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強盜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 日執行羈押,至97年2 月1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法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