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二)字第4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游雪莉律師張清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緝字第110 號中華民國87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乙○○(綽號眼鏡)與甲○○係舊識,知悉甲○○經濟狀況良好,竟萌勒贖之不法意圖,夥同張榮淋(綽號「小林仔」)、邱崑崙(綽號「崙仔」)、許文寬(綽號「大目」)及郭登裕等人,於民國86年3 月6 日下午4時50分許,由張榮淋、邱崑崙、許文寬、郭登裕各持手槍1把,至高雄市○○區○○路○○○ 巷○ 弄○ 號甲○○住處,將甲○○強行押上郭登裕駕駛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乙○○另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尾隨在後,旋押甲○○前往高雄縣大寮鄉義和村溪底砂石場附近普龍堂寺廟旁貨櫃屋內,並向甲○○要求交付新台幣(下同)3,000,00
0 元,始予釋放,惟甲○○未及打電話請家人準備贖款,張榮淋、邱崑崙、許文寬、郭登裕即查覺有警察在附近巡邏而逃逸,乙○○則佯裝不知情,始出面將甲○○載回住處。嗣經警循線於同日下午6 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號前逮捕郭登裕,並在其駕駛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前座椅下,查獲所持強押甲○○之手槍1 支及子彈6 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7 條第1 項及槍砲彈藥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7 條第1 項及槍砲彈藥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嫌,係以共犯郭登裕之供述,核與被害人甲○○之指述相符,復有張榮淋、邱崑崙、許文寬之口卡片附卷及手槍1 支及子彈6 顆扣案足證。
三、訊據被告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其在普龍堂知悉邱崑崙等人欲前往找甲○○尋仇,曾出言勸阻,復開車跟隨至中途勸阻邱崑崙等人前往,均未果後,旋設法向甲○○通知示警,且其之前曾檢舉張榮淋之不法行為,自不可能與張榮淋同謀強押甲○○等語。
四、經查,被害人甲○○於86年3 月6 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 弄○ 號覺民遊藝場內,遭張榮淋、邱崑崙、許文寬、郭登裕持槍脅迫強押之事實,已經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結證在卷(見偵查卷第18~19頁、本院94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且證人即被害人之母黃李靜江於原審亦結證稱在遊藝場親見甲○○被人持槍強押上車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01 頁背面),又共犯張榮淋、邱崑崙、許文寬、郭登裕亦迭次自白上情在卷(見警卷影本第3 ~6 頁、第13頁背面~第16頁、偵查卷第5 ~
12、30頁、原審訴字卷第4 ~5 、13~14、18~20、28~34、37~39、49~50、90~97頁),復有手槍1 支、子彈6 顆扣案可佐,而扣案槍、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扣案手槍1 支係德製8mm 半自動金屬模型手槍,槍管已貫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扣案子彈其中4 顆係土造子彈,具子彈完整結構,均具殺傷力,另外2 顆係由8mm 空包彈加裝土製圓錐形金屬彈頭而成,均具子彈完整結構,亦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6年3 月24日刑鑑字第19123 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1 頁)。 綜上各節,被害人甲○○遭張榮淋、邱崑崙、許文寬、郭登裕持槍脅迫強押,即堪以認定。
