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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上訴字第 3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314號上 訴 人 丁○○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

419 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593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丁○○部分撤銷。

丁○○共同以犯故買贓物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係高雄縣鳳山市○○路○○○號聯信機車行之負責人,前曾於民國(下同)81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86年5月27日假釋出監,於88年3月28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與石真印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坤宏」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基於故買贓物為常業之犯意聯絡,並為使其故買贓車擁有合法車籍,共同基於偽造機車引擎號碼(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乃先由丁○○出面於

92 年8月18日向不知情之簡敏男承租高雄市○○區○○路山區之土地○○○區○○段○○○○○○○○號)及地上之鐵皮屋,並請不知情之友人蘇鴻章簽署租約,佯稱要供種菜之用,租用該地後即以鐵皮屋作為解體改裝機車之工廠,並於屋外搭起黑網加以遮掩,架設監視器材,僱請與其無犯意聯絡之郭全成在屋外之空地種菜以掩人耳目,並自92年10月間起,由丁○○先行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購贓車,並在上開孔宅路之鐵皮工廠內拆卸分解該等機車之車殼及引擎等零件,重新組合改裝機車,並以附表1 所示之工具將該贓車加以解體並將引擎號碼加以全部磨滅後,重新打印印上另行合法購買之中古機車之引擎號碼,並將該偽造引擎號碼後之機車懸掛各該合法中古機車之車牌,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之管理及車輛所有權人,改裝完成之機車則由石真印騎往其所經營之聯信機車行轉售他人牟利,並以之為業而恃以維生。同年12月24日

15 時10 分許,經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上開工廠搜索,當場查獲丁○○及先前查獲並隨同警方到達孔宅路鐵皮工廠之石真印,並在工廠內扣得附表1所示之工具1 批、附表2 所示之贓車車牌及在鐵皮工廠、聯信機車行扣得如附表3 、附表4 所示已改裝之贓車車體與合法車體或車牌已合而為一之機車、照後鏡、引擎等贓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證人即被害人辛○○、黃莊雪娥、甲○○、庚○○、梁毓昇、壬○○、癸○○○、簡敏男於警詢中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所為之警詢筆錄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證人辛○○、黃莊雪娥、甲○○、庚○○、梁毓昇、壬○○、癸○○○、簡敏男於警詢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院所囑託鑑定之機關,其等經會同警方勘驗後所出具之文書內容,亦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所為之上開文書內容,業經當事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公司應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是其等上開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而孔宅街之場地係向簡敏男承租用以改造變造贓車之用,亦據證人簡敏男於警詢中陳述屬實,且附表2 所示之車牌、附表3、4 所示機車、照後鏡、引擎等物,均為附表2 、3 所示被害人於各該附表所示時、地失竊之事實,亦據被害人辛○○、黃莊雪娥、甲○○、庚○○、梁毓昇、壬○○、癸○○○分別於警詢指訴明確,至其餘被害人雖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到案說明,但其等機車失竊之情,已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告表足佐。又前揭機車原有引擎號碼均遭磨滅後重新打印,有各該改造前之引擎號碼照片卷1 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報告、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6 月7 日鈴服字第95號函、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6 月27日94三工服字第386 號函、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7 月12日山葉總字第94128 號函各1 份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並查扣附表1 所示偽造引擎號碼之研磨工具、改造工具、打字機、打字釘、打氣機等物,及附表

