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6號聲 明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1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人即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6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同院94年度訴字第22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同院95年度簡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本件95年度上訴字第241 號判決書認定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與上開各確定判決為連續犯關係,應為上開各判決效力所及,檢察官就本件犯罪事實重行起訴,於法有違,因而依刑事訴訟法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有罪裁判之主文文義不明,而有疑義者而言,對於判決理由或非文義上之疑問,則不許聲明疑義。聲明意旨所指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1 號判決之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文義並無不明,揆諸上開意旨,本件聲明疑義並無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