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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上更(一)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b○○上 訴 人即 被 告 a○○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律師被 告 甲未○

另案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2 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94年1 月26日、94年

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251 號、第11720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a○○、癸○○、甲未○部分均撤銷。

a○○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参年。扣案之T 型扳手参支、L型扳手貳支、手電筒壹支、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均沒收。

癸○○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T 型扳手参支、L 型扳手貳支、手電筒壹支、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均沒收。

甲未○共同以犯竊盜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T 型扳手参支、L 型扳手貳支、手電筒壹支、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b○○、癸○○、甲未○分別與a○○為堂兄弟、國中同學關係、裝潢工作同事關係。緣b○○、a○○、癸○○、甲未○4 人,於民國91年下半年間某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 巷○○號4 樓a○○住處,因見電視播報擄車勒贖之新聞及購物頻道為販賣大鎖而播放偷車之過程,而認竊車非屬難事,聊天中乃商議欲竊車後向車主恐嚇勒贖,惟遭b○○當場表示其僅願意竊車解體銷贓,不願意參與擄車勒贖,致上開提議未有結果。後a○○、癸○○、甲未○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a○○前往不特定地點,持手電筒以供夜間照明之用,並以a○○所有客觀上足以威脅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T 型扳手或L 型扳手作為行竊之工具,實行行竊行為,甲未○負責向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購買行動電話門號易付卡及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關帳號提款卡(販售人頭帳戶之人均未經起訴),供a○○恐嚇勒索失竊自用小客車之車主或使用人,及接受匯款之用,癸○○則負責於贖車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前往提領恐嚇所得之款項;而自91年11月中旬起至92年4 月19日止,由a○○獨自前往,或由甲未○與b○○2 人搭載a○○(指附表三編號19、20、21、24、25部分,b○○參與部分詳如後述)至行竊地點附近,a○○下車後,以上開T 型扳手或L 型扳手,撬開如附表三、四所示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門門鎖,或併同破壞電源鎖、防盜器後(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竊取M○○等人所有或使用中之自用小客車(被害人、行竊時間、地點、遭竊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號碼、匯款日期、匯入帳號、匯款金額,車內另遭竊之財物或車體破壞情形,均如附表三、四所示);a○○竊車得手後,即將車輛開往安全地點隱匿,並以甲未○提供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之行動電話門號,分別植入如附表二編號7 、a○○所有如附表二編號8 至13之行動電話機具內,以電話通知上開自用小客車車主或使用人,恫嚇稱:「如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將自用小客車解體」等語,而以此加害財產安全之事恐嚇上開自用小客車車主或使用人,致其等心生畏懼,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癸○○於贖車款項匯入後,即前往提領,再將之交予a○○,總計獲勒贖金額新臺幣(下同)338 萬3,000 元(即附表三部分91萬7,000元、附表四部分246 萬6,000 元,而其中附表三編號3 、25,附表四編號1 、3 、10、20、27、32、35、36、45、77、

78 、84 、85部分,則因失竊自用小客車車主或使用人未匯款,而未有所得),a○○則將其中2 成交付甲未○,甲未○再按件交付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酬勞予癸○○,而所餘8 成,則由a○○獨得,或由a○○與其後亦參與行竊之b○○平分(即附表三編號11至25部分,詳如後述),而a○○、癸○○、甲未○恃此為業,並供為生活之資,a○○鴻並有竊盜犯罪之習慣。

二、因b○○拒絕參與竊車勒贖,a○○、癸○○、甲未○乃有於上開91年12月11日前先行竊車勒贖之行為(即如附表四編號1 至24部分);其後a○○再邀b○○共同行竊自用小客車,惟並未告知係為供勒贖之用,b○○乃與a○○、癸○○、甲未○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由b○○於附表3 編號1 至10所示之時間,駕車搭載a○○至附表3 編號1 至10所示之行竊地點附近,a○○下車後,b○○即先行離開,再由a○○以上開方法竊取自用小客車,後a○○再將向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自用小客車車主或使用人勒贖所得之金額計39萬8,000 元(已含涵蓋在上開338萬3,000 元內),依上開比例分4 成予認係因竊取自用小客車解體所得之b○○;迨至92年農曆春節期間,a○○始在高雄縣旗山鎮某處,將其與癸○○、甲未○實際上係從事竊車勒贖之細節告知b○○,b○○因其父、胞姐開刀住院需錢花用,遂自該時起,承上開常業竊盜之犯意,與a○○、癸○○、甲未○共同基於常業竊盜、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上開分工方式,由b○○1 人或與甲未○2 人(指附表三編19、20、21、24、25部分),於附表三編號11至25所示之時間,駕車搭載a○○至於附表三編號11至25所示之地點附近,a○○下車後,b○○即先行離去,再由a○○以上開方法竊取自用小客車或併同車內之財物後,a○○再以上開方法恐嚇該失竊自用小客車之車主或使用人,此部分計得款51萬9,000 元(已含涵蓋在上開338 萬3,000 元內),b○○則分得勒贖款中4 成,而恃此為業,並供為生活之資。

三、嗣於92年4 月22日上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b○○、a○○上開中崙二路

574 巷19號2 樓、4 樓住處搜索,扣得a○○所有供竊車所用之T 型扳手3 支、L 型扳手2 支、照明工具手電筒1 支,及恐嚇取財用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只(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後a○○、b○○2 人得知其等犯罪已被發覺,即與甲未○於同年5 月22日下午5 時30分許前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警局投案說明,a○○並供出癸○○,癸○○乃於同年5 月26日前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接受調查。

四、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㈠本件被告甲未○原審之選任辯護人固於94年9 月19日以被告

甲未○名義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經被告甲未○簽名,有該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上訴卷㈠第279 至281 頁);且被告甲未○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表示並無提起上訴之意,亦拒絕在上開上訴狀中補簽名(見本院上更㈠卷㈡第9 頁);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該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並非獨立上訴。是本件應認被告甲未○原審辯護人為被告甲未○之利益,以被告甲未○名義提起之上訴,與被告甲未○之明示意思相反,復無法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核先說明。

㈡上訴人即被告b○○、a○○(以下簡稱被告b○○、a○

○)、被告癸○○、甲未○及檢察官均同意如附表三、四所示被害人M○○等人於警詢陳述得為證據(見本院上更㈠卷㈠第189 頁);且被害人M○○等人於警詢陳述,係就其等被害情形為陳述,員警自無違反其等意志而為詢問之必要,應認該等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又M○○等人上開警詢陳述,係於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前製作完成,並經原審、本院上訴審依法調查,復予被告b○○、a○○、癸○○、甲未○有辯明之機會。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規定,本件被害人M○○等人於警詢之陳述,均具證據能力。

㈢被告b○○、a○○、癸○○、甲未○於本院均捨棄以證人

身分詰問共同被告a○○、癸○○、甲未○、b○○,並均同意被告a○○、癸○○、甲未○、b○○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見本院上更㈠卷㈠第193 頁);且被告a○○、癸○○、甲未○業於原審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對被告b○○、a○○、癸○○、甲未○對質、詰問權利行使並未剝奪;又被告b○○、a○○、癸○○、甲未○警詢、偵訊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並經原審、本院上訴審依法調查,予被告b○○、a○○、癸○○、甲未○辯明之機會。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被告a○○、癸○○、甲未○、b○○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所為之陳述,對於共同被告b○○、a○○、癸○○、甲未○均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有:

⒈被告b○○(見原審卷㈡第123 頁,本院上訴卷㈡第20至20

-2頁,本院上更㈠卷㈠第188 、189 頁,本院上更㈠卷㈡第72至74頁)、a○○(見92偵11251 號卷第3 頁,原審卷㈠第223 至225 頁,本院上訴卷㈡第20至20-2頁,本院上更㈠卷㈠第188 、189 頁,本院上更㈠卷㈡第72至74頁)、癸○○(見警卷㈢第56、57頁,原審卷㈠第275 至277 頁,本院上訴卷㈡第20至20-2頁,本院上更㈠卷㈠第188 、189 頁,本院上更㈠卷㈡第72至74頁)、甲未○(見警卷㈢第41至43頁,原審卷㈡第12頁,本院上訴卷㈡第20至20-2頁,本院上更㈠卷㈠第188 、189 頁,本院上更㈠卷㈡第72至74頁)或於警詢、偵訊、原審、本院上訴審、本院調查、審理中自白不諱。

