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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上訴字第 14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b○○上 訴 人即 被 告 a○○

(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被 告 甲未○

(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被 告 癸○○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2 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94年1 月26日、94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251 號、第1172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甲未○、癸○○部分均撤銷。

a○○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T型扳手叁支、L型扳手貳支、手電筒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

甲未○、癸○○共同以竊盜為常業,甲未○處有期徒刑貳年,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T型扳手叁支、L型扳手貳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b○○、a○○係堂兄弟關係,甲未○與a○○係從事裝潢工作同事,癸○○與a○○係國中同學,緣a○○、b○○、甲未○及癸○○4 人,於民國(下同)91年下半年間某日,見電視播報擄車勒贖之新聞及廣告大鎖之購物頻道播放偷車過程,認竊車非難事,聊天中乃商議竊車後向車主恐嚇取財,惟b○○當場表示若竊車係為解體銷贓其願意參與,若係擄車勒贖則作罷。乃a○○、甲未○及癸○○3 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及共同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共謀由a○○前往不特定地點,持手電筒以供夜間照明,並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威脅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型或L 型扳手作為行竊之工具,甲未○則負責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購買行動電話門號易付卡及如附表1 所示金融機關帳號提款卡(人頭帳戶均未起訴),供a○○恐嚇勒索自用小客車之使用人或車主及接受匯款之用,癸○○則負責於贖車款匯入人頭帳戶後,前往提領恐嚇所得之款項,謀議既定,遂自91年11月中旬起至92年4 月19日止,以上開T 型或L 型扳手,撬開如附表3 、4 所列小客車之車門門鎖,或併同破壞電源鎖、防盜器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被害人之小客車(被害人、行竊時間、地點、遭竊汽車之車號、匯款日期、帳入帳號、匯款金額及車內遭竊之財物或車體破壞處均如附表3 、4 所示),a○○竊車得手後,旋即將車輛開往安全地點隱匿,並即以甲未○提供之如附表2 編號1 至6 之行動電話門號,分別植入如附表2 編號7 序號、a○○所有如附表2 編號8 至13序號之行動電話機具內,以電話通知各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車輛在其手上,並恫嚇稱:如未依指示匯款至各指定帳戶,欲將自用小客車解體等語,而以此加害財產安全之事恐嚇各該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致其等心生畏懼匯款,a○○等人藉此得以取得金額不一之贖車款,癸○○則於贖車款匯入後,負責前往提領恐嚇所得金額,每次得手後由a○○分得恐嚇所得之8 成,其餘2 成則交付甲未○。甲未○再按件交付新台幣(下同)1 、2 千元予癸○○,餘額則由其獨得,a○○等人共行竊107 件,而恃以為業,除有部分被害人未匯入款項外(詳附表3 、4 所示),共計獲得被害人匯入之款項338 萬3,000 元。

二、上開a○○所為107 件偷竊自小客車行為中,其中如附表3之25件偷竊行為,係邀b○○共同為之,而b○○原不知a○○與甲未○、癸○○竊車之目的係欲勒贖取款,就附表3編號1 至10之10件犯行,主觀上認係欲竊車解體銷贓,單純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接受a○○之邀約,由b○○於附表

3 編號1 至10所示之時間,由其駕車搭載a○○到附表3 編號1 至10所示之行竊地點附近,再由a○○以上開方式竊得自小客車,a○○再將向被害人勒贖(b○○不知勒贖之情)所得之金額39萬8,000 元,其與甲未○、癸○○約定其分得之8 成中,分一半即總額之4 成給予認為係車輛解體所得之b○○,迨至92年農曆過年期間,a○○始將與甲未○、癸○○分工擄車勒贖之細節告知b○○,b○○因父親及胞姐要開刀住院需錢花用,遂自附表3 編號11之竊盜案起即與a○○、甲未○及癸○○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及共同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循上開分工方式,由b○○1 人或與甲未○2 人共同搭載a○○先後於附表3 編號11至25所示之時、地,由a○○下車以上開手段,下手竊得如附表3 編號11至25所示自用小客車或併同車內之財物後,以前揭方法恐嚇該等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致其等分別心生畏懼匯款,其中除附表3 編號25所示自用小客車車主未匯款至指定帳戶而未遂外,其餘之自用小客車使用人或車主,則分別於如附表3 所示編號11至24之時間匯入各該金額於a○○指定之如附表3 編號11至24所示帳號內,共計取得51萬9,000 元,b○○並分得4 成之金額。前後總計b○○取得約36萬6,800 元(即91萬7,000 元之4 成),並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

三、嗣於92年4 月22日為警持搜索票前往a○○、b○○住處搜索未遇,惟扣得a○○所有供竊車所用之T 型扳手3 支、L型扳手2 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1 支、用以撥打恐嚇電話之序號000000 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只等物後,a○○、b○○2 人知悉犯罪已被發覺,即與甲未○於同年5 月22日17時30分許前往警局投案說明,a○○並供出癸○○後,癸○○始於同年5 月26日前往警局接受調查。

四、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共犯,共同被告、被害人、證人等,其於審判外之陳述,因違反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應令其踐行證人具結程序及使被告有交互詰問之權利,始符合法律程序及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及防禦權之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84 號、第582 號著有解釋。則本件被告b○○、a○○、甲未○、癸○○4 人雖屬共同被告,然就每一被告而言,其他3 名被告均係被告以外之人。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此傳聞法則之規定係於92年2 月6 日始經修正公布,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2 規定,係自同年9 月1 日起施行。而被告等之警詢筆錄係製作於92年6 月以前,其時上開傳聞法則之規定尚未施行,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但書規定,其等於該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警詢依法定程序所為供述,其效力不受影響,亦即仍具證據能力;至於被告等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已在該傳聞法則規定之後,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性質上仍屬傳聞證據,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從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應依法具結;本件被告等於偵查中,各自對其他共同被告涉案部分,並未依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有訊問筆錄可查,是渠等於偵查中所為其他共同被告涉案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亦得為證據。本件起訴書附表3 、4 所示被害人玄○○等107 人固均曾於警詢中為陳述,其等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未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然其等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被告等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被害人玄○○等107 人於警詢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b○○、a○○、甲未○、癸○○對於上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互核一致,並核與如附表3、4 所示之被害人玄○○等107 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公司)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36紙、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92年6 月25日北銀北高字第9260126600號函所附鍾佐勳帳戶之對帳單1 份、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70紙、被害人甲戊○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J○○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甲寅○提出之台北銀行無摺存入收款存根1 紙、被害人q○○提出之中區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代收入傳票)1 紙、被害人n○○提出之匯款單1 紙、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92年6 月20日北銀北高字第9260112600號函所附張文平帳戶之對帳單1 份、被害人甲卯○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送金簿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1 份、被害人卯○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甲癸○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陳明賢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款單1 紙、被害人s○○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1 紙、被害人F○○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壬○○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x○○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 紙、彰化銀行岡山分行鄭文政存摺存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1 份、被害人甲巳○提出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被害人M○○、辛○○、g○○、V○○分別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共4 紙、被害人申○○、甲辛○、丙○○、甲宇○、w○○○、甲丑○、甲○○分別提出之華南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共7 紙、被害人P○○提出之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被害人f○○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匯款書1 紙、被害人W○○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1 紙、被害人j○○提出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代書入傳票)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G○○提出之高雄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1 紙、臺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泛亞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t○○提出之富邦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1 紙、鳳山中山東路郵局黃建智帳戶資金明細表

1 份、被害人戌○○、p○○、A○○、乙○○、U○○、甲丁○、韓汕去、亥○○、d○○、丁○○、甲庚○、黃○○、v○○、宇○○、D○○、戊○○、u○○、甲地○、o○○、甲亥○、林天○○、午○○、E○○、z○○、X○○、甲午○○、Z○○、O○○、寅○○、甲丙○、T○○、吳子銓、辰○○、己○○、甲酉○、庚○○、C○○分別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共37紙、被害人r○○提出之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2 紙、被害人N○○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華南銀行鳳山分行葉賜鎮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1 紙、被害人酉○○提出之匯款單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地○○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1 紙、復華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廖本輝帳戶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份、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子○○提出之高新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未登摺交易資料查詢單1 紙、被害人K○○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 紙、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Q○○提出之復華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收入憑條1 紙、被害人甲宙○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 紙、被害人k○○提出之高雄前鎮郵局帳號明細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許金讚、i○○、S○○、巳○○○、東全能、h○○、c○○○分別提出之郵政匯款執據共7 紙、被害人甲辰00000000000行動電話呼叫器線上查詢作業1 紙、被害人甲辰○提出之匯款單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刑案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身分證字號相同者(6M-9880 號車籍資料)1 紙、0000000000通聯紀錄

