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壬○○被 告 癸○○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63號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91年1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8190 號、90年度偵字第684 、2491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癸○○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鋸子壹支、鐵鎚壹支、銼刀壹支、六角扳手肆支、扳手伍支、尖嘴鉗參支、起子拾支及把手壹支均沒收。
壬○○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癸○○曾因犯竊盜及贓物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
6 月及2 年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8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87年9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因未到案執行而通緝中,復與已滿十八歲之戴明益、黃慧玲(以上2 人另案審理,戴明益經通緝尚未到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9年4 月間起,以竊取他人自用小客車,再對車主施恫嚇稱如不匯一定款項則將車子解體毀損而予恐嚇取財之方式,犯案時大多持癸○○所有之鋸子、鐵鎚、銼刀、扳手、尖嘴鉗、起子等為作案工具,四處搜尋竊車目標,待選定欲竊取之車輛,由戴明益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著手竊取藍永樹等49人所有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即將贓車駛至鄰近偏僻巷道藏放,並在車上搜尋汽車所有人之電話號碼,再推由癸○○或戴明益分別以電話逐一向車主恐嚇如欲取回車輛,須要支付贖款,否則將所失竊車輛解體,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車主黃溪松等人心生畏懼,為恐愛車遭解體毀損而分別交付新台幣(下同)3 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贖款,按指定匯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總計得款約4 百70餘萬元(竊盜時間、地點、所竊車號、被害人姓名、贖金及匯款銀行人頭帳戶,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附表二吳南昌、陳隆德、郭世賢、陳功良等4 人則未匯款。繼由癸○○或黃慧玲等人持前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不特定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領取附表二所示汽車所有人匯入款項,領得款項後其中約一成由癸○○、黃慧玲朋分,其並賴此不法收入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癸○○復基於同前之犯意,與廖茂良(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2年感抗字第27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91年上易字第787 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綽號「大頭」之葉志青(原審通緝中)3 人,共同於89年7 月16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文心路口附近,推由廖茂良下手行竊乙○○所有之日產3 千西西自小客車1 部,得手後於次日以電話向乙○○恐嚇30萬元,經討價還價決定降為13萬元,再由廖茂良交給癸○○提款卡,在高雄市區某自動櫃員機提領乙○○分2 次匯入之13萬元,嗣再通知乙○○其汽車置放處。經警循線查獲黃慧玲,又於89年9 月28日16時許,在高雄市○○街○○○ 巷○ 弄○號逮捕通緝中之癸○○,並扣得癸○○所有供常業竊盜犯罪所用之鋸子1 支、鐵鎚1 支、銼刀1 支、六角扳手4 支、扳手
5 支、尖嘴鉗3 支、起子10支及把手1 支。
二、壬○○明知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存摺、提款卡及印章攸關個人債信,不會任意借他人使用,若取他人存摺之目的,每每係利用以此人頭帳戶作為犯罪贓款匯進領出所用,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或使偵辦刑事案件之司法警察無從查知其真正身分,又提供多份帳戶予他人使用,雖無必引發他人產生犯罪之確信,但因出售帳戶有利可圖,仍可預見縱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竟基於幫助羅泓傑(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2年感抗字第27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刑事部分另案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以竊取他人自用小客車而向汽車所有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概括犯意,於89年5 月至同年月間之某日,以每本8 百元至2 千元不等之代價,先後2 次向黃振貴(已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購得如附表三所示其中包含林正理、李春美等共20本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存戶姓名、開戶行庫、帳號等,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20個帳戶),再以每本帳戶8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價金分2 次轉賣予羅泓傑,從中賺取不法利差額款項,羅泓傑乃使用該林正理、李春美等人之帳戶以供遭其恐嚇取財之被害人將款項匯至該帳戶內,而以此方法連續幫助羅泓傑及其同夥從事恐嚇取財犯罪。羅泓傑遂與廖茂良、楊金龍(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刑事部分交另案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葉志青則共同基於常業竊盜、恐嚇取財概括犯意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9年5 月間起,組成竊車向車主恐嚇取財集團,連續竊取戊○○等92人所有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嗣分別以電話逐一向車主恐嚇要支付贖款,否則將所失竊車輛解體毀損,致戊○○等人心生畏懼而分別交付2 萬5 千元至30萬元不等之贖款,按指定匯入附表八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以上92件竊盜時間、地點、所竊車號、被害人姓名、贖金及匯款銀行人頭帳戶,均詳如附表8 所示,其中亦有未匯款如編號7、至、至、、、、、等,另編號則尚未恐嚇勒索即被查獲),匯入金額共約8 百餘萬元。嗣羅泓傑、廖茂良、葉志青等3 人於89年10月18日,共乘乙部自小客車至高雄市○○○路○○號土地銀行,由羅泓傑下車提領贓款時為警逮獲。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被告癸○○部分-
(一)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及理由:
1、訊據被告癸○○對於上開其參與常業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之事實,已據其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上更(二)卷第123 、126 、128 頁),核與共犯黃慧玲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被告癸○○指示其持提款卡至各不同之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上揭被害人所匯入款項等情節相符,並經如附表二所載被害人黃溪松等44人於警詢中陳述汽車被竊、遭恐嚇取財等被害情節屬實,復有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匯款申請單據等文書附卷可稽(詳見影印警卷第222 至234 頁),扣案之鋸子1 支、鐵鎚1 支、銼刀1 支、六角扳手4 支、扳手5 支、尖嘴鉗3 支、起子10支及把手1 支扣案可稽,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所犯附表二之犯罪事證應已明確。
2、又被告癸○○於警詢時已供稱「我曾於葉志青介紹廖茂良之當天晚上,3 人一同外出行竊一次」「我負責開車接應,由廖茂良下車行竊」「(經指認)綽號大頭之人就是葉志青,是大頭邀我一起去偷車,我因無偷車技巧,才由我負責領錢」等語(見89年12月6 日及同年月16日筆錄),復於偵查中坦稱「只偷一部車,我負責領錢」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684 號卷第250 頁),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供述「我記得那次領10 萬 元(本院按:被害人乙○○先後各匯入10萬元及3萬 元,詳後述被害人證詞),隔天領到錢之後,由我把車子開走,我把車子丟棄在路邊,他們再通知車主說車子放在那裡」「89年
7 、8 月間與葉志青、廖茂良去高雄市凹子底偷了一部三千西西自小客車,後來是我去領錢,我與廖茂良去偷車,只做了這一次而已」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54、55、77及78頁)。共犯廖茂良在警詢時亦稱「因葉志青介紹而認識癸○○,一起喝過2 次酒(指認癸○○照片)」 「我曾和葉志青於89年7 、8 月間和葉志青一位友人外出犯案,在高雄市凹子底一帶,共同竊得一部日產三千西西自小客車,竊得後即由葉志青之友人將贓車開走」等語(見89年12月8 日筆錄),於原審調查時復稱「我跟葉志青將車偷來後,交給很像癸○○去藏匿,是葉志青打電話去恐嚇車主,癸○○只跟我們做過這一次,綽號大頭的人就是葉志青」等語(見原審卷第98頁)。再參照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指稱其所有日產三千西西轎車於89年7 月16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文心路口失竊,歹徒原向我開價30萬元,經討價還以13萬元成交,並給帳戶帳號(已忘記),於翌日將贖款分為10 萬 元及3 萬元匯入指定帳戶,一小時後歹徒通知至高雄市左營區凹子底尋找轎車等語,則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上述佐證相符,自可採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
