票上市等,其亦均可作決定等語,顯難認為其毫不知情(參偵卷第一三六頁)。又被告乙○○、甲○○等人均辯稱對於前情毫不知情,並相互推諉責任,依前所述,其等所辯,亦不足採,可見本件應係由被告等三人與王文貴指示戊○○為之,應足認定。

(五)另依證人即於○○實業公司擔任會計乙職並承辦大宗物資會計業務之庚○○於調查站中證稱:「在我任職期間,○○公司承辦大宗物資的會計只有我一人。大宗物資的會計流程為客戶下單,統一由○○公司高雄辦事處副理李天賜整理將客戶所下之訂單,將其中二聯由專員凌吉雄送至○○公司路竹廠會計部門,一聯輸入電腦管理後還給高雄辦事處,一聯自存,客戶將錢匯入銀行後,同樣由高雄辦事處整理後將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四聯送來,處理後二聯還給高雄辦事處,一聯自存,一聯作帳製作傳票憑證。」等語(見庚○○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調查筆錄)。另證人庚○○並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調查站證述:「營業部門接受客戶訂貨後會輸入電腦並製作交易單送公司,我接獲交易單,依據交易單號自電腦叫出資料核對,而接獲繳款單後,我會將繳款單資料輸入電腦,並自電腦列印轉帳傳票。」、「(你接獲交易單自電腦叫出資料,是否需審核交易單之訂貨量、單價、交易單號碼?)是的。」、「(對帳清單由何人製作?)由我製作,依據營業部輸入電腦中的資料印出來。」、「(轉帳傳票由何人製作?依據何種資料製作?)由我輸入對帳清單、繳款單資料後,由電腦自動列印轉帳傳票出來。」,證人庚○○並進一步證稱:「我在列印對帳清單時發現兩者單價不一樣,曾向戊○○查詢,但戊○○並未向我說明。」、「(提示扣押物編號1─63內轉帳傳票及對帳清單)何以同一張轉帳傳票上所對帳清單單價前後不一?)同一轉帳傳票之對帳清單前後單價不同係非同一筆訂單出貨,但同一筆訂單單價不同者,在電腦列印時,我發現疑問即分別向辛○○、戊○○查詢,但兩人均未正面回答,僅叫我把不足之差額以欠收方記帳,再由黃明和拿不足差額之繳款單來讓我沖帳。」,另稱:「(提示扣押物編號21─4)該本帳冊所列立通等客戶繳款不足之差額均由黃明和拿繳款單來供我沖抵登帳。」、「客戶所繳之款均與原訂單應繳款相符,與提高單價後應繳款即產生差額,差額記在轉帳傳票上,黃明和會拿補差額之繳款單供我沖抵,這種情形我覺得很奇怪,好幾次向辛○○、戊○○查詢,他們叫我不要管,故我只有依命行事。」等語(以上參庚○○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調查筆錄)。又證人庚○○並於八十四年三月九日調查站說明:「(經檢視扣押物編號21─4、21─7)該二本帳簿確為我任職○○公司時所記載之帳簿,編號21─7為○○公司八十年一月至六月份銷售大宗飼料個別客戶銷售記錄簿。編號21─4為○○公司一月至九月份銷售大宗飼料個別客戶銷售記錄簿。我是依照○○公司高雄辦事處所送來之訂單,運輸日報表自行登載,用為參考用。黑筆記載是根據高雄辦事處送來之訂單記載客戶訂貨之日期、數量、單價、訂單號碼、藍筆記載客戶提貨之日期、數量,紅筆記載為後來高雄辦事處再送來同一筆交易之新的訂單(新單價,新的訂單號碼),我的直屬上司會計課長辛○○指示要以新的訂單製作傳票。黑筆記部分是供內部參考。例如扣押物編號21─4,客戶信榮公司編號127,第十八行黑筆記載6/29,200,000@3.67,E100971,表示信榮公司六月二十九日訂貨二十萬公斤單價3.67元,訂單號碼E100971,十九行藍筆記載6/29、57,685,6/30、54,667,7/1、59,550,7/2、28098,表示信榮公司六月二十九日提貨57,685公斤,六月三十日提貨54,667公斤,七月一日提貨59,550公斤,七月二日提貨28,098公斤,第十八行紅筆記載@4.67,E102993表示新的單價改為4.67元,訂單號碼為E102993,其餘不變,我即依照新的單價

4.67元製作傳票。舊訂單由淩吉雄拿回高雄辦室處。」等語。且經本院檢視扣押證物即庚○○製作之會計內帳六冊:扣押物編號21─6、21─8(七十九年度),21─3、21─7(八十年度),21─4、21─5(八十一年度)中所記載之之原訂單號碼及單價與變更過之新訂單號碼及單價,核與扣押物編號4─13等○○實業公司月報表二十三冊內所載之各廠商大宗物資之所列之大宗飼料平均單價表中【所列之原價格(真實價格)】、及扣押物編號6之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止之交易單檢核表一冊【所列之新價格(虛偽價格)】、扣押物編號4之八十一年度大宗飼料平均單價表【所列之新價格(虛偽價格)】等資料完全相符,可知證人庚○○於調查站之證述亦屬真實。

(六)此核與證人丁○○於調查站所證述:「(○○如何製作假帳?試舉例說明?)客戶打電話向公司營業課訂貨,由小姐填製訂單兩聯,經總經理核准,一聯送會計室,一聯由營業課輸入電腦,其作業流程詳如○○提供給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底稿相同。假帳的單價是由老闆們(總經理(含)級以上職務)決定今年帳上要賺多少,交待會計室經理戊○○,會計室二課課長辛○○及我評估當時大宗物資之時價及成本,訂定虛增之出售價格,後由林經理選定品類及虛增之金額大小後,客戶訂貨品類,由我負責混合飼料、黃豆粉及油類,趙課長負責大宗物資,新的訂單(即已虛增單價)我的部分由我自行製作,大宗物資部分由趙課長負責,交待庚○○修改後再輸入電腦,電腦內儲存有二套資料,真實的那套資料,公司員工均可進入,虛增之假帳那套,只有少數幾位員工可進入程式,但真實的那套只可查詢(進入程式)二個月,到年底真實的那套即抽出銷燬,只留下虛增之假帳,那套經解密任何員工均可進入。寄給客戶之對帳清單是真實的,虛增之對帳清單則留在公司會計室製作虛假之繳款單傳票,另發票部分,開立之二聯式發票,因客戶均不索取,故虛增金額的發票均是直接填寫虛增單價之發票,八十一年初因老闆們太晚通知,作業上來不及,故大部分係將正確之發票作廢後,再重新填寫二聯式之發票。例如○○總分類帳應收帳款,單味飼料中之信榮公司八十一年三月份之傳票,對帳清單及扣押物編號21─4號中之信榮公司內帳均是依上述方法作假帳,其餘如扣押物編號21─4、21─7兩冊帳簿上所載各客戶均是用同樣手法製作假帳。」、「虛增之金額,先由我及辛○○統計金額總數後,報告戊○○經理,再由戊○○向老闆們報告協調後告訴辛○○何時要匯多少錢進來補差額,再由辛○○通知總經理室之黃明和襄理,由黃明和處理匯款單據之填寫整理,呈總經理核准後辦理。」、「在我任職○○期間,七十九年至八十一年共三年度,澄達、高苗、惠豐三家關係企業公司實際上均無營業情形,所製作之會計憑證均為虛假。」、「本案製作假帳,虛增營業額之決策人員有董事長王文貴,副董事長王鍚珍,總經理王鍚玉,副總經理乙○○,監察人甲○○,實際掌握決策權力者為王文貴、王鍚玉及乙○○,而員工方面以台北辦事處經理劉建欽有參與決策,其餘員工大都是聽老闆們的命令行事。」、「(製作假帳之對象(客戶)如何選定?由何人選定?)先由戊○○決定要製作多少金額之假帳後,交由我與辛○○來選,原則上,我們均選不要開三聯式發票之客戶,至於我與辛○○各製作多少假帳,則相互協調後才決定。」、「虛增之金額數由戊○○決定,但我想戊○○也是接受指示後才決定的,至於受何人指示,我判斷是王文貴、丙○○或乙○○。」、「我把假帳作好後,會告知戊○○及辛○○,戊○○再命辛○○去通知黃明和,由黃明和填單經丙○○核准後匯款進來沖帳。」等語(見丁○○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及三月十五日調查站筆錄),亦大致相符。

(七)上情亦核與證人辛○○於調查站所承:「(根據本站核對扣押物編號21─4及李天賜、凌吉雄先後指認繳款通知單說明欄之數字是真實客戶所交易之單價及貨款,為何上述之繳款單及對帳清單上之單價金額不一樣?對帳清單之單價是根據什麼製作?如何平衡傳票金額?如何沖帳?)此種情形庚○○曾多次向我反映,我也向上司戊○○經理反映為何繳款單上之單價及匯款額和電腦內叫出之對帳單單價及金額不符,戊○○指示依繳款單製作傳票,而對帳單上之金額和傳票上之金額有差異時,以客戶欠收款註明,以後再由財務部黃明和襄理從總經理室那裏拿差額(即欠收款)之繳款單來製作傳票沖帳,平衡會計。為何如此做戊○○未向我說明。」、「繳款單均係由總經理室黃明和襄理直接拿給庚○○,我和客戶並無連繫。」等語(見辛○○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調查筆錄)亦相符合。

(八)綜上所陳可知,被告等為提高銷貨單價、虛增營業額及盈餘,於營業部接受客戶訂貨後輸入電腦,並由李天賜填寫交易單(註明客戶名稱、品名、數量、單價等資料),貨品出貨後填寫運輸日報表,此時被告等人即指示李天賜要求客戶將款項匯至澄達貿易公司第一銀行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等帳戶,李天賜再依原訂單之資料填寫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後送總經理室交由王玉崑(王玉崑退休後為凌吉雄)收件,被告等人即依照共同商議下所選擇之產品及虛增之單價推由戊○○指示基層下屬人員辛○○、丁○○、庚○○等人將實際訂貨過程之一系列單據全數抽換,易以偽造之已提高單價之訂單、對帳清單、傳票、繳款及帳款沖抵單,並將之輸入電腦存檔,藉以提高○○實業公司營業績效之犯行,可勘認定。

(九)就虛增營業額,資金匯入○○實業公司以填補差額部分,業經證人黃明和於調查站中證述:「○○公司的資金每日預計表是由我製作後轉上司經理王玉崑,資金每日預計表我是根據會計部門所送之會計憑證製作。」、「公司的匯款事項都是由出納子○○小姐負責路竹地區之銀行(包括台南地區)匯款及領、存現金等事項。」、「匯出款部分是依據會計部門所送之傳票(付款憑單)而製作支票或取款條及匯款單。匯入的部分則由唐雅禎製作銀行存入通知明細表。」等語(見黃明和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調查筆錄參照)。另證人黃明和亦稱:「(提示:李天賜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在本站製作的調查筆錄內證稱:『客戶匯款入澄達公司000000帳號後,我會與黃明和聯絡,請黃明和向銀行查詢是否有該筆匯入款』,你作何解釋?)我只是有時候協助李天賜向銀行照匯,這是我份外的工作。」(見黃明和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站筆錄)等語可知,於正常交易情形下,證人李天賜負責客戶收款(或收現金,或指示客戶匯入○○實業公司)後,將繳款及帳款沖抵單交給總經理室即可,惟證人黃明和為配合被告丙○○等人製造虛偽營業額匯入○○公司,特別叮嚀證人李天賜要客戶匯入○○實業公司以外之帳戶,再指示子○○將被告丙○○等人籌措之款項匯入澄達等公司帳號,再依據謀議之虛增金額與客戶匯入之金額,再於被虛增營業額之廠商不知情之情形下,以其名義將前開不實款項匯入於○○實業公司之銀行帳戶,使人誤信該營業額為真實。

(十)證人即○○實業公司總經理室出納子○○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經常辦理轉帳之帳戶有○○公司在一銀苓雅分行00000帳號、合庫路竹支庫活存000000帳號、一銀路竹辦事處活存00000帳號,另有○○公司關係企業○○畜牧企業(股)公司在一銀路竹辦事處甲存00000帳號活存00000帳號、澄達貿易有限公司在一銀路竹辦事處00000活期帳號、甲存00000帳號、高雄中小企銀路竹分行活存2-1等帳號、高苗企業公司在一銀路竹辦事處活存00000帳號、高雄中小企銀活存0000帳號」、伊並稱:「上班日每日九點左右襄理黃明和會以便條紙列出需自何帳戶取款再轉帳至何處之清單交予我,我即根據該清單填寫資金轉撥表呈襄理黃明和、總經理王鍚玉核章後,我即赴銀行辦理轉帳工作,又總經理王鍚玉平日甚少在公司,其業務由副總經理乙○○代理,乙○○若亦不在時,由甲○○代理,若甲○○不在,由總務經理葉敏正代理,惟彼等在資金轉撥表上之核章有所不同,王鍚玉核章時會簽英文字之『W』,乙○○、甲○○核章則蓋王鍚玉之小圓章,圖章有(一)、(二)編號。」、「((提示第一銀行路竹辦事處資金往來明細表及匯款申請書)其中於八十一年三月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七、

十八、二十、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日等十三筆金額,是否即你依上述程序根據會計室辛○○所填寫之請款通知單(用鉛筆書寫如扣押物三十一之六唐雅禎小姐所屬日曆記事簿中八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帳號00000中二十家客戶名稱金額)由何人交待你至一銀路竹辦事處辦理轉帳?)經檢視後,該銀行八十一年三月份中之十三筆轉帳金額確實是由我根據會計室辛○○所填寫之請款通知單上客戶名稱及金額由襄理黃明和交待我至第一銀行路竹辦事處辦理轉帳,首先辦理取款條後,再依據請款通知單上之客戶名稱及金額,拆成好幾筆,再匯至○○公司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如八十一年三月份,我依上述方法將十三筆匯款拆成六十三家客戶名稱及金額匯至○○公司一銀苓雅分行帳戶。」、「(你前述以客戶名義匯款至○○公司之作業流程?)若公司以客戶名義匯款,係由會計部門填妥請款通知單,呈部內主管核章後,再呈總經理,一切手續完成後,經由黃明和襄理交由我依請款通知單辦理,會計部門在填請款通知單時會在通知單上以鉛筆記載用何客戶名義匯多少款項。」、「(提示一銀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該七筆7,084,350元之匯款情形為何?)該筆款項係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我持取款條向一銀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自高苗企業活存00000帳號內領取11,396,350元,再將款項以高苗企業及客戶程義福、王吉劭等名義分別匯7,084,350元、3,325,000元、987,000元入○○公司於一銀苓雅分行活存00000帳戶,目的是為沖帳,是否有真實交易,我並不清楚。」(見子○○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調查站筆錄)等語可證。

