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上訴字第 17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辰○○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5 號、143 號、283 號、333 號、

334 號、353 號、472 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427 、

59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辰○○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及偽造之「朱黃艷秋」署押壹枚(在93年11月12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卡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上)均沒收;又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及偽造之「朱黃艷秋」署押壹枚(在93年11月12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卡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上)均沒收。

事 實

一、辰○○於民國85年至94年10月間,任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馬公收費通訊處之區主任,工作內容為負責招攬保險契約、收取保費、處理保戶服務事項(如轉交清償保單貸款之款項或轉交保險公司理賠金、退費於保戶等事宜)等保險業務,並於經理不在時,代理與經理權限相關之保險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辰○○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保戶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及保單借據,並盜用或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保戶之印章(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所偽造)以及偽簽保戶署押於上開文書上,再持向新光人壽公司辦理變更及冒貸,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新光人壽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人(其被冒貸之保戶姓名、保單號碼、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及保單借據、冒貸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保戶之「解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並盜用該保戶所交付其保管印章及偽簽其等署押於上,再持向新光人壽公司辦理解除保險契約,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辦理解約手續,並交付解約金,足以生損害於新光人壽公司及附表二所示之人(其保戶姓名、保單號碼、解約日期及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另於附表三(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三

(一)所示之人,謊稱將為其等辦理投保,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三(一)所示之金額,而辰○○於取得各該款項則僅投保較低金額之保險,或根本未為其等投保,而詐欺得款(其保戶姓名、保單號碼、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三

(一)所示)。又於附表三(二)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三(二)所示之人謊稱係新光人壽公司作業錯誤而詐得其等領取之生存年金(其保戶姓名、保單號碼、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三(二)所示)。

(三)於附表四至五所示時間,侵占如附表四至五所示之保戶之保費、保單貸款清償款、理賠金及退費(其被侵占之保戶姓名、保單號碼、侵占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四至五所示)。

(四)嗣於94年9 月間,新光人壽公司寄發保險對帳單與全體保戶,而前揭各該保戶及新光人壽公司察覺有異,辰○○於94年10月12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前開犯罪,並表示願受裁判之意,方查悉上情。

二、辰○○基於同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0年7月24日,向新光人壽公司同事朱黃艷秋佯稱替渠查看現金卡預借款項額度為由,致使朱黃艷秋陷於錯誤,將伊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Georage & Mary」現金卡(下稱G&M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交予辰○○並告知密碼向銀行查詢信用額度,辰○○詐得該現金卡及取得密碼後,即於當日持該卡在馬公市內不詳之自動付款設備,於朱黃艷秋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輸入現金卡正確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向萬泰銀行以「ATM 預借現金」方式提領10萬及

8 萬元兩次現金,得手後留供己用;辰○○復承前之概括犯意,於92年1 月27日,以不詳方法取得朱黃艷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所申辦之「YOUBE 預備金」現金卡(下稱YB卡,卡號:000-00-000000-0-00)及密碼後,持該卡在新光人壽公司馬公收費通訊處內之自動付款設備,於朱黃艷秋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輸入現金卡正確密碼之不正方法,向台新銀行以「ATM 預借現金」方式提領8 萬元現金,得手後亦留供己用。嗣辰○○為防事跡敗露,即以電話告知台新銀行變更前揭YB卡之帳單寄送地址及聯絡電話,後台新銀行即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寄送予辰○○,辰○○竟未經朱黃艷秋同意,於93年11月12日,擅自於該申請書上偽簽朱黃艷秋之署押一枚及填載朱女之國民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而偽造該申請書,並持之以向台新銀行行使申請核發轉換晶片卡,致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核准轉換以朱黃艷秋為名義之「STORY 生活故事現金卡」(下稱STORY 卡,卡號同前YB卡),並交付上開STORY 卡供辰○○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朱黃艷秋及台新銀行對於核發信用卡服務管理之正確性;辰○○於取得上開STORY 卡之後,仍承前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復於93年12月27日起至94年

1 月12日止,連續8 次持該卡於馬公市內不詳之自動付款設備,在朱黃艷秋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輸入現金卡正確密碼之不正方法,向台新銀行以「ATM 預借現金」方式提領2 萬及

1 萬元不等之現金,總計提領15萬元,得手後亦供己花用。嗣因辰○○無力償付前揭各銀行借款,朱黃艷秋受銀行催繳通知,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新光人壽公司、v○○、乙○○、h○○、地○○、宇○○、巳○○○、F○○、Z○○、S○○、a○○、o○○、y○○、未○○、甲丙○、G○○、戊○○、玄○○、丙○○、甲丙○、Q○○、申○○、D○○、g○○、丁○○、m○○、V○○、p○○、朱黃艷秋、K○○等人告訴、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移送及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報請,以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所引各證人、告訴人於警訊及調查中之供述及證詞,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係出於自由意思,且當時距案發時較近,記憶較為深刻),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是得為證據。

二、本件所引各證人、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詞或供述,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各該證人或已到庭經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或捨棄對質詰問權,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辰○○對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新光人壽公司、v○○、乙○○、h○○、地○○、宇○○、巳○○○、Z○○、S○○、黃陳蟬媚、G○○、翁月容、許鍾玉、甲○○、K○○、o○○、y○○、未○○、甲丙○、G○○、戊○○、玄○○、丙○○、甲丙○、Q○○、申○○、D○○、g○○、丁○○、m○○、V○○、p○○等人分別於警訊、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核與新光人壽公司所清查保險資料內容相符,有新光人壽公司提供之冒貸明細表、第一、二次借支明細表、侵占明細表各1 紙在卷可稽,並有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未○○等人所提出之聲明書、保單、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借據、解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保費送金單、收據、保險狀況查詢紀錄、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及新光人壽公司94年12月21日(94)新壽法務字第0293號函、95年3 月31日(95)新壽法務字第0085號函、96年4 月27日 (96) 新壽法務字第0178號函及各該函文所附資料各1 份等在卷可徵,本件事證明確,此部分犯行可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對上述事實欄二所載未經朱黃艷秋同意而以其名義向台新銀行申請STORY 卡並持該卡提領現金8 次共計15萬元一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盜用G&M 卡、YB卡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係得到朱黃艷秋之同意並告知密碼後,持G&M 卡及YB卡去預借現金,並無盜用情事云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朱黃艷秋指述明確,並有萬泰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台新銀行95年8 月25日台新總法制字第9500002996號函及所附之台新銀行YB申請書1 紙、YB卡歷史交易查詢表1 份、STORY 卡轉換申請書1 份等附卷可佐。徵諸常情,若告訴人朱黃艷秋確有同意被告使用該YB卡,被告自可繼續使用該卡預借現金,何須冒朱女名義另行申請轉換STORY 卡使用,故被告辯稱使用G&M 卡、YB卡預借現金係得到朱女之同意,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若干法律已有變更,茲分述如下:

(一)95 年7月1 日施行之新刑法,業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及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結果,如適用新法,則應予分論併罰,依新法則屬裁判上一罪,自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

(二)刑法第62條有關自首之規定,舊法規定為「必減」,修正後則規定為「得減」,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規定「必減」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應適用舊法。

(三)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以上,修正後規則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自以舊刑法對被告有利。

(四)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有利。

(五)綜上所述,本件前開法律修正部分,經綜合比較結果,均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四、核被告辰○○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各該申請書、借據上偽造或盜用印章、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該保戶印章部分,係間接正犯。所為如附表三(一)、(二)所示之犯行,係犯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尚有不當,因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審理。

被告所為如附表四至五所示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36 條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辰○○所為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於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上偽簽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辰○○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業務侵占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辰○○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有手段目的或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3 之93年12月6日冒貸部分、附表四(二)編號77、附表五 (一)所示編號

31、35以及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雖未起訴,惟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上開兩罪有牽連犯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附此敘明。末查,被告辰○○犯罪後,於94年10月12日,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前開犯罪,並表示願受裁判之意,有該署94年度他字第5354號卷宗可考,應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而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就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地○○部分,其冒貸金額應為9 萬3 千元,原審認係43萬3 千元;㈡認附表三(一)部分,係犯業務侵占,而非詐欺取財;就E○○(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23及76)、V○○(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6 及28)之被侵占金額重覆計算;㈢酉○○之理賠金並未被侵占,原判決認有侵占行為(理由詳後述);㈣認被告就詐得Y○○、己○○及庚○○等三人生存年金(原判決書附表五編號17至19)、侵占u○○及v○○解約金部分(原判決書附表五編號

22、25)不成立犯罪,均有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輕,被告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並否認事實二之犯罪,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不當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保險專業人員,竟利用職務之便以及保戶對其之信任,恣意偽造各項私文書並冒貸、冒領款項且侵占業務上之款項,期間長達數年,造成各該保戶以及新光人壽公司之重大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惡性非輕,且案發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惟念其犯後已大致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依法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位所載之各該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及偽造之「朱黃艷秋」署押一枚(在93年11月12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卡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上),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有為如附表六所示之各項行為,而分別涉犯詐欺、偽造文書及業務侵占罪嫌。

二、訊之被告辰○○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附表六編號1-3 之犯行,我並沒有冒貸,只有侵占h○○之還款;編號

4 之犯行,我也沒有冒貸,是宇○○託我辦理貸款幫他繳保費;編號5 、6 、13、14部分,Z○○、a○○根本沒有繳保費給我,82年、87年的生存年金他們都有領到,之後由於他們沒有再繳保費,所以我用領到的生存年金來補他們的保費,且94年10月此案已爆發,我根本不可能再侵占a○○的保費;編號7 部分,W○○第一年給我15萬元,要我幫她繳