3、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查被告自89年4 月起至同年8 月止,短短不到5 個月期間,即與其他共犯共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黃溪松等人及乙○○所有之自小客車達45輛,且被告亦自承因迫於經濟壓力,始參與本件竊車以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之犯罪,其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社犯罪,並賴以維生甚明。雖被告就附表二之犯罪事實並未著手於竊盜汽車之行為,然被告與戴明益等人既基於共同之犯意為之,即均為共同正犯,自不因被告未著手竊盜汽車犯行,而認被告未共犯常業竊盜罪。從而,被告癸○○共同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法律之適用:被告癸○○夥同共犯戴明益、黃慧玲、葉志青、廖茂良等
人,自89年4 月起至同年8 月間止,前後竊取他人之自用小客車合計45部,且用以恐嚇取財,顯係以犯竊盜為常業,並賴以維生無訛。是核被告癸○○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及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其中有部分被告癸○○向車主恐嚇取財,因車主未匯款而未得款犯行,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癸○○與共犯戴明益、黃慧玲就附表二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及其與廖茂良及葉志青就竊取被害人乙○○日產三千西西自小客車及恐嚇取財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癸○○先後多次恐嚇取財犯行,有部分既遂,有部分
未遂,且時間緊接,所犯基本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被告癸○○犯常業竊盜罪之目的,在恐嚇被竊汽車所有人以取得財物,所犯常業竊盜、連續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常業竊盜罪處斷。查被告癸○○曾因竊盜及贓物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及2 年確定,接續執行,於8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科紀錄表可按,其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癸○○就附表八部分雖不能證明其犯行,惟起訴事實
已敘及被告與廖茂良、綽號大頭者(即葉志青)共同在高雄市時地不詳處所行竊1 次(經查明即乙○○所有小客車0部,此犯行即附表九編號104 ,但附表九除此一犯行外,其他31件不但未經起訴,亦未請求併辦),至於附表二犯行,雖未經起訴,惟屬其常業犯行之一部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檢察官併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恐嚇取財犯罪事實,被告矢口否認有該部分犯行(被告在本院前審中供稱:只有(如附表二)這44件跟我有關係,其他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見本院上更二卷第12
3 頁),而共犯戴明益並經通緝在案而始終未到案就案情供述,且稽遍全卷亦查無任何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癸○○有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惟該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既未經起訴,復與已起訴部分並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判,附此敘明。至被告使用附表二所列之蔡慶璋、周清連等人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因無證據足資證明上述存摺、提款卡係共犯非法所取得,是共犯交由被告持以領款尚無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2 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併敘明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2 項但書,雖將修正前同條第1
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原則上減縮至「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特殊情形,用以淡化糾問主義色彩,但亦適足顯示法院為發見真實,終究無以完全豁免其在必要時補充介入調查證據之職責(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原審就被告癸○○部分未予詳查,以被告之自白尚無其他事實佐證,遽為被告癸○○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亦以「被告等已成慣竊,不記得詳細行竊時地車號及被害人,應可理解,雖無法明確認定何件,但可肯定所查獲起訴92件其中之1 件」為由,經查被告雖未參與附表八所列92件其中任何一件竊盜犯行,但核查卷內確有於89年7 月16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文心路口附近,共同行竊乙○○所有之日產三千西西自小客車一部明確(即影印卷八所列編號104 號),此部分起訴自應判決有罪。但原審未詳細比對卷內資料,率認被害人及失竊時地均不詳,無法佐證而判決無罪,容有未洽。
再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
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事實另指訴被告癸○○與廖茂良等人共組竊車恐嚇取財集團,共同竊取如附表八所示戊○○等92人所有小客車,乃原審對被告有無與廖茂良等人共同竊取前述92輛小客車以勒贖之事實,漏未審究,而於判決中隻字未提,自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四)科刑審酌及沒收理由:本院審酌被告癸○○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正值壯
年,不思循正當工作謀取薪資收入,再與其他共犯組成竊車勒贖集團,在不到5 個月期間內,四處竊取他人所有之自小客車,並對被害人予以恐嚇取財,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且因遭恐嚇精神上亦受創非輕,共同犯案次數多達45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並審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有期徒刑4 年。又被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情節嚴重,本院認為培養其正確工作謀生觀念,且為矯正其常業竊盜之惡習,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扣案之鋸子、鐵鎚、銼刀各1 支、六角扳手4 支、扳手5
支、尖嘴鉗3 支、起子10支及把手1 支,均為被告癸○○所有,且係供其等共犯常業竊盜犯罪所用之物之事實,已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被告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關於被告壬○○部分-
(一)事實認定之證據及理由:
1、訊據被告壬○○坦承其將購自黃振貴之前揭附表三所示其中包含林正理、李春美等共20本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再以每本帳戶8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價金轉賣予羅泓傑等事實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不法情事,辯稱:我負責收購存摺,再轉賣給羅泓傑,羅泓傑告訴我說是用來轉帳,不知他使用該帳戶作為恐嚇取財之不法行為之用云云。
2、經查,附表三所示其中20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係被告壬○○先後2 次以每本8 千元至萬元不等價格販售予羅泓傑等情,除據被告壬○○在原審(原審卷第54頁)、本院前審中(本院上訴卷第108 頁、上更一卷第91頁)供承其明確外,復經證人羅泓傑證述在卷(見89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原審卷第99頁、本院上訴卷第75頁、本院上更一卷第111 至112 頁)。
3、而被害人戊○○等92人所有自小客車,分別遭羅泓傑、廖茂良、楊金龍、葉志青等竊取後,以電話向被害人恐嚇索取贖金,並要求所支付之贖金匯入附表三所示之各帳戶,上揭被害人不得已各將如附表八所示贖金匯入等情,業據被害人戊○○、甲○○等人(詳如附表八所列92人)各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經證人羅泓傑、廖茂良供述無訛,復有匯款單多紙在卷可稽。準此,足證被告壬○○向黃振貴購得之帳戶係轉售予羅泓傑中供羅泓傑等人取得贖款之用,而幫助其等恐嚇取財得款。
4、次查,被告壬○○雖否認知悉購買帳戶之用途,然本件係羅泓傑拜託被告壬○○幫忙尋找購買人頭帳戶之管道,業據被告壬○○供明在卷,核與證人羅泓傑證述購買人頭帳戶經過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99頁審判筆錄)。而被告壬○○係具一般智識經驗之成年人,理應知悉存摺、印章與金融提款卡均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存摺是個人資金往來情形之紀錄,提款卡則為領取款項之重要憑證,在一般情形下,除非本人或與本人關係密切者,實難認有任何理由可將之交付自由流通使用,被告壬○○與羅泓傑僅略有交往,竟同意收購人頭帳戶交付羅泓傑,復約定代價即每本以8 百元至2 千元不等代價購入再以8 千元至
1 萬元售出,其對於羅泓傑利用其帳戶作不法犯罪之用,自應有認識。況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而帳戶之用途係用以存提款項,一旦有人蒐集他人多數帳戶供不明使用,依一般認知,極易判斷仍係該隱身幕後之使用人,基於該存提款情形不願遭人追查之考量而為,從而易於令人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被告具備一般人智識能力,竟將附表三其中30名帳戶蒐購而來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轉售予羅泓傑使用,準此而論,被告壬○○對於他人持以犯罪之事實,自難諉為並無預見。
5、再衡諸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非供不法犯罪之用,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金融存摺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能體察之常識,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常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參照),故被告壬○○雖於交付上開金融帳戶時,尚無證據證明其知悉羅泓傑用以供作竊車後向被害人恐嚇勒贖犯罪之用(如已明知而為,即成立共同正犯),然而其可應預見上開金融帳戶存摺提供他人使用,將被不法之徒用於犯罪贓款之匯入流出而不違反其本意,顯然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6、再者,附表八所示之人頭帳戶雖共計如附表三所列之37個帳戶,然證人羅泓傑在警詢中係陳明「壬○○每收購10本即會聯絡,共向他買過3 次,合計30本帳戶,廖茂良還有向他人購得其他帳戶,作為我們竊車恐嚇取財匯領贓款之用」,惟在本院前審中則明確供陳「壬○○賣給我3 次,
