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更(一)字第24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庚○○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現寄押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衛佐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09 號中華民國95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3496 號、92年度偵字第3722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戊○○、己○○、乙○○、庚○○、丙○○、丁○○、辛○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戊○○處有期徒刑玖年,庚○○、丁○○、辛○各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己○○、乙○○、丙○○各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至8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至11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戊○○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間,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售圖利,乃委託友人己○○代為尋覓負責為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師傅,己○○隨即轉而委託友人乙○○物色適當之人選,並向乙○○稱「事成之後」視出售價格將給付乙○○「好處」,繼而乙○○透過庚○○之居間介紹認識丙○○,庚○○並與丙○○約定待本次及後續20餘公斤之甲基安非他命製造成功,將給與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委由丙○○尋找負責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師傅。嗣後丙○○又經由丁○○之介紹,而尋得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師傅辛○及姓名不詳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其等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及持有,竟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91年8 月下旬,戊○○透過己○○約乙○○至高雄市○鎮區○○○路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附近,由戊○○將裝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之紅色布袋交給乙○○,乙○○隨即將該裝有原料之紅色布袋交給丙○○,丙○○即前往丁○○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並將上開裝有原料之紅色布袋交給丁○○,丁○○收取前開紅色布袋後立即聯絡辛○處理,翌日辛○撥打電話告知尚須6 萬元購買配料「鈀金」(氯化鈀),經丁○○轉知丙○○,十數日後,由庚○○提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必須之催化劑氯化鈀100公克,會同丙○○於高雄市後火車站大廳前交給丁○○。丁○○收到該催化劑氯化鈀100 公克後,立即再次聯絡辛○進行製造,惟辛○當時將出國,故囑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代為製造。翌日,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即前往丁○○住處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及催化劑氯化鈀100 公克及相關製造器具帶往丁○○住處隔壁(高雄市○○○路○○○ 巷○○○ 號)進行製造。嗣於91年10月中旬,辛○以電話通知丁○○已製造完成,經丁○○通知丙○○、庚○○前往丁○○處,由庚○○以錫箔紙試用後認為成品仍有腥味,2 日後,即將試用之成品拿回給戊○○,又經2 日,丙○○會同庚○○將試用品拿回丁○○住處,再由丙○○以電話要求辛○重新製造,辛○遂先請上開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先行將製造安非他命所用之冰箱、真空馬達及氫氣瓶等製造器具運送至丁○○住處,再於91年10月26日間,辛○與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一同前往丁○○住處利用該處既有瓦斯鋼瓶等廚房設備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作業,並將反應後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二樓陽台之冰箱內結晶。其間,丙○○、庚○○及丁○○並分別以其等所有手機(分別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作為聯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事宜用之用。嗣於91年10月29日下午4 時許,己○○、丙○○、丁○○三人進入前開丁○○住處檢視再加工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旋為現場附近監控之專案組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重5.85公斤(含器皿2 個重量,但因扣案後水分長期揮發,導致型態改變,其重量已有變更,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號所示。見本院本次更審卷第二卷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屬辛○、丁○○所有,供製造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器皿2 個、冰箱1 台、氫氣鋼瓶1 瓶、真空馬達1 具、液態石油氣鋼瓶1 桶(詳如附表一編號3 至8 號所示)。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港務警察局偵辦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業經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釋極詳。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業已概括選任法務部調查局為「毒品種類、成份鑑定」之鑑定機關(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2年9 月9 日檢文允字第0921001203號函)。是扣案毒品檢驗鑑定,雖係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法務部調查局91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12306200號檢驗通知書),惟依上述說明自得為證據。
(二)被告己○○、乙○○、庚○○、丙○○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之陳述,就自身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亦有證據能力。
(1)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2)經查:①被告己○○於高雄市調查處中陳述:我受友人綽號「阿信
」之請託,代詢懂得再加工處理甲基安非他命之人,代為加工處理一批安非他命原料,我遂透過綽號「鐵牛」之友人即乙○○代為接洽詢問,隨後我將乙○○介紹給「阿信」認識,並覓得會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約在1 、2個月之前,「阿信」主動電約我到高雄市○鎮○○○○路邊見面,他表示目前有一批安非他命原料,央求我代洽懂得加工再處理之人士代為加工處理,事後我幫忙找到友人乙○○接手,進行物色再處理人士,且乙○○有向「阿信」取得重約1 公斤安非他命原料等語(見偵四卷第11、12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是「紅猴」說他有一批原料,要找會化工的人,乙○○說他有一個朋友會,要問看看,東西是「紅猴」的云云(見第一審卷㈡第122 至12
7 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
②被告乙○○於高雄市調查處陳述:約2 個多月前,己○○
問我是否有認識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朋友,我答應幫他介紹看看,過幾天我告訴己○○說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即丙○○)。過2 天後,己○○要我到高雄市前鎮分局附近向己○○綽號「信仔」之朋友拿1 包(重約1 公斤,以紅色袋子包裝)安非他命原料,委託我拿給丙○○鑑定看看能否加以加工改良,當天我即約了丙○○見面,並將該包安非他命原料交給丙○○,丙○○並向我表示說他會處理等語(見偵四卷第43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是說我去找戊○○,戊○○說「紅猴」在找我,我要回去的時候,戊○○就順路載我,開到一半時候「紅猴」打電話給戊○○,我就跟戊○○在九如路那裡等,去的時候丙○○在那,「紅猴」的小弟就拿一個東西給丙○○云云(見第一審卷㈡第28、40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不符之情形。
③被告庚○○於高雄市調查處陳述:約在2 個月前乙○○向
我表示,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認識,我就問丙○○(平時均稱他為「張仔」)是否有認識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丙○○表示他有認識。於是我就聯絡乙○○約丙○○見面,隔了2 、3 天後乙○○就約丙○○見面,並交給丙○○1 公斤之安非他命原料,要求丙○○改製等語(見偵四卷第51、52頁調查筆錄);惟其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沒見過紅色布袋裝的東西,我開始做筆錄不是寫乙○○要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之師傅,是7 、8 個人說我筆錄和其他人不一樣才變成這樣云云(見第一審卷㈡卷第46至48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不符之情形。