5 年的保費,我已經幫她繳4 年,最後一年我沒有幫她繳,我只有侵占她3 萬元左右;編號8 部分,我沒有侵占黃陳蟬媚之保費,這件都是她先生黃健夫跟我接洽,94年10月的時候我已經出事,但93年10、月94年6 月的保費我都有替他繳交;編號9 至11部分,F○○根本沒有拿這些保費給我,我還有幫他墊款;編號12部分,巳○○○每年可以領回生存年金1 萬元,我有跟她的會,又有每月的保費要繳,所以雙方彼此扣抵,我並沒有侵占她的生存年金,只是抵扣掉了;編號15部分的生存年金都是直接匯入保戶的帳戶,我並沒有領到;編號18部分,是因我當時於匆促間離開新光人壽公司,把支票留在公司,並沒有侵占等語。

三、經查:

(一)編號1-4 部分:關於此部分所申請之各該保單貸款,確係各該保戶委託被告辦理一情,業據證人h○○、宇○○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本件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冒貸之犯行,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移尚有不足。

(二)編號5 、6 、13、14部分:證人Z○○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 號62部分我有沒有按季繳保費,我不清楚,82、87年的生存年金我有收到,92年的部分我沒有收到,我哥哥a○○的保險都是我在處理」等語,是該保戶本人亦無法確實記憶有無繳交保費予辰○○,且明確証證稱有收到82、87年度的生存年金,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之侵占犯行;另本案於94年9 月間已然爆發,被告辰○○自無可能侵占保戶a○○94年10月之保費。

(三)編號7 部分:證人W○○於原審審理時曾到庭證稱:「我於90年有拿保費給被告,她有幫我繳,我沒有跟新光人壽公司說她都沒有幫我繳保費」等語,另經原審向新光人壽公司調取保戶W○○繳費記錄核閱之結果,該保戶於91-9 3年均有按時繳費,有新光人壽公司96年4 月27日 (96) 新壽法務字第0178號函所附繳費資料暨紀錄在卷可佐,故此部分應可認定被告所辯為可採,被告確實僅侵占保費3 萬元。

(四)編號8 部分:要保人黃陳蟬媚雖於94年11月28日向新光人壽公司提出聲請書,主張其於94年9 月間所繳交之保費遭被告侵占,然並未能提出任何收據以資證明,且證人黃陳蟬媚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有關本件保險都是我先生在處理,我先生目前出國,我沒有聽我先生說過被告沒有將保費交給公司的事,他出國後我們有電話連絡,我先生也沒有跟我主動提過此事」等語。徵諸常情,若此部分保費確係遭被告侵占,何以黃陳蟬媚之夫黃健夫均未提及此事?況本案於94年

9 月間已然爆發,被告應無可能於當月再向保戶收取保費予以侵占,故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亦屬不足。

(五)編號9 至11部分:被告自偵查開始即一再否認有侵占保戶F○○所繳交之保費,而F○○不僅未能提出任何繳費的收據,經原審於審理期日迭次傳喚亦未到庭說明,參諸被告就諸多侵占保費之事實均已坦承不諱,自無僅就此件予以推卸罪責之必要,堪認被告此部分辯解為可採,被告確無侵占F○○之保費。

(六)編號12部分:證人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好像是拿我的1 萬元生存年金,扣繳我的保費,是我叫他不用拿給我的,直接扣抵我的保費」等語,足證被告此部分所辯屬實,被告應無侵占保戶巳○○○之生存年金。

(七)編號16部分:該保戶之生存年金均係直接匯入各保戶之帳戶一情,業據證人新光人壽公司法務人員i○○到庭結証屬實,故除保戶自行將生存年金交付被告外,實難以想像被告可以任意領得此部分金額,而此部分又無任何保戶指述有將生存年金交付被告,自難認被告有此侵占犯行。

(八)編號16至17部分:被告雖承認有此部分犯行,惟依新光人壽公司所提供之資料,並無該二人於此段期間解約之資料(原審卷㈠第269 頁,本院卷㈡第),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

(九)編號18部分:關於酉○○之理賠金支票並未被提示,有新光人壽公司96年10月8 日(96)新壽法字第0440號函可參(本院卷㈠第92頁),被告復供稱其當時自新光人壽公司離職,不及將前開支票交給酉○○,前開支票仍置於公司內,並未侵占入己等語,是其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十)關於起訴書附表二(二)編號83部分,與編號23部分係同一筆;附表三編號29與編號6 部分亦屬同一筆,此部分應係檢察官贅列,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六所示之犯罪事實尚乏積極明顯之證據足以證明,自難為有罪之認定。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62條、第51條第