2 次拿到,1 次沒有」(上更一卷第111 頁)、「總共向被告買了20本」等語,應認被告共分2 次販售20本帳戶給羅泓傑,足見附表三所列37本帳戶非全由被告壬○○所售與羅泓傑,但被告壬○○或證人羅泓傑自警詢起已無從區分究竟哪17本帳戶是廖茂良所自行收購之帳戶,亦即附表三中哪20本帳戶係被告壬○○所售給羅泓傑使用,惟不影響本件被告壬○○共售與20本人頭帳戶之基本事實,應予指明。綜上所述,本件基本事實已經明確,被告壬○○所為上述辯解,無非卸責飾詞,核無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法律之適用:
1、證人羅泓傑、廖茂良、楊金龍等人,自89年5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連續竊取他人之自用小客車92部,且用以連續恐嚇取財,顯係以竊盜為常業,並賴以維生無訛。
惟被告壬○○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將其收購所得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付羅泓傑以向不特定人多次恐嚇取財之用,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之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被告先後2 次基於幫助犯罪之犯意,提供帳戶存摺等物,幫助廖茂良等人犯恐嚇取財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連續幫助他人犯恐嚇取財罪,應論以連續幫助恐嚇取財之
1 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壬○○幫助他人犯罪,為從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又公訴意旨另認證人羅泓傑、廖茂良等人竊車部分另犯常業竊盜罪,因認被告壬○○亦牽連犯幫助常業竊盜罪。惟被告僅係販賣帳戶存摺等物給羅泓傑、廖茂良等人,由客觀事實作整體觀察,應僅足認被告可預見上開金融帳戶存摺提供他人使用,將被不法之徒用於財產犯罪贓款之匯入流出等事實而不違反其本意,顯然對羅泓傑、廖茂良等人恐嚇取財犯行,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對於其等所為竊盜他人自用小客車犯行,應非被告所得預見,自難認被告具幫助常業竊盜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單純販賣而提供帳戶存摺等之行為並不構成幫助常業竊盜罪。惟公訴人亦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幫助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公訴人認被告壬○○與羅泓傑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然按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先並未合謀,實際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任。經查證人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等3 人警詢之供詞(詳下列三㈠所述),均未提及被告壬○○有參與竊車恐嚇勒贖集團。而被害人戊○○等人及證人李春美之指述,附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等證物,亦不能採為被告壬○○有以犯罪意思加入參與竊車恐嚇勒贖集團之證據。準此,被告壬○○雖以幫助羅泓傑等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然其並未參與竊車,亦未參與恐嚇取財之犯行,因而被告壬○○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係上開犯罪之從犯,公訴人認被告壬○○與羅泓傑等人間為共同正犯,容有未洽。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壬○○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
㈠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其依刑法第57條所列事
項加以審酌以為科刑輕重量定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31
0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原判決理由載稱「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然其如此記載,僅為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並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其量刑既無從據以斷定,理由亦嫌欠備(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147號判決參照)。
㈡原判決認被告係幫助羅泓傑、葉志青等人同夥共犯附表
八所示竊案,固無疑問,然應無幫助被告癸○○竊盜之犯行,但原判決事實欄卻謂亦幫助被告癸○○與廖茂良、綽號「大頭」共同竊車勒贖之犯行,尚有未洽。
㈢又按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正犯犯罪者,屬連續幫助
,本件被告壬○○先後2 次幫助恐嚇取財係連續幫助,原審疏未論被告連續幫助,亦有未洽。
㈣原審認定被告向黃振貴購買如附表三所示37本帳戶,然
依前述證人羅泓傑所述已明確指出先後2 次共購買合計20本帳戶,此部分亦有疏誤。
被告壬○○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本件之量刑:審酌被告壬○○前有盜匪、妨害秩序等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且透過黃振貴轉賣予羅泓傑,提供如附表三所列其中20本帳戶存摺,不法代價獲利非低(即每本以8 百元至1 千元購入,再以8 千元至1 萬元轉售得利),因提供予犯罪集團使用,影響偵查機關對類此犯罪之查緝,對被害人及社會秩序所生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三、不另無罪及不予審判之部分-
(一)起訴意旨另指訴被告癸○○與廖茂良等人共組竊車恐嚇取財集團,共同竊取如附表八所示戊○○等92人所有小客車,嗣分別以電話逐一向失主恐嚇要支付贖款,否則將所失竊之車輛解體,致戊○○等部分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各交付2 萬5 千元至30萬元不等之贖款,按指定匯入收購之人頭帳戶內,因認被告癸○○上開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云云。然查:
1、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16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2、被告癸○○在原審及本院前審中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附表八所列各次竊盜犯行均與伊無關等語。
而被告雖曾於89年12月16日警詢時,承認自89年4 月起與葉志青一同作案多次,均由伊負責開車接應,葉志青下手竊車云云,然偵查中並未就其他補強證據詳為調查,其後已據被告否認在卷,且再查:
㈠證人廖茂良於警詢供稱「我自88年11月起,至89年6 月
份止,是與楊金龍、羅泓傑共3 人,共同自基隆偷至台南縣市。與葉志青2 人自89年6 月起,至到案前止,從嘉義縣市偷至屏東縣市」(見影印警卷第35頁背面);「 我都是與羅泓傑、楊金龍或與葉志青同車外出尋找行
竊之目標,覓得目標後,由其中一人下手行竊車輛,得手後,3 人分乘2 部車,一同將贓車開至隱秘地棄置。
翌日再由我們三人以易付卡行動電話連絡被害車主,進行贖車金額之交待,待定贖車價金後,再告之被害人匯入之帳戶。當被害人將贖款匯入我們提供之帳戶內時,就由其中一人前往銀行的提款機提領贓款」各等語(見警卷影印卷第36頁)。
㈡證人羅泓傑於警詢供稱「我是於89年2 月份開始,與楊
金龍、廖茂良犯案地點台北、桃園一帶,共同犯案至89年3 、4 月間,楊金龍就另外與他人做案,我和廖茂良
2 人一組共同做案」;「廖茂良下午行竊,我和楊金龍開車把風接應」「由我本人打電話恐嚇勒索,楊金龍負責提領贓款,贓款由3 人共同均分」各等語(見影印警卷第52頁)。
㈢證人楊金龍於警詢供稱「我從88年11月從宜蘭看守所交
保後,便與廖茂良、羅泓傑3 人共同竊取汽車,恐嚇取財,作案次數約1 、2 百件,行竊範圍從台北市至台南縣市,每次行竊均由3 人輪流擔任,或輪流擔任把風工作,或輪流對被害人恐嚇取財工作」等語(見上開影印卷第54頁)。上述證人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等3 人均未提及被告癸○○有參與附表八之92件竊盜案之犯行,足認被告癸○○之辯解,尚可採信。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共犯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葉志青與被告癸○○等人均各組織竊車集團,向車主恐嚇取財為常業者,葉志青與廖茂良為一夥,葉志青與癸○○另組一夥,渠等偶而會互相支援,混合編組行竊之情事,業據查獲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葉志青等在台中以南台灣地區行竊92輛汽車,向車主恐嚇取財犯行云云。然附表八編號⒒⒓之失竊地點在台北縣市、編號⒔失竊地點在新竹縣、編號、失竊地點在桃園縣,此觀該附表自明。檢察官上訴書指述所列92件失竊地點均在台中以南台灣地區,顯有錯誤。至於被害人戊○○等人及證人李春美之指述,附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被害人匯款單、車輛失竊、尋獲電腦輸入單、失竊車輛車籍資料及被告至提款機提領金錢之照片等證物,僅能採為共犯廖茂良、羅泓傑、楊金龍、葉志青等人竊車勒贖集團之佐證,尚難採為被告癸○○有參與上述92件竊盜案之證據。按共犯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016號判決可資參照。然檢察官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上情,本院亦查無相關積極事證足佐,致被告癸○○前開警詢自白之真實性令人啟疑,故本院基於上開既存之證據,亦難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此部分論列之犯行。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自未能舉證說服本院形成確信被告涉犯之心證,亦無足信其與廖茂良、葉志青等人就附表八所列常業竊盜等犯行有何共犯關係存在,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既認被告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就常業竊盜罪為實質上一罪關係,就恐嚇取財罪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併案意旨另以:㈠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407號就被告癸○○部分請予以併案審理(詳如附表四所示);㈡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051號就被告癸○○請予以併案審理(詳如附表五所列32件);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93 號就被告癸○○部分亦請予併案審理(詳如附表六所列7 件);㈣以及雖未經併案但卷內現存關於廖茂良、羅泓傑竊車勒贖集團如附表七所列5 件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4030 號,與附表九所列31件(即影印卷八所列編號93至124 號,但扣除編號104 號被害人乙○○一件),本院前審經訊以被告2 人均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其中附表四被害人賴天盛係其車輛遭竊後拆解零件移作他用,核與「擄車勒贖」行為不同。