3 、4 所示重新組裝完成之車輛、已磨損引擎號碼之引擎,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丁○○為使其故買贓車擁有合法車籍,而以工具將該贓車引擎號碼加以全部磨滅後,重新打印與另購得機車車籍相符之引擎號碼,並將該偽造引擎號碼後之機車懸掛或尚待懸掛合法中古機車之車牌屬實。至被害人辛○○於警詢中雖陳稱失竊時間為92年12月24日17時30分許,而晚於被告丁○○為警查獲之92年12月12日15時10分,惟警方確有在上開孔宅路鐵皮屋內尋獲辛○○失竊之機車引擎、車體、車牌,衡情應係被害人辛○○報案之失竊時間為其發覺遭竊之時間,而非真正之失竊時間,是此點尚不足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常業贓物罪,係以犯贓物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而資以維生者而言,至其兼營他業與否,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丁○○以開設機車行為業,其於短時間內故買贓車並加以解體改裝欲出售圖利,且查獲附表3之贓車車體與合法車體或車牌已合而為一,復查扣附表2之失竊車牌多達36面,顯賴此方式牟利為生,應屬常業犯;又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示,其與機車之車牌號碼結合,可特定機車所有權之歸屬,依習慣足以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應以私文書論。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石真印、綽號「坤宏」者將附表3 、4 所示機車故買後偽造引擎號碼,並將偽造引擎號碼之贓車出售,係犯刑法第350 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丁○○與同案被告石真印及綽號「坤宏」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常業故買贓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偽造該等準私文書於贓車後進而販售贓車而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販賣偽造引擎號碼之贓車,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贓物罪處斷;又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佈,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新法刪除第350 條常業故買贓物罪、第56條關於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本罪在該法公佈施行前,依修正後該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從舊從輕原則,自以修正前之舊法(即適用常業故買贓物罪、連續犯、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查被告前曾於81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刑前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86年5 月27日假釋出監,於88年3 月28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新舊法均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對被告丁○○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 (引擎號碼:SD25EC-102452)及LYC-028重型機車 (引擎號碼:GY6B0-000000)係神洲機車行所有,賣與被告丁○○所經營之聯信機車行,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 (引擎號碼:SA20EA-17638)係乙○○所有,交由聯信機車行修理,此據證人郭國棟(神洲機車行負責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上開機車顯非贓物,原判決附表4將之列為贓車,顯屬有誤;被告丁○○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丁○○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為圖一己私利,不以正當方式經營機車行,竟以借屍還魂之方式拆解收購之贓車、提供銷贓管道,助長行竊風氣,影響贓物之追索,且本件組裝之贓車數量甚多,危害他人財產權甚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本件犯行具有常業贓物犯罪之特性及其前科、犯罪方法及情節等一切情狀,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治。扣案附表1所示之物,為被告丁○○供機車改造變造及偽造機車紋身碼所用之物,應為被告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原判決對同案被告石真印部分,已判決確定,本院不予論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

