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遺棄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