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憲文法 官 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辰○○冒貸明細表(合計:6,294,000元)┌─┬────┬─────────┬──────────┬───┬────────┐│編│保戶姓名│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偽造保險單借款借據之│冒貸金│應沒收之物 ││號│保單號碼│更申請書、戶籍暨收│時間及內容 │額(新│ ││ │ │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之│ │台幣)│ ││ │ │時間及內容 │ │ │ │├─┼────┼─────────┼──────────┼───┼────────┤│1 │未○○ │94年3 月17日偽造戶│93年12月22日偽造借據│30萬元│1.保單借款借據上││ │RP320678│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偽簽之未○○署││ │ │請書,將收費地址變│借到30萬元,並在借據│ │ 押兩枚 ││ │ │更「澎湖縣馬公市樂│上盜蓋未○○印章兩枚│ │2.戶籍暨收費地址││ │ │群路42號」,並在其│及偽簽未○○署押兩枚│ │ 變更申請書上偽││ │ │上盜蓋未○○印章一│,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冒│ │ 簽之未○○署押││ │ │枚及偽簽未○○署押│貸得款。 │ │ 一枚 ││ │ │一枚,持向新光人壽│ │ │ ││ │ │公司申請變更收費地│ │ │ ││ │ │址。 │ │ │ │├─┼────┼─────────┼──────────┼───┼────────┤│2 │丙○○ │93年7 月20日偽造保│90年6 月20日偽造借據│37萬3 │1.90年6 月20日保││ │TM106533│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 單借款借據上偽││ │ │書,表示申請保單補│借到37萬3 千元,並在│ │ 簽之丙○○署押││ │ │發,並在申請書上盜│借據上盜蓋丙○○印章│ │ 兩枚。 ││ │ │蓋丙○○印章兩枚及│兩枚及偽簽丙○○署押│ │2.93年8 月13日保││ │ │偽簽丙○○署押兩枚│兩枚,持向新光人壽公│ │ 單借款借據上偽││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司冒貸得款。 │ │ 簽之丙○○署押││ │ │申請補發保單。 ├──────────┼───┤ 兩枚 ││ │ │ │93年8 月13日偽造借據│與上列│3.契約內容變更申││ │ │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冒貸部│ 請書上偽簽之王││ │ │ │借到65萬元(連同上開│分合計│ 成通署押兩枚。││ │ │ │37 萬3千元計算在內)│冒貸得│ ││ │ │ │,並在借據上盜蓋王成│65萬元│ ││ │ │ │通印章兩枚及偽簽王成│ │ ││ │ │ │通署押兩枚,持向新光│ │ ││ │ │ │人壽公司冒貸得款。 │ │ │├─┼────┼─────────┼──────────┼───┼────────┤│3 │G○○ │1.93年11月29日偽造│93年12月6 日偽造借據│31萬元│1.偽造之G○○及││ │8BE24324│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T○○印章各一││ │ │ 申請書,表示申請│借到31萬元,並偽造印│ │ 枚 ││ │ │ 更換印鑑及保單補│章在借據上蓋有G○○│ │2.93年12月6 日及││ │ │ 發,並持偽造印章│及T○○印文各一枚及│ │ 21日借號606838││ │ │ 在申請書蓋有翁月│偽簽G○○及T○○署│ │ 2 、0000000 號││ │ │ 音及T○○印文各│押各一枚,持向新光人│ │ 保單借款借據上││ │ │ 一枚及偽簽G○○│壽公司冒貸得款。 │ │ 偽簽之G○○及││ │ │ 及T○○署押各一├──────────┼───┤ T○○署押各一││ │ │ 枚,持向新光人壽│93年12月21日偽造借據│39萬6 │ 枚以及偽造之翁││ │ │ 公司申請變更印鑑│,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月音及T○○印││ │ │ 及保單補發。 │借到39萬6 千元(連同│連同上│ 文各一枚 ││ │ │2.94年4 月8 日偽造│上開31萬元計算在內)│開已冒│3.93年11月29日保││ │ │ 戶籍暨收費地址變│,並偽造印章在借據上│貸之31│ 險契約內容變更││ │ │ 更申請書,表示將│蓋有G○○及T○○印│萬元計│ 申請書上偽造之││ │ │ 收費地址變更為「│文各一枚及偽簽G○○│算在內│ G○○及T○○││ │ │ 澎湖縣馬公市敬業│及T○○署押各一枚,│,起訴│ 印文各一枚以及││ │ │ 路31號」,並在申│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冒貸│書誤載│ 偽簽之G○○及││ │ │ 請書偽簽G○○署│得款。 │為28萬│ T○○署押各一││ │ │ 押一枚,持向新光│ │8 千元│ 枚 ││ │ │ 人壽公司申請變更│ │) │4.94年4 月8 日戶││ │ │ 收費地址。 │ │ │ 籍暨收費地址變││ │ │ │ │ │ 更申請書上偽簽││ │ │ │ │ │ 之G○○署押一││ │ │ │ │ │ 枚 │├─┼────┼─────────┼──────────┼───┼────────┤│4 │G○○ │1.93年6 月14日偽造│93年12月21日偽造借據│52萬4 │1.偽造之G○○及││ │3NE06170│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 T○○印章各一││ │ │ 申請書,表示申請│借到52萬4 千元,並偽│ │ 枚(同編號三)││ │ │ 更換印鑑及保單補│造印章在借據上蓋有翁│ │2.93年12月21日借││ │ │ 發,並偽造印章在│月音及T○○印文各一│ │ 號0000000 號保││ │ │ 申請書蓋有G○○│枚及偽簽G○○及莊雅│ │ 單借款借據上偽││ │ │ 及T○○印文各一│升署押各一枚,持向新│ │ 簽之G○○及莊││ │ │ 枚及偽簽G○○及│光人壽公司冒貸得款。│ │ 雅升署押各一枚││ │ │ T○○署押各一枚│ │ │ 以及偽造之翁月││ │ │ ,持向新光人壽公│ │ │ 音及T○○印文││ │ │ 司申請更換印鑑及│ │ │ 各一枚 ││ │ │ 補發保單。 │ │ │3.93年6 月14日保││ │ │2.94年4 月8 日偽造│ │ │ 險契約內容變更││ │ │ 戶籍暨收費地址變│ │ │ 申請書上偽造之││ │ │ 更申請書,表示將│ │ │ G○○及T○○││ │ │ 收費地址變更為「│ │ │ 印文各一枚以及││ │ │ 澎湖縣馬公市敬業│ │ │ 偽簽之G○○及││ │ │ 路31號」,並在申│ │ │ T○○署押各一││ │ │ 請書偽簽G○○署│ │ │ 枚 ││ │ │ 押一枚,持向新光│ │ │4.94年4 月8 日戶││ │ │ 人壽公司申請變更│ │ │ 籍暨收費地址變││ │ │ 收費地址。 │ │ │ 更申請書上偽簽││ │ │ │ │ │ 之G○○署押一││ │ │ │ │ │ 枚 │├─┼────┼─────────┼──────────┼───┼────────┤│5 │巳○○○│1.90年8 月2 日偽造│90年8 月23日偽造借據│10萬元│1.保單借款借據上││ │TM525163│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偽簽之巳○○○││ │ │ 申請書,表示申請│借到10萬元,並在借據│ │ 署押兩枚 ││ │ │ 更換印鑑,並在申│上盜蓋巳○○○印章兩│ │2.戶籍暨收費地址││ │ │ 請書上盜蓋呂陳春│枚及偽簽巳○○○署押│ │ 變更申請書上偽││ │ │ 甄印章兩枚及偽簽│兩枚,持向新光人壽公│ │ 簽之巳○○○署││ │ │ 巳○○○署押兩枚│司冒款得款。 │ │ 押一枚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 │ │3.契約內容變更申││ │ │ 司申請變更印鑑。│ │ │ 請書上偽簽之呂││ │ │2.91年6 月5 日偽造│ │ │ 陳春甄署押兩枚││ │ │ 戶籍暨收費地址變│ │ │ ││ │ │ 更申請書,表示將│ │ │ ││ │ │ 收費地址變更為「│ │ │ ││ │ │ 澎湖縣馬公市樂群│ │ │ ││ │ │ 路42號」,並在申│ │ │ ││ │ │ 請書上盜蓋呂陳春│ │ │ ││ │ │ 甄印章一枚及偽簽│ │ │ ││ │ │ 巳○○○署押一枚│ │ │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 │ │ ││ │ │ 司申請變更收費地│ │ │ ││ │ │ 址。 │ │ │ │├─┼────┼─────────┼──────────┼───┼────────┤│6 │玄○○ │ │92年3 月24日偽造借據│6 萬元│保單借款借據上偽││ │ECE21914│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簽之玄○○及林清││ │ │ │借到6 萬元,並在借據│ │燁署押各一枚 ││ │ │ │上盜蓋玄○○及林清燁│ │ ││ │ │ │印章各一枚以及偽簽林│ │ ││ │ │ │學毅及林清燁署押各一│ │ ││ │ │ │枚,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 │ │ │冒貸得款。 │ │ │├─┼────┼─────────┼──────────┼───┼────────┤│7 │玄○○ │ │92年3 月24日偽造借據│3 萬元│保單借款借據上偽││ │3AEE6868│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簽之玄○○及林清││ │ │ │借到3 萬元,並在借據│ │燁署押各一枚 ││ │ │ │上盜蓋玄○○及林清燁│ │ ││ │ │ │印章各一枚以及偽簽林│ │ ││ │ │ │學毅及林清燁署押各一│ │ ││ │ │ │枚,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 │ │ │冒貸得款。 │ │ │├─┼────┼─────────┼──────────┼───┼────────┤│8 │甲丙○ │90年11月2 日偽造保│93年12月17日偽造借據│3 萬8 │1.借號5EE38426保││ │5EE38426│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 單借款借據上偽││ │ │書,表示申請保單補│借到3 萬8 千元,並在│ │ 簽之甲丙○署押││ │ │發,並在申請書上盜│借據上盜蓋甲丙○印章│ │ 兩枚 ││ │ │蓋甲丙○印章兩枚及│兩枚以及偽簽甲丙○署│ │2.借號3MEA3545保││ │ │偽簽甲丙○署押兩枚│押兩枚,持向新光人壽│ │ 單借款借據上偽││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公司冒貸得款。 │ │ 簽之甲丙○署押│├─┼────┤申請保單補發。 ├──────────┼───┤ 兩枚 ││9 │甲丙○ │ │92年1 月27日偽造借據│4 萬1 │⒊契約內容變更申││ │3MEA3545│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 請書上偽簽之蘇││ │ │ │借到4 萬1 千元,並在│ │ 生能署押兩枚 ││ │ │ │借據上盜蓋甲丙○印章│ │ ││ │ │ │兩枚以及偽簽甲丙○署│ │ ││ │ │ │押兩枚,持向新光人壽│ │ ││ │ │ │公司冒貸得款。 │ │ │├─┼────┼─────────┼──────────┼───┼────────┤│10│s○○ │91年6 月13日偽造戶│85年5 月30日偽造借據│10萬元│1.保單借款借據上││ │TD651415│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偽簽之s○○署││ │ │請書,表示將收費地│借到10萬元,並在借據│ │ 押兩枚 ││ │ │址變更為「澎湖縣湖│上盜蓋s○○印章兩枚│ │2.戶籍暨收費地址││ │ │西鄉湖東23號」,並│及偽簽s○○署押兩枚│ │ 變更申請書上偽││ │ │在申請書上盜蓋蔡坤│,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冒│ │ 簽之s○○署押││ │ │益印章一枚及偽簽蔡│貸冒貸得款。 │ │ 一枚 ││ │ │坤益署押一枚,持向│ │ │ ││ │ │新光人壽公司申請變│ │ │ ││ │ │收費地址。 │ │ │ │├─┼────┼─────────┼──────────┼───┼────────┤│11│亥○○ │ │93年2 月3 日偽造借據│5 千元│保單借款借據上偽││ │ECE03867│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簽之亥○○及簡宏││ │ │ │借到5 千元,並在借據│ │憬署押各一枚 ││ │ │ │上盜蓋亥○○及簡宏憬│ │ ││ │ │ │印章各一枚以及偽簽辛│ │ ││ │ │ │美麗及簡宏憬署押各一│ │ ││ │ │ │枚,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 │ │ │冒貸得款。 │ │ │├─┼────┼─────────┼──────────┼───┼────────┤│12│Z○○ │91年8 月13日偽造保│91年8 月21日偽造借據│9 萬元│1.契約內容變更申││ │R54259 │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請書上偽簽之陳││ │ │書,表示申請保單補│借到9 萬元,並在借據│ │ 再益署押兩枚 ││ │ │發,並在申請書上盜│上盜蓋Z○○印章兩枚│ │2.保單借款借據上││ │ │蓋Z○○印章兩枚及│以及偽簽Z○○署押兩│ │ 偽簽之Z○○署││ │ │偽簽Z○○署押兩枚│枚,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押兩枚 ││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冒貸得款。 │ │ ││ │ │申請補發保單。 │ │ │ │├─┼────┼─────────┼──────────┼───┼────────┤│13│翁月容 │94年5 月26日偽造保│94年6 月20日偽造借據│41萬2 │1.契約內容變更申││ │3NE21351│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 請書上偽簽之翁││ │ │書,表示申請更換印│借到41萬2 千元,並在│ │ 月容及楊志煇署││ │ │鑑及保單補發,並在│借據上蓋有翁月容及楊│ │ 押各壹枚 ││ │ │申請書上盜蓋翁月容│志煇印文各一枚及偽簽│ │2.保單借款借據上││ │ │及楊志煇印章各一枚│翁月容及楊志煇署押各│ │ 偽簽之翁月容、││ │ │及偽簽翁月容及楊志│一枚,持向新光人壽公│ │ 楊志煇署押各一││ │ │煇署押各一枚,持向│司冒貸得款。 │ │ 枚 ││ │ │新光人壽公司申請更│ │ │ ││ │ │換印鑑及補發保單。│ │ │ │├─┼────┼─────────┼──────────┼───┼────────┤│14│地○○ │1.90年12月6 日偽造│91年6 月13日偽造借據│15萬元│1.三份保單借款借││ │T0000000│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據上偽簽之林重││ │ │ 申請書,表示申請│借到15萬元,並在借據│ │ 結署押共六枚 ││ │ │ 保單補發,並在申│上盜蓋地○○印章兩枚│ │2.戶籍暨收費地址││ │ │ 請書上盜蓋地○○│以及偽簽地○○署押兩│ │ 變更申請書上偽││ │ │ 印章兩枚及偽簽林│枚,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簽之地○○署押││ │ │ 重結署押兩枚,持│冒貸得款。 │ │ 一枚 ││ │ │ 向新光人壽公司申├──────────┼───┤3.契約內容變更申││ │ │ 請補發保單。 │91年12月25日偽造借據│與上列│ 請書上偽簽之林││ │ │2.91年6 月13日偽造│,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15萬元│ 重結署押兩枚 ││ │ │ 戶籍暨收費地址變│借到26萬3 千元(連同│合計冒│ ││ │ │ 更申請書,表示將│上開15萬元計算在內)│貸得26│ ││ │ │ 收費地址變更為「│,並在借據上盜蓋林重│萬3 千│ ││ │ │ 澎湖縣湖西鄉湖西│結印章兩枚以及偽簽林│元 │ ││ │ │ 73號」,並在申請│重結署押兩枚,持向新│ │ ││ │ │ 書上盜蓋地○○印│光人壽公司冒貸得款。│ │ ││ │ │ 章一枚及偽簽林重├──────────┼───┤ ││ │ │ 結署押一枚,持向│93年8 月19日偽造借據│與上列│ ││ │ │ 新光人壽公司變理│,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二筆款│ ││ │ │ 地址變更。 │借到31萬5 千元(連同│項合計│ ││ │ │ │上開二筆款項計算在內│冒貸得│ ││ │ │ │),並在借據上盜蓋林│31萬5 │ ││ │ │ │重結印章兩枚以及偽簽│千元 │ ││ │ │ │地○○署押兩枚,持向│ │ ││ │ │ │新光人壽公司冒貸得款│ │ ││ │ │ │。 │ │ │├─┼────┼─────────┼──────────┼───┼────────┤│15│地○○ │偽造內容同上開⒉部│91年12月25日偽造借據│3 萬7 │兩份保單借款借據││ │T0000000│分(同一份申請書)│,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上偽簽之地○○署││ │ │ │借到37萬7 千元(連同│ │押共四枚 ││ │ │ │地○○於90年11月22日│ │ ││ │ │ │自行借得之34萬元計算│ │ ││ │ │ │在內),並在借據上盜│ │ ││ │ │ │蓋地○○印章兩枚以及│ │ ││ │ │ │偽簽地○○署押兩枚,│ │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冒貸│ │ ││ │ │ │得款。 │ │ ││ │ │ ├──────────┼───┼────────┤│ │ │ │93年8 月19日偽造借據│與上列│ ││ │ │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金額合│ ││ │ │ │43萬3 千元(連同上開│計冒貸│ ││ │ │ │37萬7 千元計算在內)│得9 萬│ ││ │ │ │並在借據上盜蓋地○○│3 千元│ ││ │ │ │印章兩枚以及偽簽林重│ │ ││ │ │ │結署押兩枚,持向新光│ │ ││ │ │ │人壽公司冒貸得款。 │ │ │├─┼────┼─────────┼──────────┼───┼────────┤│16│S○○ │1.91年12月10日偽造│92年4 月23日偽造借據│32萬7 │1.保單借款借據上││ │HA136318│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 偽簽之S○○及││ │ │ 申請書,表示申請│借到32萬7 千元,並在│ │ 丑○○署押各一││ │ │ 保單補發,並在申│借據上盜蓋S○○及吳│ │ 枚 ││ │ │ 請書上盜蓋S○○│美麗印章各一枚及偽簽│ │2.戶籍暨收費地址││ │ │ 及丑○○印章各一│S○○及丑○○署押各│ │ 變更申請書上偽││ │ │ 枚及偽簽S○○及│一枚,持向新光人壽公│ │ 簽之S○○署押││ │ │ 丑○○署押各一枚│司冒款得款。 │ │ 一枚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 │ │3.契約內容變更申││ │ │ 司申請補發保單。│ │ │ 請書上偽簽之莊││ │ │2.92年3 月10日偽造│ │ │ 阿足及丑○○署││ │ │ 戶籍暨收費地址變│ │ │ 押各一枚 ││ │ │ 更申請書,表示將│ │ │ ││ │ │ 收費地址變更為「│ │ │ ││ │ │ 澎湖縣馬公市敬業│ │ │ ││ │ │ 路25號」,並在申│ │ │ ││ │ │ 請書上盜蓋S○○│ │ │ ││ │ │ 印章一枚及偽簽莊│ │ │ ││ │ │ 阿足署押一枚,持│ │ │ ││ │ │ 向新光人壽公司申│ │ │ ││ │ │ 請收費地址變更。│ │ │ │├─┼────┼─────────┼──────────┼───┼────────┤│17│S○○ │1.88年11月9 日偽造│93年5 月26日偽造借據│20萬1 │1.保單借款借據上││ │RP430020│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 偽簽之S○○及││ │ │ 申請書,表示申請│借到20萬1 千元,並在│ │ 吳雅珍署押各一││ │ │ 保單補發,並在申│借據上盜蓋S○○及吳│ │ 枚 ││ │ │ 請書上盜蓋S○○│雅珍印章各一枚及偽簽│ │2.戶籍暨收費地址││ │ │ 印章一枚及吳雅珍│S○○及吳雅珍署押各│ │ 變更申請書上偽││ │ │ 印章兩枚以及偽簽│一枚,持向新光人壽公│ │ 簽之S○○一枚││ │ │ S○○署押一枚及│司冒款得款。 │ │ 及吳雅珍署押二││ │ │ 吳雅珍署押兩枚,│ │ │ 枚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3.契約內容變更申││ │ │ 申請補發保單。 │ │ │ 請書上偽簽之莊││ │ │2.92年3 月10日偽造│ │ │ 阿足署押一枚 ││ │ │ 戶籍暨收費地址變│ │ │ ││ │ │ 更申請書,表示將│ │ │ ││ │ │ 收費地址變更為「│ │ │ ││ │ │ 澎湖縣馬公市敬業│ │ │ ││ │ │ 路25號」,並在申│ │ │ ││ │ │ 請書上盜蓋S○○│ │ │ ││ │ │ 印文一枚及偽簽莊│ │ │ ││ │ │ 阿足署押一枚,持│ │ │ ││ │ │ 向新光人壽公司申│ │ │ ││ │ │ 請收費地址變更。│ │ │ │├─┼────┼─────────┼──────────┼───┼────────┤│18│戌○○ │90年8 月10日偽造保│90年10月3 日偽造借據│4 萬元│1.保單借款借據上││ │GOE73298│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偽簽之戌○○署││ │ │書,並在申請書上盜│借到4 萬元,並在借據│ │ 押兩枚 ││ │ │蓋戌○○印章2 枚及│上盜蓋戌○○印章兩枚│ │2.契約內容變更申││ │ │偽簽戌○○署押2 枚│以及偽簽戌○○署押兩│ │ 請書上偽簽之辛││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枚,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春玉署押兩枚 ││ │ │申請變更。 │冒貸得款。 │ │ │├─┼────┼─────────┼──────────┼───┼────────┤│19│卯○○ │ │92年6 月18日偽造借據│12萬6 │保單借款借據上偽││ │RP430044│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千元 │簽之卯○○署押兩││ │ │ │借到12萬6 千元,並在│ │枚 ││ │ │ │借據上盜蓋卯○○印章│ │ ││ │ │ │兩枚以及偽簽卯○○署│ │ ││ │ │ │押兩枚,持向新光人壽│ │ ││ │ │ │公司冒貸得款。 │ │ │├─┼────┼─────────┼──────────┼───┼────────┤│20│v○○ │1.91年5 月15日偽造│91年5 月30日偽造借據│45萬元│1.五份保單借款借││ │3ME12722│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 │ 據上偽簽之盧滿││ │ │ 申請書,表示申請│借到45萬元,並在借據│ │ 足署押各兩枚 ││ │ │ 保單補發,並在申│上盜蓋v○○印章兩枚│ │2.戶籍暨收費地址││ │ │ 請書上盜蓋v○○│以及偽簽v○○署押兩│ │ 變更申請書上偽││ │ │ 印章兩枚以及偽簽│枚,持向新光人壽公司│ │ 簽之v○○署押││ │ │ v○○署押兩枚,│冒貸得款。 │ │ 一枚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3.契約內容變更申││ │ │ 申請保單補發。 │91年6 月13日偽造借據│與上列│ 請書上偽簽之盧││ │ │2.93年10月5 日偽造│,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合計貸│ 滿足署押兩枚 ││ │ │ 戶籍暨收費地址變│借到100 萬元(連同上│得100 │ ││ │ │ 更申請書,表示將│開45萬元計算在內)並│萬元 │ ││ │ │ 收費地址變更為「│在借據上盜蓋v○○印│ │ ││ │ │ 澎湖縣馬公市樂群│章兩枚以及偽簽v○○│ │ ││ │ │ 申請路42號」,並│署押兩枚,持向新光人│ │ ││ │ │ 在申請書上盜蓋盧│壽公冒貸得款。 │ │ ││ │ │ 滿足印章一枚及偽├──────────┼───┤ ││ │ │ 簽v○○署押一枚│91年12月9 日偽造借據│與上列│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表示向新光人壽公 │合計貸│ ││ │ │ 司申請變更收費地│司借到125 萬6 千元(│得125 │ ││ │ │ 址。 │連同上開二筆款項計算│萬6 千│ ││ │ │ │在內),並在借據上盜│元 │ ││ │ │ │蓋v○○印章兩枚以及│ │ ││ │ │ │偽簽v○○署押兩枚,│ │ ││ │ │ │持向新光人壽公司冒貸│ │ ││ │ │ │得款。 │ │ ││ │ │ ├──────────┼───┤ ││ │ │ │92年1 月3 日偽造借據│與上列│ ││ │ │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合計貸│ ││ │ │ │借到181 萬7 千元(連│得181 │ ││ │ │ │同上開三筆款項計算在│萬7 千│ ││ │ │ │內),並在借據上盜蓋│元 │ ││ │ │ │v○○印章兩枚以及偽│ │ ││ │ │ │簽v○○署押兩枚,持│ │ ││ │ │ │向新光人壽公司冒貸得│ │ ││ │ │ │款。 │ │ ││ │ │ ├──────────┼───┤ ││ │ │ │93年1 月6 日偽造借據│與上列│ ││ │ │ │,表示向新光人壽公司│合計貸│ ││ │ │ │借到244 萬6 千元(連│得244 │ ││ │ │ │同上開四筆款項計算在│萬6 千│ ││ │ │ │內),並在借據上盜蓋│元 │ ││ │ │ │v○○印章兩枚以及偽│ │ ││ │ │ │簽v○○署押兩枚,持│ │ ││ │ │ │向新光人壽公司冒貸得│ │ ││ │ │ │款。 │ │ │└─┴────┴─────────┴──────────┴───┴────────┘

