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罪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 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