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抗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08號抗 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泰源技能訓練所感訓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 月22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來函係聲請免除受刑人之強制工作,並未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並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已逾越聲請內容,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是聲請免除受刑人甲○○之強制工作,並未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 月15日雄檢博崑95執聲1875字第62042 號函及檢察官95年度執聲字第1875號聲請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書可稽,是檢察官僅聲請免除受刑人甲○○之強制工作,並未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原裁定一併免其刑之執行,顯有違誤,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改為諭知受刑人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璧君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