附 表二:偽造解約申請書詐領解約金部分(合計:1,769,879元)┌─┬────┬─────────┬──────────┬───────┬────┐│編│保戶姓名│偽造解約退換金申請│侵占解約金金額 │應沒收之物 │備註 ││號│保單號碼│書之時間 │ │ │ │├─┼────┼─────────┼──────────┼───────┼────┤│1 │宇○○ │93年10月5 日偽造解│46,013元 │解約退還金壽險│ ││ │VM722022│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 │紅利給付申請書│ ││ │ │付申請書,並在申請│ │上偽簽之宇○○│ ││ │ │書上盜蓋宇○○印章│ │署押一枚 │ ││ │ │各一枚以及偽簽林嘉│ │ │ ││ │ │明署押一枚,持向新│ │ │ ││ │ │光人壽公司辦理解約│ │ │ ││ │ │。 │ │ │ │├─┼────┼─────────┼──────────┼───────┼────┤│2 │p○○ │85年8 月30日偽造解│141,635元 │解約退還金壽險│ ││ │7EE41637│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 │紅利給付申請書│ ││ │ │付申請書,並在申請│ │上偽簽之p○○│ ││ │ │書上盜蓋p○○印章│ │署押一枚 │ ││ │ │一枚以及偽簽p○○│ │ │ ││ │ │署押一枚,持向新光│ │ │ ││ │ │人壽公司辦理解約。│ │ │ │├─┼────┼─────────┼──────────┼───────┼────┤│3 │v○○ │94年2 月25日偽造解│1,054,000元 │解約退還金壽險│ ││ │3ME12722│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 │紅利給付申請書│ ││ │ │付申請書,並在申請│ │上偽簽之v○○│ ││ │ │書上盜蓋v○○印章│ │署押二枚 │ ││ │ │兩枚以及偽簽v○○│ │ │ ││ │ │署押兩枚,持向新光│ │ │ ││ │ │人壽公司辦理解約。│ │ │ ││ │ │。 │ │ │ │├─┼────┼─────────┼──────────┼───────┼────┤│4 │u○○ │94年9 月25日偽造解│528,231元 │解約退還金壽險│ ││ │3ME12436│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 │紅利給付申請書│ ││ │ │付申請書,並在申請│ │上偽簽之u○○│ ││ │ │書上盜蓋u○○印章│ │署押一枚 │ ││ │ │一枚以及偽簽u○○│ │ │ ││ │ │署押一枚,持向新光│ │ │ ││ │ │人壽公司辦理解約。│ │ │ │└─┴────┴─────────┴──────────┴───────┴────┘附表三:(一)虛偽保險招攬契約部分┌─┬────┬─────────┬──────────┬────────────┐│編│保戶姓名│詐欺時間 │詐欺金額(新台幣) │備註 ││號│保單號碼│ │ │ │├─┼────┼─────────┼──────────┼────────────┤│1 │G○○ │93年7 月12日 │向G○○謊稱將為其辦│投保金額不符 ││ │EEE70103│ │理投保,致G○○交付│ ││ │ │ │90萬元,惟僅將其中之│ ││ │ │ │21,850 元繳納新光人│ ││ │ │ │壽公司充當保費,實際│ ││ │ │ │詐得878,150元 │ │├─┼────┼─────────┼──────────┼────────────┤│2 │G○○ │92年7 月14日 │向G○○謊稱將為其辦│投保金額不符 ││ │6SE12926│ │理投保,致G○○交付│ ││ │ │ │126 萬元,惟僅將其中│ ││ │ │ │之17,171元繳納新光人│ ││ │ │ │壽公司充當保費,實際│ ││ │ │ │詐得1,242,829元 │ │├─┼────┼─────────┼──────────┼────────────┤│3 │P○○ │92年不詳日期 │向P○○謊稱將為其辦│投保金額不符 ││ │CKE07553│ │理投保,致P○○交付│ ││ │ │ │28萬元,惟僅將其中之│ ││ │ │ │21,988元繳納新光人壽│ ││ │ │ │公司充當保費,實際詐│ ││ │ │ │得258.012元 │ │├─┼────┼─────────┼──────────┼────────────┤│4 │R○○ │94年6 月24日 │向R○○謊稱將其辦理│未投保 ││ │ │ │理投保,致R○○交付│ ││ │ │ │70萬元,惟實際上並未│ ││ │ │ │為其投保 │ │├─┼────┼─────────┼──────────┼────────────┤│5 │P○○ │94年6 月24日 │向P○○謊稱將為其辦│未投保 ││ │ │ │理投保,致P○○交付│ ││ │ │ │70萬元,惟實際上並未│ ││ │ │ │為其投保 │ │├─┼────┼─────────┼──────────┼────────────┤│6 │v○○ │94年8 月16日 │向v○○謊稱將為其辦│未投保 ││ │ │ │理投保,致v○○交付│ ││ │ │ │4,155,000 元,惟實際│ ││ │ │ │上並未為其投保 │ │├─┴────┴─────────┴──────────┴────────────┤│小計:7,933,991元 │└────────────────────────────────────────┘附表三(二)詐取生存年金部分┌─┬────┬─────────┬──────────┬────────────┐│編│保戶姓名│詐欺時間 │詐欺金額(新台幣) │備註 ││號│保單號碼│ │ │ │├─┼────┼─────────┼──────────┼────────────┤│1 │Y○○ │94年3 月8 日 │1 萬元 │ ││ │1AE97699│ │ │ │├─┼────┼─────────┼──────────┼────────────┤│2 │己○○ │94年3 月8 日 │1 萬元 │ ││ │1AE97705│ │ │ │├─┼────┼─────────┼──────────┼────────────┤│3 │庚○○ │94年3 月8 日 │1 萬元 │ ││ │1AE97535│ │ │ │├─┴────┴─────────┴──────────┴────────────┤│小計:3 萬元 │└────────────────────────────────────────┘附表四:辰○○侵占部分

