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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上重更(一)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原名TAJ

-SEL義務辯護人 萬維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原名TAJUDDIN BIN RIDE ) 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 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TAJUDDIN BIN RIDE )前經本院認為犯未經許可運輸手槍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

4 月6 日執行羈押,至94年7 月5 日第1 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