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7 月,另殘刑8 年3 月3 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9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6 年1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