(一)新契約部分(合計364,858元):┌─┬────┬─────────┬──────────┬────────────┐│編│保戶姓名│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新台幣) │備註 ││號│保單號碼│ │ │ │├─┼────┼─────────┼──────────┼────────────┤│1 │湖西托兒│94年9 月9日 │22,158元 │未繳第一期保費 ││ │所$FE08│ │ │ ││ │786 │ │ │ │├─┼────┼─────────┼──────────┼────────────┤│2 │H○○○│94年9 月27日 │65,000元 │未繳第一期保費編號2 、3 ││ │EGE22830│ │ │合併計算金額6 萬5000 ││ │2EEA4548│ │ │ ││ │2REE5616│ │ │ │├─┼────┼─────────┤ │ ││3 │L○○ │94年9 月27日 │ │ ││ │EGE22842│ │ │ │├─┼────┼─────────┼──────────┼────────────┤│4 │洪秀娟 │94年9 月28日 │184,000元 │未繳第一期保費 ││ │6DE35163│ │ │ │├─┼────┼─────────┼──────────┼────────────┤│5 │辛○○○│94年9 月28日 │93,700元 │未繳第一期保費 ││ │6DE35175│ │ │ │├─┴────┴─────────┴──────────┴────────────┤│小計:364,858元 │└────────────────────────────────────────┘