⒉經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M○○等人於警詢指述綦詳(見警卷㈢)。

⒊復有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公司)00000000

00通聯紀錄1 份、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36 紙 、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92年6 月25日北銀北高字第9260126600號函所附鍾佐勳帳戶之對帳單1 份、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70紙、被害人甲戊○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J○○提出之匯款單1紙 、被害人甲寅○提出之台北銀行無摺存入收款存根1 紙、被害人q○○提出之中區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代收入傳票)1紙、被害人n○○提出之匯款單1 紙、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92年6 月20日北銀北高字第9260112600號函所附張文平帳戶之對帳單1 份、被害人甲卯○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送金簿1 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1 份、被害人卯○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甲癸○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 紙、被害人陳明賢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款單1 紙、被害人s○○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1 紙、被害人F○○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壬○○提出之匯款單1 紙、被害人x○○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 紙、彰化銀行岡山分行鄭文政存摺存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1 份、被害人甲巳○提出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被害人M○○、辛○○、g○○、V○○分別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共4 紙、被害人申○○、甲辛○、丙○○、甲宇○、w○○○、甲丑○、甲○○分別提出之華南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共7 紙、被害人P○○提出之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 紙、被害人f○○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匯款書1 紙、被害人W○○提出之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1 紙、被害人j○○提出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代書入傳票)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G○○提出之高雄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1 紙、臺灣大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泛亞電信公司00000000 00 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t○○提出之富邦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1 紙、鳳山中山東路郵局黃建智帳戶資金明細表1 份、被害人戌○○、p○○、A○○、乙○○、U○○、甲丁○、韓汕去、亥○○、d○○、丁○○、甲庚○、黃○○、v○○、宇○○、D○○、戊○○、u○○、甲地○、o○○、甲亥○、林天○○、午○○、E○○、z○○、X○○、甲午○○、Z○○、O○○、寅○○、甲丙○、T○○、吳子銓、辰○○、己○○、甲酉○、庚○○、C○○分別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共37紙、被害人r○○提出之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2 紙、被害人N○○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華南銀行鳳山分行葉賜鎮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1 紙、被害人酉○○提出之匯款單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地○○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1 紙、復華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廖本輝帳戶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份、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子○○提出之高新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未登摺交易資料查詢單1 紙、被害人K○○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 紙、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Q○○提出之復華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收入憑條

1 紙、被害人甲宙○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被害人k○○提出之高雄前鎮郵局帳號明細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許金讚、i○○、S○○、巳○○○、東全能、h○○、c○○○分別提出之郵政匯款執據共7 紙、被害人甲辰00000000000行動電話呼叫器線上查詢作業1 紙、被害人甲辰○提出之匯款單1 紙、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刑案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身分證字號相同者(6M-9880 號車籍資料)1 紙、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通聯紀錄1 份、被害人甲辰○失竊之序號:

000000000000000MOTOROLA 行動電話照片1 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被害人e○○手提電腦照片2幀、高雄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本院電詢被害人e○○失竊車輛是否尋回之95年7 月27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紀表1 紙在卷可稽(見警卷㈠,警卷㈢,原審卷㈠第92至104、132 至134 、136 頁,本院上更㈠卷㈠第204 頁)。

⒋被告a○○所有供竊盜所用之T 型扳手3 支、L 型扳手2 支

、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1 支、用以撥打恐嚇電話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扣案可佐。

⒌足認被告b○○、a○○、癸○○、甲未○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b○○固於警詢、偵訊分別陳稱:「(員警問:你等人

竊車勒贖犯案自何時開始?)自91年11月中開始犯案」(見見警卷㈢第23頁)、「(檢察官問:91年11月起是否與a○○、甲未○、癸○○共組偷車勒贖集團?)是的」(見92偵11251 號卷第3 頁背面)等語,被告a○○亦於警詢、偵訊分別陳稱:「(員警問:你等人竊車勒贖犯案自何時開始?)自91年11月中開始犯案」(見警卷㈢第2 頁)、「(檢察官問:是否從91年11月起與b○○、甲未○、癸○○共組偷車勒贖集團?)對」(見92偵11251 號卷第3 頁)等語,被告甲未○於警詢、偵訊分別陳稱:「(員警問:你等人竊車勒贖犯案自何時開始?)自91年11月中開始犯案」(見警卷㈢第41頁背面)、「(檢察官問:是否從91年11月起與a○○、b○○、癸○○共組偷車勒贖集團?)是」(見92偵11

251 號卷第4 頁)等語,及被告癸○○於警詢陳稱:「(員警問:你們從何時開始犯案?)自91年11月中開始犯案」等語(見警卷㈢第57頁)。似可證明被告b○○係自91年11月中即參與被告a○○、癸○○、甲未○之如附表三、四所示

107 件竊車勒贖犯行。惟查:⒈依被告b○○、a○○於警詢均陳稱竊車勒贖之次數為4 、

50件(見警卷㈢第3 、24頁背面),與被告a○○、癸○○、甲未○其後自承仍有其他犯行,而經本院認被告a○○、癸○○、甲未○共犯之如附表三、四竊車勒贖次數達107 次已有不同,業如前述;且被告癸○○僅為負責提領勒贖所得款項之人,並未現場參與行竊行為,被告甲未○則於91年4月18日、19日、22日始有因載同被告a○○前往竊盜現場附近,而有現場參與行竊行為,則僅憑被告b○○、a○○、癸○○、甲未○於警詢或偵訊籠統之「自91年11月中開始犯案」等語,據以認定被告b○○確實參與犯罪之時間、次數,本即失之空泛。

⒉本件被告a○○、癸○○、甲未○竊車勒贖之次數高達107

件,要其等詳細記憶每件案件發生之時間、地點、被告b○○是否參與,以人類對數字記憶有其極限性,及案件類似而易生混亂之常情,本屬強人所難能;而人類對特殊事件、地點(例如特殊地名、景點)之記憶,則較不容易遺忘,亦較無錯誤之情形發生,則屬事理之常,則被告a○○坦言其無法記憶本件107 次竊盜犯行,何者為其一人前往,何者為與被告b○○同往,或何者為與被告b○○、甲未○同往所為(見本院上訴卷㈡第20-2頁),自屬合理可信;惟其就被告b○○第一次參與行竊之時間,則於原審證稱:「(法官問:b○○何時開始與你一起去偷?)第一件是11月去紅毛港附近偷,因為伊去釣魚,看見有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3頁),依此對照附表三、四之竊盜事實,僅有附表三編號1(時間為91年12月11日)、附表四編號25(時間為91年12月13日)之竊盜地點為高雄市○○區○○○路、海汕五路,即俗稱之「紅毛港」,而被告b○○則自承係「自91年12月11日始第一次參與在紅毛港行竊」等語(見見原審卷㈡第90、91頁),自非虛妄。則被告a○○上開所證被告b○○第一次參與行竊之時間為「11月」,自應係91年「12月」之誤訛。

⒊被告b○○自91年12月11日起參與之竊盜犯行即為附表三所

示部分,業如前述,其中附表三編號4 、5 、11、1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53、81、88),分別與附表四編號46、49、71、7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54、82、89)為同一天、地點亦相近,被告b○○於警詢亦陳稱:「一晚出去偷1 台或2 台不一定,最多偷得2 台」等語(見警卷㈢第23頁背面),及被告a○○於警詢、原審分別陳(證)稱:「一晚出去最多偷得2 台」(見警卷㈢第2 頁背面)、「起訴書編號

50、54、82、89竊盜案b○○都有去,編號96、97、98、99(即附表四編號78、79、80、81)竊盜案b○○大概都有去」(見原審卷㈡第97、106 頁)等語,似可認被告b○○亦有參與附表四編號46、49、71、76、78、79、80、81之竊盜犯行。惟被告a○○所稱「大概都有去」之確定推測之語,本即不足供為認定被告有參與附表四編號78、79、80、81竊車勒贖犯行之依據;且被告a○○就其一天可以偷2 台小客車之行為模式,於原審證稱:「伊把偷到的第一台車開到第二台附近,偷了第二台後,把車子放在安全的地方,坐計程車回家」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06 頁),亦屬合理可信,復與被告b○○辯稱:「伊只是載a○○到偷車地點附近,他下車後,伊就開車回家,所以他去偷第二台車伊不知道」等語無違(見原審卷㈡第104 、105 頁);又被告b○○是否確實有參與附表四編號46、49、71、76、78、79、80、81之竊盜犯行,被告a○○經原審詳細訊問後證稱:「起訴書附表附表編號50、54、82、89(即附表四編號46、49、71、76)因與起訴書附表編號49、53、81、88(即附表三編號4 、

5 、11、13)是為同一天,伊才會說b○○有去,但是伊自己去偷的,錢也沒有分給b○○;起訴書附表編號96、97、

98、99(即附表四編號78、79、80、81),編號96部分伊不確定b○○有沒有去,編號97、98、99部分,b○○沒有去」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05 至107 頁),並經被告b○○陳稱:「伊每次帶a○○去,都只有拿到1 台贓款」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06 頁)。則尚難執被告a○○上開一天偷2 台車等陳述,及被告b○○事後得知被告a○○曾有一天偷2 台自用小車客之事實,而於警詢陳稱「一晚出去偷

1 台或2 台不一定,最多偷得2 台」等語,即認被告b○○有參與附表四編號46、49、71、76、78、79、80、81之竊盜犯行。

⒋本件被告b○○係自91年12月11日起參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竊

盜犯行,業如前述;而就被告b○○知悉並參與勒贖失竊車車主或使用人之情事,被告a○○、癸○○、甲未○於警詢、偵訊均未明確陳述被告b○○參與恐嚇取財之時間;惟依被告a○○於原審證稱:「(法官問:從哪次開始被告b○○與你去偷車之前就知道要擄車?)2 月10日之後偷的,就是起訴書編號81(即附表三編號11)」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07 頁),及被告甲未○於原審證稱:「擄車勒贖是伊等4 人看電視大鎖廣告時談到的,沒有提到分工,過10幾天,a○○以電話與伊談分工時,b○○不在場,後來第一件誰去偷的伊不清楚,最初看電視聊到擄車時,b○○有說擄車不好;剛開始作案時,伊很少與b○○接觸,一段時間後,a○○提到他哥哥(指被告b○○)缺錢,想要加入,問伊好不好,伊說沒意見,所以b○○後來應該知道擄車之事」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8至100 頁),而被告b○○則於原審亦未卸責供稱:「伊不記得是否從2 月10日之後就知道要擄車,伊不確定,可能是起訴書編號81」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8至107 頁)。則依被告a○○、甲未○上開所證,及應為對被告b○○有利之認定,自應認被告b○○僅參與附表三編號11至25之恐嚇取財犯行。

