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二)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子○○
壬○○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律師
盧兆民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蘇榮達律師
蘇俊誠律師吳麗珠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666號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8320、8321、8406、9044、9498、11730 、14997 、22574 、961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子○○、壬○○、庚○○、乙○○、辛○○、甲○○部分均撤銷。
子○○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萬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共同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萬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拾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起算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完畢。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共同所得如附表三所示(辛○○有審核部分,合計新台幣陸佰伍拾貳萬肆仟貳佰零參元)之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免刑。
事 實
一、子○○係高雄縣登發國民小學校長,負責該校新建工程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乙○○係唐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梅為唐川土木包工業會計人員。緣自民國81年起至83年間止,高雄縣政府編列預算,並經由台灣省政府補助預算而設立高雄縣登發國民小學,該校新建工程多項均由時任該校校長之子○○負責,乙○○多次借用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名公司)、瑞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城公司)、明正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正公司)等公司牌照,參與該校各項新建工程之投標或比價而得標(如附表一所載)。乙○○於承包工程後,為答謝子○○未刻意刁難,並與之建立關係,期日後能再有承攬該校工程之機會,或於日後他校工程承辦人向子○○探詢相關工程事宜時,子○○能對外稱讚乙○○之施工,使乙○○增加承包學校工程之機會等等,亦屬出於為己利益之動機,於不詳時、地與子○○達成交付賄賂給子○○收受之犯意,對於子○○職務上之行為餽贈金錢,乃於82年11月10日,將現金新幣(下同)100萬元囑由林梅(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攜往高雄縣鳳山市○○街○○○ 巷○○號子○○住處,由事先已得子○○之告知,知悉上情而與子○○有共同收受賄賂犯意聯絡之子○○之妻壬○○收受,壬○○當日隨即轉交子○○收受。
二、庚○○係高雄縣八卦國民小學總務主任,負責該校新建工程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該校自79年起至84年間辦理遷校工程,庚○○亦負責襄助校長李雷英,辦理工程招標、比價等作業,庚○○明知工程之招標及比價應透明、公開且依法辦理,自80年起開始其承辦工程招標、發包、驗收等相關業務,然於81年間已經知悉廠商乙○○有借用瑞城公司、國軒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軒公司)、恒富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富公司)等公司牌照參與投標,乙○○實不具合格廠商之資格,其借牌投標已違反投標須知之規定,竟違背職務不加以舉發,或報告主持開標之校長李雷英處理,而任由乙○○得以其他廠商之名義參與投標,而得標工程(如附表二所載之工程)。乙○○於承包上述工程中,為答謝庚○○前開違背職務不加以舉發使其有機會承包學校工程,竟基於行求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而庚○○亦基於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二人先於不詳時、地達成交付與收受賄賂之合意,連續於81年3 月8 日、81年6月27日、81年10月20日、81年11月17日、81年11月29日,於該校內由乙○○交付賄賂各10萬元、12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元),5 筆合計112 萬元與庚○○收受,庚○○均明知上開款項為其違背職務之對價,仍連續收受之。
三、辛○○為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土木課技士,負責高雄縣鳳山市、仁武鄉、林園鄉、大寮鄉、大樹鄉、鳥松鄉等地區國中小學學校工程及公共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或審核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驗收工程等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有繪製設計圖,書寫預算書之專業與經驗,經常私下為建築師繪圖,甲○○為建築師;緣高雄縣政府所轄國中小學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均由各學校負責發包作業及委託設計,而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之審核歸高雄縣政府教育局負責,教育局因人力不足,多會簽請建設局協助審核,辛○○對於轄區內之工程負責審核設計圖及預算書,審核設計圖及預算書為其所監督之事務。其因職務關係認識負責工程標案之各國中小學校長,乃向校長介紹、推薦其所熟識之建築師甲○○,負責標案之校長並無此方面之專長,乃依辛○○之推薦,與甲○○訂約而將學校工程委託甲○○設計監造,甲○○將校方委託其為設計監造其中關於繪圖、編列預算書之部分交由辛○○繪圖、編列,而以甲○○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送件至高雄縣政府,辛○○自79年間起至85年間某不詳時日止,對其所負責審核設計圖及預算書之工程,如係甲○○交由其繪圖、編列預算書之工程時,明知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竟與甲○○共同連續為圖牟高雄縣政府核發之工程設計監造費利益之概括犯意,對於甲○○建築師事務所所提出,而實由自己繪製之繪圖與預算書未加以迴避,仍自行審核通過,甲○○向高雄縣政府領取工程設計造費後,再將其中7成之設計監造費交付辛○○。辛○○、甲○○共同以此方法圖得設計監造費不法利益,共計6百52萬4千2百03元(如附表三審核人列辛○○各欄)。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辯解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乙○○、子○○、壬○○、庚○○、辛○○、甲○○均否認有何犯行,其有關程序與實體事項之辯解如下:
壹: 子○○辯稱: 高雄縣登發國小各項工程所有招標及比價程序
與發包作業,均依法定程序辦理,不知道乙○○有無借牌投標而圍標之事,開標時高雄縣政府會派人來監標,該人員均未發現投標廠商有所謂串通圍標之嫌,公開招標工程均依法定透明化程序辦理,而比價部分之工程均有依規定轉知工會參加比價或通知三家殷實廠商進行比價,至乙○○與大名公司、瑞城公司、明正公司間之關係如何,是否向該三家公司借牌,外人無從得知,伊不知情,自無違背職務可言。壬○○告訴他收到100萬元之時,伊有罵壬○○,要她退款,一切要她自己去處理,至於150萬元部份伊更未曾受到壬○○之告知,與乙○○之間絕無事前已有達成收賄之協議。事後伊得知乙○○將該100 萬元款項分別捐贈於登發國小文教基金會50萬元、余登發文教基金會40萬元、白毫禪寺基金會10萬元之用。乙○○亦有捐錢買1 部校車,價格約7 、80萬元等語。
貳: 壬○○辯稱: 伊雖有收受林梅先後曾2次至伊住處各交付100
萬元、150萬元之情,惟辯稱:第一筆100萬元經告知其夫子○○後,即將之退還乙○○;另筆150萬元則未經告知子○○,便退還乙○○。伊退款時是交給乙○○,所以林梅並不知道,伊於86年4 月2 日在調查站所為之筆錄係受調查人員之脅迫及疲勞訊問;調查員係在9 時50分時脅迫伊,另在12時42分、14時40分也有脅迫伊,及疲勞訊問。辯護人則以林梅之筆記簿並無證據能力,因為林梅曾稱筆記本中之「83年
2 月7 日」字跡不是她所寫,故不能證明83年2 月7 日林梅有送150 萬元給壬○○,伊86年4 月2 日調查局所作之筆錄遭不當訊問,應無證據能力等語,以為置辯。
參: 乙○○辯稱: 伊並未對庚○○、子○○或壬○○行賄,所有
登發國小與八卦國小興建工程之招標、比價及議價程序均依法定程序辦理,庚○○、子○○均不知道伊有沒有借牌去投標工程。伊之會計林梅曾經於原審供述: 帳冊之記載是記載
81 年雜記,帳冊前面記載81年的事,後面記載82年的事,第一筆100萬元是81年7月間,記事本上記載11月10日是事後整理帳時,發現有遺漏隨手填上。伊交付100萬元係作為捐贈登發國小文教基金會50萬元,損贈余登發文教基金會40萬元,及白毫禪寺文教基金會10萬元之用,子○○記事簿中亦載明81年7 月17日2 時30分李(國川)送50萬元文教基金會經費,81年7 月18日乙○○生日6 時5 分送40萬元余登發文教基金會至公館,7 時30分送10萬元白毫禪寺文教基金會至吳師兄處。林梅亦曾作證記事本之日期不確實,關於150 萬元而言,該150 萬元並非83年間之事,帳冊上之所記「83年
2 月7 日」林梅曾証稱並非其之筆跡,該筆150 萬元是82年間,支付登發國小購買校車作善事用,有發票可證,伊並無支付賄款給壬○○、子○○。關於庚○○部分,伊交付予庚○○之款項,10萬元、12萬元、30萬元、30萬元、20萬元,均係幫伊妻子陸錢櫻枝銷售中華日健公司健康床及配件用品應交付陸錢櫻枝之價款,因陸錢櫻枝常常不在家,才託庚○○轉交,八卦國小與登發國小在工程招標部份並無違背職務而獨厚於伊之唐川土木包工業,得標價接近底價是自行計算出來,沒有任何人洩露底標秘密給伊。辯護人則主張乙○○調查站站之86年3 月27日、4 月17日、6 月16日、6 月30日、7 月22日之供述,均屬於被強暴脅迫,且屬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等語。
肆: 庚○○辯稱: 伊否認有違背職務之行為以及否認連續對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乙○○交付工程賄款之犯行。伊僅係高雄縣八卦國民小學教師兼總務主任,並非校長,該校自79年至84年間辦理遷校工程之各項工程發包與開標作業,所有招標及比價程序,均依法定程序且依據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辦理,並經校長李雷英核可後始予發包。開標時,主持人為校長,被告僅係擔任紀錄,輔佐校長處理校長交辦之事務而已,並無決定與宣佈廢標之權限,宣布廢標非伊職務上之行為,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政風室、主計室之人員黃秋雄、林慶健、張素惠等人於原審91年1月25日訊問時都已有證明。乙○○是否借用他人公司執照參與投標,伊不知情,且乙○○並無借用他人經營之公司執照參與投標而圍標之情事。工程發包於開標時,並無發現投標廠商有所謂串通圍標,起訴書所認定乙○○交付予伊之款項,其中5筆,即10萬元、12萬元、30萬元、30萬元、20萬元係乙○○幫伊之妻陸錢櫻枝銷售中華日健公司健康床及配件用品應交付陸錢櫻枝之價款,因陸錢櫻枝常常不在家,才託伊轉交;其中一筆20萬元之部分係乙○○捐給高雄縣體育會的錢。乙○○擔任體育會理事,均非所謂之回扣或賄款等語。辯護律師則主張:(一)同案被告乙○○在調查站調查所作之調查筆錄無證據能力。因乙○○於審判中一再指稱該調查筆錄之陳述,係出於調查人員之脅迫利誘疲勞訊問自無證據能力。(二)被告庚○○調查站86年6月16日、86年7月8日之調查筆錄陳述乙○○借用他公司牌照參與投標等語,然因該日之偵訊前後有10幾個小時,疲勞訊問,且調查員向被告利誘表示,若配合制作筆錄,即可獲交保,因不堪長時間之疲勞訊問,且為求交保,因而配合調查人員制作筆錄,被告於調查中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證人恒富公司負責人古幸靜在偵查中證稱:伊公司標得八卦國小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後,乙○○來拜託才將該工程交其施工,並未將牌照借予乙○○亦無圍標之事;明正公司負責人楊明正在偵查中證稱:伊公司所承包之八卦國小工程是公開招標,得標後乙○○拜託讓他做,並沒有圍標;瑞城公司負責人蘇瑞德證稱:伊公司承包登發國小圍籬及運動場工程後交給乙○○做,並沒有圍標;國軒公司負責人黃學藤在偵查中證稱:83年伊進入國軒公司後,公司牌照並無借予乙○○,亦無違標工程之事;大名公司負責人曾重明證稱:乙○○是伊公司經理,公司標得八卦、登發等國小之工程後,由乙○○負責,並無圍標之事各等語(86年度偵字第22574號卷第98-99頁),足證乙○○並無借用瑞城公司、國軒營造公司、恆富公司、大名營造公司、明正公司等公司牌照投標而圍標之情事,被告上開自白顯與事實不符等語,以為置辯。
伍、被告辛○○辯稱:(一)伊幫甲○○繪製設計圖之工程並非如附表三所載工程之多,且僅獲取設計費用7成之報酬;伊是向各項工程發包學校校長介紹多位建築師供其參考,從未有要校長將工程委託甲○○建築師設計監造,更未有向甲○○或其他建築師借用牌照。(二)伊確有幫黃舉元繪製如附表四所載11項工程之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但事先並未約定給付報酬多寡。(三)工程之設計監造職權在於學校主辦人員,且工程款均在五百萬元以下,依法毋庸辦理比價程序。審核設計圖、預算書之權責單位為高雄縣政府教育局國教課,該課因業務繁忙會移請建設局土木課協助審查而已,況審查作業並非伊一人單獨審查核定,且土木課技士有20餘人,事先亦不會知悉要審查哪一項設計圖與預算書,縱伊有審查權責,亦已在工程已經指定建築師之後;再者,審查設計圖、預算書之對象為建築師提出之設計圖及預算書,學校無受伊拘束之必要,伊無利用權責授意發包單位指定建築師設計監造。校方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純係出於校方之決意,甲○○、黃舉元委託伊繪圖及編列預算書並給付報酬,係伊具此專業能力使然,及因之付出勞務完成工作所致,與其職責無關,在調查站之筆錄不實在,調查員有不正訊問云云。
陸、被告甲○○雖供承附表三所載各項工程之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均由伊委請辛○○為之,惟否認有何圖利犯行,辯稱:(一)伊當時所做重大工程很多,小工程委託辛○○繪製設計圖而已,並未將牌照借給辛○○使用;另伊給付辛○○之費用僅是設計費中之7成,並非所有設計監造費之7成。(二)附表三所載各項工程之工程款均在5百萬元以下,學校校長有權逕行指定建築師議價之權,並無再取具另兩家建築師參與比價之必要,丙○○等建築師於調查站所稱伊有向其等借牌應係不實在,因為辛○○繪圖或審查預算書之工程金額均在5百萬元以下,根本不必要借牌參與比價或投標。(三)審核設計圖及預算書之權責單位為高雄縣政府教育局國教課,並非土木課,審查作業並非辛○○一人單獨審查核定,審查設計圖、預算書之對象為建築師提出之設計圖及預算書,而非學校,學校並無受辛○○拘束之必要。(四)伊委託辛○○繪圖及編列預算書並給付報酬,係因辛○○付出勞務完成工作所致,與其職責無關,伊在調查站之筆錄不實在,有疲勞訊問之情形等語。
《二》程序事項說明如下:
壹、關於壬○○86年4 月2 日調查站筆錄有無證據能力問題:
〈一〉本件公訴人據為起訴被告子○○有收賄之證據,係以壬○○86年4 月2 日調查局之陳述為憑,經被告壬○○否認陳述(自白)之任意性,核屬證據能力之抗辯。
〈二〉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故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被告對於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時,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並依調查所得詳述其得心證理由。按,疲勞訊問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方法取供,於81年間之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嗣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佈之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始明文規定,然疲勞訊問仍屬以不正之方法取供之一種,92年2 月6 日修法僅係將其明文化而已,故如經查明有疲勞訊問之情形,其自白仍無任意性。又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1 、2 項所明定。雖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2 準用第100 條之1 關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按: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23條以下有規定,調查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之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係於87年1 月21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設,壬○○製作調查站筆錄時尚未有該規定,然如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以反應受訊問人之真意,事所當然。至於錄音或錄影何以會中斷,是否有不正訊問之介入,亦牽涉調查站筆錄內容有無任意性之問題,仍屬法院應先行調查之事項,本件被告壬○○抗辯其於調查站所為之自白,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經本院前審於行準備程序時進行錄影帶之勘驗,其全程內容如下:
①、91年9月27日勘驗筆錄:
錄影帶時間由86年4 月2 日10點8 分開始錄影,之後瞬間跳到10 點10分進行偵訊錄影。錄影帶內容如下:
調查局人員說:我們有在你家搜到一些東西,讓你家人知道這箱東西我們會抱還你們,當場在校長面前拆開一件一件給校長看,你也有在場你也知道要請你蓋章簽名,我們不會動到你,我們是拆開裡面的東西。壬○○說:對這種我也不了解。調查局人員說:我們今日正式請你們到這裡,我們每一項手續都是這樣。壬○○說:我不太會簽。調查局人員說:你寫你的名字,表示我們正式請你們過來,請你寫上住址名字。壬○○問:住址寫這邊。10點12分的時候調查局人員倒水給壬○○喝,壬○○說謝謝,等一下還要上廁所。調查局人員請他寫上4 月2 日上午0950。10點13分的時候壬○○問調查局人員說你們作這個會不會辛苦。調查局人員說辛苦,有時整晚都沒有睡。壬○○說我們出來才知道社會黑暗。調查局人員說你們現在還有自耕農身分。壬○○說我們是為了辦農保。10點14分調查局人員要壬○○寫上家管,並問住址及電話,並詢問是否要請律師,並告知壬○○的權利。壬○○表示要請律師。調查局人員說我們請你過來是要問你跟妳先生的事情。壬○○表示要問我小叔,要打電話給我小叔,小叔住路竹。調查局人員表示要讓壬○○打電話。壬○○說我是沒有什麼事情。調查局人員表示請律師一天下來要花3、4 萬元,律師坐在後面1 小時要花3 、4 千元。10點19分的時候,壬○○表示不然不用請律師,並說我怕被人家打,怕得要死。調查局人員說你看我們兩人這樣斯文。壬○○說你們兩人我是信任得過。調查局人員說你們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但我們也不會像外面講的那樣。10點22分壬○○與調查局人員談考試任用的問題。壬○○問這些資料會不會送到我學校。調查局人員表示不會。10點25分開始就如83年偵字第8320號第44頁開始的訊問筆錄。法官問你們有意見的部分是哪裡?被告壬○○答:我進去調查局人員就要我承認,說他們三人都承認了,否則要收押我,要我簽完名就讓我回去。當時是9 點多,錄影帶沒有錄到。
②、91年10月25日勘驗筆錄:
從11點5 分開始壬○○起身活動喝水,到11點8 分均無如調查站筆錄所載之供述。從11點9 分調查局人員問壬○○你家有幾個帳戶?壬○○說幾個我也不知道,我那本交銀一本,我女兒也有,其他小孩都大了,放在市農會,我世華的在做股票股票等等。到11點14分也無如調查站筆錄所載之供述。
從12點開始播放,12點2 分45秒:壬○○與調查局人員爭執送錢的唐川公司小姐林梅,因為壬○○與調查局人員同時講話之部分(即爭執林梅名字是何人先提起),法官稱擇期勘驗(見下述③、91年10月29日勘驗筆錄),錄影帶從12點40分開始播放,調查局人員說要壬○○多少吃一點,我現在要跟你說昨天送1 件3 個,其中1 個照實講,檢察官說免保就可以回去,另一個資料已經很明顯了,他硬說沒有,3 個小孩在門口,要送去燕巢的時候,就哭出來了,我在那邊要安慰也不是,我事先就跟他講過,不管說實話說謊話結果都一樣,事後都要面對法院的審判,12點44分,調查局人員說你看伍澤元還不是一樣,他太太作證,他被押的的時候,他太太還在家裡,最後他太太還是被起訴,他作太太有可能瞭解他,也有可能要幫助他,法律不可能無情到小孩帳戶裡有錢就認定他為共犯。
③、91年10月29日勘驗筆錄:
調查局稱: 唐川公司1 個小姐你是否認識?壬○○稱林梅噢,他來跟我收錢,我怎麼不知道。調查局人員稱: 他怎可能來跟你收錢,是送錢吧。壬○○稱: 不是來跟我收錢的,來送錢,你今天送給我的,是你叫他去的?調查局人員稱: 我不是叫他去,他老闆叫他送過來的。壬○○稱: 你送的嗎?調查局人員稱: 怎可能是我送的。壬○○稱: 不是你送的,你怎知道?調查局人員稱: 唐川的老闆叫他送的,他說的。
壬○○稱: 他送給何人?調查局人員稱: 送給你啊。壬○○稱: 送給何人?我拿的在哪裡拿?調查局人員稱: 我就不知道了,要問你了。壬○○稱: 你拿給我的,要問你。調查局人員稱: 我怎麼拿給你?壬○○稱: 要問你啊。調查局人員稱: 我不認識妳,怎會拿給你?壬○○稱: 我也不認識你,我有認識她嗎?調查局人員稱: 你剛說林梅啊?壬○○稱:
林梅是你剛說的。調查局人員稱: 你胡說,我何時跟你說林梅,我說唐川1個小姐。壬○○稱:是你跟我說林梅。
④、91年11月11日勘驗筆錄:
調查站偵訊錄影帶12點40分開始勘驗,調查局人員要壬○○多少吃一點,12點43分:如陳報狀所述暫時失去自由《指辯護人之陳報狀:12 時42分20秒,內容--調查員稱:你要照實講出來,交代清楚,沒事就不必交保,馬上就可以回去,否則你就要暫時失去自由,見本院前審卷二第58頁》調查員舉案例,不是針對被告壬○○,調查局人員又舉伍澤元的案例說明。1 點41分:壬○○說我都叫他林小姐,上個禮拜六看報紙才知道他叫林梅,我先生不讓我過問人家的事情。1 點46分:調查局人員說只有這兩次,壬○○說我都接給我先生。1 點48分,調查局人員說他用什麼東西裝這些錢?壬○○說好像是報紙什麼的,調查局人員說你想想看,壬○○回答好像用紙包裝的,調查局人員問第一次多少,壬○○說他放
100 萬元,調查局人員說第二次150 萬元,壬○○說我沒有收到150 萬元,調查局人員說那你說多少,150 萬元沒有錯,壬○○說我沒有收到150 萬元,調查局人員說你收到多少,250 萬?壬○○說真的我沒有收到150 萬,調查局人員說第一次是一次100 萬,10萬元1 捆,1 點51分有壬○○的女兒與壬○○的小叔進來,調查局人員請他們出去,調查局人員說經過查證是150 萬元,那你說第二次是多少?壬○○說83年沒有150 萬元,我印象中是100 萬元,83年2 月7 日我沒有收到150 萬元,調查局人員續問但壬○○不答,1 點55分,調查局人員問你在想什麼,壬○○說我在想沒有150 萬元,調查局人員續問第二次真正接到多少錢?壬○○說印象中沒有。調查局人員說他是用什麼包?壬○○說用報紙,就沒有150 萬元,約35萬元還是多少而已。調查局人員說35萬元只有一點點。1 點59分,調查局人員說35萬元太離譜。壬○○說我再想想。2 點6 分調查局人員提示1 份文件,壬○○說沒有接到150 萬元,壬○○說印象中第2 次比第1 次少。2 點12分,調查局人員問壬○○想清楚沒有,2 點13分,有1 調查局人員進來說你有委任沈律師,沈律師打電話來說
5 點才到。到2 點15分壬○○都不回答。
⑤、91年11月22日勘驗筆錄:
錄影帶從2 點15分開始播放,壬○○對第2 次收受賄款部分均不答,2 點24分時,調查員說已經2 點半了,14點28分壬○○說我沒有收到那些怎麼會寫150 萬元。調查員說那你說多少寫多少。調查員問你兩次錢如何處理,都是放入存摺還是買股票,你不是說你家裡的錢都是你在處理。壬○○說他的錢都他在處理,我如果要用再請他領出來,我先生的薪水放在仁武農會,這兩條錢我拿給他我不知道他放在哪裡。錄影帶勘驗到2 點33分。前審法官問你在錄影帶最後到底有無承認收150 萬元?壬○○答稱: 調查員一直問我直到4 點左右,我到最後都神智不清,筆錄還是調查員讀給我聽的。問是否還要就這部分繼續勘驗?辯護人薛西泉律師稱這部分都一直在這邊轉(並未要求從2 點33分以後接續勘驗)。前審法官諭知錄影帶從下午4點開始勘驗。4點4分,調查員說你是否收了被人家倒錢,壬○○都不答。4點21分調查員說你一直耗在這邊你是否有隱情,壬○○未答,4點23分壬○○說我跟你說好了,我拿去投資我先生不知道,調查員說全部
150 萬元,壬○○說對,調查員說投資做什麼,壬○○說全部借人家被人家倒,我先生的戶頭我都沒有去管。前審法官問你最後跟調查員說你一直與鳳山新安街84巷17號之洪太太跟會,他邀你投資,故你分兩次將50萬元及30萬元拿給洪太太轉投資,想賺些利息,另外70萬元現金,你逐次存入交通銀行鳳山分行你的帳戶內作為施用,再利用提領出來跟洪太太及另一周太太的互助會等是何時講的?(朗讀調查站偵訊筆錄)被告壬○○那是我接下去講的,我有講這些話,但當時我是亂說的。壬○○、子○○並稱不用再勘驗了。
〈三〉壬○○主張調查員係在86年4 月2 日9 時50分、12時42分、14時40分時對其脅迫,並有疲勞訊問情事,然就本件調查員詢問過程之全部情狀、記載綜合觀察:
⑴、本件調查員詢問過程中,大部分為調查員詢問,被告沉默不
語,或被告回答,調查員則稱被告供述與其所查證者不符,常常問完一個問題之後,停頓數分鐘未提任何問題。整個詢問過程就是如此停停走走的進行。詢問過程中,被告除本案有無收賄之關鍵以外之問題,仍與調查員有閒聊,且對調查員對其詢問本案之關鍵前提問題時(按: 林梅是送錢給壬○○之嫌疑人,故壬○○是否認識林梅,是有無送錢行賄之前提問題)例如: 林梅之名字是何人先提起的問題,其與調查員之間仍有雙方你來我往之口舌之戰(例如: 壬○○稱錢是你《指調查員》給我的嗎,我認識你嗎、你認識她嗎?之類的話),壬○○既可加以反駁調查員,且對調查員加以提問,觀其可以對調查員之問話立即反應且馬上回擊,壬○○當時之意思狀態應無不自由之情形。
⑵、一般人因涉犯重罪遽然遭受調查人員之詢問,其害怕遭到法
院羈押判刑,心理壓力難免沉重,精神狀況或有不佳在所難免,但除非被告意識狀況之不佳已有影響到無法自主回答問題之特殊情形,依法亦無因此即不得詢問之理。又所謂之疲勞訊問者,應係指長時間疲勞轟炸或不得睡眠之接續詢問,或以強光照射不予休息,使之疲憊不堪,藉此詢問以資非法取證,本件在7 、8 個小時之壬○○之詢答全程中,固未見壬○○有長時間之休息或放鬆,然亦未見壬○○有做要求休息之主張而調查員竟然不肯,反而調查員告訴壬○○要多吃一點,意含關懷,難認有疲勞訊問之情形。又訊問過程中曾有出現調查員類似誘導訊問之情形,例如91年11月11日之勘驗筆錄,調查員主動說第一次是100 萬元,10萬元1 捆,且調查員說經過查證是150 萬元等語,調查員主動提及自己查證之結果提示壬○○,似有希望壬○○順應其查證之結果而回答,然壬○○一直否認有收受150 萬元,反而或稱是35萬元、我要想想有無150 萬元,最後在下午4 點23分時,壬○○稱: 那我跟你說好了,我拿去投資,我先生不知道,調查員問: 全部150 萬元?壬○○說「對」等語,綜合詢問過程全程觀察,調查員之詢問是有利用誘導之方式,但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規定之不正訊問之例示方式並未規定包涵誘導訊問,如其誘導之情形尚非嚴重,則尚難認已達到不正訊問之程度,本件調查員之誘導實未影響到壬○○之回答,且綜觀全部訊問過程,出現類似誘導之情形亦少,衡諸公共利益及人權之保障,尚難認為調查員之訊問已構成不正取供;又調查員雖曾提及伍澤元被收押以及被收押之人,其家人、小孩於一旁哭泣之情形,然調查員並非係告訴壬○○,「你如果承認,則不會被收押,如果你否認,則將被收押,你的小孩會哭泣傷心」,以此詐騙同時造成其心理壓力因而為配合調查員之供述;況且貪污罪係屬重罪,被收押之機率遠大於一般犯罪,壬○○亦不待調查員之提醒,也能明白此案件將會對其家人或社會地位造成之影響。況調查員有其辦案之技巧,為營造被告自白事實之決定或衝動,僅須問案方法不涉及刑求、恐嚇、利誘等不法方法,無論係採質問被告顯不合理答辯之方法、提示相關人證、物證、書證營造被告理屈之情境,或曉諭被告如此之答辯顯不合理及不可靠以使被告在無從狡辯下而承認犯行等等,均屬偵查機關之合法訊問技巧;抑且在司法警察初訊時係被告利益衡量最少、及受他人干預最少,較易藉由質問、曉諭、提示證據之方法突破被告部分心防而供述較合理可信之內容,此即犯罪心理學所稱營造犯人自白衝動情境之時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及87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判決參照)。基上之認知,本院亦難認調查員有脅迫之不正訊問情形。且貪污犯罪為智慧型且隱密性高之犯罪,蒐證尤其困難,如在學校之發包工程中,主事者有不當之收賄,相信對學校工程有一定之不利影響,偷工減料非無可能,學生長時間使用該校舍,亦難免有不夠安全之顧慮,衡諸公共利益及人權之保障,認為壬○○之調查筆錄並非因調查員施以不正訊問而得來。
⑶、觀該錄影帶係自當日10點10分進行偵訊錄影,壬○○於接受
訊問時,在尚未進行偵訊前尚對調查站人員稱: 「你們作這個會不會辛苦」、「我怕被人家打,怕得要死」,經調查人員說「你看我們兩人這樣斯文」,壬○○說「你們兩人我是信任得過」等語,由前開製作筆錄之過程觀之,如壬○○曾於9 點50分時受到脅迫而心生畏懼,則其端不致於還能於10時19分對調查人員陳稱「你們兩人我是信任得過」之語而與調查員為如上之閒聊家常。另在12時42分,調查人員係舉昨天之例,對壬○○陳述移送人犯有被檢察官飭回,亦有被收押,及以伍澤元案為例,均難認調查人員有施以脅迫;又下午1 時48分許,壬○○已陳稱第一次收到100 萬元,以後則與調查人員一直在第二次收到多少錢之話題上週旋虛耗。就第一次收到100 萬元之部分,壬○○之供詞並無反覆,且壬○○曾說出這2 條錢都交給伊先生,他怎麼用伊不知道之語,故從上開對談內容,壬○○曾有收受100 萬元且交給子○○,壬○○曾作此部份之供述,應可確認。至於壬○○第二次有無收到150 萬元之部分,壬○○之供述則相當歧異,或稱有收到150 萬元、或稱收到35萬元、或稱這2 條錢都交給伊先生、或稱我把錢(指150 萬元之部分,因為當時調查員係就150 萬元之部份作訊問)拿去做投資,全部被倒,我先生不知道等語,故150 萬元之部份尚難從壬○○之調查筆錄供述中得到壬○○有收受150 萬元且有轉交子○○之確認。