④被告丙○○於高雄市調查處陳述:大約2 個多月前,乙○
○約我到高雄市,乙○○將1 只以紅布包裏拉鏈袋,塑膠袋內裝有安非他命原料交給我,由我打「阿輝」持用之行動電話約他本人到其住處門口之公園,由我單獨將該裝有安非他命原料之紅色袋子交給「阿輝」本人等語(見偵四卷第22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安非他命是庚○○交給丁○○(見第一審卷㈡第36、38頁)。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及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已有前後不符之情形。
(3)本院審酌渠等上開於高雄市調查處中之陳述為案發當日,較無來自共同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被告之機會,且係出於其等之自由意思而為,且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揆諸上開說明,渠等於高雄市調查處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渠等於高雄市調查處中之陳述,就自身以外之其他被告,亦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丁○○關於被告辛○之陳述部分,因其在本院上訴審審理中已經依法拒絕證言,本院審酌其於高雄市調查處中之陳述為案發當日,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共同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被告之機會,且係出於其等之自由意思而為,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得為證據。另其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特別情況,亦得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己○○、乙○○、庚○○、丙○○、丁○○、辛○均矢口否認有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戊○○辯稱:我沒有委託己○○介紹及找尋處理甲基安非他命之師傅,甲基安非他命是「阿弟仔」拿來的,不是我的,也不是我交付,是綽號「紅猴」的小弟交給乙○○云云;被告己○○辯稱:我沒有接受戊○○之委託,也沒有跟乙○○說甲基安非他命加工後要給他好處,我只是介紹乙○○與戊○○、綽號「紅猴」之人認識,我沒有參與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且本件並不該當製造毒品云云;被告乙○○辯稱:我只是純粹介紹朋友認識而已,他們要做什麼我不知道,我沒有獲得利益。那包紅色的東西,是「紅猴」的小弟拿給丙○○,我沒有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又本案並非製造,且本案縱使成立,亦非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僅係幫助,且係未遂云云;被告庚○○辯稱:我沒有介紹,也沒有參與,亦沒有與丙○○把催化劑氧化鈀交給丁○○,沒有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又本案並不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且本案縱使成立,亦非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僅係幫助,且係未遂云云;被告丙○○辯稱:我只是介紹他們認識,未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被告丁○○辯稱:我只是介紹,不知道他們要做甲基安非他命,也沒有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又本案並非「製造」,且縱使成立犯罪,亦僅係幫助及未遂犯云云;被告辛○辯稱:我沒有能力且未參與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物品並非我所有云云。惟查:
㈠被告己○○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承:我受友人綽號「阿
信」(按即被告黃忠信)之請託,代詢懂得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我遂透過綽號「鐵牛」之友人即乙○○代為接洽詢問,隨後我將乙○○介紹給「阿信」認識,並覓得會再加工處理安非他命之人。於今日(即91年10月29日)下午3 、
4 時由我不認識之某男(按即被告丙○○)駕駛我的車載我前往高雄市○○○路○○○ 巷○○○ 號我不認識綽號「阿輝」(按即被告丁○○)住家,察看「阿信」所委託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處理情形,當我等抵達後,丁○○帶我們上2 樓前陽台察看代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後不久,隨即為到場之貴處人員以現行犯逮捕。貴處於91年10月29下午4 時10分起依法搜索上述丁○○住處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正是我今日下午在丁○○住處察看,由「阿信」委託再加工處理之品相不佳安非他命無誤,該批安非他命是「阿信」所有。約在1 、2 個月之前,「阿信」主動電約我到高雄市○鎮○○○○路邊見面,央求我代洽懂得加工再處理之人士代為加工處理品相不佳安非他命,事後我幫忙找到友人乙○○接手,進行物色再處理人士。且乙○○有向戊○○取得約1 公斤之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該前科大頭照之人(戊○○)就是我前述「阿信」本人無誤等語明確(見偵四卷第11、12頁調查筆錄)。
㈡被告乙○○在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承:約2 個多月前,己
○○問我是否有認識「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朋友,我答應幫他介紹看看,過幾天我告訴己○○說已找到「可以製造安非他命的人」(即丙○○)。過2 天後,己○○要我到高雄市前鎮分局附近向己○○綽號「信仔」之朋友拿1 包(重約
1 公斤,以紅色袋子包裝)次級安非他命,委託我拿給丙○○鑑定看看能否加以加工改良,當天我即約了丙○○見面,並將該包果西交給丙○○,丙○○並向我表示說他會處理。我將該東西交給丙○○後,己○○有一直詢問我到底我那位朋友(丙○○)會不會處理,我也曾問過丙○○處理好了沒,但是丙○○一直回答我說尚未處理好,所以今日才會邀丙○○、己○○見面,由他們親自討論如何處理該批安非他命。己○○將該包次級安非他命交給我要我轉交給丙○○時曾向我表示,等處理好該批安非他命之後,看賣的價錢如何,會酌予給我好處。而今日(即91年10月29日)我在丁○○住處附近,開計程車載丙○○和庚○○前往臥龍路「冰點」冰品店與己○○見面,之後己○○自行開車搭載丙○○離去後,我和庚○○隨即在該「冰點」冰品店遭貴處人員逮捕。貴處人員所查扣之5.8 公斤液態安非他命半成品(含容器重量),即是己○○透過我介紹認識丙○○而製造的等語明確(見偵四卷第42至44頁調查筆錄)。
㈢被告庚○○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承:乙○○綽號「鐵牛
仔」,是我國中同學,平常與我交往密切,約在2 個月前乙○○向我表示,要求我介紹會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給他認識,我就問丙○○(平時均稱他為「張仔」)是否有認識製造安非他命的師傅,丙○○表示他有認識。於是我就聯絡乙○○約丙○○見面,隔了2 、3 天後乙○○就約丙○○見面,並交給丙○○1 公斤的次級品安非他命,要求丙○○改製為一級品。約在1 星期前丙○○帶我到高雄市○○○路○○○ 巷一處空民宅,將改製過的安非他命拿給我看,當天我看到該安非他命與改製前差不多,於是我向丙○○表示,應自行向乙○○解釋。貴處今日在高雄市○○○路○○○ 巷○○○ 號丁○○住處查扣之安非他命就是己○○朋友所有的。本次是試做性質,如品質達到要求,以後我、乙○○及丙○○會跟己○○及其朋友再談其他剩下之安非他命改製合作抽佣等問題等語明確(見偵四卷第51至53頁調查筆錄)。
㈣被告丙○○於高雄市調查處調查中供稱:約2 個多月前,乙
○○約我到高雄市,乙○○將1 只以紅布包裹拉鏈袋,塑膠袋內裝有甲基安非他命材料交給我,由我打「阿輝」(按即被告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他本人到其住處門口之公園,由我將單獨該紅色袋子交給「阿輝」本人。在此次之前不久,我曾與「阿輝」及綽號「饒董」之男子,在「阿輝」住處門口公園見面,請「阿輝」及「饒董」協助將該包東西加工處理為可吸食、品質較佳之成品,當時該「饒董」曾表示其係製造安非他命之師父,但因有前科,「阿輝」沒有前科,所以要我把該包東西交給「阿輝」以便進行加工,之後我便將前述物品交給阿輝,這次再加工,只是試做性質,如果成功,再繼續加工。28日晚上8 點多我曾到「阿輝」住處查看甲基安非他命加工情形,當時「饒董」也在場,「饒董」曾拿出1 粒安非他命結晶成品給我看,並告訴我要等3 天俟全部結晶完成,才知道是否加工成功。丁○○就是「阿輝」等語明確(見高雄市調查處第22至24頁);及「阿忠」(按即被告庚○○)跟我說他有一些安非他命要改良,而我人面廣,問我「有沒有認識改良安非他命師傅」,如果有的話,他有一些安非他命是試做性質的樣本,如果試做成功,後續還有20餘公斤安非他命要改良,若成功,將給我10萬元介紹費。因為我知道「阿輝」認識製造安非他命師傅「饒董」,就跟「阿忠」說我有管道可以改良甲基安非他命,「阿忠」便約我見面要將貨透過我交給「阿輝」。貨交給「阿輝」後的第二天,「阿輝」打電話告訴我還需要準備6 萬元買一些配料以便加工改良,我將此情形跟「阿忠」說,「阿忠」即表示他願意提供1 瓶約1 百公克「鈀金」做為改良安非他命所必須的配料。約半個月後,「阿忠」即在高雄後火車站將該瓶「鈀金」交給「阿輝」,當時我也在場。又「阿輝」親自將該改良好的安非他命及試用的鋁箔紙交給「阿忠」試用,「阿忠」說還不可以,還有腥味,要「阿輝」再處理。3 天後,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由「阿忠」拿回交給原貨主,再隔2 日,我同「阿忠」再前往「阿輝」那裡將樣品又送回給「阿輝」。隔了半個月後,「阿忠」又問我好了沒,我再打電話問「阿輝」,「阿輝」說「饒董」出國過幾天才回來,然後到10月28日,「阿忠」一直催我貨處理的如何,我就去找「阿輝」,「阿輝」也約了「饒董」在場,在場有「阿輝」、「饒董」及一名我不認識之男子,「饒董」當場拿鋁鉑紙試吸食,叫我聞味道,我表示尚有臭味,「饒董」說再隔3 日脫水取出以後可能就沒有臭味等語,之後我就回屏東,但「阿忠」還是一直催該樣品,於是我建議「阿忠」明日找1 個人一起去看,我再打電話給「阿輝」說有貨主去看樣品,第2 天「阿忠」到火車站載我去「冰品冰店」去等他的2 位朋友,其中1 位綽號「鐵牛」,另1 位我不認識(被抓後才知叫「阿榜」即己○○),「阿忠」叫我帶「阿榜」去「阿輝」那裡去看,由「阿榜」決定是否要取回,到達沒多久,就被貴局抓了等語明確(見偵四卷第108 至110 頁)。又證人即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並證稱:丁○○打電話給我要6 萬元買鈀金,我轉告庚○○,庚○○說他不提供錢,他要去買鈀金,在火車站交鈀金。庚○○試的結果說不可以要重做,當時我有在場,把東西交給丁○○由他交給會做的人,聽丁○○講是辛○等語(見第一審卷㈡第37、38頁審判筆錄)。