(二)侵占第二次以後保險費之部分:(合計3,563,398元)┌─┬────┬─────────┬──────────┬────────────┐│編│保戶姓名│侵佔時間 │侵佔金額(新台幣) │備註 ││號│保單號碼│ │ │ │├─┼────┼─────────┼──────────┼────────────┤│1 │N○○ │93年4 月27日 │21,757元 │半年繳 ││ │YBE17590│ │ │ │├─┼────┼─────────┼──────────┼────────────┤│2 │J○○ │93年4 月27日 │21,757元 │半年繳 ││ │YBE16996│ │ │ │├─┼────┼─────────┼──────────┼────────────┤│3 │O○○ │93年7 月10日 │9,420元 │季繳 ││ │2DE00060├─────────┼──────────┼────────────┤│ │ │93年7 月10日 │18,696 │半年繳 │├─┼────┼─────────┼──────────┼────────────┤│4 │戊○○ │94年9 月16日 │143,743元 │年繳 ││ │1BE05040│ │ │ │├─┼────┼─────────┼──────────┼────────────┤│5 │u○○ │93年9 月6日 │470,649元 │年繳 ││ │3ME12436│ │ │ │├─┼────┼─────────┼──────────┼────────────┤│6 │v○○ │93年9 月6日 │528,990元 │年繳 ││ │3ME12722│ │ │ │├─┼────┼─────────┼──────────┼────────────┤│7 │M○○○│94年9 月20日 │3,628元 │季繳 ││ │GJ741665│ │ │ │├─┼────┼─────────┼──────────┼────────────┤│8 │l○○ │94年9 月15日 │10,521元 │年繳 ││ │DDE07267│ │ │ │├─┼────┼─────────┼──────────┼────────────┤│9 │李自南 │94年1 月6日 │39,800元 │年繳 ││ │GOE73274│ │ │ │├─┼────┼─────────┼──────────┼────────────┤│10│t○○○│94年9 月10日 │6,438元 │年繳 ││ │JPE39120│ │ │ │├─┼────┼─────────┼──────────┼────────────┤│11│子○○ │94年9 月10日 │10,217元 │季繳 ││ │RA881806│ │ │ │├─┼────┼─────────┼──────────┼────────────┤│12│ q○○ │94年8 月16日 │8,640元 │季繳 ││ │JBE30186│ │ │ │├─┼────┼─────────┼──────────┼────────────┤│13│甲乙○ │93年12月21日 │117,063元 │季繳 ││ │8FE17966│ │ │ │├─┼────┼─────────┼──────────┼────────────┤│14│甲乙○ │93年12月21日 │117,063元 │季繳 ││ │8FE17980│ │ │ │├─┼────┼─────────┼──────────┼────────────┤│15│甲甲○ │94年9 月15日 │6,344元 │季繳 ││ │ECE68273│ │ │ │├─┼────┼─────────┼──────────┼────────────┤│16│甲甲○ │94年9 月15日 │4,035元 │季繳 ││ │3AEJ0026│ │ │ │├─┼────┼─────────┼──────────┼────────────┤│17│X○○ │94年10月4 日 │5,965元 │年繳 ││ │5AEA8641│ │ │ │├─┼────┼─────────┼──────────┼────────────┤│18│巳○○○│93年8 月5日 │3,218元 │季繳 ││ │GOE57864├─────────┼──────────┼────────────┤│ │ │93年11月5 日 │3,218元 │季繳 ││ │ ├─────────┼──────────┼────────────┤│ │ │94年2 月5日 │3,218元 │季繳 │├─┼────┼─────────┼──────────┼────────────┤│19│y○○ │93年3 月25日 │9,412元 │年繳 ││ │GDE67322├─────────┼──────────┼────────────┤│ │ │94年4 月間 │9,412元 │年繳 │├─┼────┼─────────┼──────────┼────────────┤│20│j○○ │93年9 月14日 │18,240元 │季繳 ││ │ECE56436├─────────┼──────────┼────────────┤│ │ │94年3 月14日 │36,240元 │半年繳 │├─┼────┼─────────┼──────────┼────────────┤│21│j○○ │93年9 月14日 │16,020元 │季繳 ││ │3AEH9288├─────────┼──────────┼────────────┤│ │ │94年3 月14日 │31,800元 │半年繳 │├─┼────┼─────────┼──────────┼────────────┤│22│許速樹 │94年8 月30日 │52,958元 │年繳 ││ │RP203999│ │ │ │├─┼────┼─────────┼──────────┼────────────┤│23│E○○ │94年7 月13日 │26,901元 │年繳 ││ │JOE54838│ │ │ │├─┼────┼─────────┼──────────┼────────────┤│24│未○○ │94年3 月不詳日期 │31,807元 │半年繳 ││ │RP320678│ │ │ │├─┼────┼─────────┼──────────┼────────────┤│25│G○○ │94年8 月不詳日期 │3,539元 │季繳 ││ │EAE15107│ │ │ │├─┼────┼─────────┼──────────┼────────────┤│26│G○○ │94年7 月不詳日期 │5,725元 │季繳 ││ │EEE70103│ │ │ │├─┼────┼─────────┼──────────┼────────────┤│27│G○○ │94年9 月不詳日期 │7,454元 │季繳 ││ │RME11506│ │ │ │├─┼────┼─────────┼──────────┼────────────┤│28│G○○ │94年3 月1日 │78,800元 │年繳 ││ │3NE06170│ │ │ │├─┼────┼─────────┼──────────┼────────────┤│29│G○○ │94年9 月15日 │3,320元 │季繳 ││ │IAE22054│ │ │ │├─┼────┼─────────┼──────────┼────────────┤│30│G○○ │94年間不詳日期 │101,570元 │月繳 ││ │8BE24324│ │ │ │├─┼────┼─────────┼──────────┼────────────┤│31│巳○○○│94年5 月5日 │合計6,436元 │季繳 ││ │GOE57864├─────────┤ │ ││ │ │94年8 月5日 │ │ │├─┼────┼─────────┼──────────┼────────────┤│32│午○○ │93年6 月5日 │9,680元 │季繳 ││ │RME06678├─────────┼──────────┼────────────┤│ │ │93年9 月5日 │9,680元 │季繳 ││ │ ├─────────┼──────────┼────────────┤│ │ │93年12月5 日 │9,680元 │季繳 ││ │ ├─────────┼──────────┼────────────┤│ │ │94年3 月5日 │9,680元 │季繳 ││ │ ├─────────┼──────────┼────────────┤│ │ │94年6 月5日 │9,680元 │季繳 ││ │ ├─────────┼──────────┼────────────┤│ │ │94年9 月5日 │9,680元 │季繳 │├─┼────┼─────────┼──────────┼────────────┤│33│午○○ │94年10月5 日 │6,570元 │不詳 ││ │2BE02490│ │ │ │├─┼────┼─────────┼──────────┼────────────┤│34│午○○ │93年12月5 日 │28,179元 │不詳 ││ │RP691600│ │ │ │├─┼────┼─────────┼──────────┼────────────┤│35│午○○ │94年10月5 日 │300元 │不詳 ││ │DBED8704│ │ │ │├─┼────┼─────────┼──────────┼────────────┤│36│午○○ │94年10月5 日 │5,280元 │不詳 ││ │ICEA1576│ │ │ │├─┼────┼─────────┼──────────┼────────────┤│37│o○○ │93年12月不詳日期 │4,550元 │半年繳 ││ │CKE28781│ │ │ │├─┼────┼─────────┼──────────┼────────────┤│38│o○○ │93年12月不詳日期 │7,920元 │半年繳 ││ │8BEA9010│ │ │ │├─┼────┼─────────┼──────────┼────────────┤│39│未○○ │時間不詳 │31,500元 │不詳 ││ │EDE48650│ │ │ │├─┼────┼─────────┼──────────┼────────────┤│40│未○○ │時間不詳 │23,850元 │不詳 ││ │3AEQ7642│ │ │ │├─┼────┼─────────┼──────────┼────────────┤│41│o○○ │93年10月27日 │合計42,036元 │月繳 ││ │YBE09830├─────────┤ │ ││ │ │93年11月27日 │ │ ││ │ ├─────────┤ │ ││ │ │93年12月27日 │ │ ││ │ ├─────────┤ │ ││ │ │94年1 月27日 │ │ ││ │ ├─────────┤ │ ││ │ │94年2 月27日 │ │ ││ │ ├─────────┤ │ ││ │ │94年3 月27日 │ │ ││ │ ├─────────┤ │ ││ │ │94年4 月27日 │ │ ││ │ ├─────────┤ │ ││ │ │94年5 月27日 │ │ ││ │ ├─────────┤ │ ││ │ │94年6 月27日 │ │ ││ │ ├─────────┤ │ ││ │ │94年7 月27日 │ │ ││ │ ├─────────┤ │ ││ │ │94年8 月27日 │ │ ││ │ ├─────────┤ │ ││ │ │94年9 月27日 │ │ │├─┼────┼─────────┼──────────┼────────────┤│42│o○○ │時間不詳 │1,760元 │不詳 ││ │DBEC9143│ │ │ │├─┼────┼─────────┼──────────┼────────────┤│43│f○○ │93年8 月不詳日期 │6,510元 │季繳(合計32,542元) ││ │RP853190├─────────┼──────────┤ ││ │ │93年11月不詳日期 │6,508元 │ ││ │ ├─────────┼──────────┤ ││ │ │94年2 月不詳日期 │6,508元 │ ││ │ ├─────────┼──────────┤ ││ │ │94年5 月不詳日期 │6,508元 │ ││ │ ├─────────┼──────────┤ ││ │ │94年8 月不詳日期 │6,508元 │ │├─┼────┼─────────┼──────────┼────────────┤│44│C○○ │94年9 月5日 │8,010元 │季繳 ││ │3AED2802│ │ │ │├─┼────┼─────────┼──────────┼────────────┤│45│C○○ │94年9 月5日 │9,787 │季繳 ││ │ECE07087│ │ │ │├─┼────┼─────────┼──────────┼────────────┤│46│B○○ │94年8 月10日 │合計2,400元 │月繳 ││ │NDE03380├─────────┤ │ ││ │ │94年9 月10日 │ │ │├─┼────┼─────────┼──────────┼────────────┤│47│N○○ │94年4 月不詳日期 │45,148元 │年繳 ││ │YBE17590│ │ │ │├─┼────┼─────────┼──────────┼────────────┤│48│J○○ │94年4 月不詳日期 │45,148元 │年繳 ││ │YBE16996│ │ │ │├─┼────┼─────────┼──────────┼────────────┤│49│O○○ │94年4 月不詳日期 │47,680元 │年繳 ││ │2DE00060│ │ │ │├─┼────┼─────────┼──────────┼────────────┤│50│壬○○ │94年9 月28日 │3,864元 │月繳 ││ │GRE79750│ │ │ │├─┼────┼─────────┼──────────┼────────────┤│51│d○○ │94年9 月28日 │5,055元 │不詳 ││ │3AEM9968│ │ │ │├─┼────┼─────────┼──────────┼────────────┤│52│d○○ │94年9 月28日 │4,055元 │不詳 ││ │EDE09387│ │ │ │├─┼────┼─────────┼──────────┼────────────┤│53│d○○ │94年9 月28日 │9,468元 │季繳 ││ │1AE23696│ │ │ │├─┼────┼─────────┼──────────┼────────────┤│54│b○○ │94年9 月28日 │5,024元 │不詳 ││ │EDE06279│ │ │ │├─┼────┼─────────┼──────────┼────────────┤│55│b○○ │94年9 月28日 │3,990元 │不詳 ││ │3AEM6848│ │ │ │├─┼────┼─────────┼──────────┼────────────┤│56│c○○ │94年9 月28日 │5,084元 │不詳 ││ │EDE06267│ │ │ │├─┼────┼─────────┼──────────┼────────────┤│57│c○○ │94年9 月28日 │3,990元 │不詳 ││ │3AEM6836│ │ │ │├─┼────┼─────────┼──────────┼────────────┤│58│ e○○ │94年不詳日期 │13,032元 │不詳 ││ │1AE28845│ │ │ │├─┼────┼─────────┼──────────┼────────────┤│59│宙○○○│93年11月16日 │1,140元 │月繳(合計13,680元) ││ │IAE30439├─────────┼──────────┤ ││ │ │93年12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1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2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3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4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5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6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7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8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9 月16日 │1,140元 │ ││ │ ├─────────┼──────────┤ ││ │ │94年10月16日 │1,140元 │ │├─┼────┼─────────┼──────────┼────────────┤│60│翁月容 │94年4 月30日 │137,200元 │不詳 ││ │3NE21351│ │ │ │├─┼────┼─────────┼──────────┼────────────┤│61│翁月容 │94年4 月30日 │27,481元 │不詳 ││ │CJE39353│ │ │ │├─┼────┼─────────┼──────────┼────────────┤│62│翁月容 │94年6 月22日 │259,681元 │不詳 ││ │2RE09867│ │ │ │├─┼────┼─────────┼──────────┼────────────┤│63│n○○ │94年6 月22日 │153,252元 │不詳 ││ │2RE09855│ │ │ │├─┼────┼─────────┼──────────┼────────────┤│64│n○○ │94年6 月22日 │39,251元 │不詳 ││ │CJE59204│ │ │ │├─┼────┼─────────┼──────────┼────────────┤│65│S○○ │93年5 月12日 │合計72,073元 │月繳 ││ │RP430020├─────────┤ │ ││ │ │93年6 月12日 │ │ ││ │ ├─────────┤ │ ││ │ │93年7 月12日 │ │ ││ │ ├─────────┤ │ ││ │ │93年8 月12日 │ │ ││ │ ├─────────┤ │ ││ │ │93年9 月12日 │ │ ││ │ ├─────────┤ │ ││ │ │93年10月12日 │ │ ││ │ ├─────────┤ │ ││ │ │93年11月12日 │ │ ││ │ ├─────────┤ │ ││ │ │93年12 月12 日 │ │ ││ │ ├─────────┤ │ ││ │ │94年1 月12日 │ │ ││ │ ├─────────┤ │ ││ │ │94年2 月12日 │ │ ││ │ ├─────────┤ │ ││ │ │94年3 月12日 │ │ ││ │ ├─────────┤ │ ││ │ │94年4 月12日 │ │ ││ │ ├─────────┤ │ ││ │ │94年5 月12日 │ │ ││ │ ├─────────┤ │ ││ │ │94年6 月12日 │ │ ││ │ ├─────────┤ │ ││ │ │94年7 月12日 │ │ ││ │ ├─────────┤ │ ││ │ │94年8 月12日 │ │ ││ │ ├─────────┤ │ ││ │ │94年9 月12日 │ │ ││ │ ├─────────┤ │ ││ │ │94年10月12日 │ │ │├─┼────┼─────────┼──────────┼────────────┤│66│S○○ │92年5 月不詳日期 │8,400元 │季繳(合計8萬4000元) ││ │HA136318├─────────┼──────────┤ ││ │ │92年8 月不詳日期 │8,400元 │ ││ │ ├─────────┼──────────┤ ││ │ │92年11月不詳日期 │8,400元 │ ││ │ ├─────────┼──────────┤ ││ │ │93年2 月不詳日期 │8,400元 │ ││ │ ├─────────┼──────────┤ ││ │ │93年5 月不詳日期 │8,400元 │ ││ │ ├─────────┼──────────┤ ││ │ │93年8 月不詳日期 │8,400元 │ ││ │ ├─────────┼──────────┤ ││ │ │93年11月不詳日期 │8,400元 │ ││ │ ├─────────┼──────────┤ ││ │ │94年2 月不詳時間 │8,400元 │ ││ │ ├─────────┼──────────┤ ││ │ │94年5 月不詳時間 │8,400元 │ ││ │ ├─────────┼──────────┤ ││ │ │94年8 月不詳日期 │8,400元 │ │├─┼────┼─────────┼──────────┼────────────┤│67│U○○ │93年9 月13日 │合計22,649元 │年繳 ││ │5DE50625├─────────┤ │ ││ │ │94年9 月20日 │ │ │├─┼────┼─────────┼──────────┼────────────┤│68│卯○○ │93年10月不詳時間 │31,375元 │年繳 ││ │RP430044│ │ │ │├─┼────┼─────────┼──────────┼────────────┤│69│洪進財 │94年1 月不詳時間 │合計27,860元 │半年繳 ││ │T0000000├─────────┤ │ ││ │ │94年7 月不詳時間 │ │ │├─┼────┼─────────┼──────────┼────────────┤│70│A○○○│93年9 月不詳時間 │合計73,996元 │半年繳 ││ │3AE77695├─────────┤ │ ││ │ │94年3 月不詳時間 │ │ ││ │ ├─────────┤ │ ││ │ │94年9 月不詳時間 │ │ │├─┼────┼─────────┼──────────┼────────────┤│71│黃○○ │93年12月17日 │25,350元 │年繳 ││ │1AE93173│ │ │ │├─┼────┼─────────┼──────────┼────────────┤│72│W○○ │94年8 月10日 │3 萬元 │半年繳 ││ │1CE02451│ │ │ │├─┼────┼─────────┼──────────┼────────────┤│73│E○○ │93年10月不詳時間 │4,275元 │不詳 ││ │GC543459│ │ │ │├─┼────┼─────────┼──────────┼────────────┤│74│E○○ │93年不詳日期 │19,760元 │不詳 ││ │TM717195│ │ │ │├─┼────┼─────────┼──────────┼────────────┤│75│r○○ │93年6 月不詳日期 │合計29,975元 │年繳 ││ │GNE56004├─────────┤ │ ││ │ │94年6 月不詳日期 │ │ │├─┼────┼─────────┼──────────┼────────────┤│76│w○○ │94年7 月8日 │1,820元 │不詳 ││ │3AEP4496│ │ │ │├─┼────┼─────────┼──────────┼────────────┤│77│K○○ │92年6 月3日 │10,234元 │季繳(合計61,404元) ││ │R0000000├─────────┼──────────┤ ││ │ │92年9 月3日 │10,234元 │ ││ │ ├─────────┼──────────┤ ││ │ │92年12月3 日 │10,234元 │ ││ │ ├─────────┼──────────┤ ││ │ │93年3 月3日 │10,234元 │ ││ │ ├─────────┼──────────┤ ││ │ │93年6 月3日 │10,234元 │ ││ │ ├─────────┼──────────┤ ││ │ │93年9 月3日 │10,234元 │ │├─┴────┴─────────┴──────────┴────────────┤│小計:3,563,398元 │└────────────────────────────────────────┘附表五:被告辰○○侵占保戶保單貸款之清償款、退費部份:

(一)保單貸款清償款部分:(合計:3,928,902元)┌─┬────┬─────────┬──────────┬────────────┐│編│保戶姓名│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 │備註(保單借款金額) ││號│保單號碼│ │(新台幣) │ │├─┼────┼─────────┼──────────┼────────────┤│1 │D○○ │94年2 月2 日 │311,167元 │30萬元 ││ │RP002114│ │ │ │├─┼────┼─────────┼──────────┼────────────┤│2 │宇○○ │93年5 月30日 │10萬元 │10萬元 ││ │VM722022│ │ │ │├─┼────┼─────────┼──────────┼────────────┤│3 │x○○ │91年7 月20日 │87,735元 │8 萬元 ││ │T0000000│ │ │ │├─┼────┼─────────┼──────────┼────────────┤│4 │z○○ │94年10月11日 │37,000元(起訴書誤載│3萬7千元 ││ │ECE14558│ │為37,876元) │ │├─┼────┼─────────┼──────────┼────────────┤│5 │I○○ │90年8 月21日 │55萬元 │55萬元 ││ │5DD05740│ │ │ │├─┼────┼─────────┼──────────┼────────────┤│6 │V○○ │93年8月不詳日期 │30萬元 │30萬元 ││ │TQ993702│ │ │ │├─┼────┼─────────┼──────────┼────────────┤│7 │寅○○○│91年3 月21日 │201,000元 │20萬元 ││ │TN547120│ │ │ │├─┼────┼─────────┼──────────┼────────────┤│8 │乙○○ │93年11月9日 │178,000元(起訴書誤 │1、178,000元 ││ │00000000│ │載為180,568元) │2、被告侵占此筆款項未交 ││ │ │ │ │ 還公司,惟又另行交付 ││ │ │ │ │ 18萬元予乙○○ │├─┼────┼─────────┼──────────┼────────────┤│9 │丁○○ │91年8月5日 │26萬元 │26萬元 ││ │TR802282│ │ │ │├─┼────┼─────────┼──────────┼────────────┤│10│m○○ │91年8月5日 │14萬元 │14萬元 ││ │RN044861│ │ │ │├─┼────┼─────────┼──────────┼────────────┤│11│Q○○ │92年7月9日 │7 萬元 │7 萬元 ││ │TME24121│ │ │ │├─┼────┼─────────┼──────────┼────────────┤│12│申○○ │92年7月9日 │7 萬元 │7 萬元 ││ │TME24133│ │ │ │├─┼────┼─────────┼──────────┼────────────┤│13│天○○ │93年10月不詳日期 │6 萬元 │6 萬元 ││ │RP364932│ │ │ │├─┼────┼─────────┼──────────┼────────────┤│14│甲甲○ │94年9 月15日 │8,000元 │8 千元 ││ │ECE68273│ │ │ │├─┼────┼─────────┼──────────┼────────────┤│15│ 甲甲○ │94年9 月15日 │5,000元 │5 千元 ││ │3AEJ0026│ │ │ │├─┼────┼─────────┼──────────┼────────────┤│16│f○○ │94年5月不詳日期 │2 萬元 │2 萬元 ││ │IAEB7033│ │ │ │├─┼────┼─────────┼──────────┼────────────┤│17│f○○ │94年5 月不詳日期 │1 萬元 │1 萬元 ││ │EBE88224│ │ │ │├─┼────┼─────────┼──────────┼────────────┤│18│g○○ │92年8 月31日 │14萬元 │14萬元 ││ │TQ307519│ │ │ │├─┼────┼─────────┼──────────┼────────────┤│19│壬○○ │92年不詳日期 │11,000元 │1萬1千元 ││ │GRE79750│ │ │ │├─┼────┼─────────┼──────────┼────────────┤│20│d○○ │93年5月8日 │16,000元 │1萬6千元 ││ │3AEM9968│ │ │ │├─┼────┼─────────┼──────────┼────────────┤│21│d○○ │93年5月8日 │36,000元 │3萬6千元 ││ │EDE09387│ │ │ │├─┼────┼─────────┼──────────┼────────────┤│22│d○○ │93年5月8日 │144,000元 │14萬4千元 ││ │1AE23696│ │ │ │├─┼────┼─────────┼──────────┼────────────┤│23│b○○ │92年不詳日期 │22,000元 │2萬2千元 ││ │EDE06279│ │ │ │├─┼────┼─────────┼──────────┼────────────┤│24│b○○ │92年不詳日期 │6,000元 │6,000元 ││ │3AEM6848│ │ │ │├─┼────┼─────────┼──────────┼────────────┤│25│e○○ │92年不詳日期 │67,000元 │6萬7千元 ││ │1AE28845│ │ │ │├─┼────┼─────────┼──────────┼────────────┤│26│地○○ │94年1月5日 │134,000元 │13萬4千元 ││ │VM795743│ │ │ │├─┼────┼─────────┼──────────┼────────────┤│27│地○○ │90年11月22日 │34萬元 │34萬 ││ │T0000000│ │ │ │├─┼────┼─────────┼──────────┼────────────┤│29│甲○○ │93年7月1日 │87,000元 │不詳 ││ │NDE11314│ │ │ │├─┼────┼─────────┼──────────┼────────────┤│30│甲○○ │93年7月1日 │46,000元 │不詳 ││ │NDE11340│ │ │ │├─┼────┼─────────┼──────────┼────────────┤│31│K○○ │92年6月間 │15萬元 │30萬7千元 ││ │R0000000│ │ │ │├─┼────┼─────────┼──────────┼────────────┤│32│h○○ │93年間 │10萬元 │10萬元 ││ │9ME16364│ │ │ │├─┼────┼─────────┼──────────┼────────────┤│33│h○○ │93年間 │二筆共侵占14萬元 │9 萬元 ││ │9ME16340│ │ │ │├─┼────┼─────────┤ ├────────────┤│34│h○○ │93年間 │ │11萬元 ││ │9ME16352│ │ │ │├─┼────┼─────────┼──────────┼────────────┤│35│甲○○ │93年7月1日 │ 82,000元 │貸款金額為侵占款項 ││ │GA296660│ │ │ │├─┴────┴─────────┴──────────┴────────────┤│小計:3,928,902元 │└────────────────────────────────────────┘