⒌綜上所述,被告b○○、a○○、癸○○、甲未○於警詢、

偵訊之陳述既或有瑕疵可指,或無相關事證可明確認定被告b○○有參與附表三編號1 至10之恐嚇取財、附表四之竊車勒贖行為,自應為被告b○○有利之認定,認被告b○○僅參與附表三編號1 至10之竊車、附表三編號11至25之竊車勒贖犯行。

㈢是本件事證已明,被告b○○、a○○、癸○○、甲未○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之理由─㈠按刑法上所謂之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b○○於4 個多月之期間內,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竊盜犯行有25次;被告a○○、癸○○、甲未○於5 個多月之期間,犯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竊盜犯行則高達

107 次,自其等犯罪手法、分工方式及犯罪所得以觀,顯具職業性,足認其等係恃竊盜所得維生無訛,而公訴人就被告

4 人竊盜部分,亦以常業竊盜一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應構成常業竊盜罪。雖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22 條常業竊盜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4 人所犯竊盜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被告b○○所犯竊盜25罪、被告a○○、癸○○、甲未○所犯竊盜107 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已超過有期刑徒刑7 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而論以常業詐欺罪對被告4 人較為有利。是核被告等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指除附表三編號3 、25,附表四編號1 、3 、10、20、27、32、35、36、45、77、78、84、85部分外之恐嚇取財行為)、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既遂罪(指附表三編號3 、25,附表四編號1 、3、10、20、27、32、35、36、45、77、78、84、85部分)。

被告b○○就附表三編號1 至10之常業竊盜犯行,就附表三編號11至25之常業竊盜、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均與被告a○○、癸○○、甲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a○○、癸○○、甲未○3 人,就附表三、四常業竊盜、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4 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4 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4 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被告b○○14次恐嚇取財既遂、1 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被告a○○、甲未○、癸○○3 人計92次恐嚇取財既遂、15次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均各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又被告4 人所犯常業竊盜、恐嚇取財既遂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

㈢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b○○另涉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之恐

嚇取財及附表四之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云云。惟被告b○○此部分犯行尚屬無法證明,公訴人所提事證,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b○○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業如前二㈡所述;惟公訴人認被告b○○所涉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即被告b○○部分)─㈠原審就被告b○○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

、第346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2

2 條、第55條、第56條規定,並審酌被告b○○正值青壯,於需用金錢時,不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或借貸,而以竊取他人車輛為業,共計竊得車輛25部,其中附表三編號11至25部分,尚另以恐嚇他人之方式獲取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精神受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本不宜寬貸,惟念其僅有賭博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非重大不良,且自83年12月31日起至93年6 月4日均有從事裝潢工作,有正當職業,有勞工保險卡資料1 份在卷可稽,且其為中度肢障者、其父曹金得為重度肢障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2 份在卷可稽,曹金得因狹心症併陳舊型前壁心肌梗塞、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右腳截肢,自91年7 月25日起至92年2 月18日期間曾接受心導管冠狀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心血管擴張術;被告b○○胞姐曹淑雯因罹子宮頸癌,於92年3 、4 月間,二度進行癌細胞切除術致無法工作,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被告b○○為支付向地下錢莊借貸之醫療費用之犯罪動機,且被害人均已尋回失車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年之刑。又敘明被告b○○雖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惟其僅駕車搭載共同被告a○○到行竊地點附近即返家,非實際下手竊盜之人,參與竊盜之情節較輕,且10年間均有正當職業,僅因家人先後罹患重病進行手術及住院,一時急需醫療費用始犯案,尚未達於需矯正此竊盜習性之必要,公訴人未斟酌其具體涉案情節、個人犯罪朋分所得及失竊車輛是否尋獲等情狀,統一具體求刑有期徒刑5 年6 月及諭知保安處分,顯屬過重亦有未洽。復說明扣案之T 型扳手3支、L 型扳手2 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1 支,為共犯a○○所有供竊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於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

8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雖為共犯a○○所有供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惟該支行動電話,並未用以撥打恐嚇附表三編號11至25之被害人,有用以恐嚇附表三編號11至25號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在卷可資比對(見警卷㈢第487 、496 、52

2 、532 、539 、544 、549 、581 至583 、587 至590 、

594 、603 至605 、609 至611 、615 至616 、621 、622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之行動電話1 具,雖曾以0000000000號門號恐嚇附表三編號11、12之被害人,有000000000號通聯紀錄附卷可稽(見警卷㈢第487 、496 頁),且共同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係被害人所有,惟依卷內證據,並無被害人指稱失竊該行動電話,是無從認定該行動電話機具為被害人失竊之物,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b○○所有或其他共同被告所有;另如附表二編號3 、4 、5 、9 、11之物,雖為共同被告a○○所有供恐嚇附表三編號11至25之被害人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有上開通聯附卷可參,然均未扣案,且非應予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另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OKWAP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NOKI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NOKIN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TRA NSAS 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益利信手機、0000000000 SIM卡、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2支、雕刻刀(扣押物品清單載為小鋼刀),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在卷,與本案犯罪並無關連性;另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MOTOROLA手機,係被害人甲辰○失竊之物,並非被告所有,均敘明依法不得宣告沒收,公訴人聲請就全部扣案手機、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2 支、小鋼刀均為沒收之宣告,容有未洽。復說明被告b○○上開被訴涉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之恐嚇取財、附表四之常業竊盜犯行不能證明部分,因與科刑之常業竊盜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常業竊盜部分)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恐嚇取財部分),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認事用法皆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

㈡被告b○○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尚無理由。檢察官上

訴則以「果被告b○○未涉及全部107 件犯行,參與犯罪之細節,有異於其他被告,何以其於警偵訊中均未提及,而是為全部犯罪事之自白,原判決採信被告在原審之供述,認其僅犯案25次,科處有期徒刑2 年,相較於其他類似之案件,顯然過輕,且未宣告保安處分,亦有未洽」,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被告b○○於警、偵訊時之自白,僅為籠統之概述,較諸原審審理時,就其所為之供述,經其他被告均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交互詰問後,相互勾稽,自以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為可信;且法院就相類案件量刑輕重之判決先例,因可作為個案審判量刑參考之依據,但每一犯罪個案情節各有不同,無法比附援引;又原審已就被告b○○自身之身體狀況,其父親、胞姐之病狀及其犯罪情節予以審酌,而為如上之量刑,並敘明不予宣告保安處分之理由,並無不當,檢察官以之與其他類似案件之量刑比較,亦非妥適,況被告b○○因本案業經原審法院以流氓感訓案件裁定施以感訓處分,自93年6 月4 日入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感現,後於

95 年7月14日免予繼續執行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1 紙帶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㈠卷㈡第1 頁),檢察官未能審酌被告b○○被施以感訓處分2 年餘之情事,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亦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㈢至於被告b○○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2 條

第1 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併此說明。

五、撤銷原判決改判之理由(即被告a○○、癸○○、甲未○部分)─㈠原審就被告a○○、癸○○、甲未○部分,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b○○並未與被告a○○、甲未○、癸○○3 人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之恐嚇取財、附表四之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業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a○○、甲未○、癸○○與b○○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自有未洽。②被告甲未○就本件犯行,負責向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購買行動電話門號易付卡及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關帳號提款卡,供被告a○○恐嚇勒索失竊自用小客車之使用人或車主及接受匯款之用,並曾駕車搭載被告a○○前往行竊地點附近,復取得勒贖金額之2 成(應扣除每次分予被告癸○○之1,000 元至2,000 元),犯罪所得非少,對社會所生危害亦大,原審予以宣告緩刑4 年,自有未當。

㈡被告a○○提起上訴,以其有正當之工作,並非無業,因而

指摘原判決諭知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為不當;檢察官上訴亦引用其他類似案件之量刑,而指摘原判決量刑太輕,及就被告甲未○、癸○○2 人均為緩刑之諭知為不當。惟①本件為被告a○○提議主謀,且其有竊車之技術,皆由其下手偷竊,並向被害人恐嚇勒贖,短時間內作案多達107 件,其有犯罪之習慣,自無可疑,原審諭知刑前強制工作3 年之保安處分並無不合。②原審審酌被告a○○、癸○○犯罪情節輕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所得多少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a○○有期徒刑2 年8 月、被告癸○○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業已詳述科刑、為緩刑宣告之理由;且被告a○○因本案業經原審法院以流氓感訓案件裁定施以感訓處分,自93年6 月21日入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後於95年7 月17日免予繼續執行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

1 紙帶卷可憑(見本院上更㈠卷㈡第3 頁),而被告癸○○於本件犯行僅屬出面領款,僅獲得每次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酬勞,其出面領取贖款之風險卻較其他共同被告為大,原審慮及上情,而為緩刑之諭知,自無不當(有關本院認被告癸○○應諭知緩刑之詳細理由,詳如後述);又原審就被告甲未○部分諭知緩刑不當,業如前述。是應認被告a○○之上訴為無理由,檢察官就被告a○○、癸○○部分之上訴亦為無理由,檢察官就被告甲未○部分之上訴則有理由。又原判決另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a○○、癸○○、甲未○部分撤銷改判。