且檢察官就此併案事實,並未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說服本院形成確信被告癸○○涉有上開㈠至㈣犯行、被告壬○○涉有上開㈣犯行之心證,綜依卷內現存證據不足證明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罪行,是上開部分自與本無審判不可分關係,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起訴之上揭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究,自應予退回檢察官重新偵查或另為妥適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刑法第28條、第322 條、第346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47條、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壬○○部分,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麗莉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二│車 牌│失竊時間│被害人│住 址│贖 金 及 匯 款 │ 犯罪手法 ││號│號 碼│及 地 點│姓 名│ │ 銀 行 帳 號 │ │├─┼───┼────┼───┼─────┼─────────┼─────┤│一│ZD--│八十九年│藍永樹│高雄市三民│贖金:壹拾伍萬元 │竊盜車輛後││ │五八九│四月十○○ ○區○○路五│中國商銀興新分行 │再以電話恐││ │七 │日十三時│ │十三巷二號│戶名:高志嶺 │嚇失主,如││ │ │許; │ │八樓之一 │帳號:0一三一0二│不匯款要將││ │ │高雄市鼓│ │ │ 0三五八六 │車子解體 ││ │ │山區中華│ │ │安泰銀行中崙分行 │ ││ │ │一路二一│ │ │戶名:周清連 │ ││ │ │0七號前│ │ │帳戶:0二0二二0│ ││ │ │ │ │ │ 00000000│ │├─┼───┼────┼───┼─────┼─────────┼─────┤│二│YH--│八十九年│黃中華│高雄市前鎮│贖金:壹拾萬元 │ 同 右 ││ │五三九│四月廿七│ │區漁港東二│台新銀行儲蓄部 │ ││ │八 │日五時許│ │路十九號 │戶名:周清連 │ ││ │ │高雄市三│ │ │帳號:00二一0一│ ││ │ │民區九如│ │ │ 0000000│ ││ │ │一路二三│ │ │ │ ││ │ │0巷口 │ │ │ │ │├─┼───┼────┼───┼─────┼─────────┼─────┤│三│YO--│八十九年│李榮昌│高雄市小港│贖金:捌萬元 │ 同 右 ││ │七六五│五月十○○ ○區○○路一│台新銀行儲蓄部 │ ││ │八 │日廿十一│ │四六號 │戶名:周清連 │ ││ │ │時許; │ │ │帳號:00二一0一│ ││ │ │高雄市左│ │ │ 0000000│ ││ │ │營區博愛│ │ │ │ ││ │ │三路與重│ │ │ │ ││ │ │愛路口 │ │ │ │ │├─┼───┼────┼───┼─────┼─────────┼─────┤│四│F7--│八十九年│劉郭煙│高雄市三民│贖金:壹拾萬元 │ 同 右 ││ │二0七│六月廿日○○ ○區○○○路│台新銀行儲蓄部 │ ││ │八 │七時卅分│ │五四一號 │戶名:周清連 │ ││ │ │許; │ │ │帳號:00二一0一│ ││ │ │高雄市三│ │ │ 0000000│ ││ │ │民區九如│ │ │ │ ││ │ │一路五四│ │ │ │ ││ │ │一號前 │ │ │ │ │├─┼───┼────┼───┼─────┼─────────┼─────┤│五│YE--│八十九年│謝金瑕│高雄市三民│贖金:柒萬元 │ 同 右 ││ │四八七│七月廿○○ ○區○○○路│台中商銀松山分行 │ ││ │九 │日廿二時│ │九七三號七│戶名:蔡慶璋 │ ││ │ │許; │ │樓之一 │帳號:0五三0七一│ ││ │ │高雄市三│ │ │ 000一0一│ ││ │ │民區九如│ │ │ 一二000一│ ││ │ │二路與山│ │ │ │ ││ │ │東路口 │ │ │ │ │└─┴───┴────┴───┴─────┴─────────┴─────┘┌─┬───┬────┬───┬─────┬─────────┬─────┐│聲│車 牌│失竊時間│被害人│住 址│贖 金 及 匯 款│ 犯罪手法 ││號│號 碼│及 地 點│ 姓 名│ │ 銀 行 帳 號 │ │├─┼───┼────┼───┼─────┼─────────┼─────┤│一│N八--│八十九年│黃溪松│高雄市左營│贖金:捌萬元 │竊盜車輛後││ │三二五│四月十○○ ○區○○路三│安泰商銀中崙分行 │再以電話恐││ │0 │日十四時│ │六0號 │戶名:周清連 │嚇失主,如││ │ │許; │ │ │帳戶:0二0二二0│不匯款要將││ │ │高雄市左│ │ │00000000 │車子解體 ││ │ │營區富國│ │ │ │ ││ │ │路與保靖│ │ │ │ ││ │ │路口轉角│ │ │ │ │├─┼───┼────┼───┼─────┼─────────┼─────┤│二│VK--│八十九年│陳光文│高雄縣鳥松│贖金:伍萬元 │ 同 右 ││ │八三五│四月十八│ │鄉仁美村美│台新銀行儲蓄部 │ ││ │六 │日十七時│ │山路四十三│戶名:周清連 │ ││ │ │許; │ │號 │帳戶:00二一0一│ ││ │ │高雄縣鳥│ │ │00000000 │ ││ │ │松鄉仁美│ │ │ │ ││ │ │村美山路│ │ │ │ ││ │ │五十四號│ │ │ │ ││ │ │前 │ │ │ │ │├─┼───┼────┼───┼─────┼─────────┼─────┤│三│TJ--│八十九年│郭玲莉│台南市湖美│贖金:拾萬元 │ 同 右 ││ │六六八│四月二十│ │一街二十六│遠東商銀逸仙分行 │ ││ │六 │日十六時│ │巷七號 │戶名:周清連 │ ││ │ │許; │ │ │帳戶:00三00四│ ││ │ │台南市湖│ │ │0000000 │ ││ │ │美一街三│ │ │ │ ││ │ │十三巷二│ │ │ │ ││ │ │號 │ │ │ │ │├─┼───┼────┼───┼─────┼─────────┼─────┤│四│VM--│八十九年│蔡上元│高雄縣阿蓮│贖金:拾貳萬元 │ 同 右 ││ │五二0│四月二十│ │鄉阿蓮村民│遠東商銀逸仙分行 │ ││ │0 │七日三時│ │族路三九六│戶名:周清連 │ ││ │ │許; │ │號 │帳戶:00三00四│ ││ │ │高雄市新│ │ │0000000 │ ││ │ │興區七賢│ │ │ │ ││ │ │一路與林│ │ │ │ ││ │ │森一路口│ │ │ │ │├─┼───┼────┼───┼─────┼─────────┼─────┤│五│N七--│八十九年│林榮輝│台南市北區│贖金:拾萬元 │ 同 右 ││ │六三七│五月一日│(未報│和順里十一│遠東商銀逸仙分行 │ ││ │六 │二十二時│案) │鄰海安路三│戶名:周清連 │ ││ │ │許; │ │段二0八號 │帳戶:00三00四│ ││ │ │台南市北│ │ │0000000 │ │○ ○ ○區○○路│ │ │ │ ││ │ │四段華僑│ │ │ │ ││ │ │銀行前 │ │ │ │ │├─┼───┼────┼───┼─────┼─────────┼─────┤│六│YX--│八十九年│林宏益│台南市安平│贖金:玖萬陸仟元 │ 同 右 ││ │七七三│五月二日│(未報│區華平里建│台新銀行儲蓄部 │ ││ │五 │;高雄縣│案) │平八街四一│戶名:周清連 │ ││ │ │岡山鎮岡│ │六巷六弄十│帳戶:0二0二二0│ ││ │ │山北路旁│ │二號 │00000000 │ │├─┼───┼────┼───┼─────┼─────────┼─────┤│七│VL--│八十九年│黃宜家│高雄縣湖內│贖金:拾萬元 │ 同 右 ││ │五八九│五月三日│ │鄉海山村和│台新銀行儲蓄部 │ ││ │九 │十七時許│ │平路十九之│戶名:周清連 │ ││ │ │;高雄縣│ │一號 │帳戶:0二0二二0│ ││ │ │路竹鄉中│ │ │00000000 │ ││ │ │山路一一│ │ │ │ ││ │ │八一號前│ │ │ │ │├─┼───┼────┼───┼─────┼─────────┼─────┤│八│Y九--│八十九年│王智超│高雄縣湖內│贖金:陸萬元 │ 同 右 ││ │九一三│五月三日│ │鄉公館村福│遠東商銀逸仙分行 │ ││ │九 │二十三時│ │安路八十三│戶名:周清連 │ ││ │ │許; │ │號 │帳戶:00三00四│ ││ │ │高雄縣湖│ │ │0000000 │ ││ │ │內鄉中山│ │ │ │ ││ │ │路 │ │ │ │ │├─┼───┼────┼───┼─────┼─────────┼─────┤│九│SZ--│八十九年│陳耀宗│台南市崇明│贖金:捌萬元 │ 同 右 ││ │八六九│五月十一│ │十一街路十│台新銀行儲蓄部 │ ││ │八 │日二十三│ │巷十一弄二│戶名:周清連 │ ││ │ │時許; │ │十號 │帳戶:0二0二二0│ ││ │ │台南市北│ │ │00000000 │ ││ │ │門路二段│ │ │ │ ││ │ │一四八號│ │ │ │ ││ │ │前 │ │ │ │ │├─┼───┼────┼───┼─────┼─────────┼─────┤│十│D八--│八十九年│林進崑│屏東縣蓬萊│贖金:陸萬元 │ 同 右 ││ │七九七│五月十六│ │里四鄰潮州│世華銀行敦化南路分│ ││ │八 │日十九○○ ○鎮○○街七│行 │ ││ │ │許; │ │十八號 │戶名:周清連 │ ││ │ │高雄市三│ │ │帳戶:五三五000│ ││ │ │民區同德│ │ │ 六五四五八 │ ││ │ │里九如二│ │ │ │ ││ │ │路五十一│ │ │ │ ││ │ │號前 │ │ │ │ │├─┼───┼────┼───┼─────┼─────────┼─────┤│十│YJ--│八十九年│陳美順│高雄市三民│贖金:伍萬元 │ 同 右 ││一│二九八│五月十○○ ○區○○○路│台新銀行儲蓄部 │ ││ │三 │日二十時│ │九十五號 │戶名:周清連 │ ││ │ │許; │ │ │帳戶:00二一0一│ ││ │ │高雄市三│ │ │00000000 │ ││ │ │民區博愛│ │ │ │ ││ │ │一路九十│ │ │ │ ││ │ │七號前 │ │ │ │ │├─┼───┼────┼───┼─────┼─────────┼─────┤│十│XO--│八十九年│鄒澎生│高雄縣岡山│贖金:捌萬元 │ 同 右 ││二│九一一│五月二十│ │鎮信義里介│台新銀行儲蓄部 │ ││ │一 │二日二十│ │壽路十巷二│戶名:周清連 │ ││ │ │時許; │ │十七弄四十│帳戶:00二一0一│ ││ │ │高雄市三│ │六號 │00000000 │ ││ │ │民區安吉│ │ │ │ ││ │ │街三十七│ │ │ │ ││ │ │號前 │ │ │ │ │├─┼───┼────┼───┼─────┼─────────┼─────┤│十│XB--│八十九年│黃振財│高雄市三民│贖金:伍萬元 │ 同 右 ││三│九三三│五月二○○ ○區○○○街│遠東商銀逸仙分行 │ ││ │七 │五日六時│ │十六號之二│戶名:周清連 │ ││ │ │許; │ │ │帳戶:00三00四│ ││ │ │高雄縣鳥│ │ │0000000 │ ││ │ │松鄉大華│ │ │ │ ││ │ │村澄清湖│ │ │ │ ││ │ │大門口 │ │ │ │ │├─┼───┼────┼───┼─────┼─────────┼─────┤│十│VT--│八十九年│辛○○│高雄縣燕巢│贖金:拾萬元 │ 同 右 ││四│八0二│六月二十│ │鄉安招村七│萬泰銀行儲蓄部 │ ││ │三 │一日六時│ │鄰安西路二│戶名:蔡慶璋 │ ││ │ │許; │ │十二號 │帳戶:00二五三三│ ││ │ │高雄市自│ │ │ 九九五八00│ ││ │ │立與河南│ │ │ │ ││ │ │路口 │ │ │ │ │├─┼───┼────┼───┼─────┼─────────┼─────┤│十│RX--│八十九年│曾雪湞│嘉義縣東石│贖金:拾貳萬元 │ 同 右 ││五│六八六│七月二日│ │鄉圍潭村十│上海銀行苓雅分行 │ ││ │二 │九時許;│ │四鄰雙連潭│戶名:劉光雄 │ ││ │ │嘉義縣朴│ │六十一號 │帳號:一二二0三0│ ││ │ │子鎮永和│ │ │00000000 │ ││ │ │里七二二│ │ │ │ ││ │ │巷四號前│ │ │ │ │├─┼───┼────┼───┼─────┼─────────┼─────┤│十│D二--│八十九年│倪敏榮│台南市中區│贖金:陸萬元 │ 同 右 ││六│九0七│七月三日│ │開山路一二│上海銀行苓雅分行 │ ││ │五 │十六時許│ │七巷三十五│戶名:劉光雄 │ ││ │ │;台南市│ │號 │帳號:一二二0三0│ ││ │ │北區大武│ │ │00000000 │ ││ │ │街九十一│ │ │ │ ││ │ │巷五十一│ │ │ │ ││ │ │號前 │ │ │ │ │├─┼───┼────┼───┼─────┼─────────┼─────┤│十│S五--│八十九年│吳南昌│雲林縣四湖│ 未 匯 │ 同 右 ││七│一0一│七月十○○ ○鄉○○○路│ │ ││ │八 │日十二時│ │一三五號 │ │ ││ │ │許; │ │ │ │ ││ │ │雲林縣北│ │ │ │ ││ │ │港鎮新街│ │ │ │ ││ │ │里新南路│ │ │ │ ││ │ │至尊大廈│ │ │ │ ││ │ │旁 │ │ │ │ │├─┼───┼────┼───┼─────┼─────────┼─────┤│十│YM--│八十九年│許東和│高雄市民族│贖金:拾伍萬元 │ 同 右 ││八│二二三│七月十八│(未報│一路六三八│萬泰銀行儲蓄部 │ ││ │八 │日十時許│案) │巷五十弄四│戶名:蔡慶璋 │ ││ │ │;高雄市│ │十五號 │帳戶:00二五三三│ ││ │ │三民區明│ │ │ 九九五八00│ ││ │ │誠路旁 │ │ │ │ │├─┼───┼────┼───┼─────┼─────────┼─────┤│十│SP--│八十九年│史鳳麟│台南市崇善│贖金:拾伍萬元 │ 同 右 ││九│六二二│七月十八│(未報│里三鄰仁和│上海銀行龍山分行 │ ││ │六 │日二十時│案) │路四十二號│戶名:蔡慶璋 │ ││ │ │許; │ │之五 │帳戶:二一一0三0│ ││ │ │台南市海│ │ │00000000 │ ││ │ │安路三段│ │ │ │ ││ │ │附近 │ │ │ │ │├─┼───┼────┼───┼─────┼─────────┼─────┤│二│YG--│八十九年│陳冠霖│高雄市前鎮│贖金:伍萬元 │ 同 右 ││十│一二一│七月二○○ ○區○○○路│玉山銀行板橋分行 │ ││ │七 │四日零時│ │一0三巷四 │戶名:林金樹 │ ││ │ │許;高雄│ │號 │帳戶:0一七四九六│ ││ │ │市三民區│ │ │0000000 │ ││ │ │九如二路│ │ │ │ ││ │ │五0七號│ │ │ │ ││ │ │前 │ │ │ │ │├─┼───┼────┼───┼─────┼─────────┼─────┤│二│S七--│八十九年│己○○│高雄縣岡山│贖金:拾參萬元 │ 同 右 ││十│三一五│七月二十│ │鎮灣裡里岡│萬通銀行板橋分行 │ ││一│八 │七日二十│ │山北路一九│戶名:林金樹 │ ││ │ │一時許;│ │三巷十六號│帳號:0三四00四│ ││ │ │高雄縣岡│ │ │00000000 │ ││ │ │山鎮後興│ │ │ │ ││ │ │北路 │ │ │ │ │├─┼───┼────┼───┼─────┼─────────┼─────┤│二│YI--│八十九年│涂陳秀│高雄市前鎮│贖金:拾貳萬元 │ 同 右 ││十│七五五│八月二日│花 │區竹內里賢│華僑銀行北台中分行│ ││二│九 │二十三日│ │明路三十一│戶名:邱永隆 │ ││ │ │許; │ │巷三十一號│帳號:0三000二│ ││ │ │高雄市前│ │ │00000000 │ ││ │ │鎮區育樂│ │ │ │ ││ │ │路八十二│ │ │ │ ││ │ │號前 │ │ │ │ │├─┼───┼────┼───┼─────┼─────────┼─────┤│二│VC--│八十九年│陳隆德│高雄市三民│ 未 匯 │ 同 右 ││十│六八八│八月三○○ ○區○○路二│ │ ││三│八 │零時許;│ │十八號四樓│ │ ││ │ │高雄市河│ │ │ │ ││ │ │堤路二九│ │ │ │ ││ │ │二號前 │ │ │ │ │├─┼───┼────┼───┼─────┼─────────┼─────┤│二│GI--│八十九年│洪瑞堂│台南縣北門│贖金:拾萬元 │ 同 右 ││十│五六七│八月六日│ │鄉保吉村蚵│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 ││四│八 │十六時許│ │寮二八五號│戶名:蘇聖埏 │ ││ │ │;台南市│ │ │帳號:0二六五0一│ ││ │ │東門路東│ │ │ 00七五八三│ ││ │ │門圓環附│ │ │ │ ││ │ │近 │ │ │ │ │├─┼───┼────┼───┼─────┼─────────┼─────┤│二│N六--│八十九年│林榮郁│台南縣新化│贖金:貳拾伍萬元 │ 同 右 ││十│八八八│八月六日│ │鎮茄冬坑四│中國商銀大稻埕分行│ ││五│九 │十八時許│ │十七號 │戶名:林財慶 │ ││ │ │;台南市│ │ │帳號:0五七0七七│ ││ │ │安平區永│ │ │ 0三0一二 │ ││ │ │華路二段│ │ │ │ ││ │ │七八九號│ │ │ │ ││ │ │前 │ │ │ │ │├─┼───┼────┼───┼─────┼─────────┼─────┤│二│YV--│八十九年│陳源生│高雄市三民│贖金:陸萬元 │ 同 右 ││十│五一五│八月七日│ │區鼎力里二│華信銀行東板橋分行│ ││六│五 │十一時許│ │十一鄰鼎金│戶名:蘇聖埏 │ ││ │ │;高雄市│ │六巷八號 │帳號:0三五00四│ ││ │ │三民區明│ │ │00000000 │ ││ │ │仁路八十│ │ │ │ ││ │ │五號前 │ │ │ │ │├─┼───┼────┼───┼─────┼─────────┼─────┤│二│S四--│八十九年│郭世賢│台南縣永康│ 未 匯 │ 同 右 ││十│一七一│八月七日│ │市○○○街│ │ ││七│七 │十五時許│ │一三三巷八│ │ ││ │ │;台南市│ │號 │ │ ││ │ │安平區建│ │ │ │ ││ │ │平路與建│ │ │ │ ││ │ │平十一街│ │ │ │ ││ │ │口 │ │ │ │ │├─┼───┼────┼───┼─────┼─────────┼─────┤│二│E四--│八十九年│陳重全│高雄縣岡山│贖金:拾伍萬元 │ 同 右 ││十│九九九│八月八○○ ○鎮○○路七│慶豐銀行營業部 │ ││八│ │三時許;│ │十一之一號│戶名:蘇聖埏 │ ││ │ │高雄縣岡│ │ │帳戶:00四一0六│ ││ │ │山鎮中山│ │ │00000000 │ ││ │ │北路與大│ │ │ │ ││ │ │德一路口│ │ │ │ │├─┼───┼────┼───┼─────┼─────────┼─────┤│二│UK--│八十九年│邱李寶│台南市安平│贖金:拾貳萬捌仟元│ 同 右 ││十│一一九│八月八日○○ ○區○○○街│華僑銀行華中分行 │ ││九│八 │十七時許│ │八十九號 │戶名:蘇聖埏 │ ││ │ │;台南市│ │ │帳戶:0五七00二│ ││ │ │安平區永│ │ │00000000 │ ││ │ │華三街八│ │ │ │ ││ │ │十九號前│ │ │ │ │├─┼───┼────┼───┼─────┼─────────┼─────┤│三│YF--│八十九年│張財能│高雄市苓雅│贖金:參拾萬元 │ 同 右 ││十│一二六│八月八日│ │區正道里十│世華銀行中和分行 │ ││ │八 │十九時許│ │鄰福德一路│戶名:蘇聖埏 │ ││ │ │;高雄市│ │一八八號 │帳戶:四五五00一│ ││ │ │民族一路│ │ │ 一五五一七 │ ││ │ │九0一巷│ │ │ │ ││ │ │二十六弄│ │ │ │ ││ │ │二號前 │ │ │ │ │├─┼───┼────┼───┼─────┼─────────┼─────┤│三│N七--│八十九年│涂森田│台南市東區│贖金:拾萬元 │ 同 右 ││十│八九二│八月八日│ │中華東路一│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 ││一│七 │二十時許│ │段二0一號│戶名:蘇聖埏 │ ││ │ │;台南市│ │ │帳號:0二六五0一│ ││ │ │東區中華│ │ │ 00七五八三│ ││ │ │東路一段│ │ │ │ ││ │ │二0一號│ │ │ │ ││ │ │對面 │ │ │ │ │├─┼───┼────┼───┼─────┼─────────┼─────┤│三│ │八十九年│王登基│高雄縣永安│贖金:拾萬元 │ 同 右 ││十│ │八月八○○ ○鄉○○路四│華僑銀行華中分行 │ ││二│ │;高雄縣│ │十二號 │戶名:蘇聖埏 │ ││ │ │路竹鄉高│ │ │帳戶:0五七00二│ ││ │ │新醫院停│ │ │00000000 │ ││ │ │車場 │ │ │ │ │├─┼───┼────┼───┼─────┼─────────┼─────┤│三│VC--│八十九年│王勇棟│高雄縣路竹│贖金:拾肆萬元 │ 同 右 ││十│三七五│八月十日│ │鄉甲北村大│泛亞銀行營業部 │ ││三│六 │十二時許│ │智路八十六│戶名:蘇聖埏 │ ││ │ │;高雄縣│ │號 │帳戶:0三六00四│ ││ │ │岡山鎮後│ │ │ 二六三0八七│ ││ │ │紅里中山│ │ │ │ ││ │ │南路三四│ │ │ │ ││ │ │七號及時│ │ │ │ ││ │ │餐廳前 │ │ │ │ │├─┼───┼────┼───┼─────┼─────────┼─────┤│三│XA--│八十九年│劉宗興│高雄縣仁武│贖金:柒萬元 │ 同 右 ││十│二六六│八月十日│ │鄉仁慈村仁│華信銀行東板橋分行│ ││四│六 │十五時許│ │慈路一0九│戶名:蘇聖埏 │ ││ │ │;台南市│ │巷九號 │帳號:0三五00四│ ││ │ │健康路一│ │ │00000000 │ ││ │ │段一四七│ │ │ │ ││ │ │號前 │ │ │ │ │├─┼───┼────┼───┼─────┼─────────┼─────┤│三│C二--│八十九年│許金陽│台南縣麻豆│贖金:陸萬元 │ 同 右 ││十│三一二│八月十日│ │鎮大埕里平│華僑銀行華中分行 │ ││五│九 │十七時許│ │等路三十三│戶名:蘇聖埏 │ ││ │ │;台南市│ │巷三號之三│帳戶:0五七00二│ ││ │ │東豐路九│ │ │00000000 │ ││ │ │十九號前│ │ │ │ │├─┼───┼────┼───┼─────┼─────────┼─────┤│三│TK--│八十九年│何守宗│台南縣東山│贖金:拾伍萬元 │ 同 右 ││十│一八九│八月十三│(未報│鄉東正村十│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 ││六│五 │日十七時│案) │二鄰東勢路│行 │ ││ │ │許; │ │八號之一 │戶名:蘇聖埏 │ ││ │ │嘉義縣民│ │ │帳號:0一一一0一│ ││ │ │雄鄉東榮│ │ │00000000 │ ││ │ │村建國路│ │ │ │ ││ │ │一段九十│ │ │ │ ││ │ │五號旁 │ │ │ │ │├─┼───┼────┼───┼─────┼─────────┼─────┤│三│F七--│八十九年│余李淑│嘉義市民權│贖金:拾伍萬元 │ 同 右 ││十│九七八│八月十三│美 │路二十八號│寶島銀行延平分行 │ ││七│八 │日十九時│ │五樓之一 │戶名:林金樹 │ ││ │ │許;嘉義│ │ │ │ ││ │ │市○○路│ │ │ │ ││ │ │路竹居茶│ │ │ │ ││ │ │樓旁 │ │ │ │ │├─┼───┼────┼───┼─────┼─────────┼─────┤│三│TD--│八十九年│蘇榮錦│嘉義市國城│贖金:陸萬貳仟元 │ 同 右 ││十│七五二│八月十三│ │三街六十號│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 ││八│五 │日二十時│ │ │行 │ ││ │ │許; │ │ │戶名:蘇聖埏 │ ││ │ │嘉義市小│ │ │帳號:0一一一0一│ ││ │ │雅路 │ │ │00000000 │ │├─┼───┼────┼───┼─────┼─────────┼─────┤│三│VO--│八十九年│吳明郎│屏東市勝利│贖金:貳拾萬元 │ 同 右 ││十│五一六│八月十六│ │里四十三鄰│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 ││九│八 │日十五時│ │廣東路九五│行 │ ││ │ │許; │ │四巷十五弄│戶名:蘇聖埏 │ ││ │ │屏東市自│ │一號 │帳號:0一一一0一│ ││ │ │由路 │ │ │00000000 │ │├─┼───┼────┼───┼─────┼─────────┼─────┤│四│VN--│八十九年│鄭光輝│屏東縣萬丹│贖金:拾伍萬元 │ 同 右 ││十│二七八│八月十六│ │鄉萬後村五│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 ││ │九 │日十八時│ │十之四號 │行 │ ││ │ │許; │ │ │戶名:蘇聖埏 │ ││ │ │屏東市新│ │ │帳號:0一一一0一│ ││ │ │生里和生│ │ │00000000 │ ││ │ │路二段聯│ │ │ │ ││ │ │信商銀和│ │ │ │ ││ │ │生分行前│ │ │ │ │├─┼───┼────┼───┼─────┼─────────┼─────┤│四│DF--│八十九年│陳功良│台南市學甲│ 未 匯 │ 同 右 ││十│二00│八月十○○ ○鎮○○路二│ │ ││一│五 │日十三時│ │十四之三號│ │ ││ │ │許; │ │ │ │ ││ │ │高雄市左│ │ │ │ ││ │ │營區大中│ │ │ │ ││ │ │路上 │ │ │ │ │├─┼───┼────┼───┼─────┼─────────┼─────┤│四│YJ--│八十九年│陳俊男│高雄縣鳥松│ │ 同 右 ││十│0二六│八月十○○ ○鄉○○路二│華僑銀行華中分行 │ ││二│三 │日十六時│ │0四之一號│戶名:蘇聖埏 │ ││ │ │許; │ │ │帳戶:0五七00二│ ││ │ │高雄市左│ │ │00000000 │ ││ │ │營區博愛│ │ │ │ ││ │ │路與裕誠│ │ │ │ ││ │ │路口停車│ │ │ │ ││ │ │位 │ │ │ │ │├─┼───┼────┼───┼─────┼─────────┼─────┤│四│ZA--│八十九年│林玉梅│高雄縣大寮│贖金:拾貳萬元 │ 同 右 ││十│三三八│八月十○○ ○鄉○○○路│華信銀行東板橋分行│ ││三│0 │日十六時│ │二七四巷二│戶名:蘇聖埏 │ ││ │ │許; │ │十一號 │帳號:0三五00四│ ││ │ │高雄市左│ │ │00000000 │ ││ │ │營區明華│ │ │ │ ││ │ │路三一五│ │ │ │ ││ │ │號前 │ │ │ │ │├─┼───┼────┼───┼─────┼─────────┼─────┤│四│JD--│八十九年│陳中和│花蓮市國福│贖金:參萬元 │ 同 右 ││十│八一八│八月三十│ │里四鄰國福│中國商銀板橋分行 │ ││四│九 │日六時許│ │四十八之一│戶名:林金樹 │ ││ │ │;高雄市│ │號 │帳號:四一七五三二│ ││ │ │前金區自│ │ │0000000 │ ││ │ │立二路與│ │ │ │ ││ │ │明星路口│ │ │ │ │└─┴───┴────┴───┴─────┴─────────┴─────┘附表三:
┌──┬────┬──────────┬──────────┐│編號│姓 名 │開 戶 行 庫 │帳 號 │├──┼────┼──────────┼──────────┤│ │林正理 │郵 局 │00000000000000 │├──┼────┼──────────┼──────────┤│ │蔡慶璋 │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 │蔡慶璋 │萬泰商業銀行儲蓄部 │000000000000 │├──┼────┼──────────┼──────────┤│ │蔡慶璋 │寶島商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0 │├──┼────┼──────────┼──────────┤│ │蔡慶璋 │大眾商業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 │├──┼────┼──────────┼──────────┤│ │蔡慶璋 │匯通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 │├──┼────┼──────────┼──────────┤│ │蔡慶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板橋│0000000000000 ││ │ │分行 │ │├──┼────┼──────────┼──────────┤│ │蔡慶璋 │郵 局 │00000000000000 │├──┼────┼──────────┼──────────┤│ │蔡慶璋 │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 │├──┼────┼──────────┼──────────┤│ │蔡慶璋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松山│000000000000 ││ │ │分行 │ │├──┼────┼──────────┼──────────┤│ │蔡慶璋 │台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 │├──┼────┼──────────┼──────────┤│ │林金樹 │萬通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 │├──┼────┼──────────┼──────────┤│ │林金樹 │台新商業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 │├──┼────┼──────────┼──────────┤│ │林金樹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0000000000000 ││ │ │分行 │ │├──┼────┼──────────┼──────────┤│ │林金樹 │玉山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 │├──┼────┼──────────┼──────────┤│ │林金樹 │中興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林金樹 │慶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 │├──┼────┼──────────┼──────────┤│ │蘇聖珽 │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 │蘇聖珽 │華僑商業銀行華中分行│00000000000000 │├──┼────┼──────────┼──────────┤│ │蘇聖珽 │台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00000000000000 ││ │ │分行 │ │├──┼────┼──────────┼──────────┤│ │蘇聖珽 │上海商業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 │├──┼────┼──────────┼──────────┤│ │蘇聖珽 │慶豐商業銀行儲蓄部 │00000000000000 │├──┼────┼──────────┼──────────┤│ │蘇聖珽 │華信商業銀行東板橋分│00000000000000 ││ │ │行 │ │├──┼────┼──────────┼──────────┤│ │黃建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0000000000000 ││ │ │分行 │ │├──┼────┼──────────┼──────────┤│ │黃建毓 │玉山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 │├──┼────┼──────────┼──────────┤│ │林財慶 │台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00 │├──┼────┼──────────┼──────────┤│ │林財慶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建成│000000000000 ││ │ │分行 │ │├──┼────┼──────────┼──────────┤│ │謝春程 │富邦商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00 │├──┼────┼──────────┼──────────┤│ │鍾得成 │中國農民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 │├──┼────┼──────────┼──────────┤│ │李春美 │華僑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00 │├──┼────┼──────────┼──────────┤│ │王榮發 │台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 │├──┼────┼──────────┼──────────┤│ │邱金龍 │泛亞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 │├──┼────┼──────────┼──────────┤│ │許梅來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 │├──┼────┼──────────┼──────────┤│ │游清洲 │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 │├──┼────┼──────────┼──────────┤│ │蔡敬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0000000000000 ││ │ │分行 │ │├──┼────┼──────────┼──────────┤│ │施金豐 │合作金庫復旦支庫 │0000000000000 │└──┴────┴──────────┴──────────┘附表四: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七號併辦案件
┌──┬───┬──────────┬───┬──────┬─────────┬─────────┐│編 │車牌 │ 失竊時間 │被害人│住 址│贖 金 及 匯 款│ 犯罪手法 ││ │ │ │ │ │銀 行 帳 號 │ ││號 │號碼 │ 及地點 │姓名 │ │ │ │├──┼───┼──────────┼───┼──────┼─────────┼─────────┤│ │YX─│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賴天盛│高雄縣鳥松鄉│未匯 │車輛遭拆解,零件移││ │00二│日二十三時 │ │大昌路三九0│ │作另輛車使用 ││一 │五 │高雄市○○區○○路三│ │號 │ │ ││ │ │0九號前 │ │ │ │ ││ │ │ │ │ │ │ │└──┴───┴──────────┴───┴──────┴─────────┴─────────┘附表五: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五一號併辦案件