㈤丁○○於高雄市調查處坦承:安非他命半成品係綽號「張仔
」男子(按即被告丙○○)於1 、2 個月前拿給我的。約2個月前,張仔打電話給我約我在我家門口見面,見面時,「張仔」將1 個紅色布質料袋子交給我,當時他告訴我袋子裡裝有1 公斤安非他命原料,要我交給「饒董」(按即被告辛○)處理。我拿到毒品時,要「饒董」來拿,「饒董」說我比較乾淨(沒有前科),也沒有做壞事情,先放我那裡不會出事,他有空再過來拿,當時「饒董」既這麼說,我也不好意思推辭,所以我就收下。後來「饒董」一直沒來拿該包東西,但在「饒董」出國前幾天,「饒董」帶1 個劉姓男子(我不認識)來我這裡,「饒董」當時告訴我他要出國,東西交給「劉仔」處理。隔天「劉仔」1 人前來找我,將寄放我那裡的東西拿到163 號 (即大順三路361 巷168 號), 且他一個人乘機車分好幾次將東西載進163 號。當天半夜,他跟我說冰箱不能打開然後就離開了,約4 、5 天後,「張仔」就來拿該東西走,隔1 、2 天,「張仔」又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東西不行,我要他去找「饒董」,隔天「張仔」又把東西拿給我,並叫我聯絡「饒董」,我回答饒董出國,要等「饒董」回來才有辦法,等到約10月25日左右,我再次和「饒董」聯絡表示「張仔」急著要將對方東西成功取回。隔天「饒董」又和「劉仔」來我這裡,叫我去找二瓶礦泉水,跟我借地方說要煮一下,即是要煮安非他命之意,我不知如何回答,就讓他在我的廚房借用我煮湯鍋來煮安非他命。不久「饒董」先走,我則一直在客廳看電視,約1 、2 個小時後「劉仔」把煮好的東西拿到冰箱,跟我說冰箱不要開。10月29日,「張仔」和另一男子準備來拿東西時,還來不及拿走,就遭調查局人抓了。前述10月25日前幾天,「饒董」打電話跟我說有交待劉仔載東西過來,不久「劉仔」就把冰箱、馬達、氫氣桶載到我168 號住所,說若有用才用,而前述煮好的東西就是冰在他載來的冰箱裡面。前述煮好「東西」之原料即我前述「張仔」交給我紅色布質料袋子內所裝之物品等語甚詳(見偵四卷第89至91頁),其於檢察官偵訊中亦坦稱:
扣案安非他命是「張仔」在1 、2 個月前寄收在我那,他要我找朋友「改」那些東西,因為東西不能用,我有找了一個「董仔」等語(見偵四卷第59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
那包紅色的東西是丙○○交給我,配料即鈀金是丙○○在後火車站交給我,有幫丙○○介紹辛○,我家冰箱紅色塑膠盆內東西,是在事情發生的前2 、3 天前(91年10月26日左右)辛○和「劉董」(約60、70歲之男子)一起去的,要我借給他們廚房,應該是他們2 個人做的,他們就要我不要去動冰箱,試的那次是辛○交給我的,他要我把東西交給丙○○,我拿給丙○○後跟我說不能用,要我找師傅辛○再做,我有拿給他。10月26日他們2 人(指辛○及「劉仔」)就在我住處那裡做等語(見第一審卷㈡第131 至137 頁審判筆錄)。
㈥高雄市調查處自91年7 月起至91年11月15日止,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被告丙○○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丁○○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庚○○門號0000000000號等電話通話內容,而製有煙毒監譯報告表即通訊監察譯文數份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94年2 月24日函及隨函所附通訊監察書16紙、錄音帶34卷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見第一審卷㈡第201 至218 頁等,錄音帶外放)。又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有爭執部分(就錄音帶內容是否與譯文相符等),復經原審逐一勘驗,有原審94年7 月29日、94年11月17日、94年12月1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而觀渠等之通話內容(日期、時間、監察對象、監察內容等均參附表二所示),91年9 月16日通話內容中,丙○○與丁○○間有下列之通話:
⑴下午4 時35分許,丙○○對丁○○告知「那一罐」已在「
他」手上,而他因為在忙,所以晚點再打電話給丙○○,丙○○再過去拿,最遲明天早上一定有,已經準備好了。
⑵下午5 時42分許,庚○○要被告丙○○現在來高雄拿,丙○○回稱現在在吃飯要晚一點。
⑶下午5 時52分許,丙○○告知丁○○拿到東西再過去找丁○○,可能要晚上9 點以後,丁○○答稱無所謂。
⑷晚上6 時54分許,丙○○約庚○○於晚上7 時30分許在高雄後火車站見面。
⑸晚上6 時54分許,丙○○約丁○○於晚上7 時40分許,在高雄後火車站見面等情,亦與共同被告丙○○上開供述:
貨交交給被告丁○○第二天,被告丁○○即打電話告訴我還需要準備6 萬元買一些配料以便加工改良,我將此情形跟庚○○說,庚○○即表示他願意提供1 瓶約100 公克「鈀金」做為改良安非他命所必須的配料。約半個月後,庚○○即在高雄後火車站將該瓶「鈀金」交給丁○○,當時我也在場等情互核相符,及91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丁○○與丙○○的通話內容:丙○○表示只要把腥味和顏色弄好,對方自然會脫手,不管成份或藥性如何,而請求師傅把它處理好等語。於91年10月28日晚上10時54分許,丁○○與丙○○之對話:丁○○對丙○○說東西水水的怎麼拿去給他看等語;而堪信丙○○上開供述確屬實情。
㈦又通訊監察譯文中,並有下列對話:
⑴91年9 月22日下午1 時12分許,丙○○與庚○○之通話內
容中明確提及:「這是饒董親自去改的,還有誰比他厲害」、「第一次試本來就需要時間」、「那一鍋馬上往下鍋去試,那一斤也要4 日才能結起來給他」等語。
⑵91年9 月22日下午1 時15分許,丙○○與丁○○之通話內
容中提及:「『董仔』說第一次吃不下(指無法起有效的化學變化),還要等第二次」、「董仔已經去了大陸」等語。
⑶91年9 月16日晚上7 時17分、同日7 時47分,被告丁○○
均有與辛○連繫,並表示他(依通話前後文相互對照,當指丙○○)有約丁○○去拿那罐東西及嗣後已拿到「咖啡」(參酌丙○○之供述及其他通話內容,當指鈀金),要辛○前往丁○○住處。
⑷91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1分許,丁○○與辛○之通話內容
中:丁○○對辛○告知丙○○的那「一萬」對方催得很急,但辛○卻都還沒有時間回去看。
⑸91年10月18日晚上6 時30分許,丁○○與辛○之通話內容
中:丁○○告知辛○,張仔(丙○○)非常擔心,辛○要他不要擔心,另外辛○叫丁○○去載冰箱。
⑹91年10月25日上午11時25分許,丁○○與辛○之通話內容
中:丁○○對辛○告知對方不太滿意,有腥味,又有黑褐色,丙○○還表示把這二樣除去後,星期日整批還回去就好了。
⑺91年10月28日晚上10時57分許,丁○○與辛○對話內容中
:丁○○對辛○說,丙○○說對方不信任,要來看現場才會放心,辛○問對方何時要來看,丁○○回答明天。
⑻91年10月19日、10月25日等日,被告丁○○均有與「劉仔
」聯絡,且由91年10月19日晚上10時21分通話內容可知「劉仔」與「董仔」顯非同一人等情,及於91年10月28日下午3 時24分許,丁○○與劉仔之通話內容:丁○○告訴劉仔,沒有結起來,只有上面有結一點點,下面呈黏稠狀等語;亦與共同被告丁○○於原審上開證詞互核相符,足認被告丁○○上開供述確屬實情。
⑼被告辛○雖否認前開通訊監察內容係其所為,而被告丁○
○與「劉仔」之人之通話等語。經本院上訴審將該錄音帶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則因其錄音品質不佳,聲音音量甚小,致聲紋共振峰圖譜特徵模糊,不符聲紋鑑定條件,而無法鑑定,有該局96年1 月4 日鑑定報告書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99 頁),惟被告丁○○己陳明該通話內容係其與被告辛○之通話(見本院卷㈠第167 頁),再由,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丁○○與被告辛○通話時,係稱其「董仔」,此與其「劉仔」通話時,則稱為「劉仔」,顯然有別,是被告辛○前開不足採信。
㈧被告乙○○與被告戊○○彼此間並無恩怨,且乙○○是透過
被告己○○才認識戊○○等情,亦據被告乙○○、戊○○於原審審理時分別供承在卷(見第一審卷第491 、492 頁),則被告己○○、乙○○自無設詞誣陷被告戊○○之理。而被告己○○與被告乙○○相識20餘年,常有電話聯絡,交往關係良好,且彼此間並無恩怨及金錢糾紛等情,業據被告己○○、乙○○於高雄市調查處及原審分別供承在卷(見偵四卷第43頁、第一審卷第491 、492 頁),則共同被告乙○○自無設詞誣陷被告己○○之理。又被告丁○○與辛○彼此間並無恩怨及金錢糾紛,共同被告丁○○自無捏造事實誣陷被告辛○之理,是證人即共同被告丁○○上開證詞,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證人乙○○於審理時雖附和被告戊○○上開辯詞,而證稱:戊○○沒有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是「紅猴」的小弟用一個紅色袋子直接將東西拿給丙○○云云,然與其前上開調查處供述前後不一,亦與共同被告己○○於調查處供述明顯不符,復佐以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中仍供稱:製毒現場查獲之毒品係戊○○所有等語(見偵四卷第159 頁反面),自堪認證人乙○○上開所證為犯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㈨於91年10月29日下午4 時許,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專案小組搜索被告丁○○之住處,當場查獲被告己○○、丙○○、丁○○3 人進入被告丁○○住處檢視製造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共重5.85公斤(含盛裝器皿重量。但因扣案後水分長期揮發,導致型態改變,其重量已有變更,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號所示。見本院本次更審卷第二卷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盛裝上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器皿2 個、冷藏結晶用冰箱1 台、氫氣鋼瓶1 桶、製造用馬達1 具、液態石油氣鋼瓶1 瓶等物品,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責付單各1 份及照片18幀(見偵四卷第28、29頁,偵五卷第11頁、第15至23頁)。上開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檢驗結果如下:⑴經檢驗查獲自高雄市○○○路○○○ 巷○○○ 號工廠之各項相關證物暨設備研判,該工廠係製造第二級第89項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純化階段製程之小型工廠」;⑵查獲自該工廠編號壹之一之黑色水溶液經檢驗結果含甲基甲基安非他命,淨重3,000 公克,純度19.83%,純質淨重594.9 公克,編號壹之二之黑色水溶液經檢驗結果含甲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770 公克,純度55.64%,純質淨重428.4 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1 紙在卷足憑(見偵四卷第5 頁)。是本件被查獲之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
