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煙毒、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1 年5 月1日、9 年8 月(合計刑期14年7 月1 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9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
93 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