五、次查:㈠按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所示:「憲法第16條
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又刑事訴訟法第158-3 條及第159 條第1 項分別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㈡共犯郭登裕、許文寬、張榮淋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雖分別陳述如下:
⒈共犯郭登裕於警詢、偵查、原審雖分別陳述:「我和綽
號叫眼鏡、小林仔、大目、崙仔等5 人‧‧‧將甲○○強押上車‧‧‧」、「我和乙○○等5 人共持有西德製手槍4 支,分乘2 輛轎車‧‧‧我一直跟在乙○○車子後面,車子直開到高雄市○○區○○○路、覺民路口附近大旺五金行前有看到甲○○的汽車,乙○○自己在路口等‧‧‧我們共同強押上車後,乙○○也自己跟著我們‧‧‧」、「因為乙○○認識甲○○,並且知道甲○○做生意賺了很多錢,所以才叫張榮淋、許文寬、邱崑崙及我找機會擄人勒索現金,我們預算要勒索新台幣3,000,000 元‧‧‧」、「我只知是許文寬用1 個黑色塑膠袋裝著,在大順、覺民路口才將槍分配給我們帶在身上‧‧‧」、「今天去作擄人勒索錢財的事情是由乙○○策劃指揮我們去做的‧‧‧」、「我知道乙○○在鳳屏二路海釣場有交待他們3 人,另外在高雄市○○○○○路口,也有交待張榮淋和邱崑崙要如何作這件事,但不知怎樣交待,我沒有聽到,因他只交待我負責開車,並隨身帶槍把風、自衛而已」、「(問:共幾人參加?)包括我共5 人」、「(問:你們5 人何人認識甲○○?)乙○○認識,也是他提議勒贖3,000,00 0元」、「是張榮淋、許文寬、邱崑崙3 人持槍進入,我與乙○○坐在車上等候,帶走甲○○時是坐我的車。」、「(問:事先預謀?)邱崑崙打呼叫器給我‧‧‧約好在我家附近的釣蝦場見面‧‧‧他們來時有大目、眼鏡、阿林仔及邱崑崙‧‧‧我再跟著眼鏡車走‧‧‧」、「‧‧‧未到甲○○家前,我們車是跟著鐘榮明車後面走」、「‧‧‧鐘榮明就將槍放在駕駛座與前座間之扶手處」等語(見警卷第3 頁背面~第5 頁背面、偵查卷第6 、
8 ~9 頁、原審訴字卷第4 頁正、背面、第30頁正面、第109 頁背面)。
⒉共犯許文寬於警詢、原審審理及本院前審調查中雖陳述
:「這案事先是張榮淋邀我要去擄1 個人,我說好一起去,我和張榮淋、邱崑崙、郭登裕共乘1 輛車‧‧‧另乙○○駕1 輛車‧‧‧由乙○○帶路,我們先去屏東繞了一圈回來,直接到高雄縣大寮鄉溪寮村普龍堂洪進利住宅處商量如何擄走甲○○,並且每人各分了1 把手槍,張榮淋親自發給我使用‧‧‧我們將甲○○押上車之後,直駛‧‧‧普龍堂旁貨櫃屋談要贖金3,000,000 元之事,後來我們知道有警察跟蹤,我們才將甲○○交給乙○○之後,各自逃逸。」、「‧‧‧乙○○是帶路的。」、「(問:誰押甲○○上車?)邱崑崙、鐘榮明‧‧‧」、「邱崑崙拿上郭登裕的車子,由他叫鐘榮明1人發1 支槍」、「問:黑色袋子(指裝槍之袋子)誰交給你?)由乙○○交給邱崑崙後,再交給我的。」、「(問:誰叫你去?)鐘榮明‧‧‧鐘榮明開車帶路‧‧‧」、「(問:誰帶槍?)‧‧‧鐘榮明交1 個袋子給我‧‧‧」、「(問:你說鐘榮明有帶路,是如何帶路?)鐘榮明的車子是在前面,郭登裕車子在後面」等語(見警卷第14頁正、背面、原審訴字卷第19頁正面、第49頁背面、第50頁、第92頁正面、第108 頁背面、第10
9 頁、原審訴緝卷第93頁背面)。⒊共犯張榮淋於警詢、原審審理中雖陳述:「涉嫌持槍擄