1 份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甲辰○失竊之序號000000000000000MOTOROLA 行動電話照片1 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被害人e○○手提電腦照片2 紙、高雄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及被告a○○所有供竊車所用之T 型扳手3 支、L 型扳手2 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1 支、用以撥打恐嚇電話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等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黃啟鴻、a○○、甲未○、癸○○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4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公訴意旨另以:b○○、甲未○、a○○、癸○○共同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以成竊車勒贖組合,而其分工為a○○、b○○負責下手竊車,甲未○負責提供匯款帳戶,癸○○則負責提款,並持可供兇器用之T 型扳手等工具,先後於附表3 所示編號1 至10時、地,竊得如附表3 所示M○○等人所有之自小客車(此部分所涉常業竊盜罪部分,業經為有罪判決);附表4 所列時地,竊得如附表4 所示玄○○等人所有之自小客車、手機、手提電腦等物後,即為之匿置,且於取得失主聯絡電話號碼後,由a○○、b○○分別使用SIM 卡(起訴書載為王八卡,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SIM 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上開門號分別植入序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號等7支手機機身),或以公共電話撥打予失主恫嚇稱:倘不按照指示匯款,則不告知車輛所在或予以解體變賣等語,致部分車主懼而依其指示將款項匯入事先購得如附表1 所示之廖本輝、謝武興、張文平、鍾佐勳、溫庚華、王海興、施旻昉、鄭文政、許金火、葉賜鎮、李俊儀、傅建忠、蘇柏昌、黃建智、莊文豪等人之帳戶內(匯款金額、帳戶及部分未匯款情形均如附表4 所示),再由癸○○持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不特定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朋分花用,嗣為警查獲,並扣押T 型扳手、手機等犯案工具,因認被告b○○就附表3 編號1 至10、附表4 部分涉犯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就附表4 部分另涉有常業竊盜罪等語。但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b○○與共同被告a○○、甲未○及癸○○就

附表3 編號1 至10、附表4 部分共同涉犯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就附表4 部分另涉常業竊盜罪嫌,無非以被告b○○、共同被告a○○、甲未○及癸○○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如附表3 編號1 至10被害人M○○等10人、如附表4 被害人玄○○等82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及提出之匯款單為主要之論據。惟被告b○○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堅決否認參與附表3 編號1 至10部分恐嚇取財犯行、附表4部分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係自91年12月11日始駕車搭載a○○前往竊車,第1 件是偷海汕路那件,當時伊與a○○去的時候有人,就先去看人家釣魚,後來回去看的時候,已經沒有人才下手,且起訴書附表91年12月11日後之竊盜案伊並未全部參與,並迨至92年農曆過年期間始知a○○係與甲未○、癸○○等人以擄車勒贖方式取得款項等語。

㈡查如附表3 編號1 至10被害人M○○等10人之自用小客車失

竊後,其等均分別遭人電話恐嚇須將一定金額匯至指定帳號始能取回車輛,否則車輛將遭解體,除附表3 編號3 甲申○未匯款外,其餘被害人均於如附表3 編號1 至2 、4 至10所示時間,將附表3 編號1 至2 、4 至10所示金額匯入各該所示帳號等情,業據被害人M○○、戌○○、甲申○、d○○、v○○、u○○、甲地○、甲辛○、甲丑○、K○○分別於警詢中證稱在卷,並有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M○○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被害人戌○○、d○○、v○○、u○○、甲地○、E○○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各1 份、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人頭戶葉賜鎮)存款往來明細1 份、被害人甲辛○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1 份、

00 00000000 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K○○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 份附卷可稽。另如附表4 被害人玄○○等82人之如附表4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係於附表4所示時間、地點失竊,並分別遭電話恐嚇稱倘不按照指示匯款,則不告知車輛所在或予以解體,其中除附表4 所示編號

1 、3 、10、20、27、32、35、36、45、77、78、84、85之被害人玄○○等13人未匯款外,其餘被害人均於附表4 所示時間,將附表4 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4 所示帳號等情,已據被害人玄○○等82人於警詢中分別指述綦詳,並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共計33紙、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92年6月25日北銀北高字第9260126600號函所附鍾佐勳帳戶之對帳單1 份、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56紙、被害人甲戊○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J○○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甲寅○提出之台北銀行無摺存入收款存根1 紙、被害人q○○提出之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代收入傳票)1 紙、被害人n○○提出之匯款單1 紙、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92年6 月20日北銀北高字第9260 112600 號函所附張文平帳戶之對帳單1 份、被害人甲卯○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送金簿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1 份、被害人卯○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甲癸○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陳明賢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款單1 紙、被害人s○○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1 紙、被害人F○○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甲壬○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壬○○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x○○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 紙、彰化銀行岡山分行鄭文政存摺存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1 份、被害人甲巳○提出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被害人辛○○、g○○、V○○分別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共3 紙、被害人申○○、丙○○、甲宇○、w○○○、甲○○分別提出之華南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共5 紙、被害人P○○提出之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被害人f○○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匯款書1 紙、被害人W○○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1 紙、被害人j○○提出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代書入傳票)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G○○提出之高雄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1 紙、泛亞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t○○提出之富邦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1 紙、鳳山中山東路郵局黃建智帳戶資金明細1 份被害人p○○、A○○、乙○○、U○○、甲丁○、韓汕去、亥○○、丁○○、甲庚○、黃○○、宇○○、D○○、戊○○、o○○、甲亥○、林天○○、z○○、甲午○○、甲丙○、T○○、吳子銓分別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共21紙、被害人r○○提出之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2 紙、被害人N○○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 紙、被害人酉○○提出之匯款單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地○○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1 紙、復華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廖本輝帳戶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份、被害人子○○提出之高新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未登摺交易資料查詢單紙、被害人Q○○提出之復華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收入憑條1 紙、被害人甲宙○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被害人k○○提出之高雄前鎮郵局帳號明細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午○○、許金讚、巳○○○、東全能、h○○分別提出之郵政匯款執據共5 紙、刑案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身分證字號相同者(6M─9880號車籍資料)1 紙、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在卷可稽。是附表3 所示M○○等25人、附表4 所示玄○○等82人於車輛失竊後,均遭人恐嚇取財一節,堪以認定。

㈢公訴人雖認被告b○○與a○○、甲未○、癸○○等人於警

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就上開附表3 、4 共107 件之竊盜擄車事實已坦認不諱,但經本院核閱警詢筆錄,被告b○○、a○○於警詢時係籠統供稱作案約4 、50件,並帶警到13處行竊地點查證;共同被告甲未○亦僅自白有開車載b○○、a○○到竊盜現場,其負責把風及提供部分帳戶之事實;共同被告癸○○則自白有依a○○之指示,持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提領款項之事實,4 人均未自白有共同作案107 件之情事,迨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依警方製作之被告a○○等人竊車、恐嚇取財等犯罪事實一覽表(共107 件),向被告等4 人提示,並訊以「對警方調查結果有何意見?」4 人答稱:「沒有」,然各被告等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係屬證人,渠等在偵查中之陳述,因未具結,並無證據能力,業如前述,而被告b○○於原審審理時,經原審就從事擄車勒贖犯行之緣由,如何分工之細節詳為訊問,被告b○○僅自白有參與行竊附表3 所列25件自小客車,及附表3 編號1 至10係單純竊盜,編號11至25始有參與恐嚇取財之事實。證人即共同被告a○○於原審審理結證稱:伊等4 人看電視廣告時,伊提到要作竊車勒贖,但b○○說解體可以,勒贖則不要,偷第1 件後,因沒有廠商要收贓物,才改變以車勒贖,改變計劃是伊與甲未○在工作中討論到的,b○○不知情,將擄車所得的錢分4 成給b○○是伊決定的,他的部分是伊決定給他的,伊分8 成,甲未○與癸○○共兩成,伊叫甲未○買帳戶時,b○○不在場,癸○○說不敢去偷,所以由他去領錢等語。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擄車勒贖是伊等4 人看電視大鎖廣告時談到的,原先沒有提到分工,後來a○○說他會開鎖,問伊有無辦法拿到帳戶,過10幾天,a○○以電話與伊談分工時,b○○不在場,後來第1 件誰去偷的伊不清楚,最初看電視聊到擄車時,b○○有說擄車不好,剛開始作案時,很少與b○○接觸,一段時間後,a○○提到他哥哥(指b○○)缺錢,想要加入,問伊好不好,伊說沒意見,所以b○○後來應該知道擄車之事等語。共同被告即證人癸○○於原審結證稱:要作案是看電視時聊起來的,當時沒決定誰作何事,有提到車子解體的事,b○○有說過解體的事,但他說什麼伊忘了,後來是a○○拿提款卡要伊負責領錢,當時只有伊與a○○在場,因伊2 人住在一起等語。互核證人a○○、甲未○及癸○○前揭證詞,堪認被告等4 人看電視擄車勒贖新聞及出售大鎖之購物頻道播放偷車過程時,雖曾就上開新聞及廣告內容加以討論,且有聊起循此方式作案之構想,惟並未就分工細節詳加討論,且被告b○○確曾對以擄車勒贖方式犯案為反對之表示,應堪認定。另佐以被告b○○辯稱與a○○共同犯第1 件竊盜案之時間、地點,與共同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與b○○共同行竊之第1 件是91年11月間在紅毛港附近偷,因伊去釣魚,看到有車;伊叫b○○載伊去紅毛港附近,太早去,伊等2 人就先去看釣魚等語之情節大致相符。雖被告b○○供稱「第1 次與a○○前往竊盜之時間為91年12月中旬與證人a○○證稱之時間為91年11月間有所歧異,惟2 人對於當次前往竊盜案現場時之情節則屬一致,是被告b○○辯稱與a○○共同犯案係自起訴書編號25之竊盜案即91年12月