六、被告a○○、癸○○、甲未○部分科刑及沒收之理由─㈠爰審酌被告a○○、癸○○、甲未○正值輕壯之年,不循正

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而以竊取他人車輛為業,共計竊得10

7 部,並藉此恐嚇他人交付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精神受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a○○居於本件犯罪之主導地位,朋分所獲利益比例較高,逾100 萬元,犯罪情節最重,被告癸○○僅係從事提領恐嚇所得之款項,所分得之利益(每件僅獲得每次1,000 元至2,000 元)遠低於其他共同被告,涉案情節最輕,被告甲未○在本案犯案過程中,係負責購買金融機關帳戶及門號卡,以供被害人匯款及供被告a○○撥打恐嚇電話之用,並曾於查獲前數日搭載被告a○○前往行竊,但僅有數日,次數不多,所分得之利益約2 成,低於被告a○○,涉案情節較輕,及被告a○○、甲未○、癸○○於犯後未經警拘提到案前,即主動前往警局投案,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均一再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本案被害人均已尋回失車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a○○有期徒刑2 年8 月、被告癸○○有期徒刑1年8 月、被告甲未○有期徒刑2 年,以資懲儆。

㈡被告a○○於5 個多月之期間,親自著手犯如附表三、四所

示之竊盜犯行高達107 次,顯有竊盜犯罪之習慣,為矯正其常業竊盜之惡習,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

1 項規定,宣告於其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並自95年7 月1日 施行;惟就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僅變更為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內容不變,對被告a○○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㈢被告癸○○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自92年8 月1 日起迄今任職於十全鋼鐵有限公司,有該公司在職證明、9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在卷可稽(見本院上更㈠卷㈡第209 至211 頁),已謀得正當職業;且其父余清馨患有重度肢障,有中華民國殘障手冊1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上更㈠卷㈡第212 頁),有待被告癸○○照顧、奉養;被告癸○○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其犯情節最輕,已有正當職業,及其因本件犯罪確有所得等一切情狀,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併宣告緩刑4 年,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此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被告癸○○犯罪在刑法第74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關於緩刑之宣告即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最高法院95年

5 月23日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併此說明。㈣扣案之T 型扳手3 支、L 型扳手2 支、竊盜照明用之手電筒

1 支,為共犯a○○所有供竊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供明述在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NOKIA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為共犯a○○所有,供恐嚇取財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a○○、癸○○、甲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2編號7 之行動電話1 具,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4 、5 、

9 、11之物,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OKWAP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NOKI

N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NOKIN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TRA NSAS 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益利信手機、0000000000 SIM卡、活動魚口扳手、銼刀、尖嘴鉗

2 支、雕刻刀(扣押物品清單載為小鋼刀)、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MOTOROLA手機,應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業如上開四㈠所述,均併此說明。

七、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46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93條第

1 項,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第55條、第56條。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

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富美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 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銀行名稱 │ 帳 號 │ 戶 名 ││ │ │ │ │├──┼──────────┼────────────┼───────┤│1 │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鍾佐勳 ││ │ │ │ │├──┼──────────┼────────────┼───────┤│2 │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張文平 ││ │ │ │ │├──┼──────────┼────────────┼───────┤│3 │世華商銀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溫庚華 ││ │ │ │ │├──┼──────────┼────────────┼───────┤│4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施旻昉 ││ │ │ │ │├──┼──────────┼────────────┼───────┤│5 │富邦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王海興 ││ │ │ │ │├──┼──────────┼────────────┼───────┤│6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鄭文政 ││ │ │○○ │ │├──┼──────────┼────────────┼───────┤│7 │高雄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謝武興 ││ │ │ │ │├──┼──────────┼────────────┼───────┤│8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 │000000000000│黃建智 ││ │ │ │ │├──┼──────────┼────────────┼───────┤│9 │高雄本陽郵局 │000000000000│許金火 ││ │ │六九 │ │├──┼──────────┼────────────┼───────┤│10 │華南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葉賜鎮 ││ │ │ │ │├──┼──────────┼────────────┼───────┤│11 │臺南永康郵局 │000000000000│李俊儀 ││ │ │一八 │ │├──┼──────────┼────────────┼───────┤│12 │高雄灣內郵局 │000000000000│傅建忠 ││ │ │三一 │ │├──┼──────────┼────────────┼───────┤│13 │彰化田中內灣郵局 │000000000000│蘇柏昌 ││ │ │○一 │ │├──┼──────────┼────────────┼───────┤│14 │復華銀行博愛分行 │000000000000│廖本輝 ││ │ │○ │ │├──┼──────────┼────────────┼───────┤│15 │台北榮星郵局 │000000000000│莊文豪 ││ │ │○一 │ │└──┴──────────┴────────────┴───────┘附表二:

┌──┬─────────────────┬──────────────┐│編號│ 門號或行動電話機具序號 │ 備註 │├──┼─────────────────┼──────────────┤│1 │ 0000000000號 │編號一至六,起訴書誤載為「王││ │ │八卡」,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 │ │「易付卡」;未扣案 │├──┼─────────────────┼──────────────┤│2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3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4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5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6 │ 0000000000號 │未扣案 │├──┼─────────────────┼──────────────┤│7 │ 000000000000000號│已扣案MOTORALA廠牌 │├──┼─────────────────┼──────────────┤│8 │ 000000000000000號│已扣案,NOKIA廠牌 │├──┼─────────────────┼──────────────┤│9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0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1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2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13 │ 000000000000000號│未扣案 │└──┴─────────────────┴──────────────┘附表三:(編號1 至25竊盜共犯: b○○、a○○、癸○○、蔡