人勒索被害人甲○○的參加人員有綽號眼鏡、大目、崙仔、荼壺和我共有5 人」、「(問:你們作案所用之槍枝是由何人提供?)是由綽號眼鏡(乙○○)提供交由邱崑崙交給我們1 人1 支」、「‧‧‧該件擄人勒贖案是乙○○計劃,並叫邱崑崙連絡我及許文寬和郭登裕參加此次的行動‧‧‧」、「‧‧‧由乙○○帶我們4 人至高雄市○○區○○路欲找甲○○理論‧‧‧鐘榮明因和甲○○熟識,所以在路口等‧‧‧」、「案發所持用的槍枝除了警方在郭登裕所查扣的1 枝,另外其他的3枝全部交還給乙○○。」、「‧‧‧是邱崑崙扣機子給我,約我在大寮說可以去教訓甲○○」、「(問:另外還有誰?)邱崑崙、鐘榮明、郭登裕、許文寬」、「‧‧‧由乙○○帶路去找甲○○‧‧‧」、「((問:出發之前‧‧‧他們也都知道你要教訓甲○○?)是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37頁背面、第38頁正、背面、第44頁背面~第45頁背面)。
㈢又共犯郭登裕、許文寬、張榮淋嗣於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分別結證如下:
⒈共犯郭登裕於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快到案
發地點時,邱崑崙才拿槍出來給我‧‧‧」、「(問:停車時,被告離你車有多遠?)約距30至40公尺左右‧‧‧」、「(問:找甲○○是要勒索3,000,000 元?)不知道」、「‧‧‧約大昌路左右,邱崑崙就指示我們從巷子進去,沒有跟被告之車子,繞了一圈後,再從大順路彎出來,開進去車很多,我就沒有注意到鐘榮明之車子了」、「(問:槍是何人準備?)不知道」、「(問:為何會起意要去找甲○○?)張榮淋叫我開車載他們去,可能是張榮淋叫證人邱崑崙一起去。」、「(問:你是否知道甲○○的家?)我不知道,是張榮淋告訴我的。」、「(問:當時被告有無勸阻不要去甲○○?)我要發動車子準備出發的時候後來被告有勸阻,被告的告訴他說算了。」、「(問:從普龍堂到甲○○的家路線誰指示的?)是張榮淋告訴我甲○○家的附近,我就按照自己知道的路線走,有人告訴我說在什麼附近。」、「(問:有無看到被告?)大概在鳳山附近就沒有看到被告的車子後來我就自己開的,張榮淋在喝酒的時候告訴我甲○○家在什麼路上,有汽車賓館等等,當時我在那邊工作的老闆就住在附近,所以我大約知道地形,我停車的時候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的車。」、「(問:你在甲○○的店有無看到被告?)沒有,沒有看到車子也沒有看到人。」、「是許文寬從黑袋子拿出來的,黑袋子是邱崑崙還是張榮淋誰帶上來的我不清楚。」、「我開到一半就沒有看到被告的車,當天是下班時間所以我沒有看到被告的車。」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109 頁背面~第110 頁、第111 頁、第113 頁正、背面、本院
94 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⒉共犯許文寬於本院前審結證稱:「他(指被告)開近覺
民路,引導到遊藝場前之紅綠燈,他調頭離開了」、「(問:何人帶槍?)車行至高雄,在車上邱崑崙拿給我的」、「(問:鐘榮明也知道有2 支槍?)我不知其是否知道」、「(問:何人押甲○○上車?)邱崑崙、張榮淋‧‧‧」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96頁背面)。
⒊共犯張榮淋於本院結證稱:「我們當天只有停一下,警
察就來了,我沒有一起商量要去甲○○的地方,我是坐車而已,我沒有看到被告,到覺民路的的遊戲場沒有看到被告。」、「(問:槍如何來?)槍是邱崑崙分的。」、「(問:槍是何人交給邱崑崙的?)不知道。」、「(問:你剛剛講以前在警訊筆錄實在,你在警訊供稱槍是被告拿出來分給大家一人一支,是否實在?)當天我昏昏沉沉,警察問什麼我都說有,我不太認識字,警察叫我蓋指印我就蓋。」等語(見94年4 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㈣經互核證人郭登裕、許文寬、張榮淋各以共同被告及證人
身分所為之上開陳述,證人郭登裕就何人提議強押被害人甲○○、何人提供槍枝分配、是否要擄人勒贖3,000,000元、被告是否籌劃及同往強押被害人甲○○或曾勸阻強押被害人甲○○等各節之陳述均有所不符,證人許文寬就何人提供槍枝分配、被告是否知道持槍、被告是否強押被害人甲○○上車等各節之陳述均有所不符,證人張榮淋就何人提供槍枝分配、被告有無帶路至遊藝場、參與強押被害人甲○○之人等各節之陳述均有所不符。
