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5年7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5 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法 官 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