350 條、第55條、第56條、第47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施耀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50條(常業贓物罪)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工具等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研磨工具 │1批 │丁○○ │ │├───┼──────┼────┼─────┼──────┤│2 │改造用工具 │1批 │丁○○ │ │├───┼──────┼────┼─────┼──────┤│3 │引擎號碼打字│1組 │丁○○ │ ││ │機 │ │ │ │├───┼──────┼────┼─────┼──────┤│4 │打字釘 │9組 │丁○○ │ │├───┼──────┼────┼─────┼──────┤│5 │打氣機 │1台 │丁○○ │ │└───┴──────┴────┴─────┴──────┘附表2、失竊機車車牌┌───┬──────┬────┬─────┬──────┐│編號 │車牌號碼 │被害人 │失竊時、地│尋獲情形 │├───┼──────┼────┼─────┼──────┤│1 │TXQ-958 輕型│胡小行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SA10DA-1│ │ │ ││ │35458) │ │ │ │├───┼──────┼────┼─────┼──────┤│2 │TXR-380 輕型│李玉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SB10BG-5│ │ │ ││ │07019) │ │ │ │├───┼──────┼────┼─────┼──────┤│3 │VVL-957 輕型│楊麗美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3XG-0780│ │ │ ││ │93) │ │ │ │├───┼──────┼────┼─────┼──────┤│4 │NK7-062 重型│陳雅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5FJ-6043│ │ │ ││ │50) │ │ │ │├───┼──────┼────┼─────┼──────┤│5 │XUZ-411 重型│許乃師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SA25HC-1│ │ │ ││ │04758) │ │ │ │├───┼──────┼────┼─────┼──────┤│6 │NFS-491 重型│蔡水回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F-028492│ │ │ ││ │) │ │ │ │├───┼──────┼────┼─────┼──────┤│7 │OIF-561 重型│黃慶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EH-0122│ │ │ ││ │58) │ │ │ │├───┼──────┼────┼─────┼──────┤│8 │KBK-756 重型│黃怡惠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DM-0693│ │ │ ││ │46) │ │ │ │├───┼──────┼────┼─────┼──────┤│9 │JTL-195 重型│黃莊雪娥│92年12月20│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日11時20分│ ││ │碼:4EH-2121│ │於高雄縣鳳│ ││ │79) │ │山市○○路│ ││ │ │ │38號前天公│ ││ │ │ │廟旁停車場│ │├───┼──────┼────┼─────┼──────┤│10 │HL8-709 重型│張書寶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RG139933│ │ │ ││ │) │ │ │ │├───┼──────┼────┼─────┼──────┤│11 │L79-601 重型│方怡婷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UF-6198│ │ │ ││ │22) │ │ │ │├───┼──────┼────┼─────┼──────┤│12 │XKA-182 重型│吳文慶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EH-4061│ │ │ ││ │73) │ │ │ │├───┼──────┼────┼─────┼──────┤│13 │ODN-658 重型│陳金生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3N2-1317│ │ │ ││ │25) │ │ │ │├───┼──────┼────┼─────┼──────┤│14 │POH-775 重型│魏廷育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RA25BC-1│ │ │ ││ │04643) │ │ │ │├───┼──────┼────┼─────┼──────┤│15 │XCW-940 重型│郭君聖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KG9A-102│ │ │ ││ │659) │ │ │ │├───┼──────┼────┼─────┼──────┤│16 │L79-610 重型│陳采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UF-6194│ │ │ ││ │15) │ │ │ │├───┼──────┼────┼─────┼──────┤│17 │XIN-958 重型│甲○○ │92年12月28│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日14時40分│ ││ │碼:KG9A-214│ │於高雄縣鳳│ ││ │109) │ │山市王生明│ ││ │ │ │路口 │ │├───┼──────┼────┼─────┼──────┤│18 │XPV-940 重型│林蓮香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E202089│ │ │ ││ │) │ │ │ │├───┼──────┼────┼─────┼──────┤│19 │OPJ-276 重型│蔡侑益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RA25AB-1│ │ │ ││ │16605) │ │ │ │├───┼──────┼────┼─────┼──────┤│20 │XPF-805 重型│周毅成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RA25AB-1│ │ │ ││ │08323) │ │ │ │├───┼──────┼────┼─────┼──────┤│21 │OKA-639 重型│蘇明聰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KG9A-210│ │ │ ││ │933) │ │ │ │├───┼──────┼────┼─────┼──────┤│22 │OOZ-778 重型│陳朝取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RA25AB-1│ │ │ ││ │14627) │ │ │ │├───┼──────┼────┼─────┼──────┤│23 │XMM-812 重型│庚○○ │92年12月24│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日7 時於高│ ││ │碼:KG9A-209│ │雄縣鳳山市│ ││ │407) │ │中山西路38│ ││ │ │ │2 號前 │ │├───┼──────┼────┼─────┼──────┤│24 │XGB-620 