(十一)證人即○○實業公司總經理室財務助理唐雅禎於調查站調查時亦證稱:「每天上午上班一定要製作公司現金收付日報表,計一式五份,由我分別親自送交公司副董事長王錫珍、總經理王鍚玉、副總經理乙○○、監察人甲○○審核,尚餘一份自行保存,另外每天還要製作公司各銀行代收票據明細表與已收票據兌現彙總表。每日下午還要負責跟各往來銀行對帳,記錄公司在銀行的往來明細暨餘額。」、「(○○公司有那些關係企業?往來情形?)就我經手業務了解,計有澄達貿易公司、○○畜牧及高苗公司,該三家公司的現金收付日報表,計一式三份均由我製作妥當,除一份自行保存,另二份分送王錫珍及乙○○審核,同時我也要核對前述三家公司的各銀行往來帳目。」、證人唐雅禎並稱:「該三本日曆記項均係我記載,我與各銀行核對公司在銀行的往來明細,但其中○○公司在高雄市一銀苓雅分行的帳戶,我只向苓雅分行核對Y餘額,其中往來明細記載客戶名稱及匯入金額,均係我直屬上司黃明和襄理寫在空白紙上交給我登載在日曆記項上,等我收到公司高雄辦事處李天賜副理指派公司專員凌吉雄送來的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將沖抵單與日歷記項的帳號,客戶名稱及金額核對無誤,分別蓋上收訖章及更正章(即《禎》的章)。」等語(見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調查筆錄)。另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陳稱:「(○○公司營業款項之收付是否均依會計部門製作之傳票辦理?)是的,錢的收付都要依照會計部門製作的傳票來辦理。」等語(見本院上訴卷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

(十二)又證人即○○公司職員擔任○○畜牧會計工作之壬○○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調查站時證稱:「就我所知○○公司為求該公司股票能夠上市發行,乃虛增營業額,因當時(指七十八年至八十二年間)我與會計室辛○○課長同一辦公室,所以○○公司虛增營業額之過程我都了解,○○公司係以其關係企業如澄達、高苗等公司之帳戶,用客戶名義灌水後將錢匯入○○公司作為營業收入以虛增營業額。」、「因○○畜牧為○○實業公司之關係企業,○○畜牧之會計均為我一人負責,故我知在七十九年間○○畜牧曾陸續向銀行、國際票券借新台幣九千餘萬元,轉入高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在高雄企銀路竹辦事處之帳戶000000,再由該帳戶陸續以客戶名義轉入第一銀行高雄苓雅分行帳戶00000000公司。」等語,可見被告等人確實有以關係企業名義向銀行貸款虛增營業額之情事無誤。

(十三)證人即共犯戊○○雖堅稱並無虛增營業額等情,惟自其所陳有關○○實業公司營業、會計及財務之分層負責等情,如:「客戶付款有由公司營業部派員收取現金、支票或由客戶匯款至公司帳戶或指定的帳戶,匯款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處理,會計室依據營業部送來的『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及財務部門送來的『銀行存入明細表』製作傳票。」、「(提示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辛○○之調查筆錄第四頁)辛○○曾多次向你反映繳款通知單說明欄之數字(單價、貨款數)和對帳清單上之單價及貨款不一樣,你如何解釋?)因公司自從電腦化以後,公司規定以電腦內資料為主,我即指示辛○○,以電腦叫出之對帳單為凖製作傳票,而繳款單和對帳清單數目不足時,以客戶欠收款入帳處理後,我再依公司規定向上呈報處理,而公司如何處理我不清楚。依公司職權,我的主管包括副總經理乙○○、總經理丙○○、副董事長王錫珍、董事長王文貴,由於交易次數甚多,時間太久,已不記得當時由何位主管提示處理。」等語(見戊○○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及三月三十一日調查站筆錄),被告丙○○等人於○○實業公司具有實質上之領導權利,其欲推動公司股票上市,並決議為之,則仍須業務、財務及會計專業之配合,因此與戊○○、黃明和等人共同決策方案,並由其等指示下屬即證人辛○○、庚○○、子○○、唐雅禎等人作單據之抽換、偽造及資金之匯出、匯入等之執行,否則證人辛○○、庚○○等人又何能憑己意擅自為會計及財務單據之變更及調度;且戊○○亦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調查站時自承:「庚○○之私人銷售筆記上有二筆交易單係老闆交待記錄作為參考」等語可知,前開證人子○○、唐雅禎、壬○○之證詞,實屬可信。

(十四)又○○實業公司與澄達公司、高苗公司等關係企業間均無實際上業務往來之情形,惟為調度資金及應付財務報表之審核,於被告丙○○等人與戊○○商討後指示黃明和填具匯款單呈請被告批准後,分別自○○實業公司之關係企業勝王貿易、○○畜牧、澄達貿易、高苗企業、勝利鐵路承攬運輸、○○油廠等公司,暨個人「丙○○」、「王錫珍」、「王文貴」,調撥資金匯入○○實業公司之關係企業澄達公司及高苗企業於第一銀行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之帳戶內,將前述差額補足,完成虛增營業額,此有財政部證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證㈠0一三一九號函檢送○○實業公司虛增營業額明細表可稽(見偵查卷第六頁至第十八頁),亦有證人戊○○於調查站時供述:「澄達、高苗、○○畜牧公司均為○○公司之關係企業,該三家公司之會計帳冊均係由○○公司會計室根據該公司原始會計憑證代為製作。」等語(見戊○○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調查筆錄)、證人辛○○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調查站時證述:「澄達、高苗之帳冊寄放於會計室」等語及第一商業銀行高苗企業匯入○○公司之匯款單、澄達公司匯至○○實業公司之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附卷、扣押編號1─154之○○實業公司與高苗企業轉帳傳票等可稽。另據證人即第一商業銀行職員洪基清於調查站中證稱:「(提示貴行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九日傳票四二六號及四九

三、四九五、四九六、四九七號,說明詳情?)本行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傳票四二六號為帳戶000000屬澄達貿易有限公司提領6,816,216元,但沒有直接提領現金,故在『活期存款取款條』右上方蓋有『收轉』字樣,該筆款項由該客戶(澄達公司直接填寫傳票編號四九三、四

九五、四九六、四九七等四筆『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總金額亦為6,816,216元,四筆全匯至第一銀行高雄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人卻分別填寫高正、和泰、祝義雄、蘇正源等四個名稱。至於為何匯款人會如此填寫,因不屬銀行權責及業務範圍內,故本行無權過問。」等語,亦可證明。

(十五)另證人即大定行負責人徐旭輝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調查局訊問時亦證稱:「大定行一般係以該筆交易之出貨日起算開一個月之支票付款」、「(提示八十一年六月九日土銀跨行電匯證明條,匯款人大定行,解款行一銀苓雅分行,收款人○○公司金額1,891,024元,如你前述係以支票付款,何以有電匯情形?)大定行確曾以電匯方式付款,惟次數甚少,主要係○○實業出貨後遲未派員前來收款,因一個月之期間已屆,○○實業會要求支付現金,我即交由公司負責財務之王和平與李天賜連絡,由李天賜指定匯入之銀行及戶名帳號,本公司即依對方要求匯款,匯款單則訂入憑證留存。」、「(你有無向○○實業要求將大定行所訂之貨物-玉米由○○實業直接送至指定之客戶處?)沒有,因我未曾向○○實業購買玉米,但曾要求該公司將我所訂之黃豆粉、漁粉直接運送至指定之客戶處。」、「【(提示第一銀行匯款、電告報告書代轉帳收入傳票八十一年三月五日傳票號碼0九三三、0九三五及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傳票號碼一一0三等收款人○○實業,匯款申請人大定行)前述款項是否為你大定行所匯?】並非大定行所匯。」、「雙方雖以口頭約定單價,但不會中途發生變動情形。」、「大定行向○○購買貨品皆有要求該公司開具三聯式發票,至於該公司所開且買受人大定行之二聯式發票,應非確實交易。」等語,另據證人李天佑即金益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廠長於調查站時證稱:「金益昌公司並無以公司名義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生意往來,我係以個人名義私下向○○公司購買玉米、再轉售給本公司客戶,收到錢後再匯給○○公司在高雄市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及匯入高雄縣路○鄉○○○○路竹辦事處帳戶。」、「(提示之扣押物編號四九之三五、三七、

三八、三九,名稱:統一發票,八十年三月二聯式)這些二聯式統一發票均開立不實,因我係以個人名義購買,發票上買受人應寫我本人姓名,而非『金益昌』,且品名蓋大宗飼料亦不對,因我只購買玉米,另單價以當時玉米市價不可能一公斤超過新臺幣四元,發票上之單價金額高達每公斤四‧五五元,絕不會是本公司與○○實業公司之真實交易記錄。」、「本公司亦未在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開戶,匯款並非本公司所支付,係有人假造本公司名義匯款。」等語(見李天佑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調查局訊問筆錄),其於偵查中之證述亦同此意旨(參偵查卷第一七八頁、第一七九頁)。

並對照該○○實業公司之銷售對象以散戶居多,所有散戶均在第一商業銀行開戶,又係透過該銀行匯款,其合理性自啟疑竇(見財政部證券及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就○○實業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缺失意見所記載),該意見更指明會計師對前述應盡其專業上之注意其匯款來源而非單純證明資金已經入帳等足為佐證。況會計師之查核缺失亦表明在○○實業公司中有相同之付款銀行、帳號,卻代表著不同的客戶,此又屬何舉?其理甚明。

尤以該公司銷貨折讓係以事前折讓方式於開立發票時列入抵減折讓,惟有者有其單據憑證,然亦有未取得折讓證明者,其又為何?均難為自圓。

(十六)被告等何時開始著手於虛增營業額之行為?又至何時為止?其虛增之相對人為何?虛增之營業額為若干?㈠據證人即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簡俊雄於調查站時證稱:「大概在七十七年底時,○○公司董事長王文貴到事務所要求為該公司七十八年度的財務報表簽證,另為補辦公開發行需要,需有三個年度財務報表,故補查七十

六、七十七二個年度之財務簽證,因七十六年初及期末存貨盤點及七十七年初存貨均未參與盤點,故均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該公司迄今之年度財務報表簽證均是由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所查核。」等語。由此可知,雖○○公司於七十七年底即有意將公司股票公開上市發行,然被告等人是否即於七十八年度開始有製作假帳之情形,因卷內並無該年度之帳冊及證據資料,又經本院向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函查有關澄達貿易有限公司活期存款00000號帳戶及高苗企業有限公司00000號帳戶之七十七年、七十八年間資金往來明細表,惟該行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九三)一路字第00二四六號函覆前揭帳戶經查超過保存期限資料已銷毀,致無法提供相關明細資料等語。自無法認定被告等人有於七十八年度製作假帳等之犯罪事實。且○○公司亦有可能於七十七年底有意要推動公司股票上市,於公司在七十八年期間並未虛增營業額,而在正常之營運上,顯然無法達到台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標準,被告等人即與黃明和、戊○○等人商討對策,始決定以提高單價、虛增營業額之方法,使會計帳面顯示獲利能力良好之情形,此據本件查扣之庚○○記載之會計內帳、唐雅禎製作之七十九年至八十一年日曆記項等證卷資料,及證人丁○○於調查站訊問時所證:「我明確了解的是從七十九年即已開始,之前尚未全盤了解,故不能肯定。」等語可知,被告等人因七十六、七十七年度因無存貨盤點,於簽證時會計師均出具保留意見,顯無法作為申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有利之資料。而於在七十八年度雖有完整之財務報表,然明知欲達到連續三年之獲利能力標準以致得獲審核通過,尚須加強營業額之實績,惟明知在正常運作下顯有困難,遂決意自七十九年度起,以製作假帳之方式,虛增營業額。且據一般商業常規,公司欲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其過程極其複雜及冗長,蓋證管會為確保申請公司符合各項法規要求,及申請公司確有獲利實力以確保大眾投資者之權益,其審核程序均相當嚴格,一般公司並無法事先預知於正式提出申請後何時必能獲得核准公開上市。因此,被告等人明知○○實業公司之獲利能力尚未達前開所定標準,遂於七十九年度起即製作假帳、提高單價、虛增營業額,惟其既無法預見○○實業公司必定能在八十一年間獲得股票上市之核准,尤其,為公司股票得以上市,○○實業公司已然投注相當之人力、物力及財力,斷不可能於八十一年起即停止前開犯行,且由本件之證據資料亦可證明被告等人於八十一年度仍繼續製作虛偽帳冊資料等情甚明,故本院認定被告等虛增營業額等犯行應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證管會核准○○實業公司股票公開上市公告之前一日即八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止。㈡原審判決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及調查站人員共同查核結果,認為○○實業公司為製作假帳、虛增營業額及盈餘,有自本公司及勝王貿易、○○畜牧、澄達貿易、高苗企業、勝利鐵路承攬運輸、○○油廠等公司,暨個人「丙○○」「王錫珍」「王文貴」調撥資金使用,金額合計二億三千二百五十六萬三千元,供作虛增○○實業公司營業額之用一節,並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函覆移送機關所附虛增營業額明細表(見偵查卷第六至十八頁)為據,本院前次更審判決則以○○實業公司股票係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公開上市,而卷附明細表中將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至同年十二月五日之六筆匯款(合計二百五十六萬八千零五元)亦列入虛增營業額,故計算本件○○實業公司自七十九年起至八十一年十月一日股票核准公開上市時止,自本公司及勝王貿易、○○畜牧、澄達貿易、高苗企業、勝利鐵路承攬運輸、○○油廠等公司,暨個人「丙○○」「王錫珍」「王文貴」調撥資金虛增營業額用,扣除該六筆匯款,合計僅為二億二千九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九十三元。惟查○○實業公司係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以台財證㈠第0一五八八號函核復上市契約准予備查(見原審卷㈡第五二頁),則可認為財政部對於○○公司上市申請案之審查至核准備查之日止。又於申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於審請期間如跨越四、七及十月以後者,尚應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因此,八十一年六月底之前因仍屬審查之範圍內,核此敘明。因此,綜上所述,雖據前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函附明細表確實詳列○○實業公司於七十九年至八十一年間與其關係企業及丙○○個人間之帳戶往來達二億餘元,惟據證人李天賜前述,有時被告等人亦指示其要求客戶將款項匯入澄達貿易公司於第一銀行岡山分行路竹辦事處等帳戶內,因此,該二億餘元之調撥資金中尚包括真實交易之營業額,故而遽憑前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函所計算之金額,尚與實際虛增之數額有間。且自扣押物編號4─13等二十三冊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月報表顯示大宗物資真實之單價,而於扣押物編號4之大宗飼料平均單價表及扣押物編號6之交易單檢核表顯示確係虛偽提高之大宗物資單價,前開扣押物均羅列有大宗物資之單價、數量及購買之相對人,核與扣押物編號21─

3、21─4、21─5、21─6、21─7、21─8即庚○○製作之內帳相符,則經計算本件被告丙○○等人虛增之營業額(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七千九百六十四萬六千零二十七元整,虛增之相對人從庚○○所記載之內帳亦得知有如附表所示之楊麗花等人。