┌──┬───┬──────────┬───┬──────┬─────────┬─────────┐│編 │車牌 │ 失竊時間 │被害人│住 址│贖 金 及 匯 款│ 犯罪手法 ││ │ │ │ │ │銀 行 帳 號 │ ││號 │號碼 │ 及地點 │姓名 │ │ │ │├──┼───┼──────────┼───┼──────┼─────────┼─────────┤│ │BN─│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張右宗│台南市○○街│贖金:參拾萬元 │竊盗車輛後再以電話││ │五一五│二十三時許 │ │一七二號 │土地銀行台中分行 │恐嚇失主,如不匯款││一 │一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與文│ │ │戶名:歐結雄 │要將車子解體 ││ │ │平路口 │ │ │帳號:0二四00五│ ││ │ │ │ │ │六四四一一五 │ │├──┼───┼──────────┼───┼──────┼─────────┼─────────┤│ │YK─│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丁○○│高雄市左營區│ │同右 ││ │九一五│高雄市○○區○○路與│ │重上街二一0│未匯 │ ││二 │九 │重上街口 │ │號 │ │ ││ │ │ │ │ │ │ ││ │ │ │ │ │ │ │├──┼───┼──────────┼───┼──────┼─────────┼─────────┤│ │GF─│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十八│庚○○│高雄縣永安鄉│贖款:壹拾伍萬元 │同右 ││ │六五六│時許 │ │永工一路十三│合作金庫復旦分行 │ ││三 │八 │高雄縣○○鎮○○○路│ │號 │戶名:施金豐 │ ││ │ │路旁 │ │ │帳號:一二五四七六│ ││ │ │ │ │ │0000000 │ │├──┼───┼──────────┼───┼──────┼─────────┼─────────┤│ │YI─│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二十│馮豐坤│高雄市三民區│贖款:壹拾參萬元 │同右 ││ │八五九│時許 │ │九如一路四八│台北商銀西門分行 │ ││四 │九 │高雄市○○區○○○路│ │四號 │戶名:蔡慶璋 │ ││ │ │博愛國小圍牆旁 │ │ │帳號:00四二一六│ ││ │ │ │ │ │0000000 │ │├──┼───┼──────────┼───┼──────┼─────────┼─────────┤│ │Y8─│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二十│王銘鐸│高雄市苓雅區│贖款:貳拾伍萬元 │同右 ││ │一九四│二時許 │ │苓雅二路七十│世華銀行松山分行 │ ││五 │六 │高雄市○○區○○路與│ │巷十九號 │戶名:蔡慶璋 │ ││ │ │忠孝路口 │ │ │帳號:三七五0一一│ ││ │ │ │ │ │九0九一一 │ │├──┼───┼──────────┼───┼──────┼─────────┼─────────┤│ │YK─│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三時│郭福地│高雄市小港區│贖款:壹拾萬元 │同右 ││ │三八八│許 │ │高松路一七0│世華銀行松山分行 │ ││六 │九 │高雄市○○區○○路與│ │巷五號 │戶名:蔡慶璋 │ ││ │ │富民路口 │ │ │帳號:三七五0一一│ ││ │ │ │ │ │九0九一一 │ │├──┼───┼──────────┼───┼──────┼─────────┼─────────┤│ │YX─│八十九年七月九日二十│鎮寶公│高雄市苓雅區│贖款:肆拾萬元 │同右 ││ │三一三│二時許 │司 │苓雅一路三六│台新銀行儲蓄部 │ ││七 │九 │高雄市○○路及苓雅路│謝肇華│0號 │戶名:周清連 │ ││ │ │口 │ │ │帳號:00二一0一│ ││ │ │ │ │ │00000000 │ │├──┼───┼──────────┼───┼──────┼─────────┼─────────┤│ │DK─│八十九年七月九日二十│涂中立│台北市信義區│贖款:壹拾伍萬元 │同右 ││ │六五一│三時許 │ │基隆路一段三│台北商銀西門分行 │ ││八 │八 │高雄市○○區○○路與│ │六八巷五號 │戶名:蔡慶璋 │ ││ │ │忠孝路口 │ │ │帳號:0四0二一六│ ││ │ │ │ │ │0000000 │ │├──┼───┼──────────┼───┼──────┼─────────┼─────────┤│ │YG─│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十五│林兩信│高雄市左營區│未匯 │同右 ││ │六0八│時許 │ │文康路一六三│ │ ││九 │三 │高雄市○○區○○路一│ │巷十三弄二十│ │ ││ │ │六三巷十三弄底 │ │五號 │ │ ││ │ │ │ │ │ │ │├──┼───┼──────────┼───┼──────┼─────────┼─────────┤│ │WQ─│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十五│林明宏│高雄市苓雅區│贖款:壹拾萬元 │同右 ││ │一三七│時許 │ │武嶺街六十一│台新銀行儲蓄部 │ ││十 │八 │高雄市○○區○○路與│ │巷二十九號 │戶名:周清連 │ ││ │ │篤敬路口 │ │ │帳號:00二一0一│ ││ │ │ │ │ │00000000 │ │├──┼───┼──────────┼───┼──────┼─────────┼─────────┤│ │VL─│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十五│江泰興│高雄縣鳳山市│贖款:玖萬元 │同右 ││ │九三四│時許 │ │澄清路九十七│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 ││十一│五 │高雄縣鳳山市○○路九│ │號 │戶名:蔡敬生 │ ││ │ │十七號前 │ │ │帳號:一九六五三五│ ││ │ │ │ │ │0000000 │ │├──┼───┼──────────┼───┼──────┼─────────┼─────────┤│ │VI─│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十│吳國能│高雄市苓雅區│贖款:壹拾伍萬元 │同右 ││ │一一一│三時許 │ │福安路四十五│萬泰銀行儲蓄部 │ ││十二│五 │高雄市○○區○○○路│ │號 │戶名:蔡慶璋 │ ││ │ │與維仁路口 │ │ │帳號:0000二五│ ││ │ │ │ │ │00000000 │ │├──┼───┼──────────┼───┼──────┼─────────┼─────────┤│ │YJ─│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二│蔡宗吾│高雄市三民區│贖款:捌萬元 │同右 ││ │一五九│十一時許 │ │壽昌路二一七│中國信託銀行 │ ││十三│五 │高雄市○○區○○○路│ │號三樓 │戶名:蔡敬生 │ ││ │ │十四號前 │ │ │帳號:一九六五三五│ ││ │ │ │ │ │0000000 │ │├──┼───┼──────────┼───┼──────┼─────────┼─────────┤│ │VP─│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二│陳憲用│高雄縣大寮鄉│贖款:壹拾貳萬元 │同右 ││ │八五八│十二時許 │ │江山路四十五│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 ││十四│八 │高雄市○○區○○○路│ │之五十二號 │戶名:蔡慶璋 │ ││ │ │五十五號前 │ │ │帳號:0二六五0一│ ││ │ │ │ │ │00五00三 │ │├──┼───┼──────────┼───┼──────┼─────────┼─────────┤│ │YE─│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十│華雲公│高雄市三民區│贖款:壹拾捌萬元 │同右 ││ │六七六│二時許 │司 │民業路四十七│寶島銀行雙和分行 │ ││十五│二 │高雄市○○區○○○路│林一驥│巷三號 │戶名:蔡慶璋 │ ││ │ │與覺民路口 │ │ │帳號:0二四一00│ ││ │ │ │ │ │000000000│ │├──┼───┼──────────┼───┼──────┼─────────┼─────────┤│ │VL─│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二│吳安祥│高雄縣橋頭鄉│未匯 │同右 ││ │七五八│十時許 │ │白樹路一五四│ │ ││十六│九 │高雄市○○路路旁 │ │巷十六號 │ │ ││ │ │ │ │ │ │ ││ │ │ │ │ │ │ │├──┼───┼──────────┼───┼──────┼─────────┼─────────┤│ │UM─│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二│光螢公│台南市安南區│贖款:貳拾萬元 │同右 ││ │一五九│十時許 │司 │安富街二五一│台新銀行儲蓄部 │ ││十七│五 │高雄市左營區龍華市場│馮松澤│巷十四弄二十│戶名:周清連 │ ││ │ │停車場旁 │ │號 │帳號:00二一0一│ ││ │ │ │ │ │00000000 │ │├──┼───┼──────────┼───┼──────┼─────────┼─────────┤│ │XF─│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二│侯昭源│高雄縣大寮鄉│贖款:壹拾萬元 │同右 ││ │九00│時許 │ │溪州二路一八│台新銀行台中分行 │ ││十八│0 │高雄市○○區○○○路│ │六號 │戶名:吳基玉 │ ││ │ │九二九號前 │ │ │帳號:0二七一0一│ ││ │ │ │ │ │00000000 │ │├──┼───┼──────────┼───┼──────┼─────────┼─────────┤│ │YJ─│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十│銚鏡廣│高雄市前鎮區│贖款:壹拾捌萬元 │同右 ││ │六九二│八時許 │告 │武慶一路三一│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 ││十九│八 │高雄市○○○路金銀島│張世勇│六號 │戶名:蔡敬生 │ ││ │ │購物中心前 │ │ │帳號:一九六五三五│ ││ │ │ │ │ │0000000 │ │├──┼───┼──────────┼───┼──────┼─────────┼─────────┤│ │E三─│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二│劉光鑑│高雄市三民區│贖款:伍萬元 │同右 ││ │0七二│十時許 │ │孝順街五0五│安泰銀行忠孝分行 │ ││二十│六 │高雄市○○區○○路與│ │巷二十四弄十│戶名:蔡慶璋 │ ││ │ │篤敬路口 │ │號 │帳號: │ ││ │ │ │ │ │ │ │├──┼───┼──────────┼───┼──────┼─────────┼─────────┤│ │VI─│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二│張安慶│高雄縣岡山鎮│贖款:貳拾萬元 │同右 ││ │0七八│時許 │ │民族路九十一│萬泰銀行儲蓄部 │ ││二一│八 │高雄市○○路火車站前│ │號 │戶名:蔡慶璋 │ ││ │ │ │ │ │帳號:0000二五│ ││ │ │ │ │ │00000000 │ │├──┼───┼──────────┼───┼──────┼─────────┼─────────┤│ │YG─│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五│陳欽安│高雄市苓雅區│贖款:壹拾伍萬元 │同右 ││ │二二二│時許 │ │仁愛三街三0│萬泰銀行儲蓄部 │ ││二二│五 │高雄市○○區○○○路│ │八之十一號十│戶名:蔡慶璋 │ ││ │ │二0九號前 │ │二樓之一 │帳號:0000二五│ ││ │ │ │ │ │00000000 │ │├──┼───┼──────────┼───┼──────┼─────────┼─────────┤│ │F五─│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七│許素貞│鳳山市○○路│贖款:柒萬元 │同右 ││ │二六九│時許 │ │二七0巷十三│世華銀行松山分行 │ ││二三│九 │高雄市○○○路 │ │號三樓 │戶名:蔡慶璋 │ ││ │ │ │ │ │帳號:三七五0一一│ ││ │ │ │ │ │九九0一一 │ │├──┼───┼──────────┼───┼──────┼─────────┼─────────┤│ │ZB─│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五│趙嘉煌│高雄市三民區│未匯 │同右 ││ │二一一│時許 │ │義發路三十八│ │ ││二四│一 │高雄市○○路與明吉路│ │號 │ │ ││ │ │口 │ │ │ │ ││ │ │ │ │ │ │ │├──┼───┼──────────┼───┼──────┼─────────┼─────────┤│ │TP─│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進越公│台南市○○路│贖款:壹拾萬元 │同右 ││ │九六二│四時許 │司 │一段四八九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 ││二五│九 │高雄縣路竹鄉 │黃貴敏│ │戶名:蔡慶璋 │ ││ │ │ │ │ │帳號:一0九二00│ ││ │ │ │ │ │二八八一二四 │ │├──┼───┼──────────┼───┼──────┼─────────┼─────────┤│ │L二─│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劉悅選│高雄縣永安鄉│贖款:捌萬元 │同右 ││ │五0九│六時許 │ │維新路光明三│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 ││二六│八 │高雄縣○○鎮○○路路│ │巷四十四號 │戶名:蔡慶璋 │ ││ │ │旁 │ │ │帳號:0二六五0一│ ││ │ │ │ │ │00五00三 │ │├──┼───┼──────────┼───┼──────┼─────────┼─────────┤│ │BZ─│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二│吳相賢│台南市○○路│未匯款 │同右 ││ │六0八│十時許 │ │一六五號 │ │ ││二七│六 │台南市○○路○段八一│ │ │ │ ││ │ │九號前 │ │ │ │ ││ │ │ │ │ │ │ │├──┼───┼──────────┼───┼──────┼─────────┼─────────┤│ │UN─│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二│黃森榮│台南市安南區│贖款:壹拾伍萬元 │同右 ││ │七二二│十時許 │ │公學路七段三│台北商銀台南分行 │ ││二八│二 │台南市○○○街與慶平│ │十四號 │戶名:蔡慶璋 │ ││ │ │路口 │ │ │帳號:0七一000│ ││ │ │ │ │ │00000000 │ │├──┼───┼──────────┼───┼──────┼─────────┼─────────┤│ │VJ─│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十│蔡蓉 │高雄縣岡山鎮│贖款:貳拾壹萬元 │同右 ││ │二三六│三時許 │ │公園西路十六│中國商銀新興分行 │ ││二九│七 │高雄縣岡山鎮省道旁天│ │號九樓 │戶名:蔡敬生 │ ││ │ │第大樓前 │ │ │帳號:一九六五三五│ ││ │ │ │ │ │0000000 │ │├──┼───┼──────────┼───┼──────┼─────────┼─────────┤│ │YG─│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十│耿明圻│高雄縣鳥松鄉│贖款:壹拾捌萬元 │同右 ││ │0五八│一時三十分許 │ │和盛路十巷十│上海銀行龍山分行 │ ││三十│八 │高雄縣鳳山市○○路一│ │一號 │戶名:蔡慶璋 │ ││ │ │段五二0號前 │ │ │帳號:二一二0三0│ ││ │ │ │ │ │00000000 │ │├──┼───┼──────────┼───┼──────┼─────────┼─────────┤│ │YJ─│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台東實│高雄市鹽埕區│贖款:伍萬元 │同右 ││三一│六一一│十七時許 │業 │堀江街十一號│帳號:八二七000│ ││ │八 │高雄市○○區○○路與│丙○○│ │000000000│ ││ │ │東門路口停車場 │ │ │四三五一 │ ││ │ │ │ │ │000000000│ ││ │ │ │ │ │一0六三三 │ │├──┼───┼──────────┼───┼──────┼─────────┼─────────┤│ │UO─│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崔嘉斌│台南市北區公│未匯 │同右 ││ │三七五│十八時許 │ │園南路三七0│ │ ││三二│九 │台南市○○○路七十八│ │巷十八號十四│ │ ││ │ │號前 │ │樓之三 │ │ ││ │ │ │ │ │ │ │└──┴───┴──────────┴───┴──────┴─────────┴─────────┘附表六: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三號併辦案件
┌──┬───┬──────────┬───┬──────┬─────────┬─────────┐│編 │車牌 │ 失竊時間 │被害人│住 址│贖 金 及 匯 款│ 犯罪手法 ││ │ │ │ │ │銀 行 帳 號 │ ││號 │號碼 │ 及地點 │姓名 │ │ │ │├──┼───┼──────────┼───┼──────┼─────────┼─────────┤│ │YV─│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黃貴美│高雄縣旗山鎮│贖金:壹拾伍萬元 │竊盗車輛後再以電話││ │六二0│高雄市○○區○○○路│ │大德里中華路│安泰銀行忠孝分行 │恐嚇失主,如不匯款││一 │七 │三十七號前 │ │五九二號 │戶名:蔡慶璋 │要將車子解體 ││ │ │ │ │ │帳號:忘記 │ ││ │ │ │ │ │ │ │├──┼───┼──────────┼───┼──────┼─────────┼─────────┤│ │YR─│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曾達宏│高雄縣美濃鎮│贖金:壹拾伍萬元 │同右 ││ │二二二│高雄市○○區○○路光│ │吉東里吉頂十│匯款銀行、戶名、帳│ ││二 │七 │武國小前 │ │二號 │號已忘記 │ ││ │ │ │ │ │ │ ││ │ │ │ │ │ │ │├──┼───┼──────────┼───┼──────┼─────────┼─────────┤│ │WJ─│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鄭春金│屏東縣高樹鄉│贖款:壹拾捌萬元 │同右 ││ │二三八│高雄市○○區○○路三│所有人│新豐村泰和路│匯款銀行、戶名、帳│ ││三 │九 │十二號前 │吳進雄│九十五號之一│號已忘記 │ ││ │ │ │ │ │ │ ││ │ │ │ │ │ │ │├──┼───┼──────────┼───┼──────┼─────────┼─────────┤│ │YF─│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陳素註│高雄市三民區│未付款即尋獲 │未接到恐嚇電話 ││ │二七九│高雄市○○區○○路二│ │凱旋一路二一│ │ ││四 │九 │七四號前 │ │九巷二弄一號│ │ ││ │ │ │ │ │ │ ││ │ │ │ │ │ │ │├──┼───┼──────────┼───┼──────┼─────────┼─────────┤│ │VU─│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 │邱仁雄│高雄市三民區│未付款即尋獲 │竊盗車輛後再以電話││ │九九四│高雄市○○區○○○路│ │建國一路四0│ │恐嚇失主,如不匯款││五 │一 │四0一號前 │ │一號 │ │要將車子解體 ││ │ │ │ │ │ │ ││ │ │ │ │ │ │ │├──┼───┼──────────┼───┼──────┼─────────┼─────────┤│ │YD─│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謝耀東│高雄市新興區│未付款即尋獲 │同右 ││ │九七七│高雄市○○區○○路紅│ │八德一路五十│ │ ││六 │九 │樹根餐廳旁 │ │二號 │ │ ││ │ │ │ │ │ │ ││ │ │ │ │ │ │ │├──┼───┼──────────┼───┼──────┼─────────┼─────────┤│ │VL─│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二│謝坤芳│高雄縣大樹鄉│贖款:肆萬元 │同右 ││ │九七五│十二時許 │ │九曲村九曲路│中國信託銀行 │ ││七 │九 │高雄市○○路與明仁路│ │北極巷五弄二│戶名:忘記 │ ││ │ │口 │ │號 │帳號:一九六五三五│ ││ │ │ │ │ │0000000 │ │└──┴───┴──────────┴───┴──────┴─────────┴─────────┘附表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三○號併辦案件
┌──┬───┬──────────┬───┬──────┬─────────┬─────────┐│編 │車牌 │ 失竊時間 │被害人│住 址│贖 金 及 匯 款│ 犯罪手法 ││ │ │ │ │ │銀 行 帳 號 │ ││號 │號碼 │ 及地點 │姓名 │ │ │ │├──┼───┼──────────┼───┼──────┼─────────┼─────────┤│ │E二─│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六時│王巧珍│高雄市苓雅區│贖款:捌萬元 │竊盗車輛後再以電話││ │二八二│三十分許 │ │中華四路十九│中國信託板新分行 │恐嚇失主,如不匯款││一 │二 │高雄市○鎮區○○○路│ │巷十一號六樓│戶名:林金樹 │要將車子解體 ││ │ │與新光路口 │ │之一 │帳號:四一七五三二│ ││ │ │ │ │ │0000000 │ │├──┼───┼──────────┼───┼──────┼─────────┼─────────┤│ │F七─│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七│阮嫈婷│高雄市小港區│贖款:壹拾伍萬元 │同右 ││ │六九八│時十分許 │ │漢民路二0四│中國信託三重分行 │ ││二 │八 │高雄市○○區○○路二│ │號 │戶名:黃建毓 │ ││ │ │0四號 │ │ │帳號:0六0五三七│ ││ │ │ │ │ │九一五三0七 │ │├──┼───┼──────────┼───┼──────┼─────────┼─────────┤│ │S七─│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十│陳長喜│高雄市○○街│贖款:參萬元 │同右 ││ │七六三│八時三十分許 │ │二九八巷一九│中國信託三重分行 │ ││三 │五 │高雄市○鎮區○○路正│ │號 │戶名:黃建毓 │ ││ │ │勤路口 │ │ │帳號:0六0五三七│ ││ │ │ │ │ │九一五三0七 │ │├──┼───┼──────────┼───┼──────┼─────────┼─────────┤│ │ZE─│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十│啟發皮│高雄市建國二│贖款:壹拾伍萬元 │同右 ││ │五八二│三時許 │件公司│路二一八號 │華信銀行東板橋分行│ ││四 │九 │高雄市○○路○○路口│林順發│ │戶名:蘇聖珽 │ ││ │ │ │ │ │帳號:0三五00四│ ││ │ │ │ │ │000七四三 │ │├──┼───┼──────────┼───┼──────┼─────────┼─────────┤│ │KY─│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十│黃明進│高雄市○○路│贖款:壹拾肆萬元 │同右 ││ │九八九│九時許 │ │八二之十號四│寶島銀行雙和分行 │ ││五 │七 │高雄市○○○路一0二│ │樓 │戶名:蔡慶璋 │ ││ │ │八號前 │ │ │帳號:0二四一00│ ││ │ │ │ │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