但不論壬○○是否仍承認收賄或有無轉交子○○,該問題係屬證明力之層次,然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當日上午9 點50分以及中午12時42分許,調查員並無施以不正訊問之情形。
至於下午2 時33分許,前審法官停止勘驗,並詢問辯護人、被告壬○○、子○○之意見時,辯護人薛西泉律師稱這部分都一直在這邊轉,其並未要求法官從2 點33分以後接續勘驗,到最後壬○○、子○○並向法官稱不用再勘驗了等語(本院前審卷二第73頁),如壬○○有於下午2 點40分遭調查員脅迫,其積極主張要求法院勘驗明白始屬合乎常情;然何以壬○○、子○○及其二人之辯護律師竟均主張不用再勘驗而捨棄可為其證明有遭脅迫之錄影帶之內容,是壬○○主張有於下午2 時40分被脅迫等語,並無足採。
⑷、至於調查員請壬○○寫上4 月2 日上午0950(指上午9 時50
分)開始偵訊,而錄影帶由10時8 分或10分才開始錄影而瞬間跳到10點10分,有部份未連續錄影,經本院依辯護律師之請求傳訊調查員丁○○到庭,其供稱: 壬○○的筆錄不是我製作,是林康年製作的。他現在任職外交部領務事務局政風室。筆錄製作的時候,局裡面有要求全程錄音,至於錄影的部分是視設備情況而定。如果有錄影的話,日期一般來講,不會作很詳細的檢查,正常的情形下是一致的,但是通常我們帶子推進去就開始錄等語。可知筆錄記載之訊問時間與真實開始錄音錄影之時間如有出入,衡情亦有可能係未檢查錄影帶所致,況依其前述,司法警察詢問被告必須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之規定係在87年1 月21日刑事訴訟法始加以規定,故尚難認對壬○○訊問時,調查員有違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2 之規定,本院既查無調查員曾對壬○○為不正訊問之情形,又只要是中斷錄音錄影並非是調查員蓄意造成且利用中斷之時對被告施以威脅利誘等等,則其中斷錄音或錄影,對訊問之任意性仍不構成影響,是辯護人稱未全程錄音錄影故筆錄無證據能力等語,應有誤會。
⑸、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
,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復於同法第100 條之2 規定甚明。故調查筆錄中與錄影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亦為事理之當然。故壬○○調查站筆錄所載之「我認識乙○○及其會計林梅,因其等承包登發國小校舍工程來過我家與子○○交談,所以我認識他們」。「我只聽子○○說過經人介紹,所以學校有些工程都給乙○○承包」。「我確認識林梅,他來我家次數我記不起來,有時他因登發國小校舍工程去縣政府洽公,亦會來我家調借資料,我一直稱呼林小姐,直到這二天報紙登出來我才知她叫林梅」。「林梅有送金錢來我家,時間記不得了,只記得約在中下午左右之時間,第二次是150 萬元,林梅將二次現金一次100萬元一次150 萬元交給我,並未說明係為何,我收受後在林梅離開才打開,撥點每疊10萬元,共10疊之100 萬元以及15疊之150 萬元現金」。「而第二次150 萬元林梅給予我後我因想作投資,私下收受不敢讓我先生知道,隱瞞至今」。「林梅記事本所記載除日期我記不得外,金額應該沒錯」。「林梅送金錢到我家我收受時林梅沒有多說,我也沒有多問,晚上待我先生回來將現金交給他,他怪我為何收錢,且表示要還給乙○○,但實際他如何處理我就不知道了」等語(86年偵字第8320號卷第44-47 頁),既與實際不符,自不得為證據。
貳、關於乙○○調查站筆錄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辯護人主張調查站86年3 月27日、4 月17日、6 月16日、6月30日、7 月22日之筆錄無證據能力。經查:
⑴、本院前審91年12月13日勘驗86年3 月27日之調查錄影帶,其
中86年3 月27日部分係從27日12時53分開始錄影,至14時56分結束。而28日之錄影帶則係從27日19時56分始開始錄影,至28日1 時49分結束,並隨即回復到27日7 時44分零1 秒,此後於7 點49分31秒結束,且其中調查局人員確有陳稱乙○○所答無法解釋與証據資料不符,並表示筆錄重做,通通都重做,我們把筆錄撕掉重來等語,且錄影帶內容顯示,並未全程錄音錄影,調查人員表示筆錄撕掉重做,顯然有未符合調查人員之意思即予重做之意,中間並有未全程錄音錄影,此部份調查員顯然並無尊重被詢問人之自主回答問題之意思,難認事後重作之筆錄仍屬乙○○之自由意思下所表達之真意,該調查筆錄應認無證據能力。故該次筆錄中有關乙○○陳稱借用大明營造、瑞城營造、隆光營造公司等等名義而投標,以及向登發國小校長子○○爭取承作工程,並得校長之同意等語之供述(蓋公開比價仍需經過向三家殷實廠商確實比價之過程,並非可以由主辦人內定由何人得標,再由被指定之人取二家廠商之估價單前來參與比價,而使比價手續流於形式化,故如公開比價有事先內定得標廠商,則主辦者即有違反採購規則,而不能謂對職務無違背,而內定之得標廠商如有金錢餽贈,自亦有行賄罪嫌,故該份筆錄如屬合法取供且查與事實相符者,將屬於指證子○○犯罪以及自白自己餽贈金錢之前提原因事實),本院即不予斟酌。至於乙○○於移送檢察官訊問時,雖曾向檢察官表示調查局筆錄經其看過,筆錄實在云云(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79頁背面第2-4行),此即涉及「證據禁止使用之繼續效力」理論之射程(效力)。按前開筆錄經本院前審勘驗錄影帶後(本院前審卷二第85-86 頁),發現漠視被詢問人之人權嚴重,該筆錄屬於調查員以「不正方法」之訊問手段而得,因檢察官至少「消極承接」前述調查員所為不正方法之情狀,蓋本案雖係出於調查員「自作主張」之不正方法訊問,因乙○○於檢察官面前製作偵查訊問筆錄時,雖偵訊主體已自「調查員」更易為「檢察官」,惟該偵查訊問筆錄係於調查筆錄製作後接續不久而製作,均係羈押中而在檢調單位下所為之陳述,應認乙○○陳述當時之外部環境並無太大改變,主觀上仍受有接續前開不正訊問之影響,是調查員對其施以之不正方法,仍對後來之偵訊筆錄發生部份影響,然影響如何關係該份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審視上開筆錄問答: 《(登發國小工程你承包?)「我承包3 項。」、(是校長叫你承包?)「有二項是校長叫我承包,圍牆外側人行道及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公開招標部份就沒有。」、(你借用哪些工程行招標?)「是我向大名公司及瑞城公司借牌來議價,實際上是我去承作工程,公開招標部分是大名標到,交給我作。」、(校長為何找你作?)「因我作他家廚房增建二樓,認為我做的不錯」、(校長知道你借牌承作工程?)「不知道」、(你多少回扣給校長?)「只有捐一部校車,我給他一百萬元讓他去買校車,大約是82年11月間,我叫林梅拿現金給他」、(為何另載1 筆150 萬元?)「已無印象」、(承包工程總工程款多少?)「4 百多萬元」、(學校工程何時完工)「約82年間完工,從78或79年開始零星承包工程,此三項工程約81年間承包」、(校長房舍是你介紹的)「沒有,我從未介紹他買賣房地,他也未介紹我買賣房地不動產」、(你是學校家長會長?)「不是」、(其他意見?)「沒有」》;本院觀上開對答,檢察官所設計之問話與調查員之問話並非全然相同,其間乙○○仍對致贈賄賂加以否認,並稱100 萬元是贈與學校購買校車,且忘記有無150 萬元之餽贈,顯見其仍否認賄賂校長,堪認其尚具有自由意思,而非受到前開調查員之不正訊問後心中恐懼導致連在檢察官面前仍無法自由陳述,足認該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受到前開調查筆錄不正訊問之影響不大,本院衡之公共利益之維護、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義實體發現之考量,認為偵訊筆錄並非猶如「中毒之果實」,故不應排除其證據適格。
1.再者,得主張排除該調查筆錄之陳述者,是否應限於為該陳述之被告本人,亦或包涵被指證之他人?蓋本案乙○○、子○○等人既經起訴為被告,而於本案審判程序中即有互為「證人」之身分,此時其他共同被告可否主張乙○○調查筆錄應排除之?本院以為,證據禁止或排除之目的並非僅係保障該受侵害之被告個人,其尚有基於「公平審判原則」之維護司法正潔,以及基於「導正(偵查機關)紀律」之嚇阻效果;尤有甚者,乙○○、子○○既經檢察官擇為起訴之對象,為共同被告,其所涉及之行賄罪與收賄罪彼此係以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換言之,此種共同被告,其等犯罪事實往往相牽連而具不可分性,是被告之自白往往即屬對於共犯不利之陳述,是不應解釋為僅有被告即乙○○本人得持以主張排除,對於共同被告即子○○不利之陳述部分,子○○亦應得持以主張,又參酌本案調查站人員實係為取得不利於子○○之證據(指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而針對犯罪中較次要地位之被告乙○○為調查對象,試圖取得乙○○不利於其他被告即子○○之不利證據,故自應容許其他有關連之被告即子○○得以主張排除之。亦即具有主張證據排除之「當事人適格」者,不應限於受侵害之本人,而應及於其他共謀者或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其他被告(關於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理論,參見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一書)。綜上所述,本案子○○自得主張乙○○86年3 月27日之調查筆錄不利於共同被告之陳述為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排除或禁止使用。
2.次查,或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係針對「被告之自白」,而非「證人之證言」所設之禁止使用規定,認為對於證人所為不正方法取得之證言,非依該條項之規定而無證據能力。本院以為,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款明定「詰問證人不得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與同法第98條訊問被告規定相仿,另基於人性尊嚴所保障之「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自由」權利,同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之禁止效果,應適用於所有「人之供述」,不應僅限於被告,而排除證人,是應類推適用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縱或退而言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加以權衡,本院以為,依據該條立法理由所述「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之性質不同,一般認為供述證據之採取過程如果違法,即係侵害了個人自由意思,故而應嚴格禁止,而蒐集非供述證據之過程如果違背法定程序,則因證物之型態並未改變,尚不生不可信之問題。對於供述證據性質之證人陳述,自不應與物證為相同之禁止思惟,仍應從嚴解釋,是為人性尊嚴之維護,調查員對於實實際上具有證人地位之乙○○為不正方法之訊問,因而影響其任意性者,不問用以證明之犯罪輕重之公益為何,人性尊嚴之價值仍應加以考量,即令權衡後,因調查員掌握公權力卻未於訊問筆錄中真實反應被訊問人之意思,基於「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大法官釋字第
520 號解釋參見),「國家為達成刑事司法究明案件真相之目的,非謂即可訴諸任何手段」(大法官釋字第392 號解釋參見)。總言之,刑事訴訟法不得以非法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為糾正刑事訴訟辦案人員之缺失,使其得以反省改正,本院認為子○○亦可與乙○○相同,而主張乙○○之調查站之調查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⑵、86年6 月30日筆錄部分,調查員在乙○○就各項金額討論之
前,陳稱「我看你自己先寫寫... 我絕對會向檢察官表示,我不敢保證會如何,但我會向檢察官建議沒收押之必要,如你認為沒必要,我就跟你攤牌,絕對讓你很難過... 」,辯護人雖主張要讓乙○○很難過,應係對乙○○有強暴脅迫之不正訊問情形,然本院認所謂「我就跟你攤牌,絕對讓你很難過... 」,當時調查員並未說明要攤牌何事情,以及攤牌後何以會讓乙○○無法面對而會難過,然觀其字面之意思應尚非屬具體刑求字眼之通知,自不能以此謂被告受有脅迫或意思不自由故不能單以上開陳述即認為已到達強暴脅迫之地步。再者,被告如於偵查中自白犯貪污罪,有減輕其刑甚至免除其刑之優惠,調查員如提醒被告若承認犯罪,則可獲取減刑或免刑之利益,且檢察官亦有可能認其犯後態度良好而不予羈押,經被告於自由意志下權衡利害關係,決定是否自白犯罪,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所定之「利誘」或「不正方法」;本院參諸調查人員於該次訊問,提出所扣得之乙○○之帳冊、筆記簿等憑證對其加以訊問,足認調查員應係以帳冊、筆記簿內容對其質問,使乙○○難以迴避問題之意,不能遽認有強暴、脅迫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至於86年4 月17日、6 月16日、7 月22日筆錄,辯護人並未提出調查人員有何不法取供之情事,其泛言調查筆錄非具任意性,自無足取。
參、關於庚○○調查站筆錄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辯護人稱庚○○於86年6月16日、7月8日之調查筆錄係疲勞訊問且有施以利誘之不正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該調查筆錄所為之陳述,自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查,被告庚○○之調查站訊問錄音錄影部分,經本院向該調查站函調,據調查站函復一時未能找到,無法送交本院,是本件並無證據可證明庚○○於86年6 月16日、7 月8 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係出於不正方法而取供,況庚○○於86年6 月17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曾供稱: 「八卦國小工程為何大部分由乙○○承包我不知道,我也很疑問,開標時縣政府會派人監標,乙○○標工程拿別人營業執照投標我知道,他常以2、3 個牌標工程,但因要趕工程,且其他證照均有符合,我沒有想到他這樣借牌投標不可以,79年起乙○○就有借牌投標,但我到81年間才知道,81年八卦國小教室興建工程才知,乙○○標工程過程沒有好處給我,有看過86年6 月16日縣調站筆錄內容,內容實在」等語,其在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大抵與調查站供述相符,故承辦機關雖無法檢送訊問時之錄影帶,但本院認其瑕疵尚非嚴重,庚○○稱: 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等語,並無依據。
肆、被告辛○○、甲○○雖否認調查站之筆錄之任意性,然其二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悉與調查站之供述大致相符,(如後述),是其所稱調查站受到不正訊問云云,並無足信。
伍、關於扣案林梅、乙○○、子○○等帳冊、記事簿部分:按本案辯護人均稱扣案帳冊、記事簿均屬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認有將其定義說明之必要。所謂「傳聞證據」之定義係指「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或所發生之敘述性動作」,而提出於法庭用來證明該敘述事項之真實性之證據(王兆鵬、陳運財等合著【傳聞法則理論與實踐】)。其中,「敘述性動作」乃指使人可得而知其意涵動作。基本上,證據係在公判庭上經過調查程序後方得以被採用。因此,以公判庭為基準以考量證據之性質時,「傳聞證據」自屬以公判庭外之供述為內容之證據。即係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即供述者對於有關體驗之事實,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予以傳達,故亦稱之為「供述證據」。此與「非供述證據」(非傳聞證據),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如物證、書證等不同,在於人之傳達、保存之正確度無法與物證、書證相比。判斷證據究屬傳聞證據或非傳聞證據,乃取決於該證據之證明旨趣或該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之關係。換言之,以證明供述內容真實性之證據適用傳聞法則,惟相對地縱使屬於「代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黃朝義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證據編】,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076號判決參照)。本件經搜索扣押之帳冊、記事簿等,均屬書證性質,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無非法搜索扣押而不法取得之情形,且又苟經法院傳訊上開文書之製作名義人,以證明該文書形式上之真正,則上開文書即非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是本案中林梅製作之帳冊、記事簿,雖業經其於原審到庭供稱:係其所親自製作且屬書證,自無傳聞證據之問題,是僅須經承審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程序,即得為本案之證據資料(至於林梅雖稱記事簿中83年2月7日之日期非其所記載等語,除該記載外,其他部分林梅則無否認為其所記錄,故該文書形式上應屬真正,至於上開83年2月7日之記載係攸關壬○○有無於該日自林梅手中收受150萬元,因本院爰不認定子○○、壬○○有該部分之收賄,故記事簿上該83年2月7日之記載,是否林梅所寫,即無送鑑定筆跡究明之必要。記事簿關於送廖校長100萬元之記載,固係林梅個人之記載,不得僅憑此單方制作之文書製作即認定已充足本案之待証事項(亦即子○○確實有收到100萬元),然因證人林梅於調查站提示該記事簿後,林梅仍陳稱:其有致送100萬元予子○○,且該送錢之記載竟會在林梅平日紀錄製作之文書內與唐川公司工程開支紀錄一併出現,該100萬元顯然屬於唐川公司於承包工程中,與工程款之進出相同,均屬承包或施作工程中之開支,更足認該100萬元之花費與乙○○之承包工程,必有關連,而得為證明被告壬○○、子○○犯罪之補強証據。
伍、92年9月1 日刑事訴訟法修法施行後之適用問題:
一、辯護人均認為對被告不利之調查、偵查筆錄,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按民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在訴訟程序方面作了大幅度之修正,其重點即為涉及證據之傳聞法則、其例外、交互詰問運作方式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之分離、調查共同被告時,證人程序之準用等重大變革。而立法者為因應此一變革,乃於刑事訴訟法施行法訂定第7 條之3 ,以為已繫屬各級法院之刑事案件,其審理跨越新舊刑事訴訟程序法領域時,應如何適用訴訟法之問題之過渡規定。該條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所謂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效力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謂:「……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而,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亦不受影響,……」是該條所稱「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當指各級法院審理已繫屬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訴訟程序而言,自不包含警詢及偵查中之調查程序在內。故修法前第一、二審法院於審判期日適用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之證據法則而辯論終結之案件,經上訴於上級審法院後新法修正公布施行,依前揭第7 條之3 但書之規定,因原審法院適用修正前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則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原審法院之判決違背新法之規定,而指摘其判決違背法令。又各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則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均應適用新法審理終結,在此情形,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所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當有其適用。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從而警詢或偵查中之筆錄雖作成於修法前,並非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 但書之規定,當然取得證據能力,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第15
9 條之5 之規定,以判斷其是否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603號判決參照)。此係採較嚴格之見解,認為修法前完成之審判外之調查、偵查筆錄之陳述,仍屬傳聞,而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第159 條之5 之規定,以有無例外可信性、必要性等等加以比較,以判斷其是否有證據能力。然亦有認為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93年7 月23日),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以及釋字第592 號補充解釋,認為「本院釋字第582 號解釋公布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刑事案件,該號解釋之適用應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為限」,釋字第582 號解釋之適用即應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為限;亦即限於共同被告應互為證人之部分,於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後,修法前依法完成之審判外之陳述,即並不因上開傳聞法則規定之施行,而認其無證據能力。(亦即不需再用同法第15 9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第159 條之
5 加以比較有無例外必要憑信性,基於法之安定性,只須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後,該審判外之陳述即不能否定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684號、95年度臺上字第95 2號、95年度臺上字第1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已依辯護人之聲請以共同被告列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95 年11月22日、95年11月29日審理期日),保障被告之詰問權,退步而言,若認修法前作成之檢調筆錄仍屬審判外陳述為傳聞証據,本院依傳聞法則之規定而論述下列證人之證詞之證據能力。
Ⅰ、證人子○○於調查站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與法院審理時供述情節相同,並無符合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Ⅱ、證人壬○○、乙○○、庚○○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陳述,亦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均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之陳述,偵訊筆錄復經其等親閱後親自簽名確認無訛,並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加以訊問,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供述互有歧異,得否採信,則屬證據力之問題。又該3人於調查站之筆錄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與法院審理中所結證之內容不符,其均陳稱受到調查員之不正訊問等語,然本院就該証人於調查站之筆錄,除剔除86年3月27日乙○○之調查筆錄外(理由如上述),其餘部分查無證據認定調查員有不正訊問,故該証人壬○○等人翻異前供,與審理中所述已有不符;然上開證人於調查員製作調查筆錄時,尚未與其他被告或證人就彼此被詢問之內容充分討論,此時所為之陳述受到外力干擾、威嚇或利誘之可能性自然甚低,則壬○○、庚○○、乙○○等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應較其等嗣於法院審理中所述為可信,復為證明本案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Ⅲ、證人林梅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與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述前後不同,林梅雖未曾以證人身分於法院接受交互詰問,然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均不聲請傳喚林梅到庭為證人,已可認為其對林梅上開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並無爭執,本院審酌上開筆錄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証據証明有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林梅之調查、偵查筆錄應有證據能力。
Ⅳ、甲○○、辛○○於調查站、偵查之供述與法院審理時供述不一,然其二人自遭調查人員訊問迄經檢察官將其二人羈押,其於調查員製作調查筆錄及檢察官製作偵查筆錄時,衡情應尚未互相討論,所為之陳述受到外力干擾、威嚇或利誘之可能性自然甚低,甲○○、辛○○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所為之多次陳述,應較其等嗣於法院審理中已有考量利害關係,所述較為可信,復為證明本案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縱適用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自仍得認為有證據能力。
Ⅴ、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丙○○、黃秋雄、鄔永銘、黃舉元、陸錢櫻枝、己○○、戊○○、蘇瑞德、曾重明、李雷英於調查站、偵查之證言,皆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以及八卦國小、登發國小等等學校之新建遷校工程案卷、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單價分析表、設計監造費統計表、工程預算書、變更設計表、金錢往來紀錄表、工程明細等為書證之一種,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三》實體事項之說明:
《壹》、【登發國小部分】
一、按高雄縣登發國小校舍興建工程視工程總價大小而有公開招標、公開比價及找三家比價及議價等四種方式,依卷附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分析歸納四種標準如下:(1)伍佰萬元以上除須於門首公告及在報紙廣告外,並應通知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得標。 (2)貳佰萬元以上,伍佰萬元以下,除於門首公告外,並通知公會轉知會員參加比價。 (3)貳佰萬元以下,壹佰萬元以上,則函知殷實廠商三家以上公開比價。 (4)壹佰萬元以下,則可以議價方式或以三家廠商之估價單比價,故工程依金額之不同,或採用公開招標或採用公開比價或採用議價方式,程序自亦有所不同。先予說明。
二、經查,被告乙○○於偵查中已陳稱: 伊負責唐川土木包工業,並借用大名公司、明正公司、瑞城公司之名義參與附表一之圍牆外側人行道及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之公開比價而得標,該2 項工程係子○○叫乙○○承包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79-81頁);核與證人林梅於調查站調查時證述乙○○借大名、隆光、瑞城等公司牌照投標《然證人林梅並無詳細說明何時開始借牌投標以及投標哪一些工程》等情節大致相符(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4-17頁),堪認乙○○確實有借用其他營造公司之牌照投標之事,此外,並有登發國小上開各項新建、遷校工程案卷扣案可佐。被告乙○○有借牌並以所借得之公司牌照參加投標,已可認定。觀上開2 項工程,其中圍牆外側人行道總價為140 萬5 千元,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總價為51萬5 千元,有扣案工程資料可憑,然該2項工程招標方式均係採用公開比價,既採用公開比價之方式,自仍需依規定函知殷實廠商三家以上公開比價,自無疑問。故被告子○○如有將上開2 項工程告知乙○○表示並要其承作,此舉能否認為有違背職務?
