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93年7 月2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 年6 個月。茲聲請人以執行結果,受刑人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