㈩按關於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大致可分為前段(鹵化或氯化
反應步驟)、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等三個階段,其中所使用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物分述如下:「⑴前段(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⑵中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俗稱鈀金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等)後,置於氫氣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由於「黑水」中除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外,可能存有其他未反應之原料等物質,該階段產物人體無法直接施用。因此,「黑水」需再經純化結晶步驟以取得可供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⑶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後段原料)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櫃(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即可製得高純度甲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判決參照)。
經查: (1)本案被告丁○○、辛○及綽號「劉仔」之成年男
子所收取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原料,雖因已全數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致未能查扣而無法送驗查悉成分,然由被告庚○○、乙○○、丙○○、丁○○等人上揭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及參如附表二之通話內容相互佐證以觀,足認在製造本件甲基安非他命有用到鈀金及氫氣;又依法務部調查局97年2 月5 日調科壹字第09700044850 號函說明第五項略以:「氯化鈀係前開氫化階段所使用之催化劑……」(見本院本次更審第一卷第281 頁),另依法務部調查局97年4 月
7 日調科壹字第09700130390 號鑑定書所載鑑定結果:「一、送驗編號一檢品(檢品內容為伴隨結晶之黑色水溶液,如附件照片圖一與圖二)及編號二檢品(檢品內容為結晶,如附片圖三與圖四)經檢驗結果均發現含鈀、鋇等金屬成分,而該等金屬成分均係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中,所添佳氯化鈀與硫酸鋇等催化劑之殘留成分。二、無論使用氯化鈀或氧化鈀做催化劑,前開檢品均會檢驗出鈀金屬成分殘留;惟因氧化鈀之水溶解度過低,並不適合做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製造所使用之催化劑。……」等語(見本院本次更審卷第二卷第60頁),而本件係以「氫化階段」產物為原料,取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過程,並非以品相不佳之甲基安非他命製造而成,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14日函可參(見本院上訴審卷㈠第172 頁)。足見本件係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中段之氫化過程之行為。且所製造者係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又由上開法務部調查局97年4 月7 日調科壹字第09700130
390 號鑑定書所載鑑定結果:本院送驗檢體(即附表一編號
1 、2 之扣押物)經檢驗結果均發現含鈀、鋇等金屬成分,而該等金屬成分均係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中,所添佳氯化鈀與硫酸鋇等催化劑之殘留成分。無論使用氯化鈀或氧化鈀做催化劑,前開檢品均會檢驗出鈀金屬成分殘留;惟因氧化鈀之水溶解度過低,並不適合做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製造所使用之催化劑等語,依此函旨氯化鈀始適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催化劑,而本件既已完成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明之「氫化階段」,足見上開被告蔡志忠交給被告丁○○之所謂「鈀金」,應係「氯化鈀」而非「氧化鈀」無疑。 (2)被告己○○、乙○○、庚○○、丙○○固於高雄市調查處分別供稱:係由上訴人戊○○提供「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半成品」、或「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次級品」、或「次級安非他命」;而為「加工再處理」、或「加工改良」、或「改良」,以「改善品相」或「改為一級品」云云(見91年度偵字第23496 號偵查卷內歷次筆錄)。但有如上述,被告等所為,係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中段之氫化階段。至於被告己○○、乙○○、庚○○、丙○○於高雄市調查處供稱:係由上訴人戊○○提供「品相不佳之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半成品」、或「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次級品」、或「次級安非他命」云云,應係指上開前段(鹵化反應步驟)之產物而言,此由上開91年9 月16日丙○○與丁○○間通話容及上列監察譯文,並無片語隻字提及有關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前段原料鹽酸麻黃素、溶劑丙酮、乙醚等及亞硫醯二氯等物,亦未扣得關於前段原料鹽酸麻黃素、溶劑丙酮、乙醚等及亞硫醯二氯等物,益可得而明。而所謂「加工再處理」、或「加工改良」、或「改良」,以「改善品相」或「改為一級品」云云,應係指將已完成鹵化反應步驟之產物,再進行中段氫化反應步驟而言。 (3)法務部調查局97年
2 月5 日調科壹字第09700044850 號函說明第四項雖謂:「本案扣案物品清單編號3 至5 之『塑膠器皿』及『冰箱』等,為前開純化階段所需之冷凍(藏)設備,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之「製造用馬達」,為前開純化階段所需之過濾設備之一」等語(見本院本次更審卷第一卷第280 頁、第281 頁)。準此,上開扣案之『塑膠器皿』及『冰箱』等,固為純化階段所需之冷凍(藏)設備,但被告等人製造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經過氫化階段後,仍須經過純化階段而併有上開純化階段設備,並不能反證被告未有經過氫化階段之製造過程;且本件既已完成氫化階段,則氫化階段之相關設備已搬離現場,即不違反常情,被告等人不能執此而謂渠等所為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化階段而非氫化階段。(4)是本件扣得之物品,既己製成並置於冰箱內進行結晶純化階段(見偵五卷第15頁相片所示),復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則依前述說明,自屬製造既遂。
被告戊○○係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提供者,且係由
其提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被告辛○及「劉仔」則係實際從事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者,均係正犯,並無疑義;其餘之被告雖未實際從事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惟在製造過程中,則分別參與尋找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師傅,且被告戊○○有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物品交給被告乙○○,被告乙○○再將該物品交給被告丙○○,被告丙○○則再轉交給被告丁○○;被告庚○○則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須之鈀金(氯化鈀),已如前述。