11 日 海汕路竊盜案起開始犯案,堪以採信。準此,在91年12月11日之前之竊盜案係由被告a○○自行為之,亦堪認定。再相互勾稽證人甲未○、癸○○上開證述,其等2 人並未與a○○共同就擄車勒贖之細節深入謀議,a○○即直接指示甲未○提供帳號、癸○○前往領錢,益證本案係由a○○在四人聊起前開犯案構想後,獨自行竊,但因無銷贓管道,遂決意循擄車勒贖模式犯案,並邀約曾有此共識之甲未○提供帳號、癸○○前往領錢,此分工細節並非被告b○○、a○○、甲未○及癸○○看見新聞報導及大鎖廣告時共同謀議無疑。雖共同被告a○○、甲未○及癸○○於警詢時均坦承與被告b○○依起訴書所載擄車勒贖之分工方式共同犯案,惟因被告a○○為決意犯本案之主導者,且被告b○○在92年農曆過年後確實已參與擄車勒贖之犯行,被告甲未○及癸○○一開始即未反對以擄車勒贖方式作案,且經原審就被告

4 人犯案細節行交互詰問後,可知被告甲未○、癸○○對於被告b○○參與擄車勒贖之分工細節並非完全知情,足認其等3 人於警詢中供述本案擄車勒贖之犯案經過,厥為作案方式之籠統概述而非實際詳情。佐以證人a○○證稱係在92年農曆過年期間始向被告b○○提及係以擄車勒贖方式作案,核與被告b○○所辯相符,且被告a○○、甲未○及癸○○

3 人,原審係於93年12月29日被告a○○、癸○○2 人為判決、94年1 月26日就甲未○1 人為判決,均判處罪刑後(按本件被告4 人,原審先後分3 次判決),因被告b○○之供述,有詰問上開共同被告3 人之必要,始於94年7 月7 日審理時,讓共同被告a○○、甲未○、癸○○3 人具結作證,苟被告b○○一開始即屬擄車勒贖之成員,其等3 人顯無刻意偏袒迴護被告b○○,使被告b○○相對受有輕判之虞,且反陷自身罹於偽證罪風險之餘地。是被告b○○辯稱其係在92年農曆過年期間,始知被告a○○、甲未○及癸○○係以擄車勒贖之方式作案,並且參與該集團犯案一節,即堪採信,則難認被告b○○就附表3 編號1 至10恐嚇取財之犯行須負共犯之罪責。

㈣至被告b○○自91年12月11日起至查獲止,參與之竊盜案為

附表3 之部分,已如前述,雖共同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曾證稱起訴書編號50、54、82、89、96、97、98、99之竊盜案係由被告b○○搭載前往,惟其後另證稱:編號50、54、

82、89部分被告b○○並未前往,因起訴書編號50與編號49同一天、起訴書編號54與編號53同一天、起訴書編號82與編號81同一天、起訴書編號89與88(誤稱編號87)同一天,因被告b○○搭載伊前往起訴書編號49、53、81、88地點附近,其分別竊取起訴書編號49、53、81、88號自用小客車後,再分別駕駛該等自用小客車到起訴書編號50、54、82、89附近,另行分別竊取起訴書編號50、54、82、89號之自用小客車,且未將起訴書編號50、54、82、89自用小客車之恐嚇所得朋分與被告b○○等語。另起訴書編號96、97、98、99部分,共同被告a○○於原審審理作證時,並未主動證稱該等竊盜案被告b○○有參與,係被告b○○辯稱編號96、97、

98、99其並未參與,證人a○○始證稱「被告b○○大概都有去」,隨後復證稱:編號96不確定被告b○○是否有去,編號97、98、99被告b○○應該沒去等語,是關於起訴書編號96、97、98、99部分,尚難以證人a○○反覆不一之證述為認定被告b○○犯罪之證據。至於附表4 起訴書編號50、54、82、89、96、97、98、99以外之竊盜案,共同被告a○○於警詢時固供稱本案係由其與被告b○○負責竊車,惟共同被告a○○於警詢時供述本案擄車勒贖之犯案經過,厥為犯案之籠統概述而非實際詳情,已如上述,證人a○○於原審審理時中亦證稱由被告b○○搭載前往行竊者僅為附表

3 之部分而與警詢時之供述相左。從而,亦難僅憑共同被告a○○於警詢時之供述,遽認被告b○○共同參與附表4 起訴書編號50、54、82、89、96、97、98、99以外之竊盜犯行。

㈤綜上所論,附表3 編號1 至10所涉恐嚇取財罪部分、附表4

所涉常業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b○○犯罪。

三、按刑法上所謂之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被告b○○於4 個多月之期間內,所犯如附表3所示之竊盜犯行25次;被告a○○、甲未○、癸○○於5 個多月之期間,所犯如附表3 、4 所示之竊盜犯行多達107 次,自其犯罪手法、分工方式及犯罪所得以觀,顯具職業性,足認其等係恃竊盜所得維生無訛,是核被告等4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b○○所犯為附表3 部分,被告a○○、甲未○及癸○○所犯為附表3 、4 部分)。被告b○○就附表3 編號25部分恐嚇取財犯行,因被害人並未滙款至指定帳戶,該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尚屬未遂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外,餘附表3編號11至24則犯同條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被告a○○、甲未○、癸○○3 人除就附表3 編號3 、25號、附表

4 編號1 、3 、10、20、27、32、35、36、45、77、78、84、85部分之恐嚇犯行,因被害人並未滙款至指定帳戶,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餘則均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被告b○○與被告a○○、甲未○、癸○○就附表3 之常業竊盜犯行彼此間;就被告a○○、甲未○、癸○○就附表3 、4 之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彼此間;被告a○○、甲未○、癸○○等3 人就附表3 編號11至25之恐嚇取財犯行與b○○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b○○14次恐嚇取財既遂,1 次恐嚇取財未遂,及被告a○○、甲未○、癸○○3 人92次恐嚇取財既遂、15次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依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而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論處。又被告等所犯常業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

四、原審就被告b○○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22 條、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審酌被告b○○正值青壯,於需用金錢時,不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或借貸,而以竊取他人車輛為業,共計竊得車輛25部,其中附表3 編號11至25部分,尚另以恐嚇他人之方式獲取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精神受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本不宜寬貸,惟念其僅有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非重大不良,且自83年12月31日起至93年6 月4 日均有從事裝潢工作,有正當職業,有勞工保險卡資料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b○○為中度肢障者、其父曹金得為重度肢障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2 份在卷可稽,曹金得因狹心症併陳舊型前壁心肌梗塞、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右腳截肢,自91年

7 月25日起至92年2 月18日期間曾接受心導管冠狀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心血管擴張術;被告b○○胞姐曹淑雯因罹子宮頸癌,於92年3 、4 月間,二度進行癌細胞切除術致無法工作,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b○○為支付向地下錢莊借貸之醫療費用之犯罪動機,且僅未匯款之被害人e○○尚未尋回失車,其餘被害人均已尋回失車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貳年之刑。又敍明被告b○○雖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惟其僅駕車搭載共同被告a○○到行竊地點附近即返家,非實際下手竊盜之人,參與竊盜之情節較輕,且十年間均有正當職業,僅因家人先後罹患重病進行手術及住院,一時急需醫療費用始犯案,尚未達於需矯正此竊盜習性之必要,公訴人未斟酌具體涉案情節、個人犯罪朋分所得及失竊車輛是否尋獲等情狀,統一具體求刑有期徒刑5 年6 月及諭知保安處分,顯屬過重亦有未洽。又以扣案之T型扳手3 支、L型扳手2 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1 支,為共同被告a○○所有供竊車所用之物,業據共同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附表2 編號8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雖為共同被告a○○所有供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惟該支行動電話,並未用以撥打恐嚇附表3 編號11至25之被害人,有用以恐嚇附表

3 編號11至25號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在卷可資比對(參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487頁、496 頁、522 頁、532 頁、539 頁、544 頁、549 頁、581- 583頁、58 7-590頁、594 頁、603-605 頁、609-611頁、615-616 頁、621-622 頁);扣案如附表2 編號7 之行動電話1 具,雖曾以0000000000號門號恐嚇附表3 編號11、12之被害人,有000000000 號通聯紀錄附卷可稽(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487 、496 頁),且共同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係被害人所有,惟依卷內證據,並無被害人指稱失竊該行動電話,是無從認定該行動電話機具為被害人失竊之物,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b○○所有或其他共同被告所有、另如附表2 所示編號3 、4 、5 、9 、11之物,雖為共同被告a○○所有供恐嚇附表3 編號11至25之被害人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有前開通聯附卷可參,然均未扣案,且非應予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另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OKWA P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NOKIN 手機,序號

00 0000000000000 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TRANSAS 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益利信手機、0000000000

SIM 卡、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2 支、雕刻刀(扣押物品清單載為小鋼刀),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共同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在卷,與本案犯罪並無關連性;另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MOTOROLA手機,係被害人甲辰○失竊之物,並非被告所有,敍明依法不得宣告沒收,公訴人聲請就全部扣案手機、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