㈤再觀諸證人郭登裕、許文寬、張榮淋各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其先後陳述尚屬不一,分述如下:
⒈證人郭登裕先後陳述:「因為乙○○認識黃書明,並且
知道黃書明做生意賺了很多錢,所以才叫張榮淋、許文寬、邱崑崙及我找機會擄人勒索現金,我們預算要勒索新台幣3, 000,000元‧‧‧」、「我只知是許文寬用1個黑色塑膠袋裝著,在大順、覺民路口才將槍分配給我們帶在身上‧‧‧」、「今天去作擄人勒索錢財的事情是由乙○○策劃指揮我們去做的‧‧‧」、「我知道乙○○在鳳屏二路海釣場有交待他們3 人,另外在高雄市大順、覺民路口,也有交待張榮淋和邱崑崙要如何作這件事,但不知怎樣交待,我沒有聽到,因他只交待我負責開車,並隨身帶槍把風、自衛而已」、「(問:是何人提議?)崙仔」、「乙○○認識(甲○○),也是他提議勒贖3,000,000 元」、「是張榮淋、許文寬、邱崑崙3 人持槍進入,我與乙○○坐在車上等候‧‧‧」、「‧‧‧被查獲的1 把槍是崙仔坐我車時放在座椅下‧‧‧」、「在車上甲○○曾問他們如何處理,邱崑崙說
300 」、「(問:在車上有說要如何拿錢?)只聽到機枱及釣蝦場的事」、「(許文寬)拿1 個手提袋,後來才知道手提袋內是槍」、「(問:車子停在那裡?)就在甲○○家前,鐘榮明的車子在我車子後面」等語(見警卷第4 頁背面~第5 頁背面、偵查卷第5 ~6 、8 ~
9 頁、原審訴字卷第4 頁背面、第5 頁、第13頁正、背面、第29頁背面、第30頁)。證人郭登裕就被告或邱崑崙提議強押被害人甲○○?是否意圖擄人勒贖3,000,00
0 元?被告係與證人郭登裕同車或自行開車前往被害人甲○○處?係被告或邱崑崙或許文寬分配槍枝?先後陳述反覆不一。
⒉證人許文寬先後陳述:「這件持槍擄人勒贖被害人甲○
○是由張榮淋一手策劃,要勒贖新台3,000,000 元‧‧‧」、「這案事先是張榮淋邀我要去擄1 個人‧‧‧我和張榮淋、邱崑崙、郭登裕共乘1 輛車‧‧‧另乙○○駕1 輛車‧‧‧到高雄縣大寮鄉溪寮村普龍堂洪進利住宅處商量如何擄走甲○○,並且每人各分了1 把手槍,張榮淋親自發給我使用‧‧‧我和張榮淋、邱崑崙分持手槍押著甲○○上車‧‧‧我們將甲○○押上車之後,直駛‧‧‧普龍堂旁貨櫃屋談要贖金3,000,000 元之事,後來我們知道有警察跟蹤,我們才將甲○○交給乙○○之後,各自逃逸。」、「由邱崑崙、張榮淋下車,我在車內等‧‧‧他們押上車,我有幫忙拉他上車」、「(問:警訊中你說是張榮淋策劃向甲○○勒索3,000,00
0 元?)我沒這麼說」、「‧‧‧乙○○是帶路的。」、「(問:到場後鐘榮明如何做?)開走了」、、(問:到普龍堂你有看到鐘榮明?)沒有‧‧‧」、「(問:你在車上聽到什麼?)聽到邱崑崙、張榮淋談過去被甲○○押去打的事‧‧‧」、「(問:你為何拿裝槍的手提袋?)是張榮淋拿給我的」、「(問:押後有沒有看到鐘榮明有跟來?)沒有」、「沒有商議要做什麼‧‧‧」、「(問:誰押甲○○上車?)邱崑崙、鐘榮明,我幫忙拉上車」、「邱崑崙拿上郭登裕的車子,由他叫鐘榮明1 人發1 支槍」、「問:黑色袋子(指裝槍之袋子)誰交給你?)由乙○○交給邱崑崙後,再交給我的。」、「(問:誰叫你去?)鐘榮明‧‧‧鐘榮明開車帶路‧‧‧」、「(問:誰帶槍?)‧‧‧鐘榮明交
1 個袋子給我,我不知道是槍」、「是邱崑崙提議的」、「要到高雄市找人的車上由邱崑崙各發1 支槍」、「(問:誰拿出袋子?)邱崑崙叫我袋子先幫他拿著」、「邱崑崙自鐘榮明車的後座拿出1 個袋子,在車上邱崑崙分槍給我們」、「(問:袋子是誰的?)我不知道」等語(見警卷第14頁正、背面、原審訴字卷第18頁背面、第19頁正面、第28頁背面、第29頁背面、第30頁正面、第34頁背面、第49頁背面、第50頁、第92頁正面、第
108 頁背面、第109 頁、原審訴緝卷第91頁正、背面、第92頁背面)。證人許文寬就被告或張榮淋或邱崑崙提議強押被害人甲○○?是否意圖擄人勒贖3,000,000 元?被告有無下車強押被害人甲○○?被告或邱崑崙或張榮淋分配槍枝?被告有無於強押被害人甲○○後隨同至普龍堂?先後陳述反覆不一。
⒊證人張榮淋先後陳述:「涉嫌持槍擄人勒索被害人甲○
○的參加人員有綽號眼鏡、大目、崙仔、荼壺和我共有