三、被告子○○自始即稱不知道乙○○借牌投標,以及乙○○亦供稱子○○不知道其有借牌投標之情形;是本件被告乙○○縱然有向子○○爭取承作工程之機會以及被告子○○縱然有與乙○○聯繫,叫乙○○承包上開圍牆外側人行道及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之公開比價工程,然該2 項工程既然屬於公開比價之工程,則依據規定就必須函知廠商三家以上前來公開比價,而子○○身為校長,此種通知廠商之招標細節,衡情應非校長須事必躬親之事項,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校長子○○有指示其任何一位下屬不要依規定進行函知廠商三家以上前來進行比價,以免除其他廠商有機會與乙○○進行競價,或在公開比價之過程中有任何枉法而偏袒乙○○等等之違法行為,故尚難謂校長子○○有違背公開比價之程序之違背職務可言。再者,被告子○○縱有叫乙○○承包該2 項工程,然不當然得以推論子○○必定知悉乙○○有借牌投標工程或者乙○○曾告知子○○其將找二位陪標廠商前往參予比價,故該2 項工程子○○雖曾告知乙○○要其承作,但既無法排除其他廠商亦有可能前來競爭比價而得標,故亦難以認定子○○有所謂之『內定』乙○○承作上開登發國小圍牆外側人行道及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之行為,至於附表一所列登發國小圍牆外側人行道及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以外之其他工程,被告乙○○自始即未供稱子○○有叫其承作或內定其承作之情形,故被告子○○辯稱:不知道乙○○有借牌投標等語,即非全然無法採信。被告子○○為登發國小校長,負責登發國小各項工程之發包作業,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衡情雖屬熟悉,然既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有『內定』乙○○承作登發國小之工程,即難認子○○有違背前述投標相關規定之情形。至於乙○○雖得標多項登發國小之工程,且得標價接近底價,此固為被告乙○○、子○○所不否認,然關於工程底價係密封,於未開標前不可開封,且學校開標時均由高雄縣政府政風室、主計室等派員前往監標,此業經證人黃秋雄、林慶健、張素惠於本院前審時均証述明確在卷(本院更一卷第183-190 頁)。故被告乙○○得標工程金額雖極近底價,然查無任何證據足認子○○甚至壬○○有知悉底價且洩漏底價給乙○○事前知悉之情形,即難認子○○有洩漏底價之違法。再就登發國小各項工程而言,亦無證據可認有任何對工程驗收不實或監工日報表登載不實而屬於校長子○○知悉之事項而子○○仍加以包庇使之過關之證據,實難認被告子○○有違背職務之行為。至於林梅於調查站詢問時又稱: 我不知道高雄縣政府工程底價有無洩漏,我經常在高雄縣政府各科室走動,主動跑公文,尤其300 萬元以下比、議價工程我都詢問縣府主辦人員工程底價訂出與否,待底價訂出後,再由主辦人員至機要處室簽收,再交給我,我則帶回去轉交底價給登發國小校長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88-89 頁),林梅是否確實有向縣府承辦人員拿得底價代轉公文給子○○,並無證據證明,然高雄縣政府承辦人員縱有此不當轉交公文之作法,亦與子○○無關,更難謂子○○有洩漏底價之情事。
四、乙○○除於86年3 月27日檢察官偵訊時,曾坦承借用大名、明正、瑞城公司之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第11、12之登發國小圍牆外側人行道及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之公開比價而得標,以及86年4 月17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 「我因與大名、明正、瑞城等營造長期有借牌參與工程競標或相互陪標,故以他們的牌照競標」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19 頁),並於檢察官複訊時供稱筆錄實在,有看過筆錄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24 頁);其餘偵、審之歷次供述則否認有借牌向登發國小投標工程之情形,改稱是他們標到給我做或共同承作等語(86年偵字第225747號卷第85-87 頁、原審卷一第90-92 、189 、316-318 頁、本院上訴卷二第169-171 頁、上更一卷一第140-142 頁)【《至於乙○○於86年4 月17日調查站詢問時(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17-118 頁)供稱供稱人行步道工程、運動球場工程、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係校長指定我承包等語,然本案扣案證物除有附表一編號第
11、12之資料與乙○○上開所稱之人行步道工程、運動球場工程相符,其餘乙○○所謂之綜合球場、排水溝工程本案卷內均無該扣得該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本院即不予審酌是否係乙○○以比價方式得標承作》《又乙○○於調查站訊問時亦有陳稱(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32 頁): 有借用黎洋、瑞城、正明、隆光牌照投標橋頭鄉五林國小工程之情形,然該工程與登發國小無關,故乙○○上開借牌之舉,本院乃不斟酌》】乙○○承作登發國小多項工程,其究竟有無借牌投標,本院除斟酌乙○○之部分自白外,同時斟酌卷內瑞城、大名等公司之負責人之證詞,茲說明並認定如下:
Ⅰ、瑞城公司負責人蘇瑞德於偵查中證稱:「伊公司承包登發國小圍籬及運動場工程後交給乙○○做,並沒有圍標」等語(86年度偵字第22574號卷第98-99頁),然於調查站訊問時則已陳稱:「我曾於82年5月參加登發國小排水工程之比價《指附表一編號9》,除瑞城外,當時還有唐川、大名參加比價,結果瑞城以1 百52萬5 千元得標,當時我瑞城模板工不足,我就問乙○○是否願意幫忙協助,排水工程之模板工程,乙○○答應,除上述排水工程我有參予外,因我與乙○○有上列合作關係,所以以後登發國小工程招標,乙○○即打電話給我,要我準備公司牌照、印章,乙○○承包登發國小工程而以瑞城名義得標者,計有運動場新建工程、新建教室屋頂防水防熱工程、體育館裝修工程、校舍工程、改善環境工程等,我不介入施工,金額我已忘記;我除第一次參加登發國小排水工程比價程序合法外,餘均由乙○○參與,乙○○於82年初即有向瑞城借牌,乙○○有無勾結相關人員這我不清楚」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調查卷第30-33 頁);蘇瑞德於調查局與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不一,然本院衡之蘇瑞德於調查局之供述甚為詳盡,核與本院對照扣案之工程卷宗,關於工程名稱、總價等等內容大致相符,堪信證人於調查人員面前之陳述,係陳述其親身經歷之事實,自以其調查筆錄為可採。
Ⅱ、大名公司負責人曾重明於偵查中證稱:乙○○是伊公司經理,公司標得八卦、登發等國小之工程後,由乙○○負責,並無圍標之事等語(86年度偵字第22574號卷第98-99頁),然曾重明於調查人員詢問時已經供稱: 「大名公司承包登發國小第一、二、三期校舍新建工程、第三期校舍裝修工程、保健室新建工程等,均係乙○○借我大名公司之名義去投標」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調查卷第35-37頁),如證人曾重明未曾出借公司牌照、印章供乙○○去投標,則其端無於調查人員訊問時為如上之回答(蓋出借牌照給他人投標,將造成自己公司名譽受損且亦違反政府工程招標採購之規定),足見乙○○亦有向大名公司借牌投標之情事。
Ⅲ、明正公司負責人楊明正在偵查中證稱:伊公司所承包之八卦國小工程是公開招標,得標後乙○○拜託讓他做,並沒有圍標等語;其證詞中並無提到登發國小之相關工程。國軒公司負責人黃學藤在偵查中證稱:83年伊進入國軒公司後,公司牌照並無借予乙○○,亦無圍標工程之事;與乙○○前開有借用公司牌照投標之供述有異,然按一般營造公司如有參與投標工程,理應再三計算盈虧、規劃周詳始出標,工程之承作關乎營造公司是否得以持續經營,且登發國小發包之每項工程總價金額非小,則明正、國軒等等公司又豈有精心規劃設計並競價成功後竟放棄承作而一再交由乙○○承作之理,且其供述係指83年以後,在83年之前之工程其亦無法了解,且其供述係有關八卦國小,與登發國小無關,故證人楊明正、黃學藤證稱得標後交給乙○○承作等語,亦無法為被告乙○○有利之憑據。乙○○有借牌投標工程,不論是登發國小或八卦國小,均有借牌標工程之情形,應無疑問。
五、然而,乙○○縱有借牌投標工程之行為,而依據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第17項規定,主辦工程單位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佈廢標。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具結,不得有違反有關法令情事。觀扣案各項工程案卷,各投標廠商於投標前,亦均有依前述規定,立具「絕無通同作弊壟斷,或『借用證照』或圍標等不法情事」之切結書,顯見借用證照投標係違背投標須知之行為,乙○○借牌投標固屬違背投標須知應為廢標,然仍無法推論子○○已有知悉進而加以包庇之違背職務之不法行為。況且,被告子○○縱然曾有出言要求乙○○施作附表一編號11、12之公開比價工程,該工程仍應通知殷實廠商三家以上公開比價,然子○○如果係力求於限期內完成工程發包施作,又為免工程規模過小利潤微薄,無法吸引廠商參與投標,縱或有積極遊說某些特定廠商參與比價,期能湊足三家廠商比價,以免流標而延誤工期,仍屬承辦人員之職責以及職務範圍,尚與圖私人之不法利益有別。故招標或比價之過程如無洩漏底價或其他蓄意使廠商獲取不當利益之違法情形外,自不能以子○○曾有遊說某特定廠商參與比價,而認其有違背職務或圖利他人之犯行,否則將降低行政效率。又公務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之行為,本隱含有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之人,受有利益或不利益之可能,如其未故意違背職務,亦不能因其執行職務之行為,附隨使特定之人受有利益,即認其執行職務之行為竟變為違背職務之執行行為。
六、就已經收取餽贈而言:
Ⅰ、林梅受乙○○之指示送交100萬元至子○○住處由子○○之妻壬○○收受等情,已分據被告乙○○、林梅迭於高雄縣調查站調查、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綦詳,被告壬○○於調查站除坦承林梅有送100萬元之款項外,亦曾陳稱: 有轉交給子○○,他如何處理就不清楚了,如前所述,被告子○○亦不諱言壬○○有告知林梅送100萬元至其家中之事實;又扣案之林梅記事本上亦記載「付廖校長一百萬元現金」之文字。足徵林梅確有於上述時地轉交100萬元給壬○○乙情,至堪認定。雖被告子○○辯稱: 知道此事後,有罵其妻子,要其自己去退還云云(86年偵字第頁調查站筆錄),被告壬○○事後辯稱有退還乙○○云云,然與壬○○於調查站所稱之:100 萬元交給子○○處理之供述,已有不符,查子○○若果真有拒絕接受上開100萬元,則其知悉廠商乙○○致贈金錢到府,理應馬上處理告知乙○○勿作此舉以免影響其公務員之官箴,並使乙○○知悉餽贈金錢對其工程或業務並無幫助,然子○○不為此,竟僅告知壬○○必須退還而已,並未向乙○○作上述嚴正聲明,甚至訓誡廠商不得再有此舉,況100萬元絕非小數目,子○○既不陳報政風室,更未嚴正告知乙○○,子○○處理廠商餽贈之作法顯不合常情。再者,乙○○又請林梅致贈150萬元,由壬○○收受,此經證人林梅陳明在卷,壬○○於調查站中或供稱有收到150萬元、或稱收到35萬元,但未交給子○○,伊直接拿去作投資云云,如前所述,不論乙○○第2次係致贈150萬元或35萬元或其它數目,其有第2 次之致贈應無疑問,然如子○○曾有拒絕乙○○之餽贈或退還,則乙○○又豈有致贈第2 回之理,足認被告子○○、壬○○所述,已經退還等語,應不實在。
Ⅱ、被告子○○之妻子壬○○雖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林梅於送錢來時均將錢放下即離開,其事後伊有退還給乙○○云云。然查,被告壬○○於調查站調查時係供稱:「第一次林梅給予我100萬元我交給子○○,他如何處理,我不知道,他沒告訴我」,此業經本院前審勘驗錄影帶屬實,已如前述,若壬○○或子○○如確有退錢給乙○○之事,則其為何於3、4年後之86年4 月2 日於調查員對其詢問時,竟對此有利之辯解隻字不提,反而竟供稱第一筆錢100 萬元是交給子○○;是壬○○於本院審理時有利於子○○之証述,自不足信。又被告乙○○於86年4 月17日調查時稱:該100 萬元是子○○要我給付的,子○○表示其中50萬元捐給登發國小文教基金會,40萬元捐給余登發文教基金會,10萬元捐給白毫禪寺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17 頁),乙○○供稱該筆金錢之用途,故意與前開捐款混淆(理由後述),更足見該筆
100 萬元實早已交至子○○手上,應無疑問。
Ⅲ、被告子○○、乙○○另辯稱:前開100 萬元退回後,乙○○於81年7 月17日捐給高雄縣登發國小教育發展基金會50萬元,81年7 月18日捐給白毫禪寺10萬元、捐給余登發文教基金會40萬元;然前開100萬元部分並未退還給乙○○,已如前述。又扣案之子○○記事本雖記載:81年7 月17日李(指乙○○)送50萬元給文教基金會;同年7 月18日送40萬元給余登發文教基金會、10萬元給白毫禪寺(86年偵字第8320號卷第35頁),有該記事本扣案可考;然其上捐贈基金會等等之記載應與本案之100 萬元致贈並無關聯,蓋不僅時間先後不符外,又依林梅前開記事簿第1 頁反面,記載9 月4 日為星期六、9 月5 日為星期日,均與82年度之日期吻合,而與81年度之日期不合,而82年11月10日送賄款1 百萬元之日記載為星期三,亦與82年度11月10日為星期三相同,而與81年度不同,又其於82年12月記載到1 月4 日,該1 月4 日註記為星期二,則亦與83年度之1 月4 日為星期二相符合,顯見林梅之記事本係從82年9 月記載至83年2 月之事情,應與81年間之捐贈無關。乙○○供稱: 有收到退款100 萬元,伊於81年7 月17日拿去捐給高雄縣登發國小教育發展基金會50萬元,81年7 月18 日 捐給白毫禪寺10萬元,捐給余登發文教基金會40萬元云云,自不足採。
七、就與職務有無對價關係而言,
(一)又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以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為成立要件之一;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審酌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最高法院台上字第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子○○收受乙○○82年11月10日所給付之100萬元,而被告乙○○否認給付100萬元是與登發國小之工程有關,然而100萬元並非小數目,以乙○○在商言商而言,其給付此100萬元,必定有其特定之目的,始合乎經驗法則。本院就扣案之標案資料,其開標時間、完工時間、總價等等整理如附表一所示,而觀附表一所示之登發國小上開興建工程雖有多項,然上開工程其開標之得標時日最早係於81年5 月,最晚係於83年8 月10日,而被告子○○係於82年11月10日收受該
100 萬元,且被告子○○與乙○○既均否認有收賄、行賄犯行,而本件卷內資料亦無任何證據可以認定其2 人行求交付或期約收受賄賂之時間,然壬○○自始即供稱林梅拿來放著就離去等語,如前所述,堪認乙○○於82年11月10日之前之某不詳時間,即與被告子○○有此行求交付、期約收受之合意,如子○○未曾首肯接受此財物,則乙○○端無隨意指示其會計林梅直接拿現金前來子○○之住處給付且放下就走之理。換言之,如子○○與乙○○之前並無任何行求交付或期約收受金錢之約定,則乙○○必定會親自造訪以示尊重並藉機與子○○建立關係,其豈有隨意指定其公司之會計逕自攜錢前來之理,故其2 人在82年11月10日之前之某時已有期約財物之約定,應可認定,又壬○○既然收下該100 萬元,而未曾拒絕或當場連繫子○○有關林梅送來100 萬元之事,顯然壬○○亦早已知悉乙○○會前來致贈金錢,足見壬○○與子○○於不詳時間時,早有共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應無疑問,故被告壬○○辯稱: 不知悉其先生在登發國小之工程情形云云,不足採為其有利之判斷。
(二)觀附表一編號第12、13、14、15之登發國小工程,其開標時日為83年6月至8月之間,該時間發生在後之工程,與乙○○贈與100萬元之時間,相隔已有7、8月之久;已難認上開後發生之工程竟會與子○○事先已經收受之100萬元產生有何牽連或對價關係。至於其餘附表一編號1-11之多項工程(編號9 之排水工程蘇瑞德雖稱係其公司自行承作,於該工程後才有借牌給乙○○之情形,然該工程之投標廠商包含大名公司,大名公司借牌給乙○○,已如前述,故附表一編號9乙○○仍屬違規借牌投標),因蘇瑞德其最早係81年5 月開標而開始施作之編號1 之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而最晚之工程完工時間則係82年6 月開標而至83年4 月始完工之編號10之校舍屋頂防水防漏工程,且上開附表一編號1-11之工程之得標廠商係大名、唐川(乙○○所經營)、瑞城等3 家廠商,而乙○○又係向大名、瑞城等營造公司借牌投標,如前所述;足見乙○○於上開多項工程之重疊施作期間,均在登發國小內,其在登發國小內承作登發國小工程之時間並無間歇,且上開編號1-11之工程又均係發生在82年11月10日之前,而被告子○○又係負責上開工程之人,對於工程自開標迄完工驗收,均有責任督導,與乙○○能否順利領取工程款衡情有一定之牽連,以乙○○願意持續參與登發國小工程之投標,顯見該工程係有利可圖,又衡量商人在商言商,將本求利之心態,無論乙○○贈與金錢係為感謝子○○於其施作工程中未予以刁難,並期日後能再有承攬該校工程之機會或係希望如有他校工程承辦人向登發國小探詢相關工程事宜時,子○○能對外稱讚登發國小工程之施工品質,使乙○○增加承包學校工程之機會等動機,不一而足,然乙○○所參與之附表一編號1-11之工程,總價合計有上億元,被告乙○○給付之100 萬元更非小數目,絕非一般之小額贈與其目的僅係引發對方之好感而已可資相比,故此財物之約定與子○○之職務有關,否則乙○○絕無必要致贈如此重大財物之理,故該100 萬元即應屬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禁止公務員收受之『賄賂』,應可認定,被告子○○、壬○○辯稱沒有收賄,乙○○辯稱沒有行賄云云,應不足採。
八、綜上所述,被告子○○、壬○○共同就子○○職務上之行為而向乙○○收受100萬元賄賂之事實,應可認定。
《貳》、【八卦國小部分】
(一)被告庚○○之辯解如前,而八卦國小所發包之各項遷校工程係由乙○○借用瑞城、恒富、國軒等公司之牌照所標得之情,亦經乙○○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在卷如下: 新建教室工程(80年4 月10日開標、工程金額9 百66萬7 千元、借用黎洋、國軒、瑞城公司牌照,由瑞城得標),教室新建裝修工程(81年2 月1 日開標、工程金額2 百99萬9 千
7 百元、借用黎洋、國軒、瑞城公司牌照,由瑞城得標),學生活動中心工程(83年2 月26日開標、工程金額1 千
3 百48萬7 千6 百元、借用隆光、大名、瑞城公司牌照,由瑞城得標),八卦國小新建教室工程(84年2 月17 日開標、工程金額3 百79萬元、借用黎洋、大名、瑞城公司牌照,由瑞城得標),專科教室及綜合大樓新建工程(81年5 月13日開標、工程金額7百41萬元、借用黎洋、大名
、 國軒、瑞城公司牌照,由瑞城得標),學生活動中心第三期工程(84年7 月24日開標、工程金額1 千3 百66萬元、借用黎洋、恒富、明正、大名公司牌照,由恒富得標),新建教室第二期工程(80年9 月開標、工程金額9 百48萬6 千元、借用大名、國軒、瑞城公司牌照,由國軒得標),新建教室第三期工程(80年10月24日開標、工程金額1 百79萬5 千元、借用黎洋、國軒、瑞城公司牌照,由國軒得標)(即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 之工程)(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77-178 頁),《乙○○同上筆錄雖稱八卦國小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學生活動中心第二期工程,亦均有借牌投標,然因扣案證物並無此二項標案資料,此部份不予審酌。》;瑞城、國軒公司負責人之陳述已如前述,又雖瑞城公司負責人蘇瑞德在調查站陳稱: 「登發國小排水溝工程(該工程係82年5 月開標)以後,與乙○○合作良好,爾後登發國小各項工程招標比價,乙○○會事前要我準備牌照、印章供其投標」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31頁),因蘇瑞德並無提到八卦國小之工程其有無借牌給乙○○或自何項工程開始才借牌給乙○○,而且蘇瑞德亦無否認八卦國小之工程其有借牌給乙○○之情形,故蘇瑞德雖在82年5 月以後始有借牌給乙○○投標登發國小之工程,但不能推論蘇瑞德亦係在82年5 月以後才有借牌給乙○○去投標八卦國小之工程;又按恒富公司負責人古幸靜在偵查中證稱:伊公司標得八卦國小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後,乙○○來拜託,才將該工程交其施工,並未將公司牌照出借予乙○○,亦無圍標等語,然該標案工程金額
1 千3 百66萬元,屬大型工程,其竟於得標後將工程給乙○○施作,其不可採信之處,如前所述;此外,並有八卦國小各項新建、遷校工程案卷扣案可佐。被告庚○○亦於偵查中自承「乙○○用2 、3 個牌來投標,我到81年間八卦國小教室興建工程時才知道他借牌投標,當時不知道不可以,而且工程有時急迫,他證件也齊全」等語,是以庚○○於八卦國小81年以後之各項工程開標時,即已知悉乙○○是借用他公司證照投標(86年度偵字第14997 號偵查卷第63-64 頁),其事後翻異前詞,辯稱不知情乙○○與其他廠商之關係云云,並不足信。
(二)就庚○○有無收取乙○○金錢餽贈而言:
壹、被告乙○○先後於81年3月8日、81年6月27日、81年10月20日、81年11月17日、81年11月29日,各給付庚○○現金10萬元、12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5筆合計112萬元,作為乙○○施作八卦國小工程之對價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86年6月30日調查站訊問時,其依據查扣之帳冊及記事簿供稱:「(檢視作答)經我詳閱後81年2月1日付重雄45萬元,係我向庚○○購買乙套健康床組之款項,81年3月8日付重雄10萬元係給付八卦國小工程款之回扣,中興街重雄13萬元,係庚○○代我收受中興街建屋裝修之款再轉交予我的,30萬元係我贊助庚○○任職縣體育會理事長之贊助款,81年6月27日重雄12萬元係給付學校工程款之回扣,81年10月20日重雄30萬元係給付庚○○學校工程款回扣,81年11月17日重雄30萬元係給付庚○○學校工程款回扣,81年11月29日重雄20萬元(依記事簿記載應係30萬元,筆錄誤載為20萬元,應認定該筆賄款為30萬元)係給付庚○○學校工程回扣,81年12月17日重雄20萬元,我已記不得究係學校工程款之回扣抑係曾向陸妻陸錢櫻枝借貸款而償還的,所記均為我親筆所記」(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197頁),乙○○對於何筆屬於工程上之餽贈,何筆屬於購買健康床組支付之款項,何筆係體育會贊助款等,均能分別說明金錢之用途,且供稱:將賄款以現金裝在信封內在八卦國小校園內親交予庚○○收受,庚○○每次均收受,事後也未退還等語(同上調查筆錄第198頁),並有乙○○帳冊、記事簿各1本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乙○○確有於前揭時間分別交付5筆款項予庚○○收受,實足認定。
貳、被告乙○○、庚○○事後雖辯稱:該款項乃乙○○代庚○○之妻陸錢櫻枝銷售健康用品,客戶所支付之價金云云,證人陸錢櫻枝亦附和其詞(本院上訴卷一第209-210 頁);惟查:據乙○○於偵訊時先則供稱:「(為何給庚○○錢?)我以前與他合股作健康床,他向我借的」之語;嗣則改稱:「那是與他太太作健康床認識後,向他買房屋的價金」之語(86年度偵字第8321號卷第249、255頁),前後供述非但歧異,且與其二人所辯上述情詞不符,若被告乙○○果有代陸錢櫻枝銷售健康床組,豈有前言不對後語之情形,且於多次調查、偵查中均未言及此事實,由此可資證明被告乙○○、庚○○所辯上開情詞及陸錢櫻枝之證詞,經核與事實相左,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其二人於原審所聲請傳喚之證人翁煌默、曹正騰、李清達、李文忠4人於原審所證述各情,僅足證明其確有向被告乙○○購買健康床,並支付價金給乙○○乙情,至於其等所支付之價金是否即是乙○○交付庚○○之前揭款項,並無從據此獲得證明,是以其等所述之情縱然屬實,亦不足作為被告乙○○、庚○○二人有利之證據。至於乙○○雖於調查站86年6月24日調查站訊問時否認有給八卦國小之總務主任庚○○、校長李雷英有金錢利益,並稱除紅白包人情事故外,無金錢往來等語,與其之後86年6月30日之上開陳述已有不符,然查,86年6月30日調查站於訊問時,曾有提示乙○○之記事本帳冊供其回想記憶,乙○○既然依據記事本而為回憶說明,其依據記事本之記載而為之供詞,應較可信,被告庚○○亦坦承有收到上開112萬元,可見乙○○86年6月30日之調查站供述自較86年6月24日之調查站供述為可採。而庚○○辯稱該112萬元與健康床有關之辯解並不足信,則其收受該112萬元,所為為何?如與其職務有關並形成對價,則有違背職務或非違背職務之收受餽贈之違法,說明如下。
(三)是否違背職務而言:
壹、按,卷內所附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第17項所規定主辦工程單位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佈廢標。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辯護人雖辯稱: 依據工程開標紀錄表,其上載明:
工程開標時,主持人為校長李雷英,庚○○為紀錄。又高雄縣政府88年1月5日87府建土字第244816號函(86年訴字第36 66號卷)亦證明學校辦理訂期開標時都由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政風室、主計室指派人員前來監標,被告庚○○並無決定廢標之權利,故乙○○之投標是否能列為廢標應非庚○○之職務等語,為被告庚○○等置辯,然查: 依據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第17項明定,主辦工程單位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佈廢標。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具結,不得有違反有關法令情事。另觀之卷附各項工程案卷,各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均有依前述規定,立具「絕無通同作弊壟斷,或借用證照或圍標等不法情事」之切結書。再細觀行政院頒布之『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因政府採購法之制定,故前開規定於88年5月20日時廢止》及『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亦於88年5月20日廢止》等相關規定,以及被告庚○○自79年開始即擔任八卦國小之總務主任,襄助校長辦理學校工程之標案,此由庚○○於調查站時供稱:「我職掌之流程為學校大小工程均由縣府制定工程造價,由我以學校名義公告招標,高雄縣政府開標,我負責與承包商簽約,並監督工程進展,及報公函請縣府驗收,在會同稽核竣工報告文書蓋印,包商才得以請領工程款,另外,學校小型工程200萬元以下比、議價工程,則由學校自行辦理發包,此亦由我總務主任負責」等語(86年偵字第8321號卷第31頁),即可得知; 庚○○於八卦國小上開工程有其一定之職權與決定力,被告庚○○於工程歷次開標時均擔任紀錄工作,亦有扣案開標紀錄表可憑,參酌庚○○前揭權限可知,庚○○絕非單純之紀錄人員而就標案無任何發言權可言。辯護人雖稱:乙○○之投標是否能列為廢標應非庚○○之職務云云,然庚○○既負責八卦國小各項工程之發包等作業,竟於工程開標前明知乙○○乃借用證照圍標之不法情事,竟未加以舉發或告知主持人即校長,仍由乙○○得標,被告此舉,顯然違背前述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以及辦理政府採購應公開、公正,不得借機圖利廠商之原則甚明,庚○○縱無宣布廢標之權限,然其應有據實陳報標案開標主持人即校長李雷英有關乙○○係借牌圍標工程之職責,其竟不為此,足見有違背職務,至堪認定。
貳、被告庚○○事後辯稱:乙○○與大名、瑞城、恒富等公司之關係為何?是否借用該公司證照投標等等,非其事先所能知悉等語,屬事後卸責之詞,殊不足採。另本案所涉各項工程之底價均是由學校函文縣府由縣長訂定「底價單」並騎縫簽章密封轉交學校,於未開標前學校不得開封乙情,亦經高雄縣政府函釋明確,有該府88年1月5日87府建土字第二44816號函在卷為憑,參諸被告乙○○供述:投標金額均經伊自己估算,並無洩漏底價乙情等語,足徵並無證據可資證明工程開標前被告有洩漏底價之嫌,公訴人認定被告有洩漏底價,殊嫌無據。被告所辯無洩漏底價之語,顯非虛詞,然依前開之論述,被告庚○○係因違反了相關投標或採購之規定,明知乙○○係借牌投標或圍標,而不依規定舉發,任由乙○○借牌投標或圍標而得標,仍屬違背職務,故其雖非洩漏工程之投標底價而違背職務,亦對前揭事實之認定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四)乙○○給付餽贈有無與庚○○違背職務構成對價關係:
壹、乙○○各於81年3月8日、6月27日、10月20日、11月17 日、11月29日給付庚○○各10萬元、12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如前所述,觀乙○○給付上開金錢之時間相隔均數月,且數目不同,則必定各有其特定之給付目的而非僅因單一之事件或單一之工程而為給付,否則其端無分次給付之理,此始合乎經驗法則。本院就扣案之標案資料,其開標時間、完工時間、總價等等整理如附表二所示,因庚○○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自承:在81年教室興建工程以後才知道乙○○有借牌之情形等語,如前所述,而因八卦國小之工程標案多項且均係興建校舍,故本院認為庚○○所為之教室興建工程應係指學校之多項工程之意思,而非指特定一項工程且該工程之名稱叫做「教室興建工程」,應先說明,又庚○○既然自81年始知悉乙○○有借牌之情形,則81年之前之工程,既無證據證明庚○○已有知悉且未加以舉發,則不能認庚○○在80年之時已開始有任何違法或包庇乙○○之情形。
貳、乙○○於法院審理後迄今既均陳稱該112萬元並非工程之對價,故本院亦無法再由其供述而得悉其給付上開金錢之用意何在; 而觀附表二所示之八卦國小學校興建工程雖有多項,然既無證據證明庚○○於80年間即有知悉乙○○借牌投標而不舉發之情形,自應剔除八卦國小80年間時所開標之工程。又庚○○收受上開112萬元之時間係自81年3月
8 日至81年11月29日,且本院既認定庚○○對於81年以後之學校工程,於開標時有未將乙○○借牌陪標或圍標之情形舉發之違失,則工程開標時間後於庚○○收受112萬元之時間或距離收受112萬元時間過久之工程標案,自難認定與112 萬元有何牽連或對價關係。而互核附表二之工程時間,應認僅有編號5 (81年5 月13日開標)、編號10(81年6 月26日開標)、編號12(81年3 月27日開標)、編號14(81年3 月27日開標)、編號17(81年9 月25日開標)、編號18(81年4 月9 日開標)共6 項工程在時間上能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有對價關係。又乙○○係分5 次親自交付現金共112 萬元給庚○○,亦堪認乙○○、庚○○在各該次交付、收受金錢之前之某時間已有行求交付、期約收受財物,亦即賄賂之約定,應可認定。又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及同法條第1 項第5 款或同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其犯罪態樣不同。
而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為給付,但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工程價款或購辦費用,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則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本件並無證據可認定庚○○收受之各次現金係工程款一定比例之扣取,自無由成立收取回扣罪,併此說明。再者,庚○○雖知悉乙○○有圍標行為,然因其擔任開標時之記錄人員,其有將開標時之各廠商之出價等等根據各廠商之標單據實登載之義務,縱其知悉廠商圍標而有應加以舉發查明,但仍有依據開標現場進行之狀況據實填載開會情形之義務,其並無權限可以自行決定於開標紀錄上為某某廠商投標不合格或應為廢標之記載,故本院乃不認定其有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併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庚○○連續就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自被告乙○○處收受112萬元賄賂,乙○○連續對於庚○○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112萬元之犯行,均堪認定。(至於乙○○圍標部分,固可能構成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罪名,但公平交易法第34條業於88年2月3日經立法院修正該條之犯罪構成要件,聯合行為非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停止、改正而再犯者,已不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併予說明)。
《參》、【甲○○、辛○○共同圖利部分】