(十七)至何人指使那一位總務人員盜刻營業部營業員李天賜之印章蓋於偽造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內?據證人李天賜於調查站堅稱扣押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上之印章並非為其專用之職章,係有人假其名義填具,並偽刻其職章蓋於前開私文書,其於調查站並證稱:「不可能會有一筆交易有兩份交易單。交易單係皆由我親自填寫製作,每一筆交易我僅填寫乙次,若有新交易單絕非由我填寫,貴單位可從筆跡確認。」、「貴單位於○○公司所查扣之繳款及帳款沖帳單,於該單內之付款銀行欄內未註明某家銀行之某分行(亦即於該欄內留空白)之單據應非我製作,另填單欄蓋有我本人之印章,惟非皆我所蓋,發現有兩種不同印文,我自於○○公司擔任高雄辦事處副理即使用貴站提示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單號05864)內之該枚圓章,迄今未曾更換,若公司製作之任何表格,單據使用與該枚圓章不同之印文,皆非我所為。」、「經檢視扣押物編號1─172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單號P059044、P059047、P067601、P067602、P067603、P067604、P067605、P067606、P067607、P067608‧‧‧等填單印章非我所蓋,上述繳款單絕非我所填。」等語。參以前開所述,被告等人確有為虛增營業額、提高大宗物資單價,從而偽造假訂單、對帳清單、傳票、繳款及帳款沖抵單等情,並經本院檢視扣押證物後,亦認前揭填單上之職章與證人李天賜提供於調查站參考之職章顯非同一,且被告丙○○等人與戊○○謀議後係交由戊○○加以執行,因此戊○○既負責執行,其應曾指使總務科不明之人盜刻營業員李天賜之印章,並蓋於偽造內容不實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上,完成偽造假帳私文書製作,並將之輸入資訊室電腦存檔,否則總務科之人員應不至於擅自加以盜刻,然因歷時已久,對此當事人均不願承認,自無法查明真正究係何人指使那一位總務人員盜刻李天賜之印章。

(十八)又被告甲○○、乙○○辯稱丁○○於調查站所言決策人員有乙○○、甲○○等與事實不符,及王文貴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稱:「乙○○是在○○實業擔任副總經理,只承辦一般業務,未經手股票上市事,也非決策者,公文是王鍚玉、王鍚珍、顏宏文處理的。」、「(股票增資案甲○○、乙○○有無在公文上簽過字?)沒有,都沒有他們簽名。」、「(證人出納子○○都說你兒子乙○○、甲○○有核章?)這是一般行政事項,增資案他們不會蓋章,她在同時也講說是填給總經理王鍚玉核章的。」、「(李天賜也講說高雄辦事處業務是甲○○指揮監督)這不可能,業務應也是一般的業務,不是這個事情。」等語(見本院上重訴卷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訊問筆錄),此證詞顯係迴護其子乙○○、甲○○之詞,此部分其之陳述要無可採。又證人子○○已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陳稱:甲○○、乙○○有在公文上蓋章,他們會蓋王鍚玉的一個橡皮章,橡皮章有(一)跟(二)的註明。我拿去他們就會蓋了,一般是先找王鍚玉,王鍚玉不在就找乙○○,乙○○不在就找甲○○,有關財務調度的公文也是如此,一般是先找王鍚玉,王鍚玉不在就找乙○○,乙○○不在就找甲○○,已如前述(見本院更一卷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訊問筆錄),可見被告甲○○、乙○○確有參與決策,雖公文沒有被告甲○○、乙○○簽名,仍不影響其等二人犯罪事實之認定。

(十九)另查卷附之葉敏正製作之股權報告由葉某擬具後,逕行呈送被告丙○,足認被告丙○○在○○實業公司掌握實權;再證人王玉崑於調查局偵訊中明確指陳公司財務部分係由黃明和直接向被告乙○○負責;被告甲○○並稱公司業務係由其父(王文貴)及二位叔叔負責,足認告丙○○、王文貴辯稱公司業務係由王錫珍負責者,亦無足採。又觀之原審共同被告王文貴所舉之該公司七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董事會會議紀錄記載選任王文貴為董事長,丙○○為總經理(含王錫珍為副董事長),又何能謂無經營之權責,且亦係其兄弟間長幼之序排列;況且王文貴所舉之聯絡單謂一切業務均由被告王錫珍所為,且所有公司印章亦由王錫珍保管等情,則係於有虛墊營業績效後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六日及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等時日所為,其間均屬於會計年度即將終了暨申請股票公開上市案已近尾聲之際,被告王錫珍又何能掌領實權,該時日又係其兄弟間已生瑕隙後所為,更係明確;且王錫珍已身居眾矢,又何從以此單掌以行重大決策。況本件王錫珍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王文貴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則被告丙○○辯稱,○○實業公司係由王錫珍決策,我未參與等語,要係卸責之詞。

(二十)綜上所述,○○實業公司之虛墊抬高營業績效,以達到股票公開上市目的,是出之於財務營業經理階層以至於主管決策階層間所為之合意性行為,從訂購進貨之採購程序、銷貨製單、款項匯入轉出等一系列之整體過程所為不可分割之虛列墊高交易單價價格作業,進以達到第一類股票上市標準之犯行,要甚明顯,不生疑義,是被告丙○○、乙○○、甲○○與均經判刑確定之王文貴、黃明和、戊○○、劉建欽、顏宏文等均明悉澄達公司實際上無營業,從訂單、出貨單、運輸日報、傳票、發票、繳款單、帳款沖抵單等一系列之程序,將○○公司出售予客戶之大宗物資所得款項,匯入其實質上並無營業行為之關係企業即澄達公司,其後抬高銷售單價價格,其間所生差額,則以該公司及關係企業公司名義向各行庫申貸借款(包括中國農民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臺北銀行、高雄市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其中以向第一商業銀行所申請借貸金額最高(達二億餘元),且以大宗貨物之進口融資額最高,均見○○實業公司八十年十月四日稽核報告書所記載)後,以該申貸款項數額,作為補足墊高營業款項之差額匯入○○實業公司,以達到○○實業公司優良營業實績,因就該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企業經營獲利率觀之,其等間係以申貸借款,入款沖帳、匯入轉出等週而復始之方式所為虛增營業額之事實,要屬明顯,否則,又何須將鉅額資金抑注於無營業人員及相關業務之澄達公司,雖判刑確定共同被告王文貴辯稱係勝王公司之負責人,其指示原審同案被告李天賜將貨款匯至澄達公司係基於本身職掌,然澄達公司係王錫珍任董事長,且又明知為無營業之(即被告丙○○供稱為取得進口配額之空殼子)公司,又為何要將勝王公司所應取得之貨款匯入澄達公司,顯已自暴其從關係企業抑注資金而後為虛墊業務績效之犯行(被告等不否認有款項匯入澄達公司,僅稱不無可能係客戶之貨款云云,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王文貴等庭呈辯護狀。),故公司業務往來,應無須多此一舉,其等否認該資金之流向,並稱是否再全數匯入○○公司等,如先匯入澄達公司再匯入○○公司,亦僅係○○公司之自有資金回收,均係飾卸,無從自圓;況且,若係在彼此交易相對人間逕行抬高價格則買受人又有多數人,更容易滋生瑕端,是其等唯有採間接迂迴方式以為,不生捨易求難之問題,且更屬掩飾犯行之手段方式,被告丙○○、甲○○、乙○○等否認上情,要為卸責之詞,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查被告丙○○、乙○○、甲○○分別為○○實業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監察人,與判刑確定公司負責人王文貴等人,共同所為重大虛增營業額之非常規性交易行為,足使投資大眾對該公司之股票客觀價值及買進賣出之價額,有所誤認其公司財務結構嚴密與否及營業績效良窳之真實性,於投資大眾及股東之權益,難謂無損害之虞,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行為之規定,被告等所為,應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七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論處。被告丙○○等三人與公司負責人王文貴,製作不實統一發票,據以記入帳冊,虛列應收帳款,浮增營業額及盈餘,明知此等屬於虛偽事項之業務上文書,而將此虛假之業務上文書原始憑證等供為呈交主管機關查核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即行為時七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於帳冊虛偽記載罪,雖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然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侵害一個法益,屬於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四三四號判決參照),公訴人認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罪,容有誤會。被告等盜刻營業部營業員李天賜印章,蓋於偽造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完成營業部營業員李天賜名義製作假帳私文書,持之輸入資訊室電腦存檔,足以生損害於李天賜,被告等該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盜刻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及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之後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罪,亦有誤會。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是以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部分,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及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則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及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新舊法(及中間法)比較結果,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即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被告丙○○、乙○○、甲○○與判刑確定之王文貴、黃明和、戊○○、劉建欽、顏宏文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間利用李天賜、丁○○、庚○○、辛○○等並無期待其不為各該違法行為之犯行,及利用不知情總務人員暨刻印業者盜刻印章之行為,均屬間接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於帳冊虛偽登載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分別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均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然被告等觸犯前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犯行,被告等為達公司股票公開上市之目的所為整體性詐偽犯行,行為只屬僅係單一繼續性手段,(按:

即達成上市目的的繼續性業務目的,而達一定之特定目的。

)此一部分並無論以連續犯之法律上理由。被告等所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各罪間,互具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斷。

四、至公訴人認被告等將內容不實財務帳冊憑證,持交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查,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惟按本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請,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判例),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查公司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外,並得依該法處罰,顯見證券管理委員會對被告等所申報○○實業公司財務帳冊,及相關報告資料,有實質審查權,被告等所為自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五、又公訴人認被告等另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一節。經查:刑法上背信罪之成立,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其任務者方始構成,本件被告丙○○、乙○○、甲○○所犯如上行為,係作為公司股票公開上市○○○○○段而已,尚與為他人處理事務者有間,因之,該等行為難認符合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因公訴人認此等部份(背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等人復指使不知情之總務盜刻營業部經理陳金鎗、營業員阮秀靜印章蓋於偽造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完成假帳之製作,並將之輸入資訊室電腦存檔,有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盜刻印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云。公訴人認被告等有此部份犯行,無非係以證人丁○○於調查站所述:「自繳款單中,營業課經理陳金鎗、營業員阮秀靜之印章中亦可分辨,陳金鎗、阮秀靜之印章較實際印章為大者,即為虛假。」等語為論據。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押證物中阮秀靜、陳金鎗二人之印章確曾蓋於偽造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惟該等印章之印文與阮秀靜、陳金鎗蓋於其他單據之印文相較,並無發現有何不符之處,且上情亦未經陳金鎗、阮秀靜二人之指述以證,此外,又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等人有向陳金鎗、阮秀靜二人盜取印章蓋於前揭文書上之情事。則按繳款及帳款沖抵單之製作係營業員李天賜之職務範圍內,而被告丙○○等人偽造填具不實內容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後,為完成作帳程序,則使不知情之阮秀靜、陳金鎗二人誤認該繳款及帳款沖抵單為真正,而將其職章蓋於前開文書上,則屬前述偽造繳款及帳款沖抵單行為之一部分,因此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有盜刻陳金鎗、阮秀靜二人之印章蓋於偽造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完成假帳之製作,並將之輸入資訊室電腦存檔之犯行,該部分原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然公訴人認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對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公訴意旨又以被告等人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至八十年度等三年度內,明知○○實業公司於各該年度之獲利能力,尚未達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至第三目第一類股上市標準,竟為使符合前述第一類股票上市標準,而共同基於製作假帳提高銷貨單價、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方式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連續於七十九年起至八十一年十月一日股票公開上市前,先推由戊○○指示基層下屬會計人員丁○○、辛○○、庚○○以作假帳方式,依大宗物資之時價、成分,訂定年度虛增總額,並報決策人員(王文貴、丙○○、乙○○、甲○○)核可同意,並由戊○○選擇作價物品及虛增單價,並分別諭示丁○○負責製作混合飼料、黃豆粉、漁粉及油類等產品之假帳,其方式係利用不知情客戶徐旭輝、李天佑、楊麗花及其他等多人名義,將其實際訂貨過程等之一系列單據全數抽換,易以提高單價之假訂單、對帳清單、傳票、繳款及帳款沖抵單(部分由黃明和提供)云云。公訴人認大宗物資以外由丁○○負責製作混合飼料、黃豆粉、漁粉及油類等產品部分亦有假帳之情形,無非係以證人丁○○於調查站中證述其負責○○公司有關混合飼料、黃豆粉及油類方面之假帳製作等語為論據。惟查:本件前開證人丁○○所證述,均係大宗物資之買賣過程中,如何作假帳、偽造單據、虛增營業額部分,且就扣押證物亦僅足證大宗飼料之單價確經虛增,因此,證人丁○○除證人戊○○決定要製作多少金額之假帳後,則與辛○○評估當時大宗物資之時價及成本,訂定虛增之出售價格,並選定客戶後,由辛○○指示庚○○執行外,證人丁○○又無法一一具體指出其製作混合飼料、黃豆粉、漁粉及油類部分之假帳,於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自不得遽認被告等亦有此部分之犯行,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對此不另為無罪之判決。