2 支、小鋼刀均為沒收之宣告,容有未洽。又以被告b○○上揭被訴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不能證明部分,因與科刑之常業竊盜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常業竊盜部分)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恐嚇取財部分),敍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認事用法皆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被告b○○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非有理由,檢察官上訴以果被告b○○未涉及全部107 件犯行,參與犯罪之細節,有異於其他被告,何以其於警偵訊中均未提及,而是為全部犯罪事之自白,原判決採信被告在原審之供述,認其僅犯案25次,科處有期徒刑2 年,相較於其他類似之案件,顯然過輕,且未宣告保安處分,亦有未洽,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查被告於警偵訊時之自白,僅為籠統之概述,較諸原審審理時,就其所為之供述,經其他被告均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交互詰問後,相互勾稽,自以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為可信,又法院就相類案件量刑輕重之判決先例,因可作為個案審判量刑參考之依據,但每一犯罪個案情節各有不同,無法比附援引,原審已就被告自身之身體狀況,其父親、胞姐之病狀及其犯罪情節予以審酌,而為如上之量刑,並敍明不予宣告保安處分之理由,並無不當,檢察官以之與其他類似案件之量刑比較,亦非妥適,況被告b○○因本案業經原審法院以流氓感訓案件裁定施以感訓處分,現正在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中,檢察官未見及被告被施以感訓處分之情,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亦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五、原審就被告a○○、甲未○、癸○○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共同被告b○○並未與被告a○○等3 人共同犯如附表3 、4 共107 件之常業竊盜等犯行,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定被告a○○、甲未○、癸○○與b○○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自有未洽。被告a○○上訴以其有正當之工作,並非無業,因而指摘原判決諭知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為不當;檢察官上訴亦引用其他類似案件之量刑,而指摘原判決量刑太輕,及就被告甲未○、癸○○2 人均為緩刑之諭知為不當;然查本案為被告a○○提議主謀,且其有竊車之技術,皆由其下手偷竊,並向被害人恐嚇勒贖,短時間內作案多達107件,其有犯罪之習慣,自無可疑,原審諭知刑前強制工作3年之保安處分並無不合;原審審酌被告等犯罪情節輕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所得多少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科處被告a○○有期徒刑2 年8 月、被告甲未○有期徒刑2 年、被告癸○○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均諭知甲未○、癸○○緩刑4 年,並無不當;且被告a○○、甲未○因本案,被原審法院依流氓管訓案件,裁定感訓處分,現正在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中,檢察官以之與其他類似案件之量刑比較,認原審量刑太輕,如前所述,亦非妥適。被告a○○及檢察官之上訴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審酌被告等3 人正值輕壯之年,不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而以竊取他人車輛為業,共計竊得107 部,並藉此恐嚇他人交付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精神受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a○○居於本件犯罪之主導地位,朋分所獲利益比例較高,逾100 萬元,犯罪情節較重,被告甲未○在本案犯案過程中,係負責購買金融機關帳戶及門號卡,以供被害人匯款及供被告a○○撥打恐嚇電話之用,其雖曾於查獲前數日搭載被告a○○前往行竊,但僅數日,次數不多,所分得之利益不及二成,遠低於被告a○○,涉案情節較輕,又被告甲未○雙眼裸視均為0.4 、兩眼黃斑部病變,為中度視障,有其身心殘障手冊影本、高雄市苓雅區役男徵兵檢查複檢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各1 紙在卷可稽,於91年4月4 日離婚後獨立撫養2 幼女,並有離婚協議書1 紙、戶籍謄本2 紙附卷可佐,且因滯納牌照稅即遭強制執行,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1年9 月9 日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2 紙在卷可稽,經濟狀況不佳,於91年3 月起在繼東房屋仲介商社任職,有繼東房屋仲介商社93年1 月8 日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1 紙可證,自93年9月間起亦在世譽工程行任職,有世譽工程行薪資、伙食津貼印領清冊各1 紙可佐,被告癸○○僅係從事提領恐嚇所得之款項,所分得之利益遠低於其他共同被告,涉案情節較輕,另被告癸○○自92年8 月1 日起迄今已謀取正職,在高雄縣仁武鄉十全鋼鐵有限公司從事司機一職,有該公司在職證明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 份、勞工保險卡2 份附卷可稽,及被告a○○、甲未○、癸○○於犯後未拘提到案前,即主動前往警局投案,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本案僅未匯款之被害人e○○尚未尋回失車,其餘被害人均已尋回失車等一切情狀,爰如原判決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3 項所所示之刑。又被告甲未○、癸○○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甲未○、癸○○涉犯情節較輕,已有正職,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亦如原判決諭知緩刑4 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被告甲未○、癸○○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而依被告甲未○、癸○○所犯情節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觀後效。另被告a○○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為矯正其常業竊盜之惡習,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同時予以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扣案之T型扳手3 支、L型扳手2 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1 支,為被告a○○所有供竊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扣案之附表2 編號8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係被告a○○所有供恐嚇取財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2 編號7 之行動電話1 具,雖曾以0000000000號門號恐嚇附表3 編號11、12之被害人,有00000000

0 號通聯紀錄附卷可稽(參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487 、

496 頁),且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係被害人所有,惟依卷內證據,並無被害人指稱失竊該行動電話,是無從認定該行動電話機具為被害人失竊之物,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等或係共同被告b○○所有、另如附表2 所示編號3 、

4 、5 、9 、11之物,雖為被告a○○所有供恐嚇附表3 編號11至25之被害人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有前開通聯附卷可參,然均未扣案,且非應予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另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OKWAP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TRANSAS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易利信手機、0000000000SIM 卡、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

2 支、雕刻刀(扣押物品清單載為小鋼刀),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在卷,與本案犯罪並無關連性;另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MOTOROLA手機,係被害人甲辰○失竊之物,並非被告所有,依法不得宣告沒收,公訴人聲請就全部扣案手機、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2 支、小鋼刀均為沒收之宣告,容有未洽,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2 條、第346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款、第93條第1 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第