一、被告甲○○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 「我記事簿內記載辛○○、王國謀、何老,均為縣府公務員,前述貴站所述及我記事簿內詳記各國中、小學校工程及其他公共工程都由我負責設計,但我私下請辛○○、王國謀、何勝雄幫我設計繪圖,記事簿所載金額係該項工程之設計費請款金額。... 我與辛○○熟識,自82年起,辛○○都能將公共工程500萬元以下之工程設計交給我,但實際上,辛○○自己繪圖設計,他只是借用我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來設計,辛○○在設計費請款後分得7成設計費,縣府公共工程或學校工程只有在500萬元以下,我才能靠辛○○之關係取得設計,設計費是工程款之百分之3.8,這是縣府之規定,王國謀、何勝雄情形一樣,但較少。前述公共工程設計費均包含監造費,故辛○○與我合作,由渠取得工程之設計監造,再借用我建築師之名義設計監造,實際辛○○繪圖設計,所以部分沒有實際監造,記事簿內記載有辛○○的,就是該設計監造金額款項之7成,王國謀、何勝雄手法相同」(86年偵字第8406號卷第11-13頁),被告辛○○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 「自77年開始有替甲○○建築師繪製工程圖,間有編列預算,85年有幫黃舉元建築師繪圖,... 貴站提示之資料各工程發包單位多為學校,學校本身無設計能力,我乃為之介紹甲○○建築師為其設計監造,上開工程均小工程,甲○○交給我代勞,由我繪製之工程,我都有負責審查,有些工程我也負責驗收。我沒有利用職權要求發包單位將工程給甲○○,上開工程所得報酬我並無實地監造,甲○○給我7成設計監造費,因我介紹甲○○建築師,而且我有繪圖經驗,所以甲○○才讓我設計」(86年偵字第8406號卷第15-18頁)。甲○○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 「因為辛○○熟悉學校校長,校長都請他找建築師設計監造,都是小工程。因辛○○幫我設計繪圖,寫預算書,所以給他7成(設計監造費),給辛○○很多件,給何勝雄、王國謀較少,情形一樣」(86年偵字第8406號卷第40-41頁),而被告辛○○亦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 「是設計監造費之7成,77年開始,84年才多起來,這是小工程,他不畫,所以委託我畫。工程設計圖如果是我責任區就由我審查工程圖畫完會給建築師,再給校長看,是學校發包單位自己找甲○○設計監造」等語(86年偵字第8406號卷第42-43頁),辛○○於86年4月23日公訴人複訊時亦為前開相同之陳述(86年偵字第8406號卷第63-64頁);而甲○○於公訴人86年4月24日複訊時並陳稱: 「我沒繪圖也沒設計,都是小工程,廁所改建或圍牆之類,工程的設計、審查、監工都由辛○○自己處理,我不派人監工,王國謀、何勝雄也有,但情形較少」等語(86年偵字第8406號卷第77-78頁);足見甲○○將小額工程交給辛○○設計、繪圖、編列預算書,至於辛○○是否均得審核甲○○建築師事務所所提出之繪圖、預算書?被告辛○○稱要看責任區,我的區域是鳳山市、仁武、鳥松、大樹.... 等地,我所繪的設計圖,如是我的責任區,就由我審查(同上卷第41-42頁),本院衡之被告辛○○為高雄縣政府建設課技士,有其一定之職責區範圍,則辛○○替甲○○所繪製之圖並不當然係由辛○○審查,然辛○○已坦承有審核甲○○建築師事務所所提出而由其自己所繪製之繪圖與預算書,顯見辛○○有自己審核自己替甲○○所繪製之圖、預算書,此顯與辛○○應負起確實審核設計圖預算書之監督之責本質有違,辛○○自身有利益衝突之情形,竟不迴避審核,甲○○又供稱: 僅掛名而已,工程的設計、審查、監工都由辛○○自己處理,如前所述,可見甲○○對於辛○○繪圖、編列預算書而由辛○○自己審核之工程均無任何付出,而竟與辛○○合作,甲○○僅以掛名建築師之姿,而實際如同轉包工程給辛○○,二人再由高雄縣政府領取之設計監造費用中,甲○○分得3成,辛○○分得7成,辛○○僅有為甲○○繪製工程圖、編列預算書,而竟能得到工程設計監造費中之7成,其獲取之對價顯高於一般繪圖、編列預算書之工作之代價,而其能獲取如此高之代價,原因無他,實係因辛○○自己審核自己所繪之工程圖及編列之預算書,其審核顯有不實,實亦無從審核起,自不待言,被告辛○○所得之利益,顯非合法為人繪圖、編列預算書所得之利益,堪認其已有獲取不當利益。又被告甲○○僅掛名而同能分得利益,自係與辛○○共謀而言,2人有共同獲取不當利益甚明。佐以扣案之甲○○建築師事務所空白之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空白之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變更設計表等乃自被告辛○○住處所搜獲乙情,足見二人長此以往早有合作。又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章之圖利罪,均以圖不法之利益為前提要件,合法之利益則不在此所謂圖利之範圍,若所得利益係個人與第三人間成立契約所應得價金或報酬,固尚難謂係不法之利得。(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00號發回意旨參照),然在本案中,辛○○自己審核自己提出之設計圖預算書,則監督根本無法達成,自有不法,故辛○○、甲○○合同而利用此無法落實之監督而獲利,均有圖不法之利益,辯護人所稱應屬契約上之合法利益云云,亦不足信。至於在監工部份,辛○○否認有代甲○○為監工,並稱伊不是建築師,無監工權限,僅有替甲○○繪圖寫預算書云云,而被告甲○○則供稱: 工程的設計、審查、監工都由辛○○自己處理,我不派人監工等語,二人就監工部份之供述並不一致;故何人實地監工,實有疑問。本院認為甲○○既自承並不派人監工,則工程由何人實際前往工地監工或有無人前往監工,甲○○理應無法知悉,故其供稱監工由辛○○自己處理等語,不當然足以推論辛○○同時負責監工事宜。(蓋其如負責實地監工,不僅辛○○,連學校承辦工程人員均有違失,而本案中有關監工日誌由何人填載、學校承辦工程之人員係有無看到辛○○實地監工等等,均無證據查證,故就監工部份、本院乃不認定辛○○有負責工程之實地監工作業)。
二、辯護人雖稱: 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與受賄罪係圖利罪之特別規定,立法者根據行賄與受賄罪責之輕重,區分具備公務員身分與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然而同條例及刑法關於圖利罪,即未如賄賂罪依其有無公務員身分之罪責分別予以規定,依圖利罪及賄賂罪之體系整體考量,圖利罪為賄賂罪之補充規定,則公務員圖利人民時,人民自不應與公務員負同一之責任,故而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圖利罪之處罰,應僅限於公務員就其職務關係上之圖利行為,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具備罪責要件,故而無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人,自不與公務員共犯公務員圖利罪云云;然本院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為身分犯之一種,若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公務員共犯該罪時,該無身分關係者與公務員相聚合,而朝同一目標,共同圖私人不法利益,即可構成該罪,本件辛○○、甲○○所取得之不法利益係來自高雄縣政府,辛○○所圖得之不法利益,並非係來自於該無身分關係之甲○○,辛○○公務員所圖利之對象係自己與該無身分關係之人甲○○,故公務員與該無身分關係之人並非處於對向關係,故仍得以公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本件辛○○與無身分關係者甲○○構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其得利之目的,二者屬合同之平行一致性之犯意聯絡,而非對立一致性之關係,故仍可論以共同圖利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04號、89年度台上字第597號、88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辯護人稱甲○○不可能與辛○○構成圖利罪之共犯,應有誤會。
三、辯護人雖又稱:辛○○只獲取設計費用7成之報酬,並非總工程設計監造費用之7成,且建築師接受委託從事工程設計,非必親自繪圖及編列預算書,倘轉委請具有此項專業能力之人代為繪製編列,非法所不許云云,然查辛○○並非僅取得設計費而未取得監造費,已據被告辛○○、甲○○於調查站、偵查中自白無訛,其事後否認收取7成設計監造費,亦足徵被告2人知悉辛○○如獲取設計監造費之7成,顯然高於一般行情,而已不屬於契約之合理代價,而屬不法利益。再者,辯護人又稱設計監造費係工程總價之一定比例,為建築法規所明定,屬於合法利益並無特殊且過高云云,然查,設計監造費比例縱屬一定,無法依據雙方合意而提高,然辛○○、甲○○利用辛○○有審核設計圖與預算書之職權,對於辛○○自己繪製之設計圖與編列之預算書,於送交高雄縣政府承辦人員而輪由辛○○審核時,辛○○審核不實而通過,致甲○○得以領取工程設計監造費,並與辛○○朋分,二人有共同圖利之犯行,應可認定。
四、公訴人雖認被告辛○○利用職權「授意」發包單位(即國中小學校長)指定甲○○、鄔永銘或黃舉元等建築師擔任學校發包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進而謂辛○○與甲○○等建築師有共謀圖利之犯行,則本件被告辛○○有無「授意發包單位指定甲○○等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發包單位之「各國中小學校長」有無因辛○○、王國論、何勝雄等人之職權,為期工程順利發包,而加以配合,而依辛○○之指示,而將工程委託甲○○等建築師設計監造?依舉證責任原則,原應由公訴人舉證證明(如傳訊各個「發包單位」或「各國中小學校長」),惟公訴人並無提出發包單位有接受辛○○之授意或指示之証據。本院依辯護人之要求,函查起訴書附表三、四所列各中小學學校發包工程當時之校長名字,並由本院任意指定傳喚其中四所學校校長卯○○(橫山國小校長)、癸○○(林園國中校長)、丑○○(鎮北國小校長)、寅○○(中山國小校長)(相關學校共有49所),均證稱: 沒有接受過辛○○或其他公務員之指示而特意將學校工程委託辛○○所指定之建築師設計監造等語(本院卷三第50-67頁),本件卷內並無任何一位國中小學校長到庭證述彼等將工程委託給甲○○等建築師設計監造係出於辛○○之上開授意所致,是公訴意旨所指:各中小學校校長因辛○○有審核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之職權,為期工程順利發包亦均加以配合,而依其指示將工程委託甲○○等建築師設計、監造等等,固無法證明,故僅能認定本案附表三、四之學校設計監造工程係由發包工程之校長自行決定選取建築師,被選中之建築師如本案之甲○○,再將繪圖、製作預算書之工作交與辛○○處理,辛○○引薦甲○○、黃舉元等建築師,本院認為決定權既在校方,此部份之推薦辛○○自無違法可言,然而,辛○○預見可能有機會參與協助教育局國教課審核部分學校工程設計預算書,而未加以迴避,並為建築師甲○○等人代為繪圖及編製工程預算書,未實際監督審核,而受領部分不當之設計監造費,所獲分之設計監造費已屬圖利罪所規範之不法利益,而非係契約之對價報酬。
五、按工程費在五千萬元以下者,委託技術服務可免辦理公開評比,可逕行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或建築師提送服務建議書辦理議價,辦理議價時應陳報縣府核定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比率之底價,一千萬元以下工程可免提服務建議書,有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及公有建築物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分級限額辦理要點(以下簡稱委託設計監造分級要點)在卷可參;另高雄縣政府歷年為執行中央補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所訂定之辦理要點或作業要點均明定,工程預算在五百萬元以下者,由學校辦理。本案所涉之學校工程其工程費均為五百萬元以下,依據前揭相關規定,各該工程依法應由各學校負責辦理無疑。被告辛○○、甲○○等人於本院一再陳稱本案所涉工程係由各學校自行辦理之語,並非無據,而依前揭辦理要點或作業要點規定,學校辦理要項包括: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發包及驗收工作,再佐以首揭委託設計監造分級要點之規定,本案所涉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得由學校逕行委託建築師辦理議價甚明。換言之,本案所涉及之工程費均在五百萬元以下,學校有權逕行委託建築師議價而毋庸辦理比價。又因本案中,附表三之工程眾多,本案又無查扣有關學校與建築師設計監造之契約各校係採用招標、比價之方式而為,既無相關校方工程開標或比價單扣案可考,且形式比價亦有違政府辦理採購之相關規則而導致承辦標案之校方恐有圖利被內定之建築師之虞,是以被告甲○○、辛○○於審判外所述之提供三家建築師事務所作形式上之公開比價程序云云,因與前揭說明有違,亦無法查證與事實相符,自不足採為本案認定有罪事實之依據。詳言之,被告甲○○、鄔永明雖曾供承有提供該建築師事務所證照相互供作他方比價之用;另證人丙○○、己○○、戊○○三人於高雄縣調查站調查時亦均證稱確有提供其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予被告甲○○、鄔永銘或黃舉元供作比價之用等語,因其並無詳述哪些標案有借牌供作形式比價,故均無從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可知,被告甲○○、辛○○有共同連續對於監督之事務而圖不法利益,其犯行均可認定。
六、按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被告辛○○是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土木課技士,審核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為其主要業務,且依其供述,該項審核業務均分配有特定轄區。被告辛○○負責之業務為鳳山、大寮、林園、大社、仁武、鳥松等鄉建築工程預算書審核、督導及上級交辦事項,有高雄縣政府89年10月12日89府工建字第176276號函可稽,且附表三註記辛○○審核部分,亦經本院前審勘驗屬實,其職司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之審核業務,明知高雄縣轄下各國中小學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業務,學校校長依法可逕行委託建築師辦理議價,故其有接觸審核學校委請建築師完成之設計圖及預算書之機會,竟一人身兼繪製、編列預算書及審核設計圖、預算書二職,而獲取相當於設計監造費7 成之不法利益。於其審核之工程圖、預算書之部分,應係違背公務員服務法而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自己不法之利益;又被告甲○○身為建築師,將設計圖、預算書至土木課送審,為其業務範圍之一部分,而辛○○為建設局土木課之技士,就辛○○有審核預算書、設計圖之權源,且辛○○有機會審核其建築師事務所所送出之工程圖等,此點甲○○自難諉為不知,被告辛○○職司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之審核,在其審核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之工程,本不應一人身兼繪製及審核設計圖二職,竟與被告甲○○建築師合謀,私攬繪製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且自己負責應加以監督審核之事項,因之獲取相當於設計監造費之不法利益,足見被告辛○○所為,顯係對於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而圖自己與甲○○不法之利益。被告甲○○亦知悉辛○○不得一人身兼繪製及審核二職,仍將設計圖、預算書委由辛○○繪製、編列,並朋分設計監造費,足見其與辛○○間有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被告甲○○對此避稱:因辛○○具有繪製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之專業能力,始委託其為之,並因之給付酬勞云云,顯屬飾卸之詞,殊不足採。被告辛○○為公務員,對於公務員基本權利義務之公務員服務法,自應知悉,辛○○利用審核工程圖、預算書職務上之機會,對於其監督之事務,等同向甲○○以轉包方式承作,且獲取設計以及監造費用之不當利益,並與甲○○朋分,其獲取之利益顯有不當,顯係基於其職務上有此審核權且未確實審核之不法對價而來,甲○○之所以願意與辛○○朋分設計監造費,且由辛○○拿取大部分之設計監造費,乃係基於辛○○未確實審核工程圖預算書,等同甲○○可以不需繪圖甚至實地監工即可獲取3 成設計監造費,其獲取仍屬不法,而非屬於與校方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所得之合法代價可比。被告甲○○、辛○○所辯均不足採,共同圖利之犯行可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及改判:
壹、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是也。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同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兩者之要件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44號判決採同一見解。又貪污治罪條例已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全文,並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 款、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並未修正,自無須再比較新舊法律適用;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係為配合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定義修正所為之文字變更,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雖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無論修法前、後,被告子○○、庚○○、辛○○行為時之身分均符合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均無礙於該3 人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就95年5 月30日之修正而言,對子○○、庚○○、辛○○並無利與不利之情形,先予說明。
貳、被告子○○、壬○○、乙○○、庚○○部份:
一、被告子○○係高雄縣登發國小校長,負責該校新建工程發包、驗收等業務;被告庚○○係高雄縣八卦國小總務主任,負責該校遷校工程發包、驗收等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核被告庚○○所為,原應成立81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被告子○○、壬○○所為,原應成立同上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賄賂罪。乙○○原應成立同上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上開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嗣後有修正,固有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說明如後)。 被告庚○○、壬○○、子○○所犯要求、期約賄賂等低度行為已為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認被告子○○、壬○○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然因負責主持標案係在子○○職務權責範圍內所得為之行為,並無證據認定子○○有違背法令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檢察官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於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爰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壬○○雖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與被告子○○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已論述如前,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亦應以上述未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斷。被告子○○與壬○○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壬○○,子○○係實行正犯,依新刑法第28條規定並無改變,自無比較新舊刑法第28條規定之必要。
二、按被告子○○、壬○○、乙○○、庚○○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已於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90年11月7 日、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部分均未包括第4 、5 條),該條例第4 、5條規定之法定刑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較之85年10月23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者為多,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均應適用有利於被告子○○、庚○○之行為時法即81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被告乙○○對於庚○○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款之行為,原應成立81年7 月17日公布之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行賄罪(起訴書誤載第10條第1 項),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已於85年10月23日、90年11月7 日、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85年度、90年度公布修正就11條之規定並無更異,92年度之貪污治罪條例與90年11月7 日公布之條例相較,增訂第2 項,並將原第2 項移置第3 項,該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之法定刑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較之被告行為時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者為多,就併科罰金之規定,行為時之貪污治罪條例自對乙○○較為有利。然因乙○○曾於偵查中自白對庚○○行賄,有如前述,而依92年2 月6 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後段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後段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僅減輕其刑。被告乙○○所犯行賄罪,92年2 月6 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法定刑併科罰金之數額,雖較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
1 項為多,但適用92年2 月6 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後段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自比適用92年2 月6 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兩相綜合比較,自以適用92年2 月6 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對被告乙○○較為有利,因該第11條之規定於95年5 月30日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後並無不同,是以被告乙○○所為,應論以現行95年5 月30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之罪。乙○○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庚○○所犯收受賄賂罪、被告乙○○所犯行賄罪,先後多次行為,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並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則被告庚○○、乙○○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依行為時之法律論以連續犯,以一罪論。被告乙○○於偵查中自白行賄庚○○,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又因乙○○行賄庚○○多次,故不給予免除其刑之寬典。被告乙○○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被告壬○○於偵查中自白收受
100 萬元之賄賂,並因而查獲子○○,因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在偵查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自較81年7 月17日公布之該條例第8 條在偵查中自白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為有利,故壬○○之部分應適用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
然因該條例迭經修正,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有關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以及第8 條第2 項之規定與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並無不同。又按刑法第31條第
1 項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新修正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 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壬○○。該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修正理由謂:「現行法對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一律論以共犯,較有些國家之僅承認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教唆犯或幫助犯構成共犯者為嚴格(德國現行刑法第28條第1 項所稱共犯,係指教唆犯或幫助犯而言,不及於共同正犯)。衡情而論,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不宜同罰。再衡以第2 項於對無身分或特定關係者處之刑較對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之刑為輕時,對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輕刑之規定,益徵對無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宜設減刑規定」等語,應認在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時,仍有現行新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壬○○合於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爰依法減輕其,其有數種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應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減輕其刑。以上被告等4 人所宣告之刑均係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並宣告禠奪公權。又被告庚○○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有關禠奪公權之一般規定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37條第2 項,將裁量宣告褫奪公權之有期徒刑宣告刑下限,由6 月提高為1 年,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然按因褫奪公權之宣告依刑法第34條第1 款之規定,為從刑,且因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從刑則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並宣告之。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子○○、壬○○係犯共同未違背職務之收賄罪,原審誤認子○○、壬○○係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又共同收受賄賂,應共同負責,故共同所得之賄款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原判決對於被告子○○、壬○○共同所得之賄款,只宣告追繳沒收,漏未諭知應「連帶」追繳沒收;且就子○○、壬○○收受賄賂認定為250萬元亦有未當;又對收受賄賂之對價關係未予說明,亦有疏失。又對新刑法第31條第1 項未及適用亦有未當。查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25號、3042號判決均採相同見解。原審判決雖以被告壬○○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為一家庭主婦,法律常識本有不足,僅因代其夫子○○收受賄賂,即科以重罰,實嫌過重,所犯情狀在客觀上可引起一般人同情,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然上開事由僅屬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被告壬○○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原審遽為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被告壬○○酌量減輕其刑,實有未洽。(二)被告庚○○並無共同受賄之情形,原判決於主文欄誤載庚○○共同收受賄賂,且原審認定被告庚○○就80年間以及82年至84年間所有八卦國小之工程,庚○○均有違背職務,且該等工程均與收受112 萬元構成對價關係,亦有未洽。(三)被告乙○○犯對違背職務之公務員行賄之範圍僅有庚○○而未包含子○○與壬○○,而對公務員未違背職務之行賄,並不構成犯行賄罪,原審一併論罪,亦有未洽。又乙○○因其在偵查中自白犯罪,比較新舊法,以92年度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原判決未斟酌乙○○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誤依舊法第10條第1 項論處被告乙○○罪刑,且未依法減輕其刑,均尚有未洽;被告子○○、壬○○、庚○○、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該此部份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子○○為學校之校長,應為老師、學生之表率,庚○○為總務主任,負責校內工程之新建工程之業務,竟收取賄賂,影響教育界之信譽,敗壞教育風氣,被告壬○○乃被告子○○之妻,為一家庭主婦,僅單純代其夫收受賄賂,犯後亦曾自白犯罪,其無公務員身分,僅因受一時利益蒙蔽而擔任聯繫之角色,並非主謀,其惡性較輕,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乙○○為一營造業者,為承攬政府工程賺取利潤,竟起意行賄公務員,惟念其事後就行賄庚○○犯行已有自白,有見悔意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4 、5 項所示之刑,並均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又因原審對壬○○有誤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故本件檢察官雖無上訴,本院本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度。然因壬○○有新刑法第31條1 項規定之適用,故本院仍諭知較輕於原審之刑度。又按,被告乙○○於行為後,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規定,雖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惟緩刑規定,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而係屬刑之宣告規範,無修正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是以本件被告乙○○犯罪雖在前揭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前,惟本件裁判時係於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考。被告乙○○尚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因一時貪念為求互惠而交付公務員金錢,但參諸其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形象之影響較輕,且於調查之初尚坦認犯行,而指認庚○○,態度非惡,經此10年有餘之冗長之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4 年,惟為使被告乙○○確知悔悟,保持良善品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乙○○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藉啟自新,兼觀後效。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國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乙○○犯罪所得利益、情節,命乙○○應於其判決確定後緩刑開始起算1年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完畢。該命令自本判決該部分確定時起,即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又被告子○○、壬○○共同所得財物100 萬元;被告庚○○所得財物112 萬元,應依81年度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9 條之規定予以追繳 (蓋子○○之部分係適用81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並 沒收之,被告子○○、壬○○部分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交付賄賂給壬○○之乙○○該部分雖不構成行賄罪,然其行為破壞公務員職務之廉潔及不可收買性,亦非屬被害人,故不得諭知發還交付賄賂之乙○○。至於壬○○私下收受未轉交子○○之款項,是否構成刑事侵占或詐欺罪,乃另一問題,與本案無關。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81年12月17日亦有行賄被告庚