安泰)(編號1 至10恐嚇取財共犯: a○○、癸○○、甲未○

)(編號11至25恐嚇取財共犯: b○○、a○○、癸○○、甲未○)┌───┬───┬────┬────┬────┬────┬────┬───┬─────┐│編 號│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遭竊汽車│匯入帳號│匯款日期│匯 款│車內遭竊之│├───┤ │ │ │之 車 號│ │ │金 額│財物或車體││附註:│ │ │ │ │ │ │ │破壞處 ││括弧內│ │ │ │ │ │ │ │ ││數字為│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編號 │ │ │ │ │ │ │ │ │├───┼───┼────┼────┼────┼────┼────┼───┼─────┤│1 │M○○│九十一年│高雄市小│VO─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5)│ │十二月十│港區海汕│8000│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一日凌晨│一路一三│ │王海興 │一日 │ │破壞。 ││ │ │ │七號前 │ │00000000│ │ │ ││ │ │ │ │ │5360 │ │ │ │├───┼───┼────┼────┼────┼────┼────┼───┼─────┤│2 │戌○○│九十一年│高雄縣大│YP─ │台北榮星│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30)│ │十二月十│社鄉觀音│6551│郵局 │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七日凌晨│村大仁路│ │莊文豪 │九日 │ │破壞。 ││ │ │ │與金龍路│ │00000000│ │ │ ││ │ │ │口 │ │317101 │ │ │ │├───┼───┼────┼────┼────┼────┼────┼───┼─────┤│3 │甲申○│九十一年│高雄市小│YG─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43)│ │十二月三│港區桂德│0007│ │ │ │,車鎖已遭││ │ │十一日凌│街四十六│ │ │ │ │破壞。 ││ │ │晨 │號 │ │ │ │ │ │├───┼───┼────┼────┼────┼────┼────┼───┼─────┤│4 │d○○│九十二年│高雄市楠│YR─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49)│ │一月四日│梓區土庫│2173│郵局 │一月四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路七十八│ │許金火 │ │ │破壞。 ││ │ │ │之十五巷│ │00000000│ │ │ ││ │ │ │九號前 │ │051269 │ │ │ │├───┼───┼────┼────┼────┼────┼────┼───┼─────┤│5 │v○○│九十二年│高雄縣鳳│YS─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53)│ │一月八日│山市鳳甲│1691│郵局 │一月八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二街一六│ │許金火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6 │u○○│九十二年│屏東縣東│IA─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61)│ │一月十五│港鎮船頭│3767│郵局 │一月十五│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二十四│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之八號前│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7 │甲地○│九十二年│高雄縣鳳│S7─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二萬三│失車找回後││(62)│ │一月十六│山市過雄│2282│郵局 │一月十六│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上 │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8 │甲辛○│九十二年│高雄縣鳳│J8─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63)│ │一月十六│山市國泰│0802│鳳山分行│一月十六│ │,車鎖、排││ │ │日三時許│路二段二│ │葉賜鎮 │日 │ │檔鎖均遭破││ │ │ │十三號前│ │00000000│ │ │壞。 ││ │ │ │ │ │7676 │ │ │ │├───┼───┼────┼────┼────┼────┼────┼───┼─────┤│9 │甲丑○│九十二年│高雄縣岡│ZM─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六萬元│找回後車鎖││(73)│ │一月二十│山鎮嘉新│7480│鳳山分行│一月二十│ │及車體均遭││ │ │三日三時│東路一一│ │葉賜鎮 │三日 │ │破壞,損失││ │ │許 │二號前 │ │00000000│ │ │約十餘萬元││ │ │ │ │ │7676 │ │ │。 │├───┼───┼────┼────┼────┼────┼────┼───┼─────┤│10 │K○○│九十二年│高雄縣鳳│HZ─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九萬元│失車找回後││(75)│ │一月二十│山市中崙│1469│博愛分行│一月三十│ │,車鎖已遭││ │ │九日二十│橫路 │ │廖本輝 │日 │ │破壞。 ││ │ │一時許 │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11 │E○○│九十二年│高雄縣大│F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81)│ │二月十二│寮鄉中興│6418│郵局 │二月十二│ │,車鎖遭破││ │ │日凌晨 │村文化路│ │傅建忠 │日 │ │壞,及三支││ │ │ │三十二巷│ │00000000│ │ │釣竿亦被偷││ │ │ │三弄十四│ │740531 │ │ │走。 ││ │ │ │號前 │ │ │ │ │ │├───┼───┼────┼────┼────┼────┼────┼───┼─────┤│12 │X○○│九十二年│高雄縣大│RG─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已找回││(83)│ │二月十三│寮鄉三隆│8015│郵局 │二月十三│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村信隆街│ │傅建忠 │日 │ │。 ││ │ │ │十二號前│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3 │Z○○│九十二年│高雄市小│ZC─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88)│ │四月八日│港區廈莊│8893│郵局 │四月八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六街一五│ │傅建忠 │ │ │破壞。 ││ │ │ │六號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4 │甲辰○│九十二年│高雄縣岡│J3─ │陽信銀行│九十二年│二萬五│失竊之摩扥││(90)│ │四月九日│山鎮劉厝│7611│左營分行│四月九日│千元 │羅拉廠牌2││ │ │七時十分│里劉厝路│ │廖本輝 │ │ │00I型式││ │ │許 │一二○巷│ │00000000│ │ │手機及車子││ │ │ │二號旁 │ │385 │ │ │有找回。 │├───┼───┼────┼────┼────┼────┼────┼───┼─────┤│15 │i○○│九十二年│高雄縣鳥│8S─ │高雄灣仔│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91)│ │四月十二│松鄉學堂│5795│內郵局 │四月十二│ │,車鎖已遭││ │ │日三時許│路八十二│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號旁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6 │S○○│九十二年│高雄縣大│J3─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已找回││(92)│ │四月十三│社鄉和平│7163│內灣郵局│四月十四│千元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二段三│ │蘇柏昌 │日 │ │。 ││ │ │ │二○號之│ │00000000│ │ │ ││ │ │ │二前 │ │086601 │ │ │ │├───┼───┼────┼────┼────┼────┼────┼───┼─────┤│17 │O○○│九十二年│高雄縣大│D4─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93)│ │四月十四│寮鄉鳳屏│4928│郵局 │四月十四│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二路三一│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八號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18 │寅○○│九十二年│高雄縣大│K2─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94)│ │四月十五│寮鄉中興│7729│郵局 │四月十五│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中正路│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二之二巷│ │00000000│ │ │ ││ │ │ │十八號 │ │740531 │ │ │ │├───┼───┼────┼────┼────┼────┼────┼───┼─────┤│19 │辰○○│九十二年│高雄縣旗│E8─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已找回││(100 │ │四月十八│山鎮旗甲│5219│郵局 │四月十八│千元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二段四│ │傅建忠 │日 │ │。 ││ │ │ │八六號前│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20 │己○○│九十二年│高雄縣鳳│RZ─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發動引擎開││(101 │ │四月十八│山市北盛│2569│郵局 │四月十九│ │關及排檔鎖││) │ │日三時許│街七號前│ │傅建忠 │日 │ │遭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21 │甲酉○│九十二年│高雄縣大│E5─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102 │ │四月十九│社鄉觀音│6689│內灣郵局│四月十九│千元 │,車鎖已遭││) │ │日五時許│山停車場│ │蘇柏昌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22 │曹蘇月│九十二年│高雄縣大│J9─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104 │華 │四月二十│寮鄉永芳│8266│郵局 │四月二十│ │,車鎖已遭││) │ │一日凌晨│村進學路│ │傅建忠 │一日 │ │破壞及車內││ │ │ │三十四巷│ │00000000│ │ │放有現金三││ │ │ │十四號前│ │740531 │ │ │萬元均被竊│├───┼───┼────┼────┼────┼────┼────┼───┼─────┤│23 │庚○○│九十二年│高雄縣大│P4─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105 │ │四月二十│寮鄉前庄│1313│內灣郵局│四月二十│千元 │,車鎖、引││) │ │一日凌晨│村中正路│ │蘇柏昌 │一日 │ │擎啟動鎖遭││ │ │ │八十八巷│ │00000000│ │ │破壞。 ││ │ │ │十五號前│ │086601 │ │ │ │├───┼───┼────┼────┼────┼────┼────┼───┼─────┤│24 │C○○│九十二年│高雄縣林│P2─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四│失車找回後││(106 │ │四月二十│園鄉頂厝│3888│郵局 │四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二日凌晨│村東林西│ │傅建忠 │二日 │ │破壞。 ││ │ │ │路五三三│ │00000000│ │ │ ││ │ │ │號前 │ │740531 │ │ │ │├───┼───┼────┼────┼────┼────┼────┼───┼─────┤│25 │e○○│九十二年│高雄縣鳳│VK─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已找回││(107 │ │四月二十│山市瑞興│6679│ │ │ │,車鎖部分││) │ │二日八時│路一三五│ │ │ │ │損壞;車內││ │ │三十分許│巷二號前│ │ │ │ │車內壹台A││ │ │ │ │ │ │ │ │CER未尋││ │ │ │ │ │ │ │ │獲 │└───┴───┴────┴────┴────┴────┴────┴───┴─────┘附表四:(竊盜及恐嚇取財共犯:a○○、癸○○、甲未○)┌───┬───┬────┬────┬────┬────┬────┬───┬─────┐│編 號│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遭竊汽車│匯入帳號│匯款日期│匯 款│車內遭竊之│├───┤ │ │ │之 車 號│ │ │金 額│財物或車體││附註:│ │ │ │ │ │ │ │破壞處 ││括弧內│ │ │ │ │ │ │ │ ││數字為│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編號 │ │ │ │ │ │ │ │ │├───┼───┼────┼────┼────┼────┼────┼───┼─────┤│1 │玄○○│九十一年│高雄縣旗│VW─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1) │ │十一月十│山鎮延平│8988│ │ │ │,車鎖已遭││ │ │二日凌晨│一路與旗│ │ │ │ │破壞。 ││ │ │ │文路口 │ │ │ │ │ │├───┼───┼────┼────┼────┼────┼────┼───┼─────┤│2 │甲天○│九十一年│高雄市苓│Y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七萬元│失車找回後││(2) │ │十一月十│雅區憲政│295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三日凌晨│路四十六│ │行鍾佐勳│三日 │ │破壞。 ││ │ │ │巷十二號│ │00000000│ │ │ ││ │ │ │前 │ │7283 │ │ │ │├───┼───┼────┼────┼────┼────┼────┼───┼─────┤│3 │I○○│九十一年│高雄縣旗│YG─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3) │ │十一月十│山鎮旗甲│5729│ │ │ │,車鎖已遭││ │ │三日十二│路四段路│ │ │ │ │破壞,數位││ │ │時許 │旁 │ │ │ │ │相機壹台(││ │ │ │ │ │ │ │ │廠牌:卡西││ │ │ │ │ │ │ │ │歐)被竊。│├───┼───┼────┼────┼────┼────┼────┼───┼─────┤│4 │甲戊○│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I─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4) │ │十一月十│山市武慶│7185│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四日二時│二路二十│ │行張文平│四日 │ │破壞及高爾││ │ │許 │九號前 │ │00000000│ │ │夫球具乙組││ │ │ │ │ │8655 │ │ │遭竊。 │├───┼───┼────┼────┼────┼────┼────┼───┼─────┤│5 │J○○│九十一年│高雄市苓│ZM─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5) │ │十一月十│雅區正大│0245│北高雄分│十一月十│千元 │,車鎖已遭││ │ │四日三時│路五十巷│ │行鍾佐勳│四日 │ │破壞。 ││ │ │許 │口 │ │00000000│ │ │ ││ │ │ │ │ │7283 │ │ │ │├───┼───┼────┼────┼────┼────┼────┼───┼─────┤│6 │甲寅○│九十一年│高雄市小│XB─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八萬元│失車找回後││(6) │ │十一月十│港區宏亮│516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七日十八│里宏平路│ │行鍾佐勳│八日 │ │破壞。 ││ │ │時許 │三九九號│ │00000000│ │ │ ││ │ │ │前 │ │7283 │ │ │ │├───┼───┼────┼────┼────┼────┼────┼───┼─────┤│7 │q○○│九十一年│台南縣新│T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7) │ │十一月十│化鎮中山│5028│北高雄分│十一月十│ │,車鎖已遭││ │ │八日凌晨│路四九一│ │行張文平│八日 │ │破壞。 ││ │ │ │號屋後 │ │00000000│ │ │ ││ │ │ │ │ │8655 │ │ │ │├───┼───┼────┼────┼────┼────┼────┼───┼─────┤│8 │n○○│九十一年│台南市永│YH─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8) │ │十一月二│華六街一│6969│北高雄分│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日凌晨│五四巷五│ │行鍾佐勳│十一日 │ │破壞。 ││ │ │ │十二號前│ │00000000│ │ │ ││ │ │ │ │ │7283 │ │ │ │├───┼───┼────┼────┼────┼────┼────┼───┼─────┤│9 │黃陳艷│九十一年│高雄縣仁│E8─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9) │珠 │十一月二│武鄉後安│0948│北高雄分│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二日六│村鳳仁路│ │行張文平│十二日 │ │破壞。 ││ │ │時許 │二九二號│ │00000000│ │ │ ││ │ │ │前 │ │8655 │ │ │ │├───┼───┼────┼────┼────┼────┼────┼───┼─────┤│10 │甲戌○│九十一年│高雄市楠│BW─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10)│ │十一月二│梓區宏毅│9559│ │ │ │,車鎖、前││ │ │十五日六│二路二十│ │ │ │ │後車燈、電││ │ │時許 │五號前 │ │ │ │ │腦、保險桿││ │ │ │ │ │ │ │ │等損壞。 │├───┼───┼────┼────┼────┼────┼────┼───┼─────┤│11 │甲卯○│九十一年│屏東縣屏│VX─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11)│ │十一月二│東市建華│6225│高雄分行│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五日二│一街三十│ │溫庚華 │十七日 │ │破壞。車行││ │ │十三時許│六號前 │ │00000000│ │ │車輛證件、││ │ │ │ │ │4253 │ │ │房屋所有權││ │ │ │ │ │ │ │ │狀及支票都││ │ │ │ │ │ │ │ │被竊走,未││ │ │ │ │ │ │ │ │返還。 │├───┼───┼────┼────┼────┼────┼────┼───┼─────┤│12 │丑○○│九十一年│屏東縣屏│VO─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12)│ │十一月二│東市公裕│6888│北高雄分│十一月二│ │,車鎖已遭││ │ │十六日凌│街三六五│ │行鍾佐勳│十六日 │ │破壞。 ││ │ │晨 │之一號前│ │00000000│ │ │ ││ │ │ │ │ │7283 │ │ │ │├───┼───┼────┼────┼────┼────┼────┼───┼─────┤│13 │m○○│九十一年│台南市西│5W─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13)│ │十一月二│區永華一│3415│北高雄分│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七日二│街一四八│ │行鍾佐勳│日 │ │破壞。 ││ │ │十二時許│巷五十號│ │00000000│ │ │ ││ │ │ │前 │ │7283 │ │ │ │├───┼───┼────┼────┼────┼────┼────┼───┼─────┤│14 │卯○ │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T─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14)│ │十一月二│山鎮育仁│2665│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車鎖已遭││ │ │十九日凌│街十二號│ │溫庚華 │日 │ │破壞。 ││ │ │晨 │前 │ │00000000│ │ │ ││ │ │ │ │ │4253 │ │ │ │├───┼───┼────┼────┼────┼────┼────┼───┼─────┤│15 │甲癸○│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L─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15)│ │十一月二│山市王生│7736│高雄分行│十一月二│ │,車鎖已遭││ │ │十九日凌│明路前 │ │施旻昉 │十九日 │ │破壞。 ││ │ │晨 │ │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16 │l○○│九十一年│高雄縣鳳│YH─ │世華商行│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16)│ │十一月二│山市王生│5658│高雄分行│十一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九日十│明路一五│ │溫庚華 │十九日 │ │破壞。 ││ │ │二時許 │○之二號│ │00000000│ │ │ ││ │ │ │前 │ │4253 │ │ │ │├───┼───┼────┼────┼────┼────┼────┼───┼─────┤│17 │s○○│九十一年│高雄縣大│D3─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17)│ │十二月三│樹鄉新生│2585│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七十八│ │施旻昉 │日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18 │F○○│九十一年│高雄縣彌│VJ─ │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二萬一│失車找回後││(18)│ │十二月四│陀鄉光和│8882│高雄分行│十二月四│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四之十│ │溫庚華 │日 │ │破壞。 ││ │ │ │一號旁 │ │00000000│ │ │ ││ │ │ │ │ │7291 │ │ │ │├───┼───┼────┼────┼────┼────┼────┼───┼─────┤│19 │甲壬○│九十一年│高雄縣阿│F5─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一│失車找回後││(19)│ │十二月四│蓮鄉崗山│0318│高雄分行│十二月四│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崗山一│ │施旻昉 │日 │ │破壞。 ││ │ │ │五一號旁│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20 │甲己○│九十一年│屏東縣屏│WQ─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20)│ │十二月五│東市崇德│5715│ │ │ │,車門鎖及││ │ │日凌晨 │一路空地│ │ │ │ │電源鎖頭均││ │ │ │巷口 │ │ │ │ │遭破壞。 │├───┼───┼────┼────┼────┼────┼────┼───┼─────┤│21 │壬○○│九十一年│屏東縣大│YE─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21)│ │十二月五│仁技術學│9908│高雄分行│十二月五│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院附近 │ │王海興 │日 │ │。 ││ │ │ │ │ │00000000│ │ │ ││ │ │ │ │ │5360 │ │ │ │├───┼───┼────┼────┼────┼────┼────┼───┼─────┤│22 │x○○│九十一年│高雄縣路│N6─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2)│ │十二月六│竹鄉順安│9138│高雄分行│十二月六│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九十二│ │王海興 │日 │ │破壞,將車││ │ │ │號前 │ │00000000│ │ │賣給中古車││ │ │ │ │ │5360 │ │ │行。 │├───┼───┼────┼────┼────┼────┼────┼───┼─────┤│23 │y○○│九十一年│高雄縣路│YF─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23)│ │十二月六│竹鄉順安│2647│鳳山分行│十二月九│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一四六│ │鄭文政 │日 │ │。 ││ │ │ │號旁 │ │00000000│ │ │ ││ │ │ │ │ │000700 │ │ │ │├───┼───┼────┼────┼────┼────┼────┼───┼─────┤│24 │甲巳○│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T─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24)│ │十二月六│山鎮成功│7309│鳳山分行│十二月六│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八時許│路二十四│ │鄭文政 │日 │ │破壞。 ││ │ │ │巷一號前│ │00000000│ │ │ ││ │ │ │ │ │000700 │ │ │ │├───┼───┼────┼────┼────┼────┼────┼───┼─────┤│25 │申○○│九十一年│高雄市小│YT─ │華南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6)│ │十二月十│港區海汕│2661│東高雄分│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三日凌晨│五路九十│ │行 │三日 │ │破壞。 ││ │ │ │二之一號│ │鄭文政 │ │ │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4850 │ │ │ │├───┼───┼────┼────┼────┼────┼────┼───┼─────┤│26 │甲乙○│九十一年│高雄縣林│YI─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27)│ │十二月十│園鄉五福│9366│ │ │ │,車鎖遭破││ │ │三日四時│路七十一│ │ │ │ │壞,音響被││ │ │許 │號前 │ │ │ │ │竊走。車內││ │ │ │ │ │ │ │ │尚有壹只仿││ │ │ │ │ │ │ │ │勞力士女用││ │ │ │ │ │ │ │ │錶亦被竊。│├───┼───┼────┼────┼────┼────┼────┼───┼─────┤│27 │P○○│九十一年│高雄市楠│YQ─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28)│ │十二月十│梓區惠昌│0962│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門鎖、││ │ │六日凌晨│街二十七│ │王海興 │六日 │ │引擎啟動鎖││ │ │ │號前 │ │00000000│ │ │等均遭破壞││ │ │ │ │ │5360 │ │ │。 │├───┼───┼────┼────┼────┼────┼────┼───┼─────┤│28 │f○○│九十一年│高雄市楠│5M─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29)│ │十二月十│梓區惠民│3925│高雄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六日七時│里健民街│ │施旻昉 │六日 │ │破壞。 ││ │ │許 │六十四巷│ │00000000│ │ │ ││ │ │ │十二號前│ │1482 │ │ │ │├───┼───┼────┼────┼────┼────┼────┼───┼─────┤│29 │W○○│九十一年│高雄縣橋│7M─ │聯邦銀行│九十一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31)│ │十二月十│頭鄉橋南│2930│高雄分行│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八日凌晨│村糖南巷│ │施旻昉 │十日 │ │破壞。 ││ │ │ │八號前 │ │00000000│ │ │ ││ │ │ │ │ │1482 │ │ │ │├───┼───┼────┼────┼────┼────┼────┼───┼─────┤│30 │R○○│九十一年│高雄縣岡│VK─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32)│ │十二月十│山鎮和平│1829│ │ │ │,車門鎖已││ │ │八日凌晨│路一二一│ │ │ │ │遭破壞。 ││ │ │ │號前 │ │ │ │ │ │├───┼───┼────┼────┼────┼────┼────┼───┼─────┤│31 │未○○│九十一年│高雄縣岡│YP─ │彰化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33)│ │十二月十│山鎮永樂│6017│鳳山分行│十二月十│ │,車鎖已遭││ │ │八日三時│街三十一│ │鄭文政 │八日 │ │破壞。 ││ │ │許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00700 │ │ │ │├───┼───┼────┼────┼────┼────┼────┼───┼─────┤│32 │j○○│九十一年│屏東縣萬│WO─ │高雄銀行│九十一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34)│ │十二月二│丹鄉萬榮│7773│屏東分行│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三日凌│路八十八│ │謝武興 │十三日 │ │破壞。 ││ │ │晨 │號 │ │00000000│ │ │ ││ │ │ │ │ │7143 │ │ │ │├───┼───┼────┼────┼────┼────┼────┼───┼─────┤│33 │Y○○│九十一年│高雄縣仁│YV─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35)│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2220│ │ │ │,車鎖已遭││ │ │十七日凌│村大同一│ │ │ │ │破壞。 ││ │ │晨 │街十三號│ │ │ │ │ ││ │ │ │前 │ │ │ │ │ │├───┼───┼────┼────┼────┼────┼────┼───┼─────┤│34 │劉許秀│九十一年│高雄縣仁│ZM─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車內音響及││(36)│貞 │十二月二│武鄉仁光│5630│ │ │ │壹台手提電││ │ │十七日六│路七十巷│ │ │ │ │腦均遭竊。││ │ │時許 │口 │ │ │ │ │ │├───┼───┼────┼────┼────┼────┼────┼───┼─────┤│35 │G○○│九十一年│高雄縣仁│OH─ │高雄銀行│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37)│ │十二月二│武鄉仁和│0971│屏東分行│十二月二│ │,車鎖已遭││ │ │十七日七│南路十七│ │謝武興 │十七日 │ │破壞。 ││ │ │時許 │巷二十八│ │00000000│ │ │ ││ │ │ │號 │ │7143 │ │ │ │├───┼───┼────┼────┼────┼────┼────┼───┼─────┤│36 │t○○│九十一年│高雄縣仁│J8─ │富邦銀行│九十一年│二萬元│失車已找回││(38)│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0799│高雄分行│十二月三│ │,沒有損失││ │ │十八日凌│村八德南│ │王海興 │十日 │ │。 ││ │ │晨 │路一○○│ │00000000│ │ │ ││ │ │ │巷四弄三│ │5360 │ │ │ ││ │ │ │十五號前│ │ │ │ │ │├───┼───┼────┼────┼────┼────┼────┼───┼─────┤│37 │p○○│九十一年│高雄縣鳳│J8─ │鳳山中山│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39)│ │十二月二│山市光遠│2209│東路郵局│十二月二│千元 │,車鎖已遭││ │ │十八日凌│路、經武│ │黃建智 │十八日 │ │破壞。 ││ │ │晨 │路口 │ │00000000│ │ │ ││ │ │ │ │ │484316 │ │ │ │├───┼───┼────┼────┼────┼────┼────┼───┼─────┤│38 │A○○│九十一年│高雄縣仁│YO─ │鳳山中山│九十一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40)│ │十二月二│武鄉八卦│2500│東路郵局│十二月二│ │,車鎖已遭││ │ │十八日六│村後港巷│ │黃建智 │十八日 │ │破壞。 ││ │ │時許 │六十七之│ │00000000│ │ │ ││ │ │ │二號前 │ │484316 │ │ │ │├───┼───┼────┼────┼────┼────┼────┼───┼─────┤│39 │乙○○│九十一年│屏東縣里│K2─ │高雄本陽│九十一年│二萬三│失車找回後││(41)│ │十二月三│港鄉土庫│4588│郵局 │十二月三│千元 │,車門鎖、││ │ │十日凌晨│村南興路│ │許金火 │十日 │ │引擎啟動鎖││ │ │ │二十一之│ │00000000│ │ │等遭破壞。││ │ │ │七號前 │ │051269 │ │ │ │├───┼───┼────┼────┼────┼────┼────┼───┼─────┤│40 │U○○│九十一年│高雄縣旗│VU─ │高雄本陽│九十一年│三萬二│失車找回後││(42)│ │十二月三│山鎮旗甲│9869│郵局 │十二月三│千元 │,車鎖已遭││ │ │十日七時│路一段八│ │許金火 │十日 │ │破壞。 ││ │ │許 │十九號前│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1 │甲丁○│九十一年│高雄市小│WQ─ │高雄本陽│九十一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44)│ │十二月三│港區桂平│6583│郵局 │十二月三│千元 │,車鎖已遭││ │ │十一日凌│與桂興街│ │許金火 │十一日 │ │破壞。 ││ │ │晨 │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2 │甲甲○│九十一年│高雄縣鳳│VM─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45)│ │十二月三│山市鎮東│6731│ │ │ │,引擎及門││ │ │十一日二│街三十八│ │ │ │ │鎖開關遭破││ │ │時許 │號前 │ │ │ │ │壞。車身顏││ │ │ │ │ │ │ │ │色由深藍色││ │ │ │ │ │ │ │ │變更為紅色││ │ │ │ │ │ │ │ │。 │├───┼───┼────┼────┼────┼────┼────┼───┼─────┤│43 │韓汕法│九十二年│高雄縣岡│H8─ │鳳山中山│九十二年│七萬元│失車找回後││(46)│ │一月二日│山鄉碧紅│7589│東路郵局│一月二日│ │,車鎖已遭││ │ │二時許 │街一五三│ │黃建智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484316 │ │ │ │├───┼───┼────┼────┼────┼────┼────┼───┼─────┤│44 │亥○○│九十二年│屏東縣鹽│8M─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47)│ │一月三日│埔鄉鹽南│2269│郵局 │一月三日│千元 │,車鎖已遭││ │ │凌晨 │村豐年路│ │許金火 │ │ │破壞。 ││ │ │ │四十之三│ │00000000│ │ │ ││ │ │ │號前 │ │051269 │ │ │ │├───┼───┼────┼────┼────┼────┼────┼───┼─────┤│45 │r○○│九十二年│屏東縣埔│8M─ │鳳山中山│九十二年│八萬元│失車找回後││(48)│ │一月三日│鹽鄉新二│6079│東路郵局│一月三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村彭厝路│ │黃建智 │ │ │破壞。 ││ │ │ │二之一號│ │00000000│ │ │ ││ │ │ │前 │ │484316 │ │ │ │├───┼───┼────┼────┼────┼────┼────┼───┼─────┤│46 │丁○○│九十二年│高雄市楠│YR─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50)│ │一月四日│梓區安泰│4388│郵局 │一月四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街四十一│ │許金火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7 │甲庚○│九十二年│台南市安│E5─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51)│ │一月七日│南區府安│7081│郵局 │一月七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路七段一│ │許金火 │ │ │破壞。 ││ │ │ │○二巷九│ │00000000│ │ │ ││ │ │ │弄四號前│ │051269 │ │ │ │├───┼───┼────┼────┼────┼────┼────┼───┼─────┤│48 │黃○○│九十二年│台南縣關│UO─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二萬二│失車找回後││(52)│ │一月七日│廟鄉旺萊│3353│郵局 │一月七日│千元 │,車鎖已遭││ │ │六時許 │路一七○│ │許金火 │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49 │甲○○│九十二年│高雄縣鳳│J8─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54)│ │一月八日│山市南和│5535│鳳山分行│一月八日│ │,車鎖已遭││ │ │二時許 │街一一八│ │葉賜鎮 │ │ │破壞。 ││ │ │ │巷九號前│ │00000000│ │ │ ││ │ │ │ │ │7676 │ │ │ │├───┼───┼────┼────┼────┼────┼────┼───┼─────┤│50 │N○○│九十二年│高雄市鼓│YM─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一萬元│失車找回後││(55)│ │一月九日│山區翠華│8782│鳳山分行│一月九日│ │,車門鎖、││ │ │凌晨 │路上 │ │葉賜鎮 │ │ │引擎啟動鎖││ │ │ │ │ │00000000│ │ │、排檔鎖等││ │ │ │ │ │7676 │ │ │遭破壞。 │├───┼───┼────┼────┼────┼────┼────┼───┼─────┤│51 │宇○○│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U─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56)│ │一月十一│樹鄉復興│9965│郵局 │一月十一│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八十九│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52 │D○○│九十二年│高雄縣旗│P5─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57)│ │一月十三│山鎮南庭│5383│郵局 │一月十三│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十號前│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53 │辛○○│九十二年│屏東縣里│4033│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58)│ │一月十三│港鄉過江│─FD │鳳山分行│一月十三│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仁愛路│ │葉賜鎮 │日 │ │破壞。車內││ │ │ │八十一巷│ │00000000│ │ │音響及VC││ │ │ │口 │ │7676 │ │ │D都被偷走││ │ │ │ │ │ │ │ │。 │├───┼───┼────┼────┼────┼────┼────┼───┼─────┤│54 │g○○│九十二年│屏東縣東│8M─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59)│ │一月十三│港鎮興東│2715│鳳山分行│一月十四│ │,車鎖、防││ │ │日凌晨 │里沿海五│ │葉賜鎮 │日 │ │盜設備等遭││ │ │ │路十二號│ │00000000│ │ │破壞。 ││ │ │ │前 │ │7676 │ │ │ │├───┼───┼────┼────┼────┼────┼────┼───┼─────┤│55 │戊○○│九十二年│屏東縣東│VO─ │高雄本陽│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60)│ │一月十四│港鎮船頭│9368│郵局 │一月十四│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四之十│ │許金火 │日 │ │破壞。 ││ │ │ │七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51269 │ │ │ │├───┼───┼────┼────┼────┼────┼────┼───┼─────┤│56 │o○○│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W─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64)│ │一月十七│樹鄉大坑│6090│郵局 │一月十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路)│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七十三號│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57 │甲亥○│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W─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二萬五│失車找回後││(65)│ │一月十七│樹鄉九曲│2097│郵局 │一月十七│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旁 │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58 │酉○○│九十二年│高雄縣旗│YF─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66)│ │一月十九│山鎮中洲│1072│博愛分行│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日二十一│里中南街│ │廖本輝 │日 │ │破壞。 ││ │ │時許 │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59 │林李淑│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U─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67)│惠 │一月二十│樹鄉興田│8239│郵局 │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村(路)│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一○五號│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60 │丙○○│九十二年│高雄縣大│VW─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一萬五│失車找回後││(68)│ │一月二十│樹鄉井腳│5569│鳳山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日七時許│路八十號│ │葉賜鎮 │日 │ │破壞。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7676 │ │ │ │├───┼───┼────┼────┼────┼────┼────┼───┼─────┤│61 │地○○│九十二年│高雄縣大│J8─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69)│ │一月二十│樹鄉龍目│0661│博愛分行│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一日凌晨│路十六號│ │廖本輝 │二日 │ │破壞。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62 │V○○│九十二年│高雄縣大│F7─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70)│ │一月二十│樹鄉大樹│1266│博愛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一日三時│村(路)│ │廖本輝 │一日 │ │破壞。車內││ │ │許 │一二一號│ │00000000│ │ │音響被竊。││ │ │ │旁 │ │09710 │ │ │ │├───┼───┼────┼────┼────┼────┼────┼───┼─────┤│63 │甲宇○│九十二年│高雄縣仁│ZC─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71)│ │一月二十│武鄉仁和│6912│鳳山分行│一月二十│ │,車鎖已遭││ │ │二日凌晨│村鳳仁路│ │葉賜鎮 │二日 │ │破壞。 ││ │ │ │二十三號│ │00000000│ │ │ ││ │ │ │前 │ │7676 │ │ │ │├───┼───┼────┼────┼────┼────┼────┼───┼─────┤│64 │曾宋素│九十二年│高雄縣仁│YR─ │華南銀行│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已找回││(72)│敏 │一月二十│武鄉文武│6110│鳳山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沒有損失││ │ │二日凌晨│村文化街│ │葉賜鎮 │二日 │ │。 ││ │ │ │一六○號│ │00000000│ │ │ ││ │ │ │前 │ │7676 │ │ │ │├───┼───┼────┼────┼────┼────┼────┼───┼─────┤│65 │子○○│九十二年│高雄縣林│WN─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一萬二│失車找回後││(74)│ │一月二十│園鄉王公│9897│博愛分行│一月二十│千元 │,車鎖已遭││ │ │八日凌晨│村林園北│ │廖本輝 │八日 │ │破壞。 ││ │ │ │路五二五│ │00000000│ │ │ ││ │ │ │號前 │ │09710 │ │ │ │├───┼───┼────┼────┼────┼────┼────┼───┼─────┤│66 │午○○│九十二年│高雄縣仁│E5─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八萬元│失車找回後││(76)│ │一月三十│武鄉橫山│8860│郵局 │一月三十│ │,車鎖已遭││ │ │日七時許│二巷五號│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前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67 │甲子○│九十二年│高雄縣鳳│E4─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找回失車後││(77)│ │二月十日│山市過仁│5101│ │ │ │,引擎發動││ │ │三時許 │街七十五│ │ │ │ │開關及門鎖││ │ │ │號前 │ │ │ │ │已遭破壞。│├───┼───┼────┼────┼────┼────┼────┼───┼─────┤│68 │B○○│九十二年│高雄縣鳳│ZA─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78)│ │二月十日│山市中山│2753│ │ │ │,車鎖已遭││ │ │凌晨 │東路二六│ │ │ │ │破壞。 ││ │ │ │二巷八弄│ │ │ │ │ ││ │ │ │十一號前│ │ │ │ │ ││ │ │ │空地 │ │ │ │ │ │├───┼───┼────┼────┼────┼────┼────┼───┼─────┤│69 │Q○○│九十二年│高雄市楠│P2─ │復華銀行│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找回後││(79)│ │二月十一│梓區清豐│4668│博愛分行│二月十二│ │車門鎖、引││ │ │日凌晨 │三路一一│ │廖本輝 │日 │ │擎啟動鎖、││ │ │ │九號前 │ │00000000│ │ │司機座座椅││ │ │ │ │ │09710 │ │ │等遭破壞。│├───┼───┼────┼────┼────┼────┼────┼───┼─────┤│70 │甲宙○│九十二年│高雄縣燕│K3─ │台南永康│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找回後││(80)│ │二月十一│巢鄉瓊林│3382│郵局 │二月十一│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十五之│ │李俊儀 │日 │ │破壞。 ││ │ │ │四號前 │ │00000000│ │ │ ││ │ │ │ │ │443518 │ │ │ │├───┼───┼────┼────┼────┼────┼────┼───┼─────┤│71 │z○○│九十二年│高雄縣林│VJ─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已找回││(82)│ │二月十二│園鄉中芸│9336│郵局 │二月十二│ │,沒有損失││ │ │日五時 │村中芸三│ │傅建忠 │日 │ │。 ││ │ │ │路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72 │L○○│九十二年│高雄縣仁│P2─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84)│ │二月十四│武鄉鳳仁│2403│ │ │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路八十一│ │ │ │ │破壞。 ││ │ │ │號前 │ │ │ │ │ │├───┼───┼────┼────┼────┼────┼────┼───┼─────┤│73 │H○○│九十二年│高雄縣仁│VJ─ │未匯款 │未匯款 │未匯款│失車找回後││(85)│ │二月十八│武鄉五和│8675│ │ │ │,損失車內││ │ │日五時許│村永和三│ │ │ │ │音響及喇叭││ │ │ │街一五二│ │ │ │ │。 ││ │ │ │號前 │ │ │ │ │ │├───┼───┼────┼────┼────┼────┼────┼───┼─────┤│74 │劉涂淑│九十二年│高雄縣仁│S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四萬五│失車找回後││(86)│貞 │二月十八│武鄉八卦│5228│郵局 │二月十八│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六時許│村八德一│ │傅建忠 │日 │ │破壞,音響││ │ │ │路一○二│ │00000000│ │ │及眼鏡均遭││ │ │ │巷四十七│ │740531 │ │ │竊。 ││ │ │ │號前 │ │ │ │ │ │├───┼───┼────┼────┼────┼────┼────┼───┼─────┤│75 │k○○│九十二年│高雄縣大│YJ─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共二萬│失車找回後││(87)│ │二月十九│寮鄉保生│1172│郵局 │二月十九│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街一六巷│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四十八號│ │00000000│ │ │ ││ │ │ │前 │ │740531及│ │ │ ││ │ │ │ │ │復華銀行│ │ │ ││ │ │ │ │ │博愛分行│ │ │ ││ │ │ │ │ │廖本輝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9710 │ │ │ │├───┼───┼────┼────┼────┼────┼────┼───┼─────┤│76 │許金讚│九十二年│高雄縣林│J9─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89)│ │四月八日│園鄉文賢│8476│內灣郵局│四月八日│ │,車鎖已遭││ │ │凌晨 │南路四十│ │蘇柏昌 │ │ │破壞。 ││ │ │ │六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77 │甲丙○│九十二年│高雄縣仁│F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三萬元│失車找回後││(95)│ │四月十六│武鄉赤山│9062│郵局 │四月十六│ │,車鎖已遭││ │ │日四時 │村仁孝路│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三四七號│ │00000000│ │ │ ││ │ │ │前 │ │740531 │ │ │ │├───┼───┼────┼────┼────┼────┼────┼───┼─────┤│78 │T○○│九十二年│高雄縣仁│4061│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五萬元│失車找回後││(96)│ │四月十六│武鄉仁慈│─GN │內灣郵局│四月十六│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八街十二│ │蘇柏昌 │日 │ │破壞。 ││ │ │ │號前 │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79 │吳子銓│九十二年│高雄縣岡│6M─ │彰化田中│九十二年│三萬五│失車找回後││(97)│ │四月十七│山鎮仁壽│9880│內灣郵局│四月十七│千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里正言街│ │蘇柏昌 │日 │ │破壞。 ││ │ │ │六二巷口│ │00000000│ │ │ ││ │ │ │ │ │086601 │ │ │ │├───┼───┼────┼────┼────┼────┼────┼───┼─────┤│80 │吳洪麗│九十二年│高雄縣路│D2─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二萬元│失車已找回││(98)│華 │四月十七│竹鄉延平│3656│郵局 │四月十七│ │,沒有損失││ │ │日凌晨 │路一四五│ │傅建忠 │日 │ │。 ││ │ │ │號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81 │宙○○│九十二年│高雄縣岡│F7─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四萬元│失車找回後││(99)│ │四月十七│山鎮本洲│8893│郵局 │四月十七│ │,車鎖已遭││ │ │日凌晨 │一街一二│ │傅建忠 │日 │ │破壞。 ││ │ │ │六號前 │ │00000000│ │ │ ││ │ │ │ │ │740531 │ │ │ │├───┼───┼────┼────┼────┼────┼────┼───┼─────┤│82 │h○○│九十二年│高雄縣旗│V3─ │高雄灣內│九十二年│六萬元│失車已找回││(103 │ │四月十九│山鎮旗文│6685│郵局 │四月十九│ │,沒有損失││) │ │日六時許│路八十四│ │傅建忠 │日 │ │。 ││ │ │ │號之十三│ │00000000│ │ │ ││ │ │ │旁 │ │740531 │ │ │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