5 人」、「(問:你們作案所用之槍枝是由何人提供?)是由綽號眼鏡(乙○○)提供交由邱崑崙交給我們1人1 支」、「‧‧‧該件擄人勒贖案是乙○○計劃,並叫邱崑崙連絡我及許文寬和郭登裕參加此次的行動‧‧‧」、「‧‧‧由乙○○帶我們4 人至高雄市○○區○○路欲找甲○○理論‧‧‧鐘榮明因和甲○○熟識,所以在路口等‧‧‧」、「案發所持用的槍枝除了警方在郭登裕所查扣的1 枝,另外其他的3 枝全部交還給乙○○。」、「‧‧‧是邱崑崙扣機子給我,約我在大寮說可以去教訓甲○○」、「(問:出發之前‧‧‧他們也都知道你要教訓甲○○?)是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37頁背面、第38頁正、背面、第44頁背面~第45頁背面)。證人張榮淋就被告或邱崑崙提議強押被害人甲○○?是否意圖擄人勒贖3,000,000 元?先後陳述反覆不一。
㈥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中固結證稱有人說要交出3,00
0,000 元等語,但又稱其被強押後,張榮淋即質問是否檢舉其為流氓,張榮淋而後有同意其打電話回家,並非籌贖款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九頁正、背面)。另證人即被害人甲○○於本院中則結證稱:「不知道(目的),張榮淋有說我檢舉他被提報流氓」等語(見本院94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是證人即被害人甲○○證述即有不一致,其證述尚難遽採。再證人張輔生於原審結證稱曾見被害人甲○○毆打張榮淋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54頁),證人洪記銘於原審結證稱曾見被害人甲○○與2 個人共同毆打張榮淋,接著用車將張榮淋載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54頁背面)。另參以張榮淋曾經原審法院以84年感裁字第87號裁定感訓處分,此有該裁定在卷可佐(見原審訴字卷第57~
59 頁)。 足見被害人甲○○與張榮淋間確有嫌隙,張榮淋因懷疑被害人甲○○檢舉其為流氓,為求報復,乃強押被害人甲○○,即非無可能。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佐張榮淋等人有擄人勒贖犯行,證人即被害人甲○○結證稱有人說要交出3, 000,000元等語,張榮淋等人自白擄人勒贖之情,均難認與事實相符。
㈦綜上所述,證人張榮淋於本院審理中既證稱警詢當天昏昏
沉沉,警察問什麼都說有,亦不太認識字,警察叫其蓋指印就蓋等語,且證人郭登裕、許文寬、張榮淋各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復前後及相互矛盾,即難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亦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無證據能力。
六、又查,證人許文寬、郭登裕於本院前審雖結證稱被告開車引導至覺民路近遊藝場前,即調頭離開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96頁背面、109 頁背面)。然證人邱崑崙、郭登裕、張榮淋於本院審理中分別結證如下:
㈠證人邱崑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問:86年3 月6 日
你是否有約被告一起出去?)是我約被告出去,說有人在大樹那邊詐賭,我們一起去看‧‧‧」、「沒有看到有人在詐賭,我們就回來了‧‧‧我們到普龍堂‧‧‧張榮淋、郭登裕還有一些我們村莊的人在貨櫃屋外的空地一起喝酒,我在貨櫃屋裡面看人家賭博,被告跟許文寬在做什麼我不清楚‧‧‧」、「(問:後來為何會決定到甲○○的地方?)是張榮淋跑進貨櫃屋找我說去找『宗仔』,我知道他們之前有不愉快,他告訴我說面子要討回來。」、「(問:被告有無出言勸阻你們不要去?)有,他說沒什麼事情過去就算了,因為勸阻無效,張榮淋酒可能喝多了一定要去然後就出發了,3 、4 點左右由普龍堂出發‧‧‧」、「(問:為什麼要綁人?)在3 月6 日之前我聽張榮淋說甲○○因為管訓的事情,要給張榮淋參佰萬,綁人是臨時起意。」、「(問:被告是否知道你有拿槍?)應該不清楚。」、「(問:你是否確定張榮淋有請被告帶路?)我不確定。」等語(見本院94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㈡證人郭登裕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們是到屏東‧‧‧