○○20萬元之犯行,因認被告乙○○、庚○○亦涉有行賄、收賄罪嫌。經查被告乙○○於調查中已供稱「81年12月17日重雄20萬元,我記不得究係學校工程款之回扣抑係曾向陸妻陸錢櫻枝借貸款而償還的」(偵字第8321號卷第197 頁),並未明白供稱是賄款,而庚○○之妻子陸錢櫻枝擔任代書工作,此為陸錢櫻枝供述在卷,故被告乙○○與代書陸錢櫻枝間因購屋而有金錢之往來,亦據乙○○、陸錢櫻枝於調查時供述明確,且有金錢往來記錄等扣案可考,故建築商人與代書之間有金錢往來,仍屬正常,本罪疑惟輕,不能以前開乙○○模糊之供詞,遽認該筆20萬元係賄款,不能證明被告乙○○、庚○○二人此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乙○○、庚○○此部分行為與前開有罪部分,各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⑵、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子○○有收受乙○○囑託林梅
於83年2 月7 日所交付150 萬元,認被告子○○、壬○○涉有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又乙○○共行賄子○○、壬○○250 萬元而非100 萬元,超過100 萬元之部分亦涉有行賄罪云云。經查,壬○○於調查局偵訊時,自始即供明150 萬元款項,伊未交給子○○,又乙○○雖有囑林梅交付150 萬元之事實,但查無實據足認被告乙○○事前有與子○○有期約交付150 萬元之行為,且壬○○又未將乙○○行賄150 萬元傳達或將賄賂交予子○○,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子○○有收受該筆150 萬元之賄款,是以林梅雖交予壬○○,然因壬○○並未具有公務員之身分,且壬○○此部分犯行又未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共同犯之,150 萬元部份,壬○○、子○○自不構成收賄罪。又按,對於未違背職務者加以行賄,為法所不罰,乙○○致贈金錢給子○○,而子○○既查無有何違背職務之情形,則乙○○自不構成對未違背職務而行求、交付賄賂予子○○、壬○○之行賄罪。然因公訴人認子○○、壬○○收受150 萬元此部分以及乙○○交付250 萬元之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被告辛○○、甲○○部份:
一、被告辛○○為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土木課技士,負責所分配轄區內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之審核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圖牟工程委託設計費之不法利益,就附表三所示其所審核工程部分,利用該審核設計圖及預算書之權責,以及發包工程之學校校長委請甲○○建築師設計監造工程之機會,二人利用此合作之機會,由辛○○逕行繪製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甲○○掛名符合規定,辛○○實際未加以審核自己所繪製之設計圖、預算書而逕行審核通過,使甲○○得以請領高雄縣政府核發之工程設計監造費,2 人圖得並朋分設計監造費之不法利益,故核被告辛○○、甲○○2 人所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被告辛○○犯罪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先於81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並將名稱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再於85 年10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辛○○稱自79年開始即有上開行為,其行為連續到修法後,自無再適用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之餘地,又其行為連續到85年,然無證據其最後行為在85 年10 月23日修法前或修法後,為被告之利益計算,乃認定其不法行為在85年10月23日之前即已結束,併此說明。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於被告行為後之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再於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該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益者。」,85 年10 月23日修正公布後之該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益者。」,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則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所謂「違背法令」,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之記載:「所稱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含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公務員服務法第6 條、第13條第1 項已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亦不得經營投機事業。被告辛○○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 條、第13條第1 項規定,因此,依上開修正前、後之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被告均應予論罪科刑,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罰金數額部分雖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罰金數額部分較少,然因又前開法條嗣雖於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渠二人所為仍構成新法圖利罪之要件,又95年5 月30日貪污治罪條例修正係因應刑法公務員定義之改變,就圖利罪而言,並無更動,故經比較新舊法,因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之新法刪除未遂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以適用現行95年5 月30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較為有利(刪除未遂規定對被告有利之說明如後),被告辛○○、甲○○均應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處斷。又被告甲○○雖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然被告甲○○與被告辛○○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被告甲○○仍應論以前開罪名,被告辛○○、甲○○2 人先後多次圖利犯行,犯意概括,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即圖得不法利益),均應依連續犯規定,(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7 月
1 日實施之新刑法已加以刪除,比較新、舊法,仍應論以舊法較有利被告)被告甲○○與被告辛○○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係實行正犯,新刑法並無改變,自無需比較新舊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被告甲○○於86年4 月1 日高雄縣調查站約談到案時以及檢察官嗣後偵查時均自白犯罪,並供出辛○○,因而查獲共犯辛○○,符合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後段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院乃諭知被告甲○○免除其刑。至於辛○○於86年4 月1 日高雄縣調查站約談到案時以及檢察官嗣後偵查時均曾自白犯罪,並供出甲○○、黃舉元等共犯,同時查獲黃舉元(黃舉元係86年4 月
14 日 才遭調查站約談,見其86年偵字第9498號卷調查筆錄第3-9 頁,黃舉元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甲○○,(甲○○與辛○○係同日前往調查站接受約談,無法分辨係甲○○、辛○○係何人先行供出對方),從被告之利益計算,辛○○亦符合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自白因而查獲其他共犯之規定,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院衡量辛○○身為公務員,始作俑者,故不給予免除其刑之寬典,僅依該第8 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辛○○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禠奪公權部份,同前子○○等被告之說明,茲不多述。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辛○○與黃舉元共同圖利之部分,因貪污治罪條例於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未遂犯之規定,原審未及適用仍認為圖利既遂,即有未當;(二)被告甲○○於偵查中全部自白犯罪,並因之查獲辛○○,與其犯罪態樣類似之鄔永銘、黃舉元均獲免刑之判決,而原審對甲○○卻量處有期徒四年,比較之下,顯屬過重,尚有未洽;(三)被告犯罪後,有關公務員圖利罪之規定已有改變,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四)被告辛○○有於偵查中自白且因而查獲共犯,而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亦應減刑或免刑,原審未認定辛○○有於偵查中自白,亦有未洽(81年度之貪污治罪條例於偵查中自白僅得減而非應減輕其刑,然被告辛○○是適用現行之規定,自仍應加以減刑或免除其刑),被告辛○○、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甲○○並非公務員,雖長期配合辛○○,然非主謀,且非最終獲利最多之人,其行為對公務員形象影響較少,其為取得政府機關之建築設計工程,未能遵循正當管道,而與公務員同謀,藉以取得相關工程設計承作,行為本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公務員本身不能廉潔自持,被告甲○○經此10餘年冗長之偵審程序,當知悔悟,又衡量與其同案之建築師黃舉元、鄔永明等人雷同案情,黃舉元等人均於原審即獲得免刑之寬典,本院爰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而諭知甲○○免除其刑。而被告辛○○身為公務員,職司工程設計之審核,竟不知迴避,利用監督之職權,共同圖得不法利益,影響工程審核監督之品質,因之所獲取之不法利益非少,但被告辛○○於偵查中自白,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被告辛○○共同所得附表三所示(辛○○有審核部分)之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公訴人對辛○○求刑14年,本院認被告所犯為法定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設計監造費占全部工程費若干,均有一定之標準,被告結合建築師,於公餘之暇,為建築師繪製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亦付出相當之勞力、心力,而其等本於專業所繪之設計圖亦未發現有不當之情形,雖未盡審核監督之職權,然依其圖利知態樣,認公訴人求處之刑度,尚嫌過重,併此說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於85年11、12月間,又與建築師
黃舉元共同基於圖利辛○○之概括犯意,由辛○○向各發包工程之學校校長引薦將工程設計監造委託黃舉元,待黃舉元因之取得如附表四所示11件工程設計監造之委託並簽訂合約書後,並未實際從事工程設計及編列預算書,而交由辛○○逕行繪製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並約定工程設計監造費中七成之設計費歸辛○○所有,辛○○因此對於監督之事務或對於非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圖自己不法之利益。嗣因黃舉元尚未領取設計監造費用即東窗事發,致未給付辛○○應得之七成設計監造費,而涉有圖利罪嫌。經查辛○○並未取得款項,此業據黃舉元、辛○○供述明確(86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142 頁),是辛○○此部分尚未圖得不法利益,而貪污治罪條例已經於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已刪除未遂犯之規定,該部分行為被行為後刑罰已經廢止,本應為免訴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該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⑵、公訴意旨另以:王國謀為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土木課技士,負
責全縣公有建築物及校舍之水電、空調工程;何勝雄(王國謀、何勝雄二人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為高雄縣政府教育局國教課技士,負責高雄縣國中小學申請工程經費之審核及現場勘查學校所提之需求等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分別與王國謀、何勝雄基於共同圖利之概括犯意,於85年間,由王國謀、何勝雄利用上開審核及驗收等職權或機會,授意發包單位指定甲○○設計監造,甲○○乃檢具鄔永銘、丙○○2 名建築師比價單陪標,已符合比價程序。甲○○獲委託後,並未實際設計建造,逕由王國謀、何勝雄以低價委託他人以甲○○建築師名義繪製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工程監造則未依約履行,所得之設計監造費,王國謀、何勝雄各分得7 成,甲○○分得3 成,圖得不法利益。王國謀以此方法所圖得之不法利益有11萬2 千零62元;何勝雄所圖得之不法利益有16萬4 千4 百45元。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涉有圖利罪嫌。經查何勝雄、王國謀均否認有前開犯行,而被告甲○○於86年4 月1 日高雄縣調查站調查時雖曾供稱:王國謀、何勝雄曾私下幫我設計繪圖,記事簿記載之金額係該項工程設計費請款之金額之語;另於86年4 月16日調查時亦供稱: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王國謀、何勝雄主動找我,向我借用甲○○建築師事務所牌照作形式上之比價後,拿到該工程之設計監造,由其2 人取得設計監造費7成,伊取得3 成等語,此外,甲○○於歷次調查時均僅就同案被告辛○○部分之事實供述甚詳,而於最後始略稱王國謀、何勝雄二人手法亦同之語,此觀之卷附關於甲○○部分之調查筆錄自明,均未述及其二人所代為繪製之工程數量多少?名稱為何?而其所依憑者僅為扣案之甲○○明細帳冊內之記載而已,經觀之扣案之明細帳冊所載(有以黃色螢光筆畫線之部分),雖有記載日期、工程名稱、金額及註記「王國謀」、「何」或「何老」字樣,但其記載之意旨是否確如甲○○前揭供述情形,並無從確認。另據證人戴佑宗、蔡文彬於原審均結證稱: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之工程設計圖多數由其二人所繪製等語,益徵被告甲○○前揭不利於已之供述,是否可信,已然令人存疑?再者,甲○○於86年4 月16日曾書立自白書,文中僅述及辛○○之犯行部分,隻字未提及王國謀、何勝雄有何前述代為繪製設計圖之行為,此有該自白書在卷可參(86年度偵字第9611號卷第7 頁),證諸甲○○於同日接受調查時,依筆錄之記載,既已就王國謀、何勝雄部分犯行有所供述,其為何於自白書中就此部分卻隻字未提,由此亦令人對前述調查筆錄之真實性存疑。綜此說明,被告甲○○前揭不利於己之供述,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不足採為有罪之證據。另卷附明細帳冊中記載,觀其語意,亦不足逕採為前揭公訴意旨指述犯行之證據,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與前開判處免刑部份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論處。
⑶、公訴人就附表三所示未註記辛○○審核者,該部分之工程,
認被告辛○○亦涉有圖利罪嫌,惟查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章之圖利罪,均以圖不法之利益為前提要件,經查附表三所示之工程,經本院前審發函向各學校調取前開相關工程設計圖、預算書,其中或因學校未能寄送,或因所寄送本院之相關工程設計圖、預算書上,並無法看出由何人審核,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工程係由辛○○審核;本院將之歸列非屬辛○○審核之範圍,而此部分辛○○雖有繪製設計圖及編列預算書,然辛○○並無違法審核,則其事前已獲得甲○○之同意,為甲○○繪圖然並未審查自己所繪之圖,被告辛○○此部分所得,係基於其與甲○○間之契約應得之報酬,並無假借權力圖利之情事,自不構成圖利罪,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辛○○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第300 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第3條、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8 條第2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3 項、第4 項後段、第17條,85年10月23日修正前即81年7 月17日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第3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第16條,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第28條、第56條、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蔡國卿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 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85年10月23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85年10月23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登發國民小學部分)┌──┬──────────┬──────────┬──────────┬──────────┐│編號│ 工 程 名 稱 │ 投標(比價)廠商 │ 得 標 廠 商 │ 備 註 │├──┼──────────┼──────────┼──────────┼──────────┤│ │ 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81年5月8日開標,82年││ │ (公開招標) │正明營造有限公司 │ │2月15日完工,總價( ││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新臺幣,下同)1千7百││ │ │光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9萬元。 │├──┼──────────┼──────────┼──────────┼──────────┤│ │ 保健室新建工程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81年6月27日開標,82 ││ │ (公開比價)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年10月27日完工,總價││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52萬5千元。 │├──┼──────────┼──────────┼──────────┼──────────┤│ │ 圍牆新建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1年10月3日開標,82 ││ │ (公開招標)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年6月23日完工,總價 ││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4百91萬元。 ││ │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 │├──┼──────────┼──────────┼──────────┼──────────┤│ │ 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 │岡德營造有限公司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81年10月17日開標,82││ │ (公開招標)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年2月28日完工,總價3││ │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千9百45萬元。 │├──┼──────────┼──────────┼──────────┼──────────┤│ │ 第三期校舍新建工程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82年1月16日開標,工 ││ │ (公開招標) │正明營造有限公司 │ │作天120日,總價2千6 ││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百28萬7千元。 │├──┼──────────┼──────────┼──────────┼──────────┤│ │ 大門暨警衛室及側門 │唐川土木包工業 │唐川土木包工業 │82年3月11日開標,82 ││ │ 新建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年6月23日完工,總價2││ │ (公開招標)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百31萬7千元。 │├──┼──────────┼──────────┼──────────┼──────────┤│ │ 第三期校舍新建裝修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82年5月1日開標,82年││ │ 工程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8月31日完工,總價1百││ │ (公開招標)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89萬元。 │├──┼──────────┼──────────┼──────────┼──────────┤│ │ 運動場新建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2年5月5日開標,82年││ │ (公開招標)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8月28日完工,總價3百││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51萬7千元。 │├──┼──────────┼──────────┼──────────┼──────────┤│ │ 排水工程 │唐川土木包工業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2年5月5日開標,82年││ │ (公開比價)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7月14日完工,總價1百││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52萬5千元。 │├──┼──────────┼──────────┼──────────┼──────────┤│ │ 新建校舍屋頂防水防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2年6月16日開標,83 ││ │ 漏工程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年4月16日完工,總價3││ │ (公開招標)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千8百96萬元。 │├──┼──────────┼──────────┼──────────┼──────────┤│ │ 圍牆外側人行步道工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唐川土木包工業 │82年9月9日開標比價,││ │ 程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總價1百40萬5千元。 ││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 │├──┼──────────┼──────────┼──────────┼──────────┤│ │ 社區簡易運動場所綜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唐川土木包工業 │83年6月8日開標,83年││ │ 合球場排水溝工程 │唐川土木包工業 │ │8月31日完工,總價51 ││ │ (公開比價)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萬5千元。 │├──┼──────────┼──────────┼──────────┼──────────┤│ │ 體育館裝修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3年6月29日開標,總 ││ │ (公開招標) │唐川土木包工業 │ │價2百81萬元。 ││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校舍工程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3年7月30日開標,83 ││ │ (公開招標)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年11月20日完工,總價││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6百21萬元。 ││ │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改善環境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3年8月10日開標,總 ││ │ (公開招標)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價4百73萬7千6百元。 ││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附表二(八卦國民小學部分)┌──┬──────────┬──────────┬──────────┬──────────┐│編號│ 工 程 名 稱 │ 投標(比價)廠商 │ 得 標 廠 商 │ 備 註 │├──┼──────────┼──────────┼──────────┼──────────┤│ 一 │ 教室新建工程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0年4月10日開標,工 ││ │ (公開招標)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作天300日,總價9百66││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萬7千元。 ││ │ │陞閶營造有限公司 │ │ │├──┼──────────┼──────────┼──────────┼──────────┤│ 二 │ 新建第三期教室修繕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瑞城營造有限公司 │81年2月1日開標,工作││ │ 工程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天210日,總價2百99萬││ │(公開招標) │正達營造有限公司 │ │9千7百元。 ││ │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 │├──┼──────────┼──────────┼──────────┼──────────┤│ 三 │ 學生活動中心第三期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營造有限公司 │83年2 月26日開標,83││ │ 新建工程 │隆光營造有限公司 │ │年11月12日完工總價1 ││ │ (公開招標)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千3 百48萬7 千6 百元│├──┼──────────┼──────────┼──────────┼──────────┤│ │ │ │ │ ││ 四 │ 新建教室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4年2月17日開標,84 ││ │ (公開招標)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年9月30日完工,總價3││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百79萬元。 │├──┼──────────┼──────────┼──────────┼──────────┤│ 五 │ 專科教室綜合大樓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1年5 月13日開標,總││ │ (公開招標) │黎洋工程有限公司 │ │價741 萬元。 ││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國軒工程有限公司 │ │ │├──┼──────────┼──────────┼──────────┼──────────┤│ 六 │ 學生活動中心第三期 │恒富工程有限公司 │ 恒富工程有限公司 │84年7 月24日開標,總││ │ (公開招標) │黎洋工程有限公司 │ │價1 千3 百66萬元。 ││ │ │明正工程有限公司 │ │ ││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七 │ 新建教室工程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80年9月15日開標,81 ││ │ (公開招標)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年6月14日完工,總價9││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百48萬6千元。 │├──┼──────────┼──────────┼──────────┼──────────┤│ 八 │ 教室新建第三期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80年10月24日開標,工││ │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作天60日,總價1百79 ││ │ (公開招標)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萬5千元。 │├──┼──────────┼──────────┼──────────┼──────────┤│ 九 │ 排水溝工程 │龍昌土木包工業 │唐川土木包工業 │80年10月24日開標,工││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作天120 日,總價80萬││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1千 元。 │├──┼──────────┼──────────┼──────────┼──────────┤│十 │ 廚房新建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1年6 月26日開標,工││ │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作天200 日,總價1 百││ │ (公開招標) │唐川土木包工業 │ │30 萬7千元。 │├──┼──────────┼──────────┼──────────┼──────────┤│十一│ 新建擋土牆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唐川土木包工業 │80年12月18日開標,工││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作天60日,總價1百89 ││ │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萬7千6百元。 │├──┼──────────┼──────────┼──────────┼──────────┤│十二│ 廁所新建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81年3月27日開標,工 ││ │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作天290日,總價3百59││ │ (公開招標)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萬9千2百元。 │├──┼──────────┼──────────┼──────────┼──────────┤│十三│ 教室新建第二期工程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80年9月7日開標,工作││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天300日,總價9百48萬││ │ (公開招標)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6千元。 │├──┼──────────┼──────────┼──────────┼──────────┤│十四│ 司令台新建工程 │龍昌土木包工業 │ 唐川土木包工業 │81年3月27日開標,工 ││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作天210日,總價75萬 ││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元。 │├──┼──────────┼──────────┼──────────┼──────────┤│十五│ 運動場新建工程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唐川土木包工業 │81年1月13日開標,工 ││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作天90日,總價1 百81││ │ │龍昌土木包工業 │ │萬6 千元。 │├──┼──────────┼──────────┼──────────┼──────────┤│十六│ 擋土牆新建工程 │龍昌土木包工業 │唐川土木包工業 │81年2月18日開標,工 ││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作天60日,總價1百39 ││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萬7千6百元。 │├──┼──────────┼──────────┼──────────┼──────────┤│十七│ 人行道新建工程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81年9月25日開標,工 ││ │ (公開招標)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作天100日,總價2百42││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萬1千元。 │├──┼──────────┼──────────┼──────────┼──────────┤│十八│ 道路填土工程 │龍昌土木包工業 │唐川土木包工業 │81年4月9日開標,81年││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6月10日完工,總價77 ││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萬元。 │├──┼──────────┼──────────┼──────────┼──────────┤│十九│ 守衛室大門及圍牆 │國軒營造有限公司 │唐川土木包工業 │80年11月29日開標,工││ │ 新建工程 │唐川土木包工業 │ │作日200天,總價1百30││ │ (公開比價)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萬6千6百元。 │├──┼──────────┼──────────┼──────────┼──────────┤│二十│ 簡易球場擋土牆工程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唐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84年5月30日開標,總 ││ │ (公開比價) │唐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價120萬元。 ││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 │├──┼──────────┼──────────┼──────────┼──────────┤│二一│ 圍牆工程 │龍昌土木包工業 │唐川土木包工業 │80年8月5日開標,總價││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150萬元。 ││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 │├──┼──────────┼──────────┼──────────┼──────────┤│二二│ 廁所新建工程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唐川土木包工業 │83年11月25日開標,89││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年2月28日完工,總價1││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百22萬5千元。 │├──┼──────────┼──────────┼──────────┼──────────┤│二三│環境整理工程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唐川土木包工業 │82年1月13日開標,工 ││ │ (公開比價) │唐川土木包工業 │ │作天90日,總價83萬4 ││ │ │瑞城工程有限公司 │ │千元。 │└──┴──────────┴──────────┴──────────┴──────────┘附表三: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年度待查)┌──┬────────────────┬──────────┬────┐│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昭明國小教室及填土工程 │三六三一七元 │ │├──┼────────────────┼──────────┼────┤│2 │橫山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二七二五七元 │辛○○ │├──┼────────────────┼──────────┼────┤│3 │忠孝國小自然增班教室樓梯工程 │四八三五四元 │辛○○ │├──┼────────────────┼──────────┼────┤│4 │仁武鄉竹後村活動中心第一期工程 │一七三七四零元 │ │├──┼────────────────┼──────────┼────┤│5 │汕尾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五五零三九元 │ │├──┼────────────────┼──────────┼────┤│6 │汕尾國小天然災害圍牆復建工程 │七四九九元 │ │├──┼────────────────┼──────────┼────┤│7 │南成國小圍牆整修工程 │二三八二八元 │ │├──┼────────────────┼──────────┼────┤│8 │五福國小噴水池新建工程 │一四一八五元 │ │├──┼────────────────┼──────────┼────┤│9 │八卦國中運動場新建工程 │四四三零零元 │ │├──┼────────────────┼──────────┼────┤│ │曹公國小換鋁門窗工程 │五六二一一元 │ │├──┼────────────────┼──────────┼────┤│ │大樹國小分校教室整修工程 │三零四一九元 │ │├──┼────────────────┼──────────┼────┤│ │昭明國小川堂新建工程⑴ │四七零零元 │ │├──┼────────────────┼──────────┼────┤│ │昭明國小川堂新建工程⑵ │一四一九元 │ │├──┼────────────────┼──────────┼────┤│ │南成國小二期計劃第四年教室修建工│六九七五九元 │ ││ │程 │ │ │├──┼────────────────┼──────────┼────┤│ │新威國小駁坎增建工程 │一八零零零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83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木柵國小護坡工程 │七零一五元 │ │├──┼────────────────┼──────────┼────┤│2 │大樹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六六四三零元 │ │├──┼────────────────┼──────────┼────┤│3 │林園國中籃球場新建工程 │四七一零八元 │辛○○ │├──┼────────────────┼──────────┼────┤│4 │瑞興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三二六四二元 │ │├──┼────────────────┼──────────┼────┤│5 │鳳山國中教室整修工程 │七五四二五元 │ │├──┼────────────────┼──────────┼────┤│6 │橫山國小大門改善工程 │三零八三六元 │ │├──┼────────────────┼──────────┼────┤│7 │湖內國中排水護坡工程 │一八八七五元 │ │├──┼────────────────┼──────────┼────┤│8 │阿蓮國小給水改善工程 │一六八四零元 │ │├──┼────────────────┼──────────┼────┤│9 │岡山國中排球場工程 │三六零三九元 │ │├──┼────────────────┼──────────┼────┤│ │登發國小圍牆外側人行道工程 │三五七三一元 │辛○○ │├──┼────────────────┼──────────┼────┤│ │汕尾國小(未註明工程名稱) │三九零三八元 │ │├──┼────────────────┼──────────┼────┤│ │鎮北國小填土排水工程 │一一八零九元 │辛○○ │├──┼────────────────┼──────────┼────┤│ │大樹國中學生活動中心修建工程 │四二一九八元 │ │├──┼────────────────┼──────────┼────┤│ │大樹國小和山分校廁所修建工程 │一三二二五元 │辛○○ │├──┼────────────────┼──────────┼────┤│ │高雄縣政府停車棚司機休息室工程 │七四四七八元 │ │├──┼────────────────┼──────────┼────┤│ │汕尾國小校門改建工程 │二九七六三元 │ │├──┼────────────────┼──────────┼────┤│ │新甲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工程 │五六八零五元 │辛○○ │├──┼────────────────┼──────────┼────┤│ │瑞興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一一二三七元 │ │├──┼────────────────┼──────────┼────┤│ │嶺口國小圍牆護坡工程 │一三三五一元 │ │├──┼────────────────┼──────────┼────┤│ │中庄國中給水設備改善工程 │四六三零一元 │ │├──┼────────────────┼──────────┼────┤│ │路竹國小廁所整修及給水設備工程 │二五四五三元 │ │├──┼────────────────┼──────────┼────┤│ │溪洲國小填土及排水溝工程 │三零二五八元 │ │├──┼────────────────┼──────────┼────┤│ │岡山國中專科教室及樓梯整修工程 │六六七八九元 │ │├──┼────────────────┼──────────┼────┤│ │兆湘國小活動中心興建工程 │五六五八二元 │ │├──┼────────────────┼──────────┼────┤│ │景義國小專科教室圖書館及樓梯新建│一一五二六一元 │ ││ │工程 │ │ │├──┼────────────────┼──────────┼────┤│ │阿蓮國中年度中央補助教室修建工│一五二零四六元 │ ││ │程 │ │ │├──┼────────────────┼──────────┼────┤│ │五林國小排水溝及填土工程 │六三九三五元 │ │├──┼────────────────┼──────────┼────┤│ │登發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八七九六六元 │辛○○ │├──┼────────────────┼──────────┼────┤│ │登發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四零零元 │ │├──┼────────────────┼──────────┼────┤│ │永安國中填土排水工程 │一一五八一元 │ │├──┼────────────────┼──────────┼────┤│ │壽齡國小運動場PU跑道新建工程 │六九三八八元 │辛○○ │├──┼────────────────┼──────────┼────┤│ │阿蓮國小視聽教室新建工程 │六一五五五元 │ │├──┼────────────────┼──────────┼────┤│ │中山國小廁所新修建工程 │一零一九二八元 │辛○○ │├──┼────────────────┼──────────┼────┤│ │大樹國小公共設施填土工程 │二三六一三元 │辛○○ │├──┼────────────────┼──────────┼────┤│ │鎮北國小綜合球場工程 │一六零一二元 │辛○○ │├──┼────────────────┼──────────┼────┤│ │大洲國中排水填土工程 │一六五五五元 │ │├──┼────────────────┼──────────┼────┤│ │大樹國中網球場新建工程 │四三七七九元 │ │├──┼────────────────┼──────────┼────┤│ │五福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四八四元 │辛○○ │├──┼────────────────┼──────────┼────┤│ │大樹國中排水溝改善工程 │一四零八九元 │ │├──┼────────────────┼──────────┼────┤│ │曹公國小教室C棟整修工程 │七七二一元 │ │├──┼────────────────┼──────────┼────┤│ │北湘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八七三二九元 │辛○○ │├──┼────────────────┼──────────┼────┤│ │高雄縣鳳山地區聯合合作社廳舍改建│九零六七九元 │ ││ │工程 │ │ │├──┼────────────────┼──────────┼────┤│ │鳳甲國中教室暨樓梯新建工程 │一七四二一一元 │ │├──┼────────────────┼──────────┼────┤│ │鳳甲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五零五六一元 │ │├──┼────────────────┼──────────┼────┤│ │南隆國中視聽教室暨樓梯工程 │七一二六三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三埤國小綜合球場興建工程 │一五六二八元 │辛○○ │├──┼────────────────┼──────────┼────┤│2 │三埤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六五九五二元 │辛○○ │├──┼────────────────┼──────────┼────┤│3 │文山國中修建教室廁所及化糞池更新│四六一三三元 │ ││ │工程 │ │ │├──┼────────────────┼──────────┼────┤│4 │湖內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六三九元 │辛○○ │├──┼────────────────┼──────────┼────┤│5 │灣內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六二零七七元 │辛○○ │├──┼────────────────┼──────────┼────┤│6 │灣內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二零七六三元 │辛○○ │├──┼────────────────┼──────────┼────┤│7 │湖內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二三六一一元 │ │├──┼────────────────┼──────────┼────┤│8 │鳳甲國中推廣體育活動改建工程 │二五八七零元 │辛○○ │├──┼────────────────┼──────────┼────┤│9 │中路國小綜合球場興建工程 │一五六二八元 │辛○○ │├──┼────────────────┼──────────┼────┤│ │嘉興國小綜合球場興建工程 │一五六二八元 │ │├──┼────────────────┼──────────┼────┤│ │正義國小運動場及綜合球場新建工程│一二五六二九元 │辛○○ │├──┼────────────────┼──────────┼────┤│ │中路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六六一零一元 │辛○○ │├──┼────────────────┼──────────┼────┤│ │嘉興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一零六零九元 │ │├──┼────────────────┼──────────┼────┤│ │嘉興國小大莊分校教室整修工程 │一五七六零元 │ │├──┼────────────────┼──────────┼────┤│ │大寮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三九七三五元 │ │├──┼────────────────┼──────────┼────┤│ │九曲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六八五元 │辛○○ │├──┼────────────────┼──────────┼────┤│ │三埤國小修建教室及興建川堂工程 │一八八五零元 │ │├──┼────────────────┼──────────┼────┤│ │烏林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一三一三二元 │ │├──┼────────────────┼──────────┼────┤│ │文德國小給水改善工程 │一三二九四元 │ │├──┼────────────────┼──────────┼────┤│ │路竹國小年度教室修建及廁所修建│五九六四九元 │ ││ │工程 │ │ │├──┼────────────────┼──────────┼────┤│ │大樹國中年度教室及廁所修建工程│四七零五八元 │ │├──┼────────────────┼──────────┼────┤│ │曹公國小教室及殘障廁所無障礙環境│二三四零四元 │ ││ │修建工程 │ │ │├──┼────────────────┼──────────┼────┤│ │岡山國中年度教室修建工程 │五一一七二元 │ │├──┼────────────────┼──────────┼────┤│ │岡山國中增建電腦教室工程 │五零九七四元 │ │├──┼────────────────┼──────────┼────┤│ │前峰國中嘉興分校校門及警衛室新建│六五九六零元 │ ││ │工程 │ │ │├──┼────────────────┼──────────┼────┤│ │汕尾國小綜合球場工程 │一五八二零元 │辛○○ │├──┼────────────────┼──────────┼────┤│ │五林國小網球場照明設備工程 │一五七五九元 │辛○○ │├──┼────────────────┼──────────┼────┤│ │壽齡國小改善教室環境及美綠化工程│三八九三五元 │ │├──┼────────────────┼──────────┼────┤│ │五福國小綜合球場PU工程 │一五八四六元 │辛○○ │├──┼────────────────┼──────────┼────┤│ │大東國小綜合球場工程 │一五九二九元 │辛○○ │├──┼────────────────┼──────────┼────┤│ │新甲國小人行道工程 │一六八九五元 │ │├──┼────────────────┼──────────┼────┤│ │前峰國中嘉興分部填土工程 │二六零零九元 │ │├──┼────────────────┼──────────┼────┤│ │前峰國中駁坎及圍牆工程 │三一一一六元 │ │├──┼────────────────┼──────────┼────┤│ │鳳西羽球館照明設備及看台工程 │四零二一零元 │ │├──┼────────────────┼──────────┼────┤│ │永芳國小年度教室廁所修建工程 │二九一零六元 │ │├──┼────────────────┼──────────┼────┤│ │永芳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七二二一元 │辛○○ │├──┼────────────────┼──────────┼────┤│ │永芳國小飲給水設備修繕工程 │一七一二六元 │ │├──┼────────────────┼──────────┼────┤│ │永芳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七三六零元 │辛○○ │├──┼────────────────┼──────────┼────┤│ │永芳國小給水設備修繕工程 │一八四四五元 │ │├──┼────────────────┼──────────┼────┤│ │大樹國小圍牆綠美化新建工程 │一零零六六三元 │辛○○ │├──┼────────────────┼──────────┼────┤│ │港埔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六六五一三元 │ │├──┼────────────────┼──────────┼────┤│ │大樹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二八二四一元 │ │├──┼────────────────┼──────────┼────┤│ │灣內國小教室修建防水防熱等工程 │四四零四零元 │ │├──┼────────────────┼──────────┼────┤│ │壽齡國小填土排水及綜合球場週邊設│二八六七一元 │ ││ │備工程 │ │ │├──┼────────────────┼──────────┼────┤│ │壽齡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三零六三一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82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嘉興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二九四九八元 │ │├──┼────────────────┼──────────┼────┤│2 │前峰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三六三零八元 │ │├──┼────────────────┼──────────┼────┤│3 │中山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四四二八二元 │ │├──┼────────────────┼──────────┼────┤│4 │登發國小圍牆新建工程 │一九五零三八元 │辛○○ │├──┼────────────────┼──────────┼────┤│5 │登發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三七一六九元 │辛○○ │├──┼────────────────┼──────────┼────┤│6 │登發國小大門及警衛室排水溝工程 │九一六四六元 │辛○○ │├──┼────────────────┼──────────┼────┤│7 │岡山國中改善教室環境排水溝工程 │一三八八三元 │ │├──┼────────────────┼──────────┼────┤│8 │九曲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二七一二元 │辛○○ │├──┼────────────────┼──────────┼────┤│9 │大東國小排水工程 │九三七一元 │辛○○ │├──┼────────────────┼──────────┼────┤│ │大樹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八九五九元 │ │├──┼────────────────┼──────────┼────┤│ │岡山國中普通教室增建改建工程 │七三零一六元 │ │├──┼────────────────┼──────────┼────┤│ │汕尾國小普通教室修建工程 │三四三四六元 │ │├──┼────────────────┼──────────┼────┤│ │路竹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五二八零九元 │ │├──┼────────────────┼──────────┼────┤│ │路竹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一三八二零元 │ │├──┼────────────────┼──────────┼────┤│ │古亭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一九四四零元 │ │├──┼────────────────┼──────────┼────┤│ │寶來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三八零一六元 │ │├──┼────────────────┼──────────┼────┤│ │路竹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四零六九四元 │ │├──┼────────────────┼──────────┼────┤│ │南成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三零一八一元 │ │├──┼────────────────┼──────────┼────┤│ │月美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二六三六五元 │ │├──┼────────────────┼──────────┼────┤│ │六龜國中消防設備工程 │二八二七三元 │ │├──┼────────────────┼──────────┼────┤│ │瑞興國小圍牆新建工程 │九一零一七元 │ │├──┼────────────────┼──────────┼────┤│ │湖內國中普通教室增修改建工程 │五六八一八元 │ │├──┼────────────────┼──────────┼────┤│ │文山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一一六八九元 │ │├──┼────────────────┼──────────┼────┤│ │大東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一二零一九元 │辛○○ │├──┼────────────────┼──────────┼────┤│ │甲圍國小環境改善工程 │一二九一九元 │ │├──┼────────────────┼──────────┼────┤│ │一甲國小拆除校舍及整地工程 │四零三七六元 │辛○○ │├──┼────────────────┼──────────┼────┤│ │茄萣國中教室粉刷工程 │三零五零五元 │ │├──┼────────────────┼──────────┼────┤│ │五林國小廁所增建工程 │二五二九四元 │辛○○ │├──┼────────────────┼──────────┼────┤│ │五林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八九五七元 │ │├──┼────────────────┼──────────┼────┤│ │岡山國中改善電源照明設備工程 │三零二五二元 │ │├──┼────────────────┼──────────┼────┤│ │岡山國中改善給水設備工程 │一二零四三元 │ │├──┼────────────────┼──────────┼────┤│ │岡山國中廁所整修工程 │一三零五三元 │ │├──┼────────────────┼──────────┼────┤│ │前峰國小改善給水設備工程 │一二一二五元 │ │├──┼────────────────┼──────────┼────┤│ │中山國小填土及排水設施工程 │二三四七四元 │ │├──┼────────────────┼──────────┼────┤│ │翁園國小環境改善新建工程 │二六七三一元 │辛○○ │├──┼────────────────┼──────────┼────┤│ │大樹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六八四九四元 │ │├──┼────────────────┼──────────┼────┤│ │大樹國中照明設備改善工程 │二八二七八元 │ │├──┼────────────────┼──────────┼────┤│ │曹公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二二八一八元 │辛○○ │├──┼────────────────┼──────────┼────┤│ │阿蓮國中排水填土工程 │一一四四七元 │ │├──┼────────────────┼──────────┼────┤│ │木柵國小車棚新建工程 │一三四四四元 │ │├──┼────────────────┼──────────┼────┤│ │木柵國小校門工程 │九三五零元 │ │├──┼────────────────┼──────────┼────┤│ │木柵國小給水照明設備改善工程 │一四三三二元 │ │├──┼────────────────┼──────────┼────┤│ │昭明國小新厝分校擋土牆及圍牆工程│一九五三九元 │ │├──┼────────────────┼──────────┼────┤│ │中路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三零六零一元 │ │├──┼────────────────┼──────────┼────┤│ │南成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五五五七零元 │ │├──┼────────────────┼──────────┼────┤│ │新甲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三三七三四元 │辛○○ │├──┼────────────────┼──────────┼────┤│ │木柵國小排水溝工程 │四二零九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昭明國小新厝分校廁所新建工程 │一七九九四元 │辛○○ │├──┼────────────────┼──────────┼────┤│2 │鳳山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一八六三五元 │ │├──┼────────────────┼──────────┼────┤│3 │五林國小給水設備改善工程 │一四八七七元 │ │├──┼────────────────┼──────────┼────┤│4 │甲園國小視聽教室及樓梯新建工程 │五九二九八元 │ │├──┼────────────────┼──────────┼────┤│5 │前峰國小啟智班教室新建工程 │二五五六二元 │ │├──┼────────────────┼──────────┼────┤│6 │多納國小防水防熱及改善照明設備工│一四四四八元 │ ││ │程 │ │ │├──┼────────────────┼──────────┼────┤│7 │瑞興國小擋土牆排水溝工程 │四四六六七元 │辛○○ │├──┼────────────────┼──────────┼────┤│8 │中芸國小擋土牆工程 │一五九八九元 │ │├──┼────────────────┼──────────┼────┤│9 │中山國小司令台新建工程 │二三一二二元 │ │├──┼────────────────┼──────────┼────┤│ │阿蓮國中照明設備工程 │一八四二九元 │ │├──┼────────────────┼──────────┼────┤│ │興田國小排水溝及水泥路面新建工程│三八零六五元 │ │├──┼────────────────┼──────────┼────┤│ │岡山國中八角亭及六角亭新建工程 │六零一八七元 │ │├──┼────────────────┼──────────┼────┤│ │橫山國小圖書室新建工程 │五四四七四元 │ │├──┼────────────────┼──────────┼────┤│ │橫山國小保健室新建工程 │二一七三三元 │辛○○ │├──┼────────────────┼──────────┼────┤│ │橫山國小餐廚房興建工程 │四一二八五元 │辛○○ │├──┼────────────────┼──────────┼────┤│ │中芸國中圍牆及填土工程 │一四八一二元 │ │├──┼────────────────┼──────────┼────┤│ │中芸國中廁所增建工程 │五五九五七元 │辛○○ │├──┼────────────────┼──────────┼────┤│ │永芳國小填土排水工程 │二三零六七元 │ │├──┼────────────────┼──────────┼────┤│ │八卦國小人行道新建工程 │九五八七一元 │辛○○ │├──┼────────────────┼──────────┼────┤│ │八卦國小道路瀝青路面工程 │四一零四三元 │ │├──┼────────────────┼──────────┼────┤│ │仁武國中美化環境新建工程 │一六四三九元 │ │├──┼────────────────┼──────────┼────┤│ │八卦國小司令台新建工程 │三零零零四元 │辛○○ │├──┼────────────────┼──────────┼────┤│ │八卦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五八五三二元 │ │├──┼────────────────┼──────────┼────┤│ │兆湘國小廁所重建工程 │三零二六零元 │辛○○ │├──┼────────────────┼──────────┼────┤│ │八卦國小綜合球場及練習場新建工程│一八九一一元 │ │├──┼────────────────┼──────────┼────┤│ │湖內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三八三三二元 │ │├──┼────────────────┼──────────┼────┤│ │鳳山國中視聽教室新建工程 │四五八九一元 │ │├──┼────────────────┼──────────┼────┤│ │鳳山國中教室增建工程 │二二零八二元 │ │├──┼────────────────┼──────────┼────┤│ │武林國小司令台新建工程 │三一三三五元 │ │├──┼────────────────┼──────────┼────┤│ │南成國小地下室整修工程 │一九三三三元 │ │├──┼────────────────┼──────────┼────┤│ │潮寮國中地球科學及社會科教室新建│七五一六一元 │辛○○ ││ │工程 │ │ │├──┼────────────────┼──────────┼────┤│ │潮寮國中保建室新建工程 │二二零五七元 │辛○○ │├──┼────────────────┼──────────┼────┤│ │彌陀國中運動場新建工程 │一二九零一三元 │ │├──┼────────────────┼──────────┼────┤│ │阿蓮國中消防栓設備工程 │二二二一二元 │ │├──┼────────────────┼──────────┼────┤│ │水寮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三二八四零元 │ │├──┼────────────────┼──────────┼────┤│ │砂崙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二六四二零元 │ │├──┼────────────────┼──────────┼────┤│ │永芳國小填土排水工程 │一四零五二元 │辛○○ │├──┼────────────────┼──────────┼────┤│ │昭明國小新厝分校教室整修工程 │七六二一元 │ │├──┼────────────────┼──────────┼────┤│ │大林國小照明設備給水設備廁所修建│五五六八二元 │辛○○ ││ │工程 │ │ │├──┼────────────────┼──────────┼────┤│ │九曲國小整修校地及改善環境工程 │一六六四三元 │辛○○ │├──┼────────────────┼──────────┼────┤│ │鳳甲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四八六四八元 │辛○○ │├──┼────────────────┼──────────┼────┤│ │兆湘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九零八四三元 │ │├──┼────────────────┼──────────┼────┤│ │岡山國中圍牆及車棚新建工程 │二二五六四元 │ │├──┼────────────────┼──────────┼────┤│ │岡山國中圍牆及車棚新建工程 │三七六零八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82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湖內國中保健室及廁所新建工程 │四零五二二元 │ │├──┼────────────────┼──────────┼────┤│2 │永芳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二五二二元 │ │├──┼────────────────┼──────────┼────┤│3 │古亭國小視聽教室圖書室樓梯川堂工│一一九零一三元 │ ││ │程 │ │ │├──┼────────────────┼──────────┼────┤│4 │汕尾國小視聽專科教室樓梯工程 │七七七七零元 │ │├──┼────────────────┼──────────┼────┤│5 │汕尾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二二三四一元 │ │├──┼────────────────┼──────────┼────┤│6 │汕尾國小廁所整修工程 │二六六六二元 │辛○○ │├──┼────────────────┼──────────┼────┤│7 │維新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八五三零六元 │ │├──┼────────────────┼──────────┼────┤│8 │五福國小環境改善工程 │二五三七九元 │ │├──┼────────────────┼──────────┼────┤│9 │五福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三八四六六元 │ │├──┼────────────────┼──────────┼────┤│ │五林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三七八三四元 │辛○○ │├──┼────────────────┼──────────┼────┤│ │五林國小教室及樓梯新建工程 │一五五零七四元 │辛○○ │├──┼────────────────┼──────────┼────┤│ │湖內國中地球科學及樓梯新建工程 │六一六四一元 │ │├──┼────────────────┼──────────┼────┤│ │南成國小廁所及樓梯新建工程 │七九一四零元 │辛○○ │├──┼────────────────┼──────────┼────┤│ │金潭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二五零九八元 │ │├──┼────────────────┼──────────┼────┤│ │金潭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二五零九八元 │ │├──┼────────────────┼──────────┼────┤│ │中山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七六六三五元 │辛○○ │├──┼────────────────┼──────────┼────┤│ │八卦國小環境整理工程 │三三九一一元 │辛○○ │├──┼────────────────┼──────────┼────┤│ │路竹國小改建教室圖書館等工程 │三三五六八三元 │辛○○ │├──┼────────────────┼──────────┼────┤│ │金潭國小給水設備工程 │二一七九五元 │ │├──┼────────────────┼──────────┼────┤│ │金潭國小車棚新建工程 │一一二八零元 │ │├──┼────────────────┼──────────┼────┤│ │金潭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三九八一二元 │ │├──┼────────────────┼──────────┼────┤│ │五林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四四二四八元 │ │├──┼────────────────┼──────────┼────┤│ │兆湘國小廁所增建工程 │二四九七零元 │辛○○ │├──┼────────────────┼──────────┼────┤│ │大東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四五一八一元 │ │├──┼────────────────┼──────────┼────┤│ │昭明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五五五五四元 │ │├──┼────────────────┼──────────┼────┤│ │中山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四一一七七元 │ │├──┼────────────────┼──────────┼────┤│ │中山國小設置消防栓設備工程 │二五九八零元 │ │├──┼────────────────┼──────────┼────┤│ │南成國小教室中堂整修工程 │一一四一一元 │ │├──┼────────────────┼──────────┼────┤│ │五林國小圍牆增建工程 │九七四七元 │辛○○ │├──┼────────────────┼──────────┼────┤│ │三埤國小圍牆改建工程 │一五九四四元 │ │├──┼────────────────┼──────────┼────┤│ │路竹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五三七八一元 │ │├──┼────────────────┼──────────┼────┤│ │茄萣國中廁所增建工程 │二四六五一元 │ │├──┼────────────────┼──────────┼────┤│ │茄萣國中樓梯扶手欄杆工程 │一九零二五元 │ │├──┼────────────────┼──────────┼────┤│ │茄定國中排水溝及圍牆新建工程 │二四二零三元 │ │├──┼────────────────┼──────────┼────┤│ │三埤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三八九二九元 │ │├──┼────────────────┼──────────┼────┤│ │中山國小司令台粉刷工程 │二二四一四元 │ │├──┼────────────────┼──────────┼────┤│ │鎮北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七三五一零元 │ │├──┼────────────────┼──────────┼────┤│ │林園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四五一九二元 │ │├──┼────────────────┼──────────┼────┤│ │林園國小設置消防栓工程 │三零八零一元 │ │├──┼────────────────┼──────────┼────┤│ │嘉興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一八四八四元 │ │├──┼────────────────┼──────────┼────┤│ │興糖國小消防栓工程 │三四一八三元 │ │├──┼────────────────┼──────────┼────┤│ │南成國小圍牆增建工程 │二四三二四元 │ │├──┼────────────────┼──────────┼────┤│ │南成國小中庭及側門改建工程 │一九四三六元 │ │├──┼────────────────┼──────────┼────┤│ │金潭國小照明設備更新工程 │一一六四八元 │ │├──┼────────────────┼──────────┼────┤│ │新興國小消防設備工程 │一九四四零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83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岡山國中改善教學環境新建工程 │四五八四六元 │ │├──┼────────────────┼──────────┼────┤│2 │景義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三二六零元 │ │├──┼────────────────┼──────────┼────┤│3 │阿蓮國小司令台新建工程 │四八零四三元 │辛○○ │├──┼────────────────┼──────────┼────┤│4 │古亭國小保健室及照明設備工程 │二八五九一元 │ │├──┼────────────────┼──────────┼────┤│5 │古亭國小教室增建暨樓梯工程 │一三四四九三元 │ │├──┼────────────────┼──────────┼────┤│6 │中芸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四九三零二元 │辛○○ │├──┼────────────────┼──────────┼────┤│7 │前鋒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七四九零三元 │辛○○ │├──┼────────────────┼──────────┼────┤│8 │前鋒國小分校廁所新建工程 │二四六八九元 │辛○○ │├──┼────────────────┼──────────┼────┤│9 │橫山國小視聽教室樓梯及廁所工程 │一二六二九六元 │辛○○ │├──┼────────────────┼──────────┼────┤│ │橫山國小照明改善工程 │一五三三三元 │ │├──┼────────────────┼──────────┼────┤│ │橫山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三九八七九元 │辛○○ │├──┼────────────────┼──────────┼────┤│ │橫山國小給水設備工程 │一五五八二元 │ │├──┼────────────────┼──────────┼────┤│ │一甲國小校門新建工程 │八二八六四元 │ │├──┼────────────────┼──────────┼────┤│ │曹公國小圖書室增建工程 │六零八七四元 │ │├──┼────────────────┼──────────┼────┤│ │五林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工程 │二三四七零元 │ │├──┼────────────────┼──────────┼────┤│ │中路國小停車棚及改善環境工程 │三八五二九元 │ │├──┼────────────────┼──────────┼────┤│ │小林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二二七元 │ │├──┼────────────────┼──────────┼────┤│ │大洲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二四七四五元 │ │├──┼────────────────┼──────────┼────┤│ │仁武鄉竹後村活動中心二期工程 │二三一五八九元 │ │├──┼────────────────┼──────────┼────┤│ │昭明國小川堂及自然科教室增建工程│四一七五九元 │ │├──┼────────────────┼──────────┼────┤│ │三埤國小視聽教室及川堂樓梯新建工│八三零六九元 │辛○○ ││ │程 │ │ │├──┼────────────────┼──────────┼────┤│ │三埤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三八零六五元 │辛○○ │├──┼────────────────┼──────────┼────┤│ │岡山國中校門新建工程 │五七四七九元 │ │├──┼────────────────┼──────────┼────┤│ │阿蓮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五二三九一元 │ │├──┼────────────────┼──────────┼────┤│ │八卦國小給水及柏油路工程 │二五零零零元 │ │├──┼────────────────┼──────────┼────┤│ │兆湘國小活動中心第五期工程 │三八四二零元 │ │├──┼────────────────┼──────────┼────┤│ │九曲國小午餐廚房新建工程 │六五五二六元 │辛○○ │├──┼────────────────┼──────────┼────┤│ │五林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一三五九五元 │ │├──┼────────────────┼──────────┼────┤│ │五林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四九三九零元 │辛○○ │├──┼────────────────┼──────────┼────┤│ │鳳甲國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工程 │三四八零九元 │ │├──┼────────────────┼──────────┼────┤│ │汕尾國小給水改善工程 │一零七零零元 │辛○○ │├──┼────────────────┼──────────┼────┤│ │溪埔國中照明設備改善工程 │一九四三三元 │ │├──┼────────────────┼──────────┼────┤│ │沙崙國小廁所新建及修建工程 │四一一五二元 │ │├──┼────────────────┼──────────┼────┤│ │鳳山國中護坡排水工程 │一五四八四元 │ │├──┼────────────────┼──────────┼────┤│ │五甲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七八三零元 │ │├──┼────────────────┼──────────┼────┤│ │大湖國小校舍修繕工程 │三零二零八元 │ │├──┼────────────────┼──────────┼────┤│ │景義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三五二零九元 │ │├──┼────────────────┼──────────┼────┤│ │路竹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一零一五七四元 │ │├──┼────────────────┼──────────┼────┤│ │甲圓國小圍牆重建工程 │一八五八一元 │ │├──┼────────────────┼──────────┼────┤│ │前峰國小廁所整修工程 │九零七七八元 │辛○○ │├──┼────────────────┼──────────┼────┤│ │岡山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七四五七一元 │ │├──┼────────────────┼──────────┼────┤│ │岡山國中學生活動中心整修工程 │七二六八七元 │ │├──┼────────────────┼──────────┼────┤│ │翁園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四八四元 │辛○○ │├──┼────────────────┼──────────┼────┤│ │阿蓮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一二五四一五元 │辛○○ │├──┼────────────────┼──────────┼────┤│ │景義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七三六三八元 │辛○○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岡山國中車棚新建及廁所整修工程 │五五七六四元 │ │├──┼────────────────┼──────────┼────┤│2 │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聯合賣場改建工│一八七七七七元 │ ││ │程 │ │ │├──┼────────────────┼──────────┼────┤│3 │鳳山國中改善飲水設備工程 │二七九五二元 │ │├──┼────────────────┼──────────┼────┤│4 │昭明國小照明設備整修工程 │一零四三四元 │ │├──┼────────────────┼──────────┼────┤│5 │橫山國小司令台裝修第二期工程 │一三零九七元 │ │├──┼────────────────┼──────────┼────┤│6 │橫山國小司令台新建工程 │二二七七五元 │辛○○ │├──┼────────────────┼──────────┼────┤│7 │鳳山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五一五七三元 │ │├──┼────────────────┼──────────┼────┤│8 │中庄國小飲用水設備工程 │三六三八一元 │ │├──┼────────────────┼──────────┼────┤│9 │大樹國小給水飲水設備工程 │九六六七元 │ │├──┼────────────────┼──────────┼────┤│ │中庄國小飲用水設備工程 │二一二七零元 │辛○○ │├──┼────────────────┼──────────┼────┤│ │鳳山國中改善飲水設備工程 │二五二四七元 │ │├──┼────────────────┼──────────┼────┤│ │汕尾國小廁所整修工程 │一八一六四元 │ │├──┼────────────────┼──────────┼────┤│ │阿蓮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三零零五九元 │ │├──┼────────────────┼──────────┼────┤│ │阿蓮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二四四五九元 │ │├──┼────────────────┼──────────┼────┤│ │水寮國小改善飲水設備工程 │一二四七五元 │ │├──┼────────────────┼──────────┼────┤│ │八卦國小給水改善工程 │九四四四元 │辛○○ │├──┼────────────────┼──────────┼────┤│ │永芳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七九八八元 │ │├──┼────────────────┼──────────┼────┤│ │永安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六三零零九元 │ │├──┼────────────────┼──────────┼────┤│ │烏林國小教室油漆填土工程 │二三九八二元 │ │├──┼────────────────┼──────────┼────┤│ │翁園國小綜合球場工程 │一四二零七元 │辛○○ │├──┼────────────────┼──────────┼────┤│ │大樹國小教室油漆工程 │一五七八七元 │ │├──┼────────────────┼──────────┼────┤│ │鎮北國小教室活動中心整修工程 │三八四三二元 │ │├──┼────────────────┼──────────┼────┤│ │阿蓮國中年度教室修建工程 │一六五三二三元 │ │├──┼────────────────┼──────────┼────┤│ │鳳山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三零五四零元├──┼────────────────┼──────────┼────┤│ │觀音國小車棚及網球場新建工程 │八一一九零元 │ │├──┼────────────────┼──────────┼────┤│ │中山國小車棚新建工程 │一零四五七元 │ │├──┼────────────────┼──────────┼────┤│ │鎮北國小活動中心整修工程 │三八四三二元 │ │├──┼────────────────┼──────────┼────┤│ │正義國小圍牆新建工程 │一三八三五七元 │ │├──┼────────────────┼──────────┼────┤│ │鳳山國小校區宿舍等建物拆除工程 │一一五三六元 │ │├──┼────────────────┼──────────┼────┤│ │湖內國中圍牆新建工程 │二六零零六元 │ │├──┼────────────────┼──────────┼────┤│ │烏林國小抽土牆增建及環境改善工程│一零三八五六元 │辛○○ │├──┼────────────────┼──────────┼────┤│ │瑞興國小跑道新建工程 │八三三零零元 │ │├──┼────────────────┼──────────┼────┤│ │溪寮國小大門及警衛室新建工程 │二二九一六元 │ │├──┼────────────────┼──────────┼────┤│ │八卦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四九九五四元 │辛○○ │├──┼────────────────┼──────────┼────┤│ │鳳山國中教室整修工程 │一零五九一七元 │ │├──┼────────────────┼──────────┼────┤│ │溪寮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一三四零一元 │辛○○ │├──┼────────────────┼──────────┼────┤│ │木柵國小保健室工程 │三六九九五元 │ │├──┼────────────────┼──────────┼────┤│ │大社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三一九三元 │ │├──┼────────────────┼──────────┼────┤│ │茄萣國中照明設備工程 │一四三四九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83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中芸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二六二八三元 │ │├──┼────────────────┼──────────┼────┤│2 │兆湘國小廁所新修建工程 │七九零七零元 │辛○○ │├──┼────────────────┼──────────┼────┤│3 │登發國小校舍防水防熱工程 │一五四一五三元 │辛○○ │├──┼────────────────┼──────────┼────┤│4 │汕尾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二五五九二元 │辛○○ │├──┼────────────────┼──────────┼────┤│5 │湖內國中給水設備改善工程 │二二六八二元 │ │├──┼────────────────┼──────────┼────┤│6 │大洲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三八二六零元 │ │├──┼────────────────┼──────────┼────┤│7 │大洲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二五零三二元 │ │├──┼────────────────┼──────────┼────┤│8 │五林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四四五一元 │辛○○ │├──┼────────────────┼──────────┼────┤│9 │八卦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四三一元 │辛○○ │├──┼────────────────┼──────────┼────┤│ │觀音國小圍牆工程 │一八六六二九元 │ │├──┼────────────────┼──────────┼────┤│ │曹公國小廁所整修工程 │九三八九五元 │辛○○ │├──┼────────────────┼──────────┼────┤│ │大東國小運動場填土整修工程 │一二七三零元 │辛○○ │├──┼────────────────┼──────────┼────┤│ │永芳國小排水工程 │三六一四九元 │ │├──┼────────────────┼──────────┼────┤│ │翁園國小環境改善工程 │二七七四四元 │辛○○ │├──┼────────────────┼──────────┼────┤│ │大樹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六九四二一元 │ │├──┼────────────────┼──────────┼────┤│ │大東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一八八七二零元 │辛○○ │├──┼────────────────┼──────────┼────┤│ │橫山 國小車棚及填土工程 │三四四一五元 │辛○○ │T├──┼────────────────┼──────────┼────┤│ │金潭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六九四二一元 │ │├──┼────────────────┼──────────┼────┤│ │景義國小給水改善工程 │一五一八一元 │ │├──┼────────────────┼──────────┼────┤│ │中路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一三三八一元 │辛○○ │├──┼────────────────┼──────────┼────┤│ │三埤國小改善飲水設備工程 │一三三五六元 │ │├──┼────────────────┼──────────┼────┤│ │文山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二三六零零元 │ │├──┼────────────────┼──────────┼────┤│ │登發國小簡易運動場綜合球場工程 │一三二二六元 │辛○○ │├──┼────────────────┼──────────┼────┤│ │新甲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三零六二七元 │辛○○ │├──┼────────────────┼──────────┼────┤│ │曹公國小教室及樓梯整修工程 │四五四七四元 │ │├──┼────────────────┼──────────┼────┤│ │大湖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六三三九五元 │ │├──┼────────────────┼──────────┼────┤│ │橫山國小啟智班浴廁新建工程 │一三二二四元 │辛○○ │├──┼────────────────┼──────────┼────┤│ │木柵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二五九六七元 │ │├──┼────────────────┼──────────┼────┤│ │一甲國小教室樓梯川堂新建工程 │二七八二零零元 │辛○○ │├──┼────────────────┼──────────┼────┤│ │鳳山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一七五五一八元 │ │├──┼────────────────┼──────────┼────┤│ │岡山國中教室整修工程 │六三三四五元 │ │├──┼────────────────┼──────────┼────┤│ │大樹國小校門及圍牆興建工程 │九八二五七元 │ │├──┼────────────────┼──────────┼────┤│ │溪埔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四五二三七元 │ │├──┼────────────────┼──────────┼────┤│ │三埤國小圍牆車棚新建工程 │三三八一八元 │ │├──┼────────────────┼──────────┼────┤│ │古亭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三四六零一元 │ │├──┼────────────────┼──────────┼────┤│ │古亭國小照明設備工程 │一五一五三元 │ │├──┼────────────────┼──────────┼────┤│ │路竹國小圖書館等防水防熱工程 │二三三二四元 │ │├──┼────────────────┼──────────┼────┤│ │路竹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二六四七零元 │ │├──┼────────────────┼──────────┼────┤│ │大樹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四二零七元 │ │├──┼────────────────┼──────────┼────┤│ │灣內國小改善飲水設備工程 │一二三三一元 │ │├──┼────────────────┼──────────┼────┤│ │阿蓮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二七七一六元 │ │├──┼────────────────┼──────────┼────┤│ │仁武鄉竹後村活動中心二期工程尾款│二五七三三元 │ │├──┼────────────────┼──────────┼────┤│ │金山國小改善飲水設備工程 │一一零三六元 │ │├──┼────────────────┼──────────┼────┤│ │岡山國中教室增建工程 │七三五五九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寶來國中飲水整修工程 │一三一五五元 │ │├──┼────────────────┼──────────┼────┤│2 │文山國小教室增建工程 │一一五二六元 │ │├──┼────────────────┼──────────┼────┤│3 │文山國中自然增班教室增建工程 │一一三八六元 │ │├──┼────────────────┼──────────┼────┤│4 │文山國中中山樓排水設施工程 │一九三六元 │ │├──┼────────────────┼──────────┼────┤│5 │文山國中教室鐵欄杆工程 │三六八零元 │ │├──┼────────────────┼──────────┼────┤│6 │砂崙國小照明設備改善工程 │七三八九元 │ │├──┼────────────────┼──────────┼────┤│7 │忠孝國小自然增班教室新建工程 │九二八八九元 │ │├──┼────────────────┼──────────┼────┤│8 │茄萣國中環境改善及涼亭新建工程 │八三一一元 │ │├──┼────────────────┼──────────┼────┤│9 │甲圍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二零六一零元 │ │├──┼────────────────┼──────────┼────┤│ │寶來國中教室換塑鋼門暨油漆工程 │三六一九零元 │ │├──┼────────────────┼──────────┼────┤│ │昭明國小大門車棚新建廁所重建工程│三五九一九元 │ │├──┼────────────────┼──────────┼────┤│ │昭明國小新建廁所工程 │一二零八零元 │ │├──┼────────────────┼──────────┼────┤│ │五林國小給水設備改善工程 │七二四四元 │ │├──┼────────────────┼──────────┼────┤│ │大洲國中廁所改建工程 │一二三二六元 │辛○○ │├──┼────────────────┼──────────┼────┤│ │大洲國中駁坎及排水整修工程 │四七七四元 │辛○○ │├──┼────────────────┼──────────┼────┤│ │大洲國中給水設備改善工程 │八四五四元 │ │├──┼────────────────┼──────────┼────┤│ │復安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四九三五元 │辛○○ │├──┼────────────────┼──────────┼────┤│ │復安國小照明設備工程 │四四一零元 │辛○○ │├──┼────────────────┼──────────┼────┤│ │新興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一二四零五元 │辛○○ │├──┼────────────────┼──────────┼────┤│ │五福國小廁所改建工程 │二四三三五元 │ │├──┼────────────────┼──────────┼────┤│ │五福國小增建美勞教室工程 │一四七零九元 │ │├──┼────────────────┼──────────┼────┤│ │五福國小增建教室工程 │一四四三三元 │ │├──┼────────────────┼──────────┼────┤│ │五福國小樓梯道廊增建教室油漆工程│二六三四五元 │ │├──┼────────────────┼──────────┼────┤│ │五林國小專科教室增建工程 │三九三零四元 │ │├──┼────────────────┼──────────┼────┤│ │五林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一二一三二元 │辛○○ │├──┼────────────────┼──────────┼────┤│ │岡山國中廁所改建工程 │二四一七四元 │ │├──┼────────────────┼──────────┼────┤│ │多那國小駁坎新建工程 │一五八零零元 │ │├──┼────────────────┼──────────┼────┤│ │中山國小圍牆新建工程 │四二七零一元 │ │├──┼────────────────┼──────────┼────┤│ │岡山國中運動場給水設備等工程 │一四七六三元 │ │├──┼────────────────┼──────────┼────┤│ │大社國中廁所改建工程 │一九五八二元 │辛○○ │├──┼────────────────┼──────────┼────┤│ │岡山國中圍牆新建工程 │九零四七元 │ │├──┼────────────────┼──────────┼────┤│ │大樹國小自然增班教室工程 │一四四五七元 │ │├──┼────────────────┼──────────┼────┤│ │大樹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九三八六元 │ │├──┼────────────────┼──────────┼────┤│ │鳳山國中教室整修工程 │一八四四九元 │ │├──┼────────────────┼──────────┼────┤│ │寶來國中倉庫新建工程 │一四六六六元 │ │├──┼────────────────┼──────────┼────┤│ │茄萣國中給水設備工程 │一一六二零元 │辛○○ │├──┼────────────────┼──────────┼────┤│ │忠孝國小教室新建工程 │一零三二一元 │ │├──┼────────────────┼──────────┼────┤│ │文山國中樓梯增建工程 │五八四七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湖寮國中美化環境及校園道路工程 │一一九五五元 │ │├──┼────────────────┼──────────┼────┤│2 │岡山國中改善電源照明設備工程 │二九六六零元 │ │├──┼────────────────┼──────────┼────┤│3 │岡山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三八八四五元 │ │├──┼────────────────┼──────────┼────┤│4 │岡山國中圍牆新建工程 │二三一三八元 │ │├──┼────────────────┼──────────┼────┤│5 │岡山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八零二七元 │ │├──┼────────────────┼──────────┼────┤│6 │岡山國中噴水池及教室修建工程 │一二二四六元 │ │├──┼────────────────┼──────────┼────┤│7 │汕尾國小校舍油漆工程 │七三四零元 │ │├──┼────────────────┼──────────┼────┤│8 │汕尾國小給水設備工程 │七七零五元 │ │├──┼────────────────┼──────────┼────┤│9 │九曲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六五二六一元 │ │├──┼────────────────┼──────────┼────┤│ │大林國小排水溝重建工程 │一一二五二元 │ │├──┼────────────────┼──────────┼────┤│ │大林國小圖書室改建工程 │一二八零六元 │ │├──┼────────────────┼──────────┼────┤│ │大林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四六三八元 │ │├──┼────────────────┼──────────┼────┤│ │大林國小音樂教室整修工程 │三一七四元 │ │├──┼────────────────┼──────────┼────┤│ │大林國小照明設備工程 │五六八三元 │ │├──┼────────────────┼──────────┼────┤│ │昭明國校新厝分校教室及填土工程 │三七一一七元 │ │├──┼────────────────┼──────────┼────┤│ │南隆國中修建廁所工程 │三四六九六元 │ │├──┼────────────────┼──────────┼────┤│ │旗山鎮大德里活動中心增建二樓工程│四七九二五元 │ │├──┼────────────────┼──────────┼────┤│ │旗山鎮大德里活動中心增建二樓工程│二三零六七元 │ │├──┼────────────────┼──────────┼────┤│ │旗山鎮永和理活動中心二期工程 │五九八七五元 │ │├──┼────────────────┼──────────┼────┤│ │湖內國中排水填土工程 │三零四九二元 │ │├──┼────────────────┼──────────┼────┤│ │鎮北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九五七九元 │ │├──┼────────────────┼──────────┼────┤│ │八卦國小網球場新建工程 │三一四零六元 │辛○○ │├──┼────────────────┼──────────┼────┤│ │八卦國小運動場跑道工程 │三零二五一元 │辛○○ │├──┼────────────────┼──────────┼────┤│ │橫山國小圍牆新建工程 │一九三七三元 │辛○○ │├──┼────────────────┼──────────┼────┤│ │橫山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二七二五七元 │辛○○ │├──┼────────────────┼──────────┼────┤│ │橫山國小圍牆及排水溝新建工程 │五零九八六元 │ │├──┼────────────────┼──────────┼────┤│ │前峰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五三九零五元 │ │├──┼────────────────┼──────────┼────┤│ │岡山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二三二六零元 │ │├──┼────────────────┼──────────┼────┤│ │橫山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六五九一元 │ │├──┼────────────────┼──────────┼────┤│ │茂林國小護欄新建工程 │一七三四九元 │ │├──┼────────────────┼──────────┼────┤│ │茂林國小圖書室新建工程 │五五一五四元 │ │├──┼────────────────┼──────────┼────┤│ │鳥松國中籃球場新建工程 │二六三九一元 │ │├──┼────────────────┼──────────┼────┤│ │五林國小教室修建及防水防熱工程 │一三五一一元 │ │├──┼────────────────┼──────────┼────┤│ │橫山國小運動場整修工程 │三四八九零元 │辛○○ │├──┼────────────────┼──────────┼────┤│ │南成國小填土改善環境工程 │二二八五零元 │ │├──┼────────────────┼──────────┼────┤│ │砂崙國小修建教室及更新黑板工程 │五三五七零元 │ │├──┼────────────────┼──────────┼────┤│ │湖寮國中美化環境及校園道路工程 │一一九五五元 │ │├──┼────────────────┼──────────┼────┤│ │岡山國中視聽及地球科學教室工程 │六八二九五元 │ │├──┼────────────────┼──────────┼────┤│ │中庄國中車棚新建工程 │二二八四零元 │ │├──┼────────────────┼──────────┼────┤│ │湖內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二五九六九元 │ │├──┼────────────────┼──────────┼────┤│ │路竹國小啟智班教室工程 │二五一五七元 │ │├──┼────────────────┼──────────┼────┤│ │曹公國小教室新建工程 │二三四二零元 │ │├──┼────────────────┼──────────┼────┤│ │茄萣國中圖書室磨石子及粉刷工程 │二四八九零元 │ │├──┼────────────────┼──────────┼────┤│ │大林國小視聽教室及川堂新建工程 │五二四四零元 │ │├──┼────────────────┼──────────┼────┤│ │昭明國小圖書室及視聽教室新建工程│九七三三八元 │辛○○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84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竹後國小圍牆新建工程 │一一零九二七元 │ │├──┼────────────────┼──────────┼────┤│2 │觀音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六零二八元 │辛○○ │├──┼────────────────┼──────────┼────┤│3 │觀音國小教室周圍道路排水工程 │三五四三二元 │辛○○ │├──┼────────────────┼──────────┼────┤│4 │大東國小改善軟體教育設施防水防熱│三九零四一元 │ ││ │工程 │ │ │├──┼────────────────┼──────────┼────┤│5 │港埔國小年度教室修建工程 │四二七七七元 │ │├──┼────────────────┼──────────┼────┤│6 │汕尾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六六五零元 │ │├──┼────────────────┼──────────┼────┤│7 │汕尾國小廚房修繕工程 │一零五二一元 │辛○○ │├──┼────────────────┼──────────┼────┤│8 │汕尾國小照明設備更新工程 │一五六三二元 │ │├──┼────────────────┼──────────┼────┤│9 │岡山國中廁所及教室修建工程 │八二七六七元 │ │├──┼────────────────┼──────────┼────┤│ │中山國小照明設備工程 │一零五六零元 │ │├──┼────────────────┼──────────┼────┤│ │中芸國小廚房增建工程 │三八六零二元 │辛○○ │├──┼────────────────┼──────────┼────┤│ │三埤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一八九一二元 │辛○○ │├──┼────────────────┼──────────┼────┤│ │三埤國小給水設備工程 │二零九八八元 │辛○○ │├──┼────────────────┼──────────┼────┤│ │三埤國小教室及廁所新建工程 │六九零四四元 │辛○○ │├──┼────────────────┼──────────┼────┤│ │大樹國小和山分校教室防水防熱工程│一零五零二元 │ │├──┼────────────────┼──────────┼────┤│ │中芸國中圍牆及填土工程 │七三八六二元 │辛○○ │├──┼────────────────┼──────────┼────┤│ │兆湘國小校園道路柏油路面工程 │一五七四五元 │ │├──┼────────────────┼──────────┼────┤│ │大洲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七七八八五元 │ │├──┼────────────────┼──────────┼────┤│ │甲園國小大門圍牆新建工程 │二零六五二元 │ │├──┼────────────────┼──────────┼────┤│ │阿蓮國中年度車棚新建工程 │三七二零六元 │ │├──┼────────────────┼──────────┼────┤│ │大樹國中圍牆新建工程 │二五七九二元 │ │├──┼────────────────┼──────────┼────┤│ │林園國小綜合球場興建工程 │一九一四九元 │辛○○ │├──┼────────────────┼──────────┼────┤│ │林園國小專科教室增建工程 │七七零八五元 │辛○○ │├──┼────────────────┼──────────┼────┤│ │岡山國中校門及圍牆整修工程 │一五九零七元 │ │├──┼────────────────┼──────────┼────┤│ │五林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六一六四元 │辛○○ │├──┼────────────────┼──────────┼────┤│ │大樹國小給水設備工程 │四零六四七元 │ │├──┼────────────────┼──────────┼────┤│ │大樹國中改善飲水設備工程 │一四九三七元 │ │├──┼────────────────┼──────────┼────┤│ │阿蓮國中年度教室修建工程 │一零四零四八元 │ │├──┼────────────────┼──────────┼────┤│ │曹公國小教室及樓梯增建工程 │六四六零六元 │ │├──┼────────────────┼──────────┼────┤│ │興田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五五九三元 │ │├──┼────────────────┼──────────┼────┤│ │鳳山國中教室修建工程 │四八五三九元 │ │├──┼────────────────┼──────────┼────┤│ │中庄國小綜合球場工程 │三一二二零元 │ │├──┼────────────────┼──────────┼────┤│ │岡山國中圍牆第二期工程 │二六零八零元 │ │├──┼────────────────┼──────────┼────┤│ │茄萣國中籃球場整建工程 │一三六零零元 │ │├──┼────────────────┼──────────┼────┤│ │橫山國小給水改善工程 │一零四八九元 │ │├──┼────────────────┼──────────┼────┤│ │橫山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二七七八元 │辛○○ │├──┼────────────────┼──────────┼────┤│ │林園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五八一零元 │ │├──┼────────────────┼──────────┼────┤│ │燕巢鄉金山國小上方鞍平巷公廁新建│一五五三三元 │ ││ │工程 │ │ │├──┼────────────────┼──────────┼────┤│ │橫山國小樓梯增建工程 │一二五九一元 │ │├──┼────────────────┼──────────┼────┤│ │文山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八六四七元 │辛○○ │├──┼────────────────┼──────────┼────┤│ │木柵國小排水溝工程 │一零五九七元 │ │├──┼────────────────┼──────────┼────┤│ │五林國小網球場修護工程 │一六六九三元 │ │├──┼────────────────┼──────────┼────┤│ │五福國小給水改善工程 │二六五九八元 │ │├──┼────────────────┼──────────┼────┤│ │文山國中專科教室新建工程 │一一八四九零元 │ │├──┼────────────────┼──────────┼────┤│ │寶來國中改善給水設備工程 │一零一四八元 │ │├──┼────────────────┼──────────┼────┤│ │烏林國小環境改善工程 │四五二二零元 │辛○○ │├──┼────────────────┼──────────┼────┤│ │文山國中專科教室新建工程 │一一八四九零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84年)┌──┬────────────────┬──────────┬────┐│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茄萣國中車棚新建工程 │四八八一九元 │ │├──┼────────────────┼──────────┼────┤│2 │五福國小運動場PU人工草皮舖設工程│四六五九七元 │辛○○ │├──┼────────────────┼──────────┼────┤│3 │鎮北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一八二六零元 │ │├──┼────────────────┼──────────┼────┤│4 │溪埔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一零三一四元 │ │├──┼────────────────┼──────────┼────┤│5 │大樹國中年度給飲水設備工程 │一五六八二元 │ │├──┼────────────────┼──────────┼────┤│6 │兆湘國小教室及樓梯新建工程 │一三六一二二元 │ │├──┼────────────────┼──────────┼────┤│7 │兆湘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二三七七三元 │ │├──┼────────────────┼──────────┼────┤│8 │兆湘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一八三六八元 │ │├──┼────────────────┼──────────┼────┤│9 │木柵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一一六七六元 │ │├──┼────────────────┼──────────┼────┤│ │新甲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三三八八五元 │ │├──┼────────────────┼──────────┼────┤│ │新甲國小教室整修工程 │五二零九二元 │辛○○ │├──┼────────────────┼──────────┼────┤│ │鳳甲國中資源班教室及樓梯工程 │七二六八零元 │ │├──┼────────────────┼──────────┼────┤│ │正義國小教室裝飾工程 │二四八一八元 │ │├──┼────────────────┼──────────┼────┤│ │鎮北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三六零零元 │ │├──┼────────────────┼──────────┼────┤│ │中芸國小廁所修建工程 │九一二六元 │ │├──┼────────────────┼──────────┼────┤│ │中芸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二六五四三元 │ │├──┼────────────────┼──────────┼────┤│ │溪埔國中教室工程 │六六四七元 │ │├──┼────────────────┼──────────┼────┤│ │溪埔國中飲水設備工程 │一一一八四元 │ │├──┼────────────────┼──────────┼────┤│ │汕尾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二一一五一元 │ │├──┼────────────────┼──────────┼────┤│ │中路國小視聽教室及樓梯工程 │九五四五二元 │ │├──┼────────────────┼──────────┼────┤│ │港埔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七九三零五元 │ │├──┼────────────────┼──────────┼────┤│ │嶺口國小填土及排水溝新建工程 │一一七一五元 │ │├──┼────────────────┼──────────┼────┤│ │九曲國小給水飲水設備工程 │一六九四九元 │ │├──┼────────────────┼──────────┼────┤│ │大樹國小護坡新建工程 │二五七五七元 │ │├──┼────────────────┼──────────┼────┤│ │大樹國小圍牆新建工程 │五一六二四元 │ │├──┼────────────────┼──────────┼────┤│ │兆湘國小學生活動中心第六期工程 │一零一六九二元 │辛○○ │├──┼────────────────┼──────────┼────┤│ │鳳山國中警衛及圍牆新建工程 │六九三二五元 │ │├──┼────────────────┼──────────┼────┤│ │岡山國中改善給水設備工程 │一二九二七元 │ │├──┼────────────────┼──────────┼────┤│ │鳳山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一八七二三元 │ │├──┼────────────────┼──────────┼────┤│ │觀音國小運動場新建工程 │一一九零零九元 │辛○○ │├──┼────────────────┼──────────┼────┤│ │觀音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一六二五六元 │ │├──┼────────────────┼──────────┼────┤│ │港埔國小排水溝新建工程 │一零五九二元 │ │├──┼────────────────┼──────────┼────┤│ │一甲國小教室川堂暨圍牆新建工程 │一零四七九一元 │ │├──┼────────────────┼──────────┼────┤│ │水寮國小教室修建工程 │三二七八六七元 │ │├──┼────────────────┼──────────┼────┤│ │壽齡國小年度排水溝工程 │二八一零七元 │ │└──┴────────────────┴──────────┴────┘高雄縣政府土木課技士辛○○收受建築師甲○○給付七成設計監造費統計表┌──┬────────────────┬──────────┬────┐│編號│ 工 程 名 稱 │甲○○所領設計監造費│審核者 │├──┼────────────────┼──────────┼────┤│1 │湖內國中給水設備工程 │一一七一四元 │ │├──┼────────────────┼──────────┼────┤│2 │古亭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一三二三六元 │ │├──┼────────────────┼──────────┼────┤│3 │溪寮國小教室增建工程 │五五八七三元 │ │├──┼────────────────┼──────────┼────┤│4 │前峰國中視聽教室及保建室新建工程│四三八零七元 │ │├──┼────────────────┼──────────┼────┤│5 │鳳山國中教室增建工程 │二二九零五元 │ │├──┼────────────────┼──────────┼────┤│6 │茄萣國中籃球場PU新建工程 │二三五八五元 │ │├──┼────────────────┼──────────┼────┤│7 │五福國小保健室增建工程 │一三四四二元 │ │├──┼────────────────┼──────────┼────┤│8 │仁武鄉竹後活動中心第一期工程 │九二四八七元 │ │├──┼────────────────┼──────────┼────┤│9 │九曲國小圖書室及保健室新建工程 │四九七七七元 │ │├──┼────────────────┼──────────┼────┤│ │九曲國小司令台整修工程 │一四二四八元 │ │├──┼────────────────┼──────────┼────┤│ │忠孝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三六七二八元 │ │├──┼────────────────┼──────────┼────┤│ │文山國中花台新建工程 │四六七五元 │ │├──┼────────────────┼──────────┼────┤│ │南隆國中圖書館整修工程 │六五四七元 │辛○○ │├──┼────────────────┼──────────┼────┤│ │南隆國中圍牆復建工程 │八一零三元 │ │├──┼────────────────┼──────────┼────┤│ │岡山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四二零二八元 │ │├──┼────────────────┼──────────┼────┤│ │景義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二零七七八元 │ │├──┼────────────────┼──────────┼────┤│ │寶山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二五一九零元 │ │├──┼────────────────┼──────────┼────┤│ │景義國小教學中心增建工程 │三五九五三元 │ │├──┼────────────────┼──────────┼────┤│ │景義國小防水防熱工程 │五九零八元 │ │├──┼────────────────┼──────────┼────┤│ │寶來國中飲水改善工程 │一零四四零元 │ │├──┼────────────────┼──────────┼────┤│ │忠孝國小保健室新建工程 │一三七五零元 │ │├──┼────────────────┼──────────┼────┤│ │復安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三五零四零元 │ │├──┼────────────────┼──────────┼────┤│ │岡山國中廁所新建工程 │四二零二八元 │ │├──┼────────────────┼──────────┼────┤│ │南成國小廁所新建工程 │三六六六七元 │ │├──┼────────────────┼──────────┼────┤│ │南成國小衛生室新建工程 │一三三六五元 │ │├──┼────────────────┼──────────┼────┤│ │湖內國中廚房整修工程 │九四六一元 │ │├──┼────────────────┼──────────┼────┤│ │湖內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六一七六元 │ │├──┼────────────────┼──────────┼────┤│ │昭明國小樓梯新建工程 │四七二五元 │ │├──┼────────────────┼──────────┼────┤│ │昭明國小廁所川堂增建工程 │六零九五元 │ │├──┼────────────────┼──────────┼────┤│ │昭明國小廁所整修工程 │一二零三五元 │辛○○ │├──┼────────────────┼──────────┼────┤│ │昭明國小音樂教室暨保健室工程 │三四七一九元 │ │├──┼────────────────┼──────────┼────┤│ │荖濃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二二八八七元 │ │├──┼────────────────┼──────────┼────┤│ │甲圍國小教室及廁所新建工程 │三四三三五元 │ │├──┼────────────────┼──────────┼────┤│ │岡山國中社會科教室及樓梯增建工程│三一二三六元 │ │├──┼────────────────┼──────────┼────┤│ │岡山國中音樂教室整修工程 │三五八四三元 │ │├──┼────────────────┼──────────┼────┤│ │岡山國中圍牆增建工程 │二三五二零元 │ │├──┼────────────────┼──────────┼────┤│ │岡山國中廁所修建工程 │一二二六四元 │ │├──┴────────────────┴──────────┴────┤│辛○○收受7成設計監造費0000000元,與甲○○合計0000000元 │└───────────────────────────────────┘附表四(黃舉元部分)┌──┬───────────────────┐│編號│ 工 程 名 稱 │├──┼───────────────────┤│ 一 │ 鳳山市正義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 二 │ 福誠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 三 │ 鳳西國中廚房新建工程 │├──┼───────────────────┤│ 四 │ 中正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 五 │ 岡山國小廚房新建工程 │├──┼───────────────────┤│ 六 │ 嘉興國中教室整修工程 │├──┼───────────────────┤│ 七 │ 五福國小綜合球場工程 │├──┼───────────────────┤│ 八 │ 縣立體育館音響設備及司令台修繕工程 │├──┼───────────────────┤│ 九 │ 仁武國小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 十 │ 湖內國中綜合球場新建工程 │├──┼───────────────────┤│十一│ 湖內國中專科教室新建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