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 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編號│ 銀行名稱 │ 帳 號 │ 戶 名 ││ │ │ │ │├──┼──────────┼────────────┼───────┤│1 │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鍾佐勳 ││ │ │ │ │├──┼──────────┼────────────┼───────┤│2 │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張文平 ││ │ │ │ │├──┼──────────┼────────────┼───────┤│3 │世華商銀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溫庚華 ││ │ │ │ │├──┼──────────┼────────────┼───────┤│4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施旻昉 ││ │ │ │ │├──┼──────────┼────────────┼───────┤│5 │富邦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王海興 ││ │ │ │ │├──┼──────────┼────────────┼───────┤│6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鄭文政 ││ │ │○○ │ │├──┼──────────┼────────────┼───────┤│7 │高雄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謝武興 ││ │ │ │ │├──┼──────────┼────────────┼───────┤│8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000000000000│黃建智 ││ │ │ │ │├──┼──────────┼────────────┼───────┤│9 │高雄本陽郵局 │000000000000│許金火 ││ │ │六九 │ │├──┼──────────┼────────────┼───────┤│10 │華南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葉賜鎮 ││ │ │ │ │├──┼──────────┼────────────┼───────┤│11 │臺南永康郵局 │000000000000│李俊儀 ││ │ │一八 │ │├──┼──────────┼────────────┼───────┤│12 │高雄灣內郵局 │000000000000│傅建忠 ││ │ │三一 │ │├──┼──────────┼────────────┼───────┤│13 │彰化田中內灣郵局 │000000000000│蘇柏昌 ││ │ │○一 │ │├──┼──────────┼────────────┼───────┤│14 │復華銀行博愛分行 │000000000000│廖本輝 ││ │ │○ │ │├──┼──────────┼────────────┼───────┤│15 │台北榮星郵局 │000000000000│莊文豪 ││ │ │○一 │ │└──┴──────────┴────────────┴───────┘附表2┌──┬─────────────────┬──────────────┐│編號│ 門號或行動電話機具序號 │ 備註 │├──┼─────────────────┼──────────────┤│1 │ 0000000000號 │編號一至六,起訴書誤載為「王││ │ │八卡」,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 │ │「易付卡」;未扣案 │├──┼─────────────────┼──────────────┤│2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3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4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5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6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7 │ 000000000000000號│已扣案MOTORALA廠牌 │├──┼─────────────────┼──────────────┤│8 │ 000000000000000號│已扣案,NOKIA廠牌 │├──┼─────────────────┼──────────────┤│9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0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1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2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3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附表3┌───┬───┬────┬────┬────┬────┬────┬───┬─────┐│編 號│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遭竊汽車│匯入帳號│匯款日期│匯 款│車內遭竊之│├───┤ │ │ │之 車 號│ │ │金 額│財物或車體││附註:│ │ │ │ │ │ │ │破壞處 ││括弧內│ │ │ │ │ │ │ │ ││數字為│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編號 │ │ │ │ │ │ │ │ │├───┼───┼────┼────┼────┼────┼────┼───┼─────┤│1 │M○○│九十一年│高雄市小│VO─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5)│ │十二月十│港區海汕│8000│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一日凌晨│一路一三│ │王海興 │一日 │ │破壞。 ││ │ │ │七號前 │ │00000000│ │ │ ││ │ │ │ │ │5360 │ │ │ │├───┼───┼────┼────┼────┼────┼────┼───┼─────┤│2 │戌○○│九十一年│高雄縣大│YP─ │台北榮星│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30)│ │十二月十│社鄉觀音│6551│郵局 │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七日凌晨│村大仁路│ │莊文豪 │九日 │ │破壞。 ││ │ │ │與金龍路│ │00000000│ │ │ ││ │ │ │口 │ │317101 │ │ │ │├───┼───┼────┼────┼────┼────┼────┼───┼─────┤│3 │甲申○│九十一年│高雄市小│YG─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43)│ │十二月三│港區桂德│0007│ │ │ │,車鎖已遭││ │ │十一日凌│街四十六│ │ │ │ │破壞。 ││ │ │晨 │號 │ │ │ │ │ │├───┼───┼────┼────┼────┼────┼────┼───┼─────┤│4 │d○○│九十二年│高雄市楠│YR─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49)│ │一月四日│梓區土庫│2173│郵局 │一月四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路七十八│ │許金火 │ │ │破壞。 ││ │ │ │之十五巷│ │00000000│ │ │ ││ │ │ │九號前 │ │051269 │ │ │ │├───┼───┼────┼────┼────┼────┼────┼───┼─────┤│5 │v○○│九十二年│高雄縣鳳│YS─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53)│ │一月八日│山市鳳甲│1691│郵局 │一月八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二街一六│ │許金火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6 │u○○│九十二年│屏東縣東│IA─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61)│ │一月十五│港鎮船頭│3767│郵局 │一月十五│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二十四│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之八號前│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7 │甲地○│九十二年│高雄縣鳳│S7─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二萬三│失車找回後││(62)│ │一月十六│山市過雄│2282│郵局 │一月十六│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上 │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8 │甲辛○│九十二年│高雄縣鳳│J8─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63)│ │一月十六│山市國泰│0802│鳳山分行│一月十六│ │,車鎖、排││ │ │日三時許│路二段二│ │葉賜鎮 │日 │ │檔鎖均遭破││ │ │ │十三號前│ │00000000│ │ │壞。 ││ │ │ │ │ │7676 │ │ │ │├───┼───┼────┼────┼────┼────┼────┼───┼─────┤│9 │甲丑○│九十二年│高雄縣岡│ZM─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六萬元│找回後車鎖││(73)│ │一月二十│山鎮嘉新│7480│鳳山分行│一月二十│ │及車體均遭││ │ │三日三時│東路一一│ │葉賜鎮 │三日 │ │破壞,損失││ │ │許 │二號前 │ │00000000│ │ │約十餘萬元││ │ │ │ │ │7676 │ │ │。 │├───┼───┼────┼────┼────┼────┼────┼───┼─────┤│10 │K○○│九十二年│高雄縣鳳│HZ─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九萬元│失車找回後││(75)│ │一月二十│山市中崙│1469│博愛分行│一月三十│ │,車鎖已遭││ │ │九日二十│橫路 │ │廖本輝 │日 │ │破壞。 ││ │ │一時許 │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11 │E○○│九十二年│高雄縣大│F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81)│ │二月十二│寮鄉中興│6418│郵局 │二月十二│ │,車鎖遭破││ │ │日凌晨 │村文化路│ │傅建忠 │日 │ │壞,及三支││ │ │ │三十二巷│ │00000000│ │ │釣竿亦被偷││ │ │ │三弄十四│ │740531 │ │ │走。 ││ │ │ │號前 │ │ │ │ │ │├───┼───┼────┼────┼────┼────┼────┼───┼─────┤│12 │X○○│九十二年│高雄縣大│RG─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已找回││(83)│ │二月十三│寮鄉三隆│8015│郵局 │二月十三│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村信隆街│ │傅建忠 │日 │ │。 ││ │ │ │十二號前│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3 │Z○○│九十二年│高雄市小│ZC─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88)│ │四月八日│港區廈莊│8893│郵局 │四月八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六街一五│ │傅建忠 │ │ │破壞。 ││ │ │ │六號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4 │甲辰○│九十二年│高雄縣岡│J3─ │陽信銀行│九十二年│二萬五│失竊之摩扥││(90)│ │四月九日│山鎮劉厝│7611│左營分行│四月九日│千元 │羅拉廠牌2││ │ │七時十分│里劉厝路│ │廖本輝 │ │ │00I型式││ │ │許 │一二○巷│ │00000000│ │ │手機及車子││ │ │ │二號旁 │ │385 │ │ │有找回。 │├───┼───┼────┼────┼────┼────┼────┼───┼─────┤│15 │i○○│九十二年│高雄縣鳥│8S─ │高雄灣仔│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91)│ │四月十二│松鄉學堂│5795│內郵局 │四月十二│ │,車鎖已遭││ │ │日三時許│路八十二│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號旁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6 │S○○│九十二年│高雄縣大│J3─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已找回││(92)│ │四月十三│社鄉和平│7163│內灣郵局│四月十四│千元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二段三│ │蘇柏昌 │日 │ │。 ││ │ │ │二○號之│ │00000000│ │ │ ││ │ │ │二前 │ │086601 │ │ │ │├───┼───┼────┼────┼────┼────┼────┼───┼─────┤│17 │O○○│九十二年│高雄縣大│D4─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93)│ │四月十四│寮鄉鳳屏│4928│郵局 │四月十四│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二路三一│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八號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8 │寅○○│九十二年│高雄縣大│K2─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94)│ │四月十五│寮鄉中興│7729│郵局 │四月十五│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中正路│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二之二巷│ │00000000│ │ │ ││ │ │ │十八號 │ │740531 │ │ │ │├───┼───┼────┼────┼────┼────┼────┼───┼─────┤│19 │辰○○│九十二年│高雄縣旗│E8─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已找回││(100 │ │四月十八│山鎮旗甲│5219│郵局 │四月十八│千元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二段四│ │傅建忠 │日 │ │。 ││ │ │ │八六號前│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20 │己○○│九十二年│高雄縣鳳│RZ─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發動引擎開││(101 │ │四月十八│山市北盛│2569│郵局 │四月十九│ │關及排檔鎖││) │ │日三時許│街七號前│ │傅建忠 │日 │ │遭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21 │甲酉○│九十二年│高雄縣大│E5─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102 │ │四月十九│社鄉觀音│6689│內灣郵局│四月十九│千元 │,車鎖已遭││) │ │日五時許│山停車場│ │蘇柏昌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22 │曹蘇月│九十二年│高雄縣大│J9─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104 │華 │四月二十│寮鄉永芳│8266│郵局 │四月二十│ │,車鎖已遭││) │ │一日凌晨│村進學路│ │傅建忠 │一日 │ │破壞及車內││ │ │ │三十四巷│ │00000000│ │ │放有現金三││ │ │ │十四號前│ │740531 │ │ │萬元均被竊│├───┼───┼────┼────┼────┼────┼────┼───┼─────┤│23 │庚○○│九十二年│高雄縣大│P4─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105 │ │四月二十│寮鄉前庄│1313│內灣郵局│四月二十│千元 │,車鎖、引││) │ │一日凌晨│村中正路│ │蘇柏昌 │一日 │ │擎啟動鎖遭││ │ │ │八十八巷│ │00000000│ │ │破壞。 ││ │ │ │十五號前│ │086601 │ │ │ │├───┼───┼────┼────┼────┼────┼────┼───┼─────┤│24 │C○○│九十二年│高雄縣林│P2─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四│失車找回後││(106 │ │四月二十│園鄉頂厝│3888│郵局 │四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二日凌晨│村東林西│ │傅建忠 │二日 │ │破壞。 ││ │ │ │路五三三│ │00000000│ │ │ ││ │ │ │號前 │ │740531 │ │ │ │├───┼───┼────┼────┼────┼────┼────┼───┼─────┤│25 │e○○│九十二年│高雄縣鳳│VK─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車子尚未找││(107 │ │四月二十│山市瑞興│6679│ │ │ │回,失竊之││) │ │二日八時│路一三五│ │ │ │ │車內還有壹││ │ │三十分許│巷二號前│ │ │ │ │台ACER│└───┴───┴────┴────┴────┴────┴────┴───┴─────┘附表4┌───┬───┬────┬────┬────┬────┬────┬───┬─────┐│編 號│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遭竊汽車│匯入帳號│匯款日期│匯 款│車內遭竊之│├───┤ │ │ │之 車 號│ │ │金 額│財物或車體││附註:│ │ │ │ │ │ │ │破壞處 ││括弧內│ │ │ │ │ │ │ │ ││數字為│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編號 │ │ │ │ │ │ │ │ │├───┼───┼────┼────┼────┼────┼────┼───┼─────┤│1 │玄○○│九十一年│高雄縣旗│VW─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1) │ │十一月十│山鎮延平│8988│ │ │ │,車鎖已遭││ │ │二日凌晨│一路與旗│ │ │ │ │破壞。 ││ │ │ │文路口 │ │ │ │ │ │├───┼───┼────┼────┼────┼────┼────┼───┼─────┤│2 │甲天○│九十一年│高雄市苓│Y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七萬元│失車找回後││(2) │ │十一月十│雅區憲政│295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三日凌晨│路四十六│ │行鍾佐勳│三日 │ │破壞。 ││ │ │ │巷十二號│ │00000000│ │ │ ││ │ │ │前 │ │7283 │ │ │ │├───┼───┼────┼────┼────┼────┼────┼───┼─────┤│3 │I○○│九十一年│高雄縣旗│YG─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3) │ │十一月十│山鎮旗甲│5729│ │ │ │,車鎖已遭││ │ │三日十二│路四段路│ │ │ │ │破壞,數位││ │ │時許 │旁 │ │ │ │ │相機壹台(││ │ │ │ │ │ │ │ │廠牌:卡西││ │ │ │ │ │ │ │ │歐)被竊。│├───┼───┼────┼────┼────┼────┼────┼───┼─────┤│4 │甲戊○│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I─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4) │ │十一月十│山市武慶│7185│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四日二時│二路二十│ │行張文平│四日 │ │破壞及高爾││ │ │許 │九號前 │ │00000000│ │ │夫球具乙組││ │ │ │ │ │8655 │ │ │遭竊。 │├───┼───┼────┼────┼────┼────┼────┼───┼─────┤│5 │J○○│九十一年│高雄市苓│ZM─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5) │ │十一月十│雅區正大│0245│北高雄分│十一月十│千元 │,車鎖已遭││ │ │四日三時│路五十巷│ │行鍾佐勳│四日 │ │破壞。 ││ │ │許 │口 │ │00000000│ │ │ ││ │ │ │ │ │7283 │ │ │ │├───┼───┼────┼────┼────┼────┼────┼───┼─────┤│6 │甲寅○│九十一年│高雄市小│XB─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八萬元│失車找回後││(6) │ │十一月十│港區宏亮│516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七日十八│里宏平路│ │行鍾佐勳│八日 │ │破壞。 ││ │ │時許 │三九九號│ │00000000│ │ │ ││ │ │ │前 │ │7283 │ │ │ │├───┼───┼────┼────┼────┼────┼────┼───┼─────┤│7 │q○○│九十一年│台南縣新│T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7) │ │十一月十│化鎮中山│502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八日凌晨│路四九一│ │行張文平│八日 │ │破壞。 ││ │ │ │號屋後 │ │00000000│ │ │ ││ │ │ │ │ │8655 │ │ │ │├───┼───┼────┼────┼────┼────┼────┼───┼─────┤│8 │n○○│九十一年│台南市永│YH─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8) │ │十一月二│華六街一│6969│北高雄分│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日凌晨│五四巷五│ │行鍾佐勳│十一日 │ │破壞。 ││ │ │ │十二號前│ │00000000│ │ │ ││ │ │ │ │ │7283 │ │ │ │├───┼───┼────┼────┼────┼────┼────┼───┼─────┤│9 │黃陳艷│九十一年│高雄縣仁│E8─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9) │珠 │十一月二│武鄉後安│0948│北高雄分│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二日六│村鳳仁路│ │行張文平│十二日 │ │破壞。 ││ │ │時許 │二九二號│ │00000000│ │ │ ││ │ │ │前 │ │8655 │ │ │ │├───┼───┼────┼────┼────┼────┼────┼───┼─────┤│10 │甲戌○│九十一年│高雄市楠│BW─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10)│ │十一月二│梓區宏毅│9559│ │ │ │,車鎖、前││ │ │十五日六│二路二十│ │ │ │ │後車燈、電││ │ │時許 │五號前 │ │ │ │ │腦、保險桿││ │ │ │ │ │ │ │ │等損壞。 │├───┼───┼────┼────┼────┼────┼────┼───┼─────┤│11 │甲卯○│九十一年│屏東縣屏│VX─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11)│ │十一月二│東市建華│6225│高雄分行│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五日二│一街三十│ │溫庚華 │十七日 │ │破壞。車行││ │ │十三時許│六號前 │ │00000000│ │ │車輛證件、││ │ │ │ │ │4253 │ │ │房屋所有權││ │ │ │ │ │ │ │ │狀及支票都││ │ │ │ │ │ │ │ │被竊走,未││ │ │ │ │ │ │ │ │返還。 │├───┼───┼────┼────┼────┼────┼────┼───┼─────┤│12 │丑○○│九十一年│屏東縣屏│VO─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12)│ │十一月二│東市公裕│6888│北高雄分│十一月二│ │,車鎖已遭││ │ │十六日凌│街三六五│ │行鍾佐勳│十六日 │ │破壞。 ││ │ │晨 │之一號前│ │00000000│ │ │ ││ │ │ │ │ │7283 │ │ │ │├───┼───┼────┼────┼────┼────┼────┼───┼─────┤│13 │m○○│九十一年│台南市西│5W─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13)│ │十一月二│區永華一│3415│北高雄分│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七日二│街一四八│ │行鍾佐勳│日 │ │破壞。 ││ │ │十二時許│巷五十號│ │00000000│ │ │ ││ │ │ │前 │ │7283 │ │ │ │├───┼───┼────┼────┼────┼────┼────┼───┼─────┤│14 │卯○ │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T─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14)│ │十一月二│山鎮育仁│2665│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車鎖已遭││ │ │十九日凌│街十二號│ │溫庚華 │日 │ │破壞。 ││ │ │晨 │前 │ │00000000│ │ │ ││ │ │ │ │ │4253 │ │ │ │├───┼───┼────┼────┼────┼────┼────┼───┼─────┤│15 │甲癸○│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L─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15)│ │十一月二│山市王生│7736│高雄分行│十一月二│ │,車鎖已遭││ │ │十九日凌│明路前 │ │施旻昉 │十九日 │ │破壞。 ││ │ │晨 │ │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16 │l○○│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H─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16)│ │十一月二│山市王生│5658│高雄分行│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九日十│明路一五│ │溫庚華 │十九日 │ │破壞。 ││ │ │二時許 │○之二號│ │00000000│ │ │ ││ │ │ │前 │ │4253 │ │ │ │├───┼───┼────┼────┼────┼────┼────┼───┼─────┤│17 │s○○│九十一年│高雄縣大│D3─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17)│ │十二月三│樹鄉新生│2585│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七十八│ │施旻昉 │日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18 │F○○│九十一年│高雄縣彌│V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二萬一│失車找回後││(18)│ │十二月四│陀鄉光和│8882│高雄分行│十二月四│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四之十│ │溫庚華 │日 │ │破壞。 ││ │ │ │一號旁 │ │00000000│ │ │ ││ │ │ │ │ │7291 │ │ │ │├───┼───┼────┼────┼────┼────┼────┼───┼─────┤│19 │甲壬○│九十一年│高雄縣阿│F5─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一│失車找回後││(19)│ │十二月四│蓮鄉崗山│0318│高雄分行│十二月四│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崗山一│ │施旻昉 │日 │ │破壞。 ││ │ │ │五一號旁│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20 │甲己○│九十一年│屏東縣屏│WQ─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20)│ │十二月五│東市崇德│5715│ │ │ │,車門鎖及││ │ │日凌晨 │一路空地│ │ │ │ │電源鎖頭均││ │ │ │巷口 │ │ │ │ │遭破壞。 │├───┼───┼────┼────┼────┼────┼────┼───┼─────┤│21 │壬○○│九十一年│屏東縣大│YE─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21)│ │十二月五│仁技術學│9908│高雄分行│十二月五│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院附近 │ │王海興 │日 │ │。 ││ │ │ │ │ │00000000│ │ │ ││ │ │ │ │ │5360 │ │ │ │├───┼───┼────┼────┼────┼────┼────┼───┼─────┤│22 │x○○│九十一年│高雄縣路│N6─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2)│ │十二月六│竹鄉順安│9138│高雄分行│十二月六│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九十二│ │王海興 │日 │ │破壞,將車││ │ │ │號前 │ │00000000│ │ │賣給中古車││ │ │ │ │ │5360 │ │ │行。 │├───┼───┼────┼────┼────┼────┼────┼───┼─────┤│23 │y○○│九十一年│高雄縣路│YF─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23)│ │十二月六│竹鄉順安│2647│鳳山分行│十二月九│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一四六│ │鄭文政 │日 │ │。 ││ │ │ │號旁 │ │00000000│ │ │ ││ │ │ │ │ │000700 │ │ │ │├───┼───┼────┼────┼────┼────┼────┼───┼─────┤│24 │甲巳○│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T─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24)│ │十二月六│山鎮成功│7309│鳳山分行│十二月六│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八時許│路二十四│ │鄭文政 │日 │ │破壞。 ││ │ │ │巷一號前│ │00000000│ │ │ ││ │ │ │ │ │000700 │ │ │ │├───┼───┼────┼────┼────┼────┼────┼───┼─────┤│25 │申○○│九十一年│高雄市小│YT─ │華南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6)│ │十二月十│港區海汕│2661│東高雄分│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三日凌晨│五路九十│ │行 │三日 │ │破壞。 ││ │ │ │二之一號│ │鄭文政 │ │ │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4850 │ │ │ │├───┼───┼────┼────┼────┼────┼────┼───┼─────┤│26 │甲乙○│九十一年│高雄縣林│YI─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27)│ │十二月十│園鄉五福│9366│ │ │ │,車鎖遭破││ │ │三日四時│路七十一│ │ │ │ │壞,音響被││ │ │許 │號前 │ │ │ │ │竊走。車內││ │ │ │ │ │ │ │ │尚有壹只仿││ │ │ │ │ │ │ │ │勞力士女用││ │ │ │ │ │ │ │ │錶亦被竊。│├───┼───┼────┼────┼────┼────┼────┼───┼─────┤│27 │P○○│九十一年│高雄市楠│YQ─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8)│ │十二月十│梓區惠昌│0962│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門鎖、││ │ │六日凌晨│街二十七│ │王海興 │六日 │ │引擎啟動鎖││ │ │ │號前 │ │00000000│ │ │等均遭破壞││ │ │ │ │ │5360 │ │ │。 │├───┼───┼────┼────┼────┼────┼────┼───┼─────┤│28 │f○○│九十一年│高雄市楠│5M─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29)│ │十二月十│梓區惠民│3925│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六日七時│里健民街│ │施旻昉 │六日 │ │破壞。 ││ │ │許 │六十四巷│ │00000000│ │ │ ││ │ │ │十二號前│ │1482 │ │ │ │├───┼───┼────┼────┼────┼────┼────┼───┼─────┤│29 │W○○│九十一年│高雄縣橋│7M─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31)│ │十二月十│頭鄉橋南│2930│高雄分行│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八日凌晨│村糖南巷│ │施旻昉 │十日 │ │破壞。 ││ │ │ │八號前 │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30 │R○○│九十一年│高雄縣岡│VK─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32)│ │十二月十│山鎮和平│1829│ │ │ │,車門鎖已││ │ │八日凌晨│路一二一│ │ │ │ │遭破壞。 ││ │ │ │號前 │ │ │ │ │ │├───┼───┼────┼────┼────┼────┼────┼───┼─────┤│31 │未○○│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P─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33)│ │十二月十│山鎮永樂│6017│鳳山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八日三時│街三十一│ │鄭文政 │八日 │ │破壞。 ││ │ │許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00700 │ │ │ │├───┼───┼────┼────┼────┼────┼────┼───┼─────┤│32 │j○○│九十一年│屏東縣萬│WO─ │高雄銀行│九十一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34)│ │十二月二│丹鄉萬榮│7773│屏東分行│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三日凌│路八十八│ │謝武興 │十三日 │ │破壞。 ││ │ │晨 │號 │ │00000000│ │ │ ││ │ │ │ │ │7143 │ │ │ │├───┼───┼────┼────┼────┼────┼────┼───┼─────┤│33 │Y○○│九十一年│高雄縣仁│YV─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35)│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2220│ │ │ │,車鎖已遭││ │ │十七日凌│村大同一│ │ │ │ │破壞。 ││ │ │晨 │街十三號│ │ │ │ │ ││ │ │ │前 │ │ │ │ │ │├───┼───┼────┼────┼────┼────┼────┼───┼─────┤│34 │劉許秀│九十一年│高雄縣仁│ZM─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車內音響及││(36)│貞 │十二月二│武鄉仁光│5630│ │ │ │壹台手提電││ │ │十七日六│路七十巷│ │ │ │ │腦均遭竊。││ │ │時許 │口 │ │ │ │ │ │├───┼───┼────┼────┼────┼────┼────┼───┼─────┤│35 │G○○│九十一年│高雄縣仁│OH─ │高雄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37)│ │十二月二│武鄉仁和│0971│屏東分行│十二月二│ │,車鎖已遭││ │ │十七日七│南路十七│ │謝武興 │十七日 │ │破壞。 ││ │ │時許 │巷二十八│ │00000000│ │ │ ││ │ │ │號 │ │7143 │ │ │ │├───┼───┼────┼────┼────┼────┼────┼───┼─────┤│36 │t○○│九十一年│高雄縣仁│J8─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已找回││(38)│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0799│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沒有損失││ │ │十八日凌│村八德南│ │王海興 │十日 │ │。 ││ │ │晨 │路一○○│ │00000000│ │ │ ││ │ │ │巷四弄三│ │5360 │ │ │ ││ │ │ │十五號前│ │ │ │ │ │├───┼───┼────┼────┼────┼────┼────┼───┼─────┤│37 │p○○│九十一年│高雄縣鳳│J8─ │鳳山中山│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39)│ │十二月二│山市光遠│2209│東路郵局│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八日凌│路、經武│ │黃建智 │十八日 │ │破壞。 ││ │ │晨 │路口 │ │00000000│ │ │ ││ │ │ │ │ │484316 │ │ │ │├───┼───┼────┼────┼────┼────┼────┼───┼─────┤│38 │A○○│九十一年│高雄縣仁│YO─ │鳳山中山│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40)│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2500│東路郵局│十二月二│ │,車鎖已遭││ │ │十八日六│村後港巷│ │黃建智 │十八日 │ │破壞。 ││ │ │時許 │六十七之│ │00000000│ │ │ ││ │ │ │二號前 │ │484316 │ │ │ │├───┼───┼────┼────┼────┼────┼────┼───┼─────┤│39 │乙○○│九十一年│屏東縣里│K2─ │高雄本陽│九十一年│二萬三│失車找回後││(41)│ │十二月三│港鄉土庫│4588│郵局 │十二月三│千元 │,車門鎖、││ │ │十日凌晨│村南興路│ │許金火 │十日 │ │引擎啟動鎖││ │ │ │二十一之│ │00000000│ │ │等遭破壞。││ │ │ │七號前 │ │051269 │ │ │ │├───┼───┼────┼────┼────┼────┼────┼───┼─────┤│40 │U○○│九十一年│高雄縣旗│VU─ │高雄本陽│九十一年│三萬二│失車找回後││(42)│ │十二月三│山鎮旗甲│9869│郵局 │十二月三│千元 │,車鎖已遭││ │ │十日七時│路一段八│ │許金火 │十日 │ │破壞。 ││ │ │許 │十九號前│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1 │甲丁○│九十一年│高雄市小│WQ─ │高雄本陽│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44)│ │十二月三│港區桂平│6583│郵局 │十二月三│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一日凌│與桂興街│ │許金火 │十一日 │ │破壞。 ││ │ │晨 │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2 │甲甲○│九十一年│高雄縣鳳│VM─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45)│ │十二月三│山市鎮東│6731│ │ │ │,引擎及門││ │ │十一日二│街三十八│ │ │ │ │鎖開關遭破││ │ │時許 │號前 │ │ │ │ │壞。車身顏││ │ │ │ │ │ │ │ │色由深藍色││ │ │ │ │ │ │ │ │變更為紅色││ │ │ │ │ │ │ │ │。 │├───┼───┼────┼────┼────┼────┼────┼───┼─────┤│43 │韓汕法│九十二年│高雄縣岡│H8─ │鳳山中山│九十二年│七萬元│失車找回後││(46)│ │一月二日│山鄉碧紅│7589│東路郵局│一月二日│ │,車鎖已遭││ │ │二時許 │街一五三│ │黃建智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484316 │ │ │ │├───┼───┼────┼────┼────┼────┼────┼───┼─────┤│44 │亥○○│九十二年│屏東縣鹽│8M─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47)│ │一月三日│埔鄉鹽南│2269│郵局 │一月三日│千元 │,車鎖已遭││ │ │凌晨 │村豐年路│ │許金火 │ │ │破壞。 ││ │ │ │四十之三│ │00000000│ │ │ ││ │ │ │號前 │ │051269 │ │ │ │├───┼───┼────┼────┼────┼────┼────┼───┼─────┤│45 │r○○│九十二年│屏東縣埔│8M─ │鳳山中山│九十二年│八萬元│失車找回後││(48)│ │一月三日│鹽鄉新二│6079│東路郵局│一月三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村彭厝路│ │黃建智 │ │ │破壞。 ││ │ │ │二之一號│ │00000000│ │ │ ││ │ │ │前 │ │484316 │ │ │ │├───┼───┼────┼────┼────┼────┼────┼───┼─────┤│46 │丁○○│九十二年│高雄市楠│YR─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50)│ │一月四日│梓區安泰│4388│郵局 │一月四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街四十一│ │許金火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7 │甲庚○│九十二年│台南市安│E5─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51)│ │一月七日│南區府安│7081│郵局 │一月七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路七段一│ │許金火 │ │ │破壞。 ││ │ │ │○二巷九│ │00000000│ │ │ ││ │ │ │弄四號前│ │051269 │ │ │ │├───┼───┼────┼────┼────┼────┼────┼───┼─────┤│48 │黃○○│九十二年│台南縣關│UO─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二萬二│失車找回後││(52)│ │一月七日│廟鄉旺萊│3353│郵局 │一月七日│千元 │,車鎖已遭││ │ │六時許 │路一七○│ │許金火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9 │甲○○│九十二年│高雄縣鳳│J8─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54)│ │一月八日│山市南和│5535│鳳山分行│一月八日│ │,車鎖已遭││ │ │二時許 │街一一八│ │葉賜鎮 │ │ │破壞。 ││ │ │ │巷九號前│ │00000000│ │ │ ││ │ │ │ │ │7676 │ │ │ │├───┼───┼────┼────┼────┼────┼────┼───┼─────┤│50 │N○○│九十二年│高雄市鼓│YM─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一萬元│失車找回後││(55)│ │一月九日│山區翠華│8782│鳳山分行│一月九日│ │,車門鎖、││ │ │凌晨 │路上 │ │葉賜鎮 │ │ │引擎啟動鎖││ │ │ │ │ │00000000│ │ │、排檔鎖等││ │ │ │ │ │7676 │ │ │遭破壞。 │├───┼───┼────┼────┼────┼────┼────┼───┼─────┤│51 │宇○○│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U─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56)│ │一月十一│樹鄉復興│9965│郵局 │一月十一│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八十九│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52 │D○○│九十二年│高雄縣旗│P5─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57)│ │一月十三│山鎮南庭│5383│郵局 │一月十三│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十號前│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53 │辛○○│九十二年│屏東縣里│4033│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58)│ │一月十三│港鄉過江│─FD │鳳山分行│一月十三│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仁愛路│ │葉賜鎮 │日 │ │破壞。