(二)侵占退費部分:┌─┬────┬─────────┬──────────┬────────────┐│編│保戶姓名│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 │備註 ││號│保單號碼│ │(新台幣) │ │├─┼────┼─────────┼──────────┼────────────┤│1 │癸○○ │93年4月9日 │4,315元 │ ││ │CEE54664│ │ │ │└─┴────┴─────────┴──────────┴────────────┘附表六: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編│保戶姓名│行 為 態 樣 ││號│保單號碼│ │├─┼────┼─────────────────────────────────┤│1 │h○○ │93年8 月10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h○○及蕭元鳴印章各一枚以及偽││ │9ME16364│簽h○○及蕭元鳴署押各一枚,持該偽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申請貸款,致││ │ │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核撥10萬元。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2 │h○○ │93年8 月10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h○○及蕭元慈印章各一枚以及偽││ │9ME16340│簽h○○及蕭元慈署押各一枚,持該偽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申請貸款,致││ │ │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核撥9 萬元。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3 │h○○ │93年8 月10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h○○及蕭元豪印章各一枚以及偽││ │9ME1635 │簽h○○及蕭元豪署押各一枚,持該偽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申請貸款,致││ │ │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核撥11萬元。 (原書附表一編號12) │├─┼────┼─────────────────────────────────┤│4 │宇○○ │89年12月26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宇○○印章兩枚以及偽簽宇○○署││ │TR873797│押兩枚,持該偽造借據向新光人壽人壽公司申款,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 │ │核撥18萬元。(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5 │Z○○ │自92年7 月20日至94年7 月20日,侵占季繳保費共39,612元(原起訴書附表││ │R0000000│二(二)編號62) │├─┼────┼─────────────────────────────────┤│6 │a○○ │94年10月侵佔保費2 萬6748元(原起訴書附表二(二)編號63) ││ │R0000000│ │├─┼────┼─────────────────────────────────┤│7 │W○○ │94年8 月10日侵佔保費12萬3045元 (起訴書認其侵佔15萬3045元,本院認定││ │1CE02451│此部份被告僅侵佔3 萬元)(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77) │├─┼────┼─────────────────────────────────┤│8 │k○○○│94年9 月間侵占保費13萬7426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二)編號78) ││ │RN445450│ │├─┼────┼─────────────────────────────────┤│9 │F○○ │91、92、93年5 月侵占保費合計11萬1240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 ││ │YBE26049│37) │├─┼────┼─────────────────────────────────┤│10│F○○ │91、92、93年5 月侵占保費合計12萬4380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 ││ │YBE18181│38) │├─┼────┼─────────────────────────────────┤│11│F○○ │91、92、93年4 月侵占保費合計13萬2000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 ││ │YBE11622│39) │├─┼────┼─────────────────────────────────┤│12│巳○○○│自91年間至94年間侵占生存年金,共計4 萬元(原起訴書附表四(一)編號││ │TM525153│1) │├─┼────┼─────────────────────────────────┤│13│Z○○ │於82、81、92年間侵占生存年金合計12萬元(原起訴書附表四(一)編號2) ││ │R0000000│ │├─┼────┼─────────────────────────────────┤│14│a○○ │於82、87、93年間侵占生存年金合計12萬元(原起訴書附表四 (一)編號3)││ │R0000000│ │├─┼────┼─────────────────────────────────┤│15│宙○○○│94年10月16日侵占生存年金1萬元。 ││ │IAE30439│(原起訴書附表四(一)編號7) │├─┼────┼─────────────────────────────────┤│16│莊雅昇 │於不詳時日偽造解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盜蓋莊雅昇││ │(不明)│印昇一枚及偽簽莊雅昇署押一枚,而侵占解約金30萬元。 (原起訴書附表四││ │ │(二)編號5) │├─┼────┼─────────────────────────────────┤│17│R○○ │於不詳時日偽造解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盜蓋R○○││ │(不明)│印昇一枚及偽簽R○○署押一枚,而侵占解約金30萬元 (原起訴書附表四 (││ │ │二)編號6) │├─┼────┼─────────────────────────────────┤│18│酉○○ │於94年4 月8 日侵占理賠金4 千元;及於94年8 月15日侵占理賠金1 萬5 千││ │ECE22889│元 (原起訴書附表四(三)) │└─┴────┴─────────────────────────────────┘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02