我們去屏東沒有看到人家詐賭就回到普龍堂。」、「(問:為何會起意要去找甲○○?)張榮淋叫我開車載他們去,可能是張榮淋叫證人邱崑崙一起去。」、「(問:你是否知道甲○○的家?)我不知道,是張榮淋告訴我的。」、「(問:當時被告有無勸阻不要去甲○○?)我要發動車子準備出發的時候後來被告有勸阻,被告的告訴他說算了。」、「(問:從普龍堂到甲○○的家路線誰指示的?)是張榮淋告訴我甲○○家的附近,我就按照自己知道的路線走,有人告訴我說在什麼附近。」、「大概在鳳山附近就沒有看到被告的車子,後來我就自己開的,張榮淋在喝酒的時候告訴我甲○○家在什麼路上,有汽車賓館等等,當時我在那邊工作的老闆就住在附近,所以我大約知道地形,我停車的時候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的車。」、「(在甲○○的店)沒有看到車子也沒有看到人。」等語(見本院94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㈢證人張榮淋於本院結證稱:「我們當天只有停一下,警察
就來了,我沒有一起商量要去甲○○的地方,我是坐車而已,我沒有看到被告,到覺民路的的遊戲場沒有看到被告。」、「(問:槍如何來?)槍是邱崑崙分的。」、「(問:槍是何人交給邱崑崙的?)不知道。」、「(問:你剛剛講以前在警訊筆錄實在,你在警訊供稱槍是被告拿出來分給大家一人一支,是否實在?)當天我昏昏沉沉,警察問什麼我都說有,我不太認識字,警察叫我蓋指印我就蓋。」等語(見94年4 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綜觀證人邱崑崙、郭登裕、張榮淋上開證述,證人郭登裕就被告是否開車引導至被害人甲○○之遊藝場一節,前後證述不一,且證人郭登裕、許文寬證述被告開車引導至被害人甲○○之遊藝場之情,亦與證人邱崑崙、張榮淋之證述不相符。再證人邱崑崙、郭登裕、張榮淋證述至被害人甲○○之遊藝場尋仇係臨時起意,被告並有勸阻前往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與證人邱崑崙、郭登裕、張榮淋、許文寬共同持槍強押被害人甲○○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非無疑。
七、另證人林崇永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已結證稱被告於當日曾向其表示張榮淋要去找被害人甲○○,經阻止未果,請其打電話通知被害人甲○○小心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93頁、本院上訴卷第85頁),證人周明裕於本院前審調查時證稱被告於事發前有說張榮淋要到釣蝦場找被害人甲○○算帳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85頁背面)。衡諸常情,被告苟與邱崑崙、郭登裕、張榮淋、許文寬共同強押被害人甲○○之犯意聯絡,豈有設法事先預警之理?再被告與被害人甲○○同係弘城釣蝦場股東,已經證人周錦鳳結證在卷(見本院上訴卷第86頁),而被告因張榮淋在弘城釣蝦場鬧事,乃檢舉張榮淋為流氓,亦經被告陳述在卷,且經證人林崇永結證在卷(見本院上訴卷第85頁),是被告既與被害人甲○○關係密切,而與張榮淋有嫌隙,被告竟聯合張榮淋強押被害人甲○○,由張榮淋質問流氓檢舉一事,顯與常情不符。故被告所辯其有設法示警,且其之前曾檢舉張榮淋之不法行為,自不可能與張榮淋同謀強押甲○○等語,尚堪採取。
八、從而,被告與邱崑崙、郭登裕、張榮淋、許文寬共同持槍強押被害人甲○○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認被告觸犯妨害自由、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手槍犯行,而予論罪科刑,即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