車內││ │ │ │八十一巷│ │00000000│ │ │音響及VC││ │ │ │口 │ │7676 │ │ │D都被偷走││ │ │ │ │ │ │ │ │。 │├───┼───┼────┼────┼────┼────┼────┼───┼─────┤│54 │g○○│九十二年│屏東縣東│8M─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59)│ │一月十三│港鎮興東│2715│鳳山分行│一月十四│ │,車鎖、防││ │ │日凌晨 │里沿海五│ │葉賜鎮 │日 │ │盜設備等遭││ │ │ │路十二號│ │00000000│ │ │破壞。 ││ │ │ │前 │ │7676 │ │ │ │├───┼───┼────┼────┼────┼────┼────┼───┼─────┤│55 │戊○○│九十二年│屏東縣東│VO─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60)│ │一月十四│港鎮船頭│9368│郵局 │一月十四│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四之十│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七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56 │o○○│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W─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64)│ │一月十七│樹鄉大坑│6090│郵局 │一月十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路)│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七十三號│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57 │甲亥○│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W─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65)│ │一月十七│樹鄉九曲│2097│郵局 │一月十七│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旁 │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58 │酉○○│九十二年│高雄縣旗│YF─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66)│ │一月十九│山鎮中洲│1072│博愛分行│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日二十一│里中南街│ │廖本輝 │日 │ │破壞。 ││ │ │時許 │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59 │林李淑│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U─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67)│惠 │一月二十│樹鄉興田│8239│郵局 │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路)│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一○五號│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60 │丙○○│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W─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68)│ │一月二十│樹鄉井腳│5569│鳳山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日七時許│路八十號│ │葉賜鎮 │日 │ │破壞。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7676 │ │ │ │├───┼───┼────┼────┼────┼────┼────┼───┼─────┤│61 │地○○│九十二年│高雄縣大│J8─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69)│ │一月二十│樹鄉龍目│0661│博愛分行│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一日凌晨│路十六號│ │廖本輝 │二日 │ │破壞。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62 │V○○│九十二年│高雄縣大│F7─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70)│ │一月二十│樹鄉大樹│1266│博愛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一日三時│村(路)│ │廖本輝 │一日 │ │破壞。車內││ │ │許 │一二一號│ │00000000│ │ │音響被竊。││ │ │ │旁 │ │09710 │ │ │ │├───┼───┼────┼────┼────┼────┼────┼───┼─────┤│63 │甲宇○│九十二年│高雄縣仁│ZC─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71)│ │一月二十│武鄉仁和│6912│鳳山分行│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二日凌晨│村鳳仁路│ │葉賜鎮 │二日 │ │破壞。 ││ │ │ │二十三號│ │00000000│ │ │ ││ │ │ │前 │ │7676 │ │ │ │├───┼───┼────┼────┼────┼────┼────┼───┼─────┤│64 │曾宋素│九十二年│高雄縣仁│YR─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已找回││(72)│敏 │一月二十│武鄉文武│6110│鳳山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沒有損失││ │ │二日凌晨│村文化街│ │葉賜鎮 │二日 │ │。 ││ │ │ │一六○號│ │00000000│ │ │ ││ │ │ │前 │ │7676 │ │ │ │├───┼───┼────┼────┼────┼────┼────┼───┼─────┤│65 │子○○│九十二年│高雄縣林│WN─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一萬二│失車找回後││(74)│ │一月二十│園鄉王公│9897│博愛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八日凌晨│村林園北│ │廖本輝 │八日 │ │破壞。 ││ │ │ │路五二五│ │00000000│ │ │ ││ │ │ │號前 │ │09710 │ │ │ │├───┼───┼────┼────┼────┼────┼────┼───┼─────┤│66 │午○○│九十二年│高雄縣仁│E5─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八萬元│失車找回後││(76)│ │一月三十│武鄉橫山│8860│郵局 │一月三十│ │,車鎖已遭││ │ │日七時許│二巷五號│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67 │甲子○│九十二年│高雄縣鳳│E4─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找回失車後││(77)│ │二月十日│山市過仁│5101│ │ │ │,引擎發動││ │ │三時許 │街七十五│ │ │ │ │開關及門鎖││ │ │ │號前 │ │ │ │ │已遭破壞。│├───┼───┼────┼────┼────┼────┼────┼───┼─────┤│68 │B○○│九十二年│高雄縣鳳│ZA─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78)│ │二月十日│山市中山│2753│ │ │ │,車鎖已遭││ │ │凌晨 │東路二六│ │ │ │ │破壞。 ││ │ │ │二巷八弄│ │ │ │ │ ││ │ │ │十一號前│ │ │ │ │ ││ │ │ │空地 │ │ │ │ │ │├───┼───┼────┼────┼────┼────┼────┼───┼─────┤│69 │Q○○│九十二年│高雄市楠│P2─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79)│ │二月十一│梓區清豐│4668│博愛分行│二月十二│ │車門鎖、引││ │ │日凌晨 │三路一一│ │廖本輝 │日 │ │擎啟動鎖、││ │ │ │九號前 │ │00000000│ │ │司機座座椅││ │ │ │ │ │09710 │ │ │等遭破壞。│├───┼───┼────┼────┼────┼────┼────┼───┼─────┤│70 │甲宙○│九十二年│高雄縣燕│K3─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80)│ │二月十一│巢鄉瓊林│3382│郵局 │二月十一│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十五之│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四號前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71 │z○○│九十二年│高雄縣林│VJ─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已找回││(82)│ │二月十二│園鄉中芸│9336│郵局 │二月十二│ │,沒有損失││ │ │日五時 │村中芸三│ │傅建忠 │日 │ │。 ││ │ │ │路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72 │L○○│九十二年│高雄縣仁│P2─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84)│ │二月十四│武鄉鳳仁│2403│ │ │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八十一│ │ │ │ │破壞。 ││ │ │ │號前 │ │ │ │ │ │├───┼───┼────┼────┼────┼────┼────┼───┼─────┤│73 │H○○│九十二年│高雄縣仁│VJ─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85)│ │二月十八│武鄉五和│8675│ │ │ │,損失車內││ │ │日五時許│村永和三│ │ │ │ │音響及喇叭││ │ │ │街一五二│ │ │ │ │。 ││ │ │ │號前 │ │ │ │ │ │├───┼───┼────┼────┼────┼────┼────┼───┼─────┤│74 │劉涂淑│九十二年│高雄縣仁│S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86)│貞 │二月十八│武鄉八卦│5228│郵局 │二月十八│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六時許│村八德一│ │傅建忠 │日 │ │破壞,音響││ │ │ │路一○二│ │00000000│ │ │及眼鏡均遭││ │ │ │巷四十七│ │740531 │ │ │竊。 ││ │ │ │號前 │ │ │ │ │ │├───┼───┼────┼────┼────┼────┼────┼───┼─────┤│75 │k○○│九十二年│高雄縣大│YJ─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共二萬│失車找回後││(87)│ │二月十九│寮鄉保生│1172│郵局 │二月十九│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一六巷│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四十八號│ │00000000│ │ │ ││ │ │ │前 │ │740531及│ │ │ ││ │ │ │ │ │復華銀行│ │ │ ││ │ │ │ │ │博愛分行│ │ │ ││ │ │ │ │ │廖本輝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76 │許金讚│九十二年│高雄縣林│J9─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89)│ │四月八日│園鄉文賢│8476│內灣郵局│四月八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南路四十│ │蘇柏昌 │ │ │破壞。 ││ │ │ │六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77 │甲丙○│九十二年│高雄縣仁│F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95)│ │四月十六│武鄉赤山│9062│郵局 │四月十六│ │,車鎖已遭││ │ │日四時 │村仁孝路│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三四七號│ │00000000│ │ │ ││ │ │ │前 │ │740531 │ │ │ │├───┼───┼────┼────┼────┼────┼────┼───┼─────┤│78 │T○○│九十二年│高雄縣仁│4061│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96)│ │四月十六│武鄉仁慈│─GN │內灣郵局│四月十六│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八街十二│ │蘇柏昌 │日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79 │吳子銓│九十二年│高雄縣岡│6M─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97)│ │四月十七│山鎮仁壽│9880│內灣郵局│四月十七│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里正言街│ │蘇柏昌 │日 │ │破壞。 ││ │ │ │六二巷口│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80 │吳洪麗│九十二年│高雄縣路│D2─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已找回││(98)│華 │四月十七│竹鄉延平│3656│郵局 │四月十七│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一四五│ │傅建忠 │日 │ │。 ││ │ │ │號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81 │宙○○│九十二年│高雄縣岡│F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99)│ │四月十七│山鎮本洲│8893│郵局 │四月十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一街一二│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六號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82 │h○○│九十二年│高雄縣旗│V3─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已找回││(103 │ │四月十九│山鎮旗文│6685│郵局 │四月十九│ │,沒有損失││) │ │日六時許│路八十四│ │傅建忠 │日 │ │。 ││ │ │ │號之十三│ │00000000│ │ │ ││ │ │ │旁 │ │740531 │ │ │ │└───┴───┴────┴────┴────┴────┴────┴───┴─────┘

KA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