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加重搶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規定,於民國95年
9 月26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