重型│朱莒燕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KG9A-206│ │ │ ││ │152) │ │ │ │├───┼──────┼────┼─────┼──────┤│25 │XWJ-510 重型│趙平東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RA25AB-1│ │ │ ││ │13359) │ │ │ │├───┼──────┼────┼─────┼──────┤│26 │YAL-593 重型│陳清榮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5NW-3082│ │ │ ││ │28) │ │ │ │├───┼──────┼────┼─────┼──────┤│27 │OPI-229 重型│盧聰敏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EH248454│ │ │ ││ │) │ │ │ │├───┼──────┼────┼─────┼──────┤│28 │OMJ-956 重型│戴李惠美│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EH-1109│ │ │ ││ │87) │ │ │ │├───┼──────┼────┼─────┼──────┤│29 │L53-082 重型│舒秀方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SA25HC-1│ │ │ ││ │02210) │ │ │ │├───┼──────┼────┼─────┼──────┤│30 │MYX-187 重型│林正德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EH-2169│ │ │ ││ │82) │ │ │ │├───┼──────┼────┼─────┼──────┤│31 │XTI-681 重型│林文智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EH-4125│ │ │ ││ │29) │ │ │ │├───┼──────┼────┼─────┼──────┤│32 │OFN-621 重型│簡家成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G-052795│ │ │ ││ │) │ │ │ │├───┼──────┼────┼─────┼──────┤│33 │OMO-697 重型│李楊芳蘭│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EH-1121│ │ │ ││ │69) │ │ │ │├───┼──────┼────┼─────┼──────┤│34 │XUV-929 重型│戊○○ │92年12月22│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日16時30分│ ││ │碼:5NW-3005│ │於高雄市三│ ││ │40) │ │民區十全一│ ││ │ │ │路161 號前│ │├───┼──────┼────┼─────┼──────┤│35 │K23-168 重型│黃化在 │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 │ │ ││ │碼:4TE-3148│ │ │ ││ │52) │ │ │ │├───┼──────┼────┼─────┼──────┤│36 │XSH-759 重型│弘昌土木│有失竊 │尋獲車牌 ││ │機車 (引擎號│包工業 │ │ ││ │碼:3UR-1003│ │ │ ││ │61) │ │ │ │└───┴──────┴────┴─────┴──────┘附表3、已組裝並懸掛車牌之贓車┌──┬───┬──────────┬─────────┐│編號│被害之│原車牌號/原引擎號碼 │組裝後懸掛之車牌/ ││ │機車所│機車失竊時、地 │引擎號碼/ ││ │有人 │ │機車所有人 │├──┼───┼──────────┼─────────┤│1 │ 楊超 │YCG-922重型機車 │LZZ-938重型機車 ││ │ │引擎號碼 5FJ-607382 │引擎號碼 4NF028957││ │ │92年12月12日18時在高│神州機車行 ││ │ │雄市○○區○○路林德│ ││ │ │路 │ │├──┼───┼──────────┼─────────┤│2 │林麗珠│YYP-776輕型機車 │尚未改裝 ││ │ │引擎號碼 GR1B402801 │ ││ │ │92年2月18日7時高雄縣│ ││ │ ○○○鄉○○村○○○路│ ││ │ │128巷152-1號 │ │├──┼───┼──────────┼─────────┤│3 │辛○○│SV6-205輕型機車 │WRT-406輕型機車 ││ │ │引擎號碼 │引擎號碼 ││ │ │SB10BG-509982 │SA10AS-204718 ││ │ │92年12月24日17時30分│丙○○○ ││ │ │於高雄縣鳳山市過埤里│ ││ │ │鳳頂路陸軍步校旁 │ │├──┼───┼──────────┼─────────┤│4 │洪瑞娥│PQ9-601重型機車 │OEN-815重型機車 ││ │ │引擎號碼 KC315970 │引擎號碼 FG106210 ││ │ │92年12月18日21時高雄│黃春生 ││ │ │市○○區○○路與漢民│ ││ │ │路口 │ │├──┼───┼──────────┼─────────┤│5 │歐稟恩│H76-312重型機車 │PKS-199重型機車 ││ │ │引擎號碼 │引擎號碼 ││ │ │SA25HC-104051 │GY6D-839065 ││ │ │92年12月24日19時於高│己○○ ││ │ │雄縣鳳山市過埤里鳳頂│ ││ │ │路陸軍步校旁 │ │└──┴───┴──────────┴─────────┘附表4 :已組裝之贓車及查獲失竊機車之照後鏡及引擎┌───┬──────┬─────┬──────┐│編 號 │車 牌 號 碼 │失竊時、地│組裝情形認定││ │ │及其被害人│ │├───┼──────┼─────┼──────┤│1 │TFN-419 輕型│未報案 │被告自白 ││ │機車 (引擎號│ │ ││ │碼:SB10CB-1│ │ ││ │05037) │ │ │├───┼──────┼─────┼──────┤│2 │RYY-569 輕型│未報案 │被告自白 ││ │機車 (引擎號│ │ ││ │碼:4NG10872│ │ ││ │7) │ │ │├───┼──────┼─────┼──────┤│3 │ZNN-172 輕型│未報案 │引擎號碼字型││ │機車 (引擎號│ │不符 ││ │碼:ET519799│ │ ││ │) │ │ │├───┼──────┼─────┼──────┤│4 │GBH-258 重型│未報案 │引擎號碼字型││ │機車 (引擎號│ │不符 ││ │碼:EH241503│ │ ││ │) │ │ │├───┼──────┼─────┼──────┤│5 │PJK-585 重型│未報案 │引擎號碼字型││ │機車 (引擎號│ │不符 ││ │碼:4EH-4079│ │ ││ │82) │ │ │├───┼──────┼─────┼──────┤│6 │NUC-739 重型│未報案 │被告自白及引││ │機車 │ │擎號碼已嚴重││ │ │ │磨損無法辨識│├───┼──────┼─────┼──────┤│7 │重型機車 │ │引擎號碼已嚴││ │ │ │重磨損無法辨││ │ │ │識 │├───┼──────┼─────┼──────┤│8 │WRN-421 輕型│未報案 │被告自白 ││ │機車 (引擎號│ │ ││ │碼:SA10AV-1│ │ ││ │04190) │ │ │├───┼──────┼─────┼──────┤│9 │XTI-781 重型│92年1 月15│尋獲機車照後││ │機車 (引擎號│日於高雄縣│鏡1支 ││ │碼:CG150001│鳳山市文衡│ ││ │74) │路與文化路│ ││ │ │口 │ ││ │ │癸○○○ │ │├───┼──────┼─────┼──────┤│10 │機車引擎外殼│ │引擎號碼已嚴││ │10 個 │ │重磨損無法辨││ │ │ │識 │└───┴──────┴─────┴──────┘

裁判案由:贓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