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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聲字第 1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等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等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