八、原審就被告丙○○、甲○○、乙○○部分,以被告丙○○、甲○○、乙○○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等行為後,所犯證券交易法部分已經修正公布施行,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容有未合;(二)被告經營○○實業公司自七十九年起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核准股票公開上市時止,自本公司及勝王貿易、○○畜牧、澄達貿易、高苗企業、勝利鐵路承攬運輸、○○油廠等公司,暨個人「丙○○」「王錫珍」王文貴」調撥資金虛增營業額之用,合計僅為七千九百六十四萬六千零二十七元,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定金額合計二億三千二百五十六萬三千元,亦有未合。(三)原判決對於被告等虛增營業額之對象及虛增之金額均未加以釐清、比對,遽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函覆移送機關所附虛增營業額明細表為據,亦有未洽。(四)被告等並未盜刻營業部經理陳金鎗、營業員阮秀靜之印章,原判決認被告等有盜刻,猶有未洽。(五)被告等製作不實統一發票,據以記入帳冊,虛列應收帳款,浮增營業額及盈餘,明知此等屬於虛偽事項之業務上文書,而將此虛假之業務上文書原始憑證等供為呈交主管機關查核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於帳冊虛偽記載罪,雖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然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侵害一個法益,屬於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論處,原判決併論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罪,且認該三罪間為牽連關係,其適用法則自有違誤,尚有未洽。被告丙○○、甲○○、乙○○上訴意旨,均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甲○○、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乙○○、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式,與於該公司組織成員間之權利、責任及職務劃分,為汲汲於達到公司股票公開上市為目的,竟不思循序漸進,本諸公司地理位置之便,就競爭優勢之地利,全盤從產業環境面、公司營運、生產技術,審慎就銷售業務妥適預測評估,以拓展業務行銷市場等多方位之規劃,並健全公司組織及控管效能之結構面,作好產銷調節,降低成本,獲取較佳之銷售價格,以增進市場價格競爭力,進而穩定提昇並嚴密公司財務結構,及確保公司財務面的穩健,反利用與本身公司業務,並無實質交易行為之關係企業澄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本於控制性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主導權採取三角移轉作帳方式,墊高自身營業數額之非營業常規,所為將影響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對此不可預測之風險無從作有效評估,並持此不實之業績事項之業務上文書,持憑交主管機關審核,為達上市標準所用之方式及影響社會層面,暨其等間犯罪後又相互推諉卸責,並該公司股票公開上市後股價波動尚稱穩定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被告丙○○、乙○○、甲○○等,前均未受有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惕礪,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仍分別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扣案之如事實欄之證物,分別於各該年度內,經製作完竣後,已歸為該○○實業公司營業上之帳冊,本於法人與自然人人格個別、權益互殊之原則,其屬單獨個別法人所有,非為共同被告等所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惟偽造之繳款及帳款沖抵單內營業員李天賜之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唐雅禎製作之日曆記項、庚○○製作之會計內帳各陸冊,為該二女所私人製作,並非犯罪所用,僅係足資證明犯罪之證物,並非此部份被告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非歸屬該○○實業公司所有,亦不得宣告沒收。又偽造之營業部營業員李天賜之印章一枚,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參、共犯王文貴經本院前審同案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黃明和、戊○○、劉建欽、顏宏文,經本院前審同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均緩刑三年確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即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公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陳啟造法官 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一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七十九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0000000號21─6、21─8)┌──┬────┬────┬───┬───┬─────┬───┬───┬─────┐│編號│原訂單 │新訂單 │訂單 │廠商/│訂單數量 │原單價│新單價│虛增銷售額││ │號碼 │號碼 │日期 │相對人│(公斤) │(元)│(元)│(元) │├──┼────┼────┼───┼───┼─────┼───┼───┼─────┤│1 │E004346 │E004016 │10/20 │立通(│300000 │3.92 │4.95 │309,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 │E002450 │E003509 │11/30 │立通(│500000 │4.38 │4.88 │25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3 │E002511 │E003512 │12/3 │立通(│500000 │4.40 │4.80 │20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4 │E004368 │E004024 │11/3 │萬寶 │190000 │13.10 │23.10 │1,900,000 ││ │ │ │ │王冠傑│ │ │ │ │├──┼────┼────┼───┼───┼─────┼───┼───┼─────┤│5 │E003928 │E004416 │9/5 │萬豐 │200000 │7.93 │8.33 │80,000 │├──┼────┼────┼───┼───┼─────┼───┼───┼─────┤│6 │E004471 │E003958 │10/1 │萬豐 │500000 │3.83 │4.95 │560,000 │├──┼────┼────┼───┼───┼─────┼───┼───┼─────┤│7 │E004324 │E003997 │10/15 │萬豐 │12000 │8 │8.1 │1,200 │├──┼────┼────┼───┼───┼─────┼───┼───┼─────┤│8 │E002430 │E004040 │11/27 │萬豐 │300000 │4.36 │4.89 │159,000 │├──┼────┼────┼───┼───┼─────┼───┼───┼─────┤│9 │E002442 │E003501 │11/29 │萬豐 │500000 │4.38 │4.88 │250,000 │├──┼────┼────┼───┼───┼─────┼───┼───┼─────┤│10 │E002445 │E003504 │11/30 │萬豐 │500000 │4.38 │4.88 │250,000 │├──┼────┼────┼───┼───┼─────┼───┼───┼─────┤│11 │E003749 │E003920 │8/28 │楊世昌│200000 │4.10 │4.49 │78,000 │├──┼────┼────┼───┼───┼─────┼───┼───┼─────┤│12 │E004456 │E003929 │9/5 │楊世昌│200000 │3.95 │4.55 │120,000 │├──┼────┼────┼───┼───┼─────┼───┼───┼─────┤│13 │E004462 │E003950 │9/19 │楊世昌│100000 │3.90 │4.95 │105,000 │├──┼────┼────┼───┼───┼─────┼───┼───┼─────┤│14 │E004481 │E003967 │10/2 │楊世昌│200000 │3.83 │4.95 │224,000 │├──┼────┼────┼───┼───┼─────┼───┼───┼─────┤│15 │E004301 │E003973 │10/4 │楊世昌│100000 │3.83 │5.00 │117,000 │├──┼────┼────┼───┼───┼─────┼───┼───┼─────┤│16 │E004310 │E003985 │10/9 │楊世昌│500000 │3.88 │4.95 │535,000 │├──┼────┼────┼───┼───┼─────┼───┼───┼─────┤│17 │E004320 │E003996 │10/13 │楊世昌│300000 │3.90 │4.95 │315,000 │├──┼────┼────┼───┼───┼─────┼───┼───┼─────┤│18 │E004321 │E004003 │10/15 │楊世昌│200000 │3.88 │4.95 │214,000 │├──┼────┼────┼───┼───┼─────┼───┼───┼─────┤│19 │E004329 │E004005 │10/16 │楊世昌│200000 │8.10 │8.30 │40,000 │├──┼────┼────┼───┼───┼─────┼───┼───┼─────┤│20 │E002444 │E003505 │11/29 │楊世昌│300000 │4.38 │4.88 │150,000 │├──┼────┼────┼───┼───┼─────┼───┼───┼─────┤│21 │E003888 │E003727 │8/6 │葉清風│30000 │3.82 │4.00 │5,400 │├──┼────┼────┼───┼───┼─────┼───┼───┼─────┤│22 │E004483 │E003969 │10/2 │林寬義│500000 │3.83 │4.95 │560,000 │├──┼────┼────┼───┼───┼─────┼───┼───┼─────┤│23 │E002439 │E004048 │11/29 │林寬義│500000 │4.38 │4.88 │250,000 │├──┼────┼────┼───┼───┼─────┼───┼───┼─────┤│24 │E004427 │E003935 │9/10 │金益昌│200000 │3.90 │4.60 │140,000 │├──┼────┼────┼───┼───┼─────┼───┼───┼─────┤│25 │E004430 │E003937 │9/11 │金益昌│300000 │3.90 │4.60 │210,000 │├──┼────┼────┼───┼───┼─────┼───┼───┼─────┤│26 │E004482 │E003968 │10/2 │金益昌│300000 │3.83 │4.95 │336,000 │├──┼────┼────┼───┼───┼─────┼───┼───┼─────┤│27 │E004317 │E003993 │10/13 │金益昌│200000 │3.90 │4.95 │210,000 │├──┼────┼────┼───┼───┼─────┼───┼───┼─────┤│28 │E004340 │E004011 │10/18 │金益昌│200000 │3.95 │4.95 │200,000 │├──┼────┼────┼───┼───┼─────┼───┼───┼─────┤│29 │E004339 │E004010 │10/18 │金益昌│300000 │3.93 │4.93 │300,000 │├──┼────┼────┼───┼───┼─────┼───┼───┼─────┤│30 │E004344 │E004014 │10/22 │金益昌│200000 │3.92 │4.92 │200,000 │├──┼────┼────┼───┼───┼─────┼───┼───┼─────┤│31 │E002431 │E004041 │11/27 │金益昌│500000 │4.37 │4.90 │265,000 │├──┼────┼────┼───┼───┼─────┼───┼───┼─────┤│32 │E002509 │E003511 │12/1 │金益昌│500000 │4.40 │4.90 │250,000 │├──┼────┼────┼───┼───┼─────┼───┼───┼─────┤│33 │E003889 │E003728 │8/7 │高正 │150000 │3.83 │4.00 │25,500 │├──┼────┼────┼───┼───┼─────┼───┼───┼─────┤│34 │E003933 │E004424 │9/10 │高正 │100000 │3.90 │4.60 │70,000 │├──┼────┼────┼───┼───┼─────┼───┼───┼─────┤│35 │E003942 │E004435 │9/12 │高正 │100000 │3.90 │4.70 │80,000 │├──┼────┼────┼───┼───┼─────┼───┼───┼─────┤│36 │E003974 │E004302 │10/4 │高正 │500000 │3.83 │5.00 │585,000 │├──┼────┼────┼───┼───┼─────┼───┼───┼─────┤│37 │E003982 │E004307 │10/8 │高正 │400000 │3.88 │4.95 │428,000 │├──┼────┼────┼───┼───┼─────┼───┼───┼─────┤│38 │E004029 │E002410 │11/21 │高正 │510000 │4.15 │4.95 │408,000 │├──┼────┼────┼───┼───┼─────┼───┼───┼─────┤│39 │E004043 │E002433 │11/27 │高正 │500000 │4.37 │4.88 │255,000 │├──┼────┼────┼───┼───┼─────┼───┼───┼─────┤│40 │E004049 │E002440 │11/29 │高正 │300000 │4.38 │4.88 │150,000 │├──┼────┼────┼───┼───┼─────┼───┼───┼─────┤│41 │E003890 │E003729 │8/7 │和泰 │150000 │3.83 │4.00 │25,500 │├──┼────┼────┼───┼───┼─────┼───┼───┼─────┤│42 │E003892 │E003730 │8/8 │和泰 │200000 │7.35 │7.50 │30,000 │├──┼────┼────┼───┼───┼─────┼───┼───┼─────┤│43 │E003922 │E004415 │9/1 │和泰 │0000000 │7.90 │8.30 │400,000 │├──┼────┼────┼───┼───┼─────┼───┼───┼─────┤│44 │E003959 │E004473 │10/1 │和泰 │500000 │3.83 │4.95 │560,000 │├──┼────┼────┼───┼───┼─────┼───┼───┼─────┤│45 │E003992 │E004316 │10/13 │和泰 │300000 │3.88 │4.95 │321,000 │├──┼────┼────┼───┼───┼─────┼───┼───┼─────┤│46 │E004001 │E004323 │10/15 │和泰 │500000 │3.88 │4.95 │535,000 │├──┼────┼────┼───┼───┼─────┼───┼───┼─────┤│47 │E004006 │E004330 │10/16 │和泰 │100000 │8.10 │8.40 │30,000 │├──┼────┼────┼───┼───┼─────┼───┼───┼─────┤│48 │E004033 │E002424 │11/23 │和泰 │0000000 │4.30 │4.90 │600,000 │├──┼────┼────┼───┼───┼─────┼───┼───┼─────┤│49 │E004037 │E002428 │11/26 │和泰 │0000000 │4.32 │4.90 │580,000 │├──┼────┼────┼───┼───┼─────┼───┼───┼─────┤│50 │E003895 │E003733 │8/8 │台聯 │100000 │3.83 │4.00 │17,000 │├──┼────┼────┼───┼───┼─────┼───┼───┼─────┤│51 │E003921 │E004410 │8/30 │台聯 │100000 │4.05 │4.50 │45,000 │├──┼────┼────┼───┼───┼─────┼───┼───┼─────┤│52 │E003925 │E004454 │9/3 │台聯 │100000 │4.00 │4.50 │50,000 │├──┼────┼────┼───┼───┼─────┼───┼───┼─────┤│53 │E003941 │E004434 │9/11 │台聯 │200000 │3.90 │4.60 │140,000 │├──┼────┼────┼───┼───┼─────┼───┼───┼─────┤│54 │E003962 │E004476 │10/1 │台聯 │100000 │3.83 │4.95 │112,000 │├──┼────┼────┼───┼───┼─────┼───┼───┼─────┤│55 │E004045 │E002435 │11/27 │台聯 │300000 │4.37 │4.93 │168,000 │├──┼────┼────┼───┼───┼─────┼───┼───┼─────┤│56 │E003513 │E002512 │12/3 │台聯 │300000 │4.40 │4.80 │120,000 │├──┼────┼────┼───┼───┼─────┼───┼───┼─────┤│57 │E003894 │E003732 │8/8 │蘇進源│12000 │3.85 │4.00 │1,800 │├──┼────┼────┼───┼───┼─────┼───┼───┼─────┤│58 │E004004 │E004328 │10/15 │蘇進源│60000 │16 │26 │600,000 │├──┼────┼────┼───┼───┼─────┼───┼───┼─────┤│59 │E003507 │E002448 │11/30 │蘇進源│500000 │4.38 │4.88 │250,000 │├──┼────┼────┼───┼───┼─────┼───┼───┼─────┤│60 │E003936 │E004428 │11/9 │劉美玉│500000 │3.90 │4.60 │350,000 │├──┼────┼────┼───┼───┼─────┼───┼───┼─────┤│61 │E003887 │E003726 │8/6 │鄭順發│500000 │3.85 │4.00 │75,000 │├──┼────┼────┼───┼───┼─────┼───┼───┼─────┤│62 │E003917 │E003745 │8/28 │鄭順發│500000 │4.10 │4.49 │195,000 │├──┼────┼────┼───┼───┼─────┼───┼───┼─────┤│63 │E003960 │E004474 │10/1 │鄭順發│400000 │3.83 │4.95 │448,000 │├──┼────┼────┼───┼───┼─────┼───┼───┼─────┤│64 │E003988 │E004312 │10/9 │鄭順發│500000 │3.88 │4.95 │535,000 │├──┼────┼────┼───┼───┼─────┼───┼───┼─────┤│65 │E004017 │E004347 │10/23 │鄭順發│370000 │3.92 │4.92 │370,000 │├──┼────┼────┼───┼───┼─────┼───┼───┼─────┤│66 │E004036 │E002427 │11/26 │鄭順發│500000 │4.33 │4.90 │285,000 │├──┼────┼────┼───┼───┼─────┼───┼───┼─────┤│67 │E004046 │E002436 │11/27 │鄭順發│500000 │4.37 │4.91 │270,000 │├──┼────┼────┼───┼───┼─────┼───┼───┼─────┤│68 │E003940 │E004433 │9/11 │王陣 │300000 │3.90 │4.60 │210,000 │├──┼────┼────┼───┼───┼─────┼───┼───┼─────┤│69 │E003963 │E004477 │10/1 │王陣 │300000 │3.83 │4.95 │336,000 │├──┼────┼────┼───┼───┼─────┼───┼───┼─────┤│70 │E003926 │E004455 │9/3 │忠泰 │100000 │4.00 │4.50 │50,000 │├──┼────┼────┼───┼───┼─────┼───┼───┼─────┤│71 │E003931 │E004417 │9/7 │忠泰 │100000 │3.92 │4.52 │60,000 │├──┼────┼────┼───┼───┼─────┼───┼───┼─────┤│72 │E003939 │E004432 │9/11 │忠泰 │100000 │3.92 │4.60 │70,000 │├──┼────┼────┼───┼───┼─────┼───┼───┼─────┤│73 │E003966 │E004480 │10/2 │忠泰 │100000 │3.83 │4.95 │112,000 │├──┼────┼────┼───┼───┼─────┼───┼───┼─────┤│74 │E003977 │E004305 │10/4 │忠泰 │200000 │3.83 │5.00 │234,000 │├──┼────┼────┼───┼───┼─────┼───┼───┼─────┤│75 │E003994 │E004318 │10/13 │忠泰 │100000 │3.90 │4.95 │105,000 │├──┼────┼────┼───┼───┼─────┼───┼───┼─────┤│76 │E004000 │E004327 │10/15 │忠泰 │400000 │3.88 │4.95 │428,000 │├──┼────┼────┼───┼───┼─────┼───┼───┼─────┤│77 │E004015 │E004345 │10/22 │忠泰 │100000 │3.92 │4.95 │103,000 │├──┼────┼────┼───┼───┼─────┼───┼───┼─────┤│78 │E004042 │E002432 │11/27 │忠泰 │200000 │4.37 │4.89 │104,000 │├──┼────┼────┼───┼───┼─────┼───┼───┼─────┤│79 │E003508 │E002449 │11/30 │忠泰 │200000 │4.38 │4.88 │100,000 │├──┼────┼────┼───┼───┼─────┼───┼───┼─────┤│80 │E003919 │E003748 │8/28 │合裕 │200000 │4.10 │4.49 │78,000 │├──┼────┼────┼───┼───┼─────┼───┼───┼─────┤│81 │E003924 │E004453 │9/3 │合裕 │200000 │4.00 │4.50 │100,000 │├──┼────┼────┼───┼───┼─────┼───┼───┼─────┤│82 │E003934 │E004425 │9/10 │合裕 │100000 │3.90 │4.60 │70,000 │├──┼────┼────┼───┼───┼─────┼───┼───┼─────┤│83 │E003943 │E004436 │9/12 │合裕 │100000 │3.90 │4.70 │80,000 │├──┼────┼────┼───┼───┼─────┼───┼───┼─────┤│84 │E003961 │E004475 │10/1 │合裕 │100000 │3.83 │4.95 │112,000 │├──┼────┼────┼───┼───┼─────┼───┼───┼─────┤│85 │E003971 │E004485 │10/2 │合裕 │200000 │3.83 │4.95 │224,000 │├──┼────┼────┼───┼───┼─────┼───┼───┼─────┤│86 │E003975 │E004303 │10/4 │合裕 │300000 │3.83 │5.00 │351,000 │├──┼────┼────┼───┼───┼─────┼───┼───┼─────┤│87 │E003983 │E004308 │10/8 │合裕 │300000 │3.88 │4.95 │321,000 │├──┼────┼────┼───┼───┼─────┼───┼───┼─────┤│88 │E004047 │E002438 │11/29 │合裕 │300000 │4.37 │4.87 │150,000 │├──┼────┼────┼───┼───┼─────┼───┼───┼─────┤│89 │E003918 │E003747 │8/28 │楊麗花│300000 │4.10 │4.49 │117,000 │├──┼────┼────┼───┼───┼─────┼───┼───┼─────┤│90 │E004002 │E004322 │10/15 │楊麗花│150000 │3.88 │4.95 │160,500 │├──┼────┼────┼───┼───┼─────┼───┼───┼─────┤│91 │E004024 │E004368 │11/3 │萬寶 │190000 │13.10 │23.10 │1,900,000 ││ │ │ │ │王冠傑│ │ │ │ │├──┼────┼────┼───┼───┼─────┼───┼───┼─────┤│92 │E003896 │E003734 │8/8 │大定行│20000 │3.83 │4.00 │3,400 │├──┼────┼────┼───┼───┼─────┼───┼───┼─────┤│93 │E003893 │E003731 │8/8 │大定行│300000 │7.34 │7.40 │18,000 │├──┼────┼────┼───┼───┼─────┼───┼───┼─────┤│94 │E003954 │E004466 │9/27 │大定行│300000 │3.85 │4.95 │330,000 │├──┼────┼────┼───┼───┼─────┼───┼───┼─────┤│95 │E003980 │E004306 │10/6 │大定行│300000 │3.87 │4.95 │324,000 │├──┼────┼────┼───┼───┼─────┼───┼───┼─────┤│96 │E003505 │E002446 │11/30 │大定行│500000 │4.38 │4.88 │250,000 │├──┼────┼────┼───┼───┼─────┼───┼───┼─────┤│97 │E003976 │E004304 │10/4 │黃河章│200000 │3.83 │5.00 │234,000 │├──┼────┼────┼───┼───┼─────┼───┼───┼─────┤│98 │E003987 │E004311 │10/9 │黃河章│100000 │3.90 │4.95 │105,000 │├──┼────┼────┼───┼───┼─────┼───┼───┼─────┤│99 │E004039 │E002429 │11/27 │黃河章│300000 │4.37 │4.90 │159,000 │├──┼────┼────┼───┼───┼─────┼───┼───┼─────┤│100 │E003946 │E004444 │9/14 │王政國│100000 │3.95 │4.95 │100,000 │├──┼────┼────┼───┼───┼─────┼───┼───┼─────┤│101 │E003947 │E004457 │9/17 │王政國│20000 │3.95 │4.95 │20,000 │├──┼────┼────┼───┼───┼─────┼───┼───┼─────┤│102 │E003515 │E002510 │12/4 │王政國│200000 │4.40 │4.80 │80,000 │├──┼────┼────┼───┼───┼─────┼───┼───┼─────┤│103 │E003964 │E004478 │10/1 │李重寬│300000 │3.83 │4.95 │336,000 │├──┼────┼────┼───┼───┼─────┼───┼───┼─────┤│104 │E003970 │E004484 │10/2 │李重寬│200000 │3.83 │4.95 │224,000 │├──┼────┼────┼───┼───┼─────┼───┼───┼─────┤│105 │E004050 │E002441 │11/29 │李重寬│350000 │4.38 │4.88 │175,000 │├──┼────┼────┼───┼───┼─────┼───┼───┼─────┤│106 │E003948 │E004458 │9/17 │祝義雄│100000 │7.95 │8.50 │55,000 │├──┼────┼────┼───┼───┼─────┼───┼───┼─────┤│107 │E004005 │E004329 │10/16 │祝義雄│200000 │8.10 │8.30 │40,000 │├──┼────┼────┼───┼───┼─────┼───┼───┼─────┤│108 │E004044 │E002434 │11/27 │祝義雄│0000000 │4.37 │4.88 │510,000 │├──┼────┼────┼───┼───┼─────┼───┼───┼─────┤│109 │E003932 │E004418 │9/7 │吉龍 │200000 │7.95 │8.35 │80,000 │├──┼────┼────┼───┼───┼─────┼───┼───┼─────┤│110 │E003949 │E004459 │9/17 │吉龍 │200000 │7.95 │8.50 │110,000 │├──┼────┼────┼───┼───┼─────┼───┼───┼─────┤│111 │E003995 │E004319 │10/13 │吉龍 │12000 │3.90 │4.95 │12,600 │├──┼────┼────┼───┼───┼─────┼───┼───┼─────┤│112 │E003998 │E004325 │10/15 │吉龍 │100000 │8.00 │8.10 │10,000 │├──┼────┼────┼───┼───┼─────┼───┼───┼─────┤│113 │E003999 │E004326 │10/15 │吉龍 │20000 │3.90 │4.95 │21,000 │├──┼────┼────┼───┼───┼─────┼───┼───┼─────┤│114 │E003944 │E004437 │9/12 │林健立│12000 │3.90 │4.70 │9,600 │├──┼────┼────┼───┼───┼─────┼───┼───┼─────┤│115 │E003945 │E004442 │9/14 │林健立│10000 │3.95 │4.95 │10,000 │├──┼────┼────┼───┼───┼─────┼───┼───┼─────┤│116 │E003955 │E004469 │9/27 │林健立│10000 │3.85 │4.95 │11,000 │├──┼────┼────┼───┼───┼─────┼───┼───┼─────┤│117 │E003965 │E004479 │10/1 │林健立│10000 │3.83 │4.95 │11,200 │├──┼────┼────┼───┼───┼─────┼───┼───┼─────┤│118 │E003984 │E004309 │10/8 │林健立│20000 │3.88 │4.95 │21,400 │├──┼────┼────┼───┼───┼─────┼───┼───┼─────┤│119 │E004013 │E004343 │10/20 │林健立│22503 │3.95 │4.95 │22,503 │├──┼────┼────┼───┼───┼─────┼───┼───┼─────┤│120 │E003510 │E002508 │11/30 │林健立│10065 │4.38 │4.88 │5,032 │├──┼────┼────┼───┼───┼─────┼───┼───┼─────┤│121 │E004007 │E004331 │10/16 │慶豐 │130000 │16.00 │26.00 │1,300,000 ││ │ │ │ │蕭楷齡│ │ │ │ │├──┼────┼────┼───┼───┼─────┼───┼───┼─────┤│122 │E003502 │E002443 │11/29 │大進 │200000 │4.38 │4.88 │100,000 │├──┼────┼────┼───┼───┼─────┼───┼───┼─────┤│123 │E003938 │E004431 │9/11 │弘資 │500000 │3.90 │4.60 │350,000 │├──┼────┼────┼───┼───┼─────┼───┼───┼─────┤│124 │E003972 │E004486 │10/2 │弘資 │500000 │3.83 │4.95 │560,000 │├──┼────┼────┼───┼───┼─────┼───┼───┼─────┤│125 │E003506 │E002447 │11/30 │弘資 │300000 │4.38 │4.88 │150,000 │├──┴────┴────┴───┴───┴─────┴───┴───┴─────┤│七十九年度大宗物資部分虛增營業額合計:新台幣29,221,635元 │└────────────────────────────────────────┘附表二:

八十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0000000號21─7、21─3)┌──┬────┬────┬───┬───┬─────┬───┬───┬─────┐│編號│原訂單 │新訂單 │訂單 │廠商/│訂單數量 │原單價│新單價│虛增銷售額││ │號碼 │號碼 │日期 │相對人│(公斤) │(元)│(元)│(元) │├──┼────┼────┼───┼───┼─────┼───┼───┼─────┤│1 │E100175 │E102505 │6/7 │立通(│300000 │3.69 │4.25 │168,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 │E100184 │E102512 │6/8 │立通(│500000 │3.70 │4.25 │275,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3 │E100179 │E102508 │6/8 │萬豐 │500000 │3.70 │4.25 │275,000 │├──┼────┼────┼───┼───┼─────┼───┼───┼─────┤│4 │E100187 │E102515 │6/10 │金益昌│500000 │3.70 │4.26 │280,000 │├──┼────┼────┼───┼───┼─────┼───┼───┼─────┤│5 │E100183 │E102511 │6/8 │高正 │400000 │3.70 │4.25 │220,000 │├──┼────┼────┼───┼───┼─────┼───┼───┼─────┤│6 │E100189 │E102517 │6/10 │高正 │500000 │3.70 │4.25 │275,000 │├──┼────┼────┼───┼───┼─────┼───┼───┼─────┤│7 │E100190 │E102518 │6/10 │高正 │700000 │3.70 │4.25 │385,000 │├──┼────┼────┼───┼───┼─────┼───┼───┼─────┤│8 │E100166 │E102502 │6/4 │和泰 │500000 │3.73 │4.25 │260,000 │├──┼────┼────┼───┼───┼─────┼───┼───┼─────┤│9 │E100186 │E102514 │6/10 │和泰 │0000000 │3.70 │4.25 │550,000 │├──┼────┼────┼───┼───┼─────┼───┼───┼─────┤│10 │E100178 │E102507 │6/8 │台聯 │100000 │3.70 │4.26 │56,000 │├──┼────┼────┼───┼───┼─────┼───┼───┼─────┤│11 │E100174 │E102504 │6/7 │王陣 │200000 │3.70 │4.26 │112,000 │├──┼────┼────┼───┼───┼─────┼───┼───┼─────┤│12 │E100181 │E102510 │6/8 │王陣 │300000 │3.70 │4.26 │168,000 │├──┼────┼────┼───┼───┼─────┼───┼───┼─────┤│13 │E100169 │E102503 │6/5 │鄭順發│300000 │3.70 │4.26 │168,000 │├──┼────┼────┼───┼───┼─────┼───┼───┼─────┤│14 │E100176 │E102506 │6/7 │合裕 │200000 │3.70 │4.26 │112,000 │├──┼────┼────┼───┼───┼─────┼───┼───┼─────┤│15 │E100180 │E102509 │6/8 │大定行│500000 │3.70 │4.25 │275,000 │├──┼────┼────┼───┼───┼─────┼───┼───┼─────┤│16 │E100185 │E102513 │6/8 │王政國│100000 │3.70 │4.27 │57,000 │├──┼────┼────┼───┼───┼─────┼───┼───┼─────┤│17 │E100193 │E102519 │6/12 │林健立│10044 │3.88 │4.30 │4,218 │├──┼────┼────┼───┼───┼─────┼───┼───┼─────┤│18 │E100194 │E102520 │6/12 │林健立│12952 │3.70 │4.28 │7,512 │├──┼────┼────┼───┼───┼─────┼───┼───┼─────┤│19 │E100188 │E102516 │6/10 │弘資 │200000 │3.70 │4.26 │112,000 │├──┼────┼────┼───┼───┼─────┼───┼───┼─────┤│20 │E100378 │E102608 │10/3 │立通(│200000 │3.75 │4.75 │20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1 │E100393 │E102624 │10/8 │立通(│100000 │3.88 │4.78 │9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2 │E100394 │E102625 │10/8 │立通(│100000 │3.87 │4.77 │9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3 │E100398 │E102629 │10/11 │立通(│200000 │3.85 │4.75 │18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4 │E100422 │E102646 │10/22 │立通(│500000 │3.90 │4.63 │365,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5 │E100456 │E102671 │11/1 │立通(│500000 │3.90 │4.60 │35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6 │E100485 │E102684 │11/18 │立通(│500000 │4.16 │4.52 │18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7 │E100487 │E102686 │11/19 │立通(│500000 │4.17 │4.53 │18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8 │E100517 │E102713 │11/30 │立通(│300000 │4.16 │4.46 │9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9 │E100339 │E102557 │9/3 │萬豐 │100000 │7.50 │7.75 │25,000 │├──┼────┼────┼───┼───┼─────┼───┼───┼─────┤│30 │E100344 │E102568 │9/4 │萬豐 │500000 │3.73 │4.33 │300,000 │├──┼────┼────┼───┼───┼─────┼───┼───┼─────┤│31 │E100351 │E102577 │9/11 │萬豐 │100000 │7.50 │7.90 │40,000 │├──┼────┼────┼───┼───┼─────┼───┼───┼─────┤│32 │E100380 │E102610 │10/4 │萬豐 │300000 │7.75 │7.95 │60,000 │├──┼────┼────┼───┼───┼─────┼───┼───┼─────┤│33 │E100386 │E102616 │10/5 │萬豐 │300000 │7.80 │7.96 │48,000 │├──┼────┼────┼───┼───┼─────┼───┼───┼─────┤│34 │E100391 │E102622 │10/8 │萬豐 │300000 │7.80 │7.96 │48,000 │├──┼────┼────┼───┼───┼─────┼───┼───┼─────┤│35 │E100396 │E102627 │10/9 │萬豐 │60000 │7.80 │7.96 │9,600 │├──┼────┼────┼───┼───┼─────┼───┼───┼─────┤│36 │E100401 │E102632 │10/12 │萬豐 │600000 │7.77 │7.97 │120,000 │├──┼────┼────┼───┼───┼─────┼───┼───┼─────┤│37 │E100402 │E102633 │10/11 │萬豐 │500000 │7.77 │7.97 │100,000 │├──┼────┼────┼───┼───┼─────┼───┼───┼─────┤│38 │E100493 │E102693 │11/22 │萬豐 │0000000 │4.16 │4.50 │340,000 │├──┼────┼────┼───┼───┼─────┼───┼───┼─────┤│39 │E100329 │E102551 │9/2 │楊世昌│300000 │3.73 │3.93 │60,000 │├──┼────┼────┼───┼───┼─────┼───┼───┼─────┤│40 │E100335 │E102559 │9/3 │楊世昌│200000 │3.73 │4.23 │100,000 │├──┼────┼────┼───┼───┼─────┼───┼───┼─────┤│41 │E100413 │E102640 │10/18 │楊世昌│300000 │3.93 │4.69 │228,000 │├──┼────┼────┼───┼───┼─────┼───┼───┼─────┤│42 │E100437 │E102655 │10/28 │楊世昌│200000 │3.90 │4.60 │140,000 │├──┼────┼────┼───┼───┼─────┼───┼───┼─────┤│43 │E100444 │E102660 │10/29 │楊世昌│300000 │3.90 │4.60 │210,000 │├──┼────┼────┼───┼───┼─────┼───┼───┼─────┤│44 │E100486 │E102685 │11/19 │楊世昌│500000 │4.16 │4.53 │185,000 │├──┼────┼────┼───┼───┼─────┼───┼───┼─────┤│45 │E100496 │E102694 │11/23 │楊世昌│500000 │4.17 │4.47 │150,000 │├──┼────┼────┼───┼───┼─────┼───┼───┼─────┤│46 │E100505 │E102705 │11/26 │楊世昌│500000 │4.16 │4.46 │150,000 │├──┼────┼────┼───┼───┼─────┼───┼───┼─────┤│47 │E100530 │E102719 │12/3 │楊世昌│300000 │4.15 │4.45 │90,000 │├──┼────┼────┼───┼───┼─────┼───┼───┼─────┤│48 │E100337 │E102561 │9/3 │林寬義│200000 │3.73 │4.23 │100,000 │├──┼────┼────┼───┼───┼─────┼───┼───┼─────┤│49 │E100343 │E102571 │9/4 │林寬義│300000 │3.73 │4.33 │180,000 │├──┼────┼────┼───┼───┼─────┼───┼───┼─────┤│50 │E100504 │E102704 │11/26 │林寬義│500000 │4.16 │4.46 │150,000 │├──┼────┼────┼───┼───┼─────┼───┼───┼─────┤│51 │E100325 │E102546 │9/2 │金益昌│200000 │3.72 │3.92 │40,000 │├──┼────┼────┼───┼───┼─────┼───┼───┼─────┤│52 │E100326 │E102547 │9/2 │金益昌│500000 │3.73 │3.93 │100,000 │├──┼────┼────┼───┼───┼─────┼───┼───┼─────┤│53 │E100372 │E102600 │10/1 │金益昌│500000 │3.75 │4.75 │500,000 │├──┼────┼────┼───┼───┼─────┼───┼───┼─────┤│54 │E100389 │E102620 │10/7 │金益昌│100000 │3.90 │4.75 │85,000 │├──┼────┼────┼───┼───┼─────┼───┼───┼─────┤│55 │E100399 │E102630 │10/11 │金益昌│300000 │3.85 │4.75 │270,000 │├──┼────┼────┼───┼───┼─────┼───┼───┼─────┤│56 │E100404 │E102635 │10/12 │金益昌│300000 │3.85 │4.75 │270,000 │├──┼────┼────┼───┼───┼─────┼───┼───┼─────┤│57 │E100430 │E102651 │10/24 │金益昌│300000 │3.90 │4.60 │210,000 │├──┼────┼────┼───┼───┼─────┼───┼───┼─────┤│58 │E100447 │E102663 │10/29 │金益昌│300000 │3.90 │4.60 │210,000 │├──┼────┼────┼───┼───┼─────┼───┼───┼─────┤│59 │E100482 │E102681 │11/16 │金益昌│0000000 │4.18 │4.50 │320,000 │├──┼────┼────┼───┼───┼─────┼───┼───┼─────┤│60 │E100492 │E102692 │11/21 │金益昌│500000 │4.18 │4.50 │160,000 │├──┼────┼────┼───┼───┼─────┼───┼───┼─────┤│61 │E100501 │E102698 │11/26 │金益昌│300000 │4.16 │4.46 │90,000 │├──┼────┼────┼───┼───┼─────┼───┼───┼─────┤│62 │E100516 │E102712 │11/30 │金益昌│300000 │4.16 │4.46 │90,000 │├──┼────┼────┼───┼───┼─────┼───┼───┼─────┤│63 │E100543 │E102730 │12/10 │金益昌│300000 │4.13 │4.43 │90,000 │├──┼────┼────┼───┼───┼─────┼───┼───┼─────┤│64 │E100340 │E102565 │9/3 │廖順安│0000000 │3.73 │4.23 │500,000 ││ │ │ │ │統一 │ │ │ │ │├──┼────┼────┼───┼───┼─────┼───┼───┼─────┤│65 │E100331 │E102553 │9/2 │高正 │300000 │3.73 │3.93 │60,000 │├──┼────┼────┼───┼───┼─────┼───┼───┼─────┤│66 │E100346 │E102570 │9/4 │高正 │500000 │3.73 │4.33 │300,000 │├──┼────┼────┼───┼───┼─────┼───┼───┼─────┤│67 │E100368 │E102596 │9/30 │高正 │300000 │3.71 │4.75 │312,000 │├──┼────┼────┼───┼───┼─────┼───┼───┼─────┤│68 │E100371 │E102599 │9/30 │高正 │300000 │3.72 │4.75 │309,000 │├──┼────┼────┼───┼───┼─────┼───┼───┼─────┤│69 │E100383 │E102613 │10/4 │高正 │300000 │3.77 │4.77 │300,000 │├──┼────┼────┼───┼───┼─────┼───┼───┼─────┤│70 │E100390 │E102621 │10/7 │高正 │300000 │3.88 │4.75 │261,000 │├──┼────┼────┼───┼───┼─────┼───┼───┼─────┤│71 │E100417 │E102644 │10/19 │高正 │300000 │3.92 │4.62 │210,000 │├──┼────┼────┼───┼───┼─────┼───┼───┼─────┤│72 │E100438 │E102656 │10/28 │高正 │300000 │3.90 │4.60 │210,000 │├──┼────┼────┼───┼───┼─────┼───┼───┼─────┤│73 │E100457 │E102672 │11/1 │高正 │300000 │3.90 │4.60 │210,000 │├──┼────┼────┼───┼───┼─────┼───┼───┼─────┤│74 │E100470 │E102675 │11/8 │高正 │500000 │4.30 │4.50 │100,000 │├──┼────┼────┼───┼───┼─────┼───┼───┼─────┤│75 │E100559 │E102742 │12/18 │高正 │700000 │4.08 │4.48 │280,000 │├──┼────┼────┼───┼───┼─────┼───┼───┼─────┤│76 │E100334 │E102558 │9/3 │和泰 │300000 │7.50 │7.75 │75,000 │├──┼────┼────┼───┼───┼─────┼───┼───┼─────┤│77 │E100349 │E102575 │9/9 │和泰 │340000 │7.48 │7.85 │125,800 │├──┼────┼────┼───┼───┼─────┼───┼───┼─────┤│78 │E100352 │E102579 │9/11 │和泰 │200000 │3.75 │4.50 │200,000 │├──┼────┼────┼───┼───┼─────┼───┼───┼─────┤│79 │E100357 │E102585 │9/13 │和泰 │200000 │7.50 │7.90 │80,000 │├──┼────┼────┼───┼───┼─────┼───┼───┼─────┤│80 │E100362 │E102589 │9/25 │和泰 │500000 │3.73 │4.53 │400,000 │├──┼────┼────┼───┼───┼─────┼───┼───┼─────┤│81 │E100369 │E102597 │9/30 │和泰 │0000000 │3.72 │4.75 │1,133,000 │├──┼────┼────┼───┼───┼─────┼───┼───┼─────┤│82 │E100379 │E102609 │10/3 │和泰 │500000 │3.76 │4.76 │500,000 │├──┼────┼────┼───┼───┼─────┼───┼───┼─────┤│83 │E100384 │E102614 │10/4 │和泰 │300000 │3.80 │4.80 │300,000 │├──┼────┼────┼───┼───┼─────┼───┼───┼─────┤│84 │E100403 │E102634 │10/12 │和泰 │500000 │7.77 │7.97 │100,000 │├──┼────┼────┼───┼───┼─────┼───┼───┼─────┤│85 │E100405 │E102636 │10/14 │和泰 │12687 │7.80 │7.96 │2,030 │├──┼────┼────┼───┼───┼─────┼───┼───┼─────┤│86 │E100407 │E102638 │10/14 │和泰 │500000 │3.82 │4.73 │455,000 │├──┼────┼────┼───┼───┼─────┼───┼───┼─────┤│87 │E100445 │E102661 │10/29 │和泰 │0000000 │3.90 │4.60 │1,400,000 │├──┼────┼────┼───┼───┼─────┼───┼───┼─────┤│88 │E100503 │E102700 │11/26 │和泰 │0000000 │4.15 │4.45 │300,000 │├──┼────┼────┼───┼───┼─────┼───┼───┼─────┤│89 │E100527 │E102716 │12/3 │和泰 │200000 │4.15 │4.45 │60,000 │├──┼────┼────┼───┼───┼─────┼───┼───┼─────┤│90 │E100534 │E102722 │12/5 │和泰 │100000 │4.13 │4.43 │30,000 │├──┼────┼────┼───┼───┼─────┼───┼───┼─────┤│91 │E100536 │E102724 │12/6 │和泰 │300000 │4.12 │4.42 │90,000 │├──┼────┼────┼───┼───┼─────┼───┼───┼─────┤│92 │E100555 │E102738 │12/16 │和泰 │0000000 │4.08 │4.48 │400,000 │├──┼────┼────┼───┼───┼─────┼───┼───┼─────┤│93 │E100363 │E102590 │9/25 │台聯 │200000 │3.73 │4.53 │160,000 │├──┼────┼────┼───┼───┼─────┼───┼───┼─────┤│94 │E100382 │E102612 │10/4 │台聯 │200000 │3.77 │4.77 │200,000 │├──┼────┼────┼───┼───┼─────┼───┼───┼─────┤│95 │E100400 │E102631 │10/11 │台聯 │100000 │3.85 │4.75 │90,000 │├──┼────┼────┼───┼───┼─────┼───┼───┼─────┤│96 │E100450 │E102666 │10/30 │台聯 │200000 │3.90 │4.60 │140,000 │├──┼────┼────┼───┼───┼─────┼───┼───┼─────┤│97 │E100454 │E102669 │11/1 │台聯 │200000 │3.90 │4.60 │140,000 │├──┼────┼────┼───┼───┼─────┼───┼───┼─────┤│98 │E100490 │E102690 │11/20 │台聯 │300000 │4.17 │4.51 │102,000 │├──┼────┼────┼───┼───┼─────┼───┼───┼─────┤│99 │E100507 │E102707 │11/27 │台聯 │200000 │4.15 │4.45 │60,000 │├──┼────┼────┼───┼───┼─────┼───┼───┼─────┤│100 │E100513 │E102710 │11/29 │台聯 │200000 │4.15 │4.45 │60,000 │├──┼────┼────┼───┼───┼─────┼───┼───┼─────┤│101 │E100509 │E102709 │11/29 │台聯 │100000 │4.15 │4.45 │30,000 │├──┼────┼────┼───┼───┼─────┼───┼───┼─────┤│102 │E100528 │E102717 │12/3 │台聯 │200000 │4.15 │4.45 │60,000 │├──┼────┼────┼───┼───┼─────┼───┼───┼─────┤│103 │E100533 │E102721 │12/5 │台聯 │100000 │4.13 │4.43 │30,000 │├──┼────┼────┼───┼───┼─────┼───┼───┼─────┤│104 │E100545 │E102732 │12/10 │台聯 │100000 │4.13 │4.43 │30,000 │├──┼────┼────┼───┼───┼─────┼───┼───┼─────┤│105 │E100549 │E102935 │12/12 │台聯 │500000 │4.10 │4.47 │185,000 │├──┼────┼────┼───┼───┼─────┼───┼───┼─────┤│106 │E100541 │E102728 │12/10 │蘇正源│600000 │4.13 │4.43 │180,000 │├──┼────┼────┼───┼───┼─────┼───┼───┼─────┤│107 │E100548 │E102734 │12/12 │蘇正源│0000000 │4.11 │4.47 │360,000 │├──┼────┼────┼───┼───┼─────┼───┼───┼─────┤│108 │E100327 │E102548 │9/2 │鄭啟瑞│400000 │3.73 │3.93 │80,000 │├──┼────┼────┼───┼───┼─────┼───┼───┼─────┤│109 │E100361 │E102588 │9/25 │鄭啟瑞│300000 │3.74 │4.54 │240,000 │├──┼────┼────┼───┼───┼─────┼───┼───┼─────┤│110 │E100395 │E102626 │10/8 │鄭啟瑞│200000 │3.87 │4.77 │180,000 │├──┼────┼────┼───┼───┼─────┼───┼───┼─────┤│111 │E100410 │E102639 │10/15 │鄭啟瑞│400000 │3.83 │4.69 │344,000 │├──┼────┼────┼───┼───┼─────┼───┼───┼─────┤│112 │E100435 │E102654 │10/28 │鄭啟瑞│100000 │3.90 │4.60 │70,000 │├──┼────┼────┼───┼───┼─────┼───┼───┼─────┤│113 │E100436 │E102653 │10/28 │鄭啟瑞│100000 │3.90 │4.60 │70,000 │├──┼────┼────┼───┼───┼─────┼───┼───┼─────┤│114 │E100446 │E102662 │10/29 │鄭啟瑞│100000 │3.90 │4.60 │70,000 │├──┼────┼────┼───┼───┼─────┼───┼───┼─────┤│115 │E100453 │E102668 │11/1 │鄭啟瑞│500000 │3.90 │4.60 │350,000 │├──┼────┼────┼───┼───┼─────┼───┼───┼─────┤│116 │E100489 │E102689 │11/20 │鄭啟瑞│200000 │4.18 │4.51 │66,000 │├──┼────┼────┼───┼───┼─────┼───┼───┼─────┤│117 │E100502 │E102699 │11/26 │鄭啟瑞│100000 │4.17 │4.47 │30,000 │├──┼────┼────┼───┼───┼─────┼───┼───┼─────┤│118 │E100506 │E102706 │11/27 │鄭啟瑞│200000 │4.16 │4.46 │60,000 │├──┼────┼────┼───┼───┼─────┼───┼───┼─────┤│119 │E100514 │E102711 │11/29 │鄭啟瑞│400000 │4.16 │4.46 │120,000 │├──┼────┼────┼───┼───┼─────┼───┼───┼─────┤│120 │E100529 │E102718 │12/2 │鄭啟瑞│200000 │4.15 │4.45 │60,000 │├──┼────┼────┼───┼───┼─────┼───┼───┼─────┤│121 │E100537 │E102725 │12/6 │鄭啟瑞│100000 │4.13 │4.43 │30,000 │├──┼────┼────┼───┼───┼─────┼───┼───┼─────┤│122 │E100540 │E102727 │12/10 │鄭啟瑞│200000 │4.13 │4.43 │60,000 │├──┼────┼────┼───┼───┼─────┼───┼───┼─────┤│123 │E100547 │E102733 │12/12 │鄭啟瑞│200000 │4.11 │4.47 │72,000 │├──┼────┼────┼───┼───┼─────┼───┼───┼─────┤│124 │E100553 │E102739 │12/14 │鄭啟瑞│200000 │4.10 │4.48 │76,000 │├──┼────┼────┼───┼───┼─────┼───┼───┼─────┤│125 │E100561 │E102744 │12/19 │鄭啟瑞│200000 │4.08 │4.48 │80,000 │├──┼────┼────┼───┼───┼─────┼───┼───┼─────┤│126 │E100518 │E102714 │12/2 │鄭啟瑞│200000 │4.16 │4.46 │60,000 │├──┼────┼────┼───┼───┼─────┼───┼───┼─────┤│127 │E100370 │E102598 │9/30 │王陣 │300000 │4.75 │3.72 │309,000 │├──┼────┼────┼───┼───┼─────┼───┼───┼─────┤│128 │E100415 │E102642 │10/19 │王陣 │200000 │3.93 │4.63 │140,000 │├──┼────┼────┼───┼───┼─────┼───┼───┼─────┤│129 │E100483 │E102682 │11/16 │王陣 │500000 │4.17 │4.50 │165,000 │├──┼────┼────┼───┼───┼─────┼───┼───┼─────┤│130 │E100484 │E102683 │11/18 │王陣 │500000 │4.16 │4.50 │170,000 │├──┼────┼────┼───┼───┼─────┼───┼───┼─────┤│131 │E100324 │E102545 │9/2 │忠泰 │150000 │3.72 │3.92 │30,000 │├──┼────┼────┼───┼───┼─────┼───┼───┼─────┤│132 │E100440 │E102658 │10/28 │忠泰 │300000 │3.90 │4.60 │210,000 │├──┼────┼────┼───┼───┼─────┼───┼───┼─────┤│133 │E100449 │E102665 │10/30 │忠泰 │100000 │3.90 │4.60 │70,000 │├──┼────┼────┼───┼───┼─────┼───┼───┼─────┤│134 │E100551 │E102737 │12/13 │忠泰 │100000 │4.10 │4.48 │38,000 │├──┼────┼────┼───┼───┼─────┼───┼───┼─────┤│135 │E100554 │E102740 │12/16 │忠泰 │20000 │4.10 │4.48 │7,600 │├──┼────┼────┼───┼───┼─────┼───┼───┼─────┤│136 │E100336 │E102560 │9/3 │合裕 │100000 │3.73 │4.23 │50,000 │├──┼────┼────┼───┼───┼─────┼───┼───┼─────┤│137 │E100364 │E102592 │9/25 │合裕 │200000 │3.73 │4.53 │160,000 │├──┼────┼────┼───┼───┼─────┼───┼───┼─────┤│138 │E100406 │E102637 │10/14 │合裕 │100000 │3.85 │4.75 │90,000 │├──┼────┼────┼───┼───┼─────┼───┼───┼─────┤│139 │E100423 │E102647 │10/22 │合裕 │100000 │3.90 │4.63 │73,000 │├──┼────┼────┼───┼───┼─────┼───┼───┼─────┤│140 │E100429 │E102650 │10/24 │合裕 │100000 │3.90 │4.60 │70,000 │├──┼────┼────┼───┼───┼─────┼───┼───┼─────┤│141 │E100439 │E102657 │10/28 │合裕 │100000 │3.90 │4.60 │70,000 │├──┼────┼────┼───┼───┼─────┼───┼───┼─────┤│142 │E100448 │E102664 │10/30 │合裕 │100000 │3.90 │4.60 │70,000 │├──┼────┼────┼───┼───┼─────┼───┼───┼─────┤│143 │E100455 │E102670 │11/1 │合裕 │200000 │3.90 │4.60 │140,000 │├──┼────┼────┼───┼───┼─────┼───┼───┼─────┤│144 │E100479 │E102679 │11/15 │合裕 │300000 │4.20 │4.50 │90,000 │├──┼────┼────┼───┼───┼─────┼───┼───┼─────┤│145 │E100488 │E102687 │11/19 │合裕 │200000 │4.17 │4.53 │72,000 │├──┼────┼────┼───┼───┼─────┼───┼───┼─────┤│146 │E100498 │E102696 │11/25 │合裕 │200000 │4.18 │4.48 │60,000 │├──┼────┼────┼───┼───┼─────┼───┼───┼─────┤│147 │E100510 │E102708 │11/28 │合裕 │200000 │4.15 │4.45 │60,000 │├──┼────┼────┼───┼───┼─────┼───┼───┼─────┤│148 │E100544 │E102731 │12/10 │合裕 │100000 │4.13 │4.43 │30,000 │├──┼────┼────┼───┼───┼─────┼───┼───┼─────┤│149 │E100328 │E102549 │9/2 │楊麗花│600000 │3.73 │3.93 │120,000 │├──┼────┼────┼───┼───┼─────┼───┼───┼─────┤│150 │E100359 │E102586 │9/24 │楊麗花│400000 │3.74 │4.54 │320,000 │├──┼────┼────┼───┼───┼─────┼───┼───┼─────┤│151 │E100475 │E102678 │11/9 │楊麗花│500000 │4.30 │4.50 │100,000 │├──┼────┼────┼───┼───┼─────┼───┼───┼─────┤│152 │E100542 │E102729 │12/10 │楊麗花│700000 │4.13 │4.43 │210,000 │├──┼────┼────┼───┼───┼─────┼───┼───┼─────┤│153 │E100377 │E102607 │10/2 │大定行│500000 │3.75 │4.75 │500,000 │├──┼────┼────┼───┼───┼─────┼───┼───┼─────┤│154 │E100560 │E102743 │12/19 │大定行│300000 │4.08 │4.48 │120,000 │├──┼────┼────┼───┼───┼─────┼───┼───┼─────┤│155 │E100339 │E102562 │9/3 │明泰 │300000 │3.73 │4.23 │150,000 │├──┼────┼────┼───┼───┼─────┼───┼───┼─────┤│156 │E100330 │E102552 │9/2 │李重寬│500000 │3.73 │3.93 │100,000 │├──┼────┼────┼───┼───┼─────┼───┼───┼─────┤│157 │E100416 │E102643 │10/19 │李重寬│200000 │3.93 │4.63 │140,000 │├──┼────┼────┼───┼───┼─────┼───┼───┼─────┤│158 │E100443 │E102659 │10/29 │李重寬│200000 │3.90 │4.60 │140,000 │├──┼────┼────┼───┼───┼─────┼───┼───┼─────┤│159 │E100323 │E102544 │9/2 │祝義雄│50000 │7.50 │7.60 │5,000 │├──┼────┼────┼───┼───┼─────┼───┼───┼─────┤│160 │E100332 │E102556 │9/3 │祝義雄│100000 │7.50 │7.75 │25,000 │├──┼────┼────┼───┼───┼─────┼───┼───┼─────┤│161 │E100341 │E102566 │9/4 │祝義雄│50000 │7.50 │7.80 │15,000 │├──┼────┼────┼───┼───┼─────┼───┼───┼─────┤│162 │E100350 │E102576 │9/10 │祝義雄│100000 │7.50 │7.85 │35,000 │├──┼────┼────┼───┼───┼─────┼───┼───┼─────┤│163 │E100354 │E102580 │9/12 │祝義雄│50000 │7.50 │7.85 │17,500 │├──┼────┼────┼───┼───┼─────┼───┼───┼─────┤│164 │E100356 │E102584 │9/13 │祝義雄│100000 │7.50 │7.90 │40,000 │├──┼────┼────┼───┼───┼─────┼───┼───┼─────┤│165 │E100360 │E102587 │9/25 │祝義雄│100000 │7.65 │7.95 │30,000 │├──┼────┼────┼───┼───┼─────┼───┼───┼─────┤│166 │E100366 │E102594 │9/27 │祝義雄│50000 │7.65 │7.95 │15,000 │├──┼────┼────┼───┼───┼─────┼───┼───┼─────┤│167 │E100381 │E102611 │10/4 │祝義雄│100000 │7.75 │7.95 │20,000 │├──┼────┼────┼───┼───┼─────┼───┼───┼─────┤│168 │E100347 │E102573 │9/5 │吉龍 │17021 │3.75 │4.25 │8,510 │├──┼────┼────┼───┼───┼─────┼───┼───┼─────┤│169 │E100348 │E102574 │9/9 │吉龍 │100000 │7.50 │7.85 │35,000 │├──┼────┼────┼───┼───┼─────┼───┼───┼─────┤│170 │E100392 │E102623 │10/8 │吉龍 │50000 │7.80 │7.96 │8,000 │├──┼────┼────┼───┼───┼─────┼───┼───┼─────┤│171 │E100414 │E102641 │10/19 │吉龍 │16920 │3.95 │4.65 │11,844 │├──┼────┼────┼───┼───┼─────┼───┼───┼─────┤│172 │E100480 │E10268 │11/15 │吉龍 │17000 │4.20 │4.50 │5,100 │├──┼────┼────┼───┼───┼─────┼───┼───┼─────┤│173 │E100355 │E102583 │9/11 │林健立│25853 │3.77 │4.50 │18,872 │├──┼────┼────┼───┼───┼─────┼───┼───┼─────┤│174 │E100365 │E102593 │9/26 │林健立│13083 │3.73 │4.73 │13,083 │├──┼────┼────┼───┼───┼─────┼───┼───┼─────┤│175 │E100367 │E102595 │9/27 │林健立│10059 │3.73 │4.73 │10,059 │├──┼────┼────┼───┼───┼─────┼───┼───┼─────┤│176 │E100373 │E102602 │10/1 │林健立│13068 │3.75 │4.77 │13,329 │├──┼────┼────┼───┼───┼─────┼───┼───┼─────┤│177 │E100385 │E102615 │10/4 │林健立│12977 │3.77 │4.77 │12,977 │├──┼────┼────┼───┼───┼─────┼───┼───┼─────┤│178 │E100387 │E102617 │10/5 │林健立│26000 │3.85 │4.75 │23,400 │├──┼────┼────┼───┼───┼─────┼───┼───┼─────┤│179 │E100397 │E102628 │10/9 │林健立│26000 │3.88 │4.78 │23,400 │├──┼────┼────┼───┼───┼─────┼───┼───┼─────┤│180 │E100424 │E102648 │10/22 │林健立│26000 │3.92 │4.63 │18,460 │├──┼────┼────┼───┼───┼─────┼───┼───┼─────┤│181 │E100451 │E102667 │10/30 │林健立│13133 │3.90 │4.60 │9,196 │├──┼────┼────┼───┼───┼─────┼───┼───┼─────┤│182 │E100458 │E102673 │11/1 │林健立│26000 │3.90 │4.60 │18,200 │├──┼────┼────┼───┼───┼─────┼───┼───┼─────┤│183 │E100469 │E102674 │11/2 │林健立│13076 │3.95 │4.50 │7,191 │├──┼────┼────┼───┼───┼─────┼───┼───┼─────┤│184 │E100471 │E102676 │11/8 │林健立│65000 │4.30 │4.50 │13,000 │├──┼────┼────┼───┼───┼─────┼───┼───┼─────┤│185 │E100497 │E102695 │11/23 │林健立│26000 │4.18 │4.48 │7,800 │├──┼────┼────┼───┼───┼─────┼───┼───┼─────┤│186 │E100499 │E102697 │11/25 │林健立│13000 │4.18 │4.48 │3,900 │├──┼────┼────┼───┼───┼─────┼───┼───┼─────┤│187 │E100526 │E102715 │12/2 │林健立│26146 │4.18 │4.48 │7,843 │├──┼────┼────┼───┼───┼─────┼───┼───┼─────┤│188 │E100532 │E102720 │12/3 │林健立│13109 │4.16 │4.46 │3,932 │├──┼────┼────┼───┼───┼─────┼───┼───┼─────┤│189 │E100535 │E102723 │12/4 │林健立│13094 │4.15 │4.45 │3,928 │├──┼────┼────┼───┼───┼─────┼───┼───┼─────┤│190 │E100539 │E102726 │12/7 │林健立│10026 │4.15 │4.45 │3,007 │├──┼────┼────┼───┼───┼─────┼───┼───┼─────┤│191 │E100550 │E102736 │12/12 │林健立│13138 │4.13 │4.48 │4,598 │├──┼────┼────┼───┼───┼─────┼───┼───┼─────┤│192 │E100556 │E102741 │12/16 │林健立│13069 │4.10 │4.50 │5,227 │├──┼────┼────┼───┼───┼─────┼───┼───┼─────┤│193 │E100562 │E102745 │12/19 │林健立│78000 │4.10 │4.50 │31,200 │├──┼────┼────┼───┼───┼─────┼───┼───┼─────┤│194 │E100353 │E102585 │9/12 │大進 │39000 │7.50 │7.85 │13,650 │├──┼────┼────┼───┼───┼─────┼───┼───┼─────┤│195 │E100342 │E102567 │9/4 │弘資 │200000 │3.73 │4.33 │120,000 │├──┼────┼────┼───┼───┼─────┼───┼───┼─────┤│196 │E100388 │E102618 │10/5 │弘資 │200000 │3.85 │4.75 │180,000 │├──┼────┼────┼───┼───┼─────┼───┼───┼─────┤│197 │E100434 │E102652 │10/28 │弘資 │500000 │3.90 │4.60 │350,000 │├──┼────┼────┼───┼───┼─────┼───┼───┼─────┤│198 │E100491 │E102691 │11/20 │弘資 │500000 │4.17 │4.50 │165,000 │├──┼────┼────┼───┼───┼─────┼───┼───┼─────┤│199 │E100375 │E102702 │9/13 │林振揚│20000 │24.00 │29.00 │100,000 │├──┼────┼────┼───┼───┼─────┼───┼───┼─────┤│200 │E100374 │E102701 │9/12 │蕭楷齡│70000 │23.90 │28.90 │350,000 │├──┼────┼────┼───┼───┼─────┼───┼───┼─────┤│201 │E100376 │E102703 │9/30 │蕭楷齡│100000 │24.00 │29.00 │500,000 │├──┼────┼────┼───┼───┼─────┼───┼───┼─────┤│202 │E100421 │E102645 │10/3 │蕭楷齡│105000 │18.10 │23.50 │567,000 │├──┼────┼────┼───┼───┼─────┼───┼───┼─────┤│203 │E100345 │E102569 │9/4 │萬寶 │300000 │3.73 │4.33 │180,000 │├──┴────┴────┴───┴───┴─────┴───┴───┴─────┤│八十年度大宗物資部分虛增營業額合計:新台幣26,715,236元 │└────────────────────────────────────────┘附表三:

八十一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0000000號21─4、21─5)┌──┬────┬────┬───┬───┬─────┬───┬───┬─────┐│編號│原訂單 │新訂單 │訂單 │廠商/│訂單數量 │原單價│新單價│虛增銷售額││ │號碼 │號碼 │日期 │相對人│(公斤) │(元)│(元)│(元) │├──┼────┼────┼───┼───┼─────┼───┼───┼─────┤│1 │E100737 │E102814 │3/2 │立通(│300000 │3.88 │4.55 │201,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2 │E100758 │E102829 │3/9 │立通(│300000 │3.96 │4.55 │177,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3 │E100897 │E102932 │6/1 │立通(│500000 │3.75 │4.95 │60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4 │E100944 │E102963 │6/17 │立通(│300000 │3.70 │4.95 │375,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5 │E100953 │E102072 │6/20 │立通(│400000 │3.66 │4.96 │520,000 ││ │ │ │ │即立豐│ │ │ │ ││ │ │ │ │) │ │ │ │ │├──┼────┼────┼───┼───┼─────┼───┼───┼─────┤│6 │E100762 │E102841 │3/10 │金益昌│300000 │3.97 │4.55 │174,000 │├──┼────┼────┼───┼───┼─────┼───┼───┼─────┤│7 │E100909 │E102941 │6/4 │金益昌│300000 │3.75 │4.95 │360,000 │├──┼────┼────┼───┼───┼─────┼───┼───┼─────┤│8 │E100914 │E102949 │6/8 │金益昌│300000 │3.75 │4.95 │360,000 │├──┼────┼────┼───┼───┼─────┼───┼───┼─────┤│9 │E100973 │E102994 │6/29 │金益昌│200000 │3.67 │4.57 │180,000 │├──┼────┼────┼───┼───┼─────┼───┼───┼─────┤│10 │E100972 │E102995 │6/29 │金益昌│300000 │3.68 │4.58 │270,000 │├──┼────┼────┼───┼───┼─────┼───┼───┼─────┤│11 │E100916 │E102948 │6/8 │楊世昌│100000 │3.75 │4.95 │120,000 │├──┼────┼────┼───┼───┼─────┼───┼───┼─────┤│12 │E100934 │E102956 │6/12 │楊世昌│500000 │3.70 │4.95 │625,000 │├──┼────┼────┼───┼───┼─────┼───┼───┼─────┤│13 │E100733 │E102830 │3/2 │高正 │500000 │3.88 │4.55 │335,000 │├──┼────┼────┼───┼───┼─────┼───┼───┼─────┤│14 │E100734 │E102831 │3/2 │高正 │800000 │3.88 │4.55 │536,000 │├──┼────┼────┼───┼───┼─────┼───┼───┼─────┤│15 │E100759 │E102838 │3/9 │高正 │300000 │3.97 │4.55 │174,000 │├──┼────┼────┼───┼───┼─────┼───┼───┼─────┤│16 │E100767 │E102864 │3/13 │高正 │200000 │3.96 │4.55 │118,000 │├──┼────┼────┼───┼───┼─────┼───┼───┼─────┤│17 │E100920 │E102945 │6/8 │高正 │300000 │3.75 │4.95 │360,000 │├──┼────┼────┼───┼───┼─────┼───┼───┼─────┤│18 │E100932 │E102951 │6/9 │高正 │50948 │3.75 │4.95 │61,137 │├──┼────┼────┼───┼───┼─────┼───┼───┼─────┤│19 │E100942 │E102960 │6/16 │高正 │500000 │3.70 │4.95 │625,000 │├──┼────┼────┼───┼───┼─────┼───┼───┼─────┤│20 │E100957 │E102976 │6/22 │高正 │300000 │3.66 │4.96 │390,000 │├──┼────┼────┼───┼───┼─────┼───┼───┼─────┤│21 │E100958 │E102977 │6/22 │高正 │100000 │3.66 │4.96 │130,000 │├──┼────┼────┼───┼───┼─────┼───┼───┼─────┤│22 │E100947 │E102966 │6/18 │和泰 │300000 │3.68 │4.98 │390,000 │├──┼────┼────┼───┼───┼─────┼───┼───┼─────┤│23 │E100951 │E102970 │6/19 │和泰 │500000 │3.66 │4.96 │650,000 │├──┼────┼────┼───┼───┼─────┼───┼───┼─────┤│24 │E100954 │E102973 │6/20 │和泰 │0000000 │3.66 │4.96 │1,690,000 │├──┼────┼────┼───┼───┼─────┼───┼───┼─────┤│25 │E100736 │E102832 │3/2 │信榮 │200000 │3.88 │4.55 │134,000 │├──┼────┼────┼───┼───┼─────┼───┼───┼─────┤│26 │E100898 │E102931 │6/1 │信榮 │200000 │3.75 │4.95 │240,000 │├──┼────┼────┼───┼───┼─────┼───┼───┼─────┤│27 │E100930 │E102953 │6/11 │信榮 │200000 │3.71 │4.95 │248,000 │├──┼────┼────┼───┼───┼─────┼───┼───┼─────┤│28 │E100971 │E102993 │6/29 │信榮 │200000 │3.67 │4.67 │200,000 │├──┼────┼────┼───┼───┼─────┼───┼───┼─────┤│29 │E100974 │E101003 │6/30 │信榮 │200000 │3.66 │4.06 │80,000 │├──┼────┼────┼───┼───┼─────┼───┼───┼─────┤│30 │E100734 │E102826 │3/2 │蘇正源│300000 │3.88 │4.55 │201,000 │├──┼────┼────┼───┼───┼─────┼───┼───┼─────┤│31 │E100735 │E102823 │3/2 │鄭啟瑞│600000 │3.88 │4.55 │402,000 │├──┼────┼────┼───┼───┼─────┼───┼───┼─────┤│32 │E100768 │E102847 │3/13 │鄭啟瑞│200000 │3.96 │4.55 │118,000 │├──┼────┼────┼───┼───┼─────┼───┼───┼─────┤│33 │E100940 │E102961 │6/16 │鄭啟瑞│300000 │3.70 │4.95 │375,000 │├──┼────┼────┼───┼───┼─────┼───┼───┼─────┤│34 │E100956 │E102995 │6/20 │鄭啟瑞│200000 │3.66 │4.96 │375,000 │├──┼────┼────┼───┼───┼─────┼───┼───┼─────┤│35 │E100941 │E102984 │6/16 │鄭啟瑞│164000 │3.70 │4.75 │205,000 │├──┼────┼────┼───┼───┼─────┼───┼───┼─────┤│36 │E100738 │E102824 │3/2 │王陣 │0000000 │3.88 │4.55 │670,000 │├──┼────┼────┼───┼───┼─────┼───┼───┼─────┤│37 │E100919 │E102946 │6/8 │王陣 │200000 │3.75 │4.95 │240,000 │├──┼────┼────┼───┼───┼─────┼───┼───┼─────┤│38 │E100900 │E102934 │6/2 │忠泰 │100000 │3.78 │4.98 │120,000 │├──┼────┼────┼───┼───┼─────┼───┼───┼─────┤│39 │E100921 │E102944 │6/8 │忠泰 │26000 │3.75 │4.95 │31,200 │├──┼────┼────┼───┼───┼─────┼───┼───┼─────┤│40 │E100979 │E101001 │6/30 │忠泰 │100000 │3.66 │4.46 │80,000 │├──┼────┼────┼───┼───┼─────┼───┼───┼─────┤│41 │E100896 │E102930 │6/1 │楊麗花│800000 │3.75 │4.95 │960,000 │├──┼────┼────┼───┼───┼─────┼───┼───┼─────┤│42 │E100933 │E102955 │6/12 │楊麗花│200000 │3.71 │4.95 │248,000 │├──┼────┼────┼───┼───┼─────┼───┼───┼─────┤│43 │E100945 │E102962 │6/17 │楊麗花│200000 │3.70 │4.95 │250,000 │├──┼────┼────┼───┼───┼─────┼───┼───┼─────┤│44 │E100946 │E102967 │6/18 │楊麗花│19500 │18.45 │33.50 │293,475 │├──┼────┼────┼───┼───┼─────┼───┼───┼─────┤│45 │E100959 │E102978 │6/22 │楊麗花│150000 │3.66 │4.96 │195,000 │├──┼────┼────┼───┼───┼─────┼───┼───┼─────┤│46 │E100970 │E102996 │6/29 │楊麗花│500000 │3.68 │4.58 │450,000 │├──┼────┼────┼───┼───┼─────┼───┼───┼─────┤│47 │E100899 │E102935 │6/2 │大定行│500000 │3.78 │4.98 │600,000 │├──┼────┼────┼───┼───┼─────┼───┼───┼─────┤│48 │E100955 │E102974 │6/20 │大定行│500000 │3.66 │4.96 │650,000 │├──┼────┼────┼───┼───┼─────┼───┼───┼─────┤│49 │E100918 │E102947 │6/8 │黃河章│200000 │3.75 │4.95 │240,000 │├──┼────┼────┼───┼───┼─────┼───┼───┼─────┤│50 │E100740 │E102825 │3/2 │祝義雄│100000 │3.88 │4.55 │67,000 │├──┼────┼────┼───┼───┼─────┼───┼───┼─────┤│51 │E100769 │E102848 │3/14 │祝義雄│100000 │7.15 │7.75 │60,000 │├──┼────┼────┼───┼───┼─────┼───┼───┼─────┤│52 │E100773 │E102851 │3/18 │祝義雄│100000 │7.15 │7.75 │60,000 │├──┼────┼────┼───┼───┼─────┼───┼───┼─────┤│53 │E100774 │E102852 │3/25 │祝義雄│50000 │7.10 │7.75 │32,500 │├──┼────┼────┼───┼───┼─────┼───┼───┼─────┤│54 │E100906 │E102936 │6/3 │祝義雄│16000 │7.05 │7.95 │9,600 │├──┼────┼────┼───┼───┼─────┼───┼───┼─────┤│55 │E100912 │E102950 │6/8 │祝義雄│100000 │7.05 │7.95 │90,000 │├──┼────┼────┼───┼───┼─────┼───┼───┼─────┤│56 │E100905 │E102937 │6/3 │吉龍 │50000 │3.79 │4.98 │59,500 │├──┼────┼────┼───┼───┼─────┼───┼───┼─────┤│57 │E100943 │E102964 │6/17 │吉龍 │50000 │3.71 │4.98 │63,500 │├──┼────┼────┼───┼───┼─────┼───┼───┼─────┤│58 │E100748 │E102822 │3/2 │林健立│10015 │3.89 │4.55 │6,610 │├──┼────┼────┼───┼───┼─────┼───┼───┼─────┤│59 │E100753 │E102834 │3/4 │林健立│11049 │3.95 │4.55 │6,629 │├──┼────┼────┼───┼───┼─────┼───┼───┼─────┤│60 │E100756 │E102835 │3/7 │林健立│11017 │4.00 │4.55 │6,059 │├──┼────┼────┼───┼───┼─────┼───┼───┼─────┤│61 │E100765 │E102845 │3/12 │林健立│11228 │3.98 │4.55 │6,400 │├──┼────┼────┼───┼───┼─────┼───┼───┼─────┤│62 │E100772 │E102850 │3/16 │林健立│22000 │3.97 │4.65 │14,960 │├──┼────┼────┼───┼───┼─────┼───┼───┼─────┤│63 │E100903 │E102939 │6/3 │林健立│24000 │3.80 │4.90 │26,400 │├──┼────┼────┼───┼───┼─────┼───┼───┼─────┤│64 │E100929 │E102952 │6/10 │林健立│60000 │3.73 │4.95 │73,200 │├──┼────┼────┼───┼───┼─────┼───┼───┼─────┤│65 │E100935 │E102957 │6/13 │林健立│12000 │3.71 │4.95 │14,880 │├──┼────┼────┼───┼───┼─────┼───┼───┼─────┤│66 │E100950 │E102970 │6/19 │林健立│12000 │3.70 │4.96 │15,120 │├──┼────┼────┼───┼───┼─────┼───┼───┼─────┤│67 │E100967 │E102990 │6/27 │林健立│11655 │3.68 │4.88 │13,986 │├──┼────┼────┼───┼───┼─────┼───┼───┼─────┤│68 │E100742 │E102827 │3/2 │弘資 │200000 │3.88 │4.55 │134,000 │├──┼────┼────┼───┼───┼─────┼───┼───┼─────┤│69 │E100761 │E0000000│3/10 │弘資 │0000000 │3.78 │4.55 │770,000 │├──┼────┼────┼───┼───┼─────┼───┼───┼─────┤│70 │E100901 │E102933 │6/2 │弘資 │800000 │3.78 │4.98 │960,000 │├──┼────┼────┼───┼───┼─────┼───┼───┼─────┤│71 │E100911 │E102943 │6/4 │弘資 │500000 │3.75 │4.95 │600,000 │├──┼────┼────┼───┼───┼─────┼───┼───┼─────┤│72 │E100907 │E102942 │6/4 │弘資 │500000 │3.75 │4.95 │600,000 │├──┼────┼────┼───┼───┼─────┼───┼───┼─────┤│73 │E100904 │E102938 │6/3 │鄉霖 │400000 │3.78 │4.98 │480,000 │├──┼────┼────┼───┼───┼─────┼───┼───┼─────┤│74 │E100910 │E102940 │6/4 │鄉霖 │600000 │3.75 │4.95 │720,000 │├──┼────┼────┼───┼───┼─────┼───┼───┼─────┤│75 │E100948 │E102965 │6/18 │鄉霖 │600000 │3.68 │4.98 │780,000 │├──┼────┼────┼───┼───┼─────┼───┼───┼─────┤│76 │E100977 │E101002 │6/30 │鄉霖 │200000 │3.67 │4.27 │120,000 │├──┼────┼────┼───┼───┼─────┼───┼───┼─────┤│77 │E100978 │E101004 │6/30 │鄉霖 │300000 │3.66 │3.86 │60,000 │├──┼────┼────┼───┼───┼─────┼───┼───┼─────┤│78 │E100757 │E102837 │3/9 │永新 │100000 │7.20 │7.75 │55,000 │├──┼────┼────┼───┼───┼─────┼───┼───┼─────┤│79 │E100931 │E102954 │6/11 │諾迪 │25000 │7.10 │7.98 │22,000 │├──┼────┼────┼───┼───┼─────┼───┼───┼─────┤│80 │E100939 │E102959 │6/15 │黃昭雄│500000 │3.70 │4.95 │625,000 │├──┼────┼────┼───┼───┼─────┼───┼───┼─────┤│81 │E100960 │E102979 │6/22 │黃昭雄│100000 │3.66 │4.96 │130,000 │├──┴────┴────┴───┴───┴─────┴───┴───┴─────┤│八十一年度大宗物資部分虛增營業額合計:新台幣23,709,156元 │└────────────────────────────────────────┘

◎ 七十九年度至八十一年度總計虛增營業額合計:79,646,027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