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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聲字第 8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5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7 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陳 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