又證人即被告庚○○於高雄市調查處並供稱:本次是試做性質,如品質達到要求,以後我、乙○○及丙○○會跟己○○及其朋友再談其他剩下之甲基安非他命改製合作抽佣等問題等語(見偵四卷第53頁調查筆錄),復審酌被告丙○○坦承庚○○向其允諾待甲基安非他命製造成功,將給與其10萬元報酬,其因從事情趣用品生意缺錢,且家境困苦,而心存「拚看看」心態加以允諾等語;而被告己○○則係代為尋找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復前往高雄市○○○路○○○ 巷丁○○住處查看甲基安非他命製造情形,而為高雄市調查處人員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且被告己○○受戊○○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師傅,後委託乙○○代為尋找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師傅,經乙○○表示已找到可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人後,己○○仍續與乙○○聯繫相約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嗣後並迭催甲基安非他命處理情形,及曾向乙○○表示等處理好該批甲基安非他命之後,看賣的價錢如何,會酌予給乙○○好處等情,又被告丁○○係於共同被告丙○○、己○○前往其位於高雄市○○○路○○○ 巷住處查看甲基安非他命之際,為高雄市調查處人員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而當時被告辛○並未在場,顯見被告丁○○對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一事知之甚詳,又被告丁○○明知丙○○交付所要製造之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仍受丙○○之委託負責代為找尋、徵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師傅辛○及居間聯繫相關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並代為向丙○○收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作及提供自己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住處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等情,足認其等就本件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已有犯意聯絡,而非僅止於幫助行為。
至於證人甲○○於本院本次更審雖證稱:有次在打牌時,丁
○○有拿1 包東西,要辛○處理,辛○說「不會處理,這個做不成」,當時「劉仔」在場,說「我來處理」云云 (見本院本次更審第二卷第15、16頁)。惟查,有如前述,依丁○○於高雄市調查處之供述及上開丁○○與辛○之通話內容,足證被告辛○確有參與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證人甲○○上開證述,係事後迴護被告辛○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被告戊○○、己○○、乙○○、庚○○、丙○○、丁
○○、辛○有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渠等上開所辯,為犯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戊○○、己○○、乙○○、庚○○、丙○○、丁○○、辛○等7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被告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持有,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戊○○等7 人與綽號「劉仔」之成年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被告辛○與「劉仔」並有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
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院審酌: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所變更,而非純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
4 號、第3773號判決),比較新舊法,以新法對行為人有利。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本案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經綜合上述全部罪刑比較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被告之情形,故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刑法修正前之規定。又起訴事實係以被告等人以低純度次級安非他命為製造原料,加工製造安非他命,而認為被告等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2 項之罪名等情;惟查,起訴事實亦敘及以「鈀金」氧化鈀
100 公克為催化劑之製造過程(見起訴書第3 面最後1 行、第4 面第1 行至第6 行),與本院認定本件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氫化過程有使用「鈀金」氯化鈀之事實,兩者基本事實應屬相同,併予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戊○○等7 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應屬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原判決認係製造未遂,尚有未洽。被告等7 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均不足取,但檢察官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改判。爰審酌被告乙○○前有殺人未遂、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被告己○○、丙○○、丁○○前均無犯罪前科紀錄;被告乙○○前有妨害自由、違反商業登記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素行非佳;被告庚○○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被告辛○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票據法等前科;渠等為圖私利,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竟共同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倘若順利製造完成流入市面將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另衡以被告戊○○提供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且為本案發生之肇始者;被告庚○○居間策應最力,並提供氯化鈀;被告丁○○居間聯繫及提供場所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辛○負責加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工作,渠等參與本案情節較重,被告己○○、乙○○、丙○○僅係負責聯繫等工作,參與情節相較輕微,併酌以渠等製造之數量,被告戊○○、己○○、乙○○、庚○○、丙○○、丁○○、辛○分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瞿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至檢察官雖請求量處負責加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被告辛○及居間策應最力並提供氯化鈀之被告庚○○2 人,均無期徒刑;提供場所供製造之被告丁○○有期徒刑15年、其餘居間策應者被告己○○、乙○○、戊○○3 人量處有期徒刑10年,至被告丙○○部分,因犯後態度良好,頗知悔悟,請量處有期徒刑7 年等語,惟本院審酌上情,而未採用檢察官上開求刑,併予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號所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如附表一編號3 、4 、5 至7 號所示之物,被告辛○雖否認為其所有,然上開物品為被告辛○叫綽號「劉仔」載至丁○○住處,業據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第一審卷第493 頁),應屬被告辛○所有,又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瓦斯鋼瓶為被告丁○○所有,業據被告丁○○供承在卷(見第一審卷第494 頁),且上開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號所示之物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物,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一編號9 至11所示之手機,分別為被告丙○○、庚○○及丁○○所為,為其等所陳明,並係供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未證其已經滅失,仍應依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六、被告辛○經合法傳喚(本院本次更審最後審判期日之傳票,已依法送達被告之居所,及被告選任辯護人時,經被告簽名之委任狀所載明之送達代收處所,至於其設籍地,準備程序之傳票已無法送達被告。詳本院卷第一卷第95頁、第104 頁、第二卷第53頁、第54頁),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翠芬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品 名│數量│備 註││號│ │ │ │├─┼─────────┼──┼────────────────────┤│1 │甲基安非他命 │1 盆│含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94.9 公克(原扣案││ │ │ │物編號壹之一;因扣押後扣押物之水分,長期││ │ │ │揮發導致扣押物型態改變,含編號3 容器重量││ │ │ │共2950.56 公克(原含容器重為4.3 公斤)。││ │ │ │詳本院本次更審卷第二卷第60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 盆│含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28.4 公克(原扣案││ │ │ │物編號壹之二;因扣押後扣押物知水分,長期││ │ │ │揮發導致扣押物型態改變,含編號4 容器重量││ │ │ │共1215.78 公克(原含容器重1.55公斤)。詳││ │ │ │本院本次更審卷第二卷第60頁)。 │├─┼─────────┼──┼────────────────────┤│3 │裝盛編號一所示之甲│1 個│辛○所有 ││ │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 │ ││ │膠器皿 │ │ │├─┼─────────┼──┼────────────────────┤│4 │裝盛編號二甲基安非│1 個│辛○所有 ││ │他命非他命所用之塑│ │ ││ │膠器皿 │ │ │├─┼─────────┼──┼────────────────────┤│5 │冰箱 │1 台│辛○所有 │├─┼─────────┼──┼────────────────────┤│6 │真空馬達 │1 具│辛○所有 │├─┼─────────┼──┼────────────────────┤│7 │氫氣鋼瓶 │1 瓶│辛○所有,責付丁○○同居人吳素珍保管。 │├─┼─────────┼──┼────────────────────┤│8 │液態石油氣鋼瓶 │1 桶│丁○○所有,責付丁○○同居人吳素珍保管。│├─┼─────────┼──┼────────────────────┤│9 │手機 │1 支│丙○○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 │├─┼─────────┼──┼────────────────────┤│10│手機 │1 支│庚○○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 │├─┼─────────┼──┼────────────────────┤│11│手機 │1 支│丁○○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 │└─┴─────────┴──┴────────────────────┘附表二┌──┬──┬─────┬──────┬──────────────────┐│日期│時間│監察對象A │通聯對象B │通訊監察內容摘要 │├──┼──┼─────┼──────┼──────────────────┤│0916│1635│丙○○ │丁○○ │A 告訴B 那一罐確定已在他手上,而他因││ │ │ │ │為在忙,所以他晚點再打電話給A ,A 再││ │ │ │ │過去拿,最遲明天早上一定有,已經準備││ │ │ │ │好了。 ││ │ │ │ │(見偵五卷第24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37 ││ │ │ │ │、338 頁勘驗筆錄) │├──┼──┼─────┼──────┼──────────────────┤│0916│1742│丙○○ │庚○○ │B 告知A 可以下來了,A 則告知現在在吃││ │ │ │ │飯要晚一點。 ││ │ │ │ │(見偵五卷第25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38 ││ │ │ │ │、339 頁) │├──┼──┼─────┼──────┼──────────────────┤│0916│1752│丙○○ │丁○○ │A 告知拿到東西再過去找他,可能要晚上││ │ │ │ │9 點以後。B 說無所謂。 ││ │ │ │ │(見偵五卷第25頁) │├──┼──┼─────┼──────┼──────────────────┤│0916│1854│丙○○ │庚○○ │A 約B 晚上7 點30於高雄後火車站見。 ││ │ │ │ │(見偵五卷第25頁) │├──┼──┼─────┼──────┼──────────────────┤│0916│1854│丙○○ │丁○○ │A 約B 晚上7 點40分於高雄後火車站見。││ │ │ │ │(見偵五卷第25頁) │├──┼──┼─────┼──────┼──────────────────┤│0918│1037│丙○○ │丁○○ │B 告知「東西」董仔已經拿走了,另3 、││ │ │ │ │5 天可以處理完。而處理這些東西,「董││ │ │ │ │仔」自行貼了1 、2 萬元買壓力桶及其他││ │ │ │ │相關器具。 ││ │ │ │ │(見偵五卷第26頁) │├──┼──┼─────┼──────┼──────────────────┤│0919│1718│庚○○ │丙○○ │A :順利嗎? ││ │ │ │ │B :還沒,要再等一、二天,沒有那麼快││ │ │ │ │ ,星期一才開始炒,你自己算時間也││ │ │ │ │ 知道。 ││ │ │ │ │A :有試了嗎? ││ │ │ │ │B :試了。 ││ │ │ │ │A :等那個模子做好了,要給我們看,我││ │ │ │ │ 看是可以,但黑黑的,我有留下來。││ │ │ │ │B :那是模子的關係,沒差,擦乾淨就好││ │ │ │ │ 。 ││ │ │ │ │A :你們回來再去看,我有留下來,我再││ │ │ │ │ 看那台油壓的可不可以,用油壓的比││ │ │ │ │ 較好,沒有聲音。 ││ │ │ │ │(見偵五卷第27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40 ││ │ │ │ │頁) │├──┼──┼─────┼──────┼──────────────────┤│0920│1335│丙○○ │丁○○ │A 問B 進行得如何,B 說這一、二天應該││ │ │ │ │差不多了,屆時會再通知A 。 ││ │ │ │ │(見偵五卷第27頁) │├──┼──┼─────┼──────┼──────────────────┤│0920│1416│丙○○ │庚○○ │B 問A 何時可以用?A 答稱沒那麼快,差││ │ │ │ │不多星期日、星期一看看是否可完成。 ││ │ │ │ │(見偵五卷第28頁及偵五卷第342 頁) │├──┼──┼─────┼──────┼──────────────────┤│0920│2134│丙○○ │庚○○ │B 問A 是否可催看看,是否可於月底前全││ │ │ │ │部完成。A 說試試看,星期日、星期一。││ │ │ │ │B 則說如果星期日、星期一如可完成,他││ │ │ │ │拿給他們(貨主)後,反過來可以催他們││ │ │ │ │快一點。 ││ │ │ │ │(見第一審院二卷第343 頁及偵五卷第30││ │ │ │ │頁) │├──┼──┼─────┼──────┼──────────────────┤│0922│0003│丙○○ │庚○○ │B 告知對方現在在他那邊,並急著想知道││ │ │ │ │結果,如果一切順利的話,對方手上其餘││ │ │ │ │的料才能再送進去。 ││ │ │ │ │(見偵五卷第32頁) │├──┼──┼─────┼──────┼──────────────────┤│0922│1116│丙○○ │丁○○ │B 告知A 「董仔」昨天有過去找B ,並表││ │ │ │ │示「弄不起來」,而今天會再試。 ││ │ │ │ │(見偵五卷第32頁) │├──┼──┼─────┼──────┼──────────────────┤│0922│1117│丙○○ │庚○○ │A 告知B 第1 次不成功,要再試第2 次。││ │ │ │ │(見偵五卷第33頁) │├──┼──┼─────┼──────┼──────────────────┤│0922│1130│丙○○ │庚○○ │A 告知昨晚已再試第二次,並且這是很正││ │ │ │ │常的現象。 ││ │ │ │ │(見偵五卷第33頁) │├──┼──┼─────┼──────┼──────────────────┤│0922│1312│丙○○ │庚○○ │B : 對方急欲知道何時才能好,給他消息││ │ │ │ │ 。 ││ │ │ │ │A : 這是饒董親自去改的,還有誰比他厲││ │ │ │ │ 害?第一次試本來就需要時間,沒有││ │ │ │ │ 人第一次就能弄好,誰來試都一樣。││ │ │ │ │ 那一鍋馬上再下鍋去試,那一斤也要││ │ │ │ │ 4 日才能結起來給他,如果試不起再││ │ │ │ │ 給他! ││ │ │ │ │B :盡量把它試驗成功,就對了。 ││ │ │ │ │A :在等那一罐就等了快2 個禮拜,而這││ │ │ │ │ 種東西你也要給人家2 、3 次的機會││ │ │ │ │ 。 ││ │ │ │ │B : 現在我這邊的介紹人(乙○○)也在││ │ │ │ │ 擔心,如果弄不起來,而又耗時這麼││ │ │ │ │ 久了, 他對貨主不好交待。 ││ │ │ │ │A : 不會啦,東西弄不好,也會把結起來││ │ │ │ │ 的東西給他啦,損失有限。 ││ │ │ │ │(見偵五卷第33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293 ││ │ │ │ │ 至298 頁) │├──┼──┼─────┼──────┼──────────────────┤│0922│1315│丙○○ │丁○○ │B : 董仔說第一次" 吃不下" (指無法起││ │ │ │ │ 有效的化學作用),還要等第二次。││ │ │ │ │A: 希望大嗎? ││ │ │ │ │B : 我不知道。董仔已經去了大陸,而他││ │ │ │ │ 叫了一組人我不認識,董仔只叫他和││ │ │ │ │ 我聯絡。而董仔就是一直在等你們這││ │ │ │ │ 邊,而大陸那邊一直在催。 ││ │ │ │ │A : 董仔何時回來? ││ │ │ │ │B : 我再問問看,說不定這些工作還要等││ │ │ │ │ 董回來才能處理。 ││ │ │ │ │A : 董仔出去多久了? ││ │ │ │ │B : 這幾天,他只是去鑑定而已,馬上就││ │ │ │ │ 回來了,可能要等董仔回來,再用第││ │ │ │ │ 二次了吧。 ││ │ │ │ │(見偵五卷第34頁) │├──┼──┼─────┼──────┼──────────────────┤│0929│2116│丙○○ │庚○○ │B : 像你說的,他有拿給人家看,人家給││ │ │ │ │ 他打槍,說不給錢。 ││ │ │ │ │A : 那一定的,這早知。 ││ │ │ │ │B : 那天他老大不是說能何時還他就何時││ │ │ │ │ 還他,我要走時還問我何時會好。 ││ │ │ │ │A : 我是有加了,萬一加的時候頭一鍋出││ │ │ │ │ 錯,那就還要第二鍋也說不定,但應││ │ │ │ │ 該是不會了,因為那東西有一點一點││ │ │ │ │ 的一直在走出去。 ││ │ │ │ │B: 之前鐵牛跟對方講話時,姿態放太低││ │ │ │ │ 了,今天才會被悶成這樣,但也不能││ │ │ │ │ 怪他或怪誰,大家都是要賺錢,所以││ │ │ │ │ 現在都在忙碌辛苦中。 ││ │ │ │ │(見偵五卷第38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44 ││ │ │ │ │頁) │├──┼──┼─────┼──────┼──────────────────┤│0930│1854│丙○○ │丁○○ │A 告訴B ,東西已交代給B 妻。 ││ │ │ │ │(見偵五卷第40頁) │├──┼──┼─────┼──────┼──────────────────┤│1001│1159│丙○○ │丁○○ │B 說已收到東西,稍後會聯絡董仔。 ││ │ │ │ │(見偵五卷第40頁) │├──┼──┼─────┼──────┼──────────────────┤│1003│1346│丙○○ │庚○○ │A 告知董仔尚未回國。 ││ │ │ │ │(見偵五卷第41頁) │├──┼──┼─────┼──────┼──────────────────┤│1003│1829│丙○○ │庚○○ │B 問A ,那就都沒有動囉!A 回答,人沒││ │ │ │ │回來,當然是無法動。 ││ │ │ │ │(見偵五卷第41頁) │├──┼──┼─────┼──────┼──────────────────┤│1005│2001│丙○○ │庚○○ │B 告知對方又打來問了,A 告知董仔還沒││ │ │ │ │回來, 另A 亦無法自己處理。 ││ │ │ │ │(見偵五卷第43頁) │├──┼──┼─────┼──────┼──────────────────┤│ │ │ │ │ ││1005│2048│丙○○ │丁○○ │A 請B 了解一下,董仔何時回來,B 回答││ │ │ │ │也聯絡不到董娘,亦不知董仔去向。 ││ │ │ │ │(見偵五卷第43頁) │├──┼──┼─────┼──────┼──────────────────┤│1005│2132│丙○○ │乙○○ │B 告知對方無法接受董仔尚未回國。A 告││ │ │ │(鐵牛) │知最壞打算即將原物歸還。 ││ │ │ │ │(見偵五卷第44頁) │├──┼──┼─────┼──────┼──────────────────┤│1005│2231│丙○○ │庚○○ │B 告知對方快翻臉了,要A 趕緊聯絡董仔││ │ │ │ │。 ││ │ │ │ │(見偵五卷第44頁) │├──┼──┼─────┼──────┼──────────────────┤│1006│0234│丙○○ │庚○○ │B 告知對方快氣炸了,仍要A 趕快聯絡上││ │ │ │ │董仔。A 回董仔真的出國還沒回國。C 即││ │ │ │(C:乙○○) │被告乙○○非常不諒解A ,逼問A 要怎樣││ │ │ │ │向對方交待,已經一個月了,出國這理由││ │ │ │ │行不通,對方快翻臉了。 ││ │ │ │ │(見偵五卷第45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46 ││ │ │ │ │ 、347 頁) │├──┼──┼─────┼──────┼──────────────────┤│1006│1111│丙○○ │庚○○ │B 問A 聯絡了沒,A 尚未聯絡,並建議,││ │ │ │ │乾脆東西退還給對方,等董仔回國後再處││ │ │ │ │理。 ││ │ │ │ │(見偵五卷第45頁) │├──┼──┼─────┼──────┼──────────────────┤│1006│1244│丙○○ │丁○○ │A 問B ,有否聯絡上董仔,如果尚未回國││ │ │ │ │,就把東西還給對方,等董仔回國再處理││ │ │ │ │。B 建議A 直接告訴對方「正牌的師父出││ │ │ │ │國」另真的無法溝通,乾脆把這一萬的東││ │ │ │ │西歸還物主。 (見偵五卷第46頁) │├──┼──┼─────┼──────┼──────────────────┤│1006│1248│丙○○ │庚○○ │A 告訴B ,人真的尚未回國,看是要把這││ │ │ │ │「一萬」的東西拿回去,還先放著,A 怕││ │ │ │ │出事,如要拿回去,就明天處理。 ││ │ │ │ │(見偵五卷第46卷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47 ││ │ │ │ │ 、348 頁) │├──┼──┼─────┼──────┼──────────────────┤│ │ │ │ │B 問A 他要是還沒回來,B 想叫阿生處理││1006│1517│丙○○ │庚○○ │怎樣?A 回答稱阿生沒有辦法處理,再等││ │ │ │ │幾天看看,不然先拿一粒給別人試看看好││ │ │ │ │了,這之前已經處理過2 次,現在叫別人││ │ │ │ │處理也沒有辦法。B 說:如果現在留著,││ │ │ │ │他又處理不起來,更不能交待,更頭痛。││ │ │ │ │(見偵五卷第47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48 ││ │ │ │ │、349 頁) │├──┼──┼─────┼──────┼──────────────────┤│1007│1753│丙○○ │庚○○ │B 問A 如果要還原成加工前的狀況可行嗎││ │ │ │ │? A 回答再看看。B 則提議乾脆由B 、鐵││ │ │ │ │牛(乙○○)等3 人將這批貨吃下,但對││ │ │ │ │方卻開價26萬。 ││ │ │ │ │(見偵五卷第49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350 ││ │ │ │ │頁) │├──┼──┼─────┼──────┼──────────────────┤│1009│1451│丙○○ │丁○○ │B 告訴A ,董仔已經回國,並且晚一點會││ │ │ │ │去B 處拿取東西。 ││ │ │ │ │(見偵五卷第52頁) │├──┼──┼─────┼──────┼──────────────────┤│1015│1015│丙○○ │庚○○ │A 告訴B 現在才弄。B 回答這樣來不及,││ │ │ │ │對方會翻臉。 ││ │ │ │ │A 告知B 最快星期日或星期一,最慢星期││ │ │ │ │三,要不要隨他,而且東西現在「細綿綿││ │ │ │ │」,要弄大不可能。B 答稱:如果這樣就││ │ │ │ │只有2 條路,一是買下它,二是與對方吵││ │ │ │ │架。 ││ │ │ │ │(見偵五卷第54頁) │├──┼──┼─────┼──────┼──────────────────┤│1015│1926│丙○○ │乙○○ │A :之前那一罐人家處理不成功,又自已││ │ │ │ │ 花錢買了一罐,從上星期就在等這一││ │ │ │ │ 罐的錢再籌出來,為了籌這一罐,要││ │ │ │ │ 買、要處理,一定要星期一或星期二││ │ │ │ │ ,我就乾脆說星期三,多兩天給人家││ │ │ │ │ 。 ││ │ │ │(C:庚○○) │B :你已經給別人拖1 個月了。萬一星期││ │ │ │ │ 三還是處理不起來,就還錢,其他的││ │ │ │ │ 別說了。 ││ │ │ │ │A :還錢!全世界沒這種裡由,叫人家改││ │ │ │ │ 東西不起來還要賠錢。 ││ │ │ │ │B :不然你是跟我說多久?一天拖過一天││ │ │ │ │ ,別人也聽不下去,不然日後誰要 ││ │ │ │ │ 跟你配合。 ││ │ │ │ │A :我也很痛苦,阿忠每天打電話給我,││ │ │ │ │ 我也很痛苦,你再與對方商量一下,││ │ │ │ │ 不然我們再講再久也沒有用。 ││ │ │ │ │B :拿錢,不然其他不用講。 ││ │ │ │ │A :東西還幼幼的不然是能怎辦?東西要││ │ │ │ │ 改就是要時間,他入出國又拖那麼久││ │ │ │ │ 才回來。人家又籌這罐的錢,他自己││ │ │ │ │ 那罐處理的不成功又自己花錢買一罐││ │ │ │ │ ,最後期限就是下星期三事情都解決││ │ │ │ │ ,那1 粒(1 萬)拿出來大家看這樣││ │ │ │ │ ,只能這樣。 ││ │ │ │ │B :你要我怎麼跟別人講?沒有時間給你││ │ │ │ │ 了。 ││ │ │ │ │A :沒辦法,不是一天兩天,那一定要花││ │ │ │ │ 時間的。又不是10天都花在這,人家││ │ │ │ │ 沒在說好的時間回國,一回來怎知之││ │ │ │ │ 前那罐又糊掉,自己又多籌那罐錢出││ │ │ │ │ 來再重頭處理。 ││ │ │ │ │B :看怎跟別人交代,這樣子說不過去人││ │ │ │ │ 家會抓人,你們當初怎麼樣答應人家││ │ │ │ │ ,聽不下去了。 ││ │ │ │ │A :我們又不是黑吃黑,把這1 萬吞下去││ │ │ │ │ ,阿忠阿不然你想想看。 ││ │ │ │ │C :又不是只有我和鐵牛的問題。 ││ │ │ │ │A :不然這幼幼的拿去還他?你要我煮,││ │ │ │ │ 我也要明天叫他煮起來,這至少也要││ │ │ │ │ 3 、4 天的時間給人家,才能變出來││ │ │ │ │ 。 ││ │ │ │ │C :你向另外那個朋友解釋清楚就可以了││ │ │ │ │ 。我不是擔心對方怎麼想,我是擔心││ │ │ │ │ 朋友怎麼想,朋友認為我們沒辦法處││ │ │ │ │ 理,事實上我們確實給人家拖了整個││ │ │ │ │ 月。 ││ │ │ │ │A :你叫人家來處理,那天我給人家押字││ │ │ │ │ ,不然叫那邊的人出來,當場講不要││ │ │ │ │ 改、拿回去,大家把情形說一下,他││ │ │ │ │ 就算改得起來也不要改了,我還要說││ │ │ │ │ 什麼。我跟他說盡量把它改起來,他││ │ │ │ │ 都說沒問題,之前都沒做,最近才開││ │ │ │ │ 始。 ││ │ │ │ │C :我之前就跟你說過,你應該一開始就││ │ │ │ │ 給他盯一下。 ││ │ │ │ │A :人家禮拜三才回來,忙自己的事又籌││ │ │ │ │ 這罐的鐵,自己花5 萬元下去,不但││ │ │ │ │ 沒賺到錢自己還花5 萬元,改不起來││ │ │ │ │ ,要變粗一點,也是要等到下星期。││ │ │ │ │C :你去向另外那個朋友解釋清楚就可以││ │ │ │ │ 了。 ││ │ │ │ │A :好,我會跟他說一下。 ││ │ │ │ │(見偵五卷第54、55頁及第一審院二卷第││ │ │ │ │371 至373 頁) │├──┼──┼─────┼──────┼──────────────────┤│1016│1620│丙○○ │丁○○ │A 問B ,董仔已經著手代工了嗎?B 不清││ │ │ │ │楚,A 則提醒B ,期限是下星期三,B 表││ │ │ │ │示應該沒問題。 ││ │ │ │ │(見偵五卷第56頁) │├──┼──┼─────┼──────┼──────────────────┤│1021│1138│丙○○ │丁○○ │A 告訴B ,如果今天試好了,再打給A ,││ │ │ │ │A 再過去找B 拿。 ││ │ │ │ │(見偵五卷第59頁) │├──┼──┼─────┼──────┼──────────────────┤│1021│1900│丙○○ │丁○○ │B 告訴A :第2 批貨的「水」烹煮的過程││ │ │ │ │完全沒有油,完全不會結冰,應該沒有救││ │ │ │ │;第1 批貨的一萬應該沒問題,已經慢慢││ │ │ │ │在結冰了,但成份不好,明晚會好。 │├──┼──┼─────┼──────┼──────────────────┤│1025│0840│丙○○ │丁○○ │B 告訴A 成品不成顆粒,品質不好,問B ││ │ │ │ │何時要過來拿去給對方看。 ││ │ │ │ │(見偵五卷第62頁) │├──┼──┼─────┼──────┼──────────────────┤│1025│0843│丙○○ │庚○○ │A 告訴B 成品品質不好,要拿給B 看,問││ │ │ │ │B 中午會不會在。B 說不能再拖了,中午││ │ │ │ │他會在。A 問收起來的成品有多少,B 說││ │ │ │ │只收一部分,剩下的要看對方接不接受再││ │ │ │ │說。 ││ │ │ │ │(見偵五卷第62頁) │├──┼──┼─────┼──────┼──────────────────┤│1026│2302│丙○○ │丁○○ │B 告知,現在處理完會更白,更漂亮,預││ │ │ │ │計下星期一晚上可以完成,而A 打算星期││ │ │ │ │二再交給對方。 ││ │ │ │ │(見偵五卷第64頁) │├──┼──┼─────┼──────┼──────────────────┤│1025│1131│丙○○ │丁○○ │A 與B 討論東西只要沒臭味,可以賣就好││ │ │ │ │,以及若可成交如何分錢等問題。 ││ │ │ │ │(見偵五卷第65頁) │├──┼──┼─────┼──────┼──────────────────┤│0830│1014│丁○○ │丙○○ │B : 你問看看「咖啡」…,現金還要多少││ │ │ │ │ ? ││ │ │ │ │(見偵五卷第69頁) │├──┼──┼─────┼──────┼──────────────────┤│0831│2048│丁○○ │丙○○ │A 問B ,阿忠"咖啡"處理了沒? ││ │ │ │ │B 回A ,阿忠星期一(即91年9 月1 日)││ │ │ │ │會處理。 ││ │ │ │ │(見偵五卷第70頁) │├──┼──┼─────┼──────┼──────────────────┤│0910│1210│丁○○ │某男 │A : 到現在都沒消息。 ││ │ │ │ │B : 東西放你那了嗎? ││ │ │ │ │A : 有啦! ││ │ │ │ │B : 那沒關係,我先去煮, 因為我要出國││ │ │ │ │ 。 ││ │ │ │ │A : 都沒有消息,就只是"一萬"放我這。││ │ │ │ │B : 對啊,就只是放那"一萬元"在你那,││ │ │ │ │ 我現在急著出,去又不敢走。 ││ │ │ │ │(見偵五卷第73、74頁) │├──┼──┼─────┼──────┼──────────────────┤│0910│1725│丁○○ │丙○○ │A 問B ,進行得如何?B 回因還未與阿忠││ │ │ │ │聯絡,所以狀況不明。 ││ │ │ │ │(見偵五卷第75頁) │├──┼──┼─────┼──────┼──────────────────┤│0911│2054│丁○○ │丙○○ │B 告訴A ,請A 告訴饒董,先暫停。 ││ │ │ │ │(見偵五卷第76頁) │├──┼──┼─────┼──────┼──────────────────┤│0914│1509│丁○○ │丙○○ │B 跟A 說,B 正在等人拿那罐東西。 ││ │ │ │ │(見偵五卷第77頁) │├──┼──┼─────┼──────┼──────────────────┤│0914│1748│丁○○ │丙○○ │B 告訴A ,星期一就可以拿到了(鈀金)││ │ │ │ │。 ││ │ │ │ │(見偵五卷笫78頁) │├──┼──┼─────┼──────┼──────────────────┤│0914│2032│丁○○ │某男 │B 交待A 有事情打話給B 老婆,B 後天要││ │ │ │ │出去,告訴A 會叫師父來接待A 。 ││ │ │ │ │(見偵五卷第78頁) │├──┼──┼─────┼──────┼──────────────────┤│0916│1917│丁○○ │辛○ │A 向B 說他約我晚上7 點40在後站拿那罐││ │ │ │ │東西。 ││ │ │ │ │(見偵五卷笫79頁) │├──┼──┼─────┼──────┼──────────────────┤│0916│1929│丁○○ │丙○○ │B 跟A 說我人已經在後站了,你現在過來││ │ │ │ │。 ││ │ │ │ │(見偵五卷笫79頁) │├──┼──┼─────┼──────┼──────────────────┤│0916│1947│丁○○ │辛○ │A 向B 說,"咖啡"已經拿到了,... 你現││ │ │ │ │在過來我家... 。 ││ │ │ │ │(見偵五卷笫79頁) │├──┼──┼─────┼──────┼──────────────────┤│0921│2037│丁○○ │劉先生 │B 要向A 拿些東西再作(因東西都散掉了││ │ │ │ │)。 ││ │ │ │ │(見偵五卷笫80頁) │├──┼──┼─────┼──────┼──────────────────┤│0921│2112│丁○○ │劉先生 │B 已拿完東西,B 向A 道謝。 ││ │ │ │ │(見偵五卷第80頁) │├──┼──┼─────┼──────┼──────────────────┤│0922│1121│丁○○ │丙○○ │A 告訴B 饒董第一次作的不成,他今天會││ │ │ │ │再用一次。 ││ │ │ │ │(見偵五卷第80頁) │├──┼──┼─────┼──────┼──────────────────┤│0923│1553│丁○○ │劉先生 │A 向B 說他們在問進行得順利嗎? ││ │ │ │ │A 也告訴他們試出來不是很理想,B 也告││ │ │ │ │訴A 後天試看看。 ││ │ │ │ │(見偵五卷第81頁) │├──┼──┼─────┼──────┼──────────────────┤│0925│1930│丁○○ │丙○○ │B 問A 說沒問題嗎?A 答不是很理想。 ││ │ │ │ │(見偵五卷第82頁) │├──┼──┼─────┼──────┼──────────────────┤│0927│0950│丁○○ │丙○○ │B : 對方要拿回那一萬元的樣本交待,並││ │ │ │ │ 要A 準備袋子裝。 ││ │ │ │ │(見偵五卷第84頁) │├──┼──┼─────┼──────┼──────────────────┤│0930│1859│丁○○ │丙○○ │B 告訴A 東西已經拿到你家了,也交待你││ │ │ │ │老婆要拿給你。 ││ │ │ │ │(見偵五卷第85頁) │├──┼──┼─────┼──────┼──────────────────┤│1001│1205│丁○○ │丙○○ │B : 東西收到了嗎? ││ │ │ │ │A : 有啦。我較晚時候會跟董仔聯絡。 ││ │ │ │ │(見偵五卷第86頁) │├──┼──┼─────┼──────┼──────────────────┤│1009│1747│丁○○ │丙○○ │B 請A 轉告姚董(辛○?),他晚上沒辦││ │ │ │ │法到,A 答沒關係,看東西做得如何,他││ │ │ │ │再打電話告訴B 。 ││ │ │ │ │(見偵五卷第87頁) │├──┼──┼─────┼──────┼──────────────────┤│1012│1341│丙○○ │丁○○ │東西還沒處理,董仔晚上才會來處理。 ││ │ │ │ │(見偵五卷第88頁) │├──┼──┼─────┼──────┼──────────────────┤ │ ││1014│1131│丁○○ │辛○ │A 告知張仔的那"一萬",對方催得很急,││ │ │ │ │但B 卻都還沒時間回去看。 ││ │ │ │ │(見偵五卷第89頁) │├──┼──┼─────┼──────┼──────────────────┤│1018│1830│丁○○ │辛○ │A 告知B ,張仔非常擔心。 ││ │ │ │ │B 回,叫他不用擔心,另B 叫A 去載冰箱││ │ │ │ │過去,A 則明天會等B 電話,去載冰箱。││ │ │ │ │(見偵五卷第91頁) │├──┼──┼─────┼──────┼──────────────────┤│1018│1832│丁○○ │丙○○ │A 告訴B ,明天會正式進行,所有的資料││ │ │ │ │都已準備好了。A 明天要去載冰箱。 ││ │ │ │ │(見偵五卷第91頁) │├──┼──┼─────┼──────┼──────────────────┤│1019│2221│丁○○ │劉仔 │A 告訴B ,董仔要過來了,問B 要不要過││ │ │ │ │來。B 答要,且也要A 聯絡董仔,叫董仔││ │ │ │ │現在過來。(見偵五卷第92頁) │├──┼──┼─────┼──────┼──────────────────┤│1023│1150│丁○○ │丙○○ │B 已忘記昨天A 所告訴B 的事情,即昨晚││ │ │ │ │董仔及劉仔不放心,又到A 家看,發現東││ │ │ │ │西不對勁,又馬上重煮,目的就是要把水││ │ │ │ │氣蒸發,把油給弄出來,所以昨晚才又送││ │ │ │ │進去冰, 最少也要二、三天才會好。 ││ │ │ │ │(見偵五卷第93頁) │├──┼──┼─────┼──────┼──────────────────┤ │ ││1023│1205│丁○○ │丙○○ │B 問星期五可好嗎?A 回明天可給一點成││ │ │ │ │品作交待。 ││ │ │ │ │(見偵五卷第93頁) │├──┼──┼─────┼──────┼──────────────────┤│1023│1533│丁○○ │丙○○ │B 問A ,星期五可以嗎? ││ │ │ │ │A 打包票說絕對可以,只是東西好與不好││ │ │ │ │而已。 ││ │ │ │ │(見偵五卷第94頁) │├──┼──┼─────┼──────┼──────────────────┤│1025│0800│丁○○ │劉仔 │A 問B 是否可以拿起來了,都已乾了,顏││ │ │ │ │色有點黃褐色, 都已經結起來了。 ││ │ │ │ │B 回可以撈出來了,放旁邊晾乾。 ││ │ │ │ │(見偵五卷第94頁) │├──┼──┼─────┼──────┼──────────────────┤│1025│0847│丁○○ │丙○○ │A 告訴B ,有結成片狀了,有部分可以拿││ │ │ │ │給對方看。 ││ │ │ │ │B 回,樣品不是整粒的嗎? ││ │ │ │ │A 回,裡面的化學成份不好,色水也不好││ │ │ │ │, 但比上次更大片。 ││ │ │ │ │(見偵五卷第94頁) │├──┼──┼─────┼──────┼──────────────────┤│1025│1125│丁○○ │辛○ │A 告知,對方不太滿意,有腥味,又有黑││ │ │ │ │褐色,張仔表示,把這二樣除去弄完之後││ │ │ │ │, 星期天整批還回去就好了。 ││ │ │ │ │(見偵五卷第95頁) │├──┼──┼─────┼──────┼──────────────────┤│1025│1137│丁○○ │丙○○ │B 表示只要把腥味和顏色弄好,對方自然││ │ │ │ │會脫手,不管成分或藥性如何,故要A 請││ │ │ │ │師傅把它處理好。 ││ │ │ │ │(見偵五卷第96頁) │├──┼──┼─────┼──────┼──────────────────┤│1025│1142│丁○○ │丙○○ │B 約對方下星期一中午交貨,只要照B 所││ │ │ │ │吩咐,對方自然就會脫手賣出。 ││ │ │ │ │(見偵五卷第96頁) │├──┼──┼─────┼──────┼──────────────────┤│1026│2228│丁○○ │劉仔 │B 要自己處理就好了,不用叫董仔。 ││ │ │ │ │(見偵五卷第98頁) │├──┼──┼─────┼──────┼──────────────────┤ │ ││1028│1237│丙○○ │丁○○ │A 要B 晚上就把"東西"撈起來,有多少算││ │ │ │ │多少,不管他了,因為對方一早就在催。││ │ │ │ │(見偵五卷第99頁) │├──┼──┼─────┼──────┼──────────────────┤│1028│1524│丁○○ │劉仔 │A 告訴B ,沒有結起來,只有上面有結一││ │ │ │ │點點起來,而下面呈黏稠狀。 ││ │ │ │ │(見偵五卷第99頁) │├──┼──┼─────┼──────┼──────────────────┤│1028│2254│丁○○ │丙○○ │B 告訴A 對方懷疑他們把東西私吞了,要││ │ │ │ │來看現場,B 說要看把東西拿去給他們看││ │ │ │ │就好了,A 說東西水水的怎麼拿去給他看││ │ │ │ │,讓他們來看一下就會安心了。 ││ │ │ │ │(見偵五卷第100 頁) │├──┼──┼─────┼──────┼──────────────────┤│1028│2257│丁○○ │辛○ │A 告訴B ,張仔說對方不信任,要來看現││ │ │ │ │場才會放心。 ││ │ │ │ │B 說他們來看應該是沒有關係,同意給他││ │ │ │ │們來看,並問對方何時要來看,A 答明天││ │ │ │ │。(見偵五卷第100 頁) │├──┼──┼─────┼──────┼──────────────────┤│1028│2301│丁○○ │丙○○ │A 叫B 明天中午過後再帶人過來看,A 說││ │ │ │ │他並不是很願意讓對方來看,因為是在他││ │ │ │ │那裡,他的地方是儘量不讓不認識的人過││ │ │ │ │來,而且看會影響到東西,B 說他也不願││ │ │ │ │意這樣,只是對方要求。A 說你就明天過││ │ │ │ │中午後再帶他們過來看。 ││